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一、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原则

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需提交相应的病史资料,只有符合认定标准的方可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审核期内,使用中医疗法和物理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两种治疗的费用;

(二)审核期内,使用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一种药品的费用;使用同种通用名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按同类药品较低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审核期内,同一部位所做的特殊影像学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中一种检查的费用。

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除需遵循以上原则外,具体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恶性肿瘤

1、认定标准

(1)有关病史资料;

(2)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的确认报告;

(3)影象学检查(如B超、CT、MRI、X片等)的阳性结果;

(4)恶性肿瘤病人经治疗生存5年以上,需继续进行治疗者,应重新进行上述检查。

具备上述第(1)条加第(2)条或第(3)条者,可认定。

2、诊疗范围

(1)肿瘤的放疗、化疗;

(2)必须的支持治疗;

(3)放化疗后副反应的治疗;

(4)放化疗期间及放化疗后的必须相关检查。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

1、认定标准

(1)相关的病史资料;

(2)相关实验室检查符合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临床诊断标准;

(3)临床表现符合慢性肾功能不全的症状:少尿、无尿、浮肿、高血压、贫血、水盐代谢障碍等。

2、诊疗范围

(1)透析治疗;

(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

(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肾病综合症

1、认定标准

(1)相关的病史资料;

(2)有如下临床表现:①大量蛋白尿(每日大于3.5g/1.73㎡体表面积),②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③水肿。

2、诊疗范围

(1)引发肾病综合症的原发疾病的治疗及对症治疗;

(2)肾病综合症的免疫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

(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四)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2、诊疗范围

(1)抗排斥治疗药物;

(2)抗排斥治疗期间并发症的治疗;

(3)抗排斥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4)针对病因的治疗。

(五)慢性白血病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报告符合白血病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白血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2、诊疗范围

(1)白血病的化学治疗;

(2)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及并发症的治疗;

(3)化疗后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①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②骨髓检查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③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

2、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包括雄激素,免疫制剂,造血细胞因子等);

(2)对症治疗(包括成分输血、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七)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报告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包括激素治疗,造血因子及化学治疗、放射性核素治疗);

(2)对症治疗(包括成分输血及控制感染等);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1、认定标准

(2)血尿常规及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改变;

(3)相关的免疫学检查及狼疮细胞检查结果呈阳性。

2、诊疗范围

(1)糖皮质激素;

(2)免疫抑制剂;

(3)对症治疗药物;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5)并发症的治疗。

(九)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病毒标志物检查呈阳性及肝功能试验呈阳性;

(3)晚期肝硬化病人有门静脉高压、梗阻所产生的侧支循环形成如脾肿大、脾功能亢进、上消化道出血以及因肝功能损害引起白浆蛋白降低、水肿、腹水、黄疸等;

(4)相关影像学检查(B超、CT、腹腔镜等)结果符合肝硬化的改变。

2、诊疗范围

(1)抗病毒药物及保肝药物治疗;

(2)危急重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类风湿关节炎

1、认定标准

①晨僵至少一小时(≥6周);

②3个或3个以上的关节肿(≥6周);

③腕、掌指关节或近端指间关节肿(≥6周);

④对称性关节肿(≥6周);

⑤皮下结节;

⑥手X光片改变;

⑦类风湿因子阳性。

确诊类风湿关节炎需具备4条或4条以上标准。

2、诊疗范围

(1)抗风湿性药物治疗:如非甾体抗炎药;金制剂;免疫抑制剂,肾上腺皮质激素等。

(2)物理治疗;

(3)并发症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一)甲状腺功能亢进和低下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T3、T4、TSH、甲状腺摄131I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的改变;

(3)具有典型的甲亢或甲减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2、诊疗范围

(1)抗甲状腺药物及甲状腺激素治疗;

(2)放射性131碘治疗及辅助药物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二)糖尿病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7.0mmol/L或静脉全血毛细血管全血葡萄糖≥6.1mmol/L,非同日检测2次以上;

(3)如有可疑,应进行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2小时血糖≥11. 1 mmol/L。

