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评述 (1)海关估价的概念。海关估价是指一国(地区)在对外贸易中为执行关税政策,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确定某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征收从价关税而产生的一项工作程序。以货物的交易价格作为征收进出口关税基础的从价关税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使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关税措施。征收从价关税的关键是有关商品的交易价格,然而,同种商品在同一报关时间可能会有好几种交易价格。多数商品会因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价格差异;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会影响交易价格的真实性;甚至有些情况下货物在通关时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价格(例如委托寄售的商品),于是就产生了如何确认合理的交易价格以便按从价关税计征进出口关税的问题。为此,海关当局对任何一种适用于从价关税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先审核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时对之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其最终的合理的完税价格,这就使海关估价应运而生。 (2)海关估价的特点。海关估价是在商业估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虽然海关估价也是一种计算商品价值的过程,但它与商业估价毕竟有所区别,具有其自身特点。 首先,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正确确定海关征税的税基,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关税政策服务。 其次,海关估价的主体只是海关一方,其客体是所有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包括一些非交易的物品,例如礼品、展览品等。 最后,为了保证统一性,保证对所有进出口的物品公平地征收税款,避免产生对不同买卖方的歧视,海关估价不仅要考虑到某一交易的买卖双方,而且要同时考虑到所有类似交易的其他买卖双方。换言之,海关估价必须采用包括价格基础、估价方法在内的统一的估价标准。 (3)海关估价的作用。海关估价是征收关税的前提,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①正确审定进出口物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关税,尤其是征收从价关税、选择关税或复合关税等的重要前提,是征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海关估价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 ②海关估价有利于制止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某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例如出口商为推销商品而将某些在正常情况下应成为交易价格组成部分的价格因素从交易价格中扣除,从而降低交易价格;又如进出口商为逃避关税而在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中故意低开或高开价格。实行海关估价,则有助于防止这些不正当商业行为,保护诚实商人正当竞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人不受损失,关税的保护作用不受影响。 ③海关估价是一国经济政策和外贸政策的体现,是贯彻一国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并且对国家经济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例如海关估价所确定的完税价格是贸易统计中进出口货物价值统计指标的资料依据,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许可证、配额、限额等行政管理的计算依据。 总之,海关估价不仅是为了征收关税,它的作用已愈来愈广泛。此处可借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秘书长T.P.Hayes在1991年关贸总协定估价协议国际会议的开幕演说词中对海关估价作用所作的阐述予以说明: 海关估价一直是海关关员传统职责的一部分。如今,海关估价在国际贸易中一直

海关估价案例(二)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估价案例 一、基本情况 进口商为A公司,供货商为B公司。A公司为B公司在某市的子公司。 进口商A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首次向某市海关申报进口某国生产的氯乙烯(以下简称VCM)2700吨,申报单价为CIF680美元/吨,进口商提供了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合同为2004年9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的长期合约,根据合约的规定,进口商每月购提2-3万吨VCM。 审价人员对比申报时期国际行情东南亚均价:CFR 720美元/吨,及其他口岸进口韩国VCM 的价格为CFR710-775美元/吨,认为其申报价格偏低。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质疑理由: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企业填写《价格申报单》证明买卖双方之间为子母公司。 二、审价过程 1、就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认定 进口商与供货商的关系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特殊关系。根据《估价协定》解释性说明第二条:对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要审查交易双方如何组织商业关系、制定价格的方法是否与产业正常定价方法相一致,卖方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已充分反映了有关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海关审价人员向进口商提出了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要求:包括进口价格是否真实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与售于无特殊关系的买方价格是否一致等;面对海关的质疑,进口商以下列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估价审查和测试的相关资料:1、进口VCM是母公司生产后售予进口商的,作为核心商业机密之一的内部成本数据不便对外提供,企业拒绝向海关提供审价所必需的运营成本、利润等方面的资料;2、供货商VCM生产数量有限,全部供给关联企业,未向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过VCM。 由于进口商A公司无法举证出口商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无特殊关系方一致或接近,且无法证明其成交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以及根据海关了解掌握的PVC 行业利润的情况,按照A公司VCM的进口价格作为成本生产的PVC要高出相同PVC生产行业的利润水准5-10%的情况,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海关确认其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成立,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同时按照《审价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 2、开展价格磋商,寻找适当的估价依据。 鉴于进口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证实其成交价格未受特殊关系的影响,且低于同期国际行情较多,海关决定对该票货物估价,与进口商磋商。 由于B公司未向除A公司之外的中国大陆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VCM,也没有该国其他厂商生产的VCM的销售纪录,企业方面也未能举证,鉴于以上几点,海关排除采用相同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 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 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京师同文馆与中国近代海关

