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

风险防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来看,调整利益冲突的规则是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识别和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也是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事项。

在我国,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前并没有完善具体的规定,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利益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的职业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针对禁止双重代理的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01年6月27日,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随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广州市律师协会也相继公布了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并且对禁止双重代理规则,以及双重代理例外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指的是什么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根据《不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与律师法律服务有关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解释是:律师的两个(或多个)委托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或潜在的不一致的利益。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双重(多重)代理,或律师的继续代理将产生利益的对立,律师不得代理双方委托人。其原文如下:A real or seeming incompatibility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wo of a lawyer’s clients, such that the lawyer is

disqualified from representing both clients if the dual representation adversely affects either client or if the clients do not consent.

美国律师协会对利益冲突的定义:“如果存在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则存在利益冲突问题”。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第条【利益冲突:一般原则】规定:

1、如果律师代理某一当事人将直接危害律师的另一当事人,则律师不得代理该当事人,除非:

1) 律师合理地相信上述代理不会不利地影响与该另一当事人的关系,并且

2) 经协商后,两个当事人都同意。

2、如果律师对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可能因律师对另一当事人或对第三方的责任。或因律师自己的利益而受到巨大限制,则该律师不得代理该当事人。除非:

1) 律师合理地相信上述代理不会受到不利影响;并且

2) 经协商后该当事人同意其代理,如果在一简单事件中律师同时代理多个当事人,上述协商应包括向各当事人解释共同代理的含义和所涉及的有利因素及风险。

二、避免利益冲突的理论渊源是什么

对于利益冲突的具体含义,很难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是否构成利益冲突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的特殊情况等等因素,综合加以评估。这种评估方法需要符合以下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也是产生利益冲突规则的基础。

第一个原则,律师必须忠诚于委托人,为委托人尽职尽责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在诉讼、仲裁纠纷中,或商务谈判、商务交易中,双方或多方都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或由同一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同一案件利益对立的委托人之间存在实质权利义务上的冲突,承办律师很难做到对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都尽职尽责。对于委托人来说,律师的忠诚程度受到严重影响,委托人不会相信承办律师对于自己的法律服务可以尽职尽责。

在美国,忠诚义务是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最基本要求。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法律权益,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许多调整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无论是在处理专项法律服务,或代理诉讼、仲裁活动时,律师代理了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服务,或律师为了履行其他责任,或律师为了自身利益,而不能为委托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服务,律师就会被行业规则认定为不忠诚。

第二个原则,律师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律师保守秘密,是律师执业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职责之一。在利益冲突规则中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有许多具体标准。

保密义务可作为诚实守信规则最重要的补充:保守委托人的秘密是律师执业道德规则(ethics)的一项中心职责。虽然,委托人明示同意披露商业秘密可以免除律师的责任,或委托人明确表示同意在不同条件下的披露(disclosure)保密事项可以免除或者降低承办律师的责任,但是,即使在免除或者降低律师保密责任的约定下,律师还是必须极其小心和严谨地处理委托人的保密事项。因为一旦出现任何不利于委托人的结果,律师协会相应的违规处罚是严厉的,承办律师事务所不仅丧失收取律师费的权利,同时已

收取的律师费也必须予以返还,更为严重的是对律师的名誉会带来根本性的打击和损毁。

三、违规的后果会是怎样的

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违反避免利益冲突行业纪律,律师协会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停止会员权利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行为,应当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行业协会制订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或收受委托人财物,或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牟取当事人争议权益的,或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司法行政机关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政处罚。

四、为什么大型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循利益冲突规则

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国际大都市,超过200名专职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已经不再是凤毛麟角。大型律师事务所往往在国内其他大城市设立有分支机构,有的还在纽约、香港和东京等境外大城市设立有联络处或办公室,如果没有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解决冲突的难度也会增加。

大型律师事务所能够集中其人才优势,提供专业性非常强的综合性法律服务。而且,在比较广泛的法律服务领域,都能非常出色地实现委托人的商业目的。国际、国内大型企业非常信赖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大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通常比当地律师协会公布的标准要高一些,执业管理也非常

规范,职业道德信誉也普遍比较好。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经过较长时间的协商、妥协的磨合,在实施统一管理和实施先进的内部治理理念方面能够达成共识,在处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处理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方面,更能够普遍地、自觉地坚持“忠诚守信”、“保守秘密”、“最大限度地尽职尽责”、“避免利益冲突”等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规则。

当一家律师所不断地扩大它的规模,在执业律师和合伙人律师的人数急剧增加,以及分支机构不断设立的情况下,合伙人和律师每天承办的法律服务事项会急剧上升,委托人之间利益冲突就会增加。合伙人及其团队中的执业律师,每天都会处理诸如向诉讼的对方或商业交易的对方发出《起诉状》、《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的事情。如果,没有新案件的统一登记制度,没有利益冲突的即时检索系统,那些接收到《起诉状》、《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对方当事人,就很可能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因此而爆发,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信誉就遇到挑战。

五、为什么小型律师事务所也要遵循利益冲突规则

北京的律师事务所总体规模上普遍偏小,80%的律师事务所只有3-5个合伙人,61%的律师事务所专兼职律师不到10人,在外省市又没有分支机构。小型律师事务所以提供特色法律服务为主,在事务所内,律师之间的交流会比较频繁,每位合伙人律师承办的案件、客户和具体业务,相互之间都比较了解。

但是,每位合伙人处于较大的经济压力之下,个人需要生存和发展,事务所的房租、员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和必要办公成本开支等费用,都必须依靠自己不断地开拓法律服务市场和挖掘案源。所以,小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为争取自身的生存空间,通常承接各类法律服务,律师也都是“万金油”式的“全科”人物。例如:小型律

师事务所在争取民事纠纷、刑事诉讼代理、劳资纠纷,以及海事海商、外商投资、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特色服务方面,会表现出比较强劲的竞争力。小律师事务所永不消退的自主创业激情,使小型律师所及律师个人所永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但是,小律师事务所也需要自觉遵守“忠诚守信”、“保守秘密”、“最大限度地尽职尽责”、“避免利益冲突”等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有些小型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协会规定的一些行业规则,遵守得不是特别严格。如果,中小律师事务所为了增加创收和盈利,故意违反“忠诚守信”、“保守秘密”等行业规则,不顾及“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约束,坚持在诉讼代理或专项法律服务违规代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社会舆论都将严厉谴责这种行为,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业纪律处罚和行政处罚。承办律师也会丧失执业信誉。

