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件之特点及其防治对策

贩毒案件之特点及其防治对策
贩毒案件之特点及其防治对策

贩毒案件之特点及其防治对策当前,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毒品问题往往诱发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的安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份毒品案件受理情况分析,零包贩卖毒品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试图对毒品案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特点,就毒品犯罪案件的成因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

一、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3年,覃塘区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9件9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2件2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5件5人、拘役1件1人、管制1件1人。2014年1月份该院共受理毒品案件12件12人,结案8件8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5件5人、管制3件3人),未结4件4人。通过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毒品案件收案数就已达到12件,与2013年全年毒品案件收案数相比,还增加多3件,增幅率为33.3%。而2013年1月份毒品案件收案数仅为1件,同比增长了11倍。其中零包贩毒案件占毒品犯罪案件的90%以上,17-35岁的青年占70%以上。通过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呈现贩卖毒品克数不大、贩毒人员文化水平不高、贩毒人员年龄不大的“三不”特点。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成因

一是以贩养吸现象普遍。吸毒成瘾人员一般意志薄弱,心瘾难除,虽多次强制戒毒,但屡次复吸,难以自拔。高额毒资支出对吸毒人员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为了能维持毒品的需求量,大部分吸毒人员铤而走险以贩毒获取高额利润,以贩养吸。

二是新型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猖獗并日益智能化。当前,除了传统的毒品之外,人工合成毒品的影响尤为严重,以冰毒和氯胺酮为主的新型毒品生产技术要求简单,制毒原料和易制毒化学品较易获得,且有较大的滥用人群,毒贩和毒品化学家纷纷投入合成毒品的生产和开发,各种各样的中枢神经兴奋剂、致幻剂层出不穷。据数据预测,人工毒品将有可能成为本世纪罪为流行的毒品。

三是禁毒措施针对性不强,实际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不少戒毒所没有按规定落实强戒时间,并且存在变更刑事拘留,判刑后比强制戒毒时间提前释放的问题。本院在审理部分为了筹集赌资进行盗窃的被告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强制戒

毒二年,不到一个月变更为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最后被告人盗窃数额不大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无形中判刑比强制戒毒的时间还短,存在提前释放的问题。另,不少戒毒所和劳教所戒治水平不高,仅满足于生理脱毒和生理康复,对心理矫治、就业只能培训等长远的作用重视不够,办法不多。我们必须看到,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毒品形势就极易出现反弹。

四是不良的家庭和社会影响。吸毒、贩毒人员呈低龄化的趋势,究其原因,相当一部分与家庭环境有关,有点家长行为不端、疏于教育监管,导致孩子心理不健康,在社会被不良分子影响和教唆而吸食毒品,以寻求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受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讲究排场、相互攀比,将吸食毒品作为高级享受,炫耀自己的财富。更有吸毒者因无赌资购买,千方百计拉拢有钱朋友下水,从中分吸毒品。

三、毒品犯罪的防治对策

通过对毒品犯罪的成因分析,使我们认清了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因此,决定了对毒品犯罪的防治,不能单靠刑罚制裁,而应实行综合防治。

一是加强禁吸工作。贩毒者是联系种植者、制毒着和吸毒者的桥梁和纽带,没有吸毒者,贩毒者将失去需求的市场空间。吸毒者是特殊的病人,又是违法者,更是毒品犯罪的受害者。《禁毒法》确定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回归社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有效降低复吸率,提高戒断巩固率。吸毒这一重要环节抓好,可起到釜底抽薪之效应。

二是加强合作。工作中要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原则,主动与媒体交朋友,建立与大众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用禁毒资源优势,结合媒体传播优势,实现“双赢”的工作目标;要敢于坚持原则,进一步规范新闻采访和选创报道工作;要善于统筹新闻资源,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媒体联动,把有限的新闻资源变成最大化的新闻效益。

三是加强协调。司法部门与文化、教育等社会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实行对毒品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增强防控能力,堵塞毒品来源渠道,遏制因涉毒而诱发的刑事犯罪发生。

四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实践证明,禁毒工作从最基层做起,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参与防毒、禁毒工作,努力在一个小区内实现无毒目标,创建一

片净土。在此基层上积小区为大区,积小胜为大胜,逐步实现一个区、一个县、一个市无毒品犯罪案件。

总之,新的社会时期必然会引起新的社会问题,毒品犯罪等一些固有的社会问题也会呈现出新的特点,增加了对其进行预防、治理的难度。毒品问题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预防毒品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预防工作成效如何,关键在于群众参与的程度、全民禁毒意识是否得到提高,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云南省凤庆县“8·30”特大武装贩毒案件

云南省凤庆县“8·30”特大武装贩毒 拒捕杀害民警案案件 2004年8月30日,临沧地区凤庆县发生了一起特大武装贩毒案件,从案发到告破整整用了8个昼夜时间。在800多平方公里的山崖密林中,在澜沧江、黑惠江畔的高峡河谷里,200多名党政干部参加了指挥行动,600余名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围追堵截,5万多各族人民配合围捕,抓获了毒犯1名,击毙1名,缴获毒品海洛因9035克,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46发,手雷1枚。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吴光林同志牺牲,临沧武警支队支队长刘景波同志、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中队长陈志云同志负伤。此案件是1984年以来发生的性质最恶劣,对抗最激烈,作战范围最大,发动群众最广,围捕时间最长的一次禁毒战斗。 一、基本情况 临沧市凤庆县位于云南省西部,毗邻世界著名的毒品产地“金三角”,横贯县境的澜沧江和古西南丝绸之路——茶马古道,是“金三角”地区进入中国的主要水、陆通道之一。凤庆县的内鲁史镇“黑山门”是茶马古道的必经之处,距鲁史镇20余公里,路险山高,四周全是茂密的原始森林。

