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姚斌

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咨询题。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成效如何,这些听证怎么讲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主动的阻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形,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咨询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期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

(一)有利于保证程序公平。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平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 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要紧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平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平最大限度地保证实体的合法公平,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民主、公平、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平、准确的保证,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益的爱护。权益通常能够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稳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益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证也等于零。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明白得。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置,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畴

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权益。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情况,由人民自己决定。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截了当、明显。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简单地讲,确实是一般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阻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建立听证制度的最全然的目的确实是要给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证。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按照和讲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讲明和讲明,从而幸免主观随意性。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能够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咨询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讲明自己的利益受阻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那个地点,听证本身明显差不多成为公众政治参与的一条有效渠道。

(四)有利于提升行政效率。行政活动的效率取决于各种因素:行政行为方式的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最重要的当属程序的设置。表面上看,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置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但实际上,听证程序通过提早支付较少的交易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交易成本,从而有效地推动了行政治理目标的实现,反而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因为一项行政决定对一部分人利益的剥夺,必须得到相对人的明白得和认可,使相对人在程序完成之后,能够情愿地服从决定。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调查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对其决定的依据进行举证,当事人质证。通过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和当事人对其意见的陈述、申辩,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如此,相对人对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在做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相对人权益的保证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尽可能地幸免了因违法行政而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二、目前听证中存在的咨询题

听证制度的引进,在我国立法和行政实践中产生了主动的阻碍。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治理规定》进行了立法听证,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宽敞人民群众对立法项目的建议,引发了有关咨询题的社会大讨论,并在最终通过的法规中充分采纳了听证会的意见,有效地提升了立法质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成效。然而,我们在听证实施中也产生了一些咨询题,使听证制度的实际成效和公信力受到群众的质疑,这些咨询题要紧表现在:(一)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不够。听证代表的广泛性,是听证会真正表达民意、代表民意的一个差不多条件。例如,价格听证会选择听证代表时,存在利害关系的消费者,不同地区不同收入阶层的代表,诸多因素都要细加权衡,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选择程序依旧一个空白。考察差不多召开过的听证会,代表选择的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在制度缺位的情形下,垄断企业或公共治理部门,专门容易对听证会代表的选择进行渗透、阻碍甚至操纵。举行听证的有关利益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查找参与听证的代表,专门难保证听证代表意见的群体代表性。2004年末,包括故宫博物院、八达岭长城、颐和园、天坛、长陵和定陵在内的6处在京的世界文化遗产门票价格听证会成为了社会争辩的热门话题。而最受质疑的确实是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咨询题。许多人提出,涉及提价的6处景点是外地游客进京的首选景点,这些景点也并非北京专有,但与会的听证代表却以北京市民为主,其代表范畴的选择不够合理,失去了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不能真正代表民意。

(二)听证结论的有效阻碍小。目前,一些听证会还存在走过场的咨询题。如有些价格听证会,即使绝大多数代表都反对涨价,原定涨价方案仍能够顺利过关。“逢听证,必涨价”、听证会“只开花,不结果”等现象的存在,是群众对听证逐步失去热情和信任的重要缘故。由于目前听证具体实施制度存在缺陷,对听证组织者如何吸取采纳听证意见没有相应的程

序规定。现实中,听证机关对听证意见往往是可听可不听,甚至没有反馈意见。如果听证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产生任何阻碍,那么听证就变成了征集意见的方式,而违抗了听证的原意。听证应该成为弱势群体公布、公平表达自己意愿的一个可靠渠道,这一表达应该对行政决定的作出产生阻碍,听证结果与行政决定结果都应当公布。在行政决定结果中,应当注明对听证结果的采纳。对采纳和未采纳的听证意见,都应当阐明理由。如果听证没有实际成效,沦为一种贴着法治、公平与民主权益标签的“形象工程”,利益有关者就会失去参与的主动性。

