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山西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山西产险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山西省辖区内参与财产保险业务招投标活动的财产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投标业务包括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参与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所开展的保险招投标业务。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四条保险机构在参与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严格执行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禁止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他险种。如需修改条款和调整费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一)交强险投标业务管理。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费率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严禁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系数;严禁擅自打折、变相打折、

通过“特别约定”等方式擅自变更条款、变相降低或提高交强险费率;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所记载的信息进行报价。

(二)商业车险投标业务管理。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管部门审批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在制定商业车险报价方案时应当说明单车调整系数,根据车辆使用性质,据实报价;不能提供单车信息的,应当完整说明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条件;不得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最低折扣报价;采用的产品组合,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示;不得以赠送险种、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管理。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以及总公司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保险机构要及时、足额、有效安排再保险,严禁任意拆分危险单位、违规共保、贴费分保等行为,防止发生危险单位划分不科学而无法分保的现象。对尚未出台纯风险损失率表的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确需修改条款和调整费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五条保险中介机构在参与财产保险业务招标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保险监管规定,不得限定保险机构使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财务管理,认真执行《保险法》、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规定以及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地核算保费收入以及相应的成本支出。

(一)保险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核算保费收入。严禁通过虚挂应收保费、净保费入账、撕单、埋单、坐扣保费、鸳鸯单等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给予回扣以及其他不当利益。

(二)保险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核算各项成本支出。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违规批单退费、编造假赔案或虚增赔款等形式套取资金,超比例支付手续费、给予回扣以及其他不当利益。

(三)严禁保险机构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给予招标方防灾费、培训费等其他利益。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强化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参与投标业务时,应当广泛收集信息,对投标项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各项风险进行分析比较,确定风险控制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八条省级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切实承担对投标业务的管理职能:

(一)建立健全投标业务管理制度、核保核赔责任制度、风险评估制度等各项内控管理制度。

(二)明确负责各类投标业务的分管领导、联系部门和联

系人,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对所属机构合规经营、风险管控的指导和培训力度。

(四)加大系统内的业务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内部稽核检查,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章事前报告

第九条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参与保险招投标活动实行事前报告。事前报告招投标业务的标准和范围:

(一)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参与保险招投标业务项目,应由省级保险公司和参与招投标的保险中介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前5日内,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提交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原件。行业协会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立即进行登记,并在招标文件原件上加盖“已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告”字样,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报送机构。

第十一条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参与保险招投标业务项目,应由省级保险公司和参与招投标的保险中介机构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前5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山西保监局报告,并电话确认。(报送格式见附件1:《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清单》和附件2:《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清单》)

第四章事后报告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投标业务实行事后报告。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作为投标主体应于中标后3日内(含公示期),由省级保险公司和参与投标的中介机构将中标项目的相关内容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行业协会报告。(报送格式见附件3:《财产保险投标业务中标清单》)

第十三条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作为投标主体应于中标后3日内(含公示期),由省级保险公司和参与投标的中介机构将《财产保险投标业务中标清单》(附件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关资料向山西保监局书面报告。(包括保险费的详细计算过程的说明、适用的保险费率、费率浮动幅度、风险调节系数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各省级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本公司各级机构中标业务的承保情况,向山西保监局书面报告。(报送格式见附件4、5:《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机动车辆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

第十五条各保险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向山西保监

局报告投标业务流失到外省的情况。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业务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招投标资料,密切关注市场反映,了解业务后续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山西保监局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山西保监局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对招投标业务的监管:

(一)实施报送情况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所参与保险招投标业务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或报送资料存在虚假、漏报现象的,山西保监局将追究省级保险机构分管领导、相应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以及保险中介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二)实施重点监管,委派监管员对重点保险招投标项目执行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实施后续监管,山西保监局将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规取得中标资格的机构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严格执行保险监管规定而流失到省外的招标业务,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应当结合保险市场实际和公司意愿,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并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招投标业务进行定期检查。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规定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规定 为了使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财产得到及时赔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1.理赔机构及职责 1.1机电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汇总、确认公司财产的保险范围、设备出险后报案、现场勘查及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理赔费用结算等工作。 1.2企管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出险设备的原始发票或复印件等工作。 1.3相关单位应各指定一名专人(指定人员更换工作,由分管设备主任)负责本单位所属财产保险范围的确定,设备出险后及时通知机电部,迅速召开会议准备理赔资料,及时交机电部进入理赔程序。 1.4机电部或供应部相关人员应负责提供维修合同或购货合同。 2.保险种类:机损险;综合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2.1机损险、综合险是各车间所在界区内的机器设备、管道,仪表电气、电缆等的设备财产保险 2.2雇主责任险是公司投保时所有的在职职工。 2.3公众责任险是我公司员工、财产以外的人和物。 2.4保险险种可能依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具体以保单为准。 3.理赔程序 3.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本单位的保险联络员应按下述步骤判断是否需要报案。 3.1.1首先确定出险设备受损价值。 3.1.2如果受损价值小于3000元,不需要报案。 3.1.3如果在投保范围内且受损价值大于3000元,出现故障直接原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尽快报案;出现故障直接原因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必报案。 3.2报案 3.2.1报案注意事项: 3.2.1.1说明出险单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保单号、设备名称及损失项目、估计损失数额,已采取的措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2.1.2因生产需要无法保留第一现场电话报案时应明确说明,并由报案人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业务档案的工作质量,维护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业务档案的信息存储、咨询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业务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业务档案是指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和保险公司在承保、批改、理赔等业务处理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单证、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文件资料,包括已承保的投保资料档案、保险合同资料档案、案件理赔资料档案及其它业务档案。 第四条业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两大类。文书档案是指在传统直接记载有信息无需借助外部阅读工具阅读的各种纸质(包括纸、塑、胶等)文件档案。电子档案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档案。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归档 第五条在完成承保理赔工作后,应在一个月内向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所有原始归档材料,双方清点移交材料并在“业务资料归档交接清单”上签名(清单项目:移交机构、移交人、移交时间、保险合同号或赔案号、单证张数、接收机构、接收人签字),并确保原始档案资料的排列顺序与交接清单一致。 第六条业务档案管理员在收齐原始档案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入库,保险档案的整理、立卷应以保证各种文件、单证的系统、完整、真实和保持历史联系为原则。具体如下: (一)非车险保单按险种归档,依险种保单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 每50个流水号装订一卷,批单归入原承保单证案卷中(如案卷已装订归档,则粘贴在首页),若单一险种当年度保单号不足50号,则与其他险种合并归档装卷。作废、丢失单证单独归档; (二)车险保单依印刷流水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每50个流水号装订一卷;批单单独装订,按印刷流水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每50个流水号装订一卷。 第七条业务案卷承保材料依下述顺序从上至下归档装订: (一)交强险承保单证:依不同交强险险种类别归档

新奥集团财产保险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新奥集团财产保险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新奥集团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企业保险活动的管理,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转移风险、分散风险、提高索赔效率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 2 投保的原则 2.1全面性原则。凡属企业所有和管理的、未来可能遭受损失的财产,均需按照规定办理保险业务。 2.2系统性原则。投保工作应有计划进行,投保险种要合理组合。 2.3时效性原则。保险业务应做到投保期间合理、出险报案快、索赔效率高,重要财产不得出现保险空白期。 3 范围 3.1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各项流动资产保险和各项固定资产保险。 3.2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国内运输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 3.3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各种机动车辆保险。