案件相关人员情况: 牺牲民警吴光林,男,35岁,汉族,1969年9月生,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中共党员,1992年6月参加公安工作,历任凤庆县公安局缉毒队侦查员、禁毒大队侦查中队中队长、副大队长。 负伤民警陈志云,男,37岁,任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中队中队长,楚雄警校87届学生,曾获二等功一次,一等功一次。 参战民警杨佳声:43岁,缉毒民警,曾经历过几次枪战,81年参军,84年7月参加对越反击战,85年1月退伍,87年作为民兵参加过缉捕毒犯的青龙桥堵截战,曾获三等功一次,一等功一次。 案犯王江伟,曾用名:王清文、黄家伟,男,48岁,缅甸果敢西山区大水塘人,原籍黑龙江牡丹江,小学文化,1972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金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现就本案部分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一起贩卖毒品定性和数量有异议。 (一),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9克,但对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是否也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不明确。但辩护人认为在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9包)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数量。 1,从证据角度来说,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认定为贩毒数量的证据不充分。 (1),根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2014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金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约3克左右。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金某将前次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中部分(即海洛因0.09克)又贩卖给证人张某。可见,首先,毒品交易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均来源于证人张某,证人张某是其上家。

其次,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其三,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给证人张某也有其原因在内,毕竟其毒品来源于证人张某(包括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因为证人急需要少量毒品,被告人金某为了更容易笼络证人张某,增加其一条毒品来源的途径。因此,其贩卖毒品本身比较消极,其本意不是为了获利,主要是担心双方关系破裂,其贩卖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可知,第一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0点30分),证人张某主动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即有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抓获。证人表示其对贩毒的深恶痛绝,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贩毒的电话号码。第二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5点40分)证人为了引诱被告人金某贩毒而所做的准备工作以及整个交易过程。第三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9点40分)证人在2014年1月8日与被告人金某没有见过面。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证人张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认识卖给其毒品的被告人金某,并互留号码。证人胡某告知被告人金某是贩毒的,以后买毒品可找被告人金某。证人张某主要是陪证人胡某过来的,其与被告人金某没有毒品交易。整个过程均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双方交流,证人张某在小区外面等待,对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交流内容不清楚。由此可见,首先,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是特情引诱产生的贩卖故意。其次,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不管是否是存在贩毒交

毒品案例实录

“珍惜生命,远离毒品”避免恶习教学活动案例 潍坊中学王海宁 Ⅰ教学设计 一、活动背景: 当今世界,全球化的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据1998年联合国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有2100万人遭受可卡因和海洛因之害,有3000万人因滥用苯丙胺类兴奋剂而受害。 中国西南边境毗邻世界最主要的毒源地"金三角"。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来,国际毒潮不断侵袭中国,过境贩毒引发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吸毒人数持续上升,毒品案件不断增多,危害日益严重,禁毒形势严峻。 1999年,全国共查获毒品犯罪案件6.5万起,缴获海洛因5.364吨、鸦片1.193吨、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6.059吨,以及部分可卡因、摇头丸(MDMA)、大麻等,破案数和缴获毒品总量分别比1998年增加2.4%和33.6%。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为52万,1999年为68.1万。现有吸毒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0.54?,吸毒人数中,吸食海洛因的占71.5%,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79.2%。截至1999年底,全国累计报告的17316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注射毒品感染的占72.4%。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 二、案例描述: 活动目标 1、认识常见的毒品及其种类 2、了解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 3、增强禁毒意识,主动宣传和配合各种禁毒工作 4、提高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能力 活动准备 在进行活动前,学生要多方面阅读有关毒品的书刊杂志,收集有关毒品的知识资料。用电脑制作“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宣传画,搜集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危害的典型事例 注意事项:教学课件的制作要全面突出重点 Ⅱ教学实录 一、课堂引入 师:展示幻灯片中的视频:历史片《林则徐》详细描述国人因鸦片而昏昏欲睡和摇摇欲坠的过程给学生提问,看到这种场面你想的了什么? 生:(发言)这是鸦片给人民带来的危害。 师:(点评)同学们说的很好,清朝末期,中华民族饱受毒品的侵害。虽然林则徐虎门销烟过去了170年,在当今社会,毒品还是屡禁不绝,不仅毁灭自己,还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师:据调查资料显示毒品已经使世界1000万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因为吸毒,每年有10万人死去。毒品已成为当今世界与恐怖主义、艾滋病并列的人类三大公害之一。它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尤其是青少年更是最大的受害者。1987年6月12—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国际禁毒会议,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通过了《政治宣言》,宣布世界各国在毒品问题上负有“集体责任”。会议还确定今后每年的6月26日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这节课我们就来认识一下毒品以及它的危害性。 师:请学生举例毒品的危害。

