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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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目录

定义

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1做市商制度的特点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

1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1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1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1抑制价格操纵

1做市商制度与交易驱动机制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

1两种交易机制之比较

做市商制度运作机理分析

对做市商制度的澄清:做市商不是庄家

1做市商制度在国内的运用证券市场运用情况

1期货市场探索及运用情况研究

1国际做市商制度的研究及启示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

1香港指数期货和期权的做市商制度

1国际做市商制度的启示

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

中国的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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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er Rule)就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证券交易方式。

做市商制度

它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传统交易是由一个专家处理几百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多对一的关系,即一组做市商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更重要的是做市商为交易提供了资金,在交易中做市商先要用自己的资金买进股票,然后再卖出。这些做法使得市场的流通性大大增强,增加了交易的深度和广度。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出现买卖双力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但是,由于做市商的利润是来自买卖报价之间的价差,在缺乏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做市商可能会故意加大买卖价差,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一个交易始终活跃的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才能给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不断的动力,并促进经济的发展。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仅有先进的交易设备、方便的交易手段和大规模的投资群体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套灵活有效的市场机制。做市商制度于是应运而生。与大部分主板市场都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相对应,大部分创业板市场都采用了做市商制度。作为一种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起源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其全称为“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 (NASDAQ)。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柜台交易市场是由三类证券公司组成的:批发商、零售商和同时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零售商从一般投资者手中买入卖出证券,然后再从批发商手中卖出买入相同的证券,实际上发挥着投资代理人的作用。批发商则对其主营的证券持续报价,满足零售商随时交易该证券的需要。就其执行的功能而言,批发商已经具备做市商的雏形。为了规范柜台交易市场,美国证监会在1963年建议纳斯达克市场采用迅速发展的计算机和远程通讯技术,以提高柜台交易市场报价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该市场在1966年成立了专门的自动化委员会,研究在柜台交易市场引进自动化报价的可行性。1971年2月纳斯达克市场系统主机正式启用,标志着“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正式成立。全美有500多家证券经纪自营商登记为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2500只柜台交易市场中最活跃的股票进入纳斯达克市场的自动报价系统。500多家做市商的终端实现与纳斯达克市场系统主机联结,通过NASDAQ系统发布自己的报价

信息。纳斯达克市场的建立表明规范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做市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伴随着纳斯达克市场的发展,做市商制度也日益完善。在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中,包括许多世界上大型投资银行,如美林(Merrich Linch)、高盛(Goldman Sachs)、所罗门兄弟(Salomen Brother)、摩根士丹利(Mogan Stanley)等等。实行做市商制度的纳斯达克市场,获得了极大成功。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并为全球创业板市场所效仿。同时,做市商制度也被移植到期货市场。目前引进做市商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品种有:香港交易所的指数期货和利率期货、新加坡交易所的新元利率期货、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与期权交易所的美元对日元汇率期货、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活牛期货和天气期货、纽约商业交易所的天然气期货和铝期货以及伦敦金属交易所、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德国期货交易所等。编辑本段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不同类型及其优点与缺点,对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期货市场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品种和情况,必然面对着类型的选择。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垄断的做市商是每只证券唯一的提供双边报价并享受相应权利的交易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综合能力,能对市场走向作出准确的预测,因其垄断性通常也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责任明确,便于交易所的监督考核,缺点是价格的竞争性较差;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做市商自由进入或退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自1980年以来,该市场的平均单位证券的做市商数目不低于7个。最新的资料显示,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要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多元做市商制的优点是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也会使价格定位更准确。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竞争也会使市场比较活跃,交易量增加。但由于每只证券有几十个做市商,使各个做市商拥有的信息量相对分散,降低了市场预测的准确度,减少了交易利润,同时也降低了做市商承受风险的能力。根据权利义务的不同内容,一些交易所又将做市商分为指定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如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1643个会员中,一般做市商1177个,指定做市商349个。一般做市商是个人或公司,在交易所登记,只能自营,不能代理,没有优先权。而指定做市商都是交易所会员,作为某种证券的做市商,既可以自营,也可以代理,还管理指定证券的报价工作。在股票、指数、利率类期权中,除了SPX(S&P500指数)和OEX(S&P100指数)以外,指定做市商在其中都有30%的优先权。

编辑本段做市商制度的特点

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一般规模比较小,风险也比较高,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会受到较大影响。特别是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广大投资者更容易失去信心。也许在创业板设立初期会出现一股投资热潮,但这并不能保证将来的市场不会出现低迷的现象。如果有了做市商,他们承担做市所需的资金,就可以随时应付任何买卖,活跃市场。买卖双方不必等到对方出现,只要由做市商出面,承担另一方的责任,交易就可以进行。因此,做市商保证了市场进行不间断的交易活动,即使市场处于低谷也是一样。

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做市商有责任在股价暴涨暴跌时参与做市,从而有利于遏制过度的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此外,做市商之间的竞争也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市场的稳定。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其股票报价,而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达到40多家。平均来看,NASDAQ 市场每一种证券有12家做市商。这样一来,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得到很大的缓解,个别的机构投资者很难通过操纵市场来牟取暴利,市场的投机性大大减少,并减少了传统交易方式中所谓庄家暗中操纵股价的现象。

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做市商所报的价格是在综合分析市场所有参与者的信息以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投资者在报价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反过来影响做市商的报价,从而促使证券价格逐步靠拢其实际价值。

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在单纯的指令驱动市场上,常常发生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在做市商制度下,出现这种情况时,由做市商来履行义务,承接买单或卖单,缓和买卖指令的不均衡,并缓和相应的价格波动。如买单暂时多于卖单,则做市商有义务用自己的帐户卖出。

抑制价格操纵

做市商对某种证券做市,一般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具有较高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报价和交易,从而使得操纵者有所顾忌,一方面操纵者不愿意"抬轿",另一方面也担心做市商的行为会抑制市场价格。值得说明的是,做市商制度可以抑制其他交易者的价格操纵行为,但由于其本身具有较强的实力,受利益驱使,能够通过自身行为或者做市商之间联手来获取不正当利润。纳斯达克市场就被发现存在这种现象,这就需要通过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督来防范。编辑本段做市商制度与交易驱动机制

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

目前世界上证券交易机制主要有两种: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完全的

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期货交易制度。完全的做市商制度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所有客户定单都必须由做市商用自己的帐户买进卖出,客户与客户定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第二,做市商必须事先报出买卖价格,而投资人在看到报价后才能下达定单。因此,在金融理论中,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市场机制被称为报价驱动机制(Quote-driven)。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指令驱动(Order 一driven)制度,又叫竞价交易制度、委托驱动制度。是指买卖双方将委托指令下达给各自的代理经纪人(交易所的会员),再由经纪人将指令下达到交易所。在汇总所有交易委托的基础上,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完成交易。在指令驱动制度下,市场价格通过投资者下达的买卖指令驱动并通过竞价配对而产生。竞价配对方式可以是传统的公开喊价方式,也可以是计算机自动撮合方式。竞价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的形成是由买卖双方直接决定的,投资者交易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其他投资者,而不是做市商。买卖指令的流量是推动市场运行和价格形成的根本动力。现国内两大证券交易所和三家期货交易所均采用此交易制度。[编辑]

两种交易机制之比较

(1)价格形成方式不同。指令驱动机制中的开盘与随后的交易价格均是竞价形成的。以我国期货市场为例,所有投资者买卖指令都汇集到交易所的主机中,电脑自动让价格相同的买卖单成交,开盘价是在9点25分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基准价格,首先是成交量最大,其次是高于基准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基准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再次是与基准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申报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成交价格是在交易系统内部生成的。而报价驱动机制中,证券的开盘价格和随后的交易价格是由做市商报出的,成交价格是从交易系统外部输入的。(2)交易成本不同。在不同的交易机制下,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不同。在指令驱动市场上,证券价格是单一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仅仅是付给经纪人的手续费。在报价驱动市场中,同时存在着两种市场报价:卖出价格(ask price)与买入价格(bid price),而两者之间的价差则是做市商的利润,是做市商提供“即时性服务”所索取的合理报酬。但投资者被迫担负了额外的交易成本---价差。(3)处理大额买卖指令的能力不同。报价驱动制度能够有效处理大额买卖指令。而在指令驱动制度中,大额买卖指令要等待交易对手的买卖盘,完成交易常常要等待较长时间。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发现两种机制互有优劣之处。从历史形成的渊源来看,完全的做市商制度与报价驱动机制联系紧密,在交易即时性、大宗交易能力以及价格稳定性方面具有优势,但在运作费用、透明性等方面不如指令驱动制度。值得说明的是,两种机制并不是对立和不相容的,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二者正在不断吸取对方的优点而逐步走向融合,如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作为一个竞价市场而引入了专家经纪人制度,而NASDAQ在1997年引入了电子交易系统后,价格决定已经由单纯的报价驱动走向“报价与指令”混合驱动。

