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关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时间关系课堂不及展开,感兴趣的同学请参考以下资料——

一、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性质问题

不当得利的性质我国法律无规定,学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我们认为,应当具体分析。非给付的不当得利认定为事件比较恰当,如甲家鱼池的鱼跃入乙家的鱼池;给付的不当得利认定为事实行为,如银行因错误多付给取款人1万元。

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

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不具有赡养义务,但是养子女支付了赡养费后悔的,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②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如甲因提前履行债务而丧失的期限利益。

③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如甲因赌博向乙支付的赌债。

④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如甲因售货员的错误而少付了货款500元。

例: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分析:本案中,王先生获得利益很难说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为王先生驾车前往该酒店就餐时,其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而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正式基于王先生与酒店之间的关系才为王先生洗车的,故不属于不当得利,A错。同时,由于停车场工作人员为王先生洗车是“明知是他人事务,而出于为自己利益管理”,不属于无因管理,B错;此外,停车场工作人员与王先生并未就洗车这项服务协商一致,因此王先生并无合同上的义务需要向酒店支付洗车费用。故本题应选。

例: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D)

A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

C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

2、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因收益人的善意或恶意而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具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受益人在获利时善意,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例:甲服装厂和乙百货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服装厂出售5万件服装给乙百货公司,由乙百货公司于11月5日之前到甲服装厂提货。11月4日乙百货公司派员工前往甲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在装货时,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因雾气太重致与一辆运油车相撞起火,车上货物全部被烧毁。双方就5包货物的现存利益为损失承担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分析:甲乙公司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但乙公司善意,故其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但5包货物已被烧毁,无现存利益。故甲公司就5包货物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受益人获利时恶意的,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利用不当得利所获得的收益,扣除劳务费后,予以收缴。

例:2008年1月5日上午,原告李某在一家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时,因疏忽将3万元现金误存到被告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帐户上。当日原告李某即与被告吴某联系,要求其退还误存的现金3万元,遭被告拒绝,遂引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取得3万元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该利益,是为恶意。恶意的不当利益返还的范围应是受损人的全部损失,即除了返还3万元外还应返还3万元的存款利息。

例: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以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C)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分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退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某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甲作为债务人应返还包括原物1万元和原物1万元所生的1个月的利息。因此,正确的选项为C。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属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的3000元应当予以收缴(5000-2000=3000),收缴主体是国家而非银行。

第三,受益人在获利时不知而后才知的,即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以知道的时间为界,以前以及此后分别按照上述两种情况决定其返还利益的范围。

3、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的竞合

①在得利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只要得利人受有利益,不管实际得利与否,均负有不当得利之债。在此种情况下,实际上形成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竞合,受损人可以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②在得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应以得利人实际受有利益为限,但得利人因重大过失而失去利益,应负有不当得利之债。

二、无因管理

一种观点认为:无因管理以本人的受益为限,其理论意义在于防止他人对本人事务的干涉。另一种观点认为:无因管理不以本人的受益为限,其理论意义在于张扬助人为乐的伦理价值。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所以,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即使管理行为没有使财产保存下来,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本身的成立。

1、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情况:

①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②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

③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一般生活事务的行为、

④单纯的不作为、

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必要费用

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例:甲看见乙独自一人在田里插秧,于是喊到:我下来帮忙啦。帮乙插秧一小时,被蛇咬伤,为此发生医药费200元。

以受益为限要赔偿10元,如果不是要赔偿200元。我国司法实践强调助人为乐这种伦理价值应当得到张扬,因此无因管理不以本人的受益为限。

3、管理人赔偿责任

管理人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而致被管理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

三、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

例:甲饲养一只山羊,误入乙饲养的羊群,乙误以为是自己的山羊而饲养。在该山羊生病时,请人医治花去费用20元。后经确认是甲之山羊,甲要求返还,乙要求支付20元的费用。对该20元的费用,在性质上应定为(A)

A.不当得利之债B.合同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或无因管理之债

分析:在本题中,乙为山羊看病在主观上不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因此它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但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补充练习:

1、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D)

A. 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C.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

2、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分析:乙奋勇抢救落水的甲,属于无因管理,其在抢救过程中丢失手机一部,应由甲赔偿。乙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但乙不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免责,因此,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