【中国大案实录】深圳破获贩毒大案

深圳破获贩毒大案 深圳市公安局昨天公布:深圳警方破获一贩毒大案,共缴获毒品K粉28公斤、K粉半成品200公斤,制贩毒赃款赃物总计13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 5月初,民警调查获悉:近段时间,一名何姓广东肇庆籍男子伙同“马仔”梁某等人,在深圳频繁活动,贩卖毒品。通过艰苦细致的摸查,7月初专案组逐步查明了该集团的成员身份、集团结构、活动规律和制毒工场、藏毒窝点及成员住址。 7月12日晚8时15分,民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直扑深圳市内某客家菜馆和某酒店,将正在毒品交易的何某、梁某、黎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同时查封了位于罗湖区某村的制毒工场,当场缴获毒品K粉28公斤、K粉半成品200公斤和制毒设备及配料一批。 接着,民警又马不停蹄奔赴该团伙位于凤凰路某花园2栋2206房、罗湖某村×楼L房等处窝点,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两名,缴获该集团制贩毒赃款赃物总计1300余万元。至13日凌晨,该犯罪团伙12名涉案疑犯先后落网。 盗车贼狂盗“流浪车” 以绰号“猛鬼”杨×保为首的盗车团伙,自去年二月以来先后在广东佛山盗窃小汽车二十四辆,总值六百一十三万多元,由何某等人销往西安、哈尔滨以及惠州等地。佛山警方今天披露案情时称,警方目前已抓获涉嫌盗窃、销赃小汽车的团伙成员二十七名,缴回小轿车十二辆。 “流浪车”凌晨见“鬼” 既没有车库停放、又不开进停车场保管、随意停泊在街头巷尾过夜的车辆,被称为无家可归的“流浪车”。在经济发达、车辆众多的佛山,街头“流浪车”随处可见,导致盗车案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 今年三十岁的杨×保,就是经常“光顾”佛山“流浪车”的盗窃团伙主要成员,河南省淮阳县新站镇人。数年前他混迹于南下民工之中来到深圳经济特区。一九九六年,他与一帮不法之徒结成团伙,开始从事偷鸡摸狗的勾当。一九九八年九月曾因盗窃销售摩托车被送劳动教养一年。 从劳教场所出来后,他不但不痛改前非,还变本加厉。与老乡赵×鑫和广东惠东县人雷×忠等组成新的团伙,以深圳的出租屋、招待所为落脚点,白天睡大觉,深夜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直奔佛山,凌晨时分疯狂盗窃佛山街头的“流浪车”,多数以暴力形式打开车门和车锁,有时一个晚上连续作案两三次,同伙给他起了个绰号叫“猛鬼”。 撞坏一辆再偷一辆 去年十月二十三日凌晨,杨×保驾驶牌号为“豫P-4866×”的桑塔纳小轿车,与同伙雷×忠从深圳布吉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在同华东路一家医院附近偷了一辆价值三十多万元的白色名牌小轿车,得手后一溜烟将车开上了高速公路直扑深圳。由于时速超过一百四十公里,当车开到广州环城高速公路东圃路段时,小轿车突然失控,撞向路边护栏。“猛鬼”虽然没有受伤,但小轿车却被撞得面目全非,无法启动。 杨与雷不甘心到口的肥肉飞了,两人干脆丢弃该车,再次折返佛山,在禅城区季华五路某大厦附近,很快找到了一辆同样牌子、型号、价值的墨绿色“流浪车”。盗窃得手后又沿广州环城高速公路把车开走。天亮时,他们把小轿车开到了雷某的家乡惠东县,将车交给销赃团伙成员何×锋,以十五万元销赃,“猛鬼”拿到何×锋给的十万元后,只分给雷某两万

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613617069.html, 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1、犯罪主体的职业结构、学历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都各有特点 从已生效的268件327人毒品案件中,可以看出犯罪人员职业结构仍以无业人员为主,无业人员为202人,占61.8%。学历层次普遍偏低,以初中及以下文化为主,初中文化205人,小学、文盲或半文盲96人,两者占92%。受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影响,加上一些外来人员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更是因为贪图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外来务工人员(指具有相对固定工作的外来人员)贩毒数量急剧上升,人数达71人,占21.7%,同比上升近10个百分点。犯罪分子呈现明显区域特点,以四川、贵州、江西、湖北为主,其中四川、贵州两地为188人,占57.5%。浙江省内74人,占22.6%,其中瑞安本地34人,占10.4%(详见图三)。 从犯罪人员年龄结构来看,以中、青年为主,占88.17%,未成

年贩毒也不少。生效判决中,未成年犯52人,占15.9%。从犯罪人员性别结构来看,毒品犯罪中女性犯罪已不容忽视,女性逐渐由毒品犯罪的受害者变成实施者。生效判决中,女性19人,占6.98%,高于全部犯罪案件女性比例的3.4%。 2、毒品种类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趋势,但仍以海洛因为主 新型毒品隐蔽性强、携带方便、易服食,更便于小量贩售,给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而且较高的科技含量对侦查机关也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原来人们所熟知的毒品主要有鸦片、海洛因,但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各类毒品案件中又涉及到许多其他类型的毒品,如:大麻、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麻古、摇头丸、甲基苯丙暗胺、三唑仑、吗啡等应有尽有,但海洛因仍占据“大壁江山”。 图四:生效判决案件中毒品种类分析 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其他合计 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50克以上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50克以上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