3.4第三者公众责任险。所经营的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性质,如发生事故会危及社会公众安全的,应投保第三者公众责任保险。 4 职责 4.1财务部门负责财产保险的实施与管理。 4.2集团公司财务部职责 4.2.1拟定企业各项财产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体系,保证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健康有序的开展。 4.2.2具体办理集团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指导各成员企业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审定成员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 4.2.3检查各成员企业财产保险工作,调查财产损失原因,督导损失索赔。 4.3成员企业财务部门职责 4.3.1拟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办理本企业各项财产保险业务。 4.3.2参与保险事故处理的调查,提出索赔建议。 5 投保 5.1财务部门组织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部门根据企业财产状况,按必须、必要、一般,分类拟订年度财产保险投保方案。 5.2投保方案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核准。 5.3根据批准的投保方案,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保险业务的落实。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山东迪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企业保险活动的管理,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转移风险、分散风险、提高索赔效率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各项流动资产保险和各项固定资产保险,均按照本保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2.2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国内运输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均按照本保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2.3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各种机动车辆保险,均按照本保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2.4第三者公众责任险等均按照本保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3、职责 3.1财务部门负责财产保险的实施与管理。 3.2公司财务部职责 3.2.1拟定企业各项财产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体系,保证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健康有序的开展。 3.2.2具体办理集团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指导各成员企业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审定成员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 3.2.3检查各成员企业财产保险工作,调查财产损失原因,督导损失索赔。 3.3成员企业财务部门职责 3.3.1拟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办理本企业各项财产保险业务。 3.3.2参与保险事故处理的调查,提出索赔建议。 4、投保 4.1财务部门组织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部门根据企业财产状况,按必须、必要、一般,分类拟订年度财产保险投保方案。

4.2投保方案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核准。 4.3根据批准的投保方案,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保险业务的落实。 4.3.1保险公司选择按既定的险种及有关事项,与保险公司进行实质性的接触,商谈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期间和理赔时效的确定、损失赔偿和争议解决的确定等。 4.3.2保险合同的签订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审批及签订。 4.3.3保险合同的备案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本一份备案。 5、保全 5.1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现场当事人,要及时向安保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领导人组织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事故有关事项的处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把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 5.2事故调查 企业事故处理小组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5.3现场救护 企业要积极开展灾害事故的救治工作,动用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5.4索赔落实 当灾害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经保险公司调查认定后作为赔偿请求的开始。 5.4.1赔偿申请 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5.4.2赔偿方式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摘要: 1、总则 1.1 为规范国内财产再保险市场,加强对财产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引导,实现国内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以下简称临分),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1.3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范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范所称分入业务,指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

保险人处接受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1.4本规范适用主体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 2、再保险战略管理 2.1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公司总体分出比例的目标区间和制定公司的再保险预算。 2.2 财产保险公司应界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关键节点,设定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权限分工。 2.3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重损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确定各产品线的“每次事故最大自留额”(以保额为基础)。 2.4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并加强风险累积责任的管理,并建立风险累积责任的识别和管理原则(地区\行业\险种)。 2.5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接受人的选择原则,包括对资信的审核以及资信风险分散度(单一再保险接受人接受限额)的考量原则。 2.6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资产可摊回性的评估原则。 2.7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信息的内部报告以及外部披露流程; 2.8 财产保险公司应确立再保IT系统的建设与完善目标,并组织实施。 3、再保险运营管理

保险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根据《XX黑龙江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财产保险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控制风险、规范运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二章财产保险管理工作责任制第四条我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由财务部归口管理,由设备部、总经理工作部、多经公司等有关部门配合。各部门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财产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工作接受省公司各主管部门对保险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和省公司保险管理规定,制定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二)按时向省公司上报保险投保方案。 (三)配合省公司财产保险的招标、评标工作。 (四)按照省公司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协议等。

(五)负责保险合同的执行。 (六)组织保险事故的索赔工作。 (七)建立财产保险业务档案。 (八)按时上报月度出险及索赔情况统计表和年度保险工作总结。 (九)负责日常保险管理工作。 (十)负责保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一)负责保险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投保范围和投保程序 第七条保险投保范围原则上为易燃、易爆、易损、高温、高压、重要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和设施及重要在建工程。 第八条保险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车辆险、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等险种。 第九条投保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财产保险投保范围、金额、险种等事项的方案制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方案上报省公司审批同意后财务部负责实施: 1.机器损坏险和财产一切险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确定的保险单位以及相应条款,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 2.建筑安装一切险按照省公司意见实施。 3.车辆保险按照公司意见实施。 (二)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及保险合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于每年11月份向省公司上报保险公司服务评价表和保险方案的改进意见及建议。

