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管理与作业办法(试行)

保理业务管理与作业办法(试行)
保理业务管理与作业办法(试行)

保理业务管理和作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理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际保理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国际保理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GRIF),及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为便于理解,对本办法中有关保理的重要术语、概念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保付代理(Factoring)

简称保理。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向公司申请办理保理业务,经公司同意,卖方以将其对其特定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基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而取得向买方请求于一定清偿日支付一定款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公司的方式,委托公司为卖方提供《保理协议》所约定的包括代位收款、或/及融资、或/及账务管理、或/及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等保理服务。

以上所述的应收账款,单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放账交易。

卖方: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买方: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

二、买方信用风险(Credit Risk)

是指因买方破产、倒闭、重整、解散、停止营业、拒绝往来、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付款

的情形。

所谓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在无任何理由而拒不付款的前提下,因上述原因,买方无法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后的90天(或信保保单的等待期到期之日)内足额付款,由公司负责先行支付卖方该笔应收账款后,公司再按相关程序向买方进行催收及法律追索。

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即承保额度,指在特定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公司依《保理协议》及附件的约定对卖方应履行担保付款的最高限额。

三、保理融资

指根据卖方的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公司在卖方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于公司的前提下,依《保理协议》及附件的约定按照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一定比例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供融资的服务。

保理融资额度:是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公司针对某一特定买方的合格应收账款可以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的余额的最高限额。

四、保理产品的划分

按照公司作为保理商是否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以及是否提供卖方保理融资服务的划分标准,分为以下四种:

1、公司同时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以及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称为全功能保理服务(Full Services Factoring)。公司承做本项业务若发生信用风险,由公司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担保付款金额应扣除公司已提供的保理融资及相应利息,并依公司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协议》中约定之最高承保额度为上限。

2、公司仅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但不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称为到期

保理服务(Maturity Factoring)。公司承做本项业务若发生信用风险,由公司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担保付款金额应依公司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协议》中约定之最高承保额度为上限。

3、公司不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称为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公司承做有追索权保理,在应收账款到期30天后无论任何原因无法从买方收取足额账款,公司有权向卖方追索保理融资借款。

4、公司不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也不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称为保理服务(Factoring),公司得以债权人身份协助卖方向债权人对账、收款。

五、双保理(Two-Factor Factoring)和单保理(Single Factoring)

1、双保理是指至少有一家保理商与公司合作。

2、单保理是指仅由公司独自承做的保理。

六、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1、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买方与卖方同为境内注册的企业;

2、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卖方为在境内注册的企业、买方为在境外地区登记的企业;

3、进口保理(Import Factoring):买方为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卖方为在境外地区登记的企业;

4、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简称EF):指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提供协议约定的出口保理服务的保理商;

5、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简称IF):指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国际双保理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提供进口商保理服务的保

理商。

七、商业纠纷(Dispute)

是指买方因任何理由提出不按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约定的账期及应收账款金额向指定的付款账户付款时,或虽未提出但未向指定的付款账户付款的情形。

商业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公司不参与商业纠纷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八、保证付款(Payment Under Guarantee,PUG)

也称担保付款,是指在承担买方信用风险项下,于公司信用风险承保额度范围内、对于已转让予公司的应收账款且经公司核准,买方因前述信用风险的原因未能向卖方足额付款时,公司将按照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协议》的约定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

九、销货折让

指买卖双方达成的因退货、货物降价、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应收账款的金额。

十、卖方额度

指公司承做保理业务,核予卖方的保理融资总额度上限。

十一、买方额度

指公司承做保理业务,主动授予债务人(买方)的、且并未与其签订任何协议的额度。买方额度分为两类:

第一类:承保额度。即担保买方信用风险的最高上限。

第二类:集中度额度。即不担保买方信用风险的备忘额度。

十二、保理商额度

指针对与公司有签订双保理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的保理商,公司所核给的信用风险额度的上限。

第三章产品

第三条依操作方式不同以及便于理解,公司的保理业务分为:

一、国内保理

二、出口保理

三、进口保理

第四条本业务的目标客户定位:

一、藉由公司提供账款管理服务,提高收款效率、减少公司人力负荷的企业。

二、企业应收账款平均账期大於应付账款平均账期,为支应营运周转,有资金需求的企业。

三、希望降低或转嫁买方信用风险,以规避坏账发生的企业。

第五条客户属交易性质产生的债权(提供商品或服务)皆可承做,但如有下列情形时,原则上不予承做,但经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者除外:

一、合约或订单有禁止债权转让之限制条件者。(买方事后有出具书面同意转让者除外)

二、买卖双方相互买卖,且债权及货款有相互抵销的情形者。

三、与公司签订《保理协议》前已到期且未获清偿的应收账款(池)。

四、工程性质的招标案,并有分批验收情形者。

五、买卖交易属一次性交易、无后续订单者。

六、商品交易条件属寄售性质者。

七、买卖双方均为中间商,实际物流买卖方均未经手。

八、买卖双方属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者。(以背对背方式承做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业务管理模式和内部分工

第六条业务岗:

一、负责市场的开发、评估、受理业务申请;

二、撰写授信调查报告、与客户签约。

第七条产品岗:

一、为保理业务的牵头管理岗位,也是公司保理业务一切问题的

最终答疑者;

二、负责保理产品的开发、专业培训、营销策划及组织推动;

三、负责保理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

四、负责与保理商业务协议的签订;

五、负责保理商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六、负责发起对保理商同业授信额度的申请、使用管理。

第八条风控岗:

一、授信审查:负责买方额度的管理、审批和监控;负责卖方额度的审批、监控;负责对保理商同业授信额度的审批、监控。

二、拨款审查:负责卖方额度签约文件的审查;负责保理系统的出账审核。

三、法务处理:负责保理业务中有关法律文本的制订、审查和修改工作;负责保理业务项下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咨询工作;负责保

理业务涉讼(裁)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作业岗:

一、负责保理业务的日常作业,包含登账、债权受让、拨款、销账、还款、操作保理系统等工作。

二、日常对账是作业岗的重要职责,包含账款到期日前与买方财务人员查核账款、对账等。

第五章业务申请、受理与查核

第十条额度申请与查核

一、买、卖方额度申请与查核

保理额度查核,公司应核查买卖双方实际交易情形,依过去往来纪录及未来预计应收账款的增长给予额度。额度分为买方额度与卖方额度两类,查核流程如下:

(一)买方额度查核:

1、业务岗办理本项业务应确实做好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DD),充分了解应收账款是否为正常交易所产生,以降低交易风险;买卖双方营业性质之关联性与供销情形,及客户申请额度与其营业额、周转率是否相称,避免过度授信。

2、业务岗应先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洽询作业岗,查询该买方是否具有公司买方额度及目前买方额度占用情形。若已有买方额度,业务岗应填写《买方额度使用申请书》送作业岗,作业岗凭以占用买方额度。

3、如无买方额度或合计申请额度超过核定买方额度上限,业务岗应填写《买方额度设立申请书》及《买方额度使用申请书》等,送

风控岗申请买方额度。作业岗凭以占用买方额度。

4、买方额度管理依公司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相关授权准则办理。

(二)卖方额度查核:

1、产品岗协助业务岗进行交易流程核查,并填制《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应按不同买家分别填写。

2、业务岗备妥下列送审资料后,送风控岗审查。

《买方额度使用申请书》与《买方额度设立申请书》

产品岗签回的《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

《核贷批复书》

以下为向客户征提之资料:

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

开户许可证

贸易合同,如为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所记载的需征提之交易文件

执照、证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特许行业经营许可证等其他必要的证件

申请出口保理另需提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履历等

前三年、本年季度及上月财务报表或其他能够证明经营和财务能力的资料

3、除以上第2点向客户征提一般的债权文件外,还应特别征提以下债权文件:

《往来印鉴(变更)授权书》

《债权让与通知书》

买卖合约或订单上有禁止债权转让条款,要求国内买方同意债权转让并签回时使用的格式

《介绍信》(Introductory Letter),通知国外买方使用(无须签回)的格式。

《货款明细表》:详列第一笔转让前,客户已出货但不在公司提供保理服务范围内之发票(指发票日早于债权转让通知书上通知买方之交货发票日、或已逾账款到期日之发票、或与客户协商后公司不纳入信用风险担保的发票)。