六、合伙人如何统一思想

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律师及专业辅助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组织。合伙人个人的利益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利益。在理论上,所有合伙人是平等的。无论是大型律师事务所,还是小型律师事务所,生存都是第一位的,合伙人个人必须独立完成一定数额的创收,没有创收就不能参加分配。大道理人人都会讲。但是,一旦面临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合伙人能够主动辞退委托人的委托,自觉放弃律师费收入,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松散型的律师事务所当中,无论是大型律师事务所,还是小型的律师事务所,每个合伙人关于如何开展业务和维护自己的利益,都有一套自己的想法,合伙人的独立性相对突出,通常不会顾及别人的利益。合伙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会不顾

及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律师执业道德,冒违规执业的风险。合伙人个人权利的过分行使,会导致事务所整体社会声誉的下降。

律师事务所需要树立良好社会信誉,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自觉地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其次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非常过硬,第三服务标准比较一般的标准要更高、更严格,第四具备品牌效应,社会影响力比较大。在法律市场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通常是有效制胜的关键。

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在整体统一管理的意识和观念上应当能够达成共识,主动地、自觉地放弃“人自为战”、“个人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合伙人必须要平衡好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事务所要求的义务和责任。合伙人要自觉地、发自内心地放弃自己的独立意识与权利欲望,向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低头。事务所的整体利益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才可能执行。

七、为什么专业化分工和统一的业务管理,有利于防范利益冲突

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有了优秀的专业人才,并配套地实施业务管理,才能培养律师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才提高整体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这些具体的管理制度是以律师服务专业化为核心而制定和实施的。包括:事务所的律师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等。其中律师专业化管理制度和业务统一化管理制度是最主要的措施之一。

1、“万金油”律师,松散的管理,执业风险不可避免

在事务所发展初期,由于事务所的规模小,业务少,事务所通常处于积极开拓业务的状态,合伙人很难提供多余的业务给律师去做。相反,事务所还希望律师能够给事务

所带来一定的业务,以维护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或是根本不考虑招聘专职律师的,或者只考虑招聘有业务来源的律师。

合伙人各自聘用自己的律师,自己决定律师的薪酬。其不良后果是,会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不必要的攀比,结果势必导致事务所整体成本的上升。这样做,还会使团体缺乏凝聚力,不可能实行统一的人才培养计划,人力资源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就是说,此时律师的薪酬主要来源于自己拓展的业务和自己亲自承办法律服务的相关收入。实际上,实行“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蕴藏着很大的执业风险。

首先,律师作为一名雇员对事务所的管理和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他却以事务所的名义开拓业务,自己办案,事务所既不能把握接受案件的方向,也不能对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监督,潜在的办案风险要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其次,由于允许律师自己开拓业务,办理案件,事务所无法进行客户的准确定位,无法保证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

在事务所发展到一定的规模,业务量已经非常稳定,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就更有能力来承受外部环境的变化给事务所创收带来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找人做事要比找事挣钱显得更为急切。稳定律师队伍,保证工作质量,应当成为这个时期工作的一个重点。律师可以不再过多地为收入费心,而集中精力关注所办理的业务,这样既有利于事务所的管理,又可以培养专业化较强的律师队伍,有利于律师之间的团结和协作,提高事务所的业务效率。

2、统一的业务管理,可以防范执业风险

统一的业务管理是指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服务,从合伙人的立案申请、专人利益冲突检索、全体员工的即时冲突检索、业务的分配、业务的评价、业务培训、阶段性工作汇报、结案报告和案卷归档等其相关环节,实施专人负责,实施集中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

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是事务所提高整体业务水平,保证业务质量的关键。在规模比较小的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可能简单到只是在登记表上手工填写。虽然是手工填写,但这种工作记录的方式,对搞好业务管理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1)业务洽商,最终签约

事务所首先应有一套明确的制度和程序上的要求。只有合伙人才能代表事务所对外洽商《法律服务代理协议》的基本内容,只有由负责管理事务的合伙人(例如:管理委员会委员,部门负责人,分所负责人)才能代表事务所在《法律服务代理协议》上签字,普通合伙人是无权代表事务所对外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理由如下:

(2)事务所不承接所有的法律服务

合伙人在接收业务时,都应该以事务所的整体利益为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单从某个律师或合伙人的角度出发可能很少有不能接收的业务,但从事务所的角度出发有些业务就不适合接收。因为,有些案件可能带来风险,并非所有的业务都能给律师事务所带来利益。有时,事务所会因为一项业务让整个律师事务所陷入危机,麻烦重重,很长时间都摆脱不了。

(3)事务所对重大案件的承接坚持集体讨论制度

对于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律师事务所草率地承接以后,常常会遇到一些事先没有预料到的问题。这样有重大影响的业务,事务所必须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可以听任某个合伙人擅自行事。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为了保证业务的质量,很早就实行了业务的统一接收。

(4)事务所有意识地筛选客户

对于商业信誉不好的委托人,或没有经济价值的客户,或暂时不能胜任代理其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或政府限制接受代理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会主动地筛选相关客户。这样做,一来可以有意识地筛选客户,可以保证事务所的发展符合规划的目标,二来对客户进行必要的筛选,可以保证本所业务的统一水准和提高服务质量。

3、建立客户信息库,员工即时检索冲突信息。

利益冲突的检索和查询非常重要。经过长期的努力(大约2年至4年),利益冲突的查询已经成为广大合伙人、专职律师和业务秘书的日常工作习惯。

在前期的法律服务洽商过程中,在律师向外发送《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和《催款通知》之前,合伙人都会嘱咐承办律师查一查利益冲突,律师也会上网检索冲突,避免事后尴尬,业务秘书也在立案申请的同时,也会检索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经过3年至5年的积累,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客户信息库”,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的任何员工,无论是办公室检索,还是在客户现场办公,还是在家中加班,都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登陆事务所的业务管理系统,随时随地检索和查询。

