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变更登记表

税务变更登记表
税务变更登记表

变更税务登记表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购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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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购新有关问题的通 知 【标 签】专用发票验旧购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函﹝2004﹞541号 【发文日期】2004-09-22 【实施时间】2004-09-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6﹞136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65号)的规定,税务机关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此制度的执行是税务机关审核监控纳税人领购、使用、结存专用发票的有效措施。但由于电脑版专用发票进行改版,新印制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取消了存根联,税务机关无法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验旧审核。为了加强对专用发票领购、发售的管理,在总局未出台新的“验旧购新”办法前,现将专用发票“验旧购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完毕后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暂采取以下方法进行验旧购新: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销项明细清单(含作废发票清单)。DOS版开票系统销项明细清单名称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表》;Windows版开票系统销项明细清单名称为《选择发票号码查询》。 发票开具量在200份以上(含200份)的可不提供全部明细清单,但应提供未验旧发票每一段起止号清单(打印方法见附件)。 2.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统计表。DOS版开票系统发票领用存报表名称为《专用发票情况》;Windows版开票系统发票领用存报表名称为《金税卡资料统计》。 3.已开具的最后一份发票的记帐联。

渝地税发〔2006〕1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6〕143号有效性:有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渝地税发〔2006〕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问题 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

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二、关于预征问题 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加之普通住房三个条件难以同时具备,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我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统一按转让金额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但下列情况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由重庆市建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评审确认、市物价局核定销售价格、项目利润控制在3%、管理费控制在2%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是为解决双困职工家庭住房难问题,由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房”。 三是为安置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户,由政府出资修建的“拆迁还建房”。 三、关于转让旧房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税问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3(中税网)

附件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 相关工作的公告》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重庆市编办重庆市审改办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渝编办〔2014〕9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主要背景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布置下,坚持简政放权,还政于民的原则,对税务行政审批进行了大量的清理、取消及下放,目前,全市地税系统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只有25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非许可审批22项),市局作为审批主体的2项,区县地税局审批的20项,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审批的3项。《公告》以此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名称、实施依据、审批部门(终审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等,对清单所举列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了标准化和公开化,真正体现了还政于民的执政理念。同时,《公告》还公开了收集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及建议的具体方式,以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三、《公告》需要特别注意事项 一是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只包括目前全市地税系统正在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主要是减免税审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不在此清单内。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清单列举的目录实施审批,不得在清单外随意新设审批项目,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特别是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实施变相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公告》的清单目录属于动态的,如遇税收政策调整,将适时更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1〕123号 2011-04-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生效日期:2011-04-01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10号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2010〕28号)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二、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为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既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也可选择扣除“单

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5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12%),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对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即: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26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自税款所属期2011年7月(含)起,对个人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432号)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认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渝地税行便函[201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万州区局、黔江区局、涪陵区局、万盛区局、长寿区局、江津区局、合川区局、永川区局、南川区局、双桥区局、綦江县局、潼南县局、铜梁县局、大足县局、荣昌县局、壁山县局、梁平县局、城口县局、丰都县局、垫江县局、武隆县局、忠县局、开县局、云阳县局、奉节县局、巫山县局、巫溪县局、石柱县局、秀山县局、酉阳县局、彭水县局: 2005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了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容积率,面积以及价格标准。政策执行以来,基层普遍反映由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明确,导致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缺乏操作性。为规范政策执行口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局拟对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明确,一是主城区为5500元每平方米以内;二是主城以外区县为当地确定的价格标准,并拟于2012年1月1日执行。为确保主城区、主城区以外区县政策执行同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已授权各区县政府,参照主城区标准的制定原则,确

定当地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各区县局应对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拟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建议,并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局应加强与房管部门沟通衔接,全面掌握上年度以及今年前3季度商品住房交易均价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本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各区县局应于今年11月30日之前,将此项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部门邮箱。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11.对再保险的政策目前仅有68号文中的一段描述,希望能够出台更具体的政策解释,指导再保险部分的纳税工作。 回复:财税〔2016〕68号明确:(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第(一)条即原保险与保险标的风险均在国外,国内不就该项服务征收增值税;第(二)条即所有风险标的和原保险均在国内,再保险与所有原保险享受同样的增值税政策。12.根据36号文及4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增值税,但在市局出台的免税政策备案资料清单中没有对此免税事项报送资料的规定,希望早日增加相关内容。 回复:《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

