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某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某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户外广告为发展经济、美化城市服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及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户外广告主管机关是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城管委、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推销或求购商品,介绍或提供劳务及服务等所作的宣传。其内容包括:

(一)在街道、市政设施、广场、机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灯箱、橱窗、护栏、横(条)幅、汽球、墙壁等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店)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及升空器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各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活动和信息服务的各种布告、通告、公告、宣传画、海报、标语等;(五)利用其它载体或形式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根据有关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与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或主管者签订的租用合同书和广告业务发布合同书(自设广告除外);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示意图、结构图及效果图(墙壁广告只需效果图);

(四)不依附于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大型广告设施位置的地形图。

第六条设置落地户外广告,应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市建委、城管委、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核查申请者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在15日内核发《户外广告发布许可证》。

第八条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扩建或迁移户外广告。

第九条横(条)幅、汽球应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后,征得市城管委意见,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工商、规划、卫生、市政、环卫、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必须符合下列规(一)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低级庸俗和弄虚作假;(二)文字必须准确、规范、造型与画面应构思新颖,制作精细,不得粗制滥造,影响市容观瞻;

(三)设置形式和规格大小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四)框架必须安装牢固、安全美观。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物及控制地带;

(二)有碍城市园林景观及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地带;

(三)妨碍交通安全的地带;

(四)有碍地下管网设施的地带;

(五)其它不宜设置、张贴的区域。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核定的广告经营范围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户外广告业务,应当按《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查验证明,对违反规定的户外广告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四条需要在临街发布商业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市工商行政管理审定的规格制作活动广告牌,并在指定地方悬挂。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发布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或代表单位的标志)、发布时间和户外广告发布许可证号码。

第十六条经核准的张贴广告,必须贴入张贴广告栏,并不得覆盖栏内其他有效期内的张贴广告。严禁在市政设施、墙壁、电杆、树木、邮筒、交通岗亭、公用电话亭、园林建筑小品等物件上随意悬挂和张贴广告。前款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城管委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取缔清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好,对陈旧破损广告,应及时修复更新,广告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天。

第十八条横(条)幅、汽球等广告在宣传活动结束后必须按时拆除,张贴在广告栏内的广告在规定期满后应予以清除。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拆除和遮挡张贴广告栏及其他户广告设施。需要拆除的,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城管委负责对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并负责临时张贴宣传品和背街巷企事业单位的指路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备案。户外广告的场地租用费、建筑物占用费标准应根据地段繁华程度确定。发布户外广告应交纳户外广告经营额2%的管理费。张贴广告、横(条)幅、汽球广告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国家机关发布的通告、布告、公告等政治宣传性广告,可直接张贴在广告栏内,免收广告管理费。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同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非法设置、扩建或迁移户外广告的,除限期拆除外,并处1000-300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非法设置横(条)幅、汽球广告的,除责令立即拆除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1000-5000元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1000-3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张贴广告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500-1000元罚款,并限期修复更新;对拒不纠正的,取消广告发布场地。(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并处200元以下罚(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除赔偿损失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3000元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和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的,分别由城建、规划、公安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广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复议决定书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肥东、肥西、长丰县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户外广告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1、在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工作组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工作人员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六、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 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以城市建(构)筑物(屋顶、立面)、道路设施、广场绿地等为载体,所设置的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灯光、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黄山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相关规定建造。 第四条建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钢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队伍施工,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并实行施工监理。登高、电焊、电气等施工人员要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并落实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竣工后,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版面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钢结构防腐和电气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安全检测结论。 第五条设置屋顶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广告设施与

原有建筑物应尽可能使地脚螺栓与墙体受力结构相连接,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基本风压应考虑高度系数。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八条严格控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规格,屋顶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6米,地面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广告板面之间、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间隙,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分应有效遮档。竖式霓虹灯一般采用漏空扫描形式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每年油漆、加固不少于一次,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由使用和收益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实行安全检测制度。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或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大型霓虹灯、电子显视屏,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测,在取得安全鉴定报告合格期内发布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办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经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它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03 【实施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

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她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能够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

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 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分类 第六条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 第七条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 第八条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 第九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 第十条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 第十一条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六类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设置规范、总量适度、制作精美、美化亮化的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基础设施。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瀚麒公司)

广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1、在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的责任。 2、工作人员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3、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广告公司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4、对新入场的员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广告公司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并且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施工用电、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广告项目部施工对施工场地每日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并形成检查记录存档。 四、突击检查: 物业部根据展会广告施工方案不定期组织销售部、安保部对广告施工场地组进行突击检查, 五、展会开展前安全大检查: 根据会展中心展会布展要求,展前联合安保部、销售部、中通公司、企划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现场要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户外广告管理制度813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整合公司户外媒体资源,塑造公司良好的对外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位置选择制度