4、业务专业化,强化了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和律师间交流

律师的专业化程度要求很高。如果,某位律师声称自己是“全科”专家,可以胜任任何类型的法律服务,凡是有正确判断能力的委托人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位律师在骗人,这位律师不诚实,这位律师把我的事情当儿戏,这位律师很有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利益。

如果律师事务所只有两位合伙人,同样也需要专业化发展。一个合伙人可以则重出庭诉讼,而另一个合伙人则可以重文字工作。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内部最好分成不同的专业部门,例如:房地产部、公司部、诉讼仲裁部部、知识产权部、金融部等。专业律师的培养可以保证有一批律师更多地关注、更深地钻研某个领域的法律服务,从而成为合伙人赖以依靠的专家,成为律师事务所闯出名气的核心力量,成为律师行业迅速发展的有效保障。

律师专业化分工之后,由于专业特点突出,合伙人之间的业务合作会更加频繁和深入,专业律师之间的交流会更加密切。而且,为提高和强化专业律师业务素质,事务所中业务培训、沙龙与学习、定向培养专业人才等继续教育的活动会越来越多。

八、禁止双重代理的规则与例外

1、双重代理规则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予禁止,对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但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

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师进行代理。双重代理的具体表现方式如下:

(1)在刑事案件中,本所的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担任代理人,而本所其他律师接受同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

(2)在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承办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担任代理人。

(4)在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

(5)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禁止双重代理规则的关键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同一案件”和“地位抵触”。同一律师事务所,说的是无论在某个城市的同一个办公室内,还是在全国各地、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的办公室内,任何律师都不能接受有损于现行委托人的另一个委托人的代理。另外,在如此严格的规则下,还存在更严格规则相配套。不但是“同一案件”不能双重代理,就是不同的案件,处于地位抵触的情况下,律师也不能代理。例如:A公司曾经委托承办律师提供日常法律咨询,该《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结束后不满1年的,该律师事务所就不能接受B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承办起诉A公司的法律服务。

2、例外规则

有句法学彦语说得好“有规则即有例外”。“例外”是对规则的补充和突破。维护国家的司法公正是律师应尽的职责。作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充分遵守规则,又要充分利用规则。律师是要保证不失去案源,同时又希望不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不被律师协会惩诫。律师就可以充分利用“利益冲突的例外”规则,在检索查证不合格的情况下,通过告知方式,取得委托人的公开豁免。

利益冲突的例外规则是律师协会许可的,承办律师通知双方委托人,为使商务交易顺利的完成,缺少律师的帮助交易就要暂停,双方委托人均不介意,充分信任律师对双方都能“忠诚”和“尽职”,要求承办律师继续代理,并取得双方委托人的书面豁免,律师事务所是可以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继续承办法律服务的。

对于豁免函的要求通常如下所示:(1)《豁免函》应当为书面形式;(2)豁免函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3)豁免函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有明确同意事务所代理的声明。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管理职责,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止或者补救:(1)督促律师告知义务或取得委托人的豁免;(2)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3)在出现不可补救的利益冲突时,指令律师不得接受代理,或者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如果,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整个律师行业放弃利益冲突规则,那么放弃的不是规则本身,而是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法治的信赖。但是,严格的规则都有例外。利益冲突规则的例外,在于委托人地位的实质抵触,以及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继续代理法律服务行使否决权。如果,委托人之间的地位不是实质抵触,而是形式对立,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继续代理不行使否决权,而是要求继续代理。那末,即便

律师承办的案件相同,即便委托人之间存在形式上的地位对立,都可以适用利益冲突的例外规则,获得委托人的豁免。

适用“利益冲突的例外规则”的条件是委托人彻底行使否决权。依据,北京市、上海市等律师协会的规则要求,律师详尽告知存在利益冲突,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完全认可律师继续代理。但是,适用“双重代理例外规则”,应当遵循以下义务,即:详尽告知义务。其中包括,充分地告知和完全地告知内容。关于充分与完全的详尽程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均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我们根据《法律法》和参考美国律师协会的标准,描述了以下详尽告知的基本内容。

律师的详尽告知是承办律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律师已经预见到利益冲突的存在(包括:实质冲突和形式冲突),继续代理法律服务,可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承办律师需要向双方委托人详细解释律师协会的规则要求,充分和完全地告知双方委托人可能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询问委托人是否作出终止代理的决定,是否作出继续代理的决定。

完全的告知是承办律师应当告诉委托人如果利益冲突发生可能引起委托人额外费用的发生,而且委托人的决定是自愿的和没有受到不良影响的,例如:没有受到承办律师的误导、劝诱、威胁和胁迫。

充分的告知是要求律师应当告知双方委托人在利益上、法律地位上是对立的,承办律师如果继续代理,有可能会倾向其中一方利益,而忽视另一方的利益。

双重代理例外规则适用的情况,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的规则有以下方面要求,另外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广州市律师协会也有类似的规定:

(1)无事实争议的具体事务。委托双方的法律地位存在形式上的对立关系,双方共同关心的客观事实需要承办律师发表客观的、完整的和合法的专业法律意见,律师的法律服务属于“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例如:双方对于某项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法律调查和法律见证,双方对政府某项法律政策需要律师进行解释,双方对于法律事实要求律师进行见证等等,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是中性的、专业的、客观的和合法的,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利益的倾向。律师应当在充分说明之后,征求委托人是否作出终止代理的决定,或作出继续代理的决定。

(2)“协调、调解”工作。委托双方的法律地位存在实质上利益对立关系,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例如:买卖双方,一方需要降低价格,另一需要获得更多利润,双方委托人共同需要同一承办律师继续以调解人、协调人的身份提供居间调解和斡旋说和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完全地履行告知义务,双方继续要求承办律师代理,获得委托人的豁免书,主动与双方委托人另行签订新的服务协议。

