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7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7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7章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 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项目总

投资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的下列单项工程服务中,必须进行招标的是( )。

A、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B、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60万元;

C、重要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接近100万元;

D、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D万元。

2.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下列工程项目

中,依法应当公

开招标的项目是( ):

A、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与外商合资且外商控股的项目;

B、使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C、民营企业控股的中外企业合资建设项目;

D、外商投资的一般工业与民用项目。

3.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开原则是指( )。

A、资格审查标准公开;

B、招标信息公开和招标过程公开;

C、评标标准与方法公开;

D、评标过程公开。

4. 建设工程招标中,招标人不可以随意没收投标保证金,除非投标人

( )。

A、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B、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C、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D、拒绝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降低报价的要求。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工作日。

A、5;

B、15;

C、20;

D、30。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

发售期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

A、4;

B、5;

C、6;

D、7。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可以

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该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A、10;

B、12;

C、14;

D、15。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潜在投标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A、3;

B、4;

C、5;

D、6。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

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A、10;

B、14;

C、28;

D、30。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在招

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1%;

B、2%;

C、3%;

D、4%。

11.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 )起

算。

A、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B、提交投标文件的开始之日;

C、开标之日;

D、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

12. 关于招标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中标通知书属于要约;

B、中标通知书属于要约邀请;

C、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不具有约束力;

D、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缔约过时责任。

13. 甲、乙两个施工单位组成施工联合体投标某图书馆工程,甲为施工

总承包一级资质,乙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则下列说话错误的是( )。

A、该施工联合体应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确定等级;

B、如果该施工联合体中标,甲、乙应就各自承担的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C、如果该施工联合体中标,甲、乙应就中标项目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各方成员具有约束力。

14. 下述人员中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是( )。

A、由投标人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确定的人员;

B、某投标人的近亲属;

C、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D、从事招标工作满9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招标人代表。

15. 某省直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

的资质等级必须是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甲(施工总承

包三级)、乙(施工总承包二级)、丙‘施工总承包一级)、丁(施工

总承包一级)纷纷组成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可以与乙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B、乙、丙组成投标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应为施工总承包一级;

C、若丙、丁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中标,由丁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D、丙、丁组成联合体,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16. 甲、乙施工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参与某项目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时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5万元,该联合体收到中标通知书,但尚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此时甲、乙认为该项目盈利太少,于是决定放弃该项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未给拍标人造成损失,5万元投标保证金应予以退还;

B、因未签订合同,5万元投标保证金应退还一半;

C、甲、乙施工单位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施工单位对此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7. 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王某,对该市的体育馆招标活

动进行监督,则王某有权( )。

A、参加开标会议;

B、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C、推选中标人;

D、参加评标投票。

18. 某住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招标人发现投

标人少于三个,此时( )。

A、应正常开标;

B、依法重新招标;

C、可进行议标;

D、改为邀请招标。

19. 某市火电站建设项日进行招你。招标人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20日,投标人甲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已提交投标文件。2011年11月18日,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此时招标人( )。

A、不允许投标人甲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

B、与投标人甲协商是否可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

C、可以允许投标人甲撤回,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D、允许投标人甲无条件的撤回投标文件。

20. 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标通知书就是正式合同;

B、中标通知书时要约邀请;

C、中标通知书是邀约;

D、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1. 关于招标代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招标人如果想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B、投标人必须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C、如果委托了招标代理机构,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办理招标工作的一切事宜;

D、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22. 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

A、1/2;

B、2/3;

C、3/4;

D、4/5。

2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

A、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

B、1万元以3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4.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对投标人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 )。

A、追究刑事责任;

B、予以取缔;

C、取消1至2年内参加投标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D、加倍赔偿他人损失。

25.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除按规定

罚款外,情节严重的。依法( )。

A、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B、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C、降低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等级,1年内不准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D、吊销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不再受理其资格申请。

26. 甲公司投标中标承包了一个住宅小区的施工任务,由于工期紧,将

其中两栋住宅楼的施工任务转让给了乙、丙两家公司,转让合同金额总共6000万元。对此,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甲公司将会面临下列选项中除( )以外的法律后果。

A、被处以30万元以上I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按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

C、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

D、直接责任人被刑事处罚。

2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日。

A、3;3;

B、6;6;