2、诊疗范围

(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糖尿病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三)高血压病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WHO高血压临床诊断标准中的Ⅰ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极高危,Ⅱ级高血压、Ⅲ级高血压患者;

(3)具有两年以上相关病史记载,血压测量治疗记录(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即血压Holter)。

2、诊疗范围

(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

(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四)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具有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的病史及相应的临床表现及体症;

(3)相关的影象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彩色多普勒、X片、血液化验等)符合各心脏病之诊断。

2、诊疗范围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五)肺结核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影像学检查及痰结核菌检查,符合肺结核病的诊断标准;

(3)其他必要的检查如纤支镜检查、血清学检查等。

2、诊疗范围

(1)抗结核药物治疗;

(2)并发症及治疗期间副反应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六)帕金森氏症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具有震颤、肌强直、运动徐缓、姿势维持障碍等临床症状;

(3)头部CT或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2、诊疗范围

(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

(2)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七)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

(3)临床表现有如下症状:

①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单侧肌力三级以下;

②语言障碍,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碍;

③其它相关病史的临床表现如:高血压、高脂血症、糖尿病、风心病等。

2、诊疗范围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压、抗凝、降脂改善脑功能缺损等);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八)精神类疾病(包括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3)病期至少持续三个月以上;

(4)应持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以上签署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2、诊疗范围

(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荮物治疗;

(2)抗精神药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及副反应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九)血友病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血友病的诊断标准。

2、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包括局部止血疗法、替代疗法等);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

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 (一)三类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每月组织一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初诊:患有三类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携带《省直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原发病历资料、近期病史资料、相关检查报告等到本人所选定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专业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其他城乡居民(含散居儿童)参保。 第五条(业务经办)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且选定的缴费标准两年内不得变更。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享受政府全额资助人员的缴费档次。 第八条(参保补助)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府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财政补助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所选缴费档次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对选择二档或三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 (二)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 (三)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 第九条(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

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诊断标准

省直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诊断标准 重症冠心病 诊断范围界定在以下四型:1、心绞痛型冠心病2、心肌梗死型冠心病3、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4猝死型冠心病。 心绞痛型冠心病 1、有典型症状和体征。(心绞痛严重程度分级3.4级,但仅供参考) 2、典型心电图或(排除其他因素的)心肌酶学改变。 3、冠脉造影:单支狭窄程度≥70%(左主干≥50%);或两支以上狭窄均50%。 4、多层螺旋CT提示有明确冠状动脉狭窄。 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陈旧心肌梗死(见后单列) 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 1、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心脏扩大,对有高血压、心绞痛病史者应重点考虑)。 2、心力衰竭 3、4级。 3、心律失常(比较明显的心律失常,如出现短阵室速,24小时室早≥5000个)。1+2+3符合诊断标准。 猝死型心脏病 有发病的确切证据,经抢救存活者。 二、陈旧性心肌梗死 1、具有典型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 2、急性心梗后8周内仍见陈旧心梗心电图。 3、放射核素检查显示梗死后斑痕。 4、冠脉造影,见三支冠脉中任何一支完全阻塞。 (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风心病 1、心脏彩超诊断。 2、典型临床症状体征,心功能3级。 (联合瓣膜病或单个瓣口中等程度的狭窄及关闭不全)。