(3)仅限于非诉讼的法律咨询意见。委托双方的法律地位存在形式上的对立关系,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律师事务所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仅就专项委托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后来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例如:最初,承办律师接受过A委托人关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的专项法律咨询,该项法律服务已经终结,并超过1年以上。后来,由于A委托人拖欠B公司的房租,B公司希望委托承办律师起诉A委托人追讨房租和腾房。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完全地向A公司和B公司履行告知义务,B公司要求承办律师继续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应获得B委托人的豁免书,与B公司签订诉讼代理协议。

(4)仅限于诉讼的法律咨询意见。委托双方的法律地位存在形式上的对立关系,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仅就诉讼或仲裁案件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后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例如:最初,A公司(施工企业)咨询承办律师与B公司(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和拖欠工程款的法律适用、法院管辖等专项法律咨询,该项法律服务已经终结,并超过1年以上。后来,B公司(建设单位)希望委托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起诉A公司工程质量与工程款纠纷。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完全地向B公司履行告知义务,B公司要求承办律师继续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应获得B委托人的豁免书,与B公司签订诉讼代理协议。

关于禁止律师双重代理的原则,《律师法》关于禁止双重代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上海市等地方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都已作出明确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客观上已经被为广大律师、司法界和社会公众所认识、接受。

“禁止律师双重代理原则”的理论探讨还需要不断深入开展,特别是对于禁止律师双重代理的“例外情况”和“适用的条件”,还需要法学界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不断研究和深入实践。广大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自觉地遵守“利益冲突规则”,严格地适用“例外规则”,不仅仅要加强对执业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律师执业文化,培养文明的法治社会环境。

九、如何在业务管理中避免双重代理

1、吸收国际先进经验

早在2000年,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合伙人律师,先后到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实习和工作,对于美国的伟凯、英国的路伟、日本的长岛大野

等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来说,在世界各地有十多家分支机构,从业律师几千人,合伙人几百人,开业有上百年的历史,无论是案件管理系统、客户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律师日志管理,还是法律文件档案及参考资料等信息共享系统,全都使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在世界各地的办公室中广泛使用。

例如:美国的伟凯律师事务所,几千名专职律师都可以在事务所的共享数据库里寻找到日常工作想要参考的合同文本、不同时期的法律备忘录、不同版本的法律意见书、侧重点不同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承办律师可以无限制地阅览,经过登记后可以下载到自己的电脑当中,可以打印,不可以向外发送电子邮件。

例如:英国的路伟律师事务所,在世界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对于受理案件管理却非常严格,所有的新案件,包括续签合同的专项法律服务和常年法律顾问,都必须由在英国的总部负责审查和批准,各分支机构、首席代表和合伙人都无权直接签署法律服务合同。虽然业务繁忙,管理工作确实是有序、高效、低风险。

我们的合伙人律师对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案件管理和客户管理制度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和深入研究,考虑到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沿袭百年的管理理念、丰富的管理内容、先进的管理措施,我们没有条件全部应用和借鉴。但是,对于案件管理、客户管理、利益冲突管理等制度和方法应用,我们是能够应用和掌握的。如果,我们不能在短时间内贯彻实施这几项基本的管理措施,将妨碍我们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进程。

当初,我们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状况比较落后,管理委员会的合伙人深深地体会到,在现代信息化社会中,如果在未来的5年至10年,我们中伦金通要向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发展,要开拓更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开发更专业的法律服务领域,承办风险性更高的法律服务业务,就必须加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

2、科学地总结业务管理规则

自2001年6月,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为实现统一案件管理和利益冲突风险防范,于2002年3月,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正式实施案件管理、利益冲突检索、客户管理、日志管理的网络化、一体化的“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经过5年来的实践和探索,中伦金通管理委员会科学地总结了以往的管理经验,用先进的管理理念、有效的管理措施和现代高科技手段说服全体合伙人接受新的管理方法,不断地开展专题培训和新员工上岗培训,将操作技能普及到每位员工,采用网络技术将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四地办公室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实施高效率、低风险地综合业务管理,有效地将全国四个办公室的立案申请、案件审批、分类统计、客户信息、关联方信息、冲突对方信息、即时冲突检索、冲突审核、律师日志登记、日志统计、日志考核制度等综合管理工作,纳入网络化一体化管理体系。其中核心的管理功能,就是业务管理功能。

业务管理的三个核心内容就是:案件管理、客户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律师日志登记、日志统计、日志考核制度是法律服务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本文不做详细讨论。

3、始终贯彻先进的管理方法

我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重点研究了国际先进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经验,结合我们法律服务的现状和特色,委托了专业软件工程师,着手开发业务综合管理软件系统。自2002年3月正式运行5年以来,这套管理软件实际应用的效果非常好,经过不断修

改和完善,使我们业务软件更加完备和成熟,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管理、客户管理和利益冲突管理问题。

十、要坚持统一、规范、严格的业务管理原则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市有四个规模比较大的办公室,案件登记实施统一的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合伙人、承办律师和业务秘书都必须积极地参与。

1、要解决统一立案登记问题

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办公室60多位合伙人每天都有新的法律服务等待签署合同。统一案件登记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一是《法律法》要求的,承办法律服务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中伦金通的合伙人们始终严格地遵守《律师法》的要求,不私下承接法律服务业务,所有的法律服务都在网上统一登记。二是有利于发现利益冲突,避免执业风险。根据我们四年来的案件统计,2003年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901件,2005年签署了977件。