(三)听证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目前法律对该听证不听证的行为制裁缺乏明确的规定,对听证结果是否必须为行政机关所同意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致使目前听证活动实际成效较差。例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方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和谐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但如果价格决策部门未再次听证而是直截了当做出价格调整方案又如何,谁来承担法律责任,该方法未做规定。在行政许可法中有了进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然而,如何具体操作,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违反此规定,行政机关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关于举行听证与否对行政决定作出的阻碍,法规专门少涉及。除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作出有针对性的行政行为可能引发行政诉讼,从而会因听证咨询题受到司法审查外,实践中也专门少有针对公众利益的行政决定行为因违反听证方面的规定而受到司法审查或其他方面的监督的情形。同时由于行政公布程度有限,一般公众难以把握决定过程,更无从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行政行为提出质疑意见。缺乏监督使得行政听证的现实成效难以获得提升。

三、完善听证制度,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鉴于听证存在的上述咨询题,结合听证制度的实践情形和以后进展趋势,同时考虑国内外的有关体会与教训,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建议。

(一)完善立法,做好听证工作的程序化与规范化工作。能够通过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对听证程序做进一步的规定。同时,举行听证工作,

应具有详细的听证工作实施方案,对听证的组织人、听证参加人、听证公告的内容和范畴、听证事项、听证有关材料的猎取、听证当事人的权益、听证会议的程序、听证记录及听证报告的拟定等咨询题作好打算。在开展听证工作的初期重视听证工作的程序化与规范化,有利于有关部门迅速熟悉听证工作程序,有利于正确的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观念的形成,有利于听证当事人有关权益的实现。

(二)提升听证组织者的素养,扩大听证的透亮度。听证组织者的素养是保证听证公布公平公平的关键。关于听证组织者的素养除了要求具备民主法制意识之外,关键是能对听证的精神实质有准确的把握,能以开放的心态和宽广的胸怀接纳来自不同方面的各种意见。同时要加大对听证组织者进行听证方面的专门培训,提升听证工作水平。透亮性是听证众多咨询题当中较为突出的咨询题,是听证规范运作的重要前提。听证会一样都应公布举行,听证代表的选择应公布透亮。应通过有效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听证所涉及的决策方案和有关材料,让公民通过各种途径有直截了当或间接表达意见的机会,扩大听证的社会宣传效应。

(三)重视落实听证当事人的意见,真正发挥听证的作用。通过举行听证,征询和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拟做出决定事项的意见,能够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策提供更为清晰的视角,同时也能够在听证过程中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思路进一步得以明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明白得支持行政决策,从而便于行政决定的实施。将行政听证程序真正融入行政决策过程,幸免行政听证流于形式,就应当重视在听证中所猎取的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将行政决定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咨询题及其解决方案在做出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得以充分的考虑,最大限度地幸免行政决定的实施所产生的负面阻碍和异议,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升政府权威,塑造良好的政府依法行政形象。

(四)逐步扩大听证制度的应用范畴。一方面是扩大它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的应用范畴。目前的各类听证要紧集中于政策方案的规划时期,以后应逐步在政策执行、实施效应评估等时期也引进这一制度。另一方面是应在现有行政决策、立法决策等领域的听证基础上,逐步在其他领域的重大

决策中也推行听证制度。例如司法听证、重大人事任免决策、重大工程建设决策等。我国一些地点差不多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和探究。在深圳市,听证制度早就在其他行政决策中得以应用,如都市规划方案的制定、公共汽车线路的开通、土地开发的审批等。

(五)适当适用司法程序对行政听证工作进行监督。司法审查原则是我国加入WTO后应适用的一项差不多原则,在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时,应适当对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的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关注,从而促进行政听证制度的规范化运行。

听证制度是公民运用法定权益抗击公权力机关可能的不当行为的重要方式,对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公权力机关之间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庞大反差,保证法律公平,平稳权益分配,实现社会和谐有着重大的意义。我们应当从信息公布化、决策民主化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为公众参与制造一个良好的平台,给公众以适当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共同促进首都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目标的顺利实现。

