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改全程操作实务(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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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新三板股改全程操作实务

新三板股改全程操作实务

1新三板股改首先明确得问题

(一)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出资不实

1、出资不实有两种情形及有关规定

出资不实包括两种情形:

一就是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不一致。在股改时,必须股东出资全部缴纳,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二就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瑕疵。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得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得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得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2、通过净资产折股弥补出资不实

例: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500万,后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2000万股。严格说通过净资产折股不能弥补出资不实,普遍认为其不合理之处有三:

第一、账面资产反映得就是历史成本,即历史上得出资必须规范,资本缴足;

第二、净资产由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组成。如果换个角度考虑得话,公司如果当初缴足注册资本,那么审计结果还会就是2000万吗。

第三、净资产中得注册资本少了500万,这就是客观存在得事实,也就就是说500万得亏空会一直存在,因此理应补足。

涉及资产折股得公司法规定有: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得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得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得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就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得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得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得百分之二十五”。

(二)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得税务问题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得税务处理

1、1个人所得税这个要仔细牢记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取得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得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得“资本公积金”就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得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得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得其她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两份文件可以总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不就是必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对此做了充分解释,只有资本溢价所产生得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资本公积产生得方式除了股票溢价还有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其她这些方式则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得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

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得日期,确定收入得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得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得,不作为投资方企业得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得计税基础”。可见法人股东资本溢价形成得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得税务处理

2、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取得得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得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得居民企业之间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得居民企业之间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她居民企业取得得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与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得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得投资收益。

重点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得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就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得所得税率

高于公司所适用得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得差额部分。

关于此部分规定已经失效,详细见税务总局发布得《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得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得公告》。

3、未分配利润得税务处理

3、1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征收管理得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得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得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与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与除股票溢价发行外得其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与股本得,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2企业所得税

详细请见上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折股比例为1: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得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股本。

此问题,具体可以涉及三方面得考虑:

1、剩余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能否划转到资本公积;

2、如果能划转,就是否缴税;

3、缴税阶段就是在划转时还就是划转后成为资本公积进行增资时;

对此,笔者并没有找到明确得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但就是或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得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得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得依据”。

从这点分析,剩余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就是否考虑转为资本公积以及能否达到无需缴税得目得都不会显得那么重要,因为实质大于形式,仍然需要按照前述提到得法律规定,严格执行。

2新三板转制原则与模式

(一)合法合规

企业转制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上市得相关法规等,以保证转制设立后得股份公司不存在重大得法律纠纷隐患与发行上市得法律障碍。

(二)科学合理

转制设立后得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业务结构与资产结构应合理,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完整得经营体系与独立面向市场得经营能力,有效避免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背诵

(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就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得资产经审计后,以其审计基准日得净资产按照等比(100%)折合成股本,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得股东成为股份公司得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得债权债务依法由股份公司承继。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2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三年申请发行股票得,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得经营业绩,其资产评估结果调账得合规性按以下标准掌握: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与《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得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得实际成本计价”与《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十)款“企业得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得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得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得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背诵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得,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得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得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得股份。

在变更设立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净资产折股后得尾数余额,经全体发起人股东决议同意后可转入股份公司得资本公积。

注意:就是经审计得账面净资产,而非评估增值,否则要再行连续运营三年。

(四)发起新设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新设就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由二个以上得发起人以其经营性净资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审计评估后以协商确定后得价值出资,组建新得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办法,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

(五)分立设立

公司分立设立包括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指一家公司分立成一家存续公司与一家派生公司,原公司得法人地位保留,只需变更注册资本;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家新得公司,原公司法人地位依法注销。

分立得最大好处就是在符合特殊重组得情况下可实现免税分立。但不管就是派生分立还就是新设分立,均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

(六)合并设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新设合并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吸收合并要根据资产重组得相关规定办理,要瞧就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人下得重组还就是非同一控制人下得重组,而且要瞧重组业务所占原业务得相关比重指标。

对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得重组,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19日专门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得适用意见》。

在该文件中,对不同规模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资产重组得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要点如下: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得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得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拟上市相应项目20%得,

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得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达到或超过50%,但不超过100%得,券商与律师应按照发行主体得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意见,并申报财务资料等相关文件;达到或超过100%得,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得整体运营情况,拟上市公司重组后须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对于非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得资产重组,原则上重组进入拟上市公司净资产应不超过重组前净资产得20%。

否则,拟上市公司将很难被中国证监会发审委认定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可能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得七大流程背诵

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得股东会决议。

第二,清产核资主要就是对企业得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得主要任务就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主要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得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就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得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得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得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第四,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就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得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得,遵循法定标准与程序,科学得对企业资产得现有价值进行评定与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与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得证券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例如北方亚事。

第五,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与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得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认缴出资企业改制后认缴得出资额就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得净资产得价值。既包括原企业得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得资本。

第七,申请登记此登记既可以就是设立登记,也可以就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得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得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得日期。

4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得条件

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得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得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得股份总额。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就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就是同一个持续经营得会计主体。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与中国证监会颁布得规范性文件得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与募集得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得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得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得组织机构;

