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心得体会一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心得体会一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积极稳妥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完善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民生保障站在历史新起点上,要继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意见》基于此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是进一步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推进构建社会救助新格局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

做好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一直以来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全民安居乐业的关键,也是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所在。《意见》的出台,无疑是补齐短板的重要措施,一方面让社会困难群众在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方面有了保障,一方面也让各地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方面有目标、有规范、有标准。

从《意见》的出台到真正的落实,让社会困难群众生活有保障,真真正正的感受国家的关怀,还有一段路要走。首先,各地区各部门

浅谈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

浅谈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 【摘要】自从工业化国家建立后,为了使人们摆脱贫困,建立了一整套收入再分配的复杂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补偿了由于残疾、疾病、失业、年老等导致的收入不足,但是,这些方案不能彻底的减轻贫困。如果人们在某些方面没有满足生活的需要,社会救助及相关的计划就成为基本的安全网。 【关键词】社会救助制度,历史发展,理论依据 一、社会救助概念的提出 社会救助是指在现代国家中,为了给处于困境中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帮助,国家和社会组织所提供的一种帮助形式。江亮演认为:“社会救助是对那些需要他助以政府或社会大众力量给予救济或扶助的一种制度,换句活说,社会救助乃是因个人或团体(家庭),遭遇到不幸事故,如天灾地变、人祸(战争、失业等)个人因素(懒惰、残障等)、经济因素、不良社会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以及人生过程中所必经之生、老、病、死与无谋生能力之鳏、寡、孤、独等理由,必须由他人来救助,以保障其生活的一种措施”。 二、社会救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在远古时代,人类就已经开始互助行为了。公元前1750年,巴比伦汉莫拉比国王发布了要求人们在困难时互相帮助的条款。公元前500年,希腊语中意为“人类博爱行为”的慈善事业在希腊城邦国家已经制度化。6公元前300年,中国孔子在《论语》中提到,“仁”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全心全意地帮助穷人。公元前100年,罗马帝国确立了所有罗马公民在贫困时可得到由贵族家族分发的谷物的传统。谈及近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必然要从英国说起。它的社会救助制度萌芽于中世纪时期,是最早形成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到了16世纪。工业化进程导致了严重的流民问题。英国统治者最初考虑用刑罚来迫使流民停止流浪.结果却适得其反。统治者不得不使用更温和的方式,这就为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问世奠定了基础。1834年,该法进行了修正,明确宣布“不得使接收救济者的境遇在实质上或表面上优于最底层的独立劳动者”。这实际上是在向世人宣告,在英国,贫困就是犯罪行为。该法的问世则奠定了英国乃至欧美各国现代社会救助立法的基础,开创了国家立法推动社会救助发展的先河。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救助,则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严重的经济危机导致阶级矛盾空前尖锐。传统的济贫手段和社会保险都无法发挥作用,各国政府都在试图建立积极有效的社会救助制度来弥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 最早改革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是美国。1932年7月2日,罗斯福把社会救助放在了社会保障计划中的重要位置,确立了美国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1935年《土会保障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正式形成。该法案规定:“本法案旨在增进公共福利,通过建立一个联邦的老年救济金制度、使一些州得以为老人、盲人、受抚养的和残疾儿童提供更为可靠的生活保障,为妇幼保健、

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管理制度与规章制度范文大全

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管理制度与规章制度范文大全 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健全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全面建立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岳阳楼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李少怡任组长,副区长张德明、陈建红、贺景福、徐兰喜任副组长,王梦华、黎炜、王武中、田新华、彭端生、程岳华、袁久经、许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设区民政局),王武中兼办公室主任。各乡(街)、村(居)分别设立社会救助管理站和社会救助申报点,并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申报、调查和监督工作。

二、救助对象 (一)动态管理中现行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五保户、城乡特困户、残疾人。 (二)因自然灾害导致正常生活无法维持或房屋全倒的重灾户。 三、救助项目 (一)城乡低保救助。系对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现为180元)的城市居民实行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由区低保中心组织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岳楼政发〔2003〕11号)进行操作。 (二)大病医疗救助。系对凡持本区户口且长期居住本区辖区内的五保户、特困家庭的成员,因患大病,家庭无力承担其医疗费用,且一年内支出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医疗费用城市3万元、农村2万元以上的家庭。有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医保的原则上不在救助范围。 上述对象之外的其他对象患大病,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家庭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一次性救助。由区低保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

