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

——从职务需要说和代表说的扩张性解释着手

郑同学

摘要: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外交关系法中的核心内容,了解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着重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主张的职务需要说和代表说的扩张性解释来阐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外交特权与豁免;法理依据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含义及其法理依据的意义

所谓外交特权,是指一国派遣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其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包括以下权利不可侵犯: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检查、通信自由以及其他特权的豁免。所谓外交豁免,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在接受国的司法、行政及民事方面某些措施的免除。根上面可知,外交豁免是外交特权的一个方面,国际法的起草委员会给出的解释为:豁免一般具有法律基础,而只有某些特权是以法律为基础,其他仅仅处于一种礼让的结果。豁免并不意味着免受实体法上拘束,而只是在接受国执行法律过程中而给予的程序性保护。[1](P176)

然而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意义在国际法委员会中存在着分歧。横田喜三郎认为,委员会的任务是“确认国家间承认的现存的原则、规则和实践”,认为“关于理论依据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学术问题。”童金认为,“委员会必须记住其正在准备的草案是需要各国政府接受并在实践中予以适用的,委员会尽管不能绕开理论问题,但草拟公约的过程中一旦遇到此类问题必须加以解决。”[2]笔者认为,讨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的意义在于使各国接受并指导适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制度,其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推广以及适用的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

目前学界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说,治外法权说,职务需要说。

(一)代表性说

代表性说理论认为使馆及其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是由于他们代表国家,而国家之间是相互平等,根据“平等之间无统治”原则,故相互之间没有管辖权。[3]代表性说又称“个人代表说”。这是由于在互设外交使馆前已经存在了国家君主之间互派使节

的实践。而使节是代表着国家君主个人进行的外交活动,其没有向驻在国接受的义务。孟德斯鸠认为“不允许使臣受任他国的元首和法院的管辖。使臣是派遣国君主的喉舌,这个喉舌应该有自由,不应该有任何东西阻碍他们行动。”[4]而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使节……被视为代表着他们的君主。”

[5]给予使节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是维护君主尊严所比不可少的,使节之于接受国而言是君主的化身,犹如君主莅临而与接受国进行谈判,结盟。[6]外交使节享有的特别待遇和礼遇,其可以随时返回本国向君主进行汇报和请示。而现在,外交人员不在被视为统治者本人的代表,而是派遣国国家元首或者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使职权代表着国家的利益而非统治者本人之利益,这是对原始使节权的一个发展和进步。

代表性学说一度在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的发展中起重要作用。1707年的马特维夫事件促使《安妮法》即《1708年外交豁免法》的制定,它宣布任何针对外国使节及其仆人的命令与程序都是无效,且对有关人员进行惩罚。[7]现在,使馆馆长同样也被视作是派遣国国家元首或国家本身的化身。然而该学说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既然代表性学说是指使馆及其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活动,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活动者当然是外交官,然对于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等同样也享有部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因却不能给予正确的解释。既然使馆人员代表派遣国行使职权,其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基于特殊的外交身份,是否外交人员行使的一切有益于派遣国利益的而损害驻在国利益的行为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也未能给予很好的解释。

(二)治外法权说

该学说始于16世纪,其主张:尽管使馆及其工作人员处于接受国境内而非派遣国境内,但是它处于接受国领土管辖之外。驻外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一种延伸以及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土管辖之外,犹如从未离开过派遣国。该学说又称“拟制领土说”。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阐述,使节即外交代表应当被视为在法律上在驻在国领土之外,故应当豁免接受国法律之管辖。瓦尔泰认为:“至少在一般的、正常的情况下,大使的寓所,如同其人身一样,被视为是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的”。英国学者洛里默在其国际法著作中更明确地指出,“英国大使及其家庭成员和随员在国外执行职务时就是在英国居住”。[8]而柳炳华在其《国际法》中写道:这种学说是将过去外国人的治外法权引申到外交特权与豁免并用以适用的观点。[9]然而这一学说也盛行一时,他解释了新教或天主教使节在持相反宗教信仰的接受国领土上的使馆内享有礼拜权。但是这一学说完全没有法律根据,到现在,已经被人们所摒弃。该学说未能对外交人员应该尊重接受国的法律秩序使馆馆舍,通常也应支付当地所提供的特定受益服务费;外交代表拥有不动产或者以私人身份从事贸易或者商业活动,不享有接受国法院的管辖豁免。同时该学说也为使馆周围的犯罪提供了庇护的场所提供理由,例如美国驻匈牙利使馆