6、有合法得公司住所。

5改制具体操作十一大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得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得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与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与准备公司有关得文件与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得各种文件与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得问题;

e、拟定改制得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如果拟改制得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得,则应引入新得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得股东以公司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得问题就是,股东得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得要求。有得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得发起人,也可能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得投资者,以壮大企业得综合实力。

3、聘请中介机构

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与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得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得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

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得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与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就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得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得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得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得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得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

值得注意得就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得要求就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证监会最新要求就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与证监会两家要求。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

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她主体得资产,有时要进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与确认。

尤其就是占有国有资产得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改制

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得,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得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得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得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与章程草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一致: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得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得数额。其次,各发起人得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得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与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得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得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得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得,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得其认缴得股份;一次缴纳得,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得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得,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得转移手续。募集方式设立得,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得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得,应对其她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得,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

设立得,发行股份得股款募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得财产得作价。

11、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

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6新三板股改中发起人问题

(一)资格

1、最低个数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得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得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曾经合伙企业就是不能成为股份公司股东得,也就当然不能成为发起人。随着创投业务得发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来要求公司登记提交法人或自然人得身份证明,2005年修改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实际上扫除了合伙企业得股东资格障碍。证监会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后也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得障碍也彻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能够对公司出资成为股东得法人一般都可以作为发起人。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发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企业化经营得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得有效证明;若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得,应提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得依据。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得含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得规定,主要就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得财务制度与税收制度”。

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伙企业(最大得优势就是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直接设立登记)都可以作为发起人,这里面要注意得就是:如果就是外商投资得创投企业或者外商投资得投资公司,且投资额达到25%以上得,股份公司就需要办理转外资手续。

6、不能作为发起人得单位或机构工会: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得申请。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民政部门停止办理登记。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也明确上市公司股东中不能有职工持股会。如有必须先行清理。穿透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

(二)发起人股份得限制

发起人持有得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得限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得界定控股股东,就是指其持有得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得股东;持有股份得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得股份所享有得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得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得股东。

实际控制人,就是指虽不就是公司得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她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得人。

2、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得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根据该规定要求,拟上市公司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更,将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7新三板股改中公司治理

要符合完整性与独立性。

所谓完整性包括公司得组织架构完整、健全,以及拟上市公司自身得产供销等经营管理体系得完整。

所谓独立性则就是完整性得另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一)业务独立

转制后设立得股份公司得业务独立完整,其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得其她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得其她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得关联交易。

(二)资产独立

转制后设立得股份公司得资产应独立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得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与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得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得原料采购与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得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人员独立

转制后设立得股份公司人员应独立。其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得其她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得其她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得其她企业领薪;其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得其她企业中兼职。

(四)机构独立

转制后设立得股份公司机构应独立。股份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得其她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得情形。(五)财务独立

转制后设立得股份公司财务应独立。股份公司应当建立独立得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得财务会计制度与对分公司、子公司得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得其她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8转制过程中必须附带解决得问题

(一)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审核得重点,因为很多发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或制造利润,使投资者无法真正判断发行人得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于关联交易,关键词就是“减少”与“规范”。规范则体现在自身得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健全程度、关联交易得信息披露,并且要遵守法律对关联交易得规制即表决权限制等。(二)同业竞争(仔细理解并背诵)

同业竞争就是在转制过程中必须要一并解决得问题,现实案例中主要得解决方法包括:

1、收购竞争性业务。

2、收购竞争关联公司得股权或整体吸收合并。

3、剥离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得第三方

4、注销竞争方

5、签署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竞争市场范围

6、将竞争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7、竞争方书面承诺或与拟发行人签订书面协议,提出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得具体可行措施

以上方法需要根据具体得项目情况判断,而且有些方法可能就是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得个例,并不具有普适性与推广性。

企业挂牌新三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挂牌前得股改阶段、挂牌阶段以及挂牌后得融资阶段。其中首要也就是很重要得阶段便就是股改阶段,在此阶段企业不仅要对内按照《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规定完善治理、整合公司资源,而且要对外做好与中介机构得协调配合。本文拟就股改阶段,净资产折股能够弥补出资不实;缴税;折股比例为1: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得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资本三个问题略谈。

(一)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出资不实

1、出资不实有两种情形及有关规定

出资不实包括两种情形:一就是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不一致。在股改时,必须股东出资全部缴纳,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二就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瑕疵。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得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得作为出资得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得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2、通过净资产折股弥补出资不实

例: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500万,后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2000万股。严格说通过净资产折股不能弥补出资不实,普遍认为其不合理之处有三:第一、账面资产反映得就是历史成本,即历史上得出资必须规范,资本缴足;第二、净资产由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组成。如果换个角度考虑得话,公司如果当初缴足注册资本,那么审计结果还会就是2000万吗。第三、净资产中得注册资本少了500万,这就是客观存在得事实,也就就是说500万得亏空会一直存在,因此理应补足。涉及资产折股得公司法规定有: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得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得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得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就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得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得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得百分之二十五”。(二)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得税务问题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得税务处理

