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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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希望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层干部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设为法人组织的子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运行。

第九条根据部门的业务覆盖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级单位的规模差异,为确保公司管控主体精干高效,合理确定和从严控制部门、单位领导人员职数。

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经理、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经营和生产副总经理各1人。

公司总部、分公司各部门可设经理(主任)1人,副经理(副主任)或经理助理1~2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可设经理1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配备时原则上不得突破职数,也可根据单位的规模减少领导人员职数。

第十条分公司、子公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条件具备的可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正职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副职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根据党委换届与中层以上干部换届相协调的原则,按照每届任期三年进行党委换届;

(三)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续两个任期的应进行交流或者换岗;在年度或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四)因人才稀缺或确因工作需要,经公示可以延长任职期限;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中层干部,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方式进行。对于公司稀缺岗位人员,可加大竞争性选拔的力度,推行运用市场人才机制吸引和选聘高层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任用中层干部,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三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部门正副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实行聘任制;

(二)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

(三)各单位党委负责人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

(四)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公司组织考察后,向其董事会推荐,其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向公司备案。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及经理助理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选聘原则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的聘任/解聘经组织考核,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任职文件;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签发任职文件。

(二)公司总部正副职,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和分公司部门正副职以及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正副职的选用,根据职数配备及任职资格要求,实行民主推荐、竞聘上岗、领导班子提名等方式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沟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考察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予以任职→任职谈话

(二)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民主推荐。干部换届按照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公司成立考核组,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工作。

2.沟通酝酿。主要领导在班子内部进行个别沟通酝酿,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意见。

3.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领导酝酿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采取广泛谈话了解情况、查阅考察对象年度考核资料及必要的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

5.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采取多维度、宽范围,纵向与横向有机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6.形成考察报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考察情况,以及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廉洁自律情

况和评价后,形成考察报告。

7.讨论决定。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8.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9.予以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0.任职谈话。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六条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

(一)公布竞聘方案→竞聘人员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召开竞聘大会→竞聘演讲答辩→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用任职→任职谈话

(二)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公布竞聘方案。公司制定竞聘方案,方案中包括竞聘规则、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竞聘组织机构以及竞聘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2.竞聘人员申请报名。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到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申请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3.资格审查。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对所有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聘人员,并将资格审查结果上报公司。对不符合竞聘条件的,需向本人当面说明原因反馈意见。

4.组织召开竞聘大会。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通知符合竞聘条件的竞聘者准备书面的竞聘报告;组织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竞聘人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召开竞聘大会。

5.竞聘演讲答辩。由竞聘者在规定时间内作演讲报告;竞聘人员演讲后,竞聘考核人员针对竞聘人员所竞聘职位的特点和竞聘演讲内容提出二个或以上的问题,由竞聘者现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

6.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者答辩后,由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对竞聘者竞聘演讲答辩进行打分。

7.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人员竞聘答辩得分进行统计,计算竞聘者的最后得分。

8.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演讲答辩、演讲答辩打分以及演讲答辩得分统计等情况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

9.讨论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竞聘工作办公室提交的竞聘考核报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确定拟聘人选决策意见。

10.任前公示。将拟聘人选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有意见反映,竞聘工作办公室将如实反馈至公司纪委,由公司纪委牵头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讨论,对情况属实且确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将及时取消聘用资格。

11.聘用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2.任职谈话。对聘任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社会招聘中层干部的程序和办法,详见《招聘管理办法》。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按照“综合评分、共同参与、末尾淘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关联方相互考评、同级末位淘汰的办法,具体考核程序详见《中层以上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严格自律。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正职和分公司营销、采购及生

产单位(部门)的正职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坚持职工代表对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制度,要结合年度考核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三条实行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依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或部门中任职的;

(二)一方在领导班子任职,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工程项目、联营、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为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另一方在营销、财务、采购等经济部门任职的;

(四)公司领导班子及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二十五条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

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培训交流

第二十七条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一)坚持公司(分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制定和落实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实行领导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考勤制度。分公司党委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习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