编辑本段做市商制度运作机理分析

做市商制度由一名或多名做市商负责提供买卖双边报价,投资者的买卖指令会传送至做市商处并与之交易,因此做市商有责任维持价格稳定性和市场流动性。做市商制度是一种报价驱动式的交易机制,与竞价交易中的隐性报价不同,做市商同时进行显性的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主动报出的价格上实现买卖交易,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者只要投资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其情形类似于我国居民到银行柜台上买卖外汇。买卖价差是做市商的主要收入。做市商的做市行为并非完全地取决于自身的利益意愿,更不是无限制地非理性,而是来自做市商和公众投资者的相互约束,所有市场参与者也正是在这种相互制约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而不断进行各种权衡,实现各自利益,市场亦因此在理性的轨道上运作。(1)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与供给分析做市商提供的是一种交易服务,这种服务的价格是由证券买卖价差(SPREAD)来测量的。做市商的服务价格与证券价格是两码事,做市商坚持在任何时候以买进报价买进证券,以卖出报价卖出证券,即做市商在市场上提供的是即时服务。那么,做市商做市的经济效应也就体现在这种做市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上,而不是证券本身的供求。市场上之所以产生对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主要是因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对某种特定证券的一般公众购买者与出售者并非都是均衡的原因,因而要求有一个中介机构出面通过自己的中介性买卖来平抑这种暂时的失衡,这是相对于完全竞争状态市场而言的一种人为加速市场均衡的制度。为了分析这种供求关系,我们可以用比较直观的坐标图(见图一)予以展示。假设一种证券的初始价格为P0,如果在这个价位上购买者的购买能力超过出售者,即会产生一种不平衡,其中的差额为A-B;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公众出售者与购买者不能相互匹配,这种不平衡将持续下去,这对市场效率显然是一种损伤。在没有做市商参与的情况下,一定量的购买者因为没有相应量的证券供给而不能实现购买需求,或者只好在比P0高的价格P1的水平上购买,但这须由市场参与者的购买能力而定,即并非所有的公众参与者都有很高支付能力。如果做市商愿意在低于P1而高于P0的价位上出售该种证券,由此就会使实际价格产生一定偏离,然而这种偏离降低了所有市场购买者的购买成本,尽管交易价位仍比初始价格高,但却换来了大量交易的达成和市场参与者需求的满足,并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这就是做市商服务产生的需求基础。当然,在任何一个市场上(包括没有做市商的指令驱动市场上),总会存在某种机制对图一列示的不平衡做出反应(比如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者)。但没有做市商的市场上的缺陷是投资者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交易,市场本身不提供即时的直接性的服务。所以,这种不平衡的自发性平抑是零星分散和滞后的,不平衡的恢复是高成本的,远没有做市商长期连续性的大规模做市服务所发挥的平抑作用那样高效率。而在有组织的做市商市场上,在非均衡出现之前,做市商通过其做市服务活动就会限制失衡出现的机会,所以,这种反应和限制是事前的。当然此间做市服务的提供是基于经济收益而出现的,即从以低报价买进、以较高价卖出中获得收益。实际上,在竞争性市场上,做市商买进报价与售出报价间的差额反映了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或利润,除非从做市服务获取的利润能够弥补其成本,否则,证券商不会一直从事这种做市买卖业务。图一所示的交易价格围绕真实价格的波动是通过由做市商设定的报价差

额而得以限制的,说明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越高,买卖报价差额就会越大,真实价格基础上交易价格的可能波动也就会越大。由此,做市商市场的合理特征应该是:在尽量低的成本上提供做市商服务。当然这也是所有市场的一般原则,只不过这里的成本取决于一般公众交易商的经济情况以及证券商之间的竞争程度而已。(2)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分析做市商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双向报价中,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存在价差(Spread)。这种价差的存在是合理的,基本上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做市商在向公众投资者提供双向报价过程中的成本。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购买计算机等设备和建立有关网络的费用支出、做市人员及决策人员的薪金以及传递交易单据过程的费用等;间接成本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市场信息,对市场未来走势作出预测的研究开发费用等。二是做市商提供报价服务所取得的利润。做市商实行双向报价的过程中,在双向以相同数量成交的理想情况下,做市商肯定是有价差收益的。在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自身赚取利润。正是这种对于市场和做市商本身都互为有利的交易组织机制,确保了市场的平衡和流动性。影响做市商买卖报价差额的决定性因素包括:做市证券品种的交易量。交易量越大,差额趋向于越小。从某种程度上讲,交易量大的证券的流动性也大,可以缩短做市商持有的时间,从而可以减小其库存风险;并能够使做市商在交易时容易实现一定的规模经济,也会由此减少成本,差额也就没有必要太大。证券价格的波动性。波动性越大,其差额也会越大。因为在给定的持有期间内,波动率变动较大的证券对于做市商所产生的风险大于变动小的证券,作为对这种风险的补偿,其价格差额自然也就愈大。证券品种价格。从价差的绝对额看,做市价格高的证券,其价差会大于价格低的证券;而从比例价差(报价价差相对于证券价格)看,证券价格越低,其比例价差越大。市场竞争压力。做市商的数量越多,竞争性越强,各种约束力量就越是有力地限制单个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偏离程度,因而差额越小。做市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做市价差收入,相互之间进行竞争。竞争促使做市商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和利润,最终结果是逐渐缩小报价价差。而且拥有做市商数量越多的证券的交易越活跃,流动性越大,其中做市商的风险也就越小,作为风险补偿的差额也就越小。

编辑本段对做市商制度的澄清:做市商不是庄家

在香港及台湾地区,人们习惯上把做市商等同于“庄家”,把做市商制度又称呼为庄家制度,这在国内引起了包括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市场各方对做市商制度的误解。“庄家”,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巨额收益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凭借资金和信息优势,通过各种方式有计划地控制一家或几家上市公司相当大部分的流通股票,并取得对这家或这几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的操纵地位,进而实现暴利的机构。因此“庄家”已成为操纵市场者的代名词。从A股市场来看,庄家已存在多年,因此,市场已习以为常,甚至有“无庄不成市”一说。客观地说,对于证券市场,庄家对激发交易兴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对于其对市场有效性、投资理性和资源配置的破坏,弊明显大于利。故《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严格禁止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所以,加强监管、提高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规范化程

度,必然要查处庄家行为。本文认为,“庄家”与“做市商”绝非等价概念,做市商制度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合法制度,庄家坐庄则是一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来说,二者的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运作目的不同。实行做市商制度,从直接目的上说,是为了保障个股交易的连续性,以避免有行无市的现象发生。因此,做市商负有两个基本的做市责任:一是公开报价,即就其做市的股票报出“买价”和“卖价”;二是在报价范围内,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只要持股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而“坐庄”完全不同于“做市”。庄家运作的目的不在于保障个股交易的连续性,而在于通过坐庄来获取巨额收益。交易风险不同。如果做市商报出某只证券的卖价后,持续无市,该做市商就必须进一步降低卖价甚至低于当初做市商的买入价,直至该只股票有一定的成交记录。在这个过程中,做市商有可能发生亏损,而这种亏损的原因在于做市商必须“做市”以保障交易连续性,因此,既是做市商的义务,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内在要求。由于存在这种制度性亏损的可能,所以,要给做市商以一定的政策优惠。与此不同,庄家在坐庄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一是信息泄漏,即坐庄信息被泄漏给其它机构时,后者选择相反的操作,在其实力与庄家相当甚至超过庄家的条件下,庄家将发生亏损;二是策略失误,即在吸筹、拉高和出货过程中,由庄家吸筹过多或过少、拉高不足或过高、出货过早或过迟等策略失误而引致亏损;三是资金不足,即庄家用于坐庄的资金总量不足以满足吸筹、拉高等操作的需要,导致坐庄失败而亏损;四是信息失误,即庄家选择坐庄时的信息是不准确的或是虚假的或是不完整的,由此导致坐庄失败;五是庄家内讧,即在由若干个机构联手坐庄中,由于利益不协调、操作意见分歧等而使一部分机构退出联手行列,由此,引致坐庄无法继续。显而易见,庄家在坐庄过程中尽管也有风险,但绝非为了保障交易的连续性,也不是制度的内在要求。信息状况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名单是公开的,是一种“阳光做市”。其做市行为完全依据公开的信息,严禁通过各种非正当方式收集和利用内部信息和内幕消息,严禁散布误导性信息和谣言。其交易行为要定期向监管机构上报。而坐庄是一种地下行为。除依据公开信息外,庄家想方设法收集各种内部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甚至散布误导性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以诱导跟庄者“上钩入套”,从中获利。同时庄家在坐庄过程中,对其操纵行为是严格保密的,并通过分仓等各种办法设法进行掩饰。对市场趋势的影响不同。对于做市商来说,不准操纵股价,也不能直接影响市场价格走势。只是为了维护交易的连续性,做市商有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功能。在中国股市中,庄家处于远优于一般投资者的地位,他们可以利用资金实力及其它有利条件,在股价欲涨时“打压”、在股价欲跌时“抬价”,使个股价格的上扬与下落处于一般投资者难以预期的态势中,极易打乱股市的正常走势;同时,由于在坐庄中通过在从低价位大量“吸筹”然后“拉高”再到“出货”,极易形成股价过度波动;再次,由于庄家通常在高价位“出货”,使一般投资者高位“套牢”。

编辑本段做市商制度在国内的运用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0,包括期货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必将进一

步对外开放,其未来发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学习和吸收海外金融市场先进的运作模式已成为必然选择。我国对于国债、股票、期货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和探索,虽然起步较早,但效果不太明显,直到目前仍未形成健全的制度。[编辑]

