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1993年6月9日)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1993年6月9日)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1993年6月9日)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

(1993年6月9日)

国务院法制局:

《关于国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职工住宅是否要经当地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的请示》(吉政办明电[1993]40号)收悉。虽然该文只谈到国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职工住宅是否要经当地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的问题,但实际上是对《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如何理解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具体实施范围的问题。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林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我部的具体意见:

一、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第十条规定“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因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林地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其他部门不得非法干涉。

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林地是林业生产活动和实际工作的客观需要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最基本条件,离开了林地,发展林业就是一句空话。而林业生产活动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特别是一些偏远的林区、山区,那里只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整个社会都是林业单位自己办的,其他部门根本不能也不具备条件进行管理,并且林业部门已经建立了一支专门管理林地的队伍,全国共计五万余人。因此,不论是历史上,还是事实上,林地都是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国务院批准的林业部“三定”方案在资源和林政管理司的职责中明确规定“负责林地,林权管理”。至于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林地管理的规定则更多。如1992年6月8日国务院批准的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中就明确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单位,必须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并要有专人抓好。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有林地面积变化情况的调查,建立健全林地统计报表制度。林业部从1992年起,每年要对各地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国通报”。因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林地实行管理不仅有相应法律依据,而且是林业生产活动和实际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综上所述,鉴于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为了满足林业生产建设的需要,在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内修筑必须建设的职工住宅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属于占用、征用林地性质,依法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是合法的,不需要再到其他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我部曾有明确的解释,并将文件分别于1989年6月17日(林函策字[1989]88号)和1992年9月9日(林策

字[1992]51号)两次抄送国务院法制局、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上述单位均未提出不同意见。在知道我部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土地管理局没有按照国务院有关办事原则先商我部,而于1992年10月17日直接向吉林省土地管理局作出了与我部解释相悖的答复,这种作法是不妥当的,也违背了《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解释权的规定。

当然,部门之间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上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为了便于对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问题,我们意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理顺林地的管理体制,明确林业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历年来林地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林业主管部门在对林地的管理上应负有以下职责:

1.林地的调查、统计、建档;

2.依据国土总体规划编制林地开发利用规划;指导林地有偿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

3.依法制定林地管理法规;

4.负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管理工作和协助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5.依法对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取和监督使用有关费用;

6.依法批准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而使用林地的用地申请;

7.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林地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

8.负责对侵占、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涉及林地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征占用林地有关法律规定

征占用林地有关法律规定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四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25日闽林财[1997]71号[摘自福建省林业厅自1999年5月《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手册(四)》494-495] 一、对征占用林地征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四项费用,是国家的既定政策。各地必须严格按闽价[1993]费字78号文规定收足、管严、用好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征收或降低征收标准。 三、各级林业财务部门与同级林政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时,必须审核四项收费缴款凭证,没有按规定缴纳四项费用的,一律不予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林木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号[摘自福建省林业厅自1993年10月《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手册(二)》303-308] 第十一条国营林业单位为有利经营管理与毗邻单位调换林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调换协议书,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愿批准单位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国营林业单位修建林区道路、护林设施、必须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占林地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不得同意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在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后,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使用时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占用、征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者超过批准多占、多征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所侵占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转让、调换林地使用权的,责令退还,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2000元到20000元罚款;……(六)国营林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或者发现情况不报告、不处理,造成林地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2017年水泥行业兼并重组整合分析报告

2017年水泥行业兼并重组整 合分析报告 (此文档为word格式,可任意修改编辑!)