1、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

取得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

所得税得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得“资本公积金”就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得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得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得其她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两份文件可以总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不就是必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对此做了充分解释,只有资本溢价所产生得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资本公积产生得方式除了股票溢价还有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其她这些方式则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得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得日期,确定收入得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得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得,不作为投资方企业得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得计税基础”。

可见法人股东资本溢价形成得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得税务处理

2、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取得

得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得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得居民企业之间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得居民企业之间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她居民企业取得得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与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得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得投资收益。

重点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得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就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得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得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得差额部分。

关于此部分规定已经失效,详细见税务总局发布得《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得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得公告》。

3、未分配利润得税务处理

3、1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征收管理得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得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得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与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与除股票溢价发行外得其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与股本得,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2企业所得税

详细请见上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折股比例为1: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得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股本。

此问题,具体可以涉及三方面得考虑

1、剩余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能否划转到资本公积;

2、如果能划转,就是否缴税;

3、缴税阶段就是在划转时还就是划转后成为资本公积进行增资时;

对此,笔者并没有找到明确得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但就是或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得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得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得依据”。

从这点分析,剩余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就是否考虑转为资本公积以及能否达到无需缴税得目得都不会显得那么重要,因为实质大于形式,仍然需要按照前述提到得法律规定,严格执行。

9新三板转制中得税务问题

(一)转制中得税收状况汇总

税种;就是否需要纳税;依据;

增值税;不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得批复》(国税[2002]420号)

营业税;不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得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得通知》财税[2002]191号

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折股不缴纳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折股,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折股不缴纳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折股视同分红,法人股东与转制企业存在税率差得需补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得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契税;不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得通知》税〔2008〕175号:

印花税新增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部分需按照资本账簿贴花,其她行为均不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得通知》财税〔2003〕183号

(二)转制中得所得税问题

1、关于自然人股东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文中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取得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得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得“资本公积金”就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得资本公积金。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得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故该部分资产形成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未在股票票面价值上使原股东直接受益,即并未取得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上所称得“所得”,因而不需纳税。

(2)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除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就是否应该纳税情况予以规定外,还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取得得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该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得问题得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中得到进一步强调与说明。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文指出,“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得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就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得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

资本)得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实务中,各地亦就是按照上述政策具体操作得,例如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类型变更过程中实收资本变动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得批复》(鲁地税函[2009]97号)中,明确答复“山东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整体转制过程中,用盈余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得公司股本1825、77万元(其中:盈余公积金转增198、91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1626、86万元)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故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得,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该种情况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得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得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中得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得视同为利润分配行为。因而自然人股东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时间对于整体变更过程中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得,税款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如有)、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2、关于法人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得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得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得,不作为投资方企业得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得计税基础”。

因此:

①本公积转增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与未分配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就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就是年度汇算。

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得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关于收入确认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得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得日期,确定收入得实现”,即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得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合以上分析,并结合笔者咨询财务机构得意见,在有限公司转制时,一般不要按照净资产1:1折股,因为净资产中不可能没有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否则公司业绩不会可观),净

12种并购重组方式

新三板并购重组:12种并购重组方式与新三板市场的匹配! 正文手机网浏览财经资讯 广告:资深分析师助力,测个股能否涨停 来源:先驱商学作者:佚名2017-08-23 14:17:53 中金在线微博 微信加关注 关注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应该考虑融资,为并购服务,整合产业链或者依托并购扩大生产规模,以降低边际成本,达到规模效应。 从过往案例看,多数新三板公司的重组都是被上市公司并购。然而,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渐发展,新三板企业主动并购的案例也不断出现。 研究发现,推动新三板市场并购重组火爆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新三板公司并购重组制度逐步完善,政策面支持有关新三板公司的并购重组。 包括颁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以及引入做市商制度等。 第二,新三板定位在创业型、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资本服务。 所以,挂牌的企业有不少属于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公司,而2013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这些挂牌企业为上市公司谋求外延扩张或跨界转型提供了可选择的标的范围。 第三,新三板的并购成本较低 这是因为新三板公司具有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和财务透明度,以及较好的公司治理等,这比起并购那些没有挂牌非公众公司的企业来说,对并购双方都能节约大量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第四,在我国证券市场改革政策频出,A股注册制预期强烈的情况下,一些优质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转板意愿,套利动机明显。 第五,部分新三板公司有创投背景,创投成功推动并购重组实现退出的同时,一些挂牌公司谋取曲线上市的情况比较明显。