证券市场运用情况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探索和运用始于证券市场。成立于1990年12月的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曾经试行做市商制度。1991年8月16日,STAQ执行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说明〉〉,并于同年9月开始正式实行做市商制度。但是,由于是在市场规则极不规范的环境下运行,做市商制度名存实亡。该系统后来停止运行,做市商制度未能坚持下来。(1)股票市场1993年至199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及证券公司层面曾提出过多份做市商研究报告,建议在缺乏流动性的B股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199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曾组织过有关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大规模研讨活动。在1999年5.19行情和2000年下半年的暴跌行情中,一些机构的出逃导致了股价的剧烈波动,有关方面为稳定市场,再次提出建立做市商制度问题。我国创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将目标定位在高起点、国际化、规范化上,这表明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将努力吸收发达国家二板市场的成功经验,科学设计,严格管理,力争成为规范、有效、活跃创新性企业的融资市场。要实现这一目标,不可避免地要对包括交易制度在内的现行制度体系进行调整。但是就是否引入做市商制度实行报价驱动机制,在证券市场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其中的观点对于我们在期货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很有帮助。反对在中国二板推行做市商的观点称,“中国股市的流动性(以换手率为衡量指标)居全球之冠,因此不需要引进旨在增强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中国推出创业板市场,在交易机制方面完全用不着照搬纳斯达克的制度,而应当延续主板市场的交易机制。其原因还在于,延续主板机制可以降低二板市场的设立成本,简化运作程序,使券商和投资者能迅速地适应二板市场的交易环境。但鼓动在中国股市推行做市商制度的业内人士,其诉求点并非是“活跃市场”,而是“规范市场”。“中国股市的最大问题是操纵,而做市商制度恰恰可以抑制操纵。”做市商抑制操纵的原理是,由于做市商对某种股票持仓做市,使得有意操纵股价者有所顾及,既不愿意为做市商“抬轿”,又担心做市商抛压;另外,做市商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来平抑股价——当市场出现买卖指令不均衡,有过大的买盘过度推高价格,或者是有过大的卖盘压低价格时,做市商可以插手其间,平抑价格波动。但反对的观点称,做市商事实上也是庄家,也有可能滥用享受的特殊权利,甚至和其他做市商合谋串通,产生新的操纵行为。中国证监会前顾问梁定邦认为,“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由于考虑到当时国际二板市场的整体环境及对主板市场的影响,我国二板市场至今仍没有推出。较为可取的意见认为,中国二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模式应当是:以电子自动撮合的竞价制度为主、以竞争性多元做市商制度为辅的混合交易模式,比如在不活跃的大盘股板块以及股价波动剧烈的股票,都可以辅之以做市商制度,这样既不抛弃原有的比较成型的交易制度,同时又能够融合做市商制度的优点。(2)银行间债券市场真正在做市商制度的探索方面做出实际行动的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的双边报价制度具备做市商制度的雏形。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成立时,市场交易主体仅为商业银行。随着市场准入制度的改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类型不断丰富。截至2002年12月末,交易主体已达945家,已开立4万个柜台债券个人账户。类型由商业银行扩展到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法人。市场的交易主题也从国债延伸到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等,品种日益丰富。几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在完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体系与传导机制、促进财政政策的实施、扩大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已经成为发债融资、优化金融资产结构、贯彻实施财政货币政策的重要场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最突出的问题是市场存量很大而流动性不足。二级市场交易规模过小,现券交易不活跃,与一级市场供不应求和庞大的市场存券量很不成比例。无法形成科学的收益率曲线,致使债券市场的利率形成机制不能为央行的决策提供准确、灵敏的利率信号,从而影响到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和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另外,许多商业银行的债券资产比例不断提高,而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需求,使商业银行面临潜在风险。为此,中央银行适时提出了“在发展中逐渐建立做市商制度,以便活跃市场交易”的要求。2000年初,在上海召开的“债券交易推介及做市商制度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的一位官员表示,要形成统一的、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的中国债券市场,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培育做市商。

表一:

2002

年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成交笔数环比成交量环比

市场

交易

情况

单位:

亿元

品种

拆借5363 58% 12107.24 50%

回购67811 91% 101885.21 154%

现券6645 429% 4411.68 426%

合计79819 99% 118404.13 141%

为进一步活跃债券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0年3月6日推出了双边报价业务。为推动双边报价业务的开展,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2000年4月30日,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明确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债券双边报价业务。200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报价商的资格认定、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支持,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7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等9家银行经央行批准,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商。双边报价商的的义务是,必须在债券交易时间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在双边报价商的推动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二级市场现券交易量迅速放大。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在做市商制度上的一次有益尝试。从推出当年的情况看:1至7月份,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结算量和结算笔数分别为229.09亿元和367笔;8至11月份,现券交易结算量和结算笔数分别为370.21亿元和634笔。而且双边报价商现券交易量排名明显靠前。截至12月底,2001年现券交易排名前3位的分别是南京商行、武汉商行和农总行,全部为双边报价商;排名前10位的有6位是双边报价商。从整体情况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量1997年成立当年为307亿元,至2000年增加到16321亿元,而2002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量突破10万亿元大关,已达118404.13亿元(详见表一),较2001年全年增长1.41倍。若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量与GDP的比值来衡量货币市场的发展速度,200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量与当年我国的GDP已经不相上下。这一比例已达到了新型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由此可见,一个成熟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在形成。而双边报价制度对银行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已被市场所证明和承认。[编辑]

期货市场探索及运用情况研究

我国期货市场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社会资金缺乏投资渠道,期市生逢其时,交易十分火爆,各个交易所成交经录不断被刷新。在巨大的利益驱引下,各地争相建立期货交易所,在短期内,国内交易所达50余家,期货经纪公司则有300多家。仅商品期货在1995年就曾达到9.62万亿元成交额,作为金融期货的国债期货在1995年达到6.2万亿元成交额,期货市场辉煌一时。在这种盲目发展时期,成交量十分惊人,市场规模大,更不缺乏流动性,恰恰相反,市场面临的问题是投机过度。因此,当时做市商制度在期货市场根本不存在引入的原动力和发育土壤。过热的期货市场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市场操纵屡禁不止,利用外盘期货的诈骗事件不断发生,国有主体及银行资金进行期货投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从1994年初,国务院开始进行全面的规范整顿,特别是对期货交易所的试点单位重新审批认定,1994年10月首批确定了14家交易所,进而在1998年最终确定为郑州、上海和大连三家试点交易所;对经纪公司进行重新审核,停止了大部份交易品种,并将品种上市批准权收回国务院。限制或禁止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入期货市场。由此期货市场开始进入调整期。法律法规的限制引发投资群体、资金的流失,成交量大幅萎缩,随后更是出现了期货业全行业亏损的严重局面。在此后数年的规范整顿过程中,期货市场规模逐年缩小,2000年达到最低的1.63万亿元,商品期货交易规模比1995年下降83.06%;期货交易所由1993年的近50家先减少到1994年的15家,1998年再减少到

现在的3家;期货公司数量由最初地上地下合计1000多家先减少到1994年的330家,再减少到目前的200家。2001年,期货市场在规范运作条件下,实现了恢复性增长,成交规模达到3万亿元,开始进入了规范发展新阶段。而随之品种的交易流动性问题暴露出来并成为市场的焦点问题。各个交易所面对市场生存危机,为保证当前品种及新品种上市后能够成功运行,都开始从制度创新入手,设法活跃交易,国际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开始受到关注。为提高市场流动性,进而扩大交易规模,交易手续费减收政策首先出现在期货市场,各期货交易所相继实行。减收政策的目的在于吸引资金、刺激交易,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会员单位特别是经纪公司的经营与财务困窘。这种政策类似于现货交易中的商业折扣,对交易量、持仓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会员按一定标准进行现金返还。减收政策一般针对全体会员,没有资格选择,也无报价义务要求,只是就交易量及持仓量做出要求。因此,虽然其目的也在于提高市场流动性,但诸多方面与做市商制度存在不同。国家财政部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期货交易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对手续费减收作出规定,从而解决了会计、税收方面的实际应用问题,客观上也确立了其合法地位。与手续费减收政策相比,郑州商品交易所于2002年4月推出的指定交易商制度向着做市商制度更进一步。郑商所在此之前已经深入研究了做市商制度及在期货市场实行的可行性。并向国家监管机构提交了正式报告。由于做市商制度在国内金融市场尚属探索中的新生事物,出于谨慎性考虑,同时结合期货交易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变通的情况下推出指定交易商制度。与做市商制度相比,指定交易商制度在目的和资格选择、指定交易商的权利、责任豁免等方面的规定是共通的,区别在于义务方面。这点与手续费减收政策相同,要求指定交易商必须完成规定的成交量与持仓量,并没有双边报价的内容。这主要与郑商所期货交易的现状有关。郑商所实行指定交易商的品种为普通小麦期货合约,普通小麦缺乏流动性的主要矛盾不是缺乏报价,而是缺乏资金关注、市场竞争等方面问题。在对做市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指定交易商措施的基础上,为了迎接期权交易这一新型交易工具的推出,并确保推出后能够成功运行,郑商所正在加紧制定《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并确定在开展期权交易的同时实行做市商制度。这意味随着期权的上市,做市商制度有可能在我国金融市场完成实质意义上的突破。与期货交易相比,期权交易的交易策略众多、交易理论复杂,被称为华尔街的“导弹科学”,更需要做市商发挥其专家作用,为期权提供报价,因此引入做市商制度更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表二:全国期货

市场分交易所成

交量统计期间: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1998年—2002

年单位:万手

郑州商品交易所5828.22 3697.14 1139.77 1463.82 1827.17

大连商品交易所2652.95 3034.36 3497.77 9435.54 9681.48

上海期货交易所1076.58 695.66 825.8 1121.97 2249.02

合计11555.75 7427.16 5 463.34 12021.33 13757.67

编辑本段国际做市商制度的研究及启示

目前,世界各地证券和期货市场中有相当数量采用做市商制度。在全球56个市场中,采用做市商报价驱动机制的市场有15个(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占27%;在亚洲14个新兴市场中,有3个采用做市商报价驱动机制,占21% ;在19个欧洲市场中,有6个采用做市商报价驱动机制,占32%。做市商制度以NASDAQ市场最为典型和成熟,新兴市场中以香港交易所较为完善,故在此对上述两市场的做市商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编辑]