正文目录 一、乍暖还寒,水泥行业整合进行时 (5) 1.1行业触底回升,兼并重组助力 (5) 1.2拉豪合并拉开行业整合大幕 (7) 1.3央企“两材”合并,世界水泥翘楚诞生 (10) 1.4冀东金隅重组,华北市场格局优化 (13) 二、他山之石,水泥行业整合的国际经验 (15) 2.1日本经验:行业自律促集中 (15) 2.2法国经验:行业整合至寡头垄断 (18) 2.3中国台湾地区经验:行业整合+走出去 (20) 2.4 小结:殊途或同归 (24) 三、供给破局,政策推动兼并重组 (26) 3.1供给侧改革仍将继续扮演重要角色 (26) 3.2行业对比:整合助力钢铁、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 (27) 3.2.1钢铁行业兼并重组风起云涌 (27) 3.2.1煤炭行业兼并重组值得期待 (30) 3.3水泥严控新增产能,存量整合为大势所趋 (31) 3.4小结:行业整合集中乃改革重点指向 (33) 四、各倾陆海,全国性、区域性龙头终将受益 (34) 4.1“两材”合并对水泥行业整合进程意义非凡 (34) 4.2 冀东金隅合并将显著改善京津冀行业格局 (36) 4.3 部分全国性、区域性水泥龙头推进整合进程 (39) 五、相关建议 (40) 图目录

图1:全国P.O42.5水泥均价(元/吨) (6) 图2:全国P.C32.5水泥均价(元/吨) (6) 图3:拉豪2015年收入区域分布 (8) 图4:拉豪2015年收入结构 (9) 图5:目前西南地区水泥企业市场份额 (10) 图6:若整合完成西南地区水泥企业市场份额 (10) 图7:中材、中建材水泥业务版图 (11) 图8:两材合并后区域水泥熟料产能分布 (12) 图9:两材合并后区域产能集中度 (13) 图10:重组前后股权结构变化 (14) 图11:冀东金隅重组资产以及交易对价 (14) 图12:预期整合后水泥产业链将更加完整 (15) 图13:日本水泥生产指数80年代末从高位下滑 (16) 图14:日本建筑业投资下滑趋势与水泥生产指数基本一致 (16) 图15:两轮整合后三足鼎立局面形成 (17) 图16:日本水泥行业集中度显著提升 (18) 图17:法国水泥销量较高峰期大幅下降 (19) 图18:整合后法国水泥行业高度集中 (19) 图19:法国水泥出口量不断提升 (20) 图20:台湾建筑业固定资产形成自高位开始回落 (21) 图21:90年代后台湾水泥产量呈下降趋势 (21) 图22:台湾水泥出口逐步上升 (22) 图23:台湾水泥行业进入成熟期后集中度不断提升 (23) 图24:四大企业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2010年前后) (23) 图25:国内水泥产量大概率进入顶部区域 (24) 图26:国内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难以为继 (25) 图27:国内水泥出口数量近年来有所提升 (25) 图28:粗钢产量以及同比 (28) 图29:全国、河北、唐山地区高炉开工率 (28) 图30:钢铁行业兼并重组“三步走” (29) 图31:原煤产量以及同比 (30) 图32:煤炭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同比 (31) 图33:新增干法水泥熟料产能及增速(单位:亿吨,%) (32) 图34:水泥产能及增速(单位:亿吨,%) (32)

人力资源提升提案

人力资源重组提案(纲要) 目录 概述 (一)人力系统力求简单且有效 (二)制度与系统:既见树木,更见森林 (三)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发展三阶段 了解、把握人力资源的核心一一3P 观察到的奥瑞人力资源现状及建议 (一)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分析 (二)企业文化分析 (三)组织结构分析 (四)人员结构分析 (五)招聘与培训分析 (六)目标管理分析 (七)绩效管理分析 四、3P之一:工作分析与岗位说明书系统简介 (一)工作分析概念 (二)工作分析的常用方法 (三)岗位说明书的编制9 附说明书模板:深圳家协企划专员岗位说明书 五、3P之二:薪酬系统 (一)薪酬系统简述 (二)薪酬结构设计 (三)影响薪资水平的因素: 1、在薪资构成上增加激励性因素 2、选用具有激励性的计酬方式 (一)重视对团队的奖励 (二)让薪酬制度透明化和公开化 (三)按能力、经历定薪酬 六、3P之三:目标绩效系统 说明:本提案只是一个简要的建议性的框架和模式,是根据这段时间与奥瑞的交往中所做出的 判断,有些数据未经过详细的调查与了解,因此这些提议仅供参考,如能有所助益,足亦。 重要观点申明:对于发展中的,金融海啸之下,现阶段目标,营销业绩才是根本,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建立耗时费力,更多是为后续的发展壮大奠定基石,属锦上添花,抓住核心点即可。 一、概述 (一)人力系统力求简单且有效 奥瑞作为新兴的快速发展中的小型企业,本人提议不要建立太过繁杂的人力资源系统,因为成