通过对近几年新三板市场的各类案例进行总结以及对沪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进行归纳,可以将兼并重组的具体方式从粗放式和细分式两个角度进行总结,前者包含4种方式,后者包括12种方式。 简单分类下的四种并购方式 1 整体并购重组目标公司 整体并购重组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是并购方全部并购目标公司,并购方在接受目标公司时,同时也将目标公司的全部(包括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债权债务、职工人员等)都接收过来,进行重组并按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经营。在这种形势下,并购方特别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包括未列债务与或有债务,并就有关债务承担做出明确而具体的安排。 2 并购重组目标公司资产 并购重组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除有形资产即不动产、现金、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灯外,一般也包括无形资产例如专利、许可、商号、商标、商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机密信息、加工工艺、技术等。以及取得的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批准、同意、授权等。 一般来说,在这样的并购重组之后,目标公司可以继续存续与经营,也可以经过重组解散。无论目标公司继续存续还是随后解散,都对并购方无任何影响,除非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是以承担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为代价。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需注意所收购的资产是否存在有抵押或出售限制等事情。如有,就需由目标公司先将抵押或出售限制的问题解决了,在进行并购事宜。 3并购重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股份) 并购重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股价)是现今发生最多的一种公司并购重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经由协议或强行收购的方式发出收购要约,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份。目标公司照常存续下去,债权债务也不易手,但其股东人员、持股比例却发生了变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和转移,因之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方式、经营作风等均可能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这种并购方式的并购方主要是希望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新三板持续督导参考实务

新三板持续督导参考实务 上市公司发布更正公告,这在资本市场并不鲜见,A股上市公司时有更正公告发布,新三板市场同样也有更正公告,只不过与A股公司相比,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更正公告特别多。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更正公告的情况,细究起来,可能有几方面原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把关不严;挂牌企业的董秘疏忽或不够专业所致;以及对于公告出错处罚力度不够。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新三板挂牌公司各类更正公告达到5200多次,平均下来每家公司要更正一次还多,而2016年不到两个月更正公告也已经达到700多次。 一位券商合规部业内人士这样描述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的关系:挂牌公司和券商是新娘子和新郎官,介绍相亲确定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磨合进行尽职调查,直到领证那一天挂牌敲钟,大告天下。童话故事里,这就结局了,但现实生活中,新郎官去外面做业务了,家庭维稳重任就交给持续督导人员了...... 在过去的2015年对于新三板的主办券商监管算是相对平静的一年,证监会并没有拿券商开刀,但是去年不挨刀不代表今年不挨刀,推荐挂牌时埋下的雷并不是哑雷,早晚会响的。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转让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这几个挂牌条件其实并不单单是推荐挂牌的条件,同样也是持续督导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 持续督导,对于很多券商来说是个很头疼的问题: 1、终身持续督导问题 比如挂牌公司是新娘子,券商是新郎官,彼此认识的阶段好比是达成合作意向,恋爱阶段好比是尽职调查,领证这一天就是挂牌敲钟的这一天,从此,新郎就要对新娘终身负责,根据股转公司的规定,新娘子是可以把新郎官换掉的,但是必须找好下家对她负责。 2、人员配置问题 持续督导的工作量是根据券商推荐挂牌公司数量而定的,截止2月22日,挂牌公司数量共计5755家,2015年年底拥有推荐挂牌业务资格的券商共计90家,平均每家券商要为64家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而头疼,64家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量是什么概念呢? 中期报告披露截止日前要审核64份中期报告,年报披露截止日前要审核64份年报,除此之外还有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票发行方案、认购公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等等,根据股转公司规定,挂牌公司出现重大事项还需要实施现场检查,每年至少对董秘或信批人员开展培训一次,如果要做到尽善尽美,不是两三个人可以解决的,目前持续督导费大致是8-10万每年,以10万计算,每年的持续督导费收入是640万,其实是可以构建一个不大不

最全的企业IPO股改及上市操作手册

最全的企业IPO股改及上市操作手册第一部分:股份制改制问题汇总 一、股份公司改制七大流程 二、股份制改制的先决条件 三、股份制改制的操作步骤 第二部分:IPO股改问题汇总分析 第三部分:企业IPO成本分析 第四部分:新三板股改法律问题 第五部分:企业股改改实务操作指南 民企纵横,服务民企第一品牌 第一部分:股份制改造问题汇总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七大流程: 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第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财务审计