【涉黑实录】“8.21”特大制贩毒案侦破纪实

“8.21”特大制贩毒案侦破纪实 2010年4月23日晚9时许,内江市公安局四十余名公安民警“从天而降”,藏匿在福都广场和靖民镇一民房内的制贩毒人员惶恐不安。“快,把那些东西都藏起来!”话音刚落,数支钢枪已经抵上了他们的脑门 “缉毒侦查工作不同于普通刑事侦查工作,要注重经营。”这虽然是内江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支队长罗峻的口头禅,但却折射出了这项工作的特殊性。 的确,正如罗峻所说,毒品大要案件都是经营出来的。从哪些方面获取案件线索、从哪些渠道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用什么手段掌握和确认对方的犯罪行为、什么时候才是“收网”的最佳时机,这一连串的工作都不会是偶然,而应该归功于警方长时间的苦心经营。也正因为依托这种苦心经营,我市境内一起特大制贩毒案也随之浮出水面,一场长达8多个月的缉毒暗战拉开了帷幕 “小人物”大阴谋 2009年,为迎接国庆60周年庆典,全面净化我市社会治安环境,市公安局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先后多次开展了各类治安清查、整治行动,掀起了一场“维稳大扫除”,成百上千颗“毒瘤”在这一系列行动中被连根拔起。 同年8月18日,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和东兴区分局禁毒大队在办理一起特大团伙贩毒案时,侦查员在开展走访摸排过程中发现一条重要线索:一名贩毒嫌疑人购买了大量麻黄素(制作冰毒的主要成分)。 “贩毒嫌疑人购买了大量麻黄素?难道他是用来制作冰毒?”听完侦查员的汇报后,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支队长罗峻立即意识到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制造毒品案件,马上组织警力进行认真核查。 8月20日,经侦查员多方核实,购买人绰号“钟老幺”,是市中区凤鸣镇人,无正当职业,有重大贩毒嫌疑。近半个月来,钟老幺与一绰号叫“宾三娃”(资阳市安岳县人,无正当职业,有重大贩毒嫌疑)的男子频繁出现在川渝两地的各大医药市场,购进盐酸、碘、高锰酸钾、烧杯等化工原料及器材。并在资中县明心寺镇硫酸厂附近租用了一间废弃厂房,将所购买的物品堆放在厂房内。 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一连串的侦查结果印证了支队长罗峻的判断:这就是一起制贩毒案件。为确保案件成功侦破,支队长罗峻在安排多名侦查员继续监视钟老幺与宾三娃的一举一动后,立即前往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范轲的办公室汇报。 得知案情重大后,副局长范轲立即将情况向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建民,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发强等领导汇报。“这还了得!如果真的制出了毒品,岂不严重危害社会!立即成立专案组,务必彻底铲除这颗毒瘤!” 8月21日,内江市公安局正式对“钟老幺”、“宾三娃”等人以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立案,并在两区分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由禁毒支队牵头、两区分局参加的联合专案组展开专案侦查。 狡兔三窟 从8月21日下午开始,内江市公安局禁毒部门侦查员轮流对“钟老幺”、“宾三娃”等人在资中县明心寺镇硫酸厂附近租用的废弃厂房进行蹲点守候,24小时监视厂房情况及钟、宾等人的一举一动。然而令警方没有料到的是,8月25日早上,钟、宾二人却离开了资中,直奔资阳市安岳县。 “难道他们有所发现?”因为没有摸清对方转移的真实原因,侦查员只好化妆前往安岳县展开秘密侦查。经过近20天的秘密调查,侦查员初步了解到钟、宾等人继续在安岳县进

刘招华制毒贩毒案

刘招华制度贩毒案 他曾当过边防战士,也曾是一名法院法警,却一步步蜕变为大毒枭。在长达九年的逃亡生涯中,他一次又一次躲过追捕,并在天罗地网下制造出十几吨冰毒。他还是一名化学爱好者,据称,他自己研制“合成配方”制毒,工艺先进。2005年3月5日,大毒枭刘招华被捕。 刘招华犯罪历程 1995年,刚满30岁的刘招华开始考虑“致富之道”。他在老家福安赛岐镇苏洋村和溪里交界处开了一个公司,开始试制冰毒,打算以此发家。 1996年,刘招华来到西安交通大学,找到一位已经退休的教授,声称自己是为了研制一种减肥药,欲将苯丙酮合成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学名), 但关于结晶这个环节不是很顺利。教授查阅了有关资料,确定甲基苯丙胺的确是制作减肥药的一种成分,随后教会了刘招华结晶工艺。 从教授家中出来后,刘招华迫不及待地进行实验,在1996年的上半年就成功造出15公斤冰毒。此后,他的同伙陈文印(已判刑)从中取走5公斤贩卖,在交货时被抓。由此,刘招华第一次进入了警方视野,他的9年逃亡生涯也由此开始。 1998年,刘招华逃到广东,结识了另一名“毒王”——广东普宁人陈炳锡。两人一拍即合,由陈出钱出力,刘招华负责生产。1998年8月份,两人开始在普宁市流沙镇赤水村的一个手袋厂制造冰毒。当年,他们制造冰毒1吨,刘招华从中获利100多万元。1998年8月,因“风声”较紧,两个“毒王”远赴宁夏银川市,在当地一公司所属的农药厂里,从1998年10月至1999年11月期间,共制造冰毒17.06吨,并先后通过飞机和汽车运回广州市和普宁市,直至后来被警方在广州某仓库发现其中的12.36吨冰毒。其余的冰毒都已被陈炳锡指使手下销售出去,刘招华从中获利3100万元。1999年11月4日,广东省公安机关在广州市某仓库查获境外大毒枭谭晓林贩毒集团的海洛因时,同时查获了刘招华存放于仓库内的554箱、共计11.08吨冰毒,加上后来在广东普宁查获的冰毒1.28吨,共12.36吨冰毒,冰毒堆满了整整一个篮球场,这个数量相当于1998年全世界查获冰毒的总和。 2005年3月5日凌晨,福建警方在福建省福安市街尾27号一举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犯——大毒枭刘招华,这一天恰好是刘招华的40岁生日。 刘招华成长经历 1967年9月,刘招华出生在赛岐一个贫困的家庭,兄弟姐妹总共五个。 1983年入伍前,在福安市赛岐镇汽修厂当学徒工; 1983年11月,应征入伍,在武警福州边防支队当兵; 1985年7月至1987年7月,在武警福州指挥学校学习后勤专业(中专); 1987年7月,被提升为干部,任武警福州边防支队平潭县大队正排职助理员; 1988年1月,任武警福州边防支队平潭县大队屿头派出所正排职干事。在此期间曾代理司务长,因贪污公款145.15元受到支队行政记过处分一次、团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1989年12月,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被安排在福安市人民法院任司法警察; 1994年12月,辞去法警职务。 刘招华犯罪心理分析 1.牟取暴利、满足贪婪的物质欲望为动机。 刘招华从小生活在一个贫困的七口之家,父亲是做豆腐的,母亲身体一直不好,家里非常穷,但刘招华却从小就聪明而且孝顺。为了给母亲祈福,他9随时吃斋3年,无奈母亲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由于艰苦的童年生活,刘招华对良好的物质生活形成了强烈的欲望,成