以受政治迫害为由庇护明曾蒂红衣主教等。

(三)职务需要说

该学说认为外交代表主要执行的职务是与驻在国进行谈判、观察和保护,各国为保持国家之间正常的关系,使外交代表顺利且不受阻碍地执行其职务,从而根据其职务需要而给予其外交特权与豁免。从上可知,该学说的基础是基于职务的需要。瓦尔泰在其著作中写道:“大使和其他公使是维持国际社会存在即国际社会成员交往的必要工具。他们无法完成使命,除非享有安全、自由、忠实、成功地行使职务所必要的特权。其结果是,调整各国拥有接受外国使节自由的万国法显然规定,各国在接受使节时,有义务赋予他们需要的所有权利和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所有特权。”

[10]1737年,英国法院在巴比特案中指出,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源于国家之间可能进行相互交往的需要。”[11]从另一个角度上观察可知职务需要在另一程度是国家相互交往中的互惠互利的体现。如果缺乏该项权利,外交代表则不能有效地、自由地进行外交活动。在《维也纳外交公约》的序言中也指出:“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1

在《维也纳外交公约》中也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使馆

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2由此可知,职务需要说认为外交特权与豁免需在尊重上述条约之前提下行使方为有效。但该学说不足以解释在同一接受国中存在差异的使馆及其人员却享有相同的特权与豁免的问题。既然基于职务的需要,则根据不同外交人员职位的不同,其所需执行的任务负担也有所不同,则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上是否也应该有所差别。且该理论未顾及实际情况,一方面为了接受国有效管理和自身的利益,对外交特权与豁免应该有所限制,外交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对接受过的国家利益和安全造成侵害。基于职务的需要,在执行职务时,对于职务的种类在条约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

三、结论

现在的《维也纳外交公约》采取的是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学说相结合的理论。笔者认为,根据上述的分析,职务需要说的不足并不能用代表性说的优点予以补充,而代表性说的不足职务需要说也未能给予充分的解释和补充。故虽然两者的结合,固然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在原有的程度上给予了补充,但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外交人员能否以职务需要为借口从事有损接受国利益的行为?职务需要的范围有多大也未能很好的阐述。

笔者认为,应该在职务需要说进行一个限缩性解释而代表说做一定范围内

2《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2条第1款、第3款。

的扩张性解释。职务需要说中的理论过于宽大,使馆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务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对该职务的性质进行一定范围内的限定,如若该职务的执行危机到接受国的安全或者损害接受国国家的利益,则该职务对于接受国而言已为非法,则勿需用外交特权与豁免对外交代表以保护。由于此项规定有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外交人员的外交活动,故有必要对该职务的行业类型予以限定,笔者认为将该行业限定在涉及国家重大安全领域而非经济,文化,政治领域。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职务,不得损害接受国国家利益,如果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已经知道该项执行该行为会对接受国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或者对接受国的安全造成威胁的,应该停止该行为,否则无需用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对其保护,当然所谓的已经知道或者本应知道该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应归属于接受国。对于代表性说,笔者认为对于权利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不应该仅仅将外交代表限定在外交官。还应该包括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由于这些人员对于外交官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若没有这些人员则外交官无法进行正常的外交活动,故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应被视为外交代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Lord Gore Booth&D.Pakenham:《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黄德明:《现代国际法特权与豁免制度理论依据的比较研究》[J],武汉:武汉国际法评论,2003(0)

[3]梁西:《国际法》第二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388(2000)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1994)

[5]H.Grotius,De jure belli ac pacis(The Right of War and Peace),translated by A.C.Campbell,Westport,Connecticut:Hyperion Press Inc.,Vol.II,Chapter18,443(1925),转引自黄德明:《现代国际法特权与豁免制度理论依据的比较研究》[J],武汉:武汉国际法评论,2003(0)

[6]E.Vattel,Le Droit Des Gens,Scott(ed.),Classics of International Law,Vol.Ⅲ,Chapter7,371(1916),

[7]Sections3-5,Order of1708.

[8]C.Wilson,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6(1967),转引自黄德明:《现代国际法特权与豁免制度理论依据的比较研究》[J],武汉:武汉国际法评论,2003(0)

[9][韩]柳炳华.《国际法》(下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转引自龙友香:《论外交特权与豁免》[J],哈尔滨:哈尔滨学院报,2005(5) [10]Vattel,Le Droit Des Gens,Scott(ed.),Classics of International Law,Vol.Ⅲ,Chapter7,376(1916),转引自黄德明:《现代国际法特权与豁免制度理论依据的比较研究》[J],武汉:武汉国际法评论,2003(0)

[11]Buvot v. Barbuit(1737)Cas.Temp.Ld.Talb.281.