新三板并购流程梳理

并购 1、公司并购属于公司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通常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实务中,由股东大会批准投资规划或计划,并授权董事会批准具体投资项目。 2、公司并购目的是取得被并购企业控制权。公司并购,企业规模扩张,产生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通过并购后的整合追求企业规模效益。企业整合应特别关注品牌(商号、商标、产品标牌)、市场和技术的整合。 并购方式的选择 公司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基本形式。 股权并购中被并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被并购公司控制,其对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延续承担。目标公司股东承担尽责披露义务,但未披露的债务,或者或然负债的实际发生,是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 资产并购会产生较沉重的流转税负担。资产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被并购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市场份额,应特别约定,并购完成后,原投资人应退出市场,限制竞争。 公司并购过程中,并购方有尽职调查的权利(买方知情权),被并购方有尽责披露的义务(卖方的告知义务)。由于双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应当确立依赖被并购方尽责披露实施与完成并购的原则。 1、并购模式选择 基本思路:以企业的竞争环境为背景,全面分析企业的核心能力以及未来可发展方向,再以此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并购模式。 (1)相关产业环境分析 主要是对并购方所处的行业和即将进入的行业技术特点、生命周期以及竞争地位等方面进行分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位置决定了不同的并购模式,快速发展期采用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衰退期采用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意味着目标公司与并购企业既不是同一行业,又没有纵向关系。对于一个全新的领域,需要考虑准备进入的行业的结构特征和市场机会,包括行业预期投资回报率、发展前景、竞争程度、进入壁垒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等。 (2)战略资源分析 所谓战略资源,其实就是企业的核心能力。并购方要明白自己已有的关键资源能力是什么,而自身的不足又是什么。其次,还要分析目标企业的战略资源特性和缺陷。最后,要从自身的核心能力出发,从资源互补和协同的角度选择并购对象。侧重分析互补性、兼容性、有异性。 2、交易方式选择 (1)并购交易的种类 并购交易的方式有三种: 资产收购: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获得该企业所有权。 股权收购:通过购买目标企业发行在外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当并购方所获得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后即可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 混合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结合。 (2)三种方式的区别 1、并购方所负担的风险不同。若为资产收购,则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甚至可以免除未来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若为股权收购,收购方即为目标公司的股东,需要对目标公司的债务负责;若为合并,那么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要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2、谈判对象不同。若为资产收购或合并,并购方只需跟目标公司谈判;若为股权收购,则需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其代表谈判,可能会面临部分股东阻挠的风险。 3、对目标企业雇员的负担不同。若选择资产收购,收购方无需接纳目标公司的雇员,也不用继承目标公司的养老金计划;若选择股权收购或合并,收购方必须接纳目标公司原有雇员并继承原有的养老金计划。

旅行社挂牌新三板全程指引

旅行社挂牌新三板全程指引 一、旅行社挂牌新三板注意事项 1、旅行社的母公司挂牌新三板,将对其子公司进行逐一审查,即“穿透式”审查。旅行社的子公司越多,审查起来越麻烦。因此,对母公司治理结构的顶层设计就非常重要。比如,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挂牌新三板,就要对其全国40多家子公司进行审查,当然,中国康辉绝对不会挂牌新三板。 比如,旅行社母公司是先设立子公司将其财务报表合并后挂牌新三板,还是先挂牌新三板后并购重组子公司,还是挂牌新三板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其顺序不同,对新三板的挂牌难易也不同。当然,这与挂牌旅行社的盈利模式有直接关系。 2、关于如何认定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本解答给予明确答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3、投资人买旅行社壳后,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可申请挂牌,该解答也作出明确回答,即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的,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挂牌。 二、走向成功的三条路径——访嘉华旅游总经理张明 对于从旅行社向旅行服务商转型的说法,嘉华旅游总经理张明并不认同。在他看来,旅行社本身就是“商”,非要说是旅行服务商,有点玩概念的感觉。因为他并没有创造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实事求是地讲,不论名称如何,要健康长远发展,旅行社都应该不断创新产品,提升服务,延伸产业链,探索新的盈利模式。 如何应对当前复杂的形势,嘉华旅游总结出三个公式:“资源+渠道=成功,效率+服务=成功,资本+整合=成功”。 资源+渠道 张明认为,旅行社要控制资源,如景区、交通、酒店等旅游要素,要有自己的独门绝技。譬如,上海春秋有航空公司,中青旅有乌镇景点,国旅有免税店,这都是独特的资源,形成了这几家旅行社不可比拟的竞争优势。近年来,嘉华旅游一方面大量做包机,尝试垄断或半垄断空中交通资源,另一方面争取国内多家著名景区的推广销售权,成为黄果树、千岛湖、

新三板系列之挂牌上市股改流程

新三板系列之挂牌上市股改流程 拟上新三板的公司多数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要求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除应当符合该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之外,还需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制改造方案 按照《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中包括“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如需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则需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变更形式的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此类公司如欲进行公司形式变更的,解释上应认为由执行董事制订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 2、变更的法律依据; 3、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股本总额、组织机构、公司经营范围等; 4、原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转换成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对应股份的安排; 5、股份制改造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6、具体经办人员和分工安排; 7、其他事项; 二、由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订的股份制改造方案进行审议,对是否进行股份制改造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变更公司形式的事项,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 根据《公司法》第16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备审计。而按照《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后,应当由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并以之作为最终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的依据。 四、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根据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额确定各股东所占份额 按照《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

史上最详细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2015-06-24 leonduan文章来源阅 13008 转 350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 微信分享: 新三板并购全程指引 一、新三板并购政策、风险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整个框架在某些方面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但是在某些方面,例如在监管制度,相比上市公司制度更灵活,也更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大做强。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前后的风险事项。 1.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并购重组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作为我国实体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并购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并购以及给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具体的法律以及法规指导,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方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明确规定了非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程序,信息披露要求,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图表1 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和重组的制度体系(节选部分)