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

纳斯达克市场是一个以做市商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通过做市商竞争性报价保证市场的效率。为了保持做市商之间的报价竞争,纳斯达克市场对做市商资格的管理十分宽松,做市商进入和退出都十分自由。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的会员公司只要达到一定的最低净资本要求,同时拥有做市业务所必须的软件设备,都可以申请注册成为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会员公司一旦获取做市商资格,就可以通过纳斯达克市场网络以电子化的方式注册为某只股票的做市商。做市商可以在任何时候撤消做市注册,通常在撤消做市注册后的20个交易日内,做市商不能再重新申请对该股票的做市注册。(1) 做市商的义务做市商最核心的义务是保持持续双边报价(包括价格和相应的买卖数量),而且每个交易日9:30到下午4:00,这些报价必须是确定性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位NASD会员向做市商提交委托时,该做市商有义务以不劣于报价的条件执行交易,否则将构成违规行为。当然,做市商只对报价数量内的交易委托负有该义务。例如,如果做市商报价的数量为1000股,那么他就没有义务以报价条件执行2000股的交易委托。此外,如果委托提交给做市商时,做市商正在更新报价;或者刚刚执行完一笔交易来不及更新报价,那么做市商可以免除确定性报价的义务。做市商报出确定性价格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至少一个正常交易单位的数量。但当做市商的报价是在显示客户的限价委托时,则不受此限。纳斯达克全国市场(Nasdaq National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单位有1000股、500股、200股三类;小额股本市场(Nasdaq SmallCap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单位有500股和100股两类。根据1997年新颁布的《委托处理规则》,做市商的报价责任做了一些调整。如果提交给做市商的客户限价委托优于做市商报价,那么做市商必须在其报价中将客户限价委托的价格显示出来;如果客户的限价委托与做市商的报价相同,做市商必须将客户限价委托买卖数量包含于其报价的数量中。在以下例外情况下,做市商可以免除这些责任:做市商立刻执行了客户限价委托;做市商将该委托转给其他做市商;客户的限价委托超过10000股或者小于100股;客户要求不显示其委托;或者客户委托是定价全额交易委托。做市商在正常交易时间必须维持其确定性报价,如果取消报价可以分为两类情况处理。一类是:临时性的取消报价,做市商由于一定的原因而临时取消报价时,必须先与纳斯达克市场运行部联系,市场运行部会通知是否要提交书面文件,并决定是否准许其取消报价。如果做市商事先不通知市场运行部,即使取消报价

的理由符合相关规定,也将视为无故取消报价。在出现下述情况时,允许做市商申请临时性取消报价:做市商出现局面失控的情况,例如设备或通讯故障、自然灾害等;法律原因,例如上市公司购并,这类情况必须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做市商休假或宗教惯例,这类情况必须提前一个交易日提交书面申请;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在临时性取消报价期之后,做市商必须立刻在纳斯达克系统输人报价,否则将被视为违反了确定性报价义务,按无故取消报价处理;另一类是无故取消报价,若做市商没有任何理由无故取消报价,将撤消其在该股票上的做市商资格,必须在20个交易日后才能重新申请注册为该股票的做市商。(2) 成交报告成交报告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为了保证交易的事后透明度,向公众披露成交的信息;另一个目的则是为了启动交易后的清算交收程序。做市商制度与集中竞价制度不同,在集中竞价制度下,所有的交易由交易所集中撮合,并由交易所向公众发布。在做市商制度下,所有的交易都是在做市商或会员公司处完成,需要做市商向市场管理者报告,然后由市场管理者统一汇总向公众发布。由于成交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关系到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和市场效率,所以成交报告管理是做市商制度的重要内容。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开市期间(9:30a.m.-4:00P.m.),所有的交易必须在成交后90秒内完成成交报告。下述特殊情况可以不需要成交报告:零股交易、新股发售、与市场价格没有任何关联的交易。所有的成交报告均通过成交自动确认系统(ACT,Automated Confirmation Transaction service)完成的。成交报告首先直接发送到ACT,ACT会对交易进行初步检查,主要检查报告价格是否严重偏离了当时市场最优的报价。如果通不过合理性检查,ACT会拒绝成交报告,使该成交不能生效。如果通过检查,该成交报告会发送到纳斯达克市场交易信息发布系统(NTDS,Nasdaq Trade Dissemination Service)。(3) 做市商监管要求由于做市商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纳斯达克市场的效率,所以NASD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对做市商行为作出了规定和限制:1)禁止做市商限制竞争行为。为了保证纳斯达克市场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开放、公平,禁止做市商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以下几项:禁止做市商与其他会员公司或会员公司相关个人合谋控制价格(报价)、交易和成交报告(包括合谋共同延迟报告或故意错误报告,以及合谋保持一定报价价差和报价数量);指使或要求其他做市商撤消或更改他们的报价,使之与自己的报价协同;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威胁、骚扰、恐吓以及其他不当的行为以影响其他做市商、会员公司和会员公司相关个人。包括要求其他做市商保持或更改报价,或者采取拒绝交易等行为报复或阻碍其他做市商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性行为。2) 做市商尽职义务(Best Execution Obligations)根据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纳斯达克市场所有的经纪商和做市商必须为客户承担尽职义务。也就是说,所有代理客户或与客户的交易必须尽可能以当时市场上最有利的做市商报价成交。由于纳斯达克市场没有专门的“直通”交易(Trade一through)规则,因此没有明确的规则限制市场参与者以劣于市场最优报价的价格交易,但是做市商和经纪商的尽职义务可以起到这一作用。在代理客户交易或与客户交易时,与指定的交易对手成交的价格如果不是当时最有利的市场报价,那么做市商和经纪商就违背了尽职义务。当然,做市商和经纪商尽职义务要求的最有利

价格应该根据具体环境变化。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在考察做市商和经纪商尽职义务标准时,必须结合考虑以下因素:当时市场价格、波动性、流动性和通讯设备的状况以及交易的数量和类型等。3)禁止做市商利用信息优势“提前行动”(Frontrunning)当做市商得知一笔大宗交易即将成交的非公开信息时,禁止做市商在相应的期权上做套利交易;或者做市商得知一笔大宗期权交易即将成交的非公开信息时,做市商在相应的股票上做套利交易同样也是禁止的。大宗交易是指10000股以上的交易。如果一笔大宗交易的协议已经达成,但当时只执行了一部分,尽管这一部分没有达到大宗交易的标准,只要这笔交易完全执行后会对市场产生实质影响,同样可以视作大宗交易处理。此外,纳斯达克市场对做市商在出版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之前,故意调整相关证券存货头寸的行为也做了相应的限制。纳斯达克市场建议做市商在内部建立必要的内控制度,将研究部门与相关部门分开,防止交易部门利用提前知悉即将出版的研究报告内容的优势,故意调整相关证券存货头寸。没有建立这种内控制度的做市商将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在研究报告出版之前,存货头寸的变化不是故意的。作为全球最成功的二板市场,纳斯达克采用的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并曾被许多二板市场所模仿。但是近年来,投资者也不断对NASDAQ的做市商制度提出批评。做市商被怀疑结成同盟以维护高位差价获取不合理利润;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对做市商不及时报告成交情况而表示不满。1994年,Christie和Schultz发表的论文对纳斯达克做市商通过合谋以保持高价差的现象进行了研究,并引起了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进一步调查。从1997年起,SEC促使纳斯达克实行新的指令处理规则,从而使电子交易系统(ECNs)得以进入纳斯达克的交易和报价系统。NASDAQ发布实施新的《交易指令处理规则》,对报价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引入投资者报价机制,允许客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发布的交易指令不经过做市商而直接成交,以提高证券市场的公正性,使NASDAQ具有“报价导向”市场和“交易指令导向”市场的混合特征。最近,NASDAQ还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将部分成交比较活跃的股票改成了5分钟竞价制。由于ECNs普遍采用的竞价交易使买卖双方的交易指令直接配对,从而越过做市商这一中介环节而节省了交易成本,两者的竞争已使纳斯达克市场的买卖价差平均降低了22.5%,因此ECNs的竞价交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纳斯达克单一做市商制度的不足。[编辑]

香港指数期货和期权的做市商制度

参与者申请成为指数期货和期权做市商,应该在交易所登记注册。经交易所批准后,分配给做市商不少于两个月份的期货合约和八个系列的期权合约(如四个看涨期权和四个看跌期权)。(1)申请成为做市商应满足的条件:1)交纳500万港元;2)具有一定的交易经验;3)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完善;4)具备充分的资金运作能力;5)相关市场套利技术。(2)做市商的义务1)指数期货交易中,报价要求显示后,做市商在20秒内应做出回应,回应率不少于80%;2)除标的指数水平发生变化外,做市商报价至少显示10秒钟,每次下单量至少5张合约。指数水平发生变化,做市商可改变报价,但应服从规定的显示、价

差和下单量要求;3)被指定合约月份,交易时间内80%以上有报价且买卖价差不超过15个最小变动价位,每次下单量至少5张合约;4)做市商只为自己交易,不应代他人交易5)应市场主管或其他场内交易员(除做市商)的要求,提供有效买卖报价;6)期权合约终止日期、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不要求必须报价;

7)做市商在短期期权有报价义务,但对长期期权没有报价义务。(3)做市商的权利1)交易所减收其交易手续费;2)非常情况下,做市商可以临时停止、变更部分或所有义务;[编辑]