贩毒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院指定,指派我们作为彭某、王某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王某超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情况,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对被告人王某超认定的犯罪事实,应当以其参与贩买的毒品(?K 粉?500元净重2.65g和?摇头丸?2粒净重0.59g)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王某超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彭某贩卖的甲基苯丙胺9.54g,属于情节严重。在庭审中,被告人彭某承认从其身上缴获尚未贩卖的毒品,在贩卖时被告人王某超不知情,因此该9.54克甲基苯丙胺属于被告人彭某的个人犯罪。同时,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超在其参与贩卖?K粉?500元净重2.65g和?摇头丸?2粒净重0.59g的毒品的犯罪行为时,也不知道被告人彭某身上还带有其他毒品。本辩护人再次强调请求法院应当以被告人王某超本人参与贩卖的毒品(即2.65克K粉和0.59克摇头丸)定罪量刑。 第二、被告人王某超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第二部分第(三)个问题,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本案被告人王某超是在受特情间接引诱的情况下而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青少年毒品犯罪案例剖析

篇一: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573字) 4月15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小美(化名)。今年才满18周岁的小美,头发金黄色,穿着时髦,左手腕部有纹身。她来自青墩农村,是家中独生女。因容留他人吸毒,小美被盐都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听人说这个没有瘾,还能减肥。我就‘溜’了几次。”“溜冰”是许多年轻人对吸食冰毒的通俗叫法。去年11月、12月和今年1月,小美先后三次购买冰毒吸食。第一次吸食时,小美忐忑不安。那次吸过,她两天没吃饭,“感觉到饿,就是没有食欲。口干,不想睡觉,就通宵上网。第二天上班时没精神。” 初中毕业后,小美帮人家卖过餐具、鞋子、化妆品等,做过咖啡店营业员,都因工资低,频频换工作。后来,她在市区一家KTV做服务员,在那里她认识了提供冰毒的阿娟(另案处理)。在小美的租住处,小美和阿娟先后三次吸食,每次花费在300元左右。 直到被民警抓获,小美才感到害怕。在法院审理阶段,小美从法官那里了解到了冰毒的危害,“听得我冷汗直冒。早知道这些,打死我都不会碰的。” 从小受父母娇惯的小美,事发后一直是母亲帮她处理有关事情。“至今没敢告诉爸爸,怕他受不了。”现在,小美在学习化妆,她想自己开一个小店,“这辈子都不会再碰那东西了。” 篇二: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842字) 为追求新潮和酷感,3个90后女孩竟想出了用吸食毒品作为庆祝生日的方式,还邀请了3个男孩一起到宾馆来“分享”毒品。长寿区检察院近日透露,经该院提起公诉,这3个女孩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于1月7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 今年20岁的小丽,和同龄的小馨,以及21岁的小红,是很要好的朋友,3人都没有正式职业。去年10月24日是小丽的生日。为了能让这个生日过得刺激、够酷,小丽和姐妹们竟有了一起吸毒庆祝的想法。于是,小丽将自己的身份证和100元钱交给小馨和小红,拜托两人帮自己到长寿区某宾馆开一间房。她还神秘地暗示姐妹们“晚上有好节目”。 小馨和小红来到宾馆后,用小丽的身份证和两人各自的身份证一起开了一间房,并交了100元房费,小红还帮忙垫付了100元押金。当天下午,小丽和两个姐妹邀约另外3个90后男孩,一起来到宾馆房间为小丽庆贺生日。期间,6个人一起吸食了冰毒。第二天凌晨,小丽被公安机关捉获,小馨和小红也很快落网。 据小丽交代,吸食冰毒是她们早就计划好的庆贺生日的方式。几人以前也偶尔吸食毒品,这次过生日,“分享”毒品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流方式”,也是一种“酷”的表现。