1+2符合诊断标准。 四、高血压合并症 原则界定在按原发性高血压危险度的分层,属极高危险组。(1)血压水平(持续)3级(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2)高血压的1~2级伴靶器官损害。 要求:靶器官损害:心脏疾病(左心室肥大,心绞痛、心肌梗死,即往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力衰竭);脑血管疾病(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梗塞的头部CT检查结果);肾脏疾病(蛋白尿或血肌酶升高);周围动脉疾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3级)。具备上述任何一条均符合诊断标准。 五、肺原性心脏病 原则界定在肺、心功能代偿期(包括缓解期)。 1、即往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或肺结核病史。 2、咳嗽、咳痰或喘息。 3、肺气肿体征、或伴肺内水泡音。 4、胸片显示慢性支气管炎或肺气肿表现、右心室增大、右下肺动脉干增宽等改变。 5、心电图显示电轴右偏、顺时针向转位、肺性p波等。 6、血气分析显示:动脉血氧饱和度下降,二氧化碳分压增高;肺原性心脏病肺心功能代偿。 六、肝硬化 1、具有乙肝、丙肝或其他慢性肝病等能引起肝硬化的病因。 2、门静脉高压症(脾大、腹水、侧支循环的建立,如食道和胃底静脉曲张等)。 3、肝功能(化验单)改变(相关酶学,白、球蛋白、胆红素)。 4、血液常规检查。 5、彩色B超(肝、脾、门、脾静脉数值)。 6、CT或MRI证明有肝硬化。 7、有因肝硬化脾切除史或肝穿病理证实。 (其中2、4、5、7、为可参照的硬性指标)。 七、脑梗塞

特殊疾病准入标准

渝文备〔2015〕300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市有关部门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制定了相应办法,对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现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特殊疾病范围及诊断、申报的有关办法调整如下: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疾病)类别是: 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1型、2型;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7.冠心病; 8.风湿性心瓣膜病;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4.结核病。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见附件3)。 三、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即重庆西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重庆新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即重庆大坪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即重庆和平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中医研究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胸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肺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口腔医院(限口腔恶性肿瘤诊断)、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恶性肿瘤诊断),精神病的诊断机构限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2019年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19年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由个人白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住院医疗费用; 4、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5、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6、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7、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8、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 9、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住院医疗费; 2、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

3、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白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二、白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 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职工缴纳医疗保险3个月(含)以上;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加(接

参保人员申办门诊特殊疾病指南(改)

基本医疗参保人员申办门诊特殊疾病指南 1、哪些病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申请的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三类: 一类:1、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 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 2、参保人员怎样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一)参保人员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二)参保人员具备检查报告和病情证明后,参保人员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并确定审核期起止时间后生效。 (四)门诊特殊疾病每3个月办理一次审核,符合第一类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每6个月办理一次审核。 3、门诊特殊疾病审核期内产生外检费用应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期内,因所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到上级或专科医院作特殊检查,应由主治医生提出意见,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鉴章确认,可以外检,属于报销范围的外检费用按规定纳入报销。 4、病人如何办理外购药品申请? 经门诊特殊疾病的主诊医生同意,申请并符合报销的药品,由医院医保部门开具暂无药品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参保人员可持医生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凭药店开具的正式商业发票在申请特殊疾病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 5、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在哪里结算?

特殊病种申请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 注:(1)、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应是下列所含病种,方可提出申请: 1、冠心病 2、高血压三期 3、糖尿病 4、肝硬化 5、精神病 6、恶性肿瘤(限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 7、肾透析 8、肾移植手术后9、类风湿关节炎10、帕金森病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血友病 (2)、此表由本人填写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患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门诊特殊病的,可提出办理特殊病门诊申请。 2、参保人员申请须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地址: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 3、市医保中心定期组织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进行集中鉴定。中心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后,提前2日告知申请人,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4、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申请人应到专家组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在10日内将有关检查结果提交鉴定办公室。 5、专家组成员现场鉴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经鉴定符合特殊病条件的,市医保中心办理《城镇居民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并在办理好卡之日起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特殊病鉴定办公室领取卡;经鉴定不符合特殊病条件的,申报材料即时退回本人。 6、参保人员取得《城镇居民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的次月起(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年度内),开始按我市医保政策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之前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支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参保人员取得《城镇居民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应到其所选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备案,以便于医院为其建立病历档案,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8、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年度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如需更换,须在每年的9月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病种分类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2.帕金森氏病 3.硬皮病 4.地中海贫血 5.干燥综合征 6.重症肌无力 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肺结核 (四)第四类。 1.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血友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肾病综合征 8. 慢性肾脏病 第七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一、范围及对象 凡参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特殊慢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长期门诊。 二、特殊疾病病种 (一)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包括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二)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四)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五)糖尿病伴并发症; (六)肺源性心脏病; (七)慢性活动性肝炎;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 (九)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一)支气管哮喘(年有住院记录者); (十二)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十三)重症帕金森氏病; (十四)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十五)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十六)癫痫; (十七)精神分裂症;