C、3;6;

D、6;3。

二、多项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错项。错选,不得分;少选,所选每个选项得0.5分)

1. 下列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 )

A、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B、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C、使用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的项目;

D、民间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

E、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2.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

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联合体应具有法人资格;

B、联合体的资格就高不就低;

C、联合体投标应有投标共同协议;

D、中标的联合体应与招标人分别签约;

E、联合体投标应以联合体或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招标代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A、招标代理机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专门负责招标的机

构;

B、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

C、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D、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E、所有的招标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4. 某港口建设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2日上午9点,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开标时间为2011年6月2日上午9点至2011年6月3日上午9点之

间;

B、开标由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C、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D、开标时,由投标人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E、招标人对2011年6月2日上午9点10分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5. 在招标过程中,辨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内容,

以下情形中,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是( )。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标中施工方案基本一致。

6. 有下列情形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有( )。

A、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B、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C、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D、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E、投标文件中有报价失误。

7. 某政府投资的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有效期到2010年4月5日截

止,评标委员会于2月10日提交了评标报告,招标人最终于3月1日确定甲为中标人,并于3月2日向甲发出中标通知书,3月4日甲收到中标通知书,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日期不符合法律规定;

B、招标人应按规定在3月2日将中标人的情况予以公示;

C、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属于承诺;

D、双方应在2010年3月3I日前订立书面合同;

E、招标人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 评标委员会在对某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投标文件中存在

某些错误。则评标委员会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

A、甲的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B、乙的投标文件中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改正;

C、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将丙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

处理;

D、丁的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对此作必要的澄清或

者说明;

E、戊的项目经理及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的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将戊的投标文件。

9. 下列选项中,( )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A、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B、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D、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E、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三、简答题

1、什么是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设置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什么?在我国对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小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

答: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招标人设置投标保证金的目的:保证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即缔约保证。

对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小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返还: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案例题

第1题.【背景资料】: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建设单位在对有关单位和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仅邀请了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预先与咨询单位和该3家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了施工方案。业主要求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报送。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评标规定如下:1. 技术标共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因已确定施工方案,各投标单位均得10分)、施工总工期10分、工程质量10分。满足业主总工期要求(36个月)者得4分,每提前1个月加1分,不满足者不得加分;自报工程质量合格者得4分,自报工程量优良者得6分(若实际工程量未达到优良将扣罚合同价的2%),近三年内获鲁班奖每项加2分,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加1分(施工方案、工期、质量的得分均不得超过10分)。2. 商务标共70分。报价不超过标底(35500万元)的+5%者为有效标,超过者为废标。报价为标底的98%者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比标底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计分按四舍五入取整)。各投标单位标书主要数据如下表

投标单位报价(万元)总工期(月)自报工程质量鲁班工程奖省优工程奖A3564233优良11

B3436431优良02

C3386732合格01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

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 如果招标人要设置投标保证金,请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能超过多

少?并说明理由。

3. 计算各投标单位综合得分,请按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

中标单位。

4. 若改变该工程评标的有关规定,将技术标增加到40分,其中施工

方案20分(各投标单位均得20分),商务标减少到60分。计算各

投标单位综合得分。

【解答】供参考

1、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本工程标的价格为35500万元,按2%计算的投标保证金为710万元,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三家投标人的技术标(施工方案、功盖、质量)均满足招标人要求,技术标均有效,商务标报价均不超过发包人标底价5%,商务标报价均有效;

(1)计算投标人A的综合得分

投标人A的技术标得分为:10+(4+3)+(6+2+1)=26分;

投标人A报价为35642万元,高于标底价,故扣分 ,报价与标底的比例 ,则投标人A的商务标得分为分

则投标人A的综合得分为26+65=91分

(2)计算投标人B的综合得分

投标人B的技术标得分为:10+(4+5)+(6+2)=27分

投标人B报价为34364万元,低于标底价,故扣分 ,报价与标底的比例 ,则投标人A的商务标得分为分

则投标人B的综合得分为27+69=96分

(3)计算投标人C的综合得分

投标人C的技术标得分为:10+(4+4)+(6+1)=25分

投标人C报价为33867万元,低于标底价,故扣分 ,报价与标底的比例 ,则投标人A的商务标得分为分

则投标人C的综合得分为25+67=92分

综上所述,投标人B综合得分最高,中标单位为B。

4、学生根据上面的方法求解。

第2题.【背景资料】某建设单位要建一幢18层的办公楼,在招标发包时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3个标段(每6层为1个标段)进行招标,并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也分别进行招标发包。为此,部分投标单位认为是肢解发包,并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反映。

【问题】

(1)该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3个标段进行招标,是否算肢解发包?