新奥集团财产保险管理规定试行

新奥集团财产保险管理规 定试行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新奥集团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试行) 1 总则 目的 为规范企业保险活动的管理,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转移风险、分散风险、提高索赔效率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 2 投保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凡属企业所有和管理的、未来可能遭受损失的财产,均需按照规定办理保险业务。 系统性原则。投保工作应有计划进行,投保险种要合理组合。 时效性原则。保险业务应做到投保期间合理、出险报案快、索赔效率高,重要财产不得出现保险空白期。 3 范围 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各项流动资产保险和各项固定资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国内运输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各种机动车辆保险。 第三者公众责任险。所经营的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性质,如发生事故会危及社会公众安全的,应投保第三者公众责任保险。 4 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财产保险的实施与管理。 集团公司财务部职责 拟定企业各项财产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体系,保证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健康有序的开展。 具体办理集团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指导各成员企业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审定成员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

检查各成员企业财产保险工作,调查财产损失原因,督导损失索赔。 成员企业财务部门职责 拟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办理本企业各项财产保险业务。 参与保险事故处理的调查,提出索赔建议。 5 投保 财务部门组织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部门根据企业财产状况,按必须、必要、一般,分类拟订年度财产保险投保方案。 投保方案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核准。 根据批准的投保方案,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保险业务的落实。 保险公司选择 按既定的险种及有关事项,与保险公司进行实质性的接触,商谈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期间和理赔时效的确定、损失赔偿和争议解决的确定等。 保险合同的签订 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审批及签订。保险合同的备案 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本一份备案。 6 保全 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现场当事人,要及时向安保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领导人组织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事故有关事项的处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把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 事故调查 企业事故处理小组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现场救护 企业要积极开展灾害事故的救治工作,动用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6.4索赔落实

新奥集团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试行)

新奥集团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企业保险活动的管理,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转移风险、分散风险、提高索赔效率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 2投保的原则 2.1全面性原则。凡属企业所有和管理的、未来可能遭受损失的财产,均需按照规定办理保险业务。 2.2系统性原则。投保工作应有计划进行,投保险种要合理组合。 2.3时效性原则。保险业务应做到投保期间合理、出险报案快、索赔效率高,重要财产不得出现保险空白期。 3范围 3.1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各项流动资产保险和各项固定资产保险。 3.2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国内运输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 3.3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各种机动车辆保险。 3.4第三者公众责任险。所经营的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性质,如发生事故会危及社会公众安全的,应投保第三者公众责任保险。 4职责 4.1财务部门负责财产保险的实施与管理。

4.2集团公司财务部职责 4.2.1拟定企业各项财产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体系,保证企 业财产保险业务健康有序的开展。 4.2.2具体办理集团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指导各成员企业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审定成员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 索赔。 4.2.3检查各成员企业财产保险工作,调查财产损失原因,督导损失 4.3成员企业财务部门职责 4.3.1拟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办理本企业各项财产保险业务。 4.3.2参与保险事故处理的调查,提出索赔建议。 5投保 5.1财务部门组织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部门根据企业财产状况,按必须、必要、一般,分类拟订年度财产保险投保方案。 5.2投保方案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核准。 5.3根据批准的投保方案,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保险业务的落实。 5.3.1保险公司选择 按既定的险种及有关事项,与保险公司进行实质性的接触,商谈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期间和理赔时效的确定、损失赔偿和争议解决的确定等。 5.3.2保险合同的签订 及签订。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审批 5.3.3保险合同的备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 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和《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在有效满足公司正常成本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科学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调配保险资金与投资资金比例,保持公司资金合理的流动水平下适度提高其流动性,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公司流动性管理应覆盖公司所有业务。 二、审慎性原则:各单位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的评估和判断,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各单位应加强资金收支、资金运用变

化的预测和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资金使用,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第六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二、日常现金流管理。 三、业务管理。 四、投资管理。 五、融资管理。 六、再保险管理。 七、流动性风险监测。 八、现金流压力测试。 九、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七条公司流动性风险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模式。各级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全面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管理层、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投资管理中心、车险/人身险/财产险/农业保险管理部、产品与精算部、营销管理部、再保险管理部、战略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标准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 二、本规适用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对于本规有明确规定适用再保险交易双方和再保险经纪人的容,也适用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 三、本规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业务、分入业务、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再保险战略管理 一、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