京师同文馆与中国近代海关 200402046刘明明 京师同文馆产生于洋务运动时期,是中国第一所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学校,对中国近代教育起步有过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还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所培养外交人才的学校,从这里走出了一批外交官、翻译。一直以来,对于京师同文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育和外交方面,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同文馆还与中国近代海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方面,陈诗启先生曾经做过研究,对我们认识中国近代海关与同文馆的联系有很大的帮助,本文将在陈先生的研究基础上为读者再次展现上述两者的关系。 同文馆的创立缘由 京师同文馆是时代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满清政府在客观上需要有一所专门培养外交翻译人才的学校。爹二次鸦片战争中,满清政府被迫签订《天津条约》,“条约第五十款有三句话,其中任何一句虽不明白指出中国有义务去设立一所培养翻译人员的学校,但也足使它非开办不可。”[1]条约规定∶“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字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习,即不配送汉文。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2]其实在此前的几次谈判中,满清政府由于没有合格的翻译,只能依靠外国人来充当翻译,不仅是满清政府感觉蒙受屈辱,而且由于翻译的缘故,满清政府也失去了很多本来没有失去的权益。奕 及其僚属由于亲身参与谈判,对这其中的得失看得尤为清晰,在条约签订后,奕 在“通筹善后章程折”中就指出,“查与外国交涉事件,必先识其性情。今语言不通,文字难辨,一切隔膜,安望其能妥协!……请饬各省督抚挑选诚实可靠者,每省各派二人,共派四人,携带各国书籍来京,并于八旗中挑选天资聪慧,年在十三四以下者各四五人,俾资学习。……俄罗斯馆语言文字,仍请饬令该馆,妥议章程,认真督课。”[3]建议仿行俄罗斯馆定式建立外国语学校,奏折很快得到批准。建立同文馆的努力迈出了第一步。 [1]高时良:《洋务运动时期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丁韪良:《同文馆记》(节录),第141-142页。 [2]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出版1957年版,第102页。 [3]高时良:《洋务运动时期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关税条例》所规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不应讲参考价格简单作为完税价格使用。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海关参考价格由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根据国内外的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后上网发布,供全国海关依法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参照使用。海关参考价格主要基础是同期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或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核不予接受时,可参照海关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瞒骗。其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但经审核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如其与参考价格的差幅未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各海关可自行审批,如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应按总署下发的海关参考价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报批。第三,如经审核,海关不能确定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应按照《关税条例》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我国现行估价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海关估价从1988年开始对若干货物实行“最低限价”管理办法,从1996年4月后统称为海关参考价格。这一办法有效地打击了低瞒报价格的行为,但不符合国际惯例。虽然《关税条例》已经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是实际成交价格原则,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欺骗。但在实际操作中,当进口价格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且超过规定幅度,经审核后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需要严格按规定逐级报批。繁琐的内部审批环节往往影响正常货物的通关速度。再加上对外缺少透明度,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经审核后怀疑不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现场关员也往往难以找出货主成交价格不真实的证据。执法难度的增大,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导致纳税争议和法律纠纷。