(二)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中层干部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建立公司中层干部学习培训档案,鼓励和支持公司中层干部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二十九条完善公司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个任期,任职达到6年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或者换岗。

中层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与公司总部之间进行。

第八章后备建设

第三十条加强公司后备队伍建设。制定后备队伍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后备队伍。

第三十一条推选和确定公司后备人员

按照注重培养锻炼、备用结合、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后备干部队伍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的机制。

后备干部的推选和确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形成梯次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合理搭配,注重培养和选拔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十二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应当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后备人员的考察工作流程为:民主推荐→研究提名→上报审定。

第九章退出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任期中综合考核评分进入末位淘汰率2%以内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四条实行公司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公司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六条公司中层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须返聘的,可履行返聘手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因年龄限期原因退下来,条件符合的正职可聘副职,如不任职可享受下一级工资等待遇。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2

为了不断完善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公司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号文件精神和单位实际,现将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如下:

一、离任交接制度

1、因工作岗位变动、分工调整等组织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领导干部不再履行现岗位职责时要进行离任交接。

2、交接工作要本着服务于公司改革、发展和本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的原则,体现及时、准确、全面、细致、重点突出的原则。

3、交接工作的内容为本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和分管的其他工作及离任人或继任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工作。

4、交接工作要履行文字手续,经双方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各存一份备查。

5、交接工作要条款清晰,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具体交待,对可能导致工作交接后责任不明的重要事项,要另做详细说明。

6、交接工作需在离开岗位前一周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接须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取得同意。

7、如本岗位暂时无继任人,需同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代理本岗人员交接。

8、对交接不认真,不负责任者,上级组织有权责令重新交接或组成工作组监督交接。

9、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交接的(如突发疾病等),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组织专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了解、调查,出据书面材料,以备接收。

10、领导干部离任后没有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时有意隐瞒问题,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渎职追究责任。

二、述职制度

1、每年年终,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要撰写述职报告(公司领导报XX组织部,分公司和公司部室负责人交公司党委组织部),述职报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年来思想、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分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不得由他人代笔。

2、述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要全面、客观,既要有工作成绩说明,又要有存在问题的剖析;既要客观地说明本人在领导班子集体中发挥的作用,又要分析成绩取得的主、客观因素,不能以工作中的成绩掩盖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3、两级领导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其他人员述职要按照组织部门要求进行。

三、公示制度

1、凡拟任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职务和相应后备干部人选,经公司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后,均应公示。

2、公示形式一般为布告、召开会议、报刊、网络公布等形式,期限一般为7天。

3、公示内容主要为拟提任人选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治面貌、主要工作学习经历、拟任职务以及公示受理部门联系方式、联系人员等内容。

4、反映问题者应具署真实姓名、身份及所在单位,反映问题应具体、明确,有据可查。对反映出问题的人员和问题要严格保密,对违纪人员,要追究责任,保护反映问题的人员不受打击报复。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影响公司干部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查实,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公司组干部门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汇总分析,对有问题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不予调查;需要调查的,组成调查组专门进行了解;对反映拟选任人选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核实。

6、公示后无问题或有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按程序任

命(聘任);有问题反映经认定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工作资格的,需再次提交党委(扩大)会议重新研究,取消任职资格,同时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和说明;问题一时难以澄清的,暂缓提交党委(扩大)会研究,组工部门继续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一般应在专题会前出具结论性意见。

四、见习期制度

1、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均实行干部见习期制度(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外)。

2、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时间自任用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3、见习期间,见习者本人应定时写出见习总结,对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德、能、勤、绩、廉德主要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汇报。

4、本单位(部门)负责出具据试用期鉴定,经组织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行文任职;经考核不胜任见习职务的,免(解聘)见习职务,按试用前相应职级安排工作。

5、见习期间,享有现领导岗位低一岗级的待遇。

五、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干部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现就两级领导干部请假制度重申如下:

1、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成员、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2、本制度所指请假是领导干部离开现工作场所、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3、所属各单位两位主要领导不得同时外出,正职外出必须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代其主持工作。