(十八)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患者种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增加慢性病申报病种,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病种。 三、待遇支付时限 特殊疾病按以下时限享受待遇,时限期满的需重新申报。 (一)审批后待遇支付时限三年的病种; 1.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 2.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3.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4.糖尿病伴并发症; 5.肺源性心脏病; 6.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7.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二)审批后待遇支付时限二年的病种; 1.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4.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 5.帕金森氏病; 6.癫痫; 7.精神分裂症; 8.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成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关键词:劳动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通知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8-12-18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8〕12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人员按下列规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关于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我中心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我中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2016年《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服务协议》及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按病种分为四类,根据2016年【门特服务协议】的规定,我中心可开展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业务的病种有: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共计四种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第三条(起付标准)

(一)我中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6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 (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再逐次降低。 第四条(申办程序) 门诊特殊疾病申办实行归口管理,由经授权的(附件2: 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人员一览表)相关医生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申请并负责治疗方案和随访方案的确定。 (一)初次申办。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凡初诊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申请条件的患者,由患者主治医师对病人身份证和医保卡进行身份核实并签字确认,根据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材料(检验、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出院证等)制订治疗及随访方案,并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同意后完整打印《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即治疗方案),,医保科审核所有申报资料并签章后备案存档。 (二)复诊 对已经申办门诊特殊疾病的复诊病人,由主治医师拟定治疗方案,需调整治疗方案的申请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未

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 (一)认定标准: l.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 2.肾小球滤过率(GRF)<60ml/分; 3.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 4.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二)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三)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 2.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 3.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 4.循环系统药物限三种以内; 5.药用炭; 6.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四)门诊非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 1.血红蛋白80g≤/L,红细胞压积≤30%时,可使用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药品限口服常释剂型; 2.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 3.药用炭;

4.尿毒清颗粒; 5.中草药。 (五)糖尿病肾病、风湿类疾病所致慢性肾功能衰竭,可使用原发疾病特殊门诊所允许用的药物限两种。 (六)化验检查项目:肾功能、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电解质、二氧化碳结合力、血浆蛋白。 (七)定额标准:透析病人暂不定额,非透析治疗统筹基金限额每月480元。由风湿类疾病引起的肾衰非透析治疗统筹基金限额每月600元。 (八)特别说明:①按照国际肾功能损害的分期,此项特殊疾病门诊仅包括Ⅲ—Ⅴ期的病人,GRF>60ml/分者,可以以原发疾病申请特殊门诊,不属于此项特殊疾病门诊范围。②急性肾功能衰竭应住院治疗。③一旦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不再享受原发病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如糖尿病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等。 二、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一)认定标准:肿瘤的住院病史,手术病史,病理诊断,典型影像学诊断。 (二)认定有效期限:自确诊之日起五年,五年后再次申请,须提供肿瘤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三)化疗的治疗用药范围:化疗包括常规静脉化疗、介入化疗和灌洗灌注化疗。 1.以下药物可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 (1)抗肿瘤药,除外香菇多糖注射液;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 医疗保险问答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 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 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部分参保和缴费 三、分校和总部不在一个地方应该在什么地方参保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地参保。 四、大学生怎样参保 答:由高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 五、本人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本人或家庭缴费金额为50元。 六、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保怎样补助 答: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高校给予不低于10 元的补助。 七、申请参保补助的学生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缴费时间和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目,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10 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三部分待遇标准 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普通门诊: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十、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部分参保和缴费 三、分校和总部不在一个地方应该在什么地方参保?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地参保。 四、大学生怎样参保? 答:由高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