本太高,只要把握人力资源的核心、搭建好模板,建立一个相对规范的公平、公正、具有激励效果的系统即可,随着企业的逐步扩张,不断地在原有的模板上完善调整。 (二)制度与系统:既见树木,更见森林 制度是树木,管理系统是森林。奥瑞对制度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事实上,制度是必须的,但仅有制度是不够的,人力资源系统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庞大系统,绝不是几个管理制度可以解决。把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制度上太多,而不是在管理系统的建设上,是一种浪费,当前要在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上做文章。要见树木,更要见森林。 (三)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发展三阶段 奥瑞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建立分三步:人事管理一一人力资源管理一一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目前处于第一阶段。 二、了解、把握人力资源的核心一一3P 总体来说,大部分企业没有开始真正的人力资源管理,仍处于传统的人事管理阶段,基本上未建立最基本、最核心的系统一3P系统。 3P是指:工作分析与岗位说明书系统、薪酬系统和目标绩效系统。3P所关注的是人力资源系 统中最核心的责任机制问题、分配机制问题和激励机制问题。 工作分析与岗位说明书系统通过岗位设置与职责划分,形成明确的岗位说明书,能有效地解决人力资源责任机制的问题。 薪酬系统则通过岗位价值评估、薪酬结构划分形成公平公正的薪酬层级关系,能有效地解决人力资源分配机制的问题。 目标绩效系统则通过绩效指标的设立和分解,将管理和工作的压力从上往下传递给各层级员工,能够有效地解决人力资源激励问题。 先建立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才能有管理,管理系统是人力资源管理最起码的资格和条件。 (四)观察到的奥瑞人力资源现状及建议 通过近期对奥瑞的观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简要的改善建议。 (一)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分析观察到的现状 1人力资源战略一一缺乏 公司没有清晰的人力资源战略。 奥瑞现阶段只是管理一些诸如迟到早退、人事档案和保险之类的事务性工作。这是传统的人事管理,谈不上人力资源管理,人事与人力资源完全是两种概念。人力资源是系统管理,是企业战略中的重要环节。 2 ?人力资源规划一一正在规划中 3?培训管理一一缺乏 绩效管理一一不合理 薪酬管理一一缺乏 员工的发展与激励一一缺乏 企业文化建设一一已有一定的成效 公司尚未建立人力资源部,导致人力资源管理重要职能无法有效开展,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尚处于简单的人事管理阶段。 从奥瑞组织架构分析,只有一名年轻的人事管理员,要想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在人员配置上要进行调整。 存在的问题或产生的影响分析: 由于公司没有清晰的人力资源战略,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同时公司在尚未建立人力资源部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职能无法有效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薄弱,必然导致作为公司最主要战略资源的人力资源无法得到优化,这必将对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造成潜在的影响。 建议: 1.在制定公司战略的同时应明确人力资源战略,为人力资源规划以及其他人力资源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思想。