国际做市商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国际主要证券期货市场做市商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做市商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1)做市商的资格。做市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监管部门认定。其条件包括:做市商要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有能力履行做市义务,满足市场和投资者的需要;要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从而获得较强的融资能力;要有相关的行业背景,才能合理判断其价值,提供准确的报价,稳定市场价格;做市商要有极强的管理风险的能力,掌握专业的交易技术,才能达到理想效果:确保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赚取买卖价差。国际上由于做市不当而导致做市商破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盲目做市,结果可能会得不偿失。(2)做市商的义务。为了增加品种的流动性、做市商须负担其一定的责任,这也是做市商制度核心内容中的核心。国际市场一般对做市商的要求为双边报价。即按照规定的时间、价差、持续挂单时间、数量进行报价。这些报价必须是确定性的。也就是说,任何其他投资者向提交委托时,该做市商有义务以不劣于其报价的条件执行交易,否则将构成违规行为。报价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新品种或合约推出时,由于投资者的不了解而不敢贸然介入,需要做市商报出买卖双边的价格。另一种情况是有公众投资者提出询价,需要做市商进行单边回应报价。传统的做市商制度并没有对做市商的成交量进行要求,但是随着做市商制度与指令驱动制度的结合,这种采用混合交易机制的市场也开始要求做市商在一定期间应完成规定的交易量。否则也不能享受其权利。(3)做市商的权利。综观海外证券期货市场做市商制度运行情况可以看出,做市商一般享有以下权力:1)可以从事代理业务。做市商市场信誉好,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增加的利润用来弥补做市成本;2)资讯方面。全方位地享有个股或期货合约的资讯,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个股或期货合约所有买卖盘的记录;3) 融资融券优先权。如在发行债券时,同等条件下,做市商可以优先获得。融资便利则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的回购交易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甚至被允许通过与央行进行专门的债券回购交易或再贴现途径来获取现金;4) 证券市场做市商享有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5) 减免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6)在缴纳保证金时,可以享受优惠或减免。权利与义务对应,这也是机构愿意申请成为做市商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从国际市场的规定中可以发现,对做市商实行减免有关的费用是较为通行的做法。其原理在于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做市商的交易只要有一个价差,就能获利,因为其没有费用成本。从而方便做市商的大量交易,以量取胜。除去经济上的优惠,还有信息权、优先成交权和保证金优惠等形式存在于不同市场中。另外,成为做

市商还有一种隐性的好处,提高做市商的商业价值。因为做市商一般为实力雄厚的大机构,成为做市商,可以树立品牌,形成名牌效应。(4) 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督。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做市商依规做市。这种监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做市商的资格条件动态考评。例如,在做市商的经营期间内,其交易部位的数量和方向是否存在风险暴露,其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其股东、资本、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是否涉及诉讼等。二是要考核其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交易所要有专人和专门的技术手段来考核做市商的报价行为是否符合时间、数量方面的要求,并且在需要时要及时提醒其履行,对于无故不履行其义务的做市商要取消和更换,确保做市商制度发挥实际作用。三是关注做市商有违规行为,防止其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变做市为操纵而扰乱市场。因此许多交易所均要求做市商定期公布和报告其交易情况。(5) 责任的豁免。对做市商责任的豁免并不影响其享有权利。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做市商无法履行其义务。如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甚至出现涨跌停板,这时,交易所允许豁免做市商的义务,以保护做市商的利益。二是不需要做市商来履行义务。如做市商所负责的品种或合约的成交已经十分活跃,市场报价十分踊跃,这时就无需强制做市商来履行责任,同时做市商在其合同有效期内照样享有相应的权利。

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

做市商制度以纳斯达克市场(NASDAQ)最为著名和完善。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规定,证券商只有在该协会登记注册后才能成为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每只证券至少要有两家做市商(目前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票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在开市期间,做市商必须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一直保持双向买卖报价,即向投资者报告其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和买卖价位,纳期达克市场的电子报价系统自动对每只证券全部做市商的报价进行收集、记录和排序,并随时将每只证券的最优买卖报价通过其显示系统报告给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愿意以做市商报出的价格买卖证券,做市商必须按其报价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

中国的创业板

我国的创业板是否采用做市商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目前,我国的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交易制度均是以指令驱动为特征的电子自动对盘系统。而且,由于场外柜台交易在我国尚未出台,采取做市商制度的客观条件还没成熟。因此,在目前已经公布的创业板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创业板市场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但规则起草小组经过反复论证,认为做市商制具有活跃交易等优点,拟在国内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此外,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强调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他的表态消除了部分人对做市商制度抱有的怀疑态度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或造市商制度,是国际成熟市场中较为流行和普遍认同的一种市场交易制度。通俗地说,所谓做市商制度,是指在一定监管体系下,券商持有某些股票或债券的存货,并以此承诺维持这些股票和债券的双向买卖交易,这些维持双向买卖交易的券商就是做市商。 (一)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在证券市场所起的作用已获得证券界的共识:做市商制度具有活跃市场、稳定市场的功能,依靠其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保障证券交易的规范和效率,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稳定市场运行、规范发展市场的有效手段。 具体而言,做市商制度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功能: 1、坐市。当股市出现过度投机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与其他投资者相反方向的操作,努力维持股价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泡沫成份。 2、造市。当股市过于沉寂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人为地买进卖出股票,以活跃市场带动人气,使股价回归其投资价值。 3、监市。在做市商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同时,通过对做市商的业务活动监控市场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及时纠正。在新兴的证券市场,这是保持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距离,抵消政府行为对股市影响惯性的有益尝试。 (二)做市商具备的条件、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 正因为做市商制度具有上述功能及调节买卖盘不均衡状况、随时保证提供买卖双向价格的特点,决定了其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拥有高素质的做市商。做市商的选择极其严格,只有那些运营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自营规模较大、熟悉上市公司与二级市场运作,而且风险自控能力较强的券商才能担当。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证券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证券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库存证券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证券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做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所以做市商必须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证券的双向报价任务,只要有买卖盘,就要报价。 针对做市商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享有以下特权: 1、资讯方面,要求全方位的享有个股资讯,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及所有买卖盘的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发生单边市的预兆。 2、融资融券的优先权。为维护市场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须时刻拥有一大笔筹码以维护交易及一定资金作后盾,但这并不足以保证维持交易的连续性,当出现大宗交易时,做市商必须拥有一个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优先进行融资融券。 3、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当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做多时,做市商手中筹码有限,必然要求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维持交易的连续。 4、要求减免印花税。做市商交易频繁,同时承担买进卖出的双方交易,为买而卖,为卖而买,在买卖差价中赚取利润,势必要求减免手续费和印花税。 (三)美国做市商制度的实施状况 做市商制度已被许多成熟证券市场广泛采用,其中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及其场外市场堪称最成功的典范。美国实行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专业经纪人制度和场外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并行的交易方式,其中做市商在场外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是债券和非上市股票,通过NASDAQ系统将分散在全国各地的6000多个做市商联系在一起,并可迅速提供在各地场外市场交易的近7000种股票和

做市商制度缺点

做市商制度缺点 存货风险管理 做市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其理想情况是双向报价而产生的双向成交量正好相等,取得稳定的价差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单就这项交易来说,做市商肯定是盈利的。然而实际交易中却很难做到,如果出现单方成交或者双方成交数量不同,就会产生一定的库存证券(对于期货来说,即单向持仓部位),也就面临着一种存货风险,即由于证券价格的不确定性所引致的头寸价值变动风险。 由此,做市商往往在综合考虑价格变动趋势、本身的自有资本情况、融资能力、市场参与者数量与结构等因素基础上确定证券的存货量。一般情况下,做市商存货与有关因素的关系为:存货量与存货风险呈正相关关系。存货量大,则风险大;存货量与价格的变动相关性最大,当有价格上升预期时,存货量增加,相反,存货量下降(这种情况适用于股票债券,对于期货则不然)。但当价格真正处于较高水平时,存货量趋于减少,否则,高价位购买的存货将随市价的下降而趋于贬值,存货风险增大。所以,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做市商对价格上升幅度较大的证券会趋于减少库存,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存货量与证券价格呈负相关关系。另外,存货量与做市商的自有资本呈正相关关系。 信息不对称风险 做市商一旦报出价格。意味着这一价位上他可能将与其他公众交易一定量的证券,然而受信息搜寻范围与能力的限制,做市商有可能受到那些掌握更多更新信息的交易商的“欺骗”。其实,做市商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是难以准确度量的一种风险,往往只能从事后的价格变动中得到测量,即这种成本等于做市商报价与新市场价的差额。这样,做市商只有扩大其买卖报价差额才能减轻不对称信息交易的消极影响,但如果价差过大,也会降低市场的流动性,使得成交量下降,同时也会降低做市商的收入。 扩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 通过并购,企业规模得以扩大,能够形成有效的规模效应。规模效应能够带来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降低生产、管理、原材料供应等环节的成本费用。 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 企业规模的扩大,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销售网络的完善以及市场份额的提升、从而确立企业在行业中的领导地位。 3、取得充足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通过并购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大,成为原料供应商的主要客户,能够极大增强企业的谈判能力,从而为企业获得廉价的生产资料提供可能。同时,高效的管理、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企业知名度的提高,都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提升整体竞争力。 4、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 品牌是价值的动力,同样的产品,甚至是同样质量的产品,名牌产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普通产品。并购能够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提高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获得更高利润。 5、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并购活动收购的不仅是企业的资产,而且获得了被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销售资源等,这些都有利于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根本提升,推动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

供应商开发管理制度

供应商开发管理制度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开发流程,使之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新厂商之开发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章执行。 1.3权责单位 (1)采购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供应商开发程序 2.1供应商开发权责 (1)采购部负责供应商开发主导工作。 (2)开发部负责供应商样品的确认。 (3)品管部、生技部、生管部、采购部组成厂商调查小组,负责供应商的调查评核。 2.2供应商资讯来源 新供应商资讯来源一般有下列方式: (1)各种采购指南。 (2)新闻传播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 (3)各种产品发表会。 (4)各类产品展示(销)会。 (5)行业协会。 (6)行业或政府之统计调查报告或刊物。 (7)同行或供应商介绍。 (8)公开征询。 (9)供应商主动联络。 (10)其他途径。 2.3供应商问卷调查 2.3.1问卷设计 问卷设计由采购部主导,品管、开发等单位协助。设计应注意的事项有:(1)依本公司需要设计内容及格式。