社会救助知识要点

课程知识要点 第一章社会救助的理论基础 1、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广义贫困与狭义贫困的含义 2、人类早期社会救助思想的主要内容(慈善恩赐思想含古希腊幸福观、古罗马正 义观、欧洲中世纪公正观和基督教博爱观的基本思想) 3、福利经济学的两个重要命题 4、贝弗里奇的社会救助思想 第二章社会救助概述 1、社会救助的基本内涵、特征(尤其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和保障水平的最低性) 和内容 2、社会救助产生的思想(社会救助思想,即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应 付社会成员所面临各种经济风险的责任)、经济(生产力水平和完善的收入分 配制度)和社会条件(贫困问题危及社会稳定和安全) 3、社会救助制度的萌芽(历史前身是英国《济贫法》)及产生的标志(美国1935 《社会保障法》) 4、20世纪70年代以后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及基本特征 5、我国传统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弊端(改革的原因) 第三章生活救助 1、生活救助制度的内涵(实质是衣食救助,保障温饱生活水平,解决生存危机问 题)与特征 2、我国生活救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3、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含“三无”人员的界定) 第四章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征 2、医疗救助的主要方式 3、我国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对象范围、常规方式、规范程序 第五章住房救助 1、住房救助的内涵、特征和实施方式 2、我国廉租房和公租房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教育救助 1、教育救助的基本内涵、特征与功能 2、教育救助的实施方式 第七章灾害救助 1、灾害救助的内涵、特征(尤其临时性非经常性,主要实施方式是实物非现金, 这与其他救助制度的重大区别)和功能 2、灾害救助的类型及救灾过程 第八章失业救助 1、失业救助和失业保险的内涵 2、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的异同 第九章司法救助 1、司法救助的客观原因(即意义) 2、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内涵 3、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异同

将改革进行到底心得体会与感悟参考范文3篇

将改革进行到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将改革进行到底心得体会范文1 全面深化改革的“全面”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发展阶段发牛.重大跨越,改革的任务凸显“全面' 我国已从以满足人自身生存需要为主要目标的生存型阶段进入到以追求人自身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发展型新阶段,社会耑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在此背景下,改革的重大任务不仅集中在经济领域,而且集中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领域,任务史加全面。 第二,我国经济转型正处于关键时期,转型升级更加依赖于全面改革的突破。未来五年是我国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智造”的工业转型升级、从规模城镇化走向人口城镇化的城镇化转型升级、从物质型消费走向服务型消费的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转型;e接依赖于改革的突破,这形成了全面改革的现实需求。 第三,新阶段全面改革的H标进一步明确化,即“推进国家治理休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比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目标更加全而,涉及领域更多,是一场新的改革大考。考得好,我国就将走上公平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几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生态、文化、政治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四个全面”稳步推进。比如,在经济领域,资源要素价格改革加快推进;在社会领域,反贫困、公共 服务等力度不断加人;在行政领域,简政放权取得重要进展。

这些改革都为公平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将改革进行到底心得体会范文2 如何在全省深化改革的前行征程中发挥好党员干部的先锋 队和主力军作用?笔者认为,作为党员干部理应走在全省改革的最前列,牢固树立进取、机遇、贵任“三种”意识,凝聚一切可以凝聚的力M,激发一切可以激发的活力,始终勇立改革潮头,与改革同行,与发展N步,为四川改革事业添砖加瓦,献智出力。 要树立敢为人先的进取意识。当前,全省的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和问题I I益i n i现,改革好似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作为党员干部应牢固树立敢为天下先的进取意识,带头解放思想,以思想的解放推动工作的创新,始终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在实际工作中要有敢下深水、敢涉险滩的闯劲,积极探索改革方法、勇于尝试改革模式,敢于啃下改革中的"硬骨头”,着力破除利益藩篱,推进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要树立时不我待的机遇意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丫全面深化改¥:的决定,叫川作为西部人n人省、经济人省,在全N改革发展格局中占据重要位罝。可以说,四川正i f t f 临着新-?轮西部人开发、成渝经济R、长江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大机遇,机遇只会垂靑有准备的人。面对发展f t 机,党员干部要带头树立时不我待的机遇意识,努力把机遇牢牢的抓在手上,力争改革先行一步,发展加快一拍,围绕改竿的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简述

