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步骤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步骤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步骤!

天然?色素应?用技术推??广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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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复配天然?色素及各种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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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规划;!

2.设备规划;!

3.?厂房建设;!

4.设备选购;!

5.?厂房装修;!

6.设备安装;!

7.准备?生产许可相关资料;!

8.?厂房设备验收;!

9.药?食局相关部?门递交申请;!

10.监管机构验收;!

11.发证;!

12.?生产经营。!

欢迎交流,提供咨询aingw。

2021版浅谈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要点

2021版浅谈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审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64

2021版浅谈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要点 复配食品添加剂其生产使用的原辅料、有害物质控制、致病性微生物控制、明示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直接影响到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和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为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供了良好基础。结合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的体会,从复配的原辅料、有害物质控制、致病性微生物控制、产品使用范围及其使用量、生产过程、检测方法和检验能力以及标识等方面,浅谈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要点。 一、参与复配的原辅料的审核

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时,须向所在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简表》,现举例如下,具体见表一: 表一、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简表 企业名称(盖章):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复配营养强化剂序号各组分名称和执行标准号(按照国家标准中通用名称填写)该组分在复配中所占比例%该组分在国家标准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 求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对该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按照加权计算方法计算结果 mg/kg若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制定的有害物质限量值要求 该组分在国家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的控制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对该致病性微生物的控制要求GB2760、GB14880、卫生部公告规定该组分使用范围GB2760、GB14880、卫生部公告规定该组分在上述使用范围内的最大使用限量 1食品添加剂胆钙化醇卫生部2010年第18号公告2/铅≤2mg/k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 号) 2010年04月04日发布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版

附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 GB26687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如果复配没有单一的食品添加剂效果好,就没有复配的必要行了。其实,同样的化学成分和配比不一定会出现等价的功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根本在于采购价格组成和功能性的协同提高。这才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空间所在。但是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具有诸多的不可控性,特别是在最终食品中的使用的不规范性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引发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种种争议: 2011-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在大家的期盼中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9月5日实施,通则一出即引起热切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大多数在慨叹通则的简单和不完整,质疑之声颇多,现就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分享与探讨。 一、关于2.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重点理解以下要点: 1、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以外的,由两种或两种以 上的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 2、方法为物理混匀 3、辅料的作用是方便加工、存储、溶解 二、关于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

1、在GB2760-2011版附表E中食品添加剂按其用途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漂白剂、膨松剂、抗氧化剂、胶母基糖果中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加工助剂及其它等类共23种。在GB2760-2011版附表F中列出了食品分类和名称; 2、根据3.1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仅对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单体复配而成的,XXX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 3、根据3.2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1)、复配+XXX(1)+XXX(2),其中XXX(1)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XXX(2)代表GB2760附表F中的规范名称和分类,建议按复配+XXX(1)+XXX(2)命名; 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 1、4.1.1条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是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就是介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之间的中间产物,复配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就是食品生产的一个环节而已(如同固体饮料和复合香辛料),采用的原料就是生产食品企业采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就其安全性而言,只要采用符合法规的单体添加

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治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方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治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差不多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托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精品】食品添加剂的复配使用

【关键字】精品 食品添加剂的复配使用 现代食品工业中,食品添加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对于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及改进加工条件、提高食品的质量、延长食品的保质期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作现代食品工业的灵魂,具有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随着食品添加剂应用技术的发展和提高,人们在食品添加剂应用中越来越广泛地使用复配的方式,即复配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复配使用可以克服单一材料的缺点,发挥各组成材料的优点,其使用往往比单种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更显著。 1、生产实用中食品添加剂的复配使用 1)防腐剂的复配使用 各种防腐剂都有各自的作用范围,复合使用有协同效应,其可达到扩大抑菌范围和提高抑菌效果的目的。酸型防腐剂可与其盐、同种酸的酯类配合使用,也可以将作用长的防腐剂(如山梨酸及其盐类)与作用迅速但耐久性差(如过氧化氢)的防腐剂配合使用,这2种方式均能增强防腐剂的作用效果。防腐剂复配的另一种方式是和增效剂一起使用,如与柠檬酸、EDTA、抗坏血酸等的复配使用,也具有良好的防腐性能。 2)增稠剂的复配使用 利用各种食品胶体之间的协同效应,采用复合配置的方法,可以产生多种复合胶,以满足食品产生的不同要求。如黄原胶、魔芋胶复合使用,即使较低的浓度仍可以形成凝胶。

