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南宁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规范快速处理工作流程,简化事故车辆理赔手续,提高事故当事人满意度,根据《南宁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向总公司申请改造南宁市分支机构理赔业务系统,确保本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第三条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接处警制度,确保本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在南宁市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和江南区四个城区范围内道路上发生的两车或多车且各方均投保交强险,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内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现场处理:

(一)存在人员伤亡、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一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事故发生在夜间20时至次日7时期间的。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快速处理机制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强化引导,快速撤离原则。对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或公安交警部门引导当事人在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共同前往附近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或“理赔服务点”(以下简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快速处理责任划分和车辆损失,及时解决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模糊定责,快速定损原则。对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定责时由保险公司派驻快速理赔服务网点的驻点理赔定损人员(以下简称“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只作“全责无责”或“同等责任”两种责任划分,不作主责和次责划分,原则上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损时由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牵头负责对各方车辆查勘定损,承保的保险公司相互承认定损结果,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理赔服务。

(三)简化手续,快速理赔原则。简化理赔单证内容,探索实行零单证结案。推进理赔资料收集和传输的电子化,实现理赔资料信息共享,限时转账支付赔款,提高理赔结案时效。

(四)加强协作,多方联动原则。快速处理机制涉及保险监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快速理赔服务网点等多个单位和广大车辆保险消费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共同推进快速处理工作。

第四章接报案和接处警

第七条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接线人员接到报案后应进行接报案处理,简明扼要询问投保信息和事故经过,并将相关情况尽快反馈至南宁市分支机构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进行后续处理。

第八条保险公司在接到适用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报案时,除特殊情况外,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再安排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和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引导及相关处置:(一)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事故,由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根据城区地域划分和遵循就近引导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后共同前往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快速理赔服务网点”,由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对于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事故,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处理。

(二)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事故,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根据客户服务电话接线人员反馈的情况通过电话方式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通过电话和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引导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于事故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相互查验当事各方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凭证和记录联系方式,用照相机或手机对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进行拍照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

(三)对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引导驾驶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调度处理。

(四)对于经保险公司、公安交警部门调度引导后因故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即刻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进行定责定损的,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共同到约定的快速理赔服务网点进行定责定损,对于一方存在故意不配合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于由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处理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并做出了事故认定的,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提示当事人留存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或公安交警部门指导当事人填写的《南宁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九条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公安交警部门在接到适用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时,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引导及相关处置:

(一)南宁市应急联动中心交通事故报警台(122)或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在向辖区交通管理分指挥中心或交警大队值班室转警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如符合轻微财损事故可以在固定相关证据后撤离现场共同前往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

(二)交通管理分指挥中心、辖区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经询问了解,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事故,应通过电话引导当事人固定相关证据后撤离现场,告知当事人可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约定时间共同前往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三)交通管理分指挥中心、辖区交警大队值班室经过了解,发现事故地点处于交通繁忙路口路段或因事故已经造成堵塞的,应立即指派就近的执勤警察赶赴现场,当场引导当事人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告知当事人可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约定时间共同前往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处理赔偿事宜;

(四)交通管理分指挥中心、辖区交警大队值班室经过电话联系或其他途径了解,发现已经告知当事人符合快速处理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应立即派警前往处置,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五)交通警察现场处置符合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事故,对于需要实施强制撤离或发现事故车辆滞留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六)交通警察依法实施强制撤离或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按照规范收集好相关证据,如有发生纠纷或遇到阻挠执法的情形,应立即向指挥分中心或大队值班领导报告,具体要求以交警支队下发的《关于对撤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条在夜间20时至次日7时期间发生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公安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处理,由交通警察出具《事故认定书》或在交通警察或保险理赔人员的指导下填写《协议书》。

第五章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快速理赔服务网点驻点理赔定损人员负责指导当事人进行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应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车辆号牌、联系方式、保险单号、报案或报警号、事故情形、事故简述、损失情况、当事人责任等内容,认定各方事故责任,共同签名予以确认,并加盖快速理赔服务网点专用章作为有效索赔依据。

第十二条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交通事故,原则上由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根据“模糊定责”的原则进行事故调解,只作全责无责或同等责任两种模式的责任划分,不再作主责和次责划分,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应相互认可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的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结果。在开展快速处理工作的初期,公安交警部门派驻交通警察到各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协助开展责任认定工作。