论近代中国海关缉私制度的确立

论近代中国海关缉私制度的确立 [摘要]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海关行政管理权也落入代表外国侵略势力的外籍税务司手中,致使海关不能独立自主地行使缉私权。20世纪20年代,随着民族民主革命运动蓬勃发展,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趁机收回部分海关主权,整顿加强海关缉私工作,逐步确立了近代中国的海关缉私制度。 [关键词]近代中国;海关;缉私制度 一、晚清海关缉私体制概述 1·晚清海关管理的腐败局面 鸦片战争之前中国就有海关管理对外贸易。[1]但自海关创设以来,由于缉私事务“多由各关分任其责,向无特别组织”。[2](P15~16)封建落后的清朝海关,虽有查缉走私的办法,但由于组织管理散漫松弛,规章制度形同具文,没有建立基本的海关缉私制度,加上海关员役经不起走私贩的腐蚀,受贿纵私,互相串通,共同舞弊,引狼入室,真是腐朽不堪。[3](P4)从参与反鸦片走私斗争的缉私官员队伍来看,由于一部分缉私官员监守自盗,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把查禁鸦片当成了一种发财致富的手段。[4](P42)由于清王朝的对外贸易政策以及在海关管理体制方 面存在着严重的漏卮,鸦片走私在地方官府的受贿纵容下公开进行,成了一项“缴费”的走私贸易。“海关由于没有建立合理的经费和管理制度,将纳贿私放作为官吏收入的主要来源,使关税的实征数额远低于税章应征数额。”[5]这种腐败局面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外国领事和商人对海关的干扰和腐蚀的结果。[6](P398) 2·晚清海关缉私主权的丧失 鸦片战争后,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和领事裁判权,但中国仍拥有缉私和违章处分的权力。《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明确规定:“凡应严防偷漏之法,悉听中国各口收税官从便处理。” [7](P259~261)1858年,中英、中法、中美《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分别重申:“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自应由中国设法办理。”[7](P118)英国领事在晚清闭关时代的保商制度取消后,成为来华英国商人的“保人”,因而有协助缉私的义务。英国通过不平等条约迫使清王朝在接受协定关税的同时接受领事报关制度。[8](P88)英国最初还在领事报关制度下“协助”清政府缉私,但没有认真履行协助缉私的义务,这是由于在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中都没有这种规定,英国认为,若认真协助清海关缉私,就会使英国商船在与他国的竞争中处 于不利境地。[9](P10~11)英国在鸦片战争之后一直设想推行其自由贸易政策,逐渐由推行领事干预中国海关的政策转向对清海关彻底改造的策略。随后英国借故所谓不干涉中国主权,从而取消了协助缉私的条约义务。[5]建立在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清王朝,财政收入以地税为主,本来就不重视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而是把外贸作为对外“羁縻”的手段。清王朝不仅对关税的流失安之若素,甚至不在乎英国取消协助缉私的条约义务。[10](P91)英国为了确保中国海关保障其在华利益,图谋逐步控制中国海关。一方面纵容包庇外商大肆走私,一方面又指责中国海关官员贪污腐化,纳贿私放,结果使清政府的关税征收制度彻底瓦解。英国大肆渲染“除非由外国人缉私征税,海关便无从征税”[11](P324~325),从而迫使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不得不接受洋人帮办税务。在上海,西方列强建立了外籍司税制度,由英、法、美三国领事各举荐一人充当司税,规定海关单据必须经洋司税副署和海关账册公开,并以洋扦子手验货[5]。这样便限制了海关内部作弊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缉私,增加了海关关税。其后,外籍税务司制度迅速推行到各个口岸,这种以外国人治外国人的做法,清王朝美其名曰“以夷制夷”,实际上,中国的海关缉私主权在逐渐丧失。 3·外籍税务司制度下的海关缉私 1861年李泰国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统一了海关行政的权力,此为以英国为首的列强控制近代中国海关的开端。1863年赫德就任海关总税务司,在其长达45年的任期内逐步建立了以外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doc 30页)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doc 30页)

背景: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eneral Introductory Commentary 1. The primary basis for customs value under this Agreement is “transaction value” as defined i n Article 1. Article 1 is to be read together with Article 8 which provides, inter alia, for adjustments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in cases where certain specific elemen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form a part of the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are incurred by the buyer bu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goods. Article 8 also provides for the inclusion in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certain considerations which may pass from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in the form of specified goods or services rather than in the form of money. Articles 2 through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 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 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资产评估实践案例