2、要解决主动筛选案件问题

承办专业化法律服务、提升平均案件效益、防范执业风险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之一,我们的管理委员会在案件审核过程中,将发展事务所的核心业务,将承接“三好”业务的理念,始终向全体合伙人灌输和宣传。所谓“三好”业务,就是客户名声好、业务类型好、律师费收入好。主动筛选哪些是应当接受的案件,哪些是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不是件数越多越好。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决定了我们在某一领域的案件相对较多,在其他领域的法律服务相对较少。根据统计,2003年签署的901件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规避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规避 公司财务人员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每项业务的开展都离不开财务的支持。在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财务人员作为利益的分配者,被法律赋予了及其重要的角色。正是因为财务人员的这种地位,导致财务人员在各类经济犯罪中被推向风口浪尖,使财务人员的执业面临很大的风险。财务人员的这些职业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对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努力防范这种风险。 一、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从法律风险的根源来说,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故意犯罪行为 毋庸置疑,任何人故意犯罪都是触犯刑律应当都到刑罚处罚的,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每个部门法都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公布,这就使法律预测作用得到体现。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法律条文,决定我们是否做出某种行为,以防范违法行为给我们带来的不利后果。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有400多个,对财务人员来说,可能触犯的罪名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偷税罪等,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财务人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与专业性,许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财务人员往往因此对犯罪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没有人会知道,但这种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不会因为个人意志而转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触犯刑法的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财务从业人员对此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二)“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人们常常因为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中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而感叹“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财务部门在公司中属于要害部门,财务人员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都会引来无数关注,财务人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才能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为了保住工作,不得不屈从于领导的压力违反程序做事。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投资的多元化,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如果财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来自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财务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丢了饭碗。而往往一旦财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又会以“账是财务做的,报表是财务出的,我不懂财务,我也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试想不是单位负责人给财务人员施压,财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 (三)无故意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 如果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既没有故意犯罪的行为也没有迫于领导的压力不得不从事的行为,是不是就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了呢?让我们看看以下的案例。某公司总经理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交给单位出纳5000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贴。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其实财务人员干得多了,也是不足为怪的。该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找了“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找财务经理签字,并向财务经理说明这是今天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经理也并不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找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自己保管的保险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总经理在“批准人”一栏中签了字,而“报销人”和“领款人”两栏都是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了字——其实她是出于好心,想既然是总经理安

关于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关于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在首位,又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从这个角度来讲,诚信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没有共同遵守的诚信制度,也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交易秩序。而只有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交易秩序下,才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因此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正如江总书记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讲究诚信,律师执业同样也要讲究诚信,如果律师不讲诚信,不咯守律师职业道德,最终将背离法制建设的轨道。对于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律师业无疑于自毁长城,建立律师诚信制度,是加快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浑然为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当代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指一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部完善的宪法与一个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宪法就是要坚持四项墓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与经济制度。忠于法律,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忠于职守,维护正义 忠于职守、维护正义是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律师执业特点的重要职业道德,其核心内容是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以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当前,在我国推进经济、政治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旧的制度、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对律师工作仍然存在着误解,并且由于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1天版2018》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任何管理者首先都是人力资源管理者!人是企业的第一大成本,如何有效地选择、开发和规划人力资源,是任何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今天必备的核心能力之一! 我们必须彻底解决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困境,使得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进入一个有序而有效的顺畅状态,使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都能重视与发展人力资源,使人力资源真正成为企业成长的左右手! 实战型管理教练-黄俭老师简介: 滨江双创联盟荣誉理事长;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讲师;多家知名企业特聘高级管理顾问。 黄老师多年在企业管理、公司战略规划、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员工管理、绩效考核、上市公司等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刻理解了东西方管理精髓。进入培训教育行业,作为资深培训讲师,在企业内训课、公开课、CEO总裁班等百余家企业和大学课堂讲授战略管理、营销管理、品牌管理等领域专业课程,结合自身的企业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新营销课程收到企业和广大学员的欢迎和热烈反馈。听黄老师上课,可以聆听他的职场经历,分享他的成绩,干货多多!课程突出实用性、故事性、新鲜性和幽默性。宽广的知识体系、丰富的管理实践、积极向上、幽默风趣构成了独特的教学培训风格,深受听众欢迎。通过一系列案例剖析点评,使管理人员掌握一些管理先进理念,分析技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擅长领域:战略管理/领导力系列/ 经典营销/新营销/大数据营销 授课风格:采用情景式教学法,运用相关的角色模拟和案例分析诠释授课内容,理论与实战并举,侧重实战,结合视听教材,帮助学员在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方面全面提升。广大的学员认为授课风格为:幽默风趣、条理清晰、实战、理论联系实际。 为今天工作成绩优异而努力学习,为明天事业腾飞培训学习以蓄能!是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意愿,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动力,亦是蓝草咨询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 蓝草企业精心准备的课程,学习达成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蓝草企业课程注意突出实战性、技能型领域的应用型课程;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知识课程。

财务人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1、财务人员应对法律风险的策略 企业一旦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往往会受到波及,他们或不知情或被动参与或主动参与,此时能够界定罪与非罪的只有用证据来说话。因为自己工作的关系,有机会协助公安、检察院办案人员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加之曾具有5年的财会工作经历、3年的金融监管以及近1年的内部审计和纪检经历,使自己深感部分受到牵连的财务人员的无奈和无辜,工作之余总结了财务人员如何应对法律风险的十五大策略,希望能对财务人员有所启示。 这里,本文所讲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犯罪的风险,即被关进监狱的风险,常见的犯罪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偷税罪等,下面通过发生在财务人员身边的真实案例来阐述,财务人员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一、单位小金库处理有学问 单位的小金库,很多单位都有,所以许多人都见识过,甚至有的人还保管过,但从我们查办的案件来看,许多人实际上并不知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规避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只是片面的认为领导让咋办就咋办。我这十年的工作经验,查处过约十几个小金库,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见到过水平很高的人,也见到过无知无畏的人,因而正反面的例子都不少,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处理的技巧,可以有效规避财务人员的风险。 一是存折存放问题。请牢记,一定不能将存放小金库的存折放在家里,