增稠剂中有较好增效作用的组合还有CMCL胶和CMCL、脂与刺槐豆胶。 3)膨松剂的复配使用 复合膨松剂在市场上主要用于方便食品和焙烤类食品。其中根据产品要求选择产气速度恰当的酸性盐,如碳酸氢钠在潮湿空气或在热空气中即缓缓分解,产生二氧化碳;遇酸则强烈分解产生二氧化碳,是一种良好的疏松剂。酒石酸氢钾是性质较稳定的酸性盐类,碳酸氢钠与酒石酸氢钾复配,其中酒石酸氢钾在复合膨松剂中与碳酸盐进行中和反应,降低成品的碱性以保证质量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控制产气过程中反应的快慢。利用酸式盐的分解特性来控制膨松剂的产气过程,可以充分提高膨松剂的能力。 4)甜味剂的复配使用 单一的甜味剂各有长短,如甜蜜素价格较低,但同时也存在苦味且耐酸性差。安赛蜜价格较高,但其甜味爽快,持续时间较长且对酸、热较为稳定,但使用时需限制添加量。但把几种甜味剂复合,可起到弥补或掩蔽不良口味和改良风味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起到提高甜度的增效作用,如甜蜜素与糖精、蔗糖,或其他甜味剂复合使用。 5)稳定剂和凝固剂的复配使用 复合稳定剂和凝固剂就是人为的将两种以上加工而成的稳定剂和凝固剂。如葡萄糖-δ-内酯作为一种新型豆腐稳定剂和固型剂,由内酯制作的豆腐质地好,价值高,但内酯豆腐较软,不适合煎炒。因此,研究以内酯为主复合稳定剂和凝固剂配方,不仅可以保持内酯豆腐的口感,同时又增加内酯豆腐的硬度。 6)复合乳化剂和凝固剂的使用 复合乳化稳定剂和凝固剂是指几种单一稳定剂和凝固剂与乳化剂按一定比率混合后的混合物。其中用冰激凌的稳定剂和凝固剂有动物稳定剂和凝固剂、植物稳定剂和凝固剂。制作冰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十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十二)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

宜。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北京化工研究院内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负责人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0,-2547 传真:0 电子信箱 联系人:范彦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0,-2547 传真:0 电子信箱 联系人:范彦如马平分董蔚 检测范围:全部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电话: 传真: 联系人:赵丽秀

餐饮服务单位良好行为规范

附件2 餐饮服务单位良好行为规范 (共26篇) 一、 【证照及信息公示良好行为规范】 1.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证照及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 3.倡导餐饮服务单位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建议张贴位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办公室 二、 【管理机构良好行为规范】 1.学校食堂、大型及以上餐馆(经营面积≥500m2)、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及人员管理责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3.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并做好检查记录。 4.加强食品安全动态管理和记录,有自查记录、自行抽检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人员健康体检记录、晨检记录、留样记录、餐厨垃圾处置记录、消毒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记录、收货查验和台帐登记记录、灭鼠灭蚊灭蟑记录等可查。 建议张贴位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办公室 三、 【制度建设良好行为规范】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2.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3.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4.关键环节操作规程; 5.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7.投诉受理制度等。 建议张贴位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办公室 四、 【人员健康管理良好行为规范】

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时间:2011-07-08 08:45:00 来源: 中国质量报 7月6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就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指标、微生物控制等问题进行了规范。《通则》将从9月5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则》的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通则》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去年6月,卫生部曾就《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则》增加了新的内容,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其在食品中的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通则》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对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有害物质的限量问题,《通则》要求,企业对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对有害物质的限制进行加权计算,由企业制定限量并进行控制。对于致病性微生物,《通则》则明确规定,企业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之前的报道,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行业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国家标准,因此企业在生产准入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此次《通则》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该行业的规范和质量控制工作。

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急件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GB26687)。为切实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的规定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产品配方; 2. 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

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 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4. 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批。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的规定执行,并增加审查以下内容: (一)材料审查。 1. 申请生产的产品名称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 2. 申请生产的产品配方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复配后在食品中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辅料是否是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 2 —