其他文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要求及样板

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要求与样板 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要求 知情同意书应该简单、不用专业技术词汇,通常要求在初一语文水平、让无专业培训的人也能够理解。在知情同意书中,避免使用可能使人体研究对象失去权利或研究者/资助者逃脱责任的语言;避免使用“我理解”或“你理解”的词语;避免使用对潜在的人体研究对象具强迫性的或过度保证性的话;不能对研究的药物、生物制品、医疗卫生设备、治疗方案或操作过程等的安全性与有效性作出保证。 下面是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要求: 1、解释研究目的和希望人体研究对象参与的期限 2、描写研究过程,如访问和操作过程(包括哪些为试验性的操作) 3、用非专业语言描述研究对人体研究对象带来的可预见的风险和不适,需说明有可能发生目前无法预见的损害和不适的风险 4、描述研究对人体研究对象或他人带来的利益,需说明不能保证得到这些利益 5、描述研究对人体研究对象带来的预计费用和是否对人体研究对象支付费用及其支付方法 6、描述除参与研究外,人体研究对象还具有的其他选择 7、说明信息的保密性及有关行政与监督部门有权审核研究资料 8、对研究所致的损伤和疾病,是否补偿和/或提供诊疗,谁将负责支付这些补偿和诊疗费。

9、说明如果有关于研究的问题、出现损伤或权利方面的问题,应与谁联系 10、说明人体研究对象是自愿参加研究项目、人体研究对象可以中途退出、研究人员/资助者有权终止人体研究对象参与研究项目 11、说明研究中的新发现将提供给人体研究对象,研究的经费来源和是否有利益冲突,以及人体研究对象将得到一份有签名、有日期的知情同意书的复印件 12、有知情同意的陈述;在信息保密性部分,授权发布医疗或研究数据;说明知情同意书不会让人体研究对象放弃任何权利 13、有适当的签名和日期填写处;如果需要,有人体研究对象的同意书(Assent),有证人。 知情同意书的模板 模板1: 介绍 我们真诚地邀请您参加这项名为“******”研究。本研究旨在探讨******。在您决定参加之前,了解该研究的目的和内容是非常必要的。请您认真阅读这份介绍,并和您的医生、家人和朋友讨论。如果有什么不清楚地,或您想了解更多的内容,请您向医生询问或直接与该介绍后所列的人员联系。 研究的目的是什么?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专题一:立法(第一节) 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 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广义与狭义的立法概念。 2、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财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3、立法与法治 (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2、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主要包括:一元制和二元制。 3、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1)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 (2)具体立法权限的规定: 第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行使全国立法权。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第二,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第三,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姓条例;

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在中国的发展及我国的对策 仇博恒 内容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是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 有的特殊权利的原则,同时也是解决国家间经济争端的重要原则。目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理论。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中国;发展;对策;主权平等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经过漫长的发展历史,该原则从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发展到限制豁免理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国际上涉及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问题也日益增加。为使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问题上有更深刻的认识和发展,进一步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讨论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内涵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格老休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