4、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公司行政正职外出必须向XX公司总经理请假,党委正职外出必须向XX公司党委书记请假。其他领导干部三天之内应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3—10天应向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请假办理相关手续,回来后及时销假。以上手续必须严格执行,违者提出严肃批评。对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为集团改革发展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科级管理人员和在管理部门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选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及时发现、选拔任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对适合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空缺职位,应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节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补缺;

(二)成立考察组,制定工作方案;

(三)采取公司班子集体推荐、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提出重点考察人选建议,

向公司党委汇报;

(五)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确定重点考察人选;

(六)发布考察预告;

(七)组织考察;

(八)考察组提出拟任用人选意见,向公司党委汇报,公司党委酝酿;

(九)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十)任前公示;

(十一)组织谈话,下发任命或聘任文件,履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手续。

第八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平级调动的可以不经过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程序。

第三节公告、资格审查

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推荐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根据职位需要,合理确定推荐人员的范围。被推荐人员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应符合岗位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二条特别优秀的青年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四节组织考察

第十三条实行考察预告制,根据公司党委决定,将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第十四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

考察工作注重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心理素质、身体素质、沟通能力等。

第十五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五节决定任用

第十六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公司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在确定初步人选后、讨论决定任用前,应听取纪委意见和充分酝酿。酝酿在公司规定的适当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党委会讨论做出任用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九条在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职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节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抓好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环节,严格按照工作方案中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

(四)参与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五)考察组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六)应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二十一条纪委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附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二十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提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得票较低的;

(三)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外,一次提拔调整干部五人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其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的;

(五)随领导干部从原工作单位调入直接提拔的;

(六)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七)重要岗位提拔任用干部的;

(八)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权属各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

姻亲关系的人员。

本条第七项所称重要岗位,是指与人、财、物有直接或密切关系的岗位。

征求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并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不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的,应当与报告单位进行沟通,说明有关情况,并明确要求暂不要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接收报告。

(二)审核。提出审核建议意见。

(三)决定。将提出的审核建议意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作出审核意见。

(四)答复。按照公司领导批示将审核意见批复报告单位。

第二十八条报告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制度做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报告和受理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干部调配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一条干部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调配。干部调配工作要在科学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根据集团总体发展规划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合理调配人员。

(二)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干部调配要在保证重点管理岗位需要的同时,统筹考虑集团整体发展需求。同时应确保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注重结构、优化队伍。干部调配要本着发挥人才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根据调配人员专业特长、能力特点合理调配。

第三十二条调配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树立全局意识,坚持按原则办事,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第二节调配的主要方式

第三十三条干部调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工作需要调动;一种是个人申请调动。

第三节调配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决定下达调令;

(二)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令开具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

(三)调配人员持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到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四)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介绍调配人员到相应单位报到。

集团公司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决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个人申请调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调出后,开具“干部商调函”,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拟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后,签署同意调入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将签署同意调出、调入意见的“干部商调函”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经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拟调动人员进行相关情况了解后,提出调动意见或建议;

(四)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调配人员要按调令或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所限日期报到。

2023年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2023年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应坚持党对干部的绝对领导,在实践中坚持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干部的政治立场、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的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干部队伍的核心作用。 第四条干部队伍建设目标 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培养一支坚定的、政治过硬的、业务精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五条干部管理沟通机制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干部管理沟通机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干部的培训学习、沟通交流,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干部选拔任用