国有林场林地受养护 擅自占用使用属违法.doc

国有林场林地受保护擅自占用使用属违法 - ; 中国法院网讯(吴丽娟施炳光) 国有林场林地属国家所有,擅自占用并改变林场用地,造成林地的毁坏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012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995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陆续到扶绥县岜盆乡九重山(地名)开垦占用林地1.12公顷,在扶绥县岜盆乡某村屯岑桃(地名)开垦占用林地0.9公顷,并在两地种植香蕉、甘蔗等农作物。该九重山及岑桃的涉案林地权属均属于国营渠黎华侨林场所有,经林业工程师勘查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国营渠黎华侨林场2009年二类调查区划的岜盆分场,被占用林地面积共2.02公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1995年与扶绥县岜盆乡某村屯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在扶绥县岜盆乡某村屯承包岑桃的荒地12.7亩,其认为岑桃的13.5亩是扶绥县岜盆乡某村屯所有。被告人李某交给渠黎华侨林场岜盆分场2004年至2007年(三年)4亩的土地费共600元,但未注明承包的土地位于何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并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提交国营渠黎华侨林场岜盆分场收款收据没有具体承包地点,并且只是2004年至2007年期间的缴费,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渠黎华侨林场岜盆分场在九重山承包了涉案的1.12公顷的林地,法院不予采信。另对被告人李某占用的涉案岑桃的林地0.9公顷,因被告人李某误认为该地是扶绥县岜盆乡某村屯所有而与之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主观上没有侵占的恶意,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 导读: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林业纠纷处理办法-林业部

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2016年1月21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活动。 第三条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第五条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发生林权争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和事态扩大。

当事人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林权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处人员的业务技能,可以公开聘请熟悉林木林地权属历史和现实情况、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林权争议调解员。 第八条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调处依据 第九条《中华人民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第十条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二)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三)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四)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非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模板.doc

2017非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模板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采石、采砂、修建村庄、林区道路等现象十分突出。对全县森林、林木、林地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保护好森林资源、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构建“森林XX、美丽XX”,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继续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十个乡镇上报违法占用林地八个乡镇,其中勐糯镇、象达乡未上报。八个乡镇上报案件98件(含森林公安调查2件),共计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057.8亩。其中达到刑事案件范围的有26件,林地面积818.3亩,行政案件范围的有72件,林地面积239.5亩;属乡政府行为的3件,企业行为的6件,小组集体的67件,个人行为的22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乡镇政府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腊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沙子坡至新和村芭蕉洼小组公路占用林地全长2700M,宽3.5M,计9450M2 2、腊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混当大沟尾段侧支砌工程占用林地全长1500M,宽3M,计4500M2 3、象达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大场村松坡一、二组遮区公路占用林地全长972.8M,宽3.2M-4.8M,计4086.45M2

(二)企业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泰康木业(周朝集)在龙新乡黄草坝村新塘房脚(三二0线边)占用林地27.45亩,计18300M2,用于建建材石场。 2、龙山硅场在龙新乡勐冒村弯山梁子占用林地64.29亩,计42860M2,用于采硅石。 3、高速公路二标段在龙山镇赧场社区三公里接水处占用林地10亩,计6666.7M2,用于高速公路弃土场。 4、凯龙城在龙山镇赧场社区三公里接水处占用林地2亩,计1333M2,用于取土。 5、海螺水泥厂在镇安镇淘金河村占用林地29亩,计19333M2,用于取土(县塘糖厂)。 6、龙塘糖厂在腊勐乡开挖沙子坡至河边洼子公路占用林地全长200M,宽3.5M,计700M2,用于发展甘蔗生产。 (三)集体(村民小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 (四)个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龙江乡采砂、石5个,占用林地714M2.。 2、腊勐乡采石1个,占用林地400M2。。 3、镇安镇采砂、石16个,占用林地2200M

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注意事项

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注意事项

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注意事项 山西省煤炭工程项目咨询评审中心 二○一○年五月

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注意事项为贯彻省政府、省厅兼并重组相关政策,评审中心出台《兼并重组矿井设计资料评审办法》,健全、完善预(评)审制度,充实、加强专家队伍,改进、优化评审办法,加快矿井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工作。通过一段兼并重组项目评审工作实践,深深的体会到兼并重组矿井正处于主体接管后过渡磨合期和大规模提升能力改造建设期,有的还将边生产、边建设,是调整动荡、事故多发的高危期。是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关小建大、做大做强,实现机械化生产,集约化管理、本安型生产的发展历程。必然给评审工作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要求专家履行评审程序,做好评审工作,强化地质条件、安全措施的评审。总结评审经验,学习方针政策,提出兼并重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注意事项。 一、兼并重组项目初步设计需要重视的问题。 l、规范项目名称:※※※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实施过程的修改称之变更或修改设计。 2、说明书扉页应有设计单位行政章、资质章及院长、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名。 3、提全有逻辑性支持性文件:提交委托书,兼并重组整合批文及附表(设计、立项支持);相关地质报告批文及评审意见,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批文,煤层煤样检验报告;提交延深开采煤层、新开采煤层、高瓦斯及双突矿井瓦斯或突出预测报告。(地质、开采条件);提交占地、供电、供水、救护、互保协议或证明(建