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的紧急通知》已说明,以上未尽的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请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税减免备案参考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对视同销售的税务政策,希望更明确。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

税务登记变更表

税务登记变更表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 送税务机关备案。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使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重庆市国税局发票使用规定

重庆将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今年年底停止使用 来源:重庆华龙网 2010年11月23日17:44 重庆将启用新版普通发票这样识别新版发票真伪 旧版普通发票今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华龙网讯(记者白麟)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安排,我市将于12月20 日起,启用新版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了解,新版普通发票具有“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特点,且全国范围内的发 票样式都是统一的。 新启用的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两类。其中通用机打发票正式名称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样式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种,通用机打发票的开具有金额限制,种类和限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市国税局免费提供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给纳税人选用。 通用手工发票正式名称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样式上分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今后,通用手工发票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逐步缩减使用范围,直至取消。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的普通发票还存在种类繁多、式样规格各异、防伪措施不一等问题,这既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也不便于纳税人使用和辨别真伪。因此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是为了向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强化税源监控。 新版普通发票启用后,市面上还有一些票种将继续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重庆市医疗保险统一发票,以及“即开型”手工版刮奖发票等。其中一些发票将用新版发票防伪纸张印制,并使用新的发票代码,其余样式和内容维持不变。已购买的这五类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1年12 月31日。 “此外,目前企业中还有一些冠名发票,这些发票也将采用新版发票防伪纸张印制。”市国税局负责人介绍,各类冠名发票名称一律统一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企业名称或标识可通过打印或印刷显示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用票企业根据规格自行调整发票样式,修改打印软件,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市国税局特别强调,除保留沿用的票种,其他旧版普通发票将在今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发票使用单位(个人)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及时到国税局办理旧版发票的缴销手续,并申领新票。 如何识别新版普通发票真伪? 华龙网讯(记者白麟)据了解,新版普通发票采用了全新的多重防伪技术,难以仿造。普通消费者 可按以下方法自行识别发票真伪。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识别方法是:观察水印图案是否为“税徽+重庆国税”;发票背面有一条2-4mm宽度的桃红色线条,加热至42℃以上,桃红色消失,降温后恢复;用紫光灯照射桃红色线条, 会出现一条荧光线。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的识别方法是:发票桑的水印图案为“税徽+重庆国税”,当对着自然光观察时,税徽为白水印,“重庆国税”为黑水印;在深色背景下,白水印会变为黑水印,黑水印变为白水 印。 为了让纳税人方便地查询发票真实信息,市国税局特别开通了网上发票流向查询平台,纳税人可登录市国税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317959776.html,),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查询”功能模块中,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 号码,便能够进行查询了。 (责任编辑:侯俊杰

深圳各区税务所地址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各区局(税务所)地址邮编(邮寄申报)罗湖区地方税务局罗湖区深南东路1076号大院518003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福田区华富路2039号518035 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南山区玉泉路28号518052 蛇口地方税务局蛇口工业七路四海大厦九楼518067 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福田区八卦二路613栋518029 盐田区地方税务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地税大楼518081 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宝安区地方税 务局 宝安区宝城21区前进路87号518101 新安税务所宝安区创业二路270号 西乡税务所宝安区74区流塘路75号 福永税务所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税务大楼 沙井税务所宝安区沙井镇创新路2号 松岗税务所宝安区松岗街道工业街税务大楼 公明税务所宝安区公明街道建设中路5号 光明税务所宝安区光明街道圳美路税务大楼 石岩税务所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市场侧 龙华税务所宝安区龙华街道人民北路税务大楼 大浪税务所宝安区大浪街道(暂在龙华税务所办公) 民治税务所宝安区民治街道(暂在龙华税务所办公) 观澜税务所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兰大街89号 龙 龙岗区地方税 务局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518172 龙城税务所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地税大楼 龙岗税务所龙岗区龙岗街道办龙河路28号 横岗税务所龙岗区横岗街道办松柏街148号