(2)应尽可能掌握、了解供应商的资讯。 (3)易于填写。 (4)通俗易懂。 (5)便于整理。 2.3.2供应商基本资料表 应由厂商填写《供应商基本资料表》。该表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网址、负责人、联系人。(2)公司概况,如资本额、成立日期、占地面积、营业额、银行讯息。(3)设备状况。 (4)人力资源状况。 (5)主要产品及原材料。 (6)主要客户。 (7)其他必要事项。 2.3.3供应商问卷调查表 供应商问卷调查表,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材料零件确认。 (2)品质验收与管制。 (3)采购合同。 (4)请款流程。 (5)售后服务。 (6)建议事项。 2.4供应商开发流程 (1)寻找供应商。 (2)填写供应商基本资料表。 (3)与供应商洽谈。 (4)必要时作样品鉴定。 (5)供应商问卷调查。 (6)提出供应商调查评核之申请。 2.5后续工作 依《供应商调查》规定,由调查小组对供应商作实际调查评核,以确定其可否列入合格供应商之列。 3.附件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一、做市商简介 做市( Market Making) 即对某证券同时报买入和卖出价,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差价而获利,同时增加市场流动性。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价格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由于每个交易所不同,国家的证券法不同,所以成为做市商的条件也不同。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交易所的做市商最为完善、著名,通常每支股票可以同时有几个做市商进行竞争。而在英国,官方指定的做市商必须同时买卖双向报价,而其他非官方的做市商则不需要总是双向报价。通常来说,做市商义务越多,权利也越多。本文选择 NASDAQ 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对境外主要的做市商交易规则进行介绍。同时探讨一下做市商交易的盈利模式。 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 1.持续地提供双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报价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 (100 股)。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 size)。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 size每次也不得低于1000股。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入或卖出该种证券。 (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1000 股、 500 股和 200 股的报价规模。 (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 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500 股或者 100股的报价规模。

投资银行学复习题

山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投资银行学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要约收购: 2、无风险套利: 3、可转换公司债券: 4、资产证券化: 5、经纪业务 6、私募发行 7、投资银行 8、市净率 二、单项选择题 1()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是投资银行的一项传统核心业务。 A. 证券承销 B.兼并与收购 C .证券经纪业务D .资产管理 2、客户理财报告制度的前提是()。 A.客户分析 B.市场分析 C.风险分析 D.形成客户理财报告 3、按照并购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 A.杠杆收购 B.要约收购 C.经理层收购 D.协议收购 4、投资银行在英国和日本分别被称为()。 A.投资银行和商人银行 B .商人银行和证券公司 C.实业银行和证券公司 D .商人银行和吸储公司 5、?香港创业板市场的(??)的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性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事项均负有保证责任。 A. 承销商? ? B.风险投资机构? ? C.保荐人? ? D.上市顾问 6、?按照我国《公司法》,如果一家优势公司A公司兼并E公司并获得控制权后,A公司保留,E公司解散(取消其法人资格),该方式称为(?)。 A.?? 新设合并?? B.吸收合并?? C.公司分立?? D.??杠杆收购 7、股票发行中,投资银行采用余额包销方式时,发行失败风险主要由(?)。 A. 发行人承担? ?? B.投资银行承担?? C.发行人和投资银行承担? ?? ? D.都不承担 8、()是指只对某个行业或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它通常是由某一特殊的因 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而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 生影响。 A. 系统风险 B. 非系统风险 C. 经营风险 D. 财务风险 9、作为(),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并维持市场价格 的稳定。 A .证券做市商 B. 证券经纪商C. 证券交易商D. 证券承销商 10、同一金融商品现货市场价格与期货市场价格间的差异称为(?)。

做市商制度有何特点

做市商制度有何特点 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此次的扩容方案中,做市商制度备受关注。记者了解到,在即将公开的新三板扩容方案中,做市商制度已经确认同步推出。业内普遍认为,解决新三板市场交投清淡的方法是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最早由美国的NASDAQ市场创立,经过近40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创业板市场的主流交易制度。做市商的核心功能就是估值,原因在于做市商有专业的研究队伍,能够对做市的公司进行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专业的估值和报价。 “做市商具有估值定价、提供流动性和维护市场稳定性的作用,新三板市场必须实行做市商制度。”西部证券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程晓明(微博)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做市商制度是最适合新三板的交易制度,从全球四十多个创业板市场的实践来看,只有美国的NASDAQ市场取得了成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有效的实行了做市商制度。“我建议一家企业至少配两个做市商,这样可以防范操纵股价问题。” 有报道称目前关于做市商已经确定的方案包括:为同一只股票做市的做市商数量在2 家以上,身份需向社会公开;通过双向实时报价的形式向投资者传达估值信息;要求做市商持仓3%至10%,以降低其囤积炒作的可能性;同时要求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在其报价水平上与任意投资者成交,让其为虚高的报价“埋单”。 业内人士指出,新三板市场挂牌的都是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企业经营不稳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普通投资者很难用通常的公司估值方法对挂牌公司进行准确的估值和定价。这就使投资者无法建立对新三板市场投资的信心。这也是目前新三板市场交投清淡,成交不活跃的根本原因。只有实行做市商制度,才能为创新型高科技公司准确估值定价,从而从根本上建立投资者的信心,活跃新三板市场。 程晓明则认为,做市商与我们现在股票市场的庄的根本区别不完全在于其估值能力,而在于庄是通过利用其信息优势、专业优势、资金优势来操纵市场谋取不当利益,而做市商则是引导市场;由于做市商持有任何一只股票都是有数量区间限制的,这就与庄有根本的区别。因此,做市商制度成功之处就在于其充分发挥做市商估值的能力,而又有效的抑制其操纵股价牟利的动机。 “转板通道”并非“免检通道” 转板机制一直都是“新三板”扩容方案中被业内期待比较多的一项改革重点,转板机制可以为在新三板市场上的优质企业提供“升板”到主板市场的“绿色通道”。符合上市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能否直接转板上市,是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但记者采访的多数业内人士都认为,转板机制是新三板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安排,但目前还不适宜推出,记者了解到,即将公布的扩容方案中的转板机制并非新三板挂牌公司无需审批直接上创业板或中小板,而是提供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

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表格

供应商管理流程图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开发流程,使之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新供应商之开发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章执行。 1.3.权责单位 1.3.1.采购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1.3.2.总经理、采购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供应商开发程序 2.1供应商开发权责 2.1.1.采购部负责供应商开发主导工作。 2.1.2.品部负责供应商样品的确认。 2.1.3.采购部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负责供应商的调查评核。 2.2.供应商资讯来源及新供应商资讯来源一般有下列方式: 2.2.1.各种采购指南。 2.2.2.新闻传播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 2.2.3.各种产品发表会。 2.2.4.各类产品展示(销)会。 2.2.5.行业协会。 2.2.6.行业或政府之统计调查报告或刊物。 2.2.7.同行或供应商介绍。 2.2.8.公开征询。 2.2.9.供应商主动联络。 2.2.10其他途径。 2.3.供应商问卷调查 2.3.1.问卷设计由采购部主导,出品部等单位协助,设计应注意的事项有: 2.3.1.1.依本公司需要设计内容及格式。 2.3.1.2.应尽可能掌握、了解供应商的资讯。 2.3.1.3.易于填写。 2.3.1.4.通俗易懂。 2.3.1.5.便于整理。 2.3.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已有或新增供应商填列,该表包括下列内容: 2.3.2.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E-mail、网址。 2.3.2.2.公司概况,如实收资本、印业执照及信息、年营业额、银行讯息。 2.3.2.3.公司信用、工商信息、主要供应商品状况。 2.3.2.4.人力资源状况。 2.3.2.5.主要产品及原材料。 2.3.2.6.主要客户。 2.3.2.7.其他必要事项。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做市商(Market Maker)又被称为坐市商、造市商。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资格的取得 1、必须是纳斯达克的会员; 2、坚持达到特定的记录保存和财务责任的标准。 (二)做市商的义务和权利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 1.持续地提供两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此价格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100股)。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size)。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size)也不得低于1000股。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愿意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人或卖出该种证券。(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1000股、500股和200股的报价规模。(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500股或者100股的报价规模。 2.不可撤销的报价。做市商在接到另一位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最起码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另一协会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起码应该按照显示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报价符合市场实情。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能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且不重新提出报价,协会就可以暂停该做市商在一种或所有证券的报价。 4.超额价差。做市商对市场上的证券提出的报价,不得超过协会董事会统一的、协会经常公布的最高允许价差的参数。证券的最高允许价差,为每种证券中3家做市商最小价差平均数的125%。如果一种证券的做市商低于3家,最高允许价差就为平均价差的125%。不过,

《投资银行学》复习题

《投资银行学》复习题 一、单选题 1.()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是投资银行的一项传统核心业务。 A.证券承销B.兼并与收购C.证券经纪业务D.资产管理2.作为(),投资银行代表着买卖双方,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证券并收取适当的佣金: A. 证券做市商 B. 证券交易商 C. 证券经纪商 D. 证券承销商 3.()注重资本长期增值,投资对象主要集中于成长性较好、有长期增值潜力的企业,这钟风格的基金属于: A. 收入型基金 B. 股票型基金 C. 平衡型基金 D. 成长型基金 4.()按照我国《公司法》,如果一家优势公司A公司兼并B公司并获得控制权后,A公司保留,B公司解散(取消其法人资格),该方式称为: A. 新设合并 B. 吸收合并 C. 公司分立 D. 杠杆收购 5 .()并购公司采取增加发行本公司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这种并购方式称为: A.现金并购 B. 股票并购 C. 新设合并 D. 杠杆并购 6.()以下哪种退出方式意味着风险投资在目标项目上的基本失败。: A.创业板上市 B. OTC市场退出 C. 清算 D. 股权转让 7.()由于物价水平持续上升、货币贬值而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称为:A.利率风险 B. 购买力风险 C. 政治风险 D. 财务风险 8.在()融资方式中,通常是由项目东道国政府或它的某一机构与项目发起方或项目公司签署协议,把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特许经营权移交给后者: A. IPO新股发行 B. 可转换债券 C. BOT项目 D. 金融租赁 9.()某投资银行产品开发部门最近开发出一组“恒定—混合动态平衡投资策略实施产品”和“保本避险基金产品”,它们应该属于哪一类产品类型: A. 定价模型产品 B. 指数化产品 C. 投资组合套利产品 D. 金融衍生产品10.()证券发行者为扩充经营,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也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也就是说,做市商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将其自己持有的证券卖给买方,或用自有资金从卖方手中买下证券。做市商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由做市商决定,投资者无论买进还是卖出证券,都仅仅与做市商交易,与其他投资者无关。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最大功能和作用就是活跃外汇交易,提升外汇市场的流动性。 一、中国外汇市场的现状 1.市场具有封闭性。目前,中国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除了少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人和少数经批准可保留的外汇收入外,其他多数中资企业仍需无条件地把外汇收入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企业的外汇需求只能由银行售汇来满足。强制结售制度不但使市场主体不能根据自己未来的需求和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测自主选择出售时机和出售数量,不能真正反映外汇市场供求主体的行为,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而且导致外汇调剂完全在银行间进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实际上是为银行结售汇服务,成为结售汇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作为市场主体的外汇指定银行其会员资格的获得,须经中央银行或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必须符合严格的市场准人规则,从而使该市场失去开放性而成为封闭的市场。 2.市场存有明显的垄断性。因为强制结售汇、银行持有外汇头寸受限制,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过程中,对于超过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抛出;反之,对于不足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该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补足。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当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不能完全匹配时,由中央银行弥补不足头寸,中央银行充当最后接盘人,形成了市场双边垄断的