作者单位:市委研究室法制处

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前一阵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自7月1日起将全市的有线电视收费从原来的12元涨到18元的涨价通知引起了北京市民的怨声一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大家争议的焦点是有线电视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又是社会公用事业,如此大幅涨价为什么没有开价格听证会呢? ????无独有偶,最近笔者所在地的市广播电视机关在没有举行任何听证会甚至没有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本来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模拟节目转为数字节目,从而收取数字节目收视费。推广数字电视本是国家提倡的关系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好事,但是广播电视机构在使用者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情况下没有事先与使用者进行任何的协商甚至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擅自减少节目数量,笔者认为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听证的程序。这两个事件又引起了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关注。 ???听证的概述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1] 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在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用的程序,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三大原则:“公正、公开、参与”。????在普通法系国家,听证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程序规则:(1)听取对方意见;(2)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中第一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听证程序的规则。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较早确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在美国,听证的权利不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还是一个基本的宪法权利。现在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都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为在行政程序中建立听证程序奠定了宪法基础。 ???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一、居民民主恳谈制度(恳谈重在收集意见) (一)恳谈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恳谈会的形式进行。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 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建议。 (四)一般程序 1.发布公告。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恳谈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召开会议。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 责人主持召开恳谈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3.情况反馈。会议结束后5日内,社区要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反馈。社区无力解决、需要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反映,协调推动问题解决。根据工作进 (三)议事内容 1.讨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 2.讨论城乡社区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 措施办法;

3.积极化解辖区内各类不和谐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4.促进社会资源共建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5.加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辖区单位及居民的联系; 6.其他需要讨论协商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三、居民民主听证制度(听证重在解决问题) (一)听证形式 一般采取召开听证会形式进行。召开时间根据具体工作程序确定,或者根据居民群众实际需求确定。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议事 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3.召开会议。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负责人须现场回答群众问询。会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 Q/YNYC(BS).G12.106—2011 7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归口。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绍祥、张立武、赵连润。 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1 范围 适用于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2.2 《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工作职责 4.1 拟作出重大决策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听证的组织实施。 4.2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5.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作出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5.2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组织重大决策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5.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5.4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专卖管理行政职能作出可能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5.4.1 起草和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5.4.2 制定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5.4.3 制定加强或放松专卖行政管制措施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5.4.4 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5.4.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中的听证不属重大决策听证。 5.5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听证由拟作出重大决策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6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拟举行重大决策听证前,应当经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或县区局专职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查。 5.7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5.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内设职能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该职能部门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该职能部门或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也可以向市、县区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或者拟作出决策的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若干建议定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若干建议 杨晓旭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渐显现出来。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制度并不合理,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的会计管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不完善,财务内容和处理方法不规范以及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专业素养不高等方面。本文首先提出了企业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我国的会计管理制度改进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若干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制度完善措施,希望对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制度;问题;完善措施 我国中小企业大部分都是相互合作、相互配合的关系,一般都是处于刚起步或者是高速发展状态,因此其公司内部资金和人力资源相对而言还是比较缺乏的,而其监督管理制度处于一种落后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很多中小企业还没有意识到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很多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都不是很健全,其会计人员也都不是很专业,从而影响了企业管理的综合质量。对此,中小企业应当深刻分析其会计管理制度中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地方,并加以改进,最后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会计管理制度。 一、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制度设计现状 (一)企业主体存在限制,容易引发财务管理混乱 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是合伙企业或合作制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对外往往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一旦遭遇经济纠纷,经营者与企业由于财务管理上的混乱局面,缺乏有效的会计核算,不利于责任的明确划分,不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 (二)会计机构设置简陋,会计人员不专业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较为简陋,导致职责范围不明确,总体上难以形成一套实用的会计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多数中小企业没有专业化的会计人员,更谈不上专业化的会计队伍,往往由非专业人员来兼职,更有部分企业的会计工作由企业主一人揽下,缺乏明确的分工,工作上往往顾此失彼。