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起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主权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豁免问题。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豁免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从19世纪开始的各国判例的积累过程之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指出“各国主权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共同的利益促使他们互相交往并和平相交,由此产生的某种情况,即各主权国家放弃行使各自具有的一部分完全排他的属地管辖权。”西方著名国际法学者戴西也提出“法院无权审理对任何主权国家的诉讼,对外国主权国家的财产不得扣押或宣告处分,即使从事商业活动的船只也是如此。”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豁免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从19世纪初开始的各国判例的积累过程之中。18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的判决,可以被认为是确立国家豁免原则的最重要的早期国内法院判例之一。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指出了给予被告国家管辖豁免的基本理由,即“各国主权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共同的利益促使他们互相交往并和平相交,由此产生某种情况,即:各主权国家放弃行使各自具有的一部分完全排他的属地管辖权。⑷西方著名国际法学者戴西也提出”法院无权审理对任何主权国家的诉讼,对外国主权国家的财产不得扣押或者宣告处分,即使从事商业活动的船只也是如此。“此后英国法院自 1820年,德国法院自1815年,法国法院自1827年,比利时法院自1840年起也都遵循这一原则,并且此原则逐步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二、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两种理论之比较 (一)思想观念对比 1、绝对豁免主义的思想观念 绝对豁免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是国家交往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而平等者之间是没有管辖权的。正如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在其生前所著的《国际法》一书中指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外国管辖豁免往往不仅是引申自平等原则,而且是引申国家独立和尊严原则。”基于此,早期的国家及其豁免原则是在绝对豁免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的,并且在西方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中得到了承认。著名国际法学者海德(Hyde)、戴赛、菲兹莫利斯(G.fitzmaurice)、哈克沃斯均赞同这一理论。绝对豁免原则对于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发展国家间的正常交往起到了积极作用。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而通常所称的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包括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权和领事官员、其他人员和外交人员、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两个方面。 领事制度的产生较常设外交使团为早。在职务上,领事职务主要是保护、促进、了解和发护照签证等、帮助派遣国国民、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极其航行人员等等,而使馆则主要有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告、促进五项主要职务。在人员类别方面,按照1963年维也纳公约,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行政和技术人员(领馆雇员consular employee)和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the head of),而使馆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则分为外交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行政和技术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adi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和服务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其中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官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如大使、公使、代办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二、三等秘书,各种专员,陆、海、空武官,外交代表(diplomatic agents)则仅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 领事馆(consular post)和使馆(diplomatic mission)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对外关系机关,但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在于: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过来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的事务;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领区;4、使馆设立则领馆必然设立,设立领馆则不一定设立使馆,使馆被撤撤销而领馆不一定撤销。 正由于使馆和领馆起源不同,职务也有区别,才使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出现相当多的差别。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1、使用国旗、国徽方面,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9条之规定,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而使馆则无此限制。 2、馆舍不可侵犯方面,1963年维也纳公约对领馆馆舍规定了不可侵犯,但是这种不可侵犯是有限制的。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使馆的相关规定则无此限制。两者区别主要有:(1)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2款规定:“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 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这里关于“推定同意”和将保护范围限于领馆的“办公所”之规定,使其不可侵犯性有一定限度。而1961年维也纳公约对使馆不可侵犯的规定则无任何例外情况;(2)1961年维也纳公约第22条第3款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模板 知情同意书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患者须知 内容包括: 1. 项目的介绍 ●项目名称、研究者、申办者、撰写版本号或日期。 ●声明受试者参加的项目是一个试验性研究工作。 ●阐明研究的目的。 ●描述试验的过程。 ●说明研究中受试者将参与的时间和期限。 ●随访的次数和过程。 ●入选标准/排除标准。 ●说明分组情况,阐明受试者可能分配至安慰剂组。 2. 研究人员资历 3. 说明参与本研究可能带来的益处 ●研究对受试者本人的益处。 ●研究对社会群体的益处。 4. 研究给受试者可能带来的不适和风险 ●使用试验用药物或器械带来的不适。 ●参加试验本身可能的风险。 5. 阐明试验治疗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的替代治疗方案。 6. 临床试验涉及的疾病的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法。 7. 应说明研究的保密性,受试者的记录将被妥善保管,作保密处理,但同时也应告知受试者资料有可能会接受有关部门(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察,但不得对外披露其内容。 8 明确试验过程中联系医生的姓名和联系办法,他将回答受试者所有关于试验的问题,并能在受试者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联系。 9. 阐明受试者的权利(自由参加和退出、知情、同意),参加试验是自愿的,即使中

途退出试验也不会有权益上的损失或任何惩罚。 10. 研究者或指定的研究人员将对受试者作详细说明,以使其充分了解以上内容,给受试者充分时间考虑并做出是否参加研究的决定。 11. 说明在发现受试产品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必要时可能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经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重新签名确认。 12. 说明因试验步骤或试验药物/器械的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研究者或申办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例如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用(所支付的费用额度不应成为促使受试者做出参加试验决定的诱因)。 13. 该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实施,试验过程中有任何违反研究方案的情况,受试者可以直接向伦理委员会投诉。伦理委员会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知情同意签名 1. 我已详细阅读了XXX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书,我的医师已向我作了详尽的研究方案说明,我完全了解参加本次研究的目的、性质、方法及我的权益和风险,得知我的个人资料是保密的,隐私权也得到保护。 我自愿参加本次研究,并同意按照研究方法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配合医生操作,认真完成本次研究。 本知情同意书共X页,我将得到签名后的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受试者签字(印刷体) (手写体) 日期 受试者法定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印刷体) (手写体) 日期 2. 我或我的研究人员已向该受试者充分解释和说明了本临床试验的目的、操作过程以及受试者参加该试验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潜在的利益,并满意地回答了受试者的所有有关问题。 主要研究者或研究者指定的研究人员(对受试者进行告知者)签名 (印刷体) (手写体) 日期 附:伦理委员会对知情同意书的撰写要求 1. 科学、医学和法律词汇要明确准确,前后一致; 2. 语句短小精炼,避免长句; 3. 段落短小,观点明确; 4. 尽量使用陈述句,人称代词应该明确身份; 5. 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打印;