4、若上述应提交资料因实际业务需求而须作修改,由业务岗提出申请,经产品岗出具会签意见后,提交风控岗审批。

5、卖方额度管理依公司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及相关授权准则办理。

二、风险分级方式

若客户申请保理融资,授信按以下三点办理:

1、依据风控岗交易评级分为A、B、C、D四类,经评定为A或B类的不需向客户(卖方)征提担保品;

2、经风控岗评级为B类客户利率定价须符合风险覆盖敞口;

3、经风控岗评级为C类的需向客户(卖方)征提足额担保品;

4、经风控岗评级为D类的拒绝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若客户要求本公司承担买方信用风险服务,风控岗将该买方送信用保险公司核保,按最终核保金额的一定比率承做;或向该买方注册地的保理商询问是否愿意承保,风控岗应在买方当地合作保理商核给信用额度后方可承做。

三、保理融资申请与查核

1、保理融资比例:

保理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笔应收账款金额(含税)扣除客户与买方依其交易认可之销货折让或销货退回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之净额的80%,业务岗可根据买卖双方折扣纪录调整比例,送风控岗审批。

2、保理融资的发放:

经客户转让的应收账款,作业岗依据《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所记载之应征提之交易债权文件核对无误后,按《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所记载之保理融资成数计算金额,并核对是否超出该客户总保理融资额度后送风控岗审批。

审批通过后于次一工作日前拨款至《保理协议》所规定的账户。

3、保理融资额度期限:

额度期限以不超过一年为原则,采取循环动用方式。卖方额度到期申请新额度时,送风控岗审批,如交易条件相同,提交文件不变,不需重新提交《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但如有新增买方,或征提交易文件改变,则需重新提交《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

四、变更授信条件

变更授信条件由业务岗提出申请,送风控岗审核,并根据公司相

关规定审批。

五、逾期动用限制

1、新已核准的项目,应于《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签发日起三个月内,签妥相关协议、契据并动用。若未能于《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签发起三个月内动用,业务岗需说明原因申请延长。

2、额度动用有效期限延长申请由风控岗审批。

六、授信申请批准后

业务岗应尽速提交《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和全套交易单据给作业岗,以利作业人员制作《保理协议》等相关约据。变更授信条件亦同。

七、《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

《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为规范客户与公司承做本业务的信用风险担保方式、额度、保理融资比例、保理融资利率、手续费率等重要条件内容,为《保理协议》的一部分,是公司重要债权凭证。

八、《保理协议》

《保理协议》最后一页应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整份协议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价格管理与权限

第十一条利率和计息方式

一、保理融资利率定价一律采用浮动报价。

二、计、收息按《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约定的方式计收。

三、在公司不承保买方信用风险情形下(包含完全不承保或超出承保额度的部分),保理融资逾发票到期日45天(催收期30天,卖

方付款期15天)后,按《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该罚息利率不得低于正常利率的150%。

四、无论有无承保,若发生商业纠纷,公司以《保理融资返还通知书》通知客户于15日内返还保理融资,若逾15天后客户仍未还款,按《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该罚息利率不得低于正常利率的150%。

五、在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额度内,若发生买方破产、倒闭、重整、解散、停止营业、拒绝往来、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付款之情事,若有保理融资,则仍按正常利率计息,不计收罚息。

六、额度审批后若需变更保理保理融资利率,由业务岗提出申请,送风控岗审核,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保理手续费

一、保理手续费依发票或付款通知书金额按固定比率逐笔计收。

二、收费标准按公司公布之最新利费率报价处理。业务岗可视客户与公司往来状况及市场同业竞争情形,决定是否给予客户更为优惠的价格。收费标准和方式必须在《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中明确载明。保理手续费收取方式按发票或付款通知书金额逐笔收取。

三、卖方需将对公司选定的买方之应收账款全部转让并收取手续费。

四、额度审批后若需变更收费标准和方式,由业务岗提出申请,送风控岗审核办理,申请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办理变更。

第七章额度管控

第十三条承担买方信用风险时必须占用买方承保额度。若为出口双保理业务占用国外进口保理商额度、进口保理占用买方(进口商))承保额度。

第十四条国外进口保理商额度由产品岗提出,经风控岗审核,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买方承保额度不敷使用时仍必须接受客户债权移转。