贩毒案件证据初探

贩毒案件证据初探 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世界毒品非法贸易的利润已超过石油利润,贩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我国贩卖毒品的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占比例极高,呈逐年上升趋势。究其缘由,系毒品案件具取证难、举证难特点和证据体系尚未完善的现状所致。查获并审判的案件与毒品现状相距甚远,主要原因在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存疑。 一、贩毒案件证据收集、认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贩毒案件在组织性、隐密性上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因证据稀少欠缺,缉毒队伍的科技含量偏低,证据诉讼意识又不高,证据体系不完善而缺失行之有效的证据规则,加之公检法存有分歧,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贩毒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二)贩毒案件存在证据“六难” 1、证据线索发现难。贩毒案件尤其是零星贩毒案件,贩毒与吸毒人员之间通常采取使用交易暗号、运用手机等单线,双方都是贩毒活动的“受益者”,而不想暴露;无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事主的报案,几乎无犯罪现场和痕迹留下,

【禁毒纪实】玉溪市“12·15”贩毒案侦破纪实

玉溪市“12·15”贩毒案侦破纪实 去年末,一伙远道而来的男子窜至中缅边境,秘密偷越国境购买了一批毒品,企图运往我国内地出售牟利。获此情况后,玉溪警方紧急调兵遣将,赶赴普洱和西双版纳一带,与毒贩展开了一场——茶乡暗战 2009年12月中旬,玉溪市阳光明媚,微风习习,虽然已经到了岁末天寒的隆冬时节,但地处高原的玉溪依然是阳光明媚、一派生机盎然。 1、团伙越境贩毒,警方调兵茶乡寻踪 12月15日下午,玉溪警方获得一条重要线索:有一伙山西人窜至中缅边境孟连县,企图走私贩运一批毒品到内地。目前,这个团伙中有四人已秘密偷越出国境去购买毒品,另有两人在境内等待接应。获此情况后,玉溪市公安局分管缉毒工作的副局长舒勇立即主持召开由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案情分析会,对案件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将此案列为专案,成立了由局领导挂帅,相关部门民警参加的专案侦查组。 案情分析会结束后,专案组民警来不及与家人打一声招呼,就迅速驱车踏上了征途。按照此前的分析,这个团伙在境外购得毒品后,很有可能于当晚返回境内,继而将毒品转运到内地,专案组为此兵分两路,分别前往毒贩可能经过的孟连县和景洪市侦查堵截。 然而,当15名参战民警连续赶了6个多小时、450多公里路程、并且已经接近目的地的时候,一个突如其来的情况,让专案组不得不改变计划,将当晚的宿营地点临时改在了中途的普洱。专案组获悉,窜至境外购买毒品的四人当晚要留宿在境外。也就是说,这批毒品还未入境,入境后会走哪一要线路还不能确定。 普洱是远近闻名的茶叶之乡,也是滇南边境通往祖国内地——213国道的必经之地。抵达普洱的第二天早上,专案组得知,毒贩团伙已经将毒品带入我国境内,并且准备将人员一分为二,先后回到普洱市会合,继而再分头将毒品运回山西老家。专案组决定,将抓捕收网的地点选择在普洱市,等待两路嫌疑人汇拢在此地后,再将他们一网打尽。 经过调查得知,从孟连县到达普洱市的线路有两条,一条是从孟连至澜沧到普洱;另一条是从孟连至澜沧,经过景洪到普洱,这两条线路虽然里程有差异,但因路况优劣不一,毒贩都有可能选择。为此,专案组除按原来的计划,分别前往孟连县和景洪市堵截侦查外,又抽出部分人员留守普洱作为机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 2、分赴边境调查,两路疑犯初现身影 12月16日下午,到达孟连县的侦查组了解到,前往境外购买毒品的四名马仔已经离开孟连县,乘坐班车经过景洪前往普洱;老板和一名驾驶员开一辆长城牌越野车还留在孟连县,等待装运毒品。同时还得知,贩毒老板租了一辆大货车,购买了一车香蕉,准备将毒品藏匿在其中,秘密运回山西。 当天晚上,前往景洪的侦查组根据孟连侦查组通报的情况,几经周折终于找到并跟踪上了四名马仔乘坐的班车。 班车于当晚九点左右到达普洱市。四名马仔下车后,一路走走停停,最后走进街边的一家酒店。 十多分钟后,四名马仔走出酒店,到对面的一家烧烤店吃夜宵。借此机会,专案组民警秘密进入酒店了解到,四名马仔经过登记后,分别住宿在这个酒店的503和505两个房间,入住酒店的四名马仔分别叫原永红、原志红、原志强、李富刚,四人除李富刚是山西省娄烦县人外,其他三人都是太原市人。 为避免打草惊蛇,等待另外两名嫌疑人到达普洱后一举将他们抓获,侦查组当晚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而是收兵返回住处休息,准备养足精神次日再战。

贩毒案件钓鱼执法案例

关于田剑波贩卖、运输毒品案的第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刘潜审判长、尹立中主审法官、张梁法官: 本律师依法接受上诉人田剑波的委托,为其贩卖、运输毒品案【(2014) 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8号】的第二审辩护人。经本律师依法会见上诉人、查阅 案卷卷宗,并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第二审辩护意见,望省高院依法采纳。 一、本案属于因公安特情引诱、策划而产生 本案属于公安特情引诱策划而形成,上诉人之所以会运输、交付数量高达970克的冰毒,完全是在特情人员“宋某某”的间接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和深 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的精心布置下实施的,上诉人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毒品交易,实施了取得、运输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公安局出具的书证《受案登记表》、证人“宋某某”的证言以及四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案件事实可以整理如下:

从上述案发过程可以清晰看到,“阿良”即宋某本来只声称要购买至少90 克冰毒,报案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竟将数量增至一公斤,前后数量悬殊,相差10倍,且公安机关事先布置好了交易地点,安排派出所巡防员李某假扮毒品买家和民警埋伏在房外,一切事实表明深圳公安机关一手策划了此起重大毒品犯罪,诱使上诉人提供数量为一公斤的冰毒。一审判决书以上诉人未对毒品的数量提出异议认定上诉人本来就有贩卖大量毒品的主观意愿不符合逻辑,因为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实施特情间接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上诉人就不会间接产生取得冰毒的主观意愿了。而且,上诉人客观上并没有实现真正的交易,一切皆为公安机关的布局,加之上诉人只是取得冰毒,未有证据证实上诉人与提供冰毒的卖家有金钱交易,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一审认定上诉人为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直接取得毒品,并在交易现场负责与买家交接毒品及毒资”为由就认定上诉人是主犯的理由不充分。在本案中,上诉人系从陆丰人处获得一公斤冰毒(实际只有970克),上诉人虽在现场收取了假毒资,但实际 上假毒资并非完全由他掌控,而是当场交给了田炳羊,上诉人实施了参与行为,真正需要惩罚的、本案的主犯应该是提供毒品的陆丰人。另外,在本案中,朱桂、朱海泳、田炳羊、田剑波四人共同商量决定运输冰毒,约定利润四人平分,上诉人仅在最后一刻递交了毒品和接过假毒资,这只是共同犯罪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应由上诉人一人负主责承担,故其刑责应该与其他三人相当。上诉人在本案中和其他三人作用相当,谈不上组织、策划、领导,不能说是主犯。 三、本案所谓特情介入似是而非,实质上已演变成策划,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 决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系属于特情介入侦破的案件,涉案毒品被缴获,没有流入社会,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个论点似是而非,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完全不符。这个案件不仅是特情介入,而且是深圳市福田公安一手精心策划而产生的。 上诉人田剑波和其妻子一直在东莞做便利店小生意,仅够三餐糊口,此前也没有前科,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间接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

贩毒案件之特点及其防治对策

贩毒案件之特点及其防治对策当前,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毒品问题往往诱发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的安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份毒品案件受理情况分析,零包贩卖毒品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试图对毒品案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特点,就毒品犯罪案件的成因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 一、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3年,覃塘区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9件9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2件2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5件5人、拘役1件1人、管制1件1人。2014年1月份该院共受理毒品案件12件12人,结案8件8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5件5人、管制3件3人),未结4件4人。通过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毒品案件收案数就已达到12件,与2013年全年毒品案件收案数相比,还增加多3件,增幅率为33.3%。而2013年1月份毒品案件收案数仅为1件,同比增长了11倍。其中零包贩毒案件占毒品犯罪案件的90%以上,17-35岁的青年占70%以上。通过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呈现贩卖毒品克数不大、贩毒人员文化水平不高、贩毒人员年龄不大的“三不”特点。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成因 一是以贩养吸现象普遍。吸毒成瘾人员一般意志薄弱,心瘾难除,虽多次强制戒毒,但屡次复吸,难以自拔。高额毒资支出对吸毒人员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为了能维持毒品的需求量,大部分吸毒人员铤而走险以贩毒获取高额利润,以贩养吸。 二是新型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猖獗并日益智能化。当前,除了传统的毒品之外,人工合成毒品的影响尤为严重,以冰毒和氯胺酮为主的新型毒品生产技术要求简单,制毒原料和易制毒化学品较易获得,且有较大的滥用人群,毒贩和毒品化学家纷纷投入合成毒品的生产和开发,各种各样的中枢神经兴奋剂、致幻剂层出不穷。据数据预测,人工毒品将有可能成为本世纪罪为流行的毒品。 三是禁毒措施针对性不强,实际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不少戒毒所没有按规定落实强戒时间,并且存在变更刑事拘留,判刑后比强制戒毒时间提前释放的问题。本院在审理部分为了筹集赌资进行盗窃的被告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强制戒