第九章知情同意书书写要求内容

第九章知情同意书书写要求 第一节概述 知情同意是指当事人在完全了解知悉某种部信息的情况下的答应或允诺,它实际上包含了知情、理解、同意或否决这三个过程。知情同意权是指行为人在社会行为中特别是民事行为中,要求对对方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程度应与对方对自己的了解和知悉相对称,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是否同意对方的行为的权利。它包含主动知悉权、被动告知枝、自主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这几个方面的权利。医疗知情同意权就是在全面了解医患双方有关信息的情况下的决定权,它既包括患者对接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的知悉、对经治医务人员基本情况的了解,也包括医方经治医务人员对患者本身病情的了解和掌握。前者既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它的实质是患者在接受医方的诊疗服务过程中有权利完全知悉医方对自己病情的诊查情况和结果,并可以对医方所采取的诊疗措施进行选择、决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赖于医方对告知义务的履行。 从上可以看出,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联系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知情权的存在,病人不可能有效地行使同意权,而知情权的行使有赖于医生的告知。医生的告知一般应包括治疗或诊断方法、它的益处和风险、准备采用的控制措施及其可能出现的风险等方面的足够、必要的说明。 为保障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在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

的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l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卫生部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试行)》第l0条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节知情同意权履行主体及方式 一、知情同意权履行的主体 谁是知情同意权履行的主体,即医生应将病人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的对象是谁?从《执业医师法》第26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告知

论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理论

论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理论 摘要:国家豁免权是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自国家豁免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确立以来,就备受各国的关注。随着全球经 济一体化,各国对国家豁免原则也有着越来越多的争议。从20世纪30年代起, 限制国家豁免权的理论即已兴起,逐渐被很多国家所采纳。 关键词:国家豁免;限制豁免;展望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193-01 一、国家豁免的概述和分类 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及其财产免受他国的管辖。第59届联合国大会第65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 称《公约》)第5条规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 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在传统国际法学中,关于国家豁免的有较大影响的理论学说主要有三种,分 别是绝对豁免理论、限制豁免理论和废除豁免理论。绝对豁免理论主张,一个国家,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为、财产用于什么目的都享有豁免权,除非国家自己放弃 豁免。到了20世纪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强调国 家豁免的例外,而不是强调豁免原则本身,由此提出了“限制豁免理论”,主张外 国国家只能在实现国家权利主体的职能时,即在执行所谓“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才能享有豁免权;反之,如果外国国家参加“私法行为”,那就应该同一般外 国商人一样,不能享有豁免权,不管该外国政府是否同意,都应该受当地法院的 管辖。而第三种废除豁免理论在根本上否定了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下面,笔者将具体讨论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理论。 二、限制豁免理论 限制豁免理论,也称限制豁免主义,是19世纪末产生的一种理论。限制豁免理论首先将一个国家的行为分为两类: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行为和国家的经济、商业、贸易行为。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行为对应的用语是“主权行为”和“商业交易行为”;在大陆法系则对应“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19世纪末,由于国家直接参与商业活动,私人与外国国家之间的商业纠纷经 常发生,一些西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私人的利益,开始实行“限制豁免理论”,主 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对于外国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予豁免。面对变化,各国当然坚持国家豁免的主权平等依据,但是为了商业交往的顺利进行和有关争议的迅速解决,应该对自己的主权进行一 些限制,当国家以“私”的身份进行活动时,应接受他国法院的管辖。因而,如果 还固守“绝对豁免论”,是不合时宜的。到了20世纪70年代,有关主权豁免的规 定又有了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接受有限豁免原则。如欧洲17个国家 于1972年5月签订了《欧洲国家豁免公约》。美国于1976年通过了以有限豁免 主义为宗旨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英国继美国之后,于1978年也公布了《国 家豁免法》。这种法律变革引起了在世界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确认限制豁免主义的 国际公约的需求,这就是《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联合国国家 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第一个全面规范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普遍性 国际公约,也是第一个确认国家及其财产限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公约》 所确立的限制豁免主义的国家豁免制度标志着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制度的重大转向。