3、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ABD)

A、甲发现乙一个忙脱粒,主动帮助。因谷子飞进甲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甲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C、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在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院费1000元。张大妈请求甲、乙支付1000元

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

4、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两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本案应如何处理?(C)

A.失主无权要回山羊

B.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

C.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

D.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配种费但不付饲养费

5、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够成立?(AC)

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

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

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

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问题: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答案: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相关阅读】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我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资料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必须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我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职责,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用心增加。财产的用心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必须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必须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用心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2002~2013司考真题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2002~2013司考真题 2002年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多付给甲1万元钱,构成不当得利,1万元为原物,利息为孳息,甲应返还给银行,扣除掉劳务管理费用,甲获得的3000元利润,应当予以收缴,所以C 正确。 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 【答案】D 【解析】本题中张某不知道牛奶系送奶人误放,对于放入自己奶箱中的物品,张某有处分权,所以不知情的张某对丢弃牛奶不具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张某在这一事件中并未得利,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张某将牛奶喝了,会构成不当得利)。张某根本不知道牛奶系王某所订,不存在代王某扔掉的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无权代理的问题。所以D选项正确。 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乙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乙为维护甲的利益,抢救甲的过程中导致的甲的面部受伤,应由甲自己承担这一损失,无权要求乙赔偿,所以D正确。 31.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答案】AC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以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务时判断,本题中虽然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但是根据刘某修缮房子的时间来判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刘某有权请求张家偿付自己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即垫付的650元和利息损失,所以只有B的表述正确,ACD的表述均错误。 2004年 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

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研究

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研究 [摘要]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不当得利争议中,主要争议当事人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在双方都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时又该如何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也直接关系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理念的体现和功能的发挥。 下面,笔者以一则真实的案例对不当得利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17日从其银行卡上转账40万元到被告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内,有银行转账单作为凭据。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此款,被告不同意归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0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该40万元并非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而是原告归还被告的借款。被告于2008年12月向其父借了21万元用于购房。原告得知后,向被告提出借款20万元,借款时间半年,被告于2009年1月初将20万元现金借给了原告,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条。2009年2月上旬,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借款20万元,被告考虑到与原告的关系,答应原告,被告随即在其父王某处借了20万元现金借给了原告,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条。2009年4月,因其父刘清怀急需资金,要求被告拿钱周转,被告于是要求原告提前还款,原告未同意。经过被告多次催收,原告于2009年5月同被告一起到中国银行,通过转账将借款40万元还给了被告,随后,被告将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还给了原告。因此,40万元并非是被告在原告处的借款,而是原告归还被告的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1.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交易清单1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5月17日从其银行卡上转账40万元到被告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内。2.被告之父王某的证言。王某称其于2009年5月,因刚收到一个工程的工程款,于是将40万现金借给了被告王某。 法律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辩称案件所涉款项为还款,系其父提供的借款,但被告的答辩意见与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因此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收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论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概念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特征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基本类型 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在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属于这种不当得利的主要有: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该方所受的给付;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领的给付。

不当得利相关规定

不当得利之诉 一、诉讼时效(2年)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二、概念及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包括法定和意定之债)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三:举证责任 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直缺位,法律目前并未对不当得利作出特备规定。构成要件中的前三项证明责任应由权利主人承担举证责任,这点毫无争议,关键在于对第四点,关于有无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明,争议较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27.1复习笔记 一、不当得利之债 1.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 (2)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 ①当事人获利不同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它表现为一方从对方那里获得了利益;而在侵权之债中,致害人在致人损害的同时,可能从对方获得利益,也可能没有得到任何利益。 ②行为性质不同 侵权之债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因而,致害者主观上往往是有过错的;而不当得利,则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误解,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换言之,不当得利的发生,并非获利者预谋的结果。 ③法律后果不同 债的履行仅仅是返还不当得利而已,不会因此而带来经济损失;而侵权之债,债的履行就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受益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的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形式。