(二)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对经驻点理赔定损员调解作出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在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原作出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的立场上进行解释和调解,防止互相推诿行为发生。如经解释和调解后当事人仍有争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1、快速理赔服务网点有驻点交通警察的,由驻点交通警察根据事故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碰撞痕迹、当事人陈述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2、快速理赔服务网点没有驻点交通警察的,由驻点理赔定损值班负责人联系南宁市应急联动中心(122交通事故报警台)指派事故发生地交通警察赶赴该服务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碰撞痕迹、当事人陈述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三)事故一方或各方估损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既未在现场报警又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要求保险理赔的,不适用“模糊定责”的原则,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通知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按照“以责论处”模式进行责任划分。如有争议的,由驻点理赔定损值班负责人引导当事人向事故发生地辖区交警大队报警,由辖区交警大队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四)无需保险公司理赔或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的指导下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六章核定损失和快速理赔

第十三条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根据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出具行业统一制定的快速处理工作查勘定损单,定损单可以视同为索赔申请书,如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签章)确认,则视同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告知各方当事人理赔程序以及提供索赔资料等事项,并确保收集的索赔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应一次性收齐索赔资料,确实无法现场收集的需与双方当事人约定收集方式和时间第十四条驻点理赔定损人员需要收集的索赔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书》或《事故认定书》;

(二)双方车辆《定损单》;

(三)双方车辆定损和索赔资料照片(电子版),主要包括整车外观、损失部位、车架号、双方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被保险人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全称等照片。

第十五条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应将《协议书》和《定损单》分别存档备查及提交各方当事人,将《协议书》、《事故认定书》、《定损单》等书面资料以及车辆定损和索赔资料照片交换和上传至快速处理信息平台,各公司应每日定期从快速处理信息平台获取和查阅涉及本公司承保车辆的相关理赔信息,并根据理赔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核定损失并收集索赔资料齐全后,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赔款支付,维修发票不再作为支付赔款的必需材料,可以约定事后提供。

如当事人选择在快速理赔服务网点或其他具有直赔资质的4S店、综合修理厂维修事故车辆的,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以转账方式将赔款转入当事人委托办理索赔的维修单位的账户;如当事人自行选择除以上维修单位之外的其他方式维修事故车辆的,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将赔款转入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核定损失和快速理赔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通知全责方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负责办理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二)各方承担同等责任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牵头协调办理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进行定损和赔付。

1、事故各方估损金额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办理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各自车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一方事故估损金额超过2000元(不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通知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共同查勘定损。2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对各自的车辆进行赔偿;2000元(不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按同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3、事故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的或当事人对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核定损失金额有争议经解释仍不能解决的,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本着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驻点查勘定损人员原作核定损失金额的立场上进行解释和调解,做好共同定损和赔付,防止相互推诿行为。

(三)全责方或承保保险公司在接到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的办理车辆查勘定损的通知后,应尽快反馈是否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如全责方或承保保险公司没有反馈意见或决定不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的,则视为同意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代为查勘定损并认可查勘定损结果。如全责方或承保保险公司决定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应及时与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商定查勘定损时间,原则上全责方或承保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在接到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的通知后的20分钟内到达,共同参与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

第七章保险理赔规则

第十八条两辆机动车发生适用快速处理机制道路交通事故,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的理赔规则:

(一)无责方机动车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二)无责方机动车损失金额不超过2000元(含)的,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三)无责方机动车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不含)的,2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2000元(不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全责方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十九条多辆(三辆以上)机动车发生轻微财损事故,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的理赔规则:

(一)将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进行代赔;

(二)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各无责方损失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

(三)全责方对各无责方的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损失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全责方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条多辆(三辆以上)机动车发生轻微财损事故,一方或多方承担全部责任,一方或多方无责任类型的事故理赔规则:

(一)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二)所有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

1、多方有责,一方无责

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2、多方有责,多方无责

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元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第八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涉及事故快处工作的投诉、举报及争议调处的应对机制,注意收集信息,开展分析研判,在联席会议上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处理案件,各保险公司应遵守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维修及配件指导价格出具相关定损单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车辆修理前向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不履行的,或对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南宁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汇总

《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 须知 一、目的、依据: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 二、《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适用范围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事故车辆均在四川省范围内投保交强险; ② 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之间道路交通事故; ③ 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可自行移动; ④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⑤ 事故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元。 、处理程序:

1.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均应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位臵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立即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2.当事人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的,按要求填写本协议书。相互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 3.事故发生后立即或24小时内约定具体时间共同前往’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注意事项: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①造成人员伤、亡的; ②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③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④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⑤一方肇事逃逸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车辆可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应对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或标划事故现场位臵后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处理: ①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范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接到事故报案

有关要求及标准: (一)重大伤亡事故指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群伤的事故,驾驶员、车队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和总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公司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二)了解事故情况后,如是一般车损事故,驾乘人员可现场解决的,应电话指导协调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第一时间携带照相机、协议书、印油、笔、纸赶赴现场,视情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事故现场处理要求:不得移动事故车辆;劝阻围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寻找两名以上的事故目击者作证(证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书面经过)。 (四)事故现场的拍摄要求:原则上是先拍原始,后拍变动,先拍重点,后拍一般,先拍容易,后拍困难,先拍易于消失和破坏的,后拍不易消失和被破坏的。摄影方位的确定,要以肇事为中心,反映现场的地形、路况、地面面貌、肇事车和其他事物的全貌(①接触点;②事故发生地前、后、侧面全景图;③车辆刹车痕迹;④车辆车牌号;⑤事故点车道标线、标志)。 (五)事故图的绘制要求:现场图包括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以及遗留有痕迹、物证的地点、运动关系、事故情况等。内容要求完整齐全、尺寸准确,以出事地点为中心,把痕迹、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按比例、图例绘制在图上,绘制时必须十分认真、细致、准确,见交通元素图形符号(附件7)。 (六)属车损事故,记录对方车辆资料: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

(七)属伤亡事故,记录伤亡者资料: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籍贯、联系电话,并留下伤亡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协助交警现场处理(现场的保护、取证、笔录),如车辆被扣,应记录车辆扣停地点,取回扣车回执。 (九)如当事双方同意协商私了解决,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不承担事故损失。 (十)发生事故后如需报保险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十一)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车队填报事故资料,在《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2)上做好记录,并建立交通事故档案(附件1),填写交通事故分析表(附件3)、驾驶员事故自述(附件4)、驾驶员事故认识(附件5)、交通事故询问记录(附件6)等。 (十二)如发生事故后对方逃逸,指导驾驶员拨打122报警。如车损较小,在不影响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可指导驾驶员继续营运,如影响到行车安全,应指导驾驶员把车停到安全的位置等候抢修;如车损较大,则需立即赶赴现场。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发布日期】1989-12-27 【生效日期】1990-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交通肇事者,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道路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等财物损失的交通 事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法定责,以责论处。 第四条第四条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调解或裁决,由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负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的交通肇事行为,需要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部队处理;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解放军军人应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武装警察由 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应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 场(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移动现场时,须标明原位置),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迅速报告公安 交通管理机关或附近执勤的交通民警(以下简称民警),听候处理,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均有义务抢救伤者和财产,协助报案,保护现场,维护交通秩序, 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或协助查缉肇事逃逸者。 第七条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肇事地点,勘验现场,收 集证据,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一、轻微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二、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 1、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最长是5日。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0日,责任认定轻微事故期限在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三、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拍照、挪车。

发生小事故后,首先要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然后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车辆手续包括:车牌、年检、行驶本及交强险等。 拍照是快速处理重要的证据,照片要求有一张能说明事故现场情况的照片,一张可以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张车辆发生接触部分的特写照片,最好把当事司机与车辆的合影也拍摄下来。 将车挪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停好,之后打开双闪、在适当的距离设置安全警告装置。如果可快速处理但未及时挪车、未设立安全警告装置等,警察到现场后会进行相应处罚。 2、报交警和保险公司。 打110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交警如果对事故责任没有异议,交警一般不会到现场,会有专人指导驾驶员开车到附近的快速理赔中心,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会在系统记录出险情况,方便以后理赔,有的保险公司也不到现场查勘,如果保险公司需要到现场查勘,驾驶员则在现场准备好保险单、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 3、到交警快速处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双方到附近的快速处理中心提交保险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然后由驻在交警队的物价公司对受损车辆评估车损价格,双方交换联系方式,然后可以各自离开。