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岗位竞争性,注重个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七条干部培养和教育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体系和机制,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干部考核评价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按照绩效评估的原则,对干部进行定期、量化的考核评价,发现优秀人才、激励潜力干部,及时纠正不足,提高干部的工作效能。 第九条干部奖励和惩处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干部奖励和惩处机制,对优秀表现的干部给予褒奖鼓励,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条干部监督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发现干部任职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岗位竞争 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实行岗位竞争制,根据岗位的需要和干部的背景和能力要求,通过公开招聘、聘任等方式进行选拔,确保干部的素质和适任程度。 第十二条综合素质评价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1. 引言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力量,他们承担着 贯彻执行公司战略和实现业务目标的任务。为了提高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的管理水平,增强他们的决策能力和执行力,制定了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2. 背景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是根据国有企业法、干部管理 条例以及相关政策制定的。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管理机制,提升国有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3. 选拔与任用 3.1 选拔标准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人才需求,制定中层干部选 拔的标准和要求。选拔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知识和技能: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业绩和能力:中层干部应当有较好的业绩和工作能力,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道德品质:中层干部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能够成为员工的楷模和榜样。 3.2 任用程序 中层干部的任用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上级部门提出候选人名单; •综合考虑候选人的能力、业绩和潜力,进行面试和笔试; •经过层层审批,确定适合担任该岗位的干部; •公示和任命。

4. 培养与发展 4.1 培养计划 国有企业应制定中层干部培养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和 干部个人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干部的培训和发展计划。培养计划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岗位培训:根据中层干部的岗位要求,为其提供必 要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 •综合素质培养:培养中层干部的领导能力、沟通能 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提升其管理水平; •职业发展规划:根据干部的发展意愿和公司的需求,为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提供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4.2 培养方式 中层干部的培养方式应多样化,包括以下几种: •内训:根据公司需要,组织内部培训班,由内部专 家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前提条件: 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 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 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

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 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格: 一)管理员

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 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 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 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 1.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 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中层正职 1.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 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和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021年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 可编辑/页眉可删) 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 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希望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层干部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设为法人组织的子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运行。 第九条根据部门的业务覆盖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级单位的规模差异,为确保公司管控主体精干高效,合理确定和从严控制部门、单位领导人员职数。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和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各部门正职、副职等。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二)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 (六)依法管理。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是管理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各下属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三)具有所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有良好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和计算机能力; (二)提拔担任正职管理人员应具有担任同级副职职务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应当具有同级副职和下一级岗位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两个岗位以上的任职经历。 第七条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但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范围应更宽,程序应更严。面向海外招聘人才,应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管理人员采取聘任制。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篇1 第一节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

国有企业干部任前公示管理细则

国有企业干部任前公示管理细则 1、背景和意义 为推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干部人事管理,维护公平公正,遵循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从2017年起在国有企业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该制度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干部任命程序、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为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提供法治保障。 2、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的任前公示,包括企业总机构领导、分支机构负责人、各级管理干部和重要岗位人选等。适用于中共党委和国有企业董事会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 3、任前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1)程序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应根据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在确定拟任职领导干部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如果涉及外部竞聘,应在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后,进行任前公示。 (2)内容 任前公示应当发布公示内容,包括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任职条件、拟任职岗位、是否择优任用、公示时间、公示渠道等。同时,还应当公示有关方面提供的重要意见和材料,包括历史记录、工作经历、学历、资格、考核档案等。 4、公示渠道和范围 任前公示渠道和范围应当充分、公正、透明,同时兼顾实用性和效率。应当采用以下渠道进行公示: (1)企业网站。 (2)全国性报纸和业内报纸、杂志等媒体。 (3)社会广泛知晓的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公示内容应当在以上渠道充分发布,并应当与提供反馈信息的机制相结合,接受大众反映、评价和监督。