(2)必须是使他方受损 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的减少。根据减少的情况,法理上也分为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两种形式。 (3)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两个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受害一方的损害事实与受益一方所获利益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4)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 受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受益缺乏合法的原因。 其表现形式有两种: ①自始欠缺原因,即不当得利的发生,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 ②嗣后丧失原因,即一方受益时有法律根据,过后,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丧失了法律根据。 3.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 (1)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义务主体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之“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主体,可能是“取得不当利益”之本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2)不当得利应返还的客体 ①返还原物 不当利益获取人在履行返还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然而,获得者所得,往往表现为多种形式,如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义务的免除,费用的节省等。因此,这里所说的“原物”,只能从广义而不能从狭义角度去理解。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不当得利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要件及类型图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此外,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a)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四种情形: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2005-3-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2002-3-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2002年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多付给甲1万元钱,构成不当得利,1万元为原物,利息为孳息,甲应返还给银行,扣除掉劳务管理费用,甲获得的3000元利润,应当予以收缴,所以C正确。 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 【答案】D 【解析】本题中张某不知道牛奶系送奶人误放,对于放入自己奶箱中的物品,张某有处分权,所以不知情的张某对丢弃牛奶不具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张某在这一事件中并未得利,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张某将牛奶喝了,会构成不当得利)。张某根本不知道牛奶系王某所订,不存在代王某扔掉的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无权代理的问题。所以D选项正确。 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乙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乙为维护甲的利益,抢救甲的过程中导致的甲的面部受伤,应由甲自己承担这一损失,

浅谈不当得利

学院毕业论文 浅谈不当得利 系别:法政系 专业:法律事务 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摘要 不当得利,旨在对没有合法原因而引起的财产损益变动进行调节,消除受益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领的财产权益。不当得利的重点在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本文拟就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及其认定等做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不当得利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返还责任 Abstract Improper, is not legitimate reason for causing property gains adjustment, change the beneficiary is no legal reasons to be the property rights. at the edge of the key lies in at the edge of a legal effect.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be inappropriate to the theoretical basis, more constructive conditions and the misuse of the return of duty, as a simple approach Key word: Unjust Enrichment theoretical basis elements Return duty

目录 摘要 (2) 前言 (4) 一、不当得利概述 (5)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5)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5)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6) (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7) (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7) (三)收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7) (四)收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8)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8) (一)对不当得利返还时注意的问题 (8) (二)对善意和恶意的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责任在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9) 四、正确认定不当得利,避免不当得利扩大化 (10)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第四节 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自己做的在用的)

第四节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因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和无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 voluntary agency)而发生的债,又称为准合同之债(quasi—contractual agency),它包括那些既不是由于合同也不是由于侵仅行为产生的具有债的特征的法律关系。 一、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随这一既成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大多发生于非债清偿的情况下,如对巳清偿的债务再为给付;或基于原合同关系而结付,后来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及如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而在此前已受领了对方的给付等等。各国对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持该理论的国家认为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因而应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如《日本法例》规定:“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匈牙利国际私法法令》第35条规定:“不当得利及其法律上的后果,适用利益发生地法。”《秘鲁民法典》第2098条规定:“因法律的实施、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不当交付某物所生之债,依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或应发生地的法律。” (2)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许多不当得利行为源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此时,应考虑原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规》第16条规定,如果不当得利是在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应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前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7条也规定,不当得利适用产生或预料会产生或假设会产生该项得利的法律关系的推据法。 (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1965年《波兰国际私法》第3l条规定,在当事人有同一国籍且在该国有住所时,应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布斯塔曼持法典》第221条规定:“不当得利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如无共同属人法,则依给付地的法律。” (4)选择适用多种法律。《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218条规定:“因不当得利提出的请求,由支配不当得利所由发生的实际的或假定的那种法律关系的法律支配。在没有这种关系时,这种请求由不当得利发生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当事人可协商决定适用法院地法。” 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范围包括:何为不当得利?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得利而受损害?什么叫损害?损害与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该合同不具效力为理由要求对方作为不当得利而返还?得利者应承担哪些债务?得利者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等等。 我国法律没有对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我国的不当得利之债,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即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二、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般而言,无因管理的效力,就管理人来说,应完成管理的事务继续到本人接受为止,在管理中并负有普通的注意,否则应对其故意或过失而致本人的损失承担责任,管理结束时应将因管理事务所得的—切权利转给本人并向本人作出结算。而就本人而言,应偿还管理事务支出的合理费用并负责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发生的债务。例如《民法通则》第93条就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制度尽管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英国却不承认它。在采用这一制度的各国中,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其法律规定也可能不尽相同.因而也有选择其准据法的必