第八章应收账款转让、保理融资发放及还款第十六条交易文件的审查、买卖方额度登载建置、《保理协议》的制作、应收账款转让交易、保理融资交易及还款销账作业等交易由作业岗负责。文件审查按《保理业务文件审核要点》实施。

第十七条《保理协议》等签约文件的审核、用印、验印由风控岗负责。

第十八条客户第一笔债权转让

一、开户

1、客户(卖方)应于公司指定的合作银行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和保理还款专户。

2、保理结算户明细应填载于《保理协议》内。

3、保理还款专户明细应填载于《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内。

二、债权文件制作与签约作业

1、项目核准后,业务岗应尽速提交《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交易流程查核报告书》、《项目批复书》及全套交易单据给作业岗,由作业岗制作《保理协议》,经风控岗审核后,一并送交业务岗进行后续签约事宜。

2、《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一式二联(客户联、公司留底联),并将《保理协议》及《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客户联交付业务岗进行签约作业,然后经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留底联复印件一份提供作业岗留存。

三、债权转让通知

第一笔转让前,业务岗需协助卖方以《债权转让通知书》或《介绍信》书面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予公司的事实,并依公司指示将货款直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及寄发处理方式:

1、公证送达:由客户(卖方)备妥相关文件,包括:

1)《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三份并盖妥客户公司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授权书(若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公证,可委托代理人处理公证事宜);

5)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授信户备妥上述文件后,由业务岗陪同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经公证人公证后,授信户电话招EMS或其它快递公司收件员至公证处当公证员面封存收寄。公证书及快递回执联由业务岗取回交由作业岗保管归档。

2、挂号/快递方式

以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格式并盖妥客户公司公章,由授信户备妥信封及买方收件人,由业务岗代为寄发,将邮局/快递公司回执联正本交由作业岗保管归档。

3、《介绍信》寄发方式

由卖方将公司提供的《介绍信》内容以印有卖方公司英文名称的信纸备妥,连同卖方公司的信封交付业务岗寄出;经卖方签署的《介绍信》复印件及DHL、UPS、Fed Express等快递公司提单留底联副本交由作业岗保管归档。

4、《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买方盖章确认:以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格式并盖妥卖方公司公章,经由买方盖章确认转让事宜(必须要有买方公司字眼之印章),业务岗将原件交由作业岗保管归档。

5、电话照会(针对公司担任买方收款、对账等服务业务,含单保理业务)。

作业岗电话实际照会买方人员(财务部门、出纳人员或采购人员等),以确认买方是否有收到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可否依通知更改其付款账户及日后对账方式等信息,以充分掌握还款来源。电话照会内容需录音存证。

6、作业岗于拨贷前需取得邮寄回执联,若无法取得回执联,作业岗可以接受客户首笔发票债权移转,但不拨款,直至取得回执联或首笔账款回笼且买方确实依据公司指定账户付款后,后续发票才可进行拨款。

四、逐笔通知:

1、公司保理业务应做到应收账款逐笔通知。原则上应将客户发票加盖转让章后与《债权转让通知书》一起送达买方,特殊情况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批为准。

2、首次转让作业前,作业岗应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客户拟转让给公司的应收账款是否已经有被质押或转让给其他银行或是保理公司的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如查询到客户拟转让给公司的应收账款已经有被质押或转让给其他银行或是保理公司的记录,作业岗应拒绝受理应收账款的转让,并书面通知业务岗。

3、作业岗应登录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并将登记内容打印存档。具体登记方式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每笔转让/保理融资发放及手续费收取方式

一、转让/保理融资注意事项

1、卖方每次将应收账款转让予公司时,均应填写《债权转让通知书》,详列每笔发票数据及到期日,并由作业岗验印。

2、每次转让前,作业岗须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客户拟转让给公司的应收账款是否已经有被质押或转让的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3、《债权转让通知书》、转让交易文件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转让登记查询结果由作业岗归档留存。