(一)营销中心应不定期搜集户外资源信息,形成资料库。 (二)根据公司年度发展战略,营销中心会同合作单位于每年12月份形成户外广告年度计划。 (三)公司高层就户外广告年度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营销中心安排专人洽谈、选址,对现有的广告牌做出效果评估以及甄选,对于性价比不高的牌子,不再续租或取消。 第三条设计制作制度 (一)户外广告牌的设计应以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出图,制作单位的选择要以制作质量高,信誉好,价格低为原则。 (二)制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三)设计制作过程中,技术中心、审计中心、成本中心相关人员应重点监督、把关、验收,营销中心须有专人监督。 (四)画面制作应由营销中心统一招标确定战略合作伙伴,保证价格和服务最优。 第四条日常维护制度 (一)每周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并填写户外广告状况周报表,根据广告牌现状,及时协调做好相关维护、保洁工作。 (二)大雨大风等天气,应于3小时之内进行巡视,并填写巡查表,就意外情况进行维护。(三)公司员工、合作单位员工有义务监督本公司的户外广告,并就发生的意外情况及时报给营销中心。 (四)户外灯光出现问题,应在48小时内予以修复,否则给予责任人以每次50元罚款,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大风、阴雨、雪天除外)。 (五)户外画面破损应在24小时内维护完好,否则给予责任人以每次50元罚款。 (六)各案场的广告牌、指示牌、霓虹灯等日常的维护与保修,案场对接人员有责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营销中心,并协助广告专员及时维修,售楼部的标牌、门头、霓虹灯、工地的围墙广告、工地广告牌、工地导示牌,巡查的第一责任人是案场对接人员,若发现不及时(时限同(二)、(四)(五)),给予每次50元罚款。 (七)超过质保期的广告牌、指示牌、霓虹灯字、指示牌射灯每年委托1至2家专业公司进行修缮维护(维护公司也要进行统一的招标与议标,维护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以防止结构老化、灯光不明、线路隐患等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专人责任制度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71123)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7修改)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11-23执行日期:200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4年8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1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 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 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 (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筑物外部、户外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展示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内容审查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国土、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有公用、公益设施、城市空间或经政府确定区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权,以招标、拍卖方式选择投资经营者。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牢固、安全、美观。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教学单位主体建筑、城市标志型建筑及围墙,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绝对保护区、城市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消防通道; (二)电力、电信、交通标识、警示标志等市政公用设施立杆(柱);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 (四)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7层以上建筑物; (五)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的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米范围; (六)交通护栏、城市桥梁、人行天桥、城市高架路、立交桥等快速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 (七)公交车辆的前后部、车窗玻璃、车辆顶部,出租车顶灯,公交候车亭顶部;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张贴的范围。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安全和建筑安全;

户外广告促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的各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商业性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三)利用种类展览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第三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南宁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市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要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统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在未统一规划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涉及规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必须征得上述部门同意。上述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 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 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 (四)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五)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要明亮; (六)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控制地带; (六)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 (七)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号和发布者名称。 第三章户外广告的审查和登记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XX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XX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X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X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X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新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广告经营活动,切实加强路边户外广告牌的管理,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提升公路整体形象,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宁市公路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公司产权的全市县道以上公路(含县道)全线及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高立柱广告、平板式广告、灯箱式广告、指路牌广告等户外广告牌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发展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牌的建设、经营和日常管养。 第二章广告牌建设 第四条广告牌投建必须符合《海宁市公路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投资发展部提出广告牌投建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集团班子会议确定,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广告牌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招标工作严格按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广告工程施工期间,坚持每周不少于3次到施工

现场督查,认真做好工程材料抽检、施工进度督促、施工质量监管、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工程结束,施工、监理单位提交施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施工总结、竣工报告等)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做好工程审计工作。 第八条认真审核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三章广告经营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市有关规定,对广告牌出租实行公开拍租形式(公益宣传广告、对公广告业务及指路牌除外)。 第十条投资发展部每年12月底前做好下年度到期广告统计,并建立《广告牌到期情况统计表》;3月底前通过市场调摸、走访客户等形式,提出各广告租赁价格区间,并报集团分管领导核定。 第十一条投资发展部提前30-60天对即将到期的广告牌,按核定的价格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租,并协助拍卖公司做好参拍单位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广告牌拍租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并及时登记好《广告牌动态管理台账》;发票开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告费收缴,并建立《广告经营收入台账》,每月28日前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投资发展部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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