槟榔防腐

产品名称:复配槟榔防腐剂(生产许可证号:苏XK13-217-00151) 产品简单介绍 产品特点: 复配槟榔防腐剂能合法、安全、有效地解决传统槟榔行业面临的各类防腐、保鲜方面的问题。 1、依托江南大学(原无锡轻工大学)及公司博、硕专业团队研发,堪称国内防腐保鲜的技术专家。 2、添加量少,抑菌效果好,安全性高,使用方便,解决了使用其他防腐剂会遇到抑菌效果和防腐剂添加量难以同时达标的问题。 3、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等各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产品详细描述: 一、配料表:脱氢乙酸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β-环状糊精 二、特点及使用方法: 1、广谱性:本产品有扩大抗菌谱、协同增效抗菌、安全性能高等特点,有很强的霉菌和细菌等的抑制能力。本产品能够耐高温,适应的PH值范围较广(PH 值4-8),适合槟榔产品的酸碱度。 2、安全性:本产品由多种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安全性高,并且产品中各成分的用量均低于GB2760-2011中规定的最大使用量。 3、使用方法及用量:防腐剂首先用温水完全溶解配成20%的母液,然后把母液加到产品中搅拌均匀。一定要注意在最终产品中的防腐剂的均匀分布,否则防腐剂少甚至没有的地方就很容易长霉。本产品在槟榔中的最大添加浓度控制在 1/千以内。由于防腐与产品中的微生物基数及种类、生产工艺及设备等因素有关,防腐剂的添加量和添加工艺应作相应的改变,以促进防腐剂在槟榔果中的均匀分布,减少防腐剂有效成分的降解。最佳用量要根据原料、工艺水平、生产环境状况、生产季节等因素而定。 三、注意事项:产品的防腐是一个综合的过程,要控制产品的原始微生物基数。如果槟榔原果已经有霉点,那么加防腐剂的作用就有限,因为它的原始微生物基数已经不胜其数,防腐剂已经抑制不住了。同样道理,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微生物的污染。使用防腐剂一定要注意分散均匀。任何产品的防腐,控制水分很重要,水分越少,防腐越容易。 产品名称:复配槟榔防腐剂(生产许可证号:苏XK13-217-00151) 产品简单介绍 产品特点: 复配槟榔防腐剂能合法、安全、有效地解决传统槟榔行业面临的各类防腐、保鲜方面的问题。 1、依托江南大学(原无锡轻工大学)及公司博、硕专业团队研发,堪称国内防腐保鲜的技术专家。 2、添加量少,抑菌效果好,安全性高,使用方便,解决了使用其他防腐剂会遇到抑菌效果和防腐剂添加量难以同时达标的问题。

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SC)

《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及新版许可证式样《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为了确保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规范化,特作本说明。 1 正本 1.1 生产者名称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 1.2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生产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生产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本证书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1.4 住所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1.5 生产地址 填写获证生产者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的实际地点。涉及多个生产地址的,应当全部标注,并以分号隔开。 1.6 食品类别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依据许可决定据实逐一填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标注食品添加剂。 1.7 有效期至年月日 自发证机关许可生效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有效期5年计算,要求生产者终止生产行为的具体日期。有效期不得大于5年。 1.8 许可证编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填写,具体编号规则如下: 1.8.1 编号结构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1.8.2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用第1—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 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 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1.8.3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1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表中的“数字码”的前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8.4 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市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2-表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各地市的“数字码”中间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8.5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2-表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各区县的“数字码”后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8.6 顺序码 许可机关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许可证的流水号码,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生产许可证,且不得出现空号。 1.8.7 校验码 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 17710-1999 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1位数字。 1.8.8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赋码和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复配食品添加剂国标有待_添_细则