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 由于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已经运行多年,在实践上被证明是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在设计非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时,在某些方面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例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制度在收购人准入资格要求、充分发挥财务股份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退出的管理要求、收购人的股份限售要求、违法违规的处罚等方面向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进行沿用和借鉴。 但是,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数量较多。这导致公众公司的并购情况与上市公司相比有所差异,在某些方面的制度设计应根据公众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例如,在监管方面,公众公司收购的监管范围广而且难度大,监管要求不宜过多、过高,应根据公众公司的特点进行相应调整。另一方面,公众公司所蕴含的收购机会可能更多,其所涉及的金额可能更小,收购监管制度安排应简便、灵活、高效,鼓励公众公司对外收购。 图表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分并购重组监督行为对比 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 灵活的监管制度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的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大做强。 2.企业并购风险不容忽视

新三板挂牌中社保与公积金案例参考实务

新三板挂牌中社保与公积金案例参考实务

新三板挂牌中社保与公积金案例参考实务 在新三板的挂牌实务中,股转系统审核时对众多的公司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核查意见并要求券商与律师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企业在社保与公积金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应该通过何种路径进行解决?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又会有哪些? 几乎所有的挂牌或拟挂牌公司中,社保与公积金缴纳的不规范是个非常普遍的永恒话题。因为现实的成本压力与执法的不严,所有企业都存在不缴或少缴的天然动力与本能。在新三板的挂牌实务中,股转系统审核时对众多的公司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核查意见并要求券商与律师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企业在社保与公积金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应该通过何种路径进行解决?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又会有哪些? 一、公司普遍存在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方面的问题 1、公司在册人数与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人数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尤其是公积金的缴纳,更是与在册人数相差甚远。 2、公司常常不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与公积金。 3、公司为参保人员以低于其实际收入的标准缴纳社保,以达到少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目的,节约成本。 4、公司的员工中有人在别的单位缴纳保险与公积金,因为个人便利原因及嫌转移手续麻烦等问题,不愿意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挂牌实务中对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的处理 在实务中,因为此问题的普遍性,股转系统审查时对此问题不会无限制纠缠。通常对公司存在的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实务操作可以采取以下路径进行: 1、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现有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 2、寻求地方社保与公积金行政部门的帮助,取得当地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以求证明:公司已经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办理了社保编号,在劳动保障方面无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证明:公司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和记录,没有因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 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诺如果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与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其首次股票公开发行日期之前任何期间员工应缴纳的社

新三板股改过程中风险实务

新三板股改过程中的风险实务 一、新三板挂牌前股改中程序风险 一、转制程序 (一)组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确定转制上市后,要在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参及下实施,避免自行转制产生一些上市障碍,毕竟有些工作是不可逆转甚至是不可补救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 由于中介机构要合作一年以上,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二)尽职调查和方案制定 尽职调查是中介机构进场后的首要工作内容。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尽快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为拟定方案奠定基础;同时尽职调查有助于中介机构评估项目风险,提高自身的业务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水平。 对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包括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对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 不同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范围和侧重点不尽相同,甚至同一个中介机构在不同阶段的尽职调查重点也不相同,不能盲目照搬所谓的范本。

尽职调查完成后各家中介机构应该共同协助企业完成以下工作: 1、拟定转制方案及上市整体方案; 2、确定发起人、出资形式、签订发起人协议,并拟订公司章程草案; 3、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报告。资产评估需要立项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手续;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核准,名称预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 5、取得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非国有企业不需要做此项工作)。 (三)发起人出资 如公司仅以全部净资产进行折股转制,则由公司原股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公司整体转制的同时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应当设立验资账户,新股东在签署发起人协议后,应即缴纳全部货币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完毕后,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解析.doc

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解析 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有什么内容?新三板要约收购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全面要约、部分要约;二是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还对信息披露要求、支付手段、履约保障、对被收购公司的要求、收购期限、要约变更、竞争要约和预受股东及要约期满后的处理等都有详细规定。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就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详细解析,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类型及基本要求 1、两种类型:一是全面要约、部分要约;二是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 2、基本要求: (1)预收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同一种

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3)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二、信息披露要求 1、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2、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3、没有事先核准或事后备案要求。 三、支付手段 1、手段种类: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 2、证券支付的特殊要求 (1)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者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2)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四、履约保障(至少要有一项)

新三板操作实务考试试题201602

新三板操作实务考试题 所在部门:姓名:分数: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45分) 1、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条件包括() A、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B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 C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D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E主板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主要解决高成长中小企业的股份转让及融资问题; B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主要为新兴行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转让服务; C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主要为大型、成熟系企业、传统行业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转让服务; D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主要解决地方小微企业融资、转让、流转服务;3.、新三板挂牌的优势() A挂牌快B信息透明C成本少D利润率高E门槛低 4、新三板挂牌需哪些单位参与() A全国股份转让系统B主办券商C评估师D会计师E律师 5、尽职调查包含哪些内容() A公司业务及技术情况B公司治理情况C公司财务与会计情况 D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6、目前,暂无法在新三板挂牌的行业包括() A金融行业B类金融行业C互联网企业D殡葬业E生物医药行业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实行() A申请制B审核制C竞价制D备案制 8、对于新三板挂牌表述正确的是() A新三板挂牌对股东所有制性质有所限制