|论坛|国际劳动| 1965年美国出版的《社会工作百科全书》曾述,“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当个人或家庭生计断绝急需救助时,乃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富弹性而不受拘束的一种计划”。社会救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起着“保底”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 立法情况 任何一项制度的顺利推行和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国外许多社会救助十分完善的国家,都相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说,立法的完善是社会救助工作的根本保证。 如英国早在1601年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济贫法》,对贫困群体和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予以津贴补助。1834年又制定了新的《济贫法》,明确社会救助属于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实行社会救助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并成立了专门管理局。此后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文,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始于20世纪初,称为济贫事务和福利事务。政府在1942年制定了关于政府救济的法令,第一次对公共救助的享受条件、救助种类和程度作出了全国统一规定。1962年前联邦德国颁布了新的《联邦社会救助法》,对特殊困难者进行社会救助作了具体规定,此后又进行了几次修改,改善了救助的支付方式,扩大了对残疾者 救助。1975年绝育和计划生育救助也被 列入《联邦社会救助法》。上世纪90年 代初两德合并后继续实行上述法规。 美国独立以后,1935年罗斯福总统 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从 而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较为完整的社会 保障制度,并首次明确了“社会保障” 的概念。后经历届政府的多次修改和补 充,逐步形成了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救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 国称为公共救助或福利补贴。 ■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各国社会救助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 有明确的针对性,只对自我保障有困难 而确需救助的人给予救助。为此,各国 一般通过财力审查和就业审查来确定申 请人领取救助金的资格。 财力审查 即根据国家规定,对申请人及相关 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资产状况进行审查, 不足特定标准时才予以救助。大多数国 家在社会救助标准之外都规定一个免审 额度,即允许申领人持有少量的资产或 收入,视同无资产、无收入,不抵扣社 会救助金。在财力审查的范围方面,大 多数国家只考虑申领人及其配偶的现有 财力。但在有些国家,如奥地利、德国、 瑞士、日本,申领人的父母、祖父母、 成年子女的财力状况也在考虑之列。在 法国,老年救助金(属专项救助)申领人 的法定继承人的财力状况都列入审查范 围。比利时最近也准备审查申领人父母 及成年子女的财力情况。总而言之,各 国政府趋向要求家庭和社会互助在整个 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就业审查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在失 业人口居高不下的压力之下,纷纷引入 或强化就业审查制度,要求社会救助对 象必须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与政府 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并接受适当 的工作安排。未通过就业审查的人,将 被降低社会救助水平或剥夺领取资格。 在美国,2000年起政府要求接受援 助的单亲父母两年内每周工作至少30 小时,核心家庭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 联邦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救助受益家庭的 就业目标,社会救助受益家庭就业率从 1997年的至少实现25%提高到2002年 的50%以上,核心家庭的标准则由75% 提高到90%。 在英国,政府对以下四类人员实 行严格限制:一是年轻失业人员,英国 政府要求失业6个月的18岁至24岁的 年轻人必须从以下四种方案中做出选 择——在私人部门工作(雇主得到补 助)、在志愿性部门工作、从事环境保 护工作、接受全职教育或培训;二是单 亲父母,英国政府制定了特别行动计 划,通过工作寻求、建议和培训帮助单 亲父母找到工作,必要时可以为那些再 次全职学习的单亲父母提供小孩的照 看;三是长期失业人员,英国政府规 定,雇主雇用一个已失业两年或两年以 上的失业者可从政府获得为期6个月的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简述 ■邓新华 袁伦渠 29 2007.12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篇一: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XX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

水平,为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 (一)救助范围 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 (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

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 (一)专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3、就学救助。广泛开展“爱心助学工程”捐资助学活动,对低保对象、孤儿、残疾人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实施教育救助,为当年考入高校无钱入学的特困优秀高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公布,中央决定 在广东等六省市试点司法改革 据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沪粤等六省市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

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 提出改革七大政策导向 《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社会救助工作知识问答

社会救助基本知识 1、什么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答: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贫困人群实施生活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即子女读书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社会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助模式,是对贫困人群的一种综合性社会托底救助保障制度。 2、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贫困人口进行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3、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是低保对象的法定权利。 4、哪些情况下,户口不在当地的困难群众也可在当地申请低保救助?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籍不在当地,也可在当地申请低保:⑴结婚后,在配偶所在居(村)委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的;⑵在外读书、户口已迁出的子女;⑶未报户口的子女。 5、哪些特殊情况,不予低保救助? 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低保:⑴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及镇(乡)、街道、居委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⑵家庭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