午 别 - 贵州大学法学院 法本于德,行以宏道

2013级法律硕士(全日制非法学班)2014---2015第一学期课程表第17、18周为考试周全日制法硕从9月9日开始上课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寒假 1 2 9月10月11月12月1月3月一1⑧15 22 29 6 13 20 27 3 10 17 24 1 8 15 22 29 5 2 9 二 2 9 16 23 30 7 14 21 28 4 11 18 25 2 9 16 23 30 6 3 10 三 3 10 17 24 ① 8 15 22 29 5 12 19 26 3 10 17 24 31 7 4 11 四 4 11 18 25 ② 9 16 23 30 6 13 20 27 4 11 18 25 ① 8 5 12 五 5 12 19 26 ③10 17 24 31 7 14 21 28 5 12 19 26 2 9 6 13 六 6 13 20 27 4 11 18 25 1 8 15 22 29 6 13 20 27 3 10 7 14 日7 14 21 28 5 12 19 26 2 9 16 23 30 7 14 21 28 4 11 8 15 午别 任课节 教师教室次 学时 星期 上午下午晚上1―23―45-6 7-89-10 一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16周)36课 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16周)36 课时 二 国际经济法 孙志煜 逸夫楼301(3节)(5-10周) 36课时 三 学位论文写作与专题讲座 宁立标 逸夫楼301 (1-9周)18课时 法律文书写作 李卫国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国际经济法 孙志煜 逸夫楼301(3节) (5-10周)36课时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李一 丁 逸夫楼301 (10-18周)54课时 四 侵权责任法 申开琼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 李一丁 逸夫楼301 (1-18周)54课时 检查与审判实务 张建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五 律师公证实务 曾伟雄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证据法学 张玉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36课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36课时

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而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两者的特权和豁免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相同点: (一)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 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 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6.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二)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1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2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 第一节概述 一、知情同意书的概念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习惯将医疗告知与知情选择简称为知情同意。 1、医疗告知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如实告知的行为过程。依照《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告知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知情是指患方在医疗活动中获取、知悉有关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费用开支等有关的诊疗信息。选择是指患方在听取了医方有关上述诊疗信息后,做出是否同意接受医方提供的诊疗措施的意思的表达。患方的自主选择是基于医方的告知,针对具体的诊疗行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医疗活动中的告知与知情选择,应当是医患双方互相告知和双向选择。即在医疗活动中,不但医方须如实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有关的诊疗信息,让患方做出选择;患方也应向医方介绍病史、配合查体等,让医方能够选择适宜的诊疗方案。

二、医疗告知的形式 医疗告知的形式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公示告知。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口头告知 在医疗活动中.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有创治疗)或患者病情允许或现有的技术水平可以达到要求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口头告知的形式,如常规肌内注射、周围浅表静脉穿刺等。 (二)书面告知 在医疗活动中,对于重大疾病、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有创治疗)或医疗费用高昂或临床试验性的诊疗措施,应当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医患双方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如手术、麻醉、输注血液等。详见本章第二节。 (三)公示告知 医院通常通过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网站、电子触摸查询装臵、查询电话,编印、发放各类资料等形式向患方告知医院、医师、就诊流程、医疗信息等情况。 三、医疗告知的对象 (一)患者本人 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法理学专题思考题

法理学专题思考题 西方学界从哪些角度探讨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概念:指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西方法学界通常在三个方面探讨法律价值。 第一,法律所要追求的价值。法律所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如保护人权、实现正义等。又称为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第二,法律自身的价值。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备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法律能够实现、保护和促进其追求的价值。如法律应当保持一致性,不要相互矛盾等。又称为形式价值、内在价值。 第三,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指使用法律来评价行为时所固有的价值理念。如怎么看待个人隐私。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拒绝探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情感问题,不可能科学回答。 法律价值的整合是指什么?请结合一项实际法律加以说明。 法律价值的整合,就是按照一定的理念,将法律价值的冲突控制在人们所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降低这种冲突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 各个法律价值,都有自己固有的价值属性和独特的目标追求。这样一来,相互之间势必就要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最常见的有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秩序、秩序与正义、正义与自由、公平与效率、正义与效益、秩序与效益之间的冲突。 所谓整合,就是价值平衡。找平衡点,并不是说在冲突中界平衡,而是指有所侧重、偏倚。因此,价值平衡是有所得、有所失,以一定程度损害某一价值来取得平衡。法律就是价值平衡。法律价值整合的原则有:兼顾协调的原则、法益权衡的原则、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 例如,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尽快惩罚犯罪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这两个冲突的价值之间,立法者经过法律价值冲突整合选择了后者。 为什么说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 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在法学领域,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者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法律秩序的特点:1.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有了法律,法律秩序就成为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最基本——人类生活的基本秩序一是基本的社会管理秩序,如交通、生产、交易、医疗等;人类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一是基本的阶级统治秩序。法律只对阶级统治有直接影响或重大影响的方面做出规定。2.法律秩序具有规范化和稳定性。规范化——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应该做什么。稳定性——相对稳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轻易改变。 博登海默说,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追求秩序。当然,所追求的是封建社会的秩序——“礼”。有法律秩序,不等于法治。但法治社会必定有良好的法律秩序。