不当得利概念及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概念及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样文

内容摘要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止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无因管理性质起源要件效力现状

目录 内容摘要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渊源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分析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实践 参考文献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早在罗马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准契约。自《德国民法典》才放弃了将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的做法,而将无因管理列为产生债的一种独立原因。此后,无因管理才在各国民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形式出现。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德日,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并列,作为产生债的四种原因之一,从而确立了无因管理在我国债法中的地位。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且为合法的事实行为[1]。其性质有三: (1)、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2)、因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实施管理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无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是单方事实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尽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为有效调整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新中国历次制定民法典的尝试中均有所体现。但在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之前,见于条文的不当得利规则仅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各一。其中,《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前者作为一般条款,抽象地描述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基于此,后者对返还范围稍作明确。显然,上述条文为实务裁量和理论探讨留下了巨大空间。长期以来,法官通常依据“公平”原则或者类推适用其他规定裁判此类案件,许多做法彼此共通,价值取舍类似。本次《民法典》编纂吸收和体现了这些观点,用六个条文对不当得利规则进行细化完善,大大提升了可操作性,充分回应了各界的共同期许。 一、《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 1. 《总则》部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此前,《民法通则》将不当得利制度规定于第五章第二节“债权”,从立法结构的角度评判,可以推知其为债的发生原因,但并无明确条文对此结论予以固定。《民法典》第118条宣示了不当得利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填补了逻辑空白,体现了《民法典》的体系性。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22条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界定,和《民法通则》第92条对比,主要修订有二:一是用“没有法律根据”取代了“没有合法根据”。这一变化强调,在不当得利的构成中,评判的侧重并非得利存在违法情形与否,而是得利能不能在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中找到落脚。二是用“有权请求返还”取代“应当返还”,突出了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属性。比较域外先例,我国《民法典》在此采用的处理方式与德国、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强调义务的做法截然不同,可以被视为一大创举。 2. 《合同编》部分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李少丽 (荆楚理工学院 湖北荆门 448000) [摘 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1]利可以说是伴随的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亦离不开利,正是利做为原始资本慢慢累积起来,社会才会长足进步,人类文明才得以延续升华。马克思曾经说:“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挺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们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人性贪婪的弱点和功利主义思想会驱使他们不择手段追逐利益,而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和法律道德环境又决定了对该行为否定性的评价力度,这种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2]的思想。由此可见人类社会虽穿越几千年时空,在公平正义的观念上仍可以产生共鸣,故为了体现公平正义,反对不劳而获的不良习气,鼓励诚实信用、诚实经商而获利,反对、纠正不劳而获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由此应运而生。本文旨在对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简要的说明与探讨。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受损失;得利 一、不当得利概论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Eric Clive教授综合欧洲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给不当得利设定个一般原则:“任何人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而无法律上的原因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3] 不当得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项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立法者对自然事实的创造性反映,是立法者抽象理性思维的产物。