均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六倍的;⑶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⑷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⑸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以2人计算),一般不予低保。 6、低保家庭收入如何核算? 答: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类收入的总和。包括:⑴工资、劳务报酬(包括各种奖金),各类补贴、津贴,离(退)休费,遗属补助、精减下放职工补助,失业救济金、村养老金等工资福利性收入;⑵种植、养殖、农副业加工、买卖等生产经营性收入;⑶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等知识产权收入;⑷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财产性收入;⑸继承、赠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转移性收入; ⑹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⑺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扶、抚)养费,支出部分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村)民,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村民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7、哪些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答: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⑴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⑵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⑶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⑷独生子女费、丧葬费、抚恤金;⑸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⑹上级

《将改革进行到底》第五集心得体会

《延续中华文脉》心得体会 文运与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中华文明是迄今为止唯一没有间断的文明。没有文明的继承和发展,就没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第五集《延续中华文脉》刚刚在中央一套上演。其中讲到“四个自信”,其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他鲜明地指出,中国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本质是建立在五千多年文明传承基础上的文化自信。以深厚的文化自信,为新时期的文化改革指明方向,流淌过五千年历史长河,中华文明屹立世界潮头。传承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讲好中国故事。 其实习近平总书记早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已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四个自信”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他还强调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 如果把一个国家比喻为一座大厦,那么,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大厦”的“四梁八柱”。国家这座“大厦”是否结实,关键取决于“四梁八柱”是否硬朗。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十分复杂的环境,一方面,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总量和人民生活都得到了大幅提升;然而,横观世界,希望和挑战并存,前进的道路会更

加艰巨。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我们需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筑牢发展的基础,提升民族的底气,“四个自信”正是引领精神文明建设的旗帜和标杆。 纵观中国历史,我们的文化自信,来源于五千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史为鉴,一串串历史篇章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一个个文人志士也为道德建设提供鲜活的教材。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从建党伊始中国共产党人一直致力于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创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形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作风、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用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由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创造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惊天动地的发展奇迹,让中华文明在现代化进程中焕发出新的绚丽光彩,使中华民族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这种伟大实践本身也孕育了绚丽多彩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欲信人者,必先自信。”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路上,坚持文化自信,有助于增强中国人民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信心,有助于增添中国傲立于国际社会的底气,有助于提升共产党人用中国理论解决中国问题的豪气。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下面,笔者仅就日常思考较多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粗浅的个人看法。 一、减少或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 在我国,按规定是由权利机关(立法机关)领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向人大负责,独立于人民政府之外,即政府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的运作,“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权、物权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甚至人事权利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由此产生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或依赖,导致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成为司法地方化的潜规则,少数领导凭借权力,干预司法,要求办案人员服从“领导命令”,致使司法人员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冤假错案丛生,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备受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诟病。 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亦不少见,如少数地方在法律之外滥用警力,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群众怨声载道,矛盾激化。河北一家化工企业向地下偷排毒水,影响群众饮水安全,检察院对企业法人以“污染环境罪”予以立案。但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遭遇到

地方政府发函施压,称企业主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臣,要求不追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这一行为在当地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令司法机关进退两难。 二、畅通诉讼渠道,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问题 百姓打官司不仅是个人之事,而是事关建立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公正。人们都爱去打官司,正好说明法制社会的来临,为此,人们才乐于用法律这一社会游戏规则来解决纠纷。 解决诉讼难问题,一是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在严把立案关的同时,健全立案机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提高立案技术水平,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同时要热情服务群众,积极正确导诉,做好立案解释工作。二是完善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将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 三、改革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本文由收集整理,司法机构被视为国家专政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机构。至1997年底,在全国25万名法官中,正规本科层次的仅占5.6%,研究生仅占0.25%。就整个司法系统从业人员而言,其来源主要是以下两个渠道:一是从转复军人中招收,或是军队干部直接转业进入司法系统,这种方式现仍是司法系统尤其是基层司法部门招