而应放在单位。放在单位和放在家里有本质的区别,为什么因为这不是你的钱,而仅是以你的名字开户而已,如果放到家里,就彻底说不清了。有一些财务人员是有这个意识的,知道不能把这个烫手的山芋放在家里,而一定要放在单位自已的抽屉或铁皮柜中藏起来,这也正是审计财务室时能发现小金库的原因之一。 二是记账一定要清楚。有人可能会说了,这小金库本来就不是什么正规的事,找个本子记一下收入和支出不就行了,其实这是不对的。一方面,你这个本子可能类似于日记本,上边全是你写字的地方,没有明确标出别人签字的位置;二是你可能在当时记得就不是太详细,时间一长,你本人也说不清了----这就更麻烦了。我见过一个会计,他拿着单位的小金库,也正经八百的搞了一个“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于那些凭证也和正式账一样装订得好好的,小金库被发现后,它把这些资料拿出来,我们都大吃一惊!竟然还有这样的小金库!因为这些资料很齐全,它不但没有被涉及进去,后来还被重用。 三是对于领导从小金库拿钱却不肯签字的要注意找其他证据(如录音、旁证等)。我见过这样一位领导,他口口声声跟财务经理说单位搞这个小金库是为了大家谋福利,----确实也给大家从里边发了一些小钱,但更多的则是他自己经常往里边扔票换钱,换钱就换钱吧,还不签字!搞得这个掌握小金库的财务经理特别郁闷,后来由于一个举报,我们查到了这个小金库,这位领导竟然完全不承认自己单独往里边放过发票,只承认用里边的钱给大家发过“过节费”、“加班费”

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提示与法律风险防控

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提示与法律风险防 控

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提示与法律风险防控 能否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发现问题,与律师自身的经验有关,关键在于如何尽到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一、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中的程序性事项 (一)关于保密事项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会获得很多调查对象的资料和信息,甚至是调查对象的一些商业秘密、重要技术信息。律师应结合尽职调查计划,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信息是重要的,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在可能获知商业秘密情况下,履行保密义务是律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律师可据相关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二)关于承诺事项 对于无法获取资料的情况,律师应要求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说明承诺文件;对不能完全获悉的情况,律师应要求调查对象作出声明和保证。律师应向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告知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必要性。这不但是律师审慎调查的要求,往往也会成为调查对象及相关方对于收购方的承诺。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上述承诺文件会成为证据资料,起到对收购方有利的作用。 (三)注重细节并完善工作底稿

在公司提供尽职调查相关资料后,律师应将已收到的材料列出清单,并由双方人员签署确认。对于尚未取得或还需要补充的资料,应列出补充清单,待调查对象进一步补充。对于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应做好留痕工作,完善工作底稿。 二、关于公司历史沿革和现状的尽职调查 (一)调查要点提示 1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否显示公司为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 2 公司的设立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程序是否规范。 3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4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已足额认缴,是否存在抽逃、挪用出资行为。 5 股东出资是否真实、是否履行必要评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股东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满足特殊行业要求。 7 公司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公司商号是否侵犯她人知识产权。 8 公司历次变更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 9 公司章程是否载有特殊条款,如限制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分

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豫律协〔2009〕13号 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示范文本) 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7-24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迄今为止已经9年。该部法律是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国家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因此,在相关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必然要贯彻这一宗旨。《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主要差异在于,《合同法》更多的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劳动合同法》则着重体现了国家干预。 基于此,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受到了颠覆性的冲击,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频发,企业往往败诉。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认真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树立正确的用工法治观念,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 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 用人单位不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职工的处罚条款,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来实现对职工的奖罚比较科学。

5.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仅是通俗的说法,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动岗位但未改变工作内容,不能视为违约。但改变工作内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6.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劳动合同范本”进行必要的补充,为可能出现的变动留有余地。从某种意义讲,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具有相对的优势;而变更劳动合同时,职工占有一定的优势。 约定试用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试用期条款是约定条款,非法定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亦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6.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 【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1.12.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6修订)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上海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上海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效力本规则对于上海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于当事人则可依据本规则判断其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有违反本规则之行为,从而达到维

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三条规则条款的表述本规则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建议性条款。 第四条有关词语定义1、律师集团: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彼此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被公众认为有联系的,有统一名称的律师执业联合体。 2、准当事人:指欲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代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 4、主要竞争对手: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适用范围1、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适用本规则。 2、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项下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该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律师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行为,由该律师事务所依据其分所登记地律师协会相应规则和事务所内部规定处理。 3、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在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 4、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被公众认为有联系的有统一名称的律师集团,该集团在上海注册的事务所适用本规则。该事务所与其集团内其他事务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一、律师: 二、律师执业: 三、律师执业风险: (一)内涵 (二)来源: 1.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 2.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3.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4.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风险。 5.我国目前这种司法环境存在大量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地带、边缘地带,对律师违规进行选择性执法。 6.在陈瑞华看来,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律师缺乏经验。另一种情况则有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维护社会正义,法律服务意识薄弱。” (三)分类: 1.民商事风险: ①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例如因写错诉讼主体等耽误了诉讼时效,或因过失错过了上诉期、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等。 ②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比如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等。 ③专业水平欠缺,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例如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④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2.非诉风险: 3.刑事法律风险: ①《刑法》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306条实际包含三个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引用最为广泛)。 ②泄露国家秘密罪: ③偷税罪: ④包庇罪: ⑤寻衅滋事罪: ⑥玩忽职守罪 ⑦诬告陷害罪 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合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⑨行贿罪 ⑩ (四)行政法律风险:

2014江苏省律协实习律师考试试题

2014年江苏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试卷 姓名:所名:得分 一、填空题(14小题,共30分) 1、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新执业律师实行宣誓制度。宣誓誓词为:…..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2、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关于加强江苏省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意见》规定,为完善委托代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管理档案,防止律师失信行为的发生。 4、《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江苏省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核查。 5、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6、2014年1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

给予足够重视。 一、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我们来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法律风险。(一)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说不清什么时候就会爆发,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 (二)“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投资的多元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来自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丢了饭碗。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而往往一旦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又会以“账是会计做的,报表是会计出的,我不懂会计,我也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试想不是单位负责人给会计人员施压,会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 (三)无意也会酿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中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较弱,缺少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能力。有的会计人员长期不学习,业务不精通,对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更是知之甚少。在有些经济业务处理上由于知识面的限制,下错科目可能改变业务性质。 (四)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以上三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典型,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杂的。因而,作为财务人员要深刻地意识到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根源要有清醒的、总括的认识,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它也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的基础。 二、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种类 我们这里所说的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因职业原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