岗区地方税务局 平湖税务所龙岗区平湖街道办守珍街176号 布吉税务所龙岗区布吉街道办吉政路地税大楼 南湾税务所龙岗区南湾街道(暂在布吉税务所办公) 坂田税务所龙岗区布吉坂田吉华路599号 坪山税务所龙岗区坪山街道办东纵路375号 坪地税务所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富民路59号 坑梓税务所龙岗区坑梓街道办人民西路5号 葵涌税务所龙岗区葵涌街道办葵政西路 大鹏税务所龙岗区大鹏街道办迎宾北路5号 南澳税务所龙岗区南澳街道办同富路19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单位地址、电话、邮编一览表 单位地址邮编 市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518048 稽查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518048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五街八卦岭工业区545栋518028 直属税务分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国税大楼直属分局办税大厅518048 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611栋国税海洋分局518029 罗湖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九区(蜜园路1号)罗湖区国税局306室518020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福田国税大楼518010 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国税大楼501 518052 蛇口国税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133号蛇口国税局518067 盐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东国税大楼518081 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宝安区新城九区国税大厦518101 西乡税务分局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流塘国税大厦518102

【免费下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Version2.0前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了给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申报方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发了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为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学习和掌握这个系统,特编写本操作指南。因现阶段自行申报系统仍需不断完善,对本操作指南的界面截图,使用时请以系统的实际界面为准。1.系统登录功能1.1登录系统 纳税人打开IE 浏览器,输入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317959776.html,/12w ,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登录须输入证 件类别、证件号码、密码和校验码并通过系统验证。1.2注册系统如果纳税人以前年度未办理过申报(包括纸质申报)的,在首次使用自行申报系统时,可以点击 按钮,并在以下的开户界面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如下图,红色“*”号为必填项)。录入校验码并点击 按钮,就完成了开户操作。纳税人随后可回到登录页面进行登录操作。

1.3密码重置已开通系统的纳税人忘记了登录密码,或者纳税人以前年度仅办理过纸质申报但有填写手机号码的,可以点击登录页面上的 链接,系统将显示找回密码界面(如下图,红色“*”号为必填项),输入身份证照类别、号码与校验码后点击 按钮。◆如果纳税人现使用手机号码与过去申报的号码一致,可通过手机短信方式获得登录密码,如下图。输入手机号码并点击“获取密码”,系统将给纳税人发送短信,告知 新的初始密码。◆如果纳税人曾经在系统“登记资料维护”界面填写“找回密码问题”及“答案”的,可凭密保问题重设密码,如下图。输入正确的“找回密码答案”和新密码(6-16位)后点击 按钮,即重设密码。◆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持身份证件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重置密码手续。4)纳税人在登录首页点击按钮,成功登录个人自行申报系统后,将显示个人登记资料维护界 面。如下图。左侧菜单包含登记资料维护、申报信息录入、申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 功能。2.辅助功能2.1修改密码点击页面菜单区辅助功能的 链接,纳税人设置新的登录密码,并且可以设置找回密码的提示问题和答案(如下图,红色“*”号为必填项)。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於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渝地稅發[2007]263號 2007-12-11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中華會計網校 為統一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現將部分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未達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營業稅、增值稅的起征點提高後,各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80號)有關規定,未達起征點的納稅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凡經調查核實確無應納稅所得的,不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關於對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所便函〔2005〕8號)停止執行。 二、關於個人參與有獎銷售取得贈品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具有非經常性、非本人意志行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機遇性的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目前,企業採取打折、返利銷售等方式開展的商業促銷活動,屬於企業給予特定消費者或實際用戶的商業折扣,不屬於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企業通過搖號、摸號等有獎促銷方式產生的的獎金、獎品,以及舉辦宣傳推廣活動給予潛在客戶或不確定物件的禮品、禮金,屬於個人的偶然所得,應按偶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發獎單位代扣代繳。 三、個人取得代扣代繳手續費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範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1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 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0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04]25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

容。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全市欠税公告工作由征管处负责牵头和具体组织实施,计统处负责欠税的会计核算管理,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处、涉外处、稽查局负责欠税的确认及清缴管理;征收部门负责欠税的公告、核算、征收及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欠税纳税人的宣传,欠税的确认、催缴、破产清理;稽查部门负责涉税案件查补欠税的确认、催缴。 二、严格范围,广泛宣传 (一)欠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下同)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重庆地方税务局代发发票税率表

附件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收征收率表(个人适用)

注:申请代开发票业务应征收的税种在本表中未列举的另行据实征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收征收率表(企业适用)

注:1.代开发票业务应征收的税种在本表中未列举的另行征收。 2.非法人分支机构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需提交资料及认定条件: 申请人为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合同段等)的,提供以下几项资料之一,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1)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注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或该项目部、合同段等属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