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确定再保险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正确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再保险业务,合理分散风险,优化业务结构,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三、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遵循再保险业务的运行规律和管理模式,确保其风险管控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财产保险公司应确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重点环节,合理安排公司部再保险管理的分工,明确设定再保险管理流程和权限,定岗定责。 五、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财产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六、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重大损失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确定各产品线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针对巨灾事故的每次事故责任累积限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提高保费实收率、防并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产品线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应收保费定义及确定原则 本规定所称“应收保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在确认应收保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二)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 按照是否逾期,应收保费分为逾期应收保费和未逾期应收保费。 第四条应收保费逾期与逾期账龄的计算 应收保费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应收保费逾期账龄,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为起点,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起点,至评估日止的逾期时间。 第五条应收保费管理原则 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签单,谁负责”原则。签单业务员(以保单“归属业务员”一栏记载为准)应对应收保费从产生到催收直至最终收回(或产生坏账)这一过程全面负责。 (二)“终身制”原则。签单业务员应对其销售或负责的业务所发生的应收未收保费,不管岗位是否变化,终身负责催收。如签单业务员离职,应在离职前将名下所挂逾期应收保费全额追回。不能追回的或有部分未逾期的应收保费,应由该业务员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继续负责组织催收。 (三)“资金时间成本”原则。应收保费属于被客户占用的资金,其产生的时间成本高低与应收保费金额的大小以及逾期时间长短成正比。对于逾期应收保费产生的时间成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纳入考核管理。 (四)“放账风险补偿”原则。针对应收保费所可能产生的坏账风险,应建立应收保费可收回金额的定期评价机制,确定发生减值的,应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第六条管理框架与职责分工 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公司销售、承保、财务、信息技术、法律和监察审计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山东迪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企业保险活动的管理,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转移风险、分散风险、提高索赔效率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各项流动资产保险和各项固定资产保险,均按照本保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2.2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国内运输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均按照本保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2.3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各种机动车辆保险,均按照本保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2.4第三者公众责任险等均按照本保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3、职责 3.1财务部门负责财产保险的实施与管理。 3.2公司财务部职责 3.2.1拟定企业各项财产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体系,保证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健康有序的开展。 3.2.2具体办理集团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指导各成员企业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审定成员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 3.2.3检查各成员企业财产保险工作,调查财产损失原因,督导损失索赔。 3.3成员企业财务部门职责 3.3.1拟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办理本企业各项财产保险业务。 3.3.2参与保险事故处理的调查,提出索赔建议。 4、投保

4.1财务部门组织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部门根据企业财产状况,按必须、必要、一般,分类拟订年度财产保险投保方案。 4.2投保方案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核准。 4.3根据批准的投保方案,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保险业务的落实。 4.3.1保险公司选择按既定的险种及有关事项,与保险公司进行实质性的接触,商谈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期间和理赔时效的确定、损失赔偿和争议解决的确定等。 4.3.2保险合同的签订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审批及签订。 4.3.3保险合同的备案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本一份备案。 5、保全 5.1事故发生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目录 1.总则 2.职责分工 3.投保 4.出险与索赔 5.监督检查 6.附则

1总则 1.1为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工作,整合公司系统保险资源的规模优势,规避转嫁风险,保全企业财产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电网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所有权归属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各类财产,以及承担保管责任的其他财产,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防范风险的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财产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a.燃料及其他存货; b.机器设备; c.房屋、建筑物及其重要附属设备设施; d.机动车辆; e.在建工程; f.记载企业技术、商务信息具有实际价值的文档、电磁介质; g.其他重要固定资产。 1.4集团公司各单位财产保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a.依法防范和转移风险; b.节约成本,提高保险综合效益; c.统一管理,分级分工负责。 2职责分工 2.1集团公司各单位财产保险实行集中招标投保、分级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是财产保险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各单位财产保险的核备和监督,负责审定保险公司及聘请保险经纪公司。 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助集团公司财务部,做好所辖项目公司财产保险的业务指导。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主要财产保险的投保、报审和投保后的管理事务;资