最新 欧美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与比较-精品

欧美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与比较 摘要:考察国外债券市场发展的实践,我们发现做市商制度是活跃国债市场不 可缺少的因素,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虽然也存在 做市商制度,但是有行无市的困扰一直存在,形同虚设。本文重点对美国国债 市场和欧洲MTS市场的做市商制度进行介绍,以期对我国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 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美国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 一、国债市场概述 从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发行第一期国债算起,美国国债市场已有两百多年 的历史,并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国债市场之一。截至2004年 底,美国未偿还国债余额75961.44亿美元,占其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117350 亿美元的64.7%.全部未偿还国债余额中,可交易国债39597.82亿美元,占 52.13%,不可交易国债36363.62亿美元,占47.87%;政府机构持有国债 31877.55亿美元,占41.97%,社会公众持有国债44083.89亿美元,占58.03%. 美国国债既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也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交易,但由于国债 投资者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大机构为主,国债交易 具有大宗交易特点,这就使国债交易集中在场外市场,场内交易量很小。2003年,纽约股票交易所全部上市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的每天交易量仅 996.7万美元,年交易量为25.02亿美元。相比来说,场外市场的国债交易量 则大的多,仅一级交易商的国债日均交易量就高达4276.12亿美元,是纽约股 票交易所债券年交易量的171倍。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是股票的场外交易市场,也采用报价驱动的做市商交易 制度,但与美国国债场外市场相比差异很大,主要表现在报价信息的分散程度上。1971年,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NASDAQ自动报价系统,使其从传统分散的 柜台交易市场发展成为集中报价、集中交易的场所。而美国国债场外市场仍保 持传统的分散柜台交易市场的格局,没有集中的报价系统,是投资者、经纪商 和交易商通过电话、电传和计算机联系起来的分散的无形交易网络。 美国国债实行多级托管体制,其中美联储的全国债券簿记系统(NBES)负 责登记托管存款类交易商的国债,存款类交易商负责登记托管客户(包括非存 款类交易商和一般投资者)的国债,非存款类交易商也对自己客户的国债进行 登记托管。这种多级托管体制促进了美国国债市场的层次化发展:一是投资者 和交易商之间的零售市场,二是交易商之间的批发市场。投资者进行国债交 易,必须在交易商开立账户。交易商为扩大客户群,增加差价收入,会自愿进 行国债双边报价,为特定区域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经纪商提供买卖服务。此 外,美联储规定,由其认可的一级交易商必须对所有可交易国债进行双边报 价,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并将二级市场做市好坏作为考核一级交易商的 重要指标。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则主要通过交易商的经纪商(IDB)进行。每个IDB都拥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主要是一级交易商和规模较大的交易商。IDB在对

做市商垄断的风险防范

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功能、影响与趋势研究 一、引言 在任何一个证券市场中,交易制度都是价格形成与发现的根本性机制,而至今为止,各国证券市场中的交易制度总体上可分为竞价交易机制、做市商制度和混合交易机制三种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做市商制度是资本市场中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而也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理论(market microstructure theory)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1]。 做市商(market maker)制度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随着70年代初电子化即时报价系统的引入,传统的柜台交易制度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场外交易市场(OTC),并形成了规范的做市商制度。目前在全球前十大交易所中,已经有NYSE、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Euronext、德国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交易所等八家交易所,均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做市商交易制度;特别是在全球主要的场外交易市场中,都实行了做市商制度。那么,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做市商制度对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影响是什么?其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引入规范的做市商制度有何启示?这些问题即是需要我们给以理论阐释和研究的。 本文以下的结构安排是:第二部分从做市商制度的功能入手,揭示其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中主要交易制度的原因所在;第三部分我们在对传统做市商制度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考察了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对市场微观结构的不同影响;第四部分研究了传统做市商制度的缺陷以及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五部分为论文小结,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提出了对我国资本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启示。 二、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对做市商功能的理论揭示首见于Demsetz(1968)[1]的研究:由于交易指令流的不确定性,证券的供求双方在时间和数量上很难达到一致,使市场不可能在同一时点上出清所有的买卖交易指令,这就需要能够提供即时交易服务的独立市场参与者——做市商,做市商的功能即在于通过设立买卖报价提供即时性服务,以出清所有满足价格要求的交易指令,保证了交易的即时性和证券价格的连续性。 自上述Demsetz的开创性研究之后,大量的对做市商制度功能的研究文献开始不断出现。这里我们从做市商制度与竞价交易机制相比较的角度入手,揭示做市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以说明其被各类资本市场采用的原因所在。 (一)做市商制度的功能之一:保持市场的流动性 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表明,流动性是一个市场是否有效和稳定的根本性要素;同时,流动性也是衡量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成本高低的最主要的指标之一:如果一个市场的流动性越强,投资者就越能够迅速、有效地执行交易,同时在交易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也越低;反之则反是。

投资银行学期末考试及答案

《投资银行学》 期末考试试卷 考生注意:1.本试卷满分100分。 2.考试时间90分钟。 3.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4.填写内容不得超出密封线。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6分) 1.()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是投资银行的一项传统核心业务。 A.证券承销B.兼并与收购 C.证券经纪业务D.资产管理 2.关于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以下国家采用综合型模式的是() 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日本 3.(),中国人民银行迈出了走向中央银行的步伐,这标志着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金融宏观调控主体,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初步形成。 A.1982年1月 B.1983年1月 C.1984年1月 D.1985年1月 4.以下不属于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体因素的是()。 A.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前景B.产品价格有无上升的潜在空间 C.投资项目的投产预期和盈利预期D.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 5.客户理财报告制度的前提是() A.客户分析B.市场分析 C.风险分析D.形成客户理财报告 6.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是()。 A.资产管理业务 B.发行业务 C.代理业务 D.自营业务 7.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于() A.1989年10月1 日 B.1992 年12月1日 C.1992年12月19 日 D.1997年底 8.按照并购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A.杠杆收购B.要约收购 C.经理层收购D.协议收购 二、多选题(每题2分,多选漏选均不得分,共30分) 1.通常的承销方式有()。 A.包销B.投标承购 C.代销D.赞助推销 2.以下属于投资银行的功能的是()。 A.媒介资金供需B.构造证券市场 C.促进产业整合D.优化资源配置 3.以下属于混业经营运作的前提条件是()。 A.银行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 B.银行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 C.当局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 D.法律框架健全 4.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 A.诚实B.守信 C.遵纪守法D.公平 5.新股发行定价应符合()原则。 A.投资价值原则B.原则市场化原则 C.风险收益对称原则D.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6.做市商制度的风险包括() A.存货价格风险B.流动性风险 C.制度风险D.信息不对称风险 7.投资银行从事并购业务的报酬,按照报酬的形式可分为()。A.固定比例佣金B.前端手续费 C.成功酬金D.合约执行费用 8.以下反收购策略中哪些是管理层反收购策略()。 A.金降落伞B.银降落伞 C.锡降落伞D.养老金降落伞 9.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新动向包括() A.开拓网上交易业务B.提供理财顾问服务 C.提供私人银行服务D.推行规范的经纪人制度10.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做市商制度存在以下()几种方式。A.单一做市商制B.多元做市商制 C.特许交易商制D.柜台交易商制 11.以下属于并购直接效应的是()。 A 价值低估效应B.合理避税效应 C.股价涨升效应D.宣传广告效应 12.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A.依法监管原则 B.合理性原则 C.协调性原则 D.效率原则 13.影响承销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A.发行公司所处产业发展前景因素

做市商制度(专题)

做市商制度基本情况 1、做市商制度简介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传统交易是由一个专家处理几百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多对一的关系,即一组做市商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更重要的是做市商为交易提供了资金,在交易中做市商先要用自己的资金买进股票,然后再卖出。这些做法使得市场的流通性大大增强,增加了交易的深度和广度。 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出现买卖双力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但是,由于做市商的利润是来自买卖报价之间的价差,在缺乏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做市商可能会故意加大买卖价差,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一个交易始终活跃的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才能给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不断的动力,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仅有先进的交易设备、方便的交易手段和大规模的投资群体是远不够的,还需要一套灵活有效的市场机制。做市商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2、做市商制度的特征 (1)所有客户均要与做市商交易,客户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买进或卖出,客户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 (2)做市商必须事先报出买卖价格,客户在看到报价后才能下订单。