(2)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上该分支机构收入额应包括该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合同段等收入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确认。(3)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经营收入及成本费用已纳入分支机构进行核算的证明等)。 3、不符合第2款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认定条件的,应认定为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4、市外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认定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能按规定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 (2)能提供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 5、市外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在代开发票时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认定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应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不能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 (2)不能提供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xx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邮编1各区局(税务所) xx地方税务局 xx地方税务局 xx地方税务局 蛇口地方税务局 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xx地方税务局 xx地方税务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沙井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龙华税务所 大浪税务所地址 xxxxxx1076号大院 xx华富路2039号 xxxx28号 蛇口工业七路xx大厦xx

xx八卦二路613栋 xx海山路8号地税大楼 xxxx前进一路82号 xx创业二路270号 xxxx街道流塘路75区地税所 xxxx街道xxxxxx地税所 xx沙井街道寮丰路3号 xxxx街道环城路56号 xxxx街道xx市场侧 xx龙华街道人民xx地税所 xx大浪街道xx89号 (华富工业园综合楼) 民治税务所 观澜税务所 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宝安区民治街道民康路地税所xx观澜街道xx路80号 光明xx光明街道xx税务大楼 (光明派出所对面)518107光明办税服务厅 公明办税服务厅 龙岗区地方税务局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税务大楼光明xx公明街道建设xx5号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 xx区xx街道xx路28号 龙岗区xx街道xx路140号 龙岗区xx街道守珍街176号 龙岗区xx街道xx27号 龙岗区xx街道xx45号 龙岗区xx599号 龙岗区xx街道富民路59号 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政xx20号 龙岗区xx街道xxxx5号 龙岗区xx街道同富路19号 xxxxxx街道东纵路375号 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东纵路375号5龙城税务所xx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

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 重要提示: 一、本表适用范围: 1、纳税人进行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2、纳税人临时发生纳税义务,或上门代开发票申报; 3、定期定额申报或定率申报。 二、凡未按主管征收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逾期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填表须知: 一、“纳税人识别号”为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证照号码”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所属时期”按税法规定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三、第1项“征收项目”即“税种”;第2项“征收品目”即“税目”,第3项“经营项目”即生产经营的内容。 四、第4项“计税金额”是指: 1、印花税的计税金额(数量)为应纳税凭证记载金额(数量);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金额为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总额; 3、临时申报、上门代开发票申报的计税金额为营业收入总额; 4、定期定额申报的计税金额为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定率申报的计税金额为当期营业收入总额。 五、第5项“核定比例”用于印花税为核定征收时填写。 六、第6项“税率(单位税额)”是指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率。 七、第8项“减免税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政策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或困难性减免税额。 八、每次申报必须填写“纳税人声明”栏;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申报的,每次申报都必须填写“代理人声明”栏。 九、“税务机关填写”栏的受理申报日期为实际接受申报表的日期,邮寄申报的为寄出的邮戳日期。

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流程及所需

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流 程及所需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流程及所需资料 导读: 1、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书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性质变更的,除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外,应视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改制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 导读: 1、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2、个体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证件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规程完整

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规程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区局(所)办理。 对查账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控管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控管的,地税局先办理注销登记。对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前置程序 (一)结清税款。纳税人应结清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稽查税款的申报及入库。 (二)缴销发票。发票管理岗缴销纳税人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三)如果存在未结案件、未办结事项,必须先行结案、先行办结事项。 (四)如果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未办过户或注销(车船)的,应先行办理过户或注销。 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验原件); (五)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或注销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围:(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2)特殊税务登记中的临时开票纳税人。 2.办理时限:在所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未发现问题的前提下,当日完成。 3.工作标准与要求: (1)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核对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审核前置程序是否已办结;确定采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经综合服务岗审核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应即时给予办理注销。经审核资料不齐、手续不全的,应退回纳税人的申请,并告知原因。 (2)注销核准。综合服务岗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同意注销意见,并将容录入系统,打印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交纳税人,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综合服务岗将收取的纳税人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成册移送区局办公室,并按规定归档。 (二)审核程序 1.适用围:适用审核程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纳税人、特殊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临时开票纳税人)以及单定征收纳税人(只需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 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深财科[2013]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财科〔2013〕1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和《高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发布《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特此通知。 附件:1.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3日附件1: 2012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企业申请的2010、2011两个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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