浅谈豁免制度

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摘要:我国,从现有的相关规定和一些做法来看,反垄断法的适用是处于“有限适用”的阶段,反垄断法适用在什么范围,是通过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加以体现的。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的阐述,进一步对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探微,从而体现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世界通行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用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限制的行为。[1]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垄断是依靠操控和独占市场实现谋取经济利益的,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因此,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的出台,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竞争政策”概念的正式出现。在此之前,尽管我国也有很多促进竞争的法律和规定,比如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1年国务院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但是并未出现“竞争政策”这一明确概念。《反垄断法》第一次明确地确立了反垄断委员会“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的职责。尽管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角度而言,《反垄断法》上所指之“竞争政策”主要是指“与反垄断法相关的竞争政策”,原则上还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政策,但是将竞争政策理解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并囊括垄断行业改革以及“竞争推进”机制的竞争政策,在我国现阶段更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运的一大特色已经是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交织在一起,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最后形成企业、行业、政府“三位一体”的“一锅粥”,[2]导致对垄断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分别规制已经不能解决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问题。 一般说来,反垄断法适用在什么范围,是通过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加以体现的。适用除外和豁免,是从竞争之外的“社会公益”角度出发,对特定的行业或行为直接不适用或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即竞争政策不发生作用的领域,但是对其内在含义的理解仍然存在诸多争议。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适用除外”等于“豁免”,都是指在某些领域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3]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除外”包含“豁免”,即适用除外包含不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例外”情况和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豁免”情况。[4]第三种观点则认为“适用除外”不同于“豁免”,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5]在欧盟竞争法下,“适用除外”和“豁免”的概念是存在区别的。《欧盟条约》第81条(1)排他性地禁止了一切垄断协议,因此在《欧盟条约》第81条(3)中为第81条(1)中禁止的协议设立了一个豁免制度。在这个意义上,欧盟的“豁免”只存在于垄断协议中,不适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法理学》是很多大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很多学生都感觉难学、难懂。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的认识,然后再采取适当的方法: 第一,理论大多来自人们的实践所得。由于学生大多没有实践经历或没有从法律角度观察现实的习惯,所以,对法的理论理解有难度属于在所难免!但是,为了学习具体法律必须首先解决对法的认识论问题。而法理学恰恰是能够提供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不开该课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缺失。因此,在对学习该课的期望值上,就不能定位过高。我们老师一般开玩笑说,大一学法理就是灌灌耳音。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基本的理论要点就可以了。其它的时间就是在课堂听听老师介绍各家的学说、课下看看经典的法学著作、翻翻法律类杂志。比如我在大一的时候,就看完了毛选、马恩选、《法的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罗素尼采等西方学者的代表作。 第二,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初学法理的人,总想弄明白每句话的内涵,总想对法律有个总体的认识。其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个愿望不大可能在大学第一学期实现的。任何学科的知识体系是由很多内容甚至领域构成的,法理学也是如此。大学第一学期所讲授到的内容只是法理学的一部分,特别是很多时候,也是极个别学者的一部分思想。能把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知识点搞明白就是不小的收获,对法理的理解还要靠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来体会加深。很多学生毕业实习回来,要求学校再开专题讲座,讲授法理。就是因为他们在实践中