交通事故紧急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紧急处理办法 我们在路上开车,碰上个小剐蹭都是在所难免的。尤其是路过一些事故发生地点,后方车辆堵了绵延几里地。让原本脆弱的交通变得更不堪一击,甚至事故车辆占用多条车道,真是人见人骂。 一、日常情况下的交通事故处理 1、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的事故,如果车辆能移动,事故双方应该按照快速处理办法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在城市道路内发生了轻微刮蹭事故,一定要及时处理,这样做既可以避免交通拥堵,更能减少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注意:在处理轻微事故时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因为心急而忽略了做安全保护措施。 2.有小事故发生,但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异议或不愿进行协商,又该如何处理呢?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表示,如果当事人报警,高速交警也会到现场处理,对属于快速处理情形,还是需要当事人撤离现场,按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拒绝自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如果适用于简易处理程序,交警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交警部门也提醒驾驶员,凡是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对于应当撤离但拒不撤离的,如果造成堵塞,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昨天也有网友提出,高速路上车辆来自不同地市,担心双方约定快速处理后,有人事后可能会“反悔”。交警部门表示,这种情况驾驶员也不用有顾虑。“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避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报案,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会立案查处。当事人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当事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事故责任方留下虚假信息,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也会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会被移送有关公安机关。 3.轻微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所谓轻微的交通事故是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对于这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事实和成因没有异议,可以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应迅速通知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是轻微的交通事故,但是我们也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在撤离事故现场之前,还是要记住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交通事故成因有一个书面记载。书面记载的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几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然后千万不要忘记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如果当事人双方能马上达成事故处理协议的,也可以立即达成一份简单的事故处理协议。当事人均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4.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某某客运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某某客运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规范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的处理程序,依法、公正、公平的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查处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事故的管辖 一、凡我公司车辆涉及或我公司人员因工作原因涉及的交通事故,公司安全运营部都具有管辖权。 二、凡公司的车辆之间、人员之间、车辆与人员之间发生的轻微事故,在肇事双方自愿服从调解处理的前提下,安全运营部根据现场和有关部门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自行处理。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 元以下(含 200 元)的轻微事故,责任分部按本办法自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安全运营部。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 元以上的事故由安全运营部按本办法处理。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不确定时,由安全运营部、维修中心、责任分部相关人员及涉案人员共同定损。 六、凡属于涉及本公司之外的第三者的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须首先报告安全运营部,由安全运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大小,报告交警、保险、旅游监察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 发生大、小事故或重、特大事故苗头,都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以现场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析原因,划清责任,按责论处。由安全运营部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原因分析,达到教育责任人本人及全体员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 交通事故的报告、处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微事故,涉及的分部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和安全分管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应在一小时之内向总经理汇报,安全运营部以《安全日报》的方式,向总经理报告; 2、发生一般性事故,涉及分部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和安全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接到报案的第一时间立即报告总经理; 3、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安全运营部和所涉及分部的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和所涉及分部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方式赶到现场,搞好现场处理,了解基本情况,对事故性质作出初步认定,安全分管领导根据事故性质,及时向总经理、交通、交警、旅游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事发后 2 小时内上报文字材料。 二、现场处理 1、现场处理应遵循“伤者第一、救护第一”的原则。 2、发生事故后 , 首先尽可能地抢救伤者,驾驶员或现场员工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属地安全员或属地领导 , 在不破坏现场(设置标记、灰印等)的前提下尽快疏通道路。 3、安全人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赶到现场,同时报告安全运营部

交通事故处理测试题 初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测试(初级)试题 (总分120分,测试时间120分钟)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交通事故时,事故分类使用名称:(A ) A、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事故 B、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C、故意事故、过失事故、意外事故 D、单车事故、双方事故、多车事故 2、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填写( B )登记备查。。 A、交通事故报案登记表 B、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C、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D、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 3、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一般情况下(A )内赶到现场。 A、10分钟 B、15分钟 C、20 分钟 D、30分钟 4、执法人员到达事故的现场后,对现场处置的正确程序是:(B )(1)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并开启警灯。 (2)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当事人在安全地带等候。发现有受伤人员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 (3)遇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