社区工作制度汇编

XX区社区工作制度汇编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建设和谐社区。 二、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健全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社情民意表达机制、社区居民参与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共驻共建机制。制定民主管理、居民会议提案、社情民意表达、居民会议、资源共享等制度。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并向居民会议负责。 四、研究商议本社区发展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协助政府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整合社区资源,开展共驻共建,发展社区公益事业,扶持和组织社区服务。 五、讨论决定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相关事项,包括居民反映突出的问题,涉及多数居民利益的公益性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畅通民主诉求渠道,及时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 六、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七、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站)制度,明确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站)成员岗位职责,负责对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站)成员的考核、评议和聘用。 八、领导社区工作站完成本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及政府交

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社区的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社区工作站工作职责 社区工作站接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街镇的业务指导。社区工作站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监督、考评。其工作职责是: 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的居委会任务中的具体事务,落实社区居委会提出的工作计划,执行居委会会议决定。每季度向社区居委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洽理、民事调解、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民间组织等项工作。 三、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协助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培育社区服务类民间组织、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在社区内为居民开展“便民、公开、依法、高效”的一站式服务,负责受理、承办、代办、转办社区居民事务。 四、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听取社区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来电、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记录,承办有专人,答复有时限,诉求有反馈。 五、负责社区基础数据的管理工作,规范社区基础信息的采集,保证社区各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积极推进和落实社区楼门院长报告制度和专兼职信息员制度。 六、对社区协管人员实行统筹调配,统一管理。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9日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针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根据同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和实际情况,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年度目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中国会计发展史

中国会计发展史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会计制度古代、近代、现代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从原始记录计量到单式簿记再到复式簿记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变革过程。 关键词:原始计量单式簿记复式簿记 1.古代会计阶段 中国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劳动产品的分配、交换及消费等问题凸现,“计数”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必要,人们逐渐形成数量观念,并尝试着以实物、绘画、结绳、 刻契等方式来表现经济活动及其所反映的数量关系。由实物记事(计数)、绘画记事(计数)、 结绳记事(计数)、刻契记事(计数)等方式所体现的原始计量记录行为基本代表着同时期 的“会计”行为,或者说,原始计量记录行为是会计的萌芽状态,成为会计的直接渊源。 奴隶社会取代原始社会后,在原始计量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最早的会计制度。中国有关会 计事项记载的文字,最早出现于商朝的甲骨文;而“会计”称号的命名、会计的职称则均起 源于西周,其含义是通过日积、月累的零星核算和终的总合核算,达到正确考核王朝财政经 济收支的目的。据《周礼》记载,西周国家设立“司会”一职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月计 岁会”,又设司书、职内、职岁和职币四职分理会计业务,其中司书掌管会计账簿,职内掌 管财务收入账户,职岁掌管财务支出类账户,职币掌管财务结余,并建立了定期会计报表制度、专仓出纳制度、财物稽核制度等。这表明大约在西周前后,我国初步形成会计工作组织 系统。当时已形成文字叙述式的“单式记账法”。 春秋以至秦汉,在会计原则、法律、方法方面均有所发展。孔子提出了中国最早的会计原则:“会计当而已矣”,意思是会计要平衡、真实、准确。具体说是要求会计的收付存平衡 正确无误,它与目前的“客观性”原则相似。战国时期,中国还出现了最早的封建法典--《法经》,其中包含“会计”方面的内容,如在会计簿书写真实性和保管方面,规定会计簿书如 果丢失、错讹,与被盗数额同罪;在会计凭证和印鉴方面,规定券契(当时的原始凭证)如 有伪造、更改等情,重者与盗贼同罪论处,轻者以欺诈论处,如上计报告不真实,有欺诈隐 瞒者,根据情节轻重判刑;在仓储保管方面,规定对于账实不符的,区分通盗、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在度量衡方面,规定度量衡不准者,按情况不同实行杖打 等处罚。秦汉时期,中国在记账方法上已超越文字叙述式的“单式记账法”,建立起另一种 形式的“单式记账法”,即以“入、出”为会计记录符号的定式简明会计记录方法。它以“入 -出=余”作为结算的基本公式,即“三柱结算法”,又称为“入出(或收付)记账法”。西 汉时采用的由郡国向朝廷呈报财务收支簿——“上计簿”可视为“会计报告”的滥觞。南北 朝时期,苏绰创造“朱出墨入记账法”,规定以红记出、以墨记入。 唐宋时期,我国会计理论与方法进一步推进。首先,产生了《元和国计簿》、《太和国计簿》、《会计录》等具有代表性的会计著作。《元和国计簿》和《太和国计簿》分别为唐人李 吉甫、韦处厚所撰,收录了唐代人口、赋役、财政、税收等方面的统计资料,按照国家财政 收入项目分别记载其收入数字。《会计录》为宋人所编,是一种按照国家规定的财计体制和 财政收支项目归类整理,并加以会计分析的经济文献。其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会计、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姚斌 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如何,这些听证究竟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积极的影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况,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 (一)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合法公正,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民主、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保护。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公权