(2)该建设单位能否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分别招标发包?

【参考答案】

(1)依据《建设工程质童管理条例》的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千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案中,该办公楼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以保障其结构整体性、穗定性和安全性;建设单位将其分为3个标段,应当定性为肢解发包。

(2)对于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尽管也属于同一建筑的设备安装,但因其各有较强的专业性,为保证安装质量,建设单位可以将其作为专业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3题.【背景资料】某投标人投标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均进行了受理,同意其投标文件参与开标。其他投标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人违背了相关规定。

【问题】(1)招标人应怎样处理该份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2)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应为废标?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丈件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也进行了受理,故应依法在开标会议当众进行折封、宣读。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颇,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由于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的,因而是有效投标文件。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第4款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度标处理。”第50条第2款也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皮标处理:……(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据此,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属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因而,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4题.【背景资料】某建设工程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①本次招标的资质要求是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②有3个及以上同类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③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在招标公告发出后,一些建筑公司包括A、 B两公司都想参加此次投标。A建筑公司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多个同类工程业绩,B 建筑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但同类工程业绩较少。但A建筑公司目前资金比较紧张,而B建筑公司则担心由于自己的业绩一般,在投标中会处于劣势。因此,两公司协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在评标过程中,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被确定为房星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评标办法中将资质等级列为一项计算得分的项目。根据评标办法中的计算方法,该联合体得分略低于另外一家一级资质投标人。遗憾地失去了中标机会。该联合体不服,就资质等级问题提出异议,特别是A公司认为中标的那家公司在以往业绩和业内影响等均不如本公司。

【问题】(1)什么是联合体投标,A, B两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2)法律对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有何规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组织方式。为此,A, B公司双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若A,B公司联合体中标,则双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时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据此,A,B公司组成联合体,只能是按照相同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即B公司的资质等级,确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故此,按照该评标办法中的计算方法,其得分肯定会作相应减少。

第5题.【背景资料】2002年7月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

《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程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1900万元。2002年9月29日,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1标工程,价款暂估为500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芳,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万元。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1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1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

2002年12月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1000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12月16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1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5%的管理费;合同,总造价暂定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50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03年11月29日,人民路1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98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

【问题】

(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3)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有:①甲建筑公司是承包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施工分包给乙建筑公司,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并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既是违法分包,又可视作转包行为;②乙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承担技术及经济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丙建筑会司,是转包工程的违法行为,也违反了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的法律规定;③丙建筑公司允许“包工头”李某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已构成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2)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①对甲、乙建筑公司,应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罚,其转包、分包无效,处转包、分包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梢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②对乙建筑公司,还应以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对丙建筑公司应以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在本案中,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丙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

至于时李某的工程欠款,首先应由丙建筑公司参照《内部承包协议》支付;其次,由乙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建