一、二手房屋的抵押价值评估 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浦口区分行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丽都雅苑快乐之城4栋5楼C户型毛坯房进行了资产评估工作。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市场调查与询证,对评估资产在2007年1月7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1、待估物: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丽都雅苑快乐之城的4栋5楼C户型。 2、选取比较对象A: 丽都雅苑9栋4楼B户 B: 盛泉新城5栋 3、因素修正 (1)区位修正:比较对象A与评估对象为同一小区,区位条件不作修正;比较对象B与C位于浦珠中路不远,与评估对象区位相当,经估价师综合分析,判定B、C区位条件指数分别为99、101(以评估对象相对应因素的条件指数为100,下同)。 (2)面积修正:与评估对象相比较,比较对象的建筑面积都要小,经估价师综合分析,判定A 、B、C 条件指数分别为97、98、100。 (3)套型修正评估对象之室内套型为三室二厅一厨二卫,面朝南,比较对象A为二室二厅一厨一卫,比较对象B为二室二厅一厨一卫,比较对象C为三室二厅一厨一卫,经估价师调查、分析,综合判定A 、B、C条件指数分别为97、97、99。 (4)建筑结构修正:评估对象与比较对象均为砖混结构,故不作修正。 (5)交付标准比较对象A、B与评估对象均为毛坯房,交付标准不作修正;比较对象C为简装房屋,经估价师调查、分析,综合判定C条件指数为102。 (6)建成年月修正比较对象A与评估对象为同一小区,建成年月不作修正;比较对象B与C建成时间与评估对象相比均在1年以内,由于良好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维护,其成新率与评估对象所在之建筑物的成新相当,故亦不作修正。 (7)交易类型修正评估对象之评估目的是为抵押贷款失败而进行资产处置的拍卖底价评估,而比较对象均为正常市场情况下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谈判形成的市场价格。考虑到目前资产处置变现过程中采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而资产处置变现与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竞争拍卖具有不同特点,前者具有一定的消极性,其目的是为了迅速变现,后者则具有积极性,其目的是未来收益能力的预期。经估价师综合分析,判定评估对象资产处置变现拍卖评估目的情况下的条件指数为正常成交价格水平的95%。 (8)交易时间差异修正假定从2006年开始每个月价格平均上涨1%,所以评估对象对于A、B、C的时间调整指数分别为102、101、104。 综合上述分析,得到比较案例修正情况及修正价格如下表: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篇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 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

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 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 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深圳市海盛国际货运公司专业中港货代快件一般贸易 国际件 十五年工作经验正规报关清关每天15台港车往返运送 安全高速省钱为您提供最佳进口方案 篇二: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课程目标 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 估价:1.了解熟悉中国最新政策下海关估价制度,掌握我国海关新政的商品归类的相关政策以及归类工作机制。 2.提高进出口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操作与 技巧能力,减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商战中不必要的损失。 3.充分掌握海关新政估价和归类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 律依据,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方案-中国近代海关制度的确立