和私权。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理解。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接、明显。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建立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障。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根据和说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主观随意性。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说明自己的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这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沪民基发[200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02.14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沪民基发[2006]9号二○○六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市民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是指居民区居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与居民区党组织的关系) 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五条(听证会的召集) 居委会召集听证会,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居委会意见后,由居委会决定。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召集听证会。涉及居民区事务,居委会自行召集听证会。 第六条(听证会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听证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项目或重大事项涉及到的有关居民群众代表、居民会议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等组成。

我国会计准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02305260.html, 我国会计准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作者:赵一彬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23期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跨国公司的发展速度加 快,当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建立一个高标准高、全球化的会计准则,这也是世界上各个国家所要面临的共同问题。也就是说会计发展的重要趋势就是建立一个国际化的会计准则。本文通过对我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现状分析,认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是国际协调与趋同。进一步分析我国会计准则在以后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化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对策 一、中国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现状 会计制度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分析,广义是指在会计工作中要遵循的所有的规则、方法和程序。而狭义的方面就是指仅仅适用于一种企业的或是一种组织的会计核算原则、政策和规定等,此外,还包括会计科目和报表等使用说明。 1.现行会计制度 我国财政部在2000年1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将制和行业的所有界限都打破,重新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统一标准的会计核算制度。与之前划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划分行业,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及运用、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 2.现行会计准则 (1)基本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就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在这项准则中一公分共10章66条,基本内容由总则部分、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准则,以及财务报告准则组成。 (2)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是在基本会计准则颁布之后才开始制定的,分别在1995年4月、7月、9月批颁布了30个具体会计准则征稿要求。 我国财政部对于如何区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当前并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我们采取同时存在制度和准则的原则,以会计准则为准,对于在会计准则中有相关规定的,都是以准则为主,对于那些没有会计准则规定的,按照会计制度来办理。这样一来,就可以在完整的会计制度体系形成之后,慢慢的向会计准则开始过度。 3.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界定 (一)行政听证的概述 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意见的法律程序。[1]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 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 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 的法官。[2]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Judicial Hearing),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 其辩护的机会。[3]后来逐渐为立法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之为“立法听证”(Legislative Hearing),正如迪普洛克勋爵所说,人们获得“听取针对他的指控并提 出自己理由的公平机会”的权利对文明法律制度来说如此重要,以致可以假定议会的宗旨是:“任何违背这一要求而作出的决定无效”。[4]到20世纪晚些时候,才正式运用于行 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目前我国学界所谓的听证主要是指“行政听证” (Administrative Hearing)。[5]所以,我国学者一般将听证作如下定义:听证是行政 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 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 律制度。[6]听证制度运用于行政领域并得到较大发展,一方面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另 一方面是对行政权扩张的担心而导致的对权力约束和对公民权益加强保护的结果。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文研究的“行政 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 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 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 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 (二)行政听证的分类 《听证规则》将听证分为两大类:一是依申请听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 二是依职权听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从启动方式上讲,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具有相似性,均由依法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当事人(行政许可 还包括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具有 相似性,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调查研究。从功能上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都是听取当事人(行政许可还包括利害关系人)申 辩与陈述,从而有利于查明具体案件事实,弄清个案的是非曲直;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 证都是广泛、充分征求意见,从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依据。[7](三)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念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颁布,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价格听证制度推进了政治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但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失职使它的运行陷入了困境。本文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缺陷建议 在2009年,各地水价听证会屡出状况,具体情况如下: □新闻背景 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12月16日,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焦点不在于涨不涨价,而是涨价方式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三年逐步调整”。 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即将举行,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 在2009年的最后一个月里,各地纷纷展开一场水价听证大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80%的城市都有上调水价的计划。这意味着全国数百座城市将出现水价齐涨的局面。但是,一场场的听证过后,有关听证会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开始广受公众质疑,民意“被代表”、缺乏透明度等指责不绝于耳,甚至引发对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的质疑。[1] 不止这些,在其他方面听证制度也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为了更好的了解和解决问题,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发展历史。 听证(Hearing)一词,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实现正义。[2] 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决策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要求。1997