响应机制。 (4)确认肇事人,验明身份。责令肇事人不得离开现场或者与无关人员谈论交通事故情况。 (5)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放置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 A、(2)(5)(3)(1)(4) B、(5)(2)(1)(4)(3) C、(4)(5)(2)(3)(1) D、(1)(4)(5)(2)(3) 5、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C ) A、予以受理 B、先行进行调查,在确定案件确实存在的予以受理 C、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D、予以立案调查 6、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C )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A、24小时 B、2日 C、3日 D、5日 7、《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二十日”的起计时间是指:(A) A、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起; B、检验、鉴定机构从事检验、鉴定之日计起; C、通知检验、鉴定机构之日计起; D、现场勘查之日计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 B )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 B )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其等级、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内容。总则各条的规定对于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凡其他各章的条文均不得违反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在运用具体条款时应当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精神。 为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配套,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将陆续出台,各地方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会逐渐增多。本《办法》的总则对于所有这些规定,都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也可以称为立法宗旨。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道路、车辆情况复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数量多,而且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大。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建国以来,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做了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都不太系统,有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些省、自治区则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章。为了统一、全面地规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即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害;三是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需要,即恰当地追究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事故处理,教育人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少数责任者的处罚,警戒和教育这些人及早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立法目的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第一个是《办法》的总要求,后两个是达到这个总要求的两个方面。它要求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全面理解其内容;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立法目的的实现要通过法律条文的内容才能达到,更要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实践才能达到。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伤者篇

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伤者篇 作为普通的交通参与者,在整个交通生态中,处在较低的弱势地位,为了保护我们的人身权益,我们首要做的是遵守交通规则,在红绿灯路口,要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过马路时,注意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驶方向,在信号灯转换时间不足时,我们要耐心等待,避免人为粗心、轻视造成的交通伤害。我要告诉大家,即使在交通事故中得到了高额的赔偿金,而伤者在这一过程中,身体和心理所承受的伤痛并不是常人可以理解和想象的。所以,在开篇我用较大篇幅告诉你们,要遵守交通规则。 那么现在开始切入正题,介绍一下伤者在交通事故中的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一般归结为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今天我主要介绍一下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在人与机动车碰撞后,伤者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首先要进行110报警处理;之后再通知家人并拨打120进行急救处理;可要求肇事者陪同伤者一并到医院。 伤者随120入院,医院最好为全科3甲医院(方便各科室医生会诊而不耽误病情)。入院后伤者要进行全面的伤情检查,受伤部位CT,最好做一个脑CT。家人在事发后的一周内需要密切关注伤者状况,危重状态可住院治疗。 关于住院费用,在法律上肇事者可以不垫付伤者的住院费用,同时伤者也无扣留肇事者权利,伤者亲属需垫付前期住院费用。责任认定后,伤者及家属可以通过交警协调,从肇事者的保险公司预支一部分治疗费用。 一般当天,肇事者的车就被交警扣押在指定停车场,所以伤者及其家属不着急去交通队进行责任认定(一切以伤者的病情为主)。但伤者家属当天一定到交通队和肇事者及家属和主管交警见面,说明伤者情况。伤者可以一个月之后再到交通队处理问题。 关于责任认定一般通过路口的监控摄像认定,伤者家属可以到交通队查看录像,当事发路口没有监控设备时,交警一般通过双方口供,依据交通道路法进行责任判定(伤者需在场)。责任认定后进入理赔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一般分两个阶段,交通调解和司法程序。具体解决方法要根据伤者伤情以及肇事者车及车险情况而定。 进入理赔程序的伤者一般距交通事发进过1个月的时间,所以潜在疾病都已经体现出来,伤者及家属可以根据人身伤害赔偿的条款进行评估。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起诉解决;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先进行交通调解,调解不成,再进入司法程序。注意,不要调解时间过长而错过诉讼时效(交通事故的诉讼实效为1年)。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交通调解和司法程序,交通调解所达成的金额除了有票据的部分都由肇事者承担。司法程序所产生的金额与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裁定,肇事者负担的相对较小。(以交强险为例,在判定全责的情况下,最多赔付122000,包括2000的财产损失,10000的医疗,110000的死亡伤残赔偿。)所以,肇事者在有保险的情况下,更倾向于司法程序。 肇事者在调解期间要想提车,需要交付数额不等的押金。押金一般是按照伤者病情确定,当伤者不到交通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主管交警无法确定伤者病情,估算不出押金数额,故肇事者无法提车。 轻伤害(达不到伤残评级的伤害)伤者所提出的诉讼主张无非是医药费、护理费、伤者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这五项费用。其中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根据票据实报实销,营养费在有病例提及加强营养的情况下一般在500-1000元左右。而伤者误工费需要伤者单位提供前3个月的工资条,高于3500还需要社保证明。伤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主张。 当伤者决定进行司法程序时,首先到交通队进行资料备份,需要肇事者驾车证、保险大单、车主行驶证的复印件,留档起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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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a412110997.html,/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https://www.360docs.net/doc/a412110997.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轻微交通事故协议书