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 2007年07月07日 12时16分阅读次数: 1271 简要描述: 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识别、防范、控制,确立法律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序和环节,从制度上保证合法经营、依法决策。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诠释了企业法律建设,解决了法律应当做什么、到什么应当由法律做的问题,通过设定法律风险控制事项,确立法律顾问对经营决策全方位、全过程参与程序,从而防范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李建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造就了大批明星企业和知名企业家。曾几何时,鲜花、掌声和福布斯排行榜的荣耀,使他们成为国人的骄傲。令人沉重的是,以国企老总褚时健、私企首富牟其中、乡企大佬禹作敏为典型的中国知名企业家纷纷身陷囹圄,以“央视标王”爱多、“目标宏伟”的三株集团、“股市明星”德隆集团等为代表的辉煌企业纷纷破产。然而,悲剧不但没有结束的迹象,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苗头:唐万新、黄宏生、顾雏军、张海、涂景新、周正毅、袁宝璟……锒铛入狱,郑州亚细亚、马胜利造纸集团,上海冠生园、金华有毒火腿……相继垮台。发生在这些知名企业和企业家身上的悲剧,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思想的启迪。俗话说:幸福的家庭各有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同,从细节看,每个企业或企业家的悲剧各有不同,但从本质上看,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缺乏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或完成以后,不了解法律风险在于何处,更不知道规避风险的必要技巧。 殊不知,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中,风险如影随行,风险与利润是成正比的,成功的经营者即要获得利润,又要规避风险。而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无疑是最大的风险,也往往是最致命的风险,如前文所述,多少富豪、多少企业,由于一个小小的法律风险而倒闭、破产。 诚然,有人将部分知名企业家的个人遭遇归结于“原罪”,认为是当时的机制存在问题,而不是企业家个人的错。的确,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因法制不健全,外部干扰严重、游戏规则不平等,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权缺乏合理的保障,为争取生存发展空间,不得不“打擦边球”,那都是无奈之举。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加深,社会已认可“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有序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还想着靠钻法律空子来发财,就十分危险了。可喜的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中存在法律风险已被企业家所认识,但认识深度还远远不够,也尚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因为对于风险,需要进一步地识别、评估、防范、进而选择和获取增加企业经济价值的机会,才能达到保障企

利益冲突情形及防范机制

R-7 利益冲突情形及防范机制 大公资信重视利益冲突情形的防范,制定了《大公资信合规管理制度》《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制度》《大公资信评级人员离职审查管理办法》和《大公资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用于管理各项利益冲突情形。上述制度全文见公司官网“评级管理”板块。 2019年,大公资信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操作规范,对上述制度进行了修订。目前公司在评级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了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的立项权限,在立项环节增设利益冲突情形的审查。对评级工作中发现的利益冲突情形,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及报备。公司对离职分析师两年内参与的项目与新聘单位进行利益冲突情形的审查,并跟踪其离职一年后的去向,及时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关于利益冲突管理具体条款如下表: 1

防范情形具体体现制度规定出处 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评级业务开展过程 中可能存在利益冲 突的环节及情形 公司在项目承揽、项目组组建、评级、评审各环节中均设置了利益冲突审查 要求及措施。规定项目委托协议签订后的任一阶段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 形的,相关评级业务部门应对所涉评级流程进行回溯检查,客观评估该利益 冲突可能产生的影响。如能消除影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消除 的,应及时终止评级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及时披露所涉利益冲突情形及相 关管理措施等信息。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二条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五章 经营层面利益冲突及防 范对大客户评级的利 益冲突及防范 公司对按收入计算的前20大客户名单进行筛查梳理,并在年度合规运行报告 中进行披露。 合规运行报告要求 业务层面利益冲突及防 范评级机构从事附属 业务的利益冲突及 防范 大公资信未从事附属业务,并要求评级项目组成员一律不得参与非评级业 务,明确评级业务开展期间或有监管规定情形下,公司及员工、不得向受评 对象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建议,不得对受评结构化产品的设 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不得从事与信用评级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十四条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条 评级机构与被评级 方非正常商业关系 的利益冲突及防范 公司设置了机构防火墙,规避外界影响,保证自身独立性。并列示了公司需 回避的与被评级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情形。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四章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七条 2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本所内部之间的业务冲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本所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xx市律师执业规范》和《xx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的所有合伙人和律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之前应当依据本规则事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并依据本规则讲行处理。 第六条本所不同律师之间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不同律师可能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本所一名律师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其他律师又可能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本所其他律师又可能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一个所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的; 五、本所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七条本所同一律师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同一诉讼或者仲裁塞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 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相应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上述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第八条其他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人,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同一律师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第九条本所各部门律师应当将在过去一年内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的情况,填写在本所利益冲突检索表格中(表格见附件1)报所在部门的合伙人,由合伙人审查后报本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 本所各部门律师应当将自己即将进行的法律事务的客户名称、相关内容填写在本所利益冲突检索表格中(表格见附件2)报所在部门的合伙人,由合伙人审查后报本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及防范

法律风险可以防范——一名会计人的执业感怀 目录 第1章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来自哪里 5 1.1 引子:两个案例 5 1.1.1 出纳代签字案 5 1.1.2 晓庆公司偷税案 6 1.2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6 1.2.1 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7 1.2.2 “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8 1.2.3 无意也会酿风险 9 1.2.4 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9 第2章套在财务人员头上的“紧箍咒”有哪些 11 2.1 财务人员的“紧箍咒”:法律责任 11 2.1.1 违反《会计法》应担何责 11 2.1.2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应担何责 14 2.2 金额达到多少才算构成犯罪 15 2.3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谁的孩子谁抱走 21 2.3.1 问题的由来 21 2.3.2 如何认定会计信息欺诈 22 2.3.3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准确表述和区分 24 2.4 不只是定责:法律对财务人员的保护 26 第3章源自实战的十六大策略:财务人员之“正当防卫”术 29 3.1 单位小金库处理有学问 29 3.2 财务代签名万万要慎重 32 3.3 用途最关键罪非分水岭 34 3.4 公私要分明否则会污身 35 3.5 证据要备份独份成大错 36