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为了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工作,按照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街道结合街 道和社区的实际,根据前期工作调研,初步制订了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社区听证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 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的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 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1、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听证会议事议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 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 应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讨论决定。 2、听证会成员的确定。社区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为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 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 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 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确定。 3、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社区 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 提出,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4、听证事项的确定。听证会前,社区居委会应对多数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并同政府有关 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 征求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 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5、听证会的组织召开。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听证 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 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6、听证会的会议程序。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②、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公示听证制度

海安县商务局公示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行政决策的听证和公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决策听证和公示,应当坚持适当与及时、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示: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商务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对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的制定、修改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和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和公示,应当根据决策事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联度和决策事项的影响范围确定。 第五条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公示前5日内报主管局长决定,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内容与决策事项公示同时 向社会发布。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听证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形成听证报告。 第七条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说明、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结果; (五)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方式按照《海安县商务局政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当如实、全面,并及时形成公示情况说明书。 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行政决策听证和公示应当于决策会议召开前完成,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送达到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行政决策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2019年整理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公共听证在政府的行政决策过程中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在《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中确立了公共听证的地位,制定中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也将引入听证程序。1998年价格法在我国的行政决策领域率先引入了听证,实践几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也在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疑问和困惑,到底听证在政府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如何,如何定位听证制度,本文拟根据我们近几年来价格决策听证的经验和实践,对听证的地位和关系进行一些探讨。一、价格法所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属于准司法公共听证范畴。根据听证的目的和法律要求的不同,公共听证可分为准司法听证(QUASI-JUDICIALHEARING)和立法听证(LEGISLATIVEHEARING)。一般说来,立法听证属非正式听证,所有利益关系各方均有权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对论点和论据的相关性的要求不高,往往也不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意在听取最广泛的公众意见和建议。相对于立法听证,准司法听证是正式听证,有严格的法律和程序约束,操作不当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根据以上的特点和定义,就政府部门而言,我们可以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归纳为准司法听证,如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

证,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归纳为立法听证,如立法法所规定的听证。因此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价格决策听证应当属于准司法听证的范畴,并由此决定了价格听证的特点、内容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价格听证对政府价格决策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价格听证旨在规范政府价格决策,促进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其科学性、透明度。我们认为,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听证程序的强制性。《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听证目录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由此将听证纳入部分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任何主客观原因忽视和规避听证程序的价格决策都是无效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次是听证会严格的程序约束。听证办法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并对价格听证的组织、过程、听证参加人、材料送达、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听证都是无效的;三是听证对价格决策的法律约束。一方面听证办法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明确了听证结论对价格决策的约束,防止了听证过程的走过场。另一方面,作为准司法听证,价格听证应当遵循法庭质证的一般原则,即要求价格决策所依据的论点和依据应当在价格听证会上公示,未向听