轻微交通事故协议书(正面) 备注:1、轻微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过失造成机动车轻微碰凹、刮花、机件损坏等损失金额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以内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面)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前方正常掉头、左传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双方当事人都有上述违法行为或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注意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 7、机动车在外省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8、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2、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本《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 (四)无本《协议书》的,可按本《协议书》的内容自行协商并做好文字记录,需要保险理赔的,按有关保险快速理赔的规定立即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五)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时,参照本《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记录。

汽车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理顺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公平、公正、高效的处理事故,教育惩处事故责任者,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厂内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处理。 3 职能职责 3.1 安环办负责牵头处理厂房内、试车道及生产区域内交通事故, 相关部门配合。 3.2 保卫部负责牵头处理中央大道、涉外及外来车辆发生的事故,相关部门配合。 3.3 生产部、监察科、质量部或技术部负责对事故车辆损失费用评估,采用回避制度。 3.4 资源部、财务中心负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扣款,并开据配件销售通知单。 4 内容 4.1 事故分级 4.1.1厂内交通事故损失500元以下的事故为:轻微事故。 4.1.2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500元至1000元的事故为:一级事故。 4.1.3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1000元至2000元的事故为:二级事故。 4.1.4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至5000元的事故为:三级事故。 4.1.5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5000元至10000元的事故为:四级事故。 4.1.6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为:五级事故。 4.2 管理规定 4.2.1 发生厂内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部门当班领导,当事人或部门领导按照事故管辖报告给安环办、保卫部、质量部、技术部、监察科相关人员,到现场确认后方可移动车辆(若有人员受伤,因抢救伤员移动的除外,但必须做好车辆位置标记)。 4.2.2 厂区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报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安环办保卫部。 4.2.3 造成人员伤亡(涉外人员受伤)的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4.2.4 书面报告当事人或责任部门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呈报事故经过给安环办。 4.2.5 事故损失由生产部与质量部或技术部、监察科确认后,生产部将材料损失工时费汇总损失清单报财务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报安环办(成本价)。 4.2.6 安环办在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事故处理通报,送领导审批后通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X)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X)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V) 4、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不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 X)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V) 6、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三人。 ( X) 7、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X) 8、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X) 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X) 1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V) 11、交通警察到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 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X) 12、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组织分流。(X) 1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查缉。(X) 14、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V) 15、为确保安全,严禁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模拟实验。(X)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签名即可。(X) 17、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可根据勘查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X) 18、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一并当场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X) 19、现场勘查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即可撤离现场,现场清理工作交由清障施救单位实施。(X) 20、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X)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V) 22、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两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两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X) 23、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陈述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X) 2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X) 25、只有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才能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X) 26、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V) 27、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受害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X) 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正在开展的侦破工作。(X) 29、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X) 30、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X) 31、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X)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X) 3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V) 34、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 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X)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 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X) 36、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 37、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38、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V) 39、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40、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交通事故处理规章制度

交通事故处理规章制度 【篇一:公司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公司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一、公司车辆出现事故后,当值司机处理事故流程如下: 1、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急救伤患人员,同时保持冷静,与事故另 一方保持克制和礼节,有相机或手机有拍照功能的,尽量拍下事故 现场照片(照片上要清楚拍到机动车牌号码); 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有人员受伤,交警到现场后,对轻微伤可按稍晚程序处理,并要求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受伤 人姓名,重大事故应按照普通程序处理事故,出具交通责任认定书; 2、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保险卡上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 3、向公司行政部负责人报告,叙述事故具体经过; 4、驾驶员在48小时内携带身份证件、保险单正本、驾驶证、行驶 证到保险公司正式报案,填写局面报案表及说明事故经过 ; 5、依照保险公司人员及公司办事人员指导,同事故另一方进行协商 处理; 6、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报告及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与事 故另一方做好车辆定损、维修、受伤人员治疗; 7、提交索赔单据,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赔款。 二、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 生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后果。 三、如遇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 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费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 人赔 偿损失,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 例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5000-20000元,事故车辆驾驶员承担10%; 2、20001-50000元,事故车辆驾驶员承担6%; 3、50001-100000元,事故车辆驾驶员承担4%; 4、十万元以上,事故车辆驾驶员承担1%; 以上费用,从事故车辆驾驶员每月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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