5、反馈机制 (1)建立反馈机制 在任前公示期内,应当建立反馈机制,接受大众反映、评价和监督,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反馈渠道包括各种网站、热线电话、办公室等,并应当 及时有效处理相关问题。 (2)处理反馈问题 在任前公示期内,如有大众反映、评价和监督,组织部门应当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如果有发现干部不符合任职条件或存 在其他问题,应当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直接反映至党委和董事会,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6、其他规定 (1)任前公示应主动公开,及时公开,公开要充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性与内部保密的需要和要求相统一, 保障组织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应当严格保守干部任用工作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防范泄密,维护 企业的正常运转。 7、最后 国有企业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腐败、亲情疑云等问题的出现,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我们应当始终秉持公开、公正、透明,坚决抵制权钱交易和利益碰瓷行为,加强管理,多方合作,不断改善任前公示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为干部选择和任用提供长期稳 定的制度保障。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3篇)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资格条件,不仅要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规定了中央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党委(党组)的职数,实行任期制,明确了董事、总经理和党委的任期;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强化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健全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对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予以免职(解聘),对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管理规定》提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业务:董/监事管理、应招聘管理、编制管理、任期管理、干部选拔、干部任用、干部激励监督、干部职业发展、干部离退管理、干部免/辞职管理、干部考核评价、任期考核、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年度】。 《管理规定》主要精髓:注重把近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党政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以及国外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做法,积极探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 《管理规定》提出的创新性要求:一:如何将党管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与国内外企业管理人员工作的先进做法和思路相结合;二:利用信息系统建设,将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方式/方法、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完善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公司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XX 号文件精神和单位实际,现将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如下: 一、离任交接制度 1、因工作岗位变动、分工调整等组织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领导干部不再履行现岗位职责时要进行离任交接。 2、交接工作要本着服务于公司改革、发展和本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的原则,体现及时、准确、全面、细致、重点突出的原则。 3、交接工作的内容为本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和分管的其他工作及离任人或继任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工作. 4、交接工作要履行文字手续,经双方签字 ,单位加盖公章各存一份备查。 5、交接工作要条款清晰,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具体交待,对可能导致工作交接后责任不明的重要事项,要另做详细说明。 6、交接工作需在离开岗位前一周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接须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取得同意。

7、如本岗位暂时无继任人,需同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代理本岗人员交接. 8、对交接不认真,不负责任者,上级组织有权责令重新交接或组成工作组监督交接. 9、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交接的(如突发疾病等) ,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组织专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了解、调查,出据书面材料,以备接收。 10、领导干部离任后没有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时有意隐瞒问题,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渎职追究责任。 二、述职制度 1、每年年终 ,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要撰写述职报告(公司领导报 XX 组织部,分公司和公司部室负责人交公司党委组织部) ,述职报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年来思想、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分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不得由他人代笔。 2、述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要全面、客观,既要有工作成绩说明,又要有存在问题的剖析;既要客观地说明本人在领导班子集体中发挥的作用,又要分析成绩取得的主、客观因素,不能以工作中的成绩掩盖存在的不足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模版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提升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中的干部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基层干部等。 第三条国有企业干部应当具备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人民群众建设等方面的知识,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道德品质、政治品质。 第四条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激励鼓励、容错纠错的原则,根据岗位需求及个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 第五条国有企业干部应当具有思想政治上的高度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干净廉洁、忠诚担当,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国有企业干部应当通过培训学习、岗位锻炼、比武竞争、考核评价等多种方式提升自己的能力素质,不断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七条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应当坚持任人唯贤、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遵循岗位需求和个人实际情况,通过面试、考察、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应当注重综合素质的全面考察,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第九条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应当注重实绩、考核成果、群众意见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对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纪律审查,确保选拔出的干部具有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廉洁奉公等优良品质。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干部培训应当遵循职业化发展、因材施教、分类培训的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干部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问题导向的原则,注重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干部培训应当注重铸造信念、培养品格、提高能力,注重参与、实践、体验,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关心、支持和推动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奖惩管理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年8月2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高速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干部管理基本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干部管理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能上能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 (七)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原则。 第四条省**厅党组管理的干部范围。**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集团总部各部(室)正职;**集团附属正处级机构正职;各运营分公司党政正职。 第五条**集团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集团总部各部(室)副职;**集团总部附属正处级机构副职;各运营分公司党政副职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各收费管理处正、副职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各建设管理处正、副职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集团任命或推荐到各类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集团各有关临时机构的负责人。 第六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管理的干部范围。各运营分公司、各收费管理处机关部(室)正副职、管理所正副所长;各建设管理处部(室)正副职;各经营性公司机关部(室)正副职。所属各单位人力资源科科长(负责人事工作的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任免。也可由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提出建议人选或调整意见,**集团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考察,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任命或调整。各单位在任用财务科长前,还要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意见。上述职位的任用,要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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