自然事实是自在生成的,而法律事实则是自觉设计的。不当得利作为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其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而是为了纠正受益人不正当的利益、衡平权利、体现公平正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定之债。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体系构成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在此,只对一般要件加以讨论。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得利。不当的利的“利”是构成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首要制度。没有利不当得利将是一具空壳。因为创设不当得利制度的本意就是取除利益,即受益人将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的利益予以归还受损人。那么不当得利的利究竟是什么?学术界有两种学说,一说认为必须是财产利益。[4]另一说认为不应仅以财产利益为限。[5]我国学者多持前说,认为不当得利的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6] 从各国立法来看,在界定不当得利时,都一概指出一方受利益,而未明确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但从立法体系解释而言,是排除精神利益的。前东欧学者在按劳分配思想的影响下,反对不劳而获,认为不当得利出现于受利益没有付出相应劳动的场合,付出相应劳动,则取得相应经济利益,而精神利益的获得与劳动没有直接关系。 不当得利法上的财产利益包括积极财产利益和消极财产利益。积极财产是指对主体有利益的财产,包括主体享有的物、知识产品、债权等。消极财产是指对主体不利益的财产,主要指债务。所谓受利益包括积极受利益和消极受利益,其因为所受利益为积极财产或消极财产不同而表现为不同形态。积极受利益即积极得利,体现为积极财产增加和消极财产减少。消极受利益即消极得利,体现为积极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和消极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在传统的不当得利法中,只肯承认积极得利,消极得利得到立法的肯定则较晚。英国19世纪末期的判例认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取得的是积极的,而非消极的得益。1952年stand Electric and Engineering Co·v·Brisford Entertainments Ltd一案中接受经济学者的意见,主张节省开支就是得益。笔者认为不当得利包括积极得利和消极得利。 2.受损失。一直以来,我国大陆学者关于不当得利法中的“损害”主要是沿袭损害赔偿法中的“差额说”。如王家福先生认为所谓的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该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即现存财产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 ~~~~~~~~~~~~~~~~~~~~~~~~~~~~~~~~~~~~~~~~~~~~~~~~~~~~~~~~~~~~~~~~~~~~~~~~~~~~~~~~~~~~~~~~~~~~~~~~~~~~~~~~~~~~~~~~~~~~~~~ 就有一条关于胥吏衙役违反衙规受到惩治的规定:“公堂乃系民人仰瞻之所。奴仆皂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杖七十,徒一年半。官吏不行觉察,杖七十免徒。吏员承差人等敢有如此者,加一等。” [48] (七)胥吏给由违限。“凡各衙门官吏,给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备,以凭类选铨注。若不即付勘完备者,迟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有增减月日,更易地方,改换出身,蔽匿过名者,并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有所规避,及受赃者,各从重论。”[49] (八)胥吏额外滥充。明代内外衙门中官有员数,吏有定额。在《明会典》中规定:州县有司吏、典吏、承发等名目的吏员,但因为“在外各衙门事体繁简不同,吏典数目,多寡不一,俱不开载”,[50]使后人很难了解州县吏典的具体数目,再加上大部分地方志对吏典阙而不载,这就更增加了难度。我们仅从《大明令?吏令》看“各州以秋粮为额,二十万石之上,一十名;五万石以上,八名;五万石以下,六名。各县不拘粮额,并设六名。”同时又规定“凡有司合设吏,每名下许保贴书二名。”[51]胥吏虽有定额,但选用权归各级衙门,而各级衙门一方面出于对上负责,一方面因为衙门事务太多,常常多用人手来协助事务应付上级。因此明律中有专门一条限制滥充官吏:“凡内外各衙门……若吏典知印承差祗侯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52] 胥吏违法问题,在有明一代十分突出,所以在明代律例中关于胥吏违法的条文很多,本文就这些条文加以分析,从而使我们从立法的角度认识明代胥吏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有明一代重视立法的程度。当然胥吏违法行为不仅仅局限于这些,但这些立法却是明代胥吏违法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50](明)李东阳等撰,申明行重修.明会典?卷8?吏役参拨;卷7?吏员?在外衙门[M]. [2]陈宏谋辑.在官法戒录?卷2?法録上[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上册[M].中华书局出版,P56. [4][47](明)汪天锡.官箴集要?下卷?赋役篇?平赋役,赋役篇?各守涯分[M].官箴书集成本,黄山书社,1997. [5][6][7][8][11][12][13][15][16][18][19][20][21][22][23][25][26][ 28][29][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 6][48][49][52]黄章健.明代律例汇编[M].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民国八十三年四月景印一版,P409、480、456、515、479、537、918、449、366、452、452、450、713、408、891、1010、990、1001、444、849、831、800、284、286、366、315、368、434、411、445、471、410、910、431、411、600、433、408. [9][10][14][24](明)余自强.治谱?卷5?钱粮门?比较册每甲总数;卷10?杂事门?佥解户;卷2?到任门?承发房;卷2?词讼门?听讼六[M].官箴书集成本,黄山书社,1997. [17][27](明)吴遵.初仕录?立志篇,初仕録?刑属?检尸伤[M].官箴书集成本,黄山书社,1997. [30][51]怀效锋点校.大明律?问刑条例?滥设官吏条例[M].辽沈书社出版,P364、236. 作者简介:刘涛(1983-),男,山东临沂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历史文献学。 收稿日期:2009-10-1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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