设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其还款责任。

建筑工程的承包与发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的承包与发包的概念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概念 1、建筑工程的发包 相对于建筑工程的承包而言,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2、建筑工程的承包 相对于发包而言,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1)主体: 发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 承包: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2)客体: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3)内容:围绕客体形成的权利、义务; (4)性质:法律行为。 第一节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一、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二、实行以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原则进行招标投标 活动; 1、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评定标的公开、方法公开。 2、公正:严格按三公开原则,公平对待每一投标者。 3、平等竞争:投标方也要以正当手段开展竞争。 三、禁止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四、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 一、发包的方式:两种 (一)直接发包 1、概念 (1)范围:不是用招标,法律法规为要求 (2)方式:直接鉴定承包合同 (3)内容:将建筑工程委托给承包方 2、地位: 是一种补发发包方式,困难以展开公平竞争。 (二)招标发包——引入竞争机制 1、概念: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 争,依照特定程序择优达成交易并签约,按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行为和方式。 2、形式:3种 (1)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 特点:通过媒体公告;承包商得到公平竞争机会;业主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优先选择; (2)邀请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3)议标——不是法定招标方式 特点:对象不少于两家;范围:严格限制;优缺点;有投标,无开标评标;有协商性,无竞争性。 二、项目发标前准备工作——工程报建 1、概念 (1)时间:立项后发包前 (2)内容:办理拟建工程情况的申报备案; (3)目的: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信息,以备核定发包方式。 2、报建意义:未报建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其他单位不得承接设计和施工。 三、发包的行为规范 1、发包方式须合法;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案例]我市A服务公司因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A 服务公司同意,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C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B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司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发包方:扬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总承包方:扬州市宏运建筑安庄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方: 双方本着对安庄小区配套用房工程的质虽、工期、施工 安全以及文明工地要求订立如下协议。 一、分包方必须按工程进度要求按期进场施工。在总承包方 的施工期中实时进行有效无干扰的交叉作业,确保不影 响总承包方的施工计划。如果因分包方的原因造成总承包方的工期延误,分包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处罚。二、分包方分包的消防工程由甲方直接分包,其质虽由分包 方全权负责,与总承包方无关。总承包方交付工程时不含 消防工程。 三、分包方进场施工前必须缴纳 1.2万元配套费给总承包 方。总承包方代交的农民工保证金计捌仟元整,分包方必须先缴纳给总承包方,待工程完工后,如无异议再退还保证金捌仟元给分包方。 四、分包方进场施工要服从总承包方的现场管理,必须提供 现场施工人员名单给总承包方。分包方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由分包方负责,且必须要办理,否则分包方不得进场施 工。

五、分包方进场施工,按总承包方人员安排水电连接并计H 收 费,不允许私拉乱接,否则总承包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以上条款双方依资遵守,共同协作完成好本工程项目。 本协议一式三份,发包方(注:发包方为见证方)、总承包方、消防分包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总承包方:消防分包方: 日期:日期: 见证方: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1知识分享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 第七条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第八条工程招标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有关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标底价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工程发包代理等单位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号文)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建筑工程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

// 建筑工程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往往包含发包方和承包方两者,那么发包方和承包方各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哪,本文为您介绍。 如果遇到工程建筑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我们的工程建筑律师。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发包人有哪些权利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发包人有哪些义务 (1)发包人的协助义务 发包人的协助,是建设工程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资料等。如果发包人违反协助义务,应承担如下责任:顺延工程日期的责任;赔偿停工、

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之后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 (2)对工程的验收义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发包人验收所应遵循的依据包括: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建设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后由发包人正式接受该项工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3)支付价款并接受建设工程的义务。 发包人在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的约定,扣除一定的保证金后,将剩余工程的价款按约定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这姑娘式接受该项建设工程,发包人可按自己的意图使用此建筑物,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告履行完毕,对该工程的诸多风险,自接收之日起,即由承包人承担转移到发包人承担。如果发包人不// 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款,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合同承包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

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 篇一: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主要权利义务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主要权利义务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史迎春 【内容提要】通过对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学习,并结合两个工程案例,本文拟通过对工程纠纷中最常见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款结算的分析,揭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权利和义务 FIDIC 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工程建设一般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过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管理机构,而承担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统称为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因其标的是建设工程,而建筑产品一般来说体积庞大,其形成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次性投资数额巨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这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涉计的内容复杂繁多,其合同文本一般涉及的法律问题

庞杂且与专业技术问题交织在一起,更增加了其复杂性及难度,各国及建设工程的专业协会纷纷依据实践及经验编纂合同范本以降低合同起草及谈判成本,并为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国内通行的版本是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编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国际上通行的是FIDIC合同条件,FIDIC是法语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的缩写。FIDIC合同条件它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它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它伴随着世纪的进程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1988年及1992年作了两次修改,习惯对1988年版称为第4版。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在继承以往四版优点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下称新编FIDC合同条件)。 新编FIDIC合同一套四本:《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简明合同格式》。 FIDIC合同条件侧重保护承包商的利益,我国合同范本因其内核是借鉴FIDIC条款,亦侧重保护承包商的利益。 结合两个案例,就其中涉及的工期问题、工程款等问题,