3.6 矛盾要当心常是重地雷 38 3.7 同是谋福利科目能定性 38 3.8 大股东分利润走程序又何妨 39 3.9 有人安排把光沾沾沾自喜是祸端 40 3.10 拿住证据证清白当心人证不可靠 41 3.11 支票背书要当心知与不知性不同 42 3.12 没有发票实无奈以防万一有四招 44 3.13 费用贿金须分明行贿受贿是犯罪 45 3.14 发票背面要签字假票泛滥要当心 46 3.15 单位个人名不同勿使好事变坏事 46 3.16 职责分工要明确消极却比积极好 47 第4章财务人员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理念和知识:授人以渔 50 4.1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50 4.2 结合晓庆公司偷税案看何时构成犯罪 54 4.3 牢固树立证据链的概念:保证清晰的思路 56 4.4 哪些人会肚子疼 57 4.5 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如何分工 58 4.6 大家同犯一种罪谁判决轻 59 4.7 法律鼓励什么:如何争取轻判甚至免除处罚 62 4.8 强制措施:有耳闻但未必知 66 4.9 不可不知的几个重要期限 72 4.10 牢固树立法律底线最终不会吃亏 74 4.11 破除一个误区: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 76 第5章典型案件回放与剖析 78 5.1 阴阳发票套出资金:为何公安撤销案件? 78 5.2 费用花不完“红人”们报销忙:为何财务部经理全身而退? 87 5.3 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收入资料:为何没被移送司法机关? 91 5.4 大家喝凉水为何几个人肚子疼:谋福利还是私分国有资产? 96 5.5 中国证券死刑第一案:为何财务经理被判6年受此牵连? 105

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13个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13个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一部分买家严格履约 1、购房资格 易犯错误:不少买家自以为资格没有问题,结果签约后资格核验不通过,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甚至要求赔偿违约金。以北京为例,常见的核验不通过情形有:社保缴纳中断过、社保曾短暂迁至京外又回京、通过黑中介突击补交、个税不连续、一些合伙类型企业个税缴纳不具有连续性等。 律师支招:买家必须落实自己的购房资格是否完善,否则绝不签约。社保记录可以在官网查询;持身份证,在社保中心和税务所可以现场查询社保和个税缴纳记录。买房人应当花半天时间,先查询,后签约。 2、定金支付义务 易犯错误:未按时、足额缴纳定金,或未留存有效付款凭证。买家一旦出现这样错误,卖家就有可能根据迟延履行责任条款,解除合同。 律师支招:首先,支付定金是买家的义务,必须足额且准时支付,如果支付有困难,在订立合同前就必须考虑好,在订立合同时,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状况作出约定。第二,现金支付的,必须让卖方给你出具收据;汇款转账的,必须支付到卖方本人的账户,或者卖方书面签字指定的收款账户,汇款后留存好汇款凭证,如果可以,最好让卖方出具收据。 3、首付款支付义务 常犯错误:首付款通过第三方监管平台支付的,常见的错误有:选错监管方式、选错监管机构。(首付款直接支付给卖家的,参见第2点) 律师支招:有一类监管,支取的条件是合同履行完毕后,持证明文件由监管机构放款,若期间发生任何纠纷,任何一方无法提取款项,此方式可取;还有一类监管,不少银行都提供,支取的条件是某个约定时间到来,则自动放款给卖家,此方式不可取,因为合同履行过程有很多变量,甚至纠纷,原定时间到了,买家未必已经取得相应房屋权利。有关监管机构,有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监管服务,可取;有些非常有诚信的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有监管专户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可取;一些小中介未经备案的所谓监管账户,不可取,已发生多起卷款潜逃事件。 4、申请贷款义务 常犯错误:买家在合同中约定批贷的具体时间;买家没有约定第一次申贷失败后的处理方式。买家如果犯了第一个错误,极容易构成迟延履行,让卖家抓住机会解约;买家如果犯了第二个错误,申贷失败,自有资金难以支付,也会导致卖家解除合同。 律师支招:买家在合同中只能根据自身情况,约定何时提交申贷资料,而不能约定何时取得批贷通知,因为何时批贷是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权利,买家是掌控不了的;买家在合同中必须约定,第一次申贷失败后的处理方式,律师建议的方式是:若第一次申贷失败,买家有权利更换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再次申请,再次申请失败的,应在N日内自行筹集款项支付(如买家有能力自行支付余款)/或选择约定: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卖家因合同履行花费的合理支出由买家承担。 5、缴税义务 常犯错误:存量房买卖中,绝大多数地区都会约定由买家承担全部税款,不少买家未事先预判好税负大小,缴税时发现税负远超预期,导致骑虎难下。房屋交易税收复杂繁重,主要涉及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律所检查要点

律所检查要点 一、外观 1、是否在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 2、办公场所应整洁明亮,并进行功能划分,设置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 3、查看副本,律所的实际办公地址是否存在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况。 二、内部管理制度 1、合伙人会议制度。(查看合伙人会议记录本,律所重大事项是否经合伙人会议表决) 2、统一收案管理制度。(查看收案登记表和收案审批制度,规范收案流程。收案登记表按民事、刑事、行政、非诉等分类设置,台账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包括收案日期、当事人及联系方式、案由、承办律师等必要信息) 3、收费管理制度(查看收费登记表,查看收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应及时开具发票,不得收费不开票或者开具白条收据) 4、文书、印章管理制度(查看印章使用台账,文书管理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存在开具空白所函、空白文书情况。

分类制定并严格使用规范的委托合同,由委托人签署权利、风险告知书。) 5、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查看律师是否设有专门的档案室并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业务档案是否符合归档办法的规定并归档及时。随机抽取诉讼、非讼案卷,查看案卷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 6、利益冲突审查和重大案件报告审查制度。(查看是否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和重大案件报告审查制度,收案时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和重大案件报告审查) 7、财务管理制度(查看律所会计账簿,会计和出纳是否分设,是否如实反映财务和业务情况,依法纳税情况等) 8、聘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查看与聘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购买社会保险情况) 9、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查看是否建立相关制度及相应讨论记录) 10、质量跟踪反馈制度。(查看是否建立当事人回访和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11、投诉查处制度。(查看是否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和公布投诉电话) 12、年度考核制度。(查看是否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13、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查看是否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