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浅议

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浅议 摘要:社会救助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困难群众实施救济和帮助的一项制度。那么,如何建立好社会救助制度,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如今面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文通过分析和挖掘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对策,并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行探讨。 关键词:社会救助制度问题对策 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是维护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的重要举措。目前。总体上看。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也出现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相比较而言。差距很大,特别是一些农村社会救助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不断创新发展,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整体功能不断增强。我国是自然灾害种类多且发生频繁的国家,每年有大量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灾民需要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农村有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基础还很薄弱。主要问题如下: (一)政府职责履行状况不理想。从财政责任方面看。目前影响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障碍仍然是财政资金安排问题,农村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财力薄弱及地区间差距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救助事业的支持没有完全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级财政投向农村社会救助的财力严重不足,社会救助范围窄,救助标准低。二是对农村社会救助的财政责任划分不清晰,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不明确。地方政府对农村社会救助投入极少。三是责任没有制度化、规范化。农村社会救助仍没有同定比例的经常性保障机制,只有临时性应急措施,贫困人口获得的救助款项时多时少。 (二)从管理监督责任方面看。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不顺,其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缺乏宏观协调,各级政府间、部门间难以协同作战,很难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实施。二是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缺乏统一、科学的安排。对救助项目、标准、程序等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与测算。三是政事不分。影响了资金的正常使用与效益的发挥。四是缺乏一定数量、质量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水平低。五是工作方法简单、粗放,救助资金筹集、运行管理与监督方式不规范。 二、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 (一)强调地方政府足够的财力保障

《将改革进行到底》读后感

暑假期间,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在央视综合频道推出,首次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权威、全景报道。恰逢在家,每天坐在电视机前认真学习,受益匪浅。这部政论片共分为10 集,既有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全景式梳理,又讲述了人民群众身边生动的改革故事,层层递进,让我们看到2了党的决心与祖国的进步。 在如今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这部大型政论专题片在互联网上也成为了关注的对象,偶然发现一些数据,节目播出十几天的时间,相关新闻媒体报道量就突破了4万,新浪微博关于此的微话题阅读量近2亿,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超过了3万篇。由此可见全国人民对于中国改革的关注与期盼。同样,。 最先使我关注这部专题片的便是第一集《时代之问》。当天没来得及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网上看新闻时引起了我的注意,第二天便一边吃饭一边在视频网站上仔细观看。专题片真诚感人,生动再现了改革带给老百姓扎扎实实的获得感,体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在观看了中国人民创造、创新、奋斗的历程我便备受鼓舞,心里按下决心要好好学习,积极上进,实现理想。 如果说第一集的《时代之问》激发了我们内心汹涌澎湃的感情,让我们开始自问,那么在第二集《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就已经开始犀利的列出一些改革中存在难题,一步一步的展示党和国家如何开启了一场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向更高形态发展的结构之变。仍记得去年考研复习政治时,出现频率极高,最抓人眼球,老师们总会反复强调的便是“新常态”一词。所谓中国经济新常态,是经济结构的对称态,即中国未来的经济将可持续稳定的增长,这是我们在考研政治中早已背得烂熟于心的内容,但是死记硬背可能并不理解其中真正的内涵,那么,在这一集的专题片中,我知道了在改革中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卡站,其最终的目的便是为了让民幸福成为常态。现在的我已经读对“新常态”一词有了更深刻更有意义的认识,那么我也应该从我做起,不断用知识装备自己,紧跟时代潮流,以适应新常态。 作为一名内蒙古人,一直对呼格案件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在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便以这一案件为案例,突出了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切实维护公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篇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法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法官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这种情况直接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收敛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的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的履行法律赋予其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判“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这两个恶果已经严重的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判决的道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上不下。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也势在必行。

4、审判方式不科学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的行使权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 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审议庭只是负责查审事实,提出适应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作出的审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利,而无裁判的权利,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审理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又大多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的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了超审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因此出现了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这一现象。 5、“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争议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社会救助制度的国际比较