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点)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2)因施工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实际费用。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鲁建发(200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但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分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一节劳务发包人职责 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在提供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同时,应提供合理的、符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劳务作业开工前,劳务发包人应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能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水、电等施工用管线及施工道路。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与劳务作业人数相适应的、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有关临时设施。包括: 职工宿舍、办公室(包括收发室)、食堂、诊疗室、文娱活动室、浴室、茶炉房、厕所、现场仓库、加工作业棚等。 第十二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安全的安全设施。包括: 1、用电线路、用电设备作业中的安全设施。 2、高空作业、防止垂落物伤害人身的安全设施。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设施。 3、在有碍身体健康的气体、粉尘等环境作业的安全设施。 5、对施工现场坑、沟、井、穴、坎设置围栏、覆盖物、施工标志等安全设施以及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设施。 6、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按有关规定必需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劳务发包人应按劳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时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等应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第十四条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为劳务作业人员交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节劳务承包人职责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肢解发包、违法直接发包、违反法定发包程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 (四)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 (五)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六)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施工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点)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因施工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 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实际费用。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2019年01月03日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期: 文号: 建市规〔2019〕1号 主题词: 废改立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

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第7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7章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 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项目总 投资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的下列单项工程服务中,必须进行招标的是( )。 A、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B、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60万元; C、重要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接近100万元; D、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D万元。 2.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下列工程项目 中,依法应当公 开招标的项目是( ): A、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与外商合资且外商控股的项目; B、使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C、民营企业控股的中外企业合资建设项目; D、外商投资的一般工业与民用项目。 3.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开原则是指( )。 A、资格审查标准公开; B、招标信息公开和招标过程公开; C、评标标准与方法公开; D、评标过程公开。 4. 建设工程招标中,招标人不可以随意没收投标保证金,除非投标人 ( )。 A、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B、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C、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D、拒绝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降低报价的要求。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工作日。 A、5; B、15; C、20; D、30。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 发售期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 A、4; B、5; C、6; D、7。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可以 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该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A、10; B、12; C、14; D、15。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潜在投标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A、3; B、4; C、5; D、6。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 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A、10; B、14; C、28; D、30。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在招 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1%; B、2%; C、3%; D、4%。 11.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 )起

2014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计价管理办法 编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目录 1基本信息 2管理办法 1基本信息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2管理办法编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 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 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 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 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 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论发包人与承包人所雇佣员工间关系

论发包人与承包人所雇佣员工间关系 近几年,建筑施工领域用工不规范导致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的问题突出。具体表现在,发包方将工程分包或是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承包方,而此承包方因用工需要雇佣工人,在施工期间工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该如何维权?发包方与此工人间是何等关系?发包方该承担何种责任? 当前,对此问题争议的焦点在,发包方与承包方雇佣雇员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笔者观点是,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具体阐述如下: 一·观点阐释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1、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与发包人之间,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也不受发包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不享有发包人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没有任何关于雇佣的意思表示,雇员也不是直接向发包人提供劳动,发包人也没有向雇员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双方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承包人雇佣的雇员,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权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无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换言之,除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外,无权要求其承担其他任何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上的义务。 2、发包方将工程违法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雇佣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发包人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保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而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的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 第七条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 人的区别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区别 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专业承包可以在施工总承包里面分到部分工程,不违规,只是专业承包后不能将专业工程部分转包出去,劳务可以进行再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关于分包是专业分包还是专业承包动作的主体不同承包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承包者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承包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取承包收益。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为,中外合营企业的承包者应接受该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对所承包企业的财产没有任何处分权,并不得将所承包企业的财产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或赠与;定期向所承包企业的董事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最重要的是,承包者应保证,于承包经营期满时,所承包的企

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这种保证形式由风险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但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而且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亦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无论哪种保证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此外,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可以以所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但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应对所承包企业进行资产的清理与核对的工作并办理移接。资产的清理与核对应经过大陆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分包是指总包人(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对其合同内的一个工程项目分为若干分项目,将其中不重要的部分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并经业主同意,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承包商(分包人)实施的活动。由发包人直接确定(通过招标或指定)分包人的分包,称为指定分包。给若干承包人。分包人对合同规定的承包部分项目向总包人全面负责,与总包人一同就分包部分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适用于专用性较强、分包人在这方面有一定优势的项目,在大中型项目中很常见。 建设项目大于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大于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大于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大于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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