B新三板挂牌对财务指标要求有所限制 C新三板挂牌对高新技术企业有所限制 D新三板挂牌不对财务指标要求有所限制 9、挂牌具体工作流程正确的是() A尽职调查材料制作—股改设立股份公司—券商内核—系统公司备案—挂牌 B尽职调查材料制作—股改设立股份公司—系统公司备案—券商内核—挂牌 C股改设立股份公司—尽职调查材料制作—券商内核—系统公司备案—挂牌 D股改设立股份公司—尽职调查材料制作—系统公司备案—券商内核—挂牌 10、新三板融资种类构成() A普通股、优先股B公司债、可转债、私募债 C银行信贷、股权质押D其他融资种类 11、新三板融资方式特点() A小额B大额C按需D多元E快速 12、新三板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包括() A公司股东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核心员工D散户E合格投资者13、关于新三板定向增发发行对象中合格投资者包括哪些() A法人机构:500万注册资本 B自然人:300万证券资产+2年证券投资经验 C合伙企业:500万实缴出资 D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或资产 14、在定向增发中,投资人偏好于什么样的三板企业() A企业规范经营、治理结构完善、有优秀管理团队的企业 B财务稳健、具有一定规模的三板企业 C持续的盈利能力、创新能力、持续的增长能力企业 D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行业,如高端制造、医疗健康、环保新能源类企业 E传统行业,具有极强的盈利能力的三板企业 15、新三板挂牌公司分层的总体思路是“多层次、分步走”,在起步阶段将挂牌公司划分为() A创新层B战略层C基础层D传统层 16、新三板投资的进入机制包括()

C16096-新三板持续督导制度及操作实务-90分测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以下错误的是 ()。 A.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 金参与认购的,主办券商应根据要求发表意见。 B.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办理时间为T-1日(T日为暂停转让生效日, 且为转让日)15点30分至16点30分。 C. 挂牌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进行内幕知情人报备。 D. 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不得参与挂牌公司 的股票发行。 描述:具体业务之股票发行、并购重组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以下()属于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治理情况的关注内容。 A.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否有效履职 B.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 C. 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是否合法合规 D. 以上都是 描述:具体业务之公司治理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的内容()。 A. 信息披露督导 B. 公司治理督导 C. 日常沟通 D. 行业研究报告 描述:具体流程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 以下属于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的是()。 A. 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B. 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C. 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 D. 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 描述:持续督导主要职责 您的答案:C,A,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关于挂牌公司的监管体系,以下正确的是()。 A. 挂牌公司不属于公众公司 B. 中国证监会履行牵头抓总的监管职能 C. 地方证监局对辖区挂牌公司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 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对挂牌公司启动现场检查 D. 全国股转系统履行对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职责 描述:监管体系 您的答案:D,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以下属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是()。 A.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 行)》 B.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D. 《公司章程》 描述:法律法规体系 您的答案: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以下属于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培训内容的是()。 A.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B. 挂牌公司董监高行为规范 C. 定期报告的制作 D. 挂牌公司违规案例 描述:具体流程之培训组织 您的答案: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三、判断题 8. 挂牌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可通过邮件方式向股转系统

新三板挂牌主办会计师事务所全程指引

新三板挂牌主办会计师事务所全程指引。 主要工作:一、新三板会计事务所审计 (1).负责企业改制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 (3).负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两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4)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5)提供与新三板挂牌有关的此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二、新三板财务辅导方案 1.财务辅导方式:从公司立项做辅导开始,协助公司财务人员的配备,协助企业完成新准则下各种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制定,:辅导企业建立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会计核算体系和流程,按制度对业务流程的财务处理进行同步辅导,监督, ---最新财税法规,财税筹划,融资计划 2.财务辅导费用:新三板财务辅导全套:包含财务辅导,融资计划书,财税筹划等,费用30万。签订协议预付30%,交付审计报告支付70%。 辅导内容:(1)改制策划,公司架构(2)财务辅导,包含规范治理,内部控制,合理制定会计政策,财务梳理辅导(3)财税筹划(4)财务人员培训与辅导(5)融资计划:股权私募融资,制定商业计划书,股东合作协议 三、企业常见审计问题 1.总思路:财务数据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财务报表合法,公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既不扩大收入利润,虚增资产少记负责:也不少记收入利润,少记负债 2.收入确认问题: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比如开出发票即确认收入 3.资产入账问题:总要求:帐实相符:(1)许多资产取得时没有发票,未入账(2)合法公允报表。补合同、发货单、发票等相关资料,经各方确认,可以计入资产:若没有发票,可以暂估入账,但要求1年内要到位,若是发票1年内未到位,则财务帐没问题,但要做纳税调增: 四、新三板关于财务审计的边界