毒品案件的特点

毒品犯罪难以禁绝的原因 1、隐蔽性强,毒品犯罪的侦查困难较多。审结的大部分案件以零星贩卖为主,通常是买卖双方单线联系,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间短,不易发现,而且毒品犯罪的证据易于消失和毁灭,破案率比较低,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震慑。 2、高额利润和日益增多的吸毒人员形成了巨大的毒品市场。毒品犯罪大多是出于牟利,高额利润的刺激使毒品犯罪居高不下。此外还有一部分人因吸毒需要大量资金,为获取毒品,往往不计后果,靠贩卖毒品以贩养吸。 3、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后的帮教制度不健全,复吸率较高。吸毒虽不致犯罪,但其吸毒必然引发毒品犯罪。吸毒人员在戒毒后回归社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得不到及时帮教,戒毒后思想空虚,无所事事,又重新走上吸毒道路,从而引起恶性循环。 4、禁毒和打击毒品犯罪尚未形成全民参与的工作态势。单纯依靠政府和司法机关力量尚不足以彻底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和禁绝毒品。实践中,贩卖毒品、吸食毒品的地点往往在居民小区、旅社旅馆等地,如果基层工作薄弱,极难被发现。 毒品案件的特点: 1.涉案罪名相对集中。2007年以来,审查起诉的涉毒案件罪名大多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这两项罪名上,占毒品犯罪总数的94.5%。 2.罪犯大多为无业人员和青壮年农民,且农民所占比重有逐年增加的趋势。2007年至2011年6月,沭阳县毒品犯罪中无业人员、农民所占的比重分别为毒品犯罪嫌疑人的36.5%、46.2%。 3.犯罪年龄段集中在中青年,且女性犯罪增加幅度较大。2007年以来,20至40岁的中青年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占毒品类犯罪的9 4.5%。妇女贩毒、容留吸毒至今在共同犯罪中仍处于从犯地位,以主犯出现的案件尚无一例,但是人数逐年增加。从近几年审查起诉的情况看,女性犯罪嫌疑人占毒品犯罪人数的18.3%。 4.毒品种类多样化。从近年来查获的涉毒案件来看,毒品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k粉、摇头丸、杜冷丁等致幻剂类新型毒品。但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吸毒者大多青睐海洛因不同,沭阳的涉案毒品以甲基苯丙胺(冰毒)居多。有的毒贩根据沭阳地区吸毒者的需求,专门从外地贩运冰毒至沭阳销售。 5.交易方式更加隐蔽。办案中发现,毒品犯罪分子大都使用假名或绰号,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使用行话、黑话进行联系,采取单线联系、异地买卖等交易方式,反侦查意识十分强烈,打击难度较大。 毒品案件的对策: 一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将职业毒犯、主犯、累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当宽则宽,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从犯,有悔改表现的,适度从宽,罚当其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把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关,通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罚犯罪与预犯犯罪的双重功能。 二是坚持惩罚与教育结合的方针。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毒品犯罪被告人特别是青少年加强思想教育与说服,促使被告人彻底认识到毒品犯罪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三是选取典型的毒品犯罪案件组织群众旁听。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和指导作用,以案说法,用实际案例增强宣传效果,将日常审判工作延升到群众中去,引导人们树立“远离毒品、

贩毒案件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贩毒案件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是什 么? 贩毒案件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是,写明讯问笔录的时间、地点、参加讯问的人员、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身份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对于案件事实的基本情况的描述和案件涉及证据等的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签名、如果拒绝签名的,记录人员要在笔录中载明。 一、贩毒案件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

以贩养吸和零星贩毒行为如何认定

以贩养吸和零星贩毒行为如何认定 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使得案件中贩卖毒品的数量无法准确认定。有观点认为,这种以贩养吸、以吸促贩的恶性循环,应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对此,也有观点认为,在查获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毒瘾,购买的毒品一部分贩卖,一部分确实已被吸食的,吸食的这部分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之内,也不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是为了使大量持有毒品,而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是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能受刑罚处罚。“非法持有”是一种状态,如果毒品已被吸食,非法状态已消失了,毒品的去向也很明确,就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有观点认为,如果在查获时,行为人已将毒品贩卖了一部分,留下了一部分,行为人称这是为自己吸食而留下的,此时,对留下的这部分毒品,仍应定贩卖毒品罪。因为行为人本身有贩毒行为,无法确定被告人对留下的这部分毒品一定不会贩卖,此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已贩卖和未贩卖的毒品均应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笔者认为,以贩养吸者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留下的,不会再将此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例如共同以贩养吸者在排除串供可能性的情况下均承认所留部分毒品是为了自 己吸用的,就不宜再定贩卖毒品罪,而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计算该部分毒品数量。 所谓零星贩毒,是指为牟取经济利益,故意在长期或短期内多次少量贩运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非法行为。零星贩毒是大宗贩毒与吸毒者之间的中介和桥梁,是滋生新生吸毒者的重要渠道,许多“零星”贩毒者本身就是吸毒者,既吸又贩,直接危害着社会的安定。 关于近年来对零星贩毒活动打击不力的原因,有的论者指出,除司法部门经费紧缺、设备落后、警力不足及其他如社会治安和人口管理存在死角等因素外,还有此类案件本身存在着证据收集、运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一系列具体困难,在立法、司法上给零星贩毒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认识上的问题,缉毒部门普遍重视对大宗毒品犯罪的打击,对零星贩毒活动的查处却不够重视。二是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办案部门对数量、严重情节的认定的界限难以掌握,适用法律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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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近期已判决的贩毒案件介绍 导语:毒品不仅仅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更是给社会治安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以下是小编介绍给大家的关于近期已判决的贩毒案件介绍,欢迎大家的参考!更多的内容请留意jy135 法律栏目! 近期已判决的贩毒案件 6月26日上午10点,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宣判。其中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向他人购买毒品后通过被告人岩x、刘xx运至昆明,然后安排被告人吴进胜向买家送货销售。201X年4月期间,岩x为杨x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被告人武焜先后两次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1083克,被告人罗xx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250克。武焜还于201X年1月在浙江舟山伙同李如明等三人(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0余颗,约42克。 201X年4月,杨x再次购进一批毒品甲基苯丙胺,由刘xx通过大货车从景洪运往昆明后藏匿。4月26日,民警抓获杨x、吴进胜后,从杨x携带的红色垃圾袋及出租房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2件17918克,在其挎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7克;在杨x所驾车的储物箱、后尾箱内分别查获手枪各一支,子弹14发;在其住处查获子弹30发,毒品可疑物9.4克。在吴进胜挎包及住处共查获毒品可疑物65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9.1%、9.5%、9.3%、8.7%、11%;所查获手枪和子弹为枪支、弹药。 法庭审理同时查明,201X年7月,杨x因运输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减刑后于201X年6月27日释放;201X年12月13日,刘xx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减刑后于201X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X年12月5日,罗xx 因抢夺、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201X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332.4克,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子弹44发,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吴进胜帮助杨x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对杨x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332.4克承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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