4、应收账款转让成功后,若客户欲申请保理融资,应填写《保理融资申请书》,详列每笔发票数据、到期日及申请保理融资额,交由业务岗,并由作业岗验印。

5、作业岗将《债权转让通知书》、转让交易文件、保理融资申请书正本送风控岗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作业岗操作保理系统拨款。

二、保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

1、保理手续费于向客户支付保理融资款时扣收;

2、若客户未申请保理融资,可于买方还款时扣收,若买方不付款时,作业岗通知业务岗,由业务岗通知客户缴交手续费;

3、项目若有发票漏转让的情况,仍须针对漏转让发票金额向客户计收保理手续费(于客户还款时扣收)。

第二十条进账控管

一、作业岗于每笔账款到期日前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买方财务人员通知照会付款情形。

二、买方款项进账时,原则上采用逐笔销账方式,作业岗可向买方或卖方取得销账明细以利执行还款销账作业。

三、若买方或卖方无法于买方进账时提供销账明细,作业岗通知业务岗变更授信条件将客户销账方式改为先到期先销账(First Due First Pay,FDFP)方式,经产品岗审核并报风控岗核准后,由业务岗通知客户、作业岗作为后续销账依据。

四、有追索型保理项目如逾发票到期日30天,作业岗应即刻制作《保理融资返还通知书》并通知业务岗,由业务岗通知客户于15天内返还该笔账款之保理融资余额;若该笔账款已无保理融资余额但仍有发票余额时,可直接冲转发票账务,若该笔仍有手续费未缴清,作业岗应即刻通知业务岗,由业务岗通知客户缴交手续费,或由后续的拨/还款中扣除。

五、应收账款到期进账应详加注意,若逾发票到期日买方未还款时,按账款逾期天数不同,依《保理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授信贷后检查

第二十一条风控岗定期或不定期授信后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累计发票转让金额、累计保理融资金额、转让次数。

二、是否有间接还款、大额折让的情况。

三、账款逾期情形:

1、逾期次数;

2、逾期天数;

3、逾期原因检讨及应对措施;

4、其它异常状况。

第二十二条授信后检查报告应抄送产品岗。

第十章额度、利费调整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作业岗接获利、费率调整通知,应立即制作《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并经产品岗检核无误后,由风控岗申请用印后再由业务岗交付客户,并完成保理系统变更设定。

第二十四条作业岗接获保理融资比例调整、业务种类变更通知,应立即制作《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并经产品岗检核无误后,送风控岗申请用印后再由业务岗交付客户,并完成保理系统变更设定。

第二十五条作业岗接获额度取消/冻结通知,应制发《保理额度取消通知书》,并经产品岗检核无误后,由风控岗申请用印后再由业务岗交付客户,并完成保理系统变更设定。

第十一章《保理协议》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提出终止《保理协议》:若公司因客户信用等级

下降或其它原因须终止协议,自公司通知日起,即不再接受客户转让;但若通知日前转让的发票仍有保理融资额度,经风控岗同意,仍可允许拨款。

第二十七条卖方提出终止《保理协议》

卖方须以书面向公司提出终止协议申请,卖方自申请日起至协议终止日止仍须将发票债权移转给公司。但是,卖方提出终止协议后,如能将债权全数清偿完毕,则协议可提前终止。

第二十八条如卖方有要求,公司应向其出具清偿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客户的《保理协议》到期或终止后,作业岗应于到期或当日登录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将原登记的内容注销,注销内容须打印留存,复印件一份提供风控岗归档。

第十二章其它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依公司其它相关制度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风险管控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本办法,并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与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等,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本文在分析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保理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七是留置抗辩。一旦出现上述抗辩,保理行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防控措施:保理行应要求销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诺或者是保证,并在业务流程的设置方面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从而免除或者是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保理行应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合同之间的一致性。 3.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 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 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 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

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 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 或 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行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应该是错了,因为华夏银行保理流程是 2.1业务申请与受理 (1)卖方资料: 卖方申请保理授信额度,除向保理银行提交符合一般授信调查要求的正常授信审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A、上季度末应收账款明细表 B、与买方贸易背景说明。 (2)应收账款资料: 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这个有问题吧?就提供这?和工行的以及保理公司的差很远】 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

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

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 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 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 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 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 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 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 (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 (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 (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 阅读次数:141作者:时间:2015-11-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