五、本人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本人或家庭缴费金额为50元。 六、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保怎样补助? 答: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高校给予不低于10元的补助。 七、申请参保补助的学生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缴费时间和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目,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10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三部分待遇标准 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普通门诊: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附件6】 省级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原发性高血压病 1.原发性高血压病A:血压达到确诊水平,并有下列病症之一者;(1)心电图示左室高电压,或X线、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左心室肥厚;(2)眼底检查有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变窄和动静脉压迹。 2.原发性高血压B:血压达到确诊水平,提供住院病历,并有下列病症之一者: (1)近期半年内有心衰并心功能为三级; (2)近期有眼底出血或渗血,视乳头水肿; (3)有脑中风并发症; (4)有肾功能不全并发症。 二、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1.有典型的突发性胸骨后疼痛的心绞痛临床表现; 2.经过临床心电图、心电图负荷试验、超声心动图、动态心电图、放射性核素检查、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符合冠心病诊断者。 三、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提供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1.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A: (1)起病缓慢,数小时或1-2天后出现半身瘫痪及意识障碍; (2)颅脑CT、MRI等检查确定诊断; (3)经过门诊、住院治疗后仍存在肢体功能障碍者。 2.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B:符合A类条件,并有一定程序的意识障碍,语言障碍等神经症状者。 四、脑栓塞后遗症:提供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1.脑栓塞后遗症A (1)起病突然,常出现偏瘫,肢体感觉障碍,偏盲,失语等典 型的临床表现及体征,有不同程序的意识障碍; (2)颅脑CT、MRI检查可显示异常与临床体征相符合; (3)临床辅助检查发现原发病变; (4)经过门诊、住院治疗后仍遗留肢体功能障碍者。 2.脑栓塞后遗症B:符合A类条件,并有一定程序的意识障碍、语言障碍等神经症状者可以确定。 五、脑出血后遗症:提供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成劳社办〔2008〕479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劳社办〔2008〕479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就医按驻外时间的不同分为长期和短期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进修、考察和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包括: (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下同)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 (二)短期驻外人员因突发疾病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四条异地就医的审核及医疗费结算,按《办法》和《暂行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目录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长期驻外参保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二)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二)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暂住证复印件;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何办理门诊特殊病

什么叫做门特? 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但对部分发病人群比较大,需要长期治疗,既可住院又可门诊治疗,年累计治疗费用较多的病种,规定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故称这些病种为“门诊特殊病”。门诊特殊病种是指: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 办理登记时,参保人员应当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并由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诊断证明(加盖医保专用章)。确诊为"门诊特殊病"后,参保人员或委托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社保分中心进行“门诊特殊病”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诊断证明、近期就诊记录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社保分中心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分中心应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的材料。 办理“门诊特殊病”后,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参保人员可到天津市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癌症的门诊化疗必须在二级以上医院就医,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后,将医保收据、处方底联、明细单等报销凭证(以上均应加盖就医医院的医保专用章)交本人单位。因“门诊特殊病”与其他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同,因此,参保人员如在门诊同时治疗“门诊特殊病”和其他疾病时,应主动提示医生将“门诊特殊病”与其他疾病的处方、收据分开,这样便于参保人员医疗费的审核报销,以免医疗保险待遇受到影响。参保人员如在门诊同时治疗不同类别的“门诊特殊病”时,应主动提示医生将处方、收据分开。 据介绍,天津市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正在逐步建立起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居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截至2005年年底,天津市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00多万人,参保率达80%以上。至2007年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将达到294.5万人,参保率达到90%;所有区县都建立了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做到了小病不发愁,大病有人管。 对困难人员雪中送炭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为照顾年龄偏大、就业确有困难人员的利益,对协保人员中,女人年龄满40岁以上、男人年龄满50岁以上、且协保期限至退休年龄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企业应给予医疗期待遇,其中男人年龄满45岁以上、女人年龄满40岁以上的,医疗期可延长至病退年龄。 七种“门诊特殊病”医保支付 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但对部分发病人群比较大,需要长期治疗,既可住院又可门诊治疗,年累计治疗费用较多的病种,规定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故称这些病种为“门诊特殊病”。 “门诊特殊病”分为两类,Ⅰ类是指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Ⅱ类是指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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