设外部条件);提交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培训证、营业执照或企业更名批文(合法经营企业);采空区积水、积气、火灾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承诺书作为支持性文件。支持性文件、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以及采掘工程图即是设计依据,也是执行兼并重组政策的具体表现。 4、采掘工程平面图,煤层等高线储量估算图、开拓方案图、采区布置图应有54、80两种坐标系标注,井筒应有54、80两种坐标系转换表。采空区积气、积水、邻近矿井越层越界开采、火区范围分布图,要加盖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测绘部门)及地测勘查单位公章。 5、充分利用已有井筒,合理控制井筒数量,只允许一个主井出煤,以便集中管理、安全生产;需要新开井筒、分区多井筒开拓井田时要论证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井田不利用井筒严格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6、应按工业场地选择、开拓方式、水平划分及大巷布置、采区划分及开采顺序、井底车场及硐室等层次重点评审井田开拓。 7、兼并重组矿井原则上按一个综采面、两个综掘面、一井一面集中生产模式设计。煤层较薄单产能力不足,非得两个工作面生产,三个或四个掘进面接替生产时,要有充足的理由,宜布置在两个采区,做到一井二区二面相对集中生产。 8、矿井主辅助运输应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相应有运输能力核定,严禁超能力选用设备。

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5 年3 月17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该《方案》分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任务4 部分。现将“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刊载如下,以供大家领会掌握。(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四)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五)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国家和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启动国有林场森林

国家珍稀树种(林业部1992)

国家珍稀树种及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 (林业部1992年10月发布) 一级(37种): 海南粗榧海南两广西藏 巨柏西藏 银杏(原生种)浙江 百山祖冷杉浙江(仅存4株) 梵净山冷杉贵州 元宝山冷杉广西 资源冷杉广西 银杉广西湖南四川贵州 白皮云杉四川 康定云杉四川 南方红豆杉华南西南陕西 喜马拉雅红豆杉西藏 水松两广福建云南 水杉(原生种)两湖四川 秃杉云南湖北贵州 普陀鹅耳枥浙江(仅存1株) 天目铁木浙江(仅存5株) 伯乐树(钟萼木)两湖两广浙赣云贵川 膝柄木广西(仅存1株) 狭叶坡垒广西 坡垒海南 毛叶坡垒云南 望天树云南、广西 铁力木云南 大树杜鹃云南 金丝李广西云南 银叶桂四川云南 降香黄檀海南 格木两广台湾 绒毛皂荚湖南(仅存2株) 珙桐陕西两湖云贵川 光叶珙桐同上 香果树东南华中华南秦豫甘 黄菠萝(黄檗)大小兴安岭长白完达千山海南紫荆木海南 猪血木广西(仅存2株) 枧木广西云南 二级(95种) 中文分布