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2014-7-24)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保理业务主要具有如下特点:卖方企业不承担因赊销带来的账期;卖方企业向保理商出售应收账款,取得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一、商业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1)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业务部门根据核查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卡、结算发票、银行结算单和实地走访企业情况,以确认合作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付款节点确认的方式等问题,编写详细调查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融资部与销售商签订保理合同,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抵押转让登记系统登记转让的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3)融资部对资料和手续进行核规审核确认。 (4)财务部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保理商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保理商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8)业务部负责客户的后期信息风险管理和与客户保持沟通。 二、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形式如下: a) 确认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双方必须一年以上合作期限,提供真实的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结算流水单(良好付款历史记录)、物流提单等,必须确认证明为长期真实的贸易背景,以降低贸易风险。 b) 核实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其中至少乙方必须是大型优质信用企业,降低信用风险。 c) 付款节点确认:必须完成贸易合同规定的产品交易,法律已承认的有效应收账款形成后,放款购买应收账款。实际交易已完成,用款方的资金已经投入到贸易生产中去转变成产品,不存在资金挪用的可能,降低财务风险。 d) 后期信息风险管理:买卖贸易双方每一次结算的动态信息都在保理公司的系统中,保理公司将会按行业、每一个企业历史付款记录在系统中自动做数理风险统计,自动预警,排查早期潜在风险,降低业务风险。 e) 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可以增加购买保险、担保仓单抵押等方式降低交易结构系统中的风险。 f) 增设业务保证金和提取坏账保证金;从业务结构和公司财务机构中提高保理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保理公司事实上是以自身为主体将资金先垫付出去的一种商业模式。如果买卖双方运营正常,理论上保理业务就没有风险,即使是有也是因为买卖双方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是被动型的风险,不应该付相关社会责任。商业保理公司是垫付应收账款流动资金的,每笔业务资金规模不会很大,一旦出现风险的影响面很小,产品还可以打折处理降低损失。因此,保理公司抗单笔业务风险的能力很强,同时,保理公司从法律上是对买卖双方都有追索权的,对于一个大型核心企业按贸易合同中约定已经收到卖方的产品并完成交易,按法就应该按合同结算,很少大型企业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小笔账款结算问题,同时,供货商为了保持和大型核心企业长期的合作关系,也会主动还款。即便是一旦有过历史记录的客户,保理公司也会放弃或谨慎与之合作,并在系统中会对买卖双方留下不良记录信息。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额度管理 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 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 第十章争议及处理 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 第十二章费用 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贸易的境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围开展国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卖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国保理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业务。 卖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办理卖方保理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分支机构。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四)买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买方有关的业务。在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中,买方保理业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一并办理。 买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在无追索权行双保理业务中,根据卖方保理经办行的申请,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卖方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2014 7 24)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同。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帐款并帐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账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帐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帐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帐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帐务处理。并帐和建立销售分户帐的工作,是在账户经理的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的。帐户经理还要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 发票处理 发票的处理包含以下内容: 1、发票转让与转让通知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帐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够解除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备上述法律效力。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都是以卖方的名义进行的。卖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或发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完成应收帐款向保理商的转移和作为保理商记账的依据。 2、发票列表卖方提交发票的同时应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含发票列表,列明所提交发票的细节,包括买方名称、发票号、金额、赊销期限、价格条款及合计金额,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预先提供。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及发票列表后应认真的进行核对,降低卖方出错的几率。保理商将每周应向卖方提供《发票及贷项清单报告》。 3、接受转让或拒绝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列表后,会对发票列表以及所附的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的要点主要有: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通知。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 二、保理商收款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业务部门根据《应收账款月报》,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与商业保理公司之间国内再保理业务合作,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出口再保理业务应按照《招商银行再保理业务操作指引》(招银发〔2012〕578号附件)的要求执行。 我行向银行同业转让我行已办理的保理业务,我行受让同业银行转出的保理业务,遵循信贷资产转让的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再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债权(保理业务卖方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我行有权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其他银行同业或商业保理公司。 第三条我行国内再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再保理和无追索权再保理。 (一)有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若账款到期后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未及时足额付款,我行有权向商业保理公司反转让应收账款。 (二)无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放弃对商业保理公司追索的权力,我行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现阶段我行仅办理有追索权再保理。 第四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产品的开发,商业保理公司准入审核。分行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制度的制定和解释,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审批。 经办行部(团队)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筛选,客户资信调查,业务真实性审查,业务具体操作,