产使用与管理责任部门(或单位)参与财产保险的投保,提交出险报告,协助险情勘查、经济损失认定、索赔等相关业务配合工作。 2.2集团公司选择保险公司的原则: a.服务优质,赔付及时; b.保费优惠,信誉良好; c.择优选取,集中管理。 2.3集团公司财务部按照上述原则,结合集团公司要求,会同招投标管理中心,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的资信、实力及为各单位提供服务的历史纪录,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招议标方式选择2-3家保险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 2.4各单位应在集团公司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确需在非合作保险机构投保的,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2.5集团公司可视实际需要,对价值高、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投保项目,聘请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公司选择、理赔等中介服务。 2.6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a.制定和修改财产保险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b.组织编制本单位财产保险费用预算,配合本单位在合作保险公司办理财产投保工作,负责保险资金支付; c.协调和配合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开展出险索赔工作,并按规定监督赔偿资金的正确核算; d.加强公司资产风险管理,优化保险方案,组织分析和评价本单位保险情况。 2.7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做好投保、索赔等过程中的专业支持工作。具体包括: a.向财务部门提供资产购建、投产等方面的信息,从技术、管理角度提出资产投保意见,提供投保有关工程建设、生产运行、资产管理状况等方面的资料; b.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时,立即与财务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沟通,向承保公司报案,保全证据,提供出险索赔所需的有关资料,参加索赔谈判;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2〕4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前款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是自然人,不得为法人。

二、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非预定型产品”)。 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将投资金及其约定的资金运用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返还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非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三、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 (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 (三)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 (五)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 (六)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doc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

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

商业保险管理规定

商业保险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科华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xx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xx年12月23日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公司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发生突发事故时,得以在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并规范相关权责部门作业标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投保范畴 公司固定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等项目均为公司商业保险投保范畴,因公司经营管理需增补商业保险投保项目,须由需求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漳州工厂总经理批核同意后,交由采购部进行议价投保。 第四条管理权责与流程 一、管理权责受 (一)固定财产保险:固定财产保险由行政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固定资产投保需求;出现固定资产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 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 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 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投保基数及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 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 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人力资源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投保需求;公司员工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包含投保人员数量)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三)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由计划物控部指派专员根据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货物运输投保需求;出现货物运输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行政部相关管理人员并填报《安全事故记录表》,由行政部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计划物控部主管须会同采购部主管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该执行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四)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由行政部车队队长根据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车辆投保需求;公司车辆出现事故时,由行政部公共关系管理员及车队队长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 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行政部车队队长协同采购部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二、作业物流 (一)投保:公司固定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均由采购部按年度进行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由计划部按批次货物运输进行投保。保 单正(副)本原件将统一由行政部备存,权责管理部门人员如须查看保 单,可向行政部借阅;所有保单均不得以复印形式传阅。

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控工作的 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规范、健康、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原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系和主要职责 第二条内控管理实行垂直管理机制。公司内控部门及内控人员 在行政上受本级机构管理,在业务上直接受分公司内控部门指导 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机构内控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2、根据分公司内控部门的要求和授权,开展对本机构范围内的 各项审计、稽核检查、法律事务和质量认证工作。 3、根据本机构领导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4、配合本机构其他部门的工作。 5、检查指导下级机构内控联系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四条公司及地市营销服务部应当配备1名内控专员,县市营销服务部配备兼职内控联系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内控工作,接受 分公司内控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地市营销服务部的内控专员应有本科以上学 历,从事过会计、审计或法律事务工作,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第六条营销服务部内控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过经 济管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联系制度与报告制度 第七条公司各级机构必须支持和配合内控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内控部门在开展审计、检查、法律调研等工作前,一 般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以 突击检查。调查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各机构、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 结束后,内控部门要按时出具报告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在规定的 时间内执行整改意见,并书面反馈,内控部门负责检查执行的有 效性。 第九条公司内控人员向分公司内控部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 工作,包括: 1、每年1月5日前汇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该年度工作计划,上 年度工作总结需附本级机构领导对内控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保险管理办法(精)