中国近代海关制度的确立 ' 中国近代海关制度的核心是外籍税务司制度。这个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既反映了清政府的衰弱和无能,又反映了西方资本主义列强通过武力对中国主权的干预和践踏。中国近代海关史的研究始于民国初年。杨德森先生著有《中国海关制度沿革》。新中国成立初期,陈翰笙、范文澜等一批著名学者 编译了一套题为《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的海关档案资料丛书,共10辑。80年代以来,中国近代海关史研究有所突破,厦门大学与海关学会合作成立了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一批海关史 陆续 。陈诗启先生更是海关史问题的专家。他著有《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民国部分,《中国近代海关问题初探》等书。而国外也留有许多近代海关方面的资料,有英国外交部档案,曾任总税务司的李泰国著有《我们在中国的利益》。近年,中国翻译出版了曾在海关办事的魏尔特著《赫德与中国海关》,此书史料丰富。但从中国研究方面看,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的形成和确立过程的研究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故我想对其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领事代征制度 鸦片战争后,1842年8月29日的中英《南京条约》废除了保商公行垄断制度。行商作为外商向中国海关纳税的保证人的资格因此不再存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有专门一条:"英商货船担保一款向例英国商船进口,投行认保,所有出、入口货税均由保商代纳。现经裁撤保商,则进口货船即由英官担保"。1英国领事不仅起着他们的同胞与中国当局之间的交流中介作用,而且负责英国女王陛下的臣民合法交纳今后中国政府的公正的征税和其它税捐事项。但是这种新秩序却引起一部分中国商人和一部分外国商人的愤慨。因此在同样不喜欢这种秩序的官员的帮助下,商人们尽可能使新秩序无效,以获得更大的利益,走私活动依旧猖獗。《北华捷报》说道:"在这个口岸,走私方面的情况越来越糟,与最近缴纳关税体制的变化所想象的截然不同--这种新体制是想有利于诚实的商人--新体制使他成为了恬不知耻和精心设计行为的牺牲品。不能允许在某洋行只缴纳20%的合法税捐,在另一个洋行缴纳50%,在第三个洋行缴纳70%,而老实人却一直缴纳条约规定的全部关税"。2而中国政府也没有打算重新调整其海关 ,以保证有效地、公正地执行条约贸易规定和条约税则。最终英国政府也放弃了通过干预中国海关的征税活动来监督海关,履行不平等条约关于关税方面的打算。海关腐败又持续了10年。在这段时间内上海作为五个通商口岸之一,也由于长江上游的太平天国运动而愈来愈受到外商的关注。 1853年初,太平军势力进一步扩展,占领南京。上海也为之震撼,贸易停滞,钱庄拒绝作寻常的通融,外商无法从中国商号获得缴付进出口税的现金。3月初,英国商人向阿礼国领事求助,要求制定延期交付关税的办法。阿礼国建议由上海道台临时发给出港证,由领事担保将来一定缴付所有关税和费用。道台考虑到当时的困难,允许商船自离开之日起,延迟一个月缴纳关税。阿礼国就此制定了一个临时的保税方法,准许英商船舶在缴存足够抵偿合法关税的有价证券之后,可以结关出口。这种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贸易困难,但却缓和不了银根吃紧的局面,而且这种破坏海关主权的做法连英国全权公使兼商务监督文翰也不赞同。他认为阿礼国的行为违反巴麦尊1851年7月的指示,即英国领事再也不应该为了保护中国的 而进行干涉。3因此这个方法实行五个星期后就被取消了。 上海的贸易每况愈下,1853年9月7月,上海小刀会一举占领了上海县城,外滩的海关也被捣毁。小刀会在上海这个"外商贸易的唯一寄托所在"4的地方爆发,让外国方面倍加关注。英、美、法三国领事看到有机可乘,立即宣布:"租界严守中立",清朝海关不得在外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国际贸易》第五章习题及答案(2020年8月整理).pdf

《国际贸易》第五章习题及答案 第五章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1.1971年8月15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对外国商品的进口除一律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10%的进口关税,这种加征的额外关税称()。 A.特惠税B.进口附加税C.普通税D.最惠国税 2.一个国家的进口附加税是一种()。 A.普通采用的措施B.特定的临时性措施C.经常性的措施D.一次性措施 3.在普遍优惠制下,受惠商品减税幅度的大小取决于()。 A.普通税率和普惠制税率的差距B.最惠国税率的和普惠税率之间的差额 C.普通税率和最惠率的差额D.普惠制税率与特惠税税率之间的差额 4.某国对于手表的进口征收从价税15%,加征每只15美元的从量税,这是()。 A.从量税B.从价税C.混合税D.选择税 5.二战后,征收出口税国家主要是()。 A.发达资本主义国家B.发展中国家C.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征收 D.社会主义国家

6.欧共体向参加洛美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 A.普惠税B.最惠国税C.特惠税D.差价税 7.进口国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一定的配额,超过该配额便不准进口,它是()。 A.国别配额B.全球配额C.关税配额D.总配额 8.假定某国规定1995年从中国进口鞋不超过2000万双,它是()。A A.国别配额B全球配额C.关税配额D.总配额 9.全球配额是按下列哪种方法分配配额的()。 A.按全球范围内的不同类型国家分配 B.按申请先后,不分国别地区分配 C.按国别地区,不分申请先后分配 D.按经营的企业分配 10.进口许可证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其作用是()。 A.既可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又能限制价格 B.只能限制商品的数量 C.只能限制商品的质量规格 D.只能限制商品价格