新三板挂牌尽职调查操作流程

新三板挂牌中律师要尽职调查 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3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及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及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 新三板律师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 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 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 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 1.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 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作出独立的判断。在新三板挂牌的项目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各有分工,且依赖于各方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律师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通过分析和判断出具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法律意见,是整个项目推进的法律基础。 3、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事实依据

新三板操作实务

一、挂牌准入制度 1.挂牌主体资格与合规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第一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第二,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2)持续经营能力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第一,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第二,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公司不存在公司181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治理机制健全:第一,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建议公司治理制度。第二,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合法合规经营:第一,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最近24个月内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收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第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部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券商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二、企业改制中律师的主要工作 辅导企业规范运行,协助企业设计改制方案; 协助企业起草股份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协议; 协助企业起草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出席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2020年企业上市新三板IPO股改涉税问题

企业上市IPO/新三板股改中涉税问题 1、实务操作中的“乱”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论是新三板还是IPO往往以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或是以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剩余部分纳入资本公积。实践中对法人股东的相关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情况,业界暂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据统计,IPO操作中,自重启以来的100多家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仅有几家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因整体折股而新取得股本收益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披露,如“东方传动、大立科技”等。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并未实际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而是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控股股东做出“如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以个人资金如实缴纳税款,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表述的承诺,如“天龙光电、蓝色光标”等。更有一些公司采取比较大胆的做法,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就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士兰微,天龙光电”。 在新三板的操作中,绝大多数都是处于行政机关的证明+承诺这种模式,股转公司的反馈中也经常会询问主办券商和律师这类问题,大家都很头疼。 2、先知道到底什么是“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即: (1)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 (2)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大于整体变更前股本; (3)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 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资本公积金可以直接转为公司资本的用途,对于净资产中的其他构成部分折股的情况,其实质分别是:对于情况(1),如果存在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者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对于情况(2),鉴于其增加了股本总额,如果存在情况(1)中所述情形,则同样是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增资的过程;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操作实务

上市公司如何收购新三板企业操作实务 新三板的推出,确实为一些企业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而其中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挂牌企业不仅成为投资者关注的对象,也成为了很多上市公司并购的目标。对于上市公司来讲,新三板挂牌企业毕竟经过主办券商的核查同时信息披露文件中也充分披露了业务模式以及经营业绩等信息,在判断标的质地以及并购风险方面还是有很多便利和保障,于是新三板挂牌企业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不少的优良标的。 截止到目前,小兵并没有完全统计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的完全案例,本分析主要还是基于对于以前统计案例的资料数据基础上,可能会有些偏颇,也欢迎大家积极向小兵反馈案例。 一、主要特点 1、收购股权比例方面:以收购100%股权比例为主,且可多次收购(如通鼎互联收购瑞翼信息)。也就是先收购51%的股权实现控股,然后再收购剩余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要关注是否存在刻意规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情形。 2、支付方式方面:以股份支付和现金结合为主。这也是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对于标的方最愿意接受的一种方式,毕竟既拿了现金也拿了股票,现实和未来相结合。

3、业绩承诺方面:挂牌企业股东多进行了业绩承诺。这里的业绩承诺不会因为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而变得合理严谨,还是存在放卫星的情况,比如报告期业绩1000万,可以业绩承诺第一年就敢直接上亿。 4、主营业务方面:以同行业产业整合为主,当然也存在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企业就是为了全面转型的目的。不过上市公司对于新三板的并购还是相对比较合理审慎。 5、收购标的范围:大部分是直接收购挂牌新三板企业,也有的是收购挂牌企业持有的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在后者的情况下,挂牌企业将不再有主营业务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挂牌时间周期:多数挂牌企业在挂牌一年内被上市公司收购,这也论证了一个观点,只要是好的企业总是会受到关注,也会成为很多上市公司追逐的目标。当然,新三板只是让优秀的公司有了更好地展示平台,并不是新三板让好的企业一下子变得优秀了。 二、重点关注 (一)挂牌企业是否需要终止挂牌 1、规则依据 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新三板IPO股改中涉及到的税

新三板/IPO股改中涉及到的税 1、实务操作中的“乱”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论是新三板还是IPO往往以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或是以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剩余部分纳入资本公积。实践中对法人股东的相关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情况,业界暂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据统计,IPO操作中,自重启以来的100多家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仅有几家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因整体折股而新取得股本收益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披露,如“东方传动、大立科技”等。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并未实际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而是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控股股东做出“如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以个人资金如实缴纳税款,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表述的承诺,如“天龙光电、蓝色光标”等。更有一些公司采取比较大胆的做法,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就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士兰微,天龙光电”。 在新三板的操作中,绝大多数都是处于行政机关的证明+承诺这种模式,股转公司的反馈中也经常会询问主办券商和律师这类问题,大家都很头疼。 2、先知道到底什么是“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即: (1)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 (2)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大于整体变更前股本; (3)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 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资本公积金可以直接转为公司资本的用途,对于净资产中的其他构成部分折股的情况,其实质分别是: 对于情况(1),如果存在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者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对于情况(2),鉴于其增加了股本总额,如果存在情况(1)中所述情形,则同样是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增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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