西伯利亚冷杉新疆云南 篦子三尖杉赣两广两湖云贵川 岷江枯木四川甘肃 福建柏浙闽赣桂云贵川 秦岭冷杉豫陕鄂甘 大院冷杉湖南 长冷苞杉云川藏 黄枝油杉湘桂贵 海南油杉海南 矩鳞油杉广西大连 柔毛油杉广西 海南罗汉松海南台湾 台湾穗花杉Taiwan 云南穗花杉云南 白豆杉浙江湘粤 东北红豆杉黑吉辽 长叶榧树浙江福建 羊角械浙江 金钱械云南 蕉木海南广西 刺楸东北华北华中华南西南香树华北西北中南西南 榆率木云南 太白红杉陕西 四川红杉四川 麦吊云杉河南湖北四川甘肃 大果青杆河南湖北陕西甘肃 西利利亚云杉新疆 大别山五叶松安徽河南 红松(原生种)黑辽 雅加松海南 西利利亚红松新疆 喜马拉雅长叶松西藏 樟子松大小兴安岭内蒙 长白松吉林 兴凯湖松黑龙江 毛枝五叶松云南 澜沧黄衫云南西藏 黄衫两湖云贵川 陆均松海南 版纳黑檀云南 花榈木华东华中西南 西数木云南 青皮海南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1、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 (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 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5)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应提交的材料 (1)目批准文件; (2)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相关法律问题

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相关法律问题 一、林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第四章也详细规定了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 《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征用或占用林地。 征用或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确需征用或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逐级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整合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整合问题的研究与思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提出了新的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区国资国企经过十年的改革发展,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提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引领和带动作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的认识到,依然存在制约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学习中央、北京市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精神,研究央企、市企重组整合的趋势和经验做法,思考区国企重组整合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认识国有企业重组整合的发展趋势 1、国有企业重组整合的发展历程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旋律主要是国企、央企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同时加快国有大型企业的兼并重组。在此基础上越来越多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企通过重组踏上新的征途,翻开了新的篇章。但是,重

组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国企兼并重组也经过了一个逐渐理性的探索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2 十一届三中全会 ?放权让利、转换经营机制 ?经营责任制、承包、租赁等 ?资产重组的主要方式是与外商合资,出售和破产 ?1985年之后进行过股份制试点等探索,开始涉及国有产权的重组 第二阶段:1992-1995 十四届三中全会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对国有企业的改组多属企业内部和少数企业之间的重组,试图通过制度建设搞好每个国有企业 ?1993年出台《公司法》 第三阶段:1995-2003 十五大 ?着眼于从整体搞好国有经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 ?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抓大放小 ?国有企业的大规模、深层次的重组展开 ?主辅分离资产重组 ?推动石油石化、电信、电力、煤炭、电子等行业国有大企业重组上市 ?对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重组:2000年底,国务院批准580家债转股企业 ?银行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债务重组 ?中央企业对516家分属各企业的房产公司进行重组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如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林场条例》,湖南、湖北、甘肃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国有林场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1991年7月8日颁布实施)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 (1991年7月8日颁布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基础。稳定林业经营范围,加强林地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覆盖率的重要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制定和下发过一些关于加强林地管理的政策和文件。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从总体来看,林地管理仍是林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随意侵占林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林业的发展。 为了切实加强林地的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林地,迅速扭转大量林地变为非林地的局面,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和保护好林地是《森林法》的规定,是国务院授予我们的职责,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切实将林地管理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结合要地实际情况,按程序制定必要的规定和制度,依法管理好林地。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林地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即为国家规划的宜林地,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经营方案合理使用,不能改变宜林地的用途。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营林业单位必须把林地管理作为资源和林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设置专人,负责林地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林地管理的工作制度。要认真按照林资字(1990)49号文件的要求,按期填报《征占林业用地统计表》。林业用地面积的变化,要纳入每年的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对权属、地类、经营总面积、被征占情况等要详细进行调查。 四、认真执行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林研字(1988)101号《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征占林地事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征占林业用地时,必须要求用地单位出示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征占林地和采伐林木设计书、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并认真进行审核。审核意见需以正式书面意见报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被征占林地单位有权抵制,拒绝划拨。凡擅自划拨林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责成划地单位限期收回,对直接责任人员级予严肃处理。 五、认真查处侵占林地的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地1991年底以前,对《森林法》公布以来,侵占林地以及未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变更国有林地权属或改变国营林业单位隶属关系的,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和查处意见报人民政府。清理和查处的情况,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于1992年2月以前报送林业部。自1992年起,每年都要进行清理检查,建立清理检查制度。 六、继续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颁发国有林权证工作。因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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