3、成为做市商所需资格 (1)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 (2)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 (3)有相关的行业背景 (4)要有极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交易技能 4、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不同类型及其优点与缺点,对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期货市场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品种和情况,必然面对着类型的选择。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垄断的做市商是每只证券唯一的提供双边报价并享受相应权利的交易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综合能力,能对市场走向作出准确的预测,因其垄断性通常也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责任明确,便于交易所的监督考核,缺点是价格的竞争性较差;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做市商自由进入或退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自1980年以来,该市场的平均单位证券的做市商数目不低于7个。最新的资料显示,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要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多元做市商制的优点是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也会使价格定位更准确。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竞争也会使市场比较活跃,交易量增加。但由于每只证券有几十个做市商,使各个做市商拥有的信息量相对分散,降低了市场预测的准

供应商开发管理办法

.. .. □电子发行纸面发行建议发布单位:计划部制造部采购部仓储部项目部品管部行政部业务部 跨部门会签 (须会签不须会签 ) 制造部采购部项目 部 品管 部 行政 部 业务部 计划部仓储部

1.目的 确保供货商提供的物品能符合客户的质量与环境物质管理标准及公司的生产需求。 2. 围 凡为本公司提供各类物品及运输﹑废弃物处理﹑工程发包的供货商。 3. 职责 3.1 采购部:负责供应商的寻找,并作初鉴、交期的评鉴及供应商之管理,资料建 立与保存。 3.2 品管部:责供应商的质量能力评审和产品质量验证和监控,建立供应商质量档 案。 3.3 项目部:负责提供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样品承认。 3.4 行政部﹑采购负责环境供货商如:废物处理商﹑工程发包商等评鉴。 4. 定义: A类物资供应商:供应对产品质量性能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材料和重要外购件厂商;B类物资供应商:供应对产品质量性能有较大影响的材料和重要外购件厂商; C类物资供应商:A类和B类以外的物资用于产品生产的辅助材料,一般外购件和 生产维修物料等其它物资。 客户指定供应商:客户为其产品生产所需要的物料而指定的供货商。 5. 作业流程

6. 作业容﹕ 6.1供货商寻访 6.1.1方式 采购通过工商名录、参观展览、网上查询、他人介绍、供货商自荐、客户 指定等方式收集与本厂有关的物品及供货商信息。 6.1.2原则 (1) 具有公司[工厂]登记。 (2) 具有生产或代理本公司所需物品实绩及产能者。 (3) 公司体制、品保及财务健全者。

(4) 商业信誉良好者。 6.1.3 优先选择 公司以符合ISO/TS16949:2002为目标对供应商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供应商开发的优先顺序取决于其质量业绩、产品材料价格、研发能力及速 度、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国际知名、商誉良好、高诚信度企业 (2)已建立完整质量体系,如:ISO9001、TS16949等 (3)就地就近,过程服务好者优先 (4)综合开发能力强,质量相同,价格低优先或价格相同,质量好优先 (5)质量、价格相同,资金承受能力大者优先 6.1.3开发步骤 (1) 搜集厂商资料﹕根据材料分类﹐搜集生产各类物料的厂商﹐每类产品3 家以上(独家制造或独家代理则例外),并填写厂商数据目录表。 (2) 供货商调查﹕若有需求时﹐采购将“供应商基本资料表”传真至供货 商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 a.营业执照复印件; b.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c.公司介绍(或相关资料); d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A级供应商 需提供); e.代理商(贸易商)需提供代理证书。 (3) 调查评估:根据反馈的数据表﹐按规模﹑生产供应能力﹑管理体系等 进行评估﹐然后由采购﹑工程﹑品管进行评鉴。 (4) 送样测试﹕评鉴合格后可通知厂商送样﹐承认 (5) 比价议价﹕对样品承认合格后﹐请其报价并进行比价和议价具体参照 《采购控制程序》。 (6) 对于客户指定供货商可先行送样承认﹐OK后直接纳入合格供应商。6.2 供货商评鉴 6.2.1实地评鉴 (1) 原物料制造商 a.由采购安排评鉴时间对市、省的供应商进行实地评鉴,会同品管 部及项目部,以“供应商评估表”共同评鉴,按其得分分为:70 分以上“合格”,50~70分“基本合格”,50分以下“不合格” 三类。 b.对于供货商评鉴不合格项目﹐SQE将缺失汇总于“供货商稽核改善 措施表”同时提供于供货商做改善﹐一般要求供货商于7个工作

《投资银行学》期末考试及答案

. 可编辑范本 《投资银行学》 期末考试试卷 考生注意:1.本试卷满分100分。 2.考试时间90分钟。 3.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4.填写内容不得超出密封线。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6分) 1.( )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是投资银行的一项传统核心业务。 A .证券承销 B .兼并与收购 C .证券经纪业务 D .资产管理 2.关于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以下国家采用综合型模式的是() A .美国 B .英国 C .德国 D .日本 3.( ),中国人民银行迈出了走向中央银行的步伐,这标志着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金融宏观调控主体,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初步形成。 A .1982年1月 B .1983年1月 C .1984年1月 D .1985年1月 4.以下不属于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体因素的是( )。 A .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前景 B .产品价格有无上升的潜在空间 C .投资项目的投产预期和盈利预期 D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 5.客户理财报告制度的前提是() A .客户分析 B .市场分析 C .风险分析 D .形成客户理财报告 6.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是( )。 A .资产管理业务 B .发行业务 C .代理业务 D .自营业务 7.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于( ) A .1989年10月1 日 B .1992 年12月1日 C .1992年12月19 日 D .1997年底 8.按照并购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 A .杠杆收购 B .要约收购 C .经理层收购 D .协议收购 二、多选题(每题2分,多选漏选均不得分,共30分) 1.通常的承销方式有( )。 A .包销 B .投标承购 C .代销 D .赞助推销 2.以下属于投资银行的功能的是( )。 A .媒介资金供需 B .构造证券市场 C .促进产业整合 D .优化资源配置 3.以下属于混业经营运作的前提条件是()。 A .银行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 B .银行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 C .当局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 D .法律框架健全 4.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 )。 A .诚实 B .守信 C .遵纪守法 D .公平 5.新股发行定价应符合( )原则。 A .投资价值原则 B .原则市场化原则 C .风险收益对称原则 D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6.做市商制度的风险包括() A .存货价格风险 B .流动性风险 C .制度风险 D .信息不对称风险 7.投资银行从事并购业务的报酬, 按照报酬的形式可分为()。 A .固定比例佣金 B .前端手续费 C .成功酬金 D .合约执行费用 8.以下反收购策略中哪些是管理层反收购策略( )。 A .金降落伞 B .银降落伞 C .锡降落伞 D .养老金降落伞 9.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新动向包括() A .开拓网上交易业务 B .提供理财顾问服务 C .提供私人银行服务 D .推行规范的经纪人制度 10.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做市商制度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A .单一做市商制 B .多元做市商制 C .特许交易商制 D .柜台交易商制 11.以下属于并购直接效应的是()。 A 价值低估效应 B .合理避税效应 C .股价涨升效应 D .宣传广告效应 12.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 A .依法监管原则 B .合理性原则 C .协调性原则

做市商制度详解

做市商制度详解 一、金融市场运行的两种基本模式:做市商模式和集中竞价拍卖模式 从本源上来讲,金融市场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做市商模式(Dealership Mode)和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拍卖模式(Auction Mode)。现在世界各国各个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黄金市场等)所实行的交易机制其实都是这两种基本运行模式的混合体,只是这两种交易机制在各个市场各有侧重罢了。 一般来说,以柜台交易(OTC)为特征的无形市场通常属于做市商市场,而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为主的有形市场则属于拍卖型市场。目前世界上规模较大的交易所市场几乎都是拍卖型市场,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东京股票交易所、香港股票交易所和巴黎交易所等(伦敦股票交易所也于1997年引入了辅助性的指令驱动交易系统)。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也都属于拍卖性市场的范畴。而美国的NASDAQ股票市场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市场则属于偏重做市商特征的市场,在发达国家占有重要地位的OTC(柜台交易) 资本市场也是标准的做市商市场。另外,世界上大部分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银行市场)和外汇市场都是以做市商制度作为基本交易制度的市场。 1. 基本概念 所谓做市商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双方需借助做市商(Market Makers 或更准确的是Dealers)这类中介机构来实现金融交易的一种市场运作模式。做市商通常是一些具备相当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的经营性法人(券商),他们需要在金融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做市商的法律资格。一

旦某家做市商答应为某个金融产品做市,那么它必须完成两项基本功能:(1)为该金融产品连续报出买价和卖价;(2)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库存,无条件地按自己所报出的买价或卖价,买入或卖出投资者指定数量的金融产品。由此可见,在做市商市场,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完成的,它作为买者和卖者的中介,解决了买者和卖者在出价时间上的不对称问题,因此,它的存在可大大改善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由于做市商市场的交易开始于做市商们的报价(Quote),因此,做市商市场又被称为报价驱动的市场(Quote-Driven-Market)。 在拍卖市场,交易是在交易所集中撮合完成,投资者以市场中报出的最低要价从另一个投资者买入某一金融产品,而以市场中报出的最高出价卖出该产品。在拍卖市场上,投资者同时出价,交易在投资者之间直接完成。由于拍卖市场的交易起始于投资者发出的指令,因此,我们通常把拍卖市场称为集中化的、指令驱动的市场(Order-Driven-Market)。 2. 两种交易制度的区别 拍卖市场和做市商市场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交易的集中程度和成交方式不同 在拍卖市场,交易是在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排序后,经过专家会员或电子设备集中撮合后完成的;而在做市商市场上,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有时是在做市商和做市商之间)通过电话或网络协商后实现的,做市商报出的价格通常并不是最终的成交价格,在投资者提出买卖要求后,做市商和投资者还需就最终成交价进行协商,影响最终成交价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成交的数量,其次是付款条件和信用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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