执法听证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听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访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听证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 前款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具体从事拟听证事项的机构。 第七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法律、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三)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七)决定中止听证和延期听证;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禁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意见或者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有关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

昌宁县旅游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解析

昌宁县旅游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 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09〕41号)文件要求,为确保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的有效推进,结合旅游局实际,特制定《昌宁县旅游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 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全面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努力实施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众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信息查询便捷化、多样化,推动旅游局自身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旅游业平稳较快 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实施办法》为依据,切实规范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和政务信息查询工作。

(二)公开透明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重大决策制定、重要项目实施、重点工作进展以及政务信息都要实行全程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 权和监督权。 (三)便捷高效原则。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多渠道、多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和政务信息查询提供最大方便,提高公众参与度。 (四)突出重点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将涉及公共、公众直接利益的事项和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的“窗口”单位作为推行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重点。 (五)监督问责原则。对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动态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推行工作见实效、出成果。 三、主要内容及目标要求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实施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加快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旅游局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极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都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听证会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证听证的合法性;听证会结束后,要形成书面听证报告,经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 据,并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我国会计的发展变化史 九

我国会计的发展变化史九 1.我国会计的发展变化史 我国的会计发展经历了原始记录计量、单式簿记和复式簿记三个主要的阶段。原始的计量记录的行为始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而早在西周时代,我国就进入了单式簿记阶段,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系统和定期会计报表制度、专仓出纳制度、财物稽核制度等。此后,中国已经有了“会计”的称叫,会计在当时的意义是:既有日常的零星核算,又有岁终的总核算,通过日积月累的核算,目的是正确考核财政经济收支。东汉及以后,在封建社会时期的中国逐步形成了“四柱清册”的记账算账的会计形式。在12世纪后,也就是在南宋时期出现了“审计院”,以及在此之后明朝的“都察院制度”、财物出纳印信勘合制度、黄册制度等等,都闪烁着中式会计记账算账的历史光辉。公元10世纪至15世纪中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经济萌芽在沿海地区的出现,不仅以“四柱结算法”为核心的中式会计的方法体系建立完善,而且账房组织制度已经形成。明末清初还出现了许多记账方法。从15世纪中叶起,中国开始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科学技术方面落后于西方国家,自此,中国的会计开始沦落。20世纪初,西方现代复式簿记传入我国,主要在海关、邮政、银行、铁路及大的工商业中使用。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会计在吸收西方会计精华的同时,不断改革创新,兼收并蓄,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会计从开始形成一门自成体系的独立科学一直发展到现在,已有两百年历史。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两百年虽然是短暂的一段,但是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却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的认识进入了新的阶段,各门科学都在各自的领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深度和广度进军.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其发展速度更加迅速。应该承认,直到现在为止,会计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其理论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人们对会计这一客观社会现象的认识还远未进入“自由王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几十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会计实践方面出现了极大的变化,而会计理论的发展和提高就显得更落后了。 1.1新中国会计制度改革的历程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会计制度建设经历了建国初期学习苏联会计模式,文革时候会计制度基本被毁,改革开放后会计制度的重新建立以及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的历程,而中国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中国现阶段会计规范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环境的变化,经历了统 一→细分→统一的过程,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 1.2我国经济对会计行业的影响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并已经进入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我国的开放型经济是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开放型经济,它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开放的、但又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理论与方法。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形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会计人员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社会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以及世界范围内各种文化的相互交融,我国已经悄然进入了一个新经济时代。会计作为一种经济语言,它是反应经济的晴雨表,给经济发展提供依据,使国家正确改变经济调控手段,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让经济发展有利我国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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