国内再保理业务的授信后跟踪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业务受理基本条件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业务所涉卖方,原则上应符合《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招银发〔2010〕529号附件)》对卖方基本条件、应收账款合格性的要求。 应收账款回款可控。经办行应严格监控回款资金使用,防范不按照约定回款至我行指定账户或挪用回款资金的风险。 第六条对从商业保理公司受让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1.交易风险排除。商业保理公司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不应承担因商品质量、数量、售后服务、合同履行等引起的贸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务因素而导致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即使是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当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时,商业保理公司也应要求卖方全额回购应收账款。 2.贸易背景真实性。贸易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业务流程 主要经过以下5个阶段:①准入核准;②受理申请;③核定国内再保理额度、报价、签约;④转让发票、拨付再保理融资款;⑤收回应收账款、结清业务。 第八条准入核准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行

国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应该是错了,因为华夏银行保理流程是 2.1业务申请与受理 (1)卖方资料: 卖方申请保理授信额度,除向保理银行提交符合一般授信调查要求的正常授信审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A、上季度末应收账款明细表 B、与买方贸易背景说明。 (2)应收账款资料: 一、受理国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这个有问题吧?就提供这?和工行的以及保理公司的差很远】 1、印鉴相符的《国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应填具并打印《国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版) 目录 总则 定义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费用 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 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 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 争议及处理 应收账款的回购 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 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 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四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建设银行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该款项为扣除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按照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买方保理商。 (四)双保理,系指由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国内保理业务。 (五)有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 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评审工作,防范保理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理业务评审是指风险管理部评审人员在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工作和融资管理部对贸易真实性、银行征信系统和其它审核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对保理业务进行客观、公正、审慎、严谨、专业、独立的尽职审查,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第三条项目评审人员对业务部门报送项目的资料完整性、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补充资料、修订方案等反馈意见;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形成明确的评审意见,报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保理业务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内部材料和外部材料,具体应根据业务类型、项目金额、复杂程度等区分对待。 (一)内部材料为报送项目的必备材料。内部材料包括: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的《保理业务立项表》、业务部门和融资管理部签署意见的《业务

审查审批表申请表》,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申报材料。 (二)外部材料为根据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业务人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能支持方案结论或意见、体现主要依据和事实的材料。所有外部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章,项目主办、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三)如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资料不完整或未到达公司制度要求,融资部可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资料。 第三章保理业务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在完成项目立项及尽职调查后将项目移交融资部审查。 (一)业务部门填写《项目材料清单》,将项目资料移送融资部审查。 (二)融资部收到业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料后,核对项目资料清单,核实无误后在项目资料清单上签收。 (三)项目评审人员原则上应在正式接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理业务的评审。对项目资料不全、问题分析不透彻的项目,评审人员向业务部门发送《项目评审工作联系单》,明确需要业务部门补充调查的事项。业务部门应在7哥工作日内形成补充报告,连同其它补充资料,再次提交项目评审人员审查。项目评审人员审查经过后,在《保理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评审意见、项目资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第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2014年4月10日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定义和分类、保理融资业务管理、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4月10日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 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 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 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 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第十六条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业务受理 第一条各经办机构开展保理业务时必须配备应收账款管理岗(可兼职),负责保理业务的管理,并报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经办机构接受卖方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方填写《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我行对相应买方未核定买方额度的,还应同时填写《保理买方额度申请书》(附件2)。 第三条卖方提出申请时,除我行规定的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 (二)对买方的交货记录; (三)买方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 (四)如有遭买方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各经办机构应要求卖方协助提供能够反映买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卖方确实无法提供的,各经办机构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买方资料。 第五条各经办机构应在卖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卖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一)卖方资信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卖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 2.卖方的履约记录; 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 4.卖方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 5.应收账款的坏账率; 6.卖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二)买方资信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 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 3.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 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 5.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是否匹配; 6.资金余缺的财务安排; 7.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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