发现了一些问题,不是法律条文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解释。为此,有的大学在最后一学期课堂教学中,再开有关法理的课,如《法学进阶》。就是一个知识理论再回炉的过程,是一个加深认识的过程。 第三,勤于思考、善于应用是学习的动力。法理学的知识是理 论性很强的体系,对理论最好的学习,就是不断将所学到的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去验证,得到验证的快乐就是学习的快乐。比如在看电影《秋菊打官司》后,想到国家制定的法和老百姓心目中的法之间的差别;看十七大报告,看到法治思想在其中的体现;等等。老师们在课堂讲授相关理论时,一般都会举实例说明。而学生,也可以将现实中的法律现象与理论相联系去思考。知识只有在应用中,才会发挥其价值。价值的体现,才会促使学生去主动学习、探索。 周末的阳光下,尤其是深秋的暖阳,忽然就催发了以上的文字。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 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 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因此法律成了我们社会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终将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这之中给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同样限制个人的行动以维护整个国家的稳定。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九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主要内容 1、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2、外交关系法 1)外交机关与职务 2)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外交人员) 3、领事关系法 1)领事机构与职务 2)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 一概述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概念 1、外交关系: 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在本国外交机构、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际组织等各种形式进行交往活动所形成的关系。 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领事关系: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①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机关。 ②两者都是根据协议而建立,使馆馆长和领馆馆长都由派遣国国家或政府派遣。 ③均受派遣国外交部门的领导。在国外,领事还须受外交使馆的领导。 ④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对促进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起一定作用。 2、区别 ①名义、地位不同 ②职务不同 ③工作地域范围不同 ④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包括礼仪上的待遇不同。 (三)维也纳公约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4.18签署,1964.4.24生效,成为当代外交关系法领域最基本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至今有近200缔约国。我国于1975 年11 月25 日加入该公约,但对有关条款保留。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7.3.19生效,我国1979年加入。 ?在维也纳公约基础上,我国分别制定了 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990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法理学演讲主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法理学演讲主题 篇一:20XX年法理学-法的演讲考试试题及解析 法理学-法的演讲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8小题.每题1.0分,共18.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 以下关于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发展趋势,概括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 b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限制 c委托立法的大量出现 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步靠拢 【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资本主义法的掌握。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

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不是表现为法律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而是从“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律向“社会本位”的法律的发展。 第2题 关于古代法,下列哪一选项的表述不正确?() A古代法是人类早期的法,深深受到宗教信仰与神灵观念的影响 b古代法的主体并非个人,而是集体或社群本身,法律是集体、社区共同生活的产物,所以法律是以集体性的权利、义务与制裁为其实质内涵 c古代法强调权利本位 D古代法在思想方面的压制性和处罚上的残酷性较为突出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古代法的理解。一般认为,古代法强调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第3题 在学习“法的起源、法的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小费与小罗进行了讨论。小费认为:①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和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主要标

知情同意书模板(临床观察)

受试者编号:________ 版本号:__V1.0__ 版本日期:________ 知情同意书 研究名称: 项目负责人:电话: 申办者:(申办者的名字,若为本院医生自己发起的则写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 医院”,若为厂家发起的则写为“厂家名称”)。 在您决定是否参加这项研究之前,请尽可能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它可以帮助您了解该项研究以及为何要进行这项研究,研究的程序和期限,参加研究后可能给您带来的益处、风险和不适。如果您愿意,您也可以和您的亲属、朋友一起讨论,或者请医生给予解释,帮助您做出决定。 1.研究背景 2.研究目的 3.研究过程 (在此项中详细说明多少人将参与这项研究、研究会持续多久、试验的步骤、所需的时限、检查项目和频度、留取血标本的总量等;使受试者知晓本次试验本人需付出什么、做什么饮食配合、有什么合并用药的限制、有何禁忌(抽烟、节育、高空作业、开车等)等试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给予配合。请具体描述出分组情况,随访次数,需进行何种检查,是否会采集生物样本。在描述本项研究内容时,请列出具体时间表。特别注意说明在实验过程中的费用承担问题) 4.可能的风险 (风险部分应该只包括同研究步骤相关的风险。该知情同意书不应包括常规治疗过程的风险。对于那些风险只存在于信息保密性和增加心理压力方面的“最小风险研究”(例如调查问卷/民意调查),相关风险也需要列出。预测参加试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其程度,使受试者事先可以权衡参加试验的利弊,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哪些人不宜参加研究? 根据不同研究目的和研究药物规定的人群, 另外还有1)正参加其它临床试验的患者;2)研究人员认为其他原因不适合临床试验者。 告知参加研究可能的不良反应、风险和不适、不方便,并明确表明对其的处 理方案和可能的补偿方案。 如果在研究期间您出现任何不适,或病情发生新的变化,或任何意外情况,不管是否与研究有关,均应及时通知您的医生,他/她将对此作出判断并给与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