中国食品报/2011年/7月/14日/第001版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出台业内人士期待相关执行细则尽快出台 复配食品添加剂国标有待“添”细则 本报记者武淑贤 业内翘首以待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终于亮相。7月6日下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以下简称为“复配添加剂国标”)在卫生部官网一出现,即引起众多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人士的热切关注和讨论。不少复配添加剂从业人员表示,通则总算是出台了,但如何执行仍需等待相关细则。有业内人士透露,该细则有望在本月底出台。 话题 1 如何命名? 如何标注单体及含量? “有一些失望!”理源(远东)集团食品产业事业部高级工程师阮东娜看到复配添加剂国标后这样感叹。 阮东娜说出了自己的两个疑问。第一是“命名原则”环节,其中对于复配食品添加荆的命名规定有些笼统,尤其是一些功能繁多的复配食品添加剂。 第二个是在关于标志的规定中,要求标出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对于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标注单品成分没问题,但还需要在销售时标明各单品的含量,这样岂不是会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阮东娜提出疑问。 业内讨论:一看主要功能,二看销售对象 烟台佳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台民告诉记者,自7月6日晚在卫生部官方网站看到复配添加剂国标起,他就开始结合自己的产品进行琢磨,7月7日更是研究了一上午。 他认为其中的命名原则有这么一个好处,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产品类别。至于具体名称还需要结合GB2760-2011(最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他以公司现有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灌肠乳化剂”为例,按照现有国标规定,名称必须规范化。其所用原料多达13种,属于食品添加剂单品的有6种。其中磷酸盐具有抗结剂、酸度调节剂等5种功能,亚硝酸盐具有护色剂、防腐剂两种功能,乳化钠等钠系列则具备抗氧化剂等8种功能,这些加起来就15种功能。按照GB2760-2011中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分类细则,该产品可用于白煮肉类、酱卤肉类等多种肉制品中,在过去则主要针对灌肠类肉制品,依此可取名“复配+肉灌肠类乳化剂”。 对于在市场销售中写配方及含量的要求,唐台民认为也不是问题,他们之前的产品销售就已标明成分,他觉得企业即便将配方给出,加工工艺却也多有不同,采购的原料价格、质量等方面更会有所区别,再加上这些原料在加工中很多已经变性,所以也不必担忧泄露机密。 对此,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一负责人向记者解释,第一个有关命名的问题,标明其主要功能即可。他表示通常情况下,每一样单品都会有很多功能,复配出来就更不止一种功能,功能繁多的情况下也不必将所有功能都写明,企业可根据客户对象的需求标清主要功能即可。如客户需求防腐方面的功能,即可以此为主标注,如是抗氧化方面的需求就标明抗氧化功能。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标出各单品和含量。该负责人说,该国标主要针对在市场上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添加使用,或者在餐馆烹饪中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需要成分、含量皆标明,如进入工业环节销售就不必标明含量,仅标明成分即可。“因为工业品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还要进行再

复配添加剂

浅谈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要点 ■徐恋孙丹丹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摘要:复配食品添加剂其生产使用的原辅料、有害物质控制、致病性微生物控制、明示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直接影响到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和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为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供了良好基础。结合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的体会,从复配的原辅料、有害物质控制、致病性微生物控制、产品使用范围及其使用量、生产过程、检测方法和检验能力以及标识等方面,浅谈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要点。 关键词:复配食品添加剂审核要点 1 参与复配的原辅料的审核 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时,须向所在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简表》,现举例如下,具体见表1。表1 是一个复配营养强化剂的产品配方及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简表,该复配营养强化剂强化的是胆钙化醇,由食品添加剂胆钙化醇、食品添加剂抗坏血酸钠、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钙、食品添加剂聚丙烯酸钠和辅料麦芽糊精共五种原辅料组成。食品添加剂抗坏血酸钠起抗氧化作用;在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钙可以作为水分保持剂、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稳定剂、凝固剂、抗结剂,而在此复配营养强化剂中主要起膨松剂的作用。食品添加剂聚丙烯酸钠起增稠的作用。麦芽糊精作为辅料,起到填充的作用。 1.1结合表1,应审核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以上4 种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GB2760 、GB14880 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 同时要与生产许可证副本明细上写的所用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进行核对,是否一致。 表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简表 1.2 审核各参与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执行标准的合理性。食品添加剂胆钙化醇产品标准根据《关于指定胆钙化醇等14 种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0 年第18 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相关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抗坏血酸钠执行GB16313-1996,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钙执行GB 25559-2010。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聚丙烯酸钠,因目前没有聚丙烯酸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指定标准,国内没有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使用进口的聚丙烯酸钠,但企业应提供聚丙烯酸钠的进口检验规程,如果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规程要求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其他指定标准,则应遵循从严原则。依照SN/T2360.21-2009《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21 部分增稠剂》规定,聚丙烯酸钠中砷(以As2O3 计)/(mg/kg) ≤4,而依据2010 年7 月26 日卫生部公告2010 年第12 号规定,聚丙烯酸钠中砷(以As 计)(mg/kg) ≤ 2.0,进口聚丙烯酸钠则需执行卫生部公告2010 年第12 号规定。麦芽糊精执行GB20884-2007。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7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间离别开食品,离别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伙儿阅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治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事实上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能够及许可变更、连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治理方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要紧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要紧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依照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照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治理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事情。 申请人托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身边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要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名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习惯的生产质量治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治理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紧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妨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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