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作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油田服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各种风险。为了规避和降低公司生产作业服务而带来的风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使公司的保险管理工作进一步程序化、系统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有关的保险法规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关的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为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及时分散转移风险,有效控制保险成本,保障公司整体利益是公司保险管理工作的宗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保险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等以财产、人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分公司、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保险管理 第六条保险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保险管理对于公司风险有效控制,安全生产强化,损失补偿保证,生产迅速恢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保险管理工作,配合和支持保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做好保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保险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原则。 为了使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整体转嫁,发挥整体捆绑保险优势,从而有效控制保险成本,公司对船队财产保险、总包井工程的井控费用保险、井上井下工具

保险、车辆保险、设备运输保险、物资采办运输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董事责任保险等财产和责任保险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的保险管理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保险业务的统一集中管理。 (一)负责参与和配合由总公司集中统一安排的公司钻井平台、船舶、物探勘察船等船队财产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配合总公司集中统一安排的公司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由公司集中统一自行管理的总包井工程的井控费用保险、井上井下工具保险、车辆保险、设备运输保险、物资采办运输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董事责任保险等财产和责任保险项目的管理。 1. 公司总包井工程的井控费用保险、井上井下工具保险、设备运输保险、物资采办运输保险、董事责任保险业务,结合各单位提出的保险需求和投保条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集中统一实施询价、招标、议标、评价、选择和安排等投保管理工作。 2. 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单位提出的车辆保险需求和投保条件,负责对公司总部所在地区车辆的保险集中统一实施询价、招标、议标、评价、选择和安排等投保管理工作。 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单位提出的车辆保险需求和投保条件,对公司燕郊总部以外地区的车辆保险实行申报核准、分级实施管理原则。即:先由拥有车辆的各单位提出保险投保方案(包括:投保的主险和附加险种、投保期间、承保的保险公司及其情况、保险费率及费用等)及报告上报公司财务部审批,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平衡、批准后,由各单位按照审批意见及公司保险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具体安排保险。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保险需求和投保条件的申请。负责按照要求及时地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出险情况报告和保险索赔的有关资料。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各单位提供的出险情况报告和保险索赔资料,并由公司财务部统

《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细则

《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细则 1.制度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资产的分组管理、资产分类、资产编号、部门划分、产权登记变更、资产保险、入帐价值、资产折旧与摊销、资产增置、资产减损、资产转移、资产闲置、资产出租出借、资产维修、资产盘点的管理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2.管理组织 2.1行政部是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第一职能部门。 2.2行政部负责日常资产管理、检查和组织工作。 2.3财务部负责建立公司固定资产的账册,并保证实时更新。 3.管理内容 3.1分组管理 3.1.1行政部负责资产的总体管理,包括资产分类、资产编号、部门划分、入帐价值、资产折旧与摊销、资产盘点等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实施,以及资产的增、减、转移、闲置手续的监督与管理。 3.1.2各部门实行资产的分组管理,包括参与资产产权登记变更、资产保险、资产增置、资产减损、资产转移、资产闲置、资产维修、资产出租出借等业务的具体管理和实施组织工作。 3.1.3公司按照资产部门划分的规定(见3.4),将资产划分到

各部门管理,公司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资产管理责任书》(附后)。各部门最高领导为部门资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行政部进行各项资产管理手续的办理和日常联络。各部门须将管理的资产划分到岗位,明确管理责任。 3.2资产分类 3.2.1固定资产 本公司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作业设备、器具、工具、家具等属于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性的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三年的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 3.2.2低值易耗品 本公司规定价值在20元以上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公司购置的书籍(工具书、资料书、图书)等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3.3资产编号 3.3.1资产一级编码,表示资产的一级类别属性,用一个字母表示:固定资产代码G,低值易耗品代码D。 3.3.2资产二级编码,表示资产的一级类别属性,用两个数字表示,如固定资产类的“房产及配套设施”代码为10,“交通工具”代码为20(具体编码方式见下表)。 3.3.3资产三级编码,表示在该资产二级类别名称,以两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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