海关估价复习重点

神奇复习法-海关估价 格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和其他目的,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确定货物价值的过程。(2)海关估价的目的:征收关税、保证估价的公平性 (3)海关估价的依据:价格准则 (4)海关估价的对象:主要是有形的进口货物 (5)海关估价的主体:买卖双方和海关 海关估价是伴随着从价税的产生和发展 两者都是确定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过程。 2、区别: (1)主体不同。 商业估价的主体是买卖双方;海关估价的主体除买卖双方外,还包括海关。(2)客体不同。 商业估价客体是买卖双方要进行交换的商品;海关估价客体是所有进出口商品,包括非交易的物品,如礼品,展览品等。(3)目的不同。 商业估价的目的是为了交换、买卖;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服务。(4)标准不同。 商业估价多样和灵活的标准;海关估价统一的估价标准。 不同等级货物的 从价税优于从量税的优点: 1、不同等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不同、税负 比较合理。 2、能够自发地随价格的波动而变化。 3、便于国际间关税比较,并为关税谈判 提供依据。 海关估价的作用× 一、海关估价是海关找谁工作的前提;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二、海关估价是执行关税政策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防止偷漏税 是非关税壁垒: 1. 过高估价I. 税率不变时关税税额增加 II. 税率下降时关税税额下降减少 2. 复杂的估价程序 3. 价值定义不易理解 三、海关估价在贸易、统计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海关估价在行政、外汇管理等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 许可证、配额、原产地(从价百分比)低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直接减少关税收入及进口环节其他税费。 2、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可使进口商获得更多进口额度,进而影响该国的对外贸易管制。 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剩余货款以股票结算,会为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提供机会。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 1、对关税的影响 (1)对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无关紧要。 (2)对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减少关税收入,更重要的是影响设置出口关税的目的和作用,对该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会使出口商将其多收入的那部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可增加关税和其他间接税收入;但进口成本增加,也可能减少国家的所得税收入。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会使进口商申请到比购买进口货物实际需要更多的外汇。这样就可将其多余的外汇存入外国银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ENERAL INTRODUCTORY COMMENTARY 1. The primary basis for customs value under this Agreement is "transaction value" as defined in Article 1. Article 1 is to be read together with Article 8 which provides, inter alia, for adjustments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in cases where certain specific elemen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form a part of the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are incurred by the buyer bu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goods. Article 8 also provides for the inclusion in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certain considerations which may pass from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in the form of specified goods or services rather than in the form of money. Articles 2 through 7 provide methods of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whenever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2. Where the customs value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there should normally be a process of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and importer with a view to arriving at a basis of valu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 or 3. It may occur, for example, that the importer has information about the customs value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which is not immediately available to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in the port of impor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may have information about the customs value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which is not readily available to the importer. A process of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will enable information to be exchanged,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commercial confidentiality, with a view to determining a proper basis of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3. Articles 5 and 6 provide two bases for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where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or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Under paragraph 1 of Article 5 the customs value is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ice at which the goods are sold in the condition as imported to an unrelated buyer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The importer also has the right to have goods which are further processed after importation valu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 if the importer so requests. Under Article 6 the customs value is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computed value. Both these methods present certain difficulties and because of this the importer is given the right,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 to choose the order of application of the two methods. 4. Article 7 sets out how to determine the customs value in cases where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ny of the preceding Articles. Members, Having regard to the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Desiring to further the objectives of GATT 1994 and to secure additional benefi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Recogniz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 and desiring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ir applica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greater uniformity and certainty in their implementation; Recognizing the need for a fair, uniform and neutral system for the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that precludes the use of arbitrary or fictitious customs values; Recognizing that the basis for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should, to the greatest extent possible,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goods being val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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