社会救助制度的国际比较 [摘要]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本文通过对世界上主要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特点的研究,从而弄清各国救助制度之间的区别。从而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社会救助制度;国际比较;基本结论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国际比较 社会救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来源可追溯到中世纪宗教的或世俗的慈善事业,甚至可以追溯到在原始人群中存在的互助互济行为到后来用成文或不成文的形式固定下来的慈善事业,都表明了人们对于平等生存与共同发展的追求与渴望。历史上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的历程不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因而各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也各不相同。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其模式为国家福利型,典型的集中型。早在1834年,英国就制定了新《济贫法》,主要是确认社会救济属于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确立社会救济是国家应尽的义务。英国社会救助的项目很多,甚至很多是福利式的救助,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救助、老龄救助、儿童救助、残疾救助、失业救助及疾病救助等内容。低收入家庭救助是对收入低于官方规定贫困线家庭的救助,救助金随政府规定的贫困标准而变化。低收入者还可以取得一部分取暖费,有子女的可取得学校免费牛奶和免费膳食以及免缴国人给予补助。残疾救助包括残疾人的保姆补贴、活动补贴和重残补贴。现代社会救助被称为“生活补贴”。国民中凡是维持不了最低生活者,均可申请领取国家的生活补贴。这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失去劳动能力或无力从事经济活动而生活困难的人员,一类是长期失业人员。同时政府对贫困群众非常重视,总之,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建立社会救助的国家。 德国的社会救助是一种混合型的救助模式。其社会救助传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从15世纪开始,德国就产生了互助性质的保险组织。后期,德国的民间慈善组织发展起来,一类是宗教界和社会团体举办慈善事业。另一类,有一些企业家和政治活动家创办的社会救济事业。这种自发、自觉的工人自助组织和自助活动以及民间慈善事业的传统救济形式为德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产生和建立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心理承受的基础。19世纪末,德国俾斯麦政府创建了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以预防为主对付社会经济风险的新的社会保障手段很快在欧洲各工业国流行开来。德国的社会救助主要是对一般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和特殊家庭的救助。除了食品费、生活费、燃料费以及杂费等日常生活费外,还包括代为缴纳医疗、养老保险费、支付丧葬费等。对高龄、残疾、妊娠、妇女生育等

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救助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救助工作 近年来,通过不断努力,我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日趋完善,在建立民生保障长效机制、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发展适度普惠社会福利等方面多着力,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从社会救助管理方式变革的现实需要出发,把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作为救助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重点加以推动,社会救助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为民政部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一、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 1、低收入群体救助制度亟待完善。目前,随着国家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都得到了制度化的保障,但由于政策的局限和财力的有限,一些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户生活仍然艰辛,城市低收入人群虽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但由于无法享受到低保人群可以享受的各项救助政策,其实际生活往往比低保家庭更为困难。因此,建立城市低保边缘群体救助制度符合当前社会的需要,这既是对城市低保制度的延伸和补充,也是对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2010年我州全面启动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并出台了《延边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从政策层面提高了对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城乡居民的救助能力。由于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如收入的识别、救助项目与标准的确定、低收入户的救助管理以及城市低收入户救助与城市低保户救助制度的衔接等问题,都不够完善,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亟待加大力度推进。

2、现行低保政策相对滞后。自1997年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2005年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低保条例》一直被沿用至今,制度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矛盾越发突显,迫切需要民政部门不断对原有制度进行创新和突破。当前城乡低保人户分离、按人施保、农转非、一户同时具有非农和农业人口等问题还存在,家庭收入计算方法、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没有统一的规范。还有一些因病、因灾、因残而陷入困境或者重新陷入贫困的家庭产生,形成了一个不小的特殊群体,受现行低保政策所限,有些特殊群体家庭因收入高于低保标准而无法纳入,得不到应有的救助,媒体的高度关注和社会各界的质疑声常常使民政部门处于被动尴尬的境地。 3、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有待完善。一是医疗救助范围、病种有待扩展。在现行政策中,城乡医疗救助有明确的救助对象和限定的病种,我州确定的重大疾病有12种,门诊慢性病有23种,对没有纳入救助范围的困难人群,一旦患上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就无法得到医疗救助,因病返贫所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就会增加,2010年全州尿毒症患者联名上访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二是医疗救助程序有待进一步简化。我州医疗救助“一站式”、“一单清”结算方式基本实现,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都需要一定的过程,需要层层上报,医疗救助时效性还较低。三是医疗救助标准偏低。尤其是对患有大病的贫困对象如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患者,由于治疗费用金额巨大,而只能得到1-2万元医疗救助资金,远远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医疗负担。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的限制,有限的救助资金对患特大恶性疾病的贫困群众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实际困难。特别是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家境一贫如洗,患病后只能依靠政府全部解决其医疗费用,而巨额的医疗费用,迫使他们放弃治疗。近年来,因病返贫,尤其是重大疾病导致刚性支出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 前言 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 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司法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司法制度。②这一制度的产生, ①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第24页. ②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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