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回族婚姻习惯法

浅论回族婚姻习惯法
浅论回族婚姻习惯法

浅论回族婚姻习惯法

一、回族习惯法概述

关于回族习惯法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多数学者认为,回族习惯法是伊斯兰教法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回族习惯法固然以伊斯兰文化为根本精神内核,但是,回族习惯法既不属于伊斯兰教法的一部分,更不能等同于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是一整套宗教教义和法律制度,它规定了所有穆斯林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伊斯兰教法要求所有穆斯林顺从安拉的意志,奉行伊斯兰法律制度。在伊斯兰教中,宗教与法律是一对等量齐观的概念:宗教的法律化、法律的宗教化是伊斯兰教法的本质特征。但是,随着回民族的形成而产生的回族习惯法在我

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他不属于国家法的范畴,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虽然,回族习惯法的主要渊源是《吉兰经》,是根据《古兰经》的精神实质而建立起来的,但

是,回族习惯法是回族先民移居中国为适应中国传统文化的需要的同时保持原有文

化特征的结果;因此,回族习惯法中不但有伊斯兰文化的因子,也有汉族文化的因子,抛开回族习惯法中汉族文化的因子,单纯强调伊斯兰教的因子,将回族习惯法归属为伊斯兰教法或等同于伊斯兰教法是不全面的。因此,笔者认为:回族习惯法是回族在形成过程中,保持其伊斯兰核心价值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与汉族文化不断融合而形成的整套规范体系的总称。它独立于国家法之外,规范回族群众的行为,对回族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予以调整。

二、回族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回族婚姻习惯法内容丰富,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现仅以回族婚姻习惯法中最具特色的规范加以说明。

(一)阿訇证婚

回族穆斯林在举行婚礼时,会邀请当地的阿訇举行证婚仪式,以取得宗教意义上的合法性。阿訇的证婚仪式,俗称念“尼卡亥”,即祝婚词,由阿訇问新娘和新郎是否愿意嫁

给对方,以“安拉”的名义证实双方的婚姻是合法的。有时,阿訇还要写“伊札布”(类似结婚证书),新郎、新娘各执一份。

(二)提倡旱婚

回族习惯法对结婚年龄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男性十二岁、女性九岁就已经发育成熟,可以婚配。因此,在回族群众中早婚现象严重。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婚姻法作了变通规定,将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规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但是在回族聚居区,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回族的结婚年

龄普遍低于上述规定,其中以女性早婚更为严重。

(三)禁止与异教徒之间缔结婚姻

回族习惯法将宗教信仰一致看做是穆斯林

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禁止穆斯林与异教徒通婚,但是,由于《古兰经》规定:穆斯林可以和“接受天经”的自由女结合。“接受天经”的自由女,泛指犹太教和基督教信女。

(四)“守制期”制度

回族婚姻习惯法不禁止离婚,但反对轻率离异。先知穆罕默德曾教导穆斯林:“妇有过,善言以教之,勿轻去。”夫妻之间若出现不和睦现象,双方的亲属必须进行劝导以使其重归于好。回族习惯法规定,男女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决定离婚的女子要遵守回族习惯法规定的“守制期”。所谓“守制期”,是指改嫁再婚前的待婚期。回族习惯法规定:主张离婚的妻子应该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期”满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再婚,且不会受到舆论的指责。“守制期”制度反映了回族社会对婚姻的重视,但客观上约束了回族女性的权利,反映了回族社会重男轻女的社会现实。

三、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回族社区的日益开放,回族婚姻习惯法部分规范正在走向消亡。

(一)阿訇证婚正在发生变化

阿訇证婚,是穆斯林婚姻取得宗教合法性的标志。阿訇证婚,是回族婚礼上必不可少的

环节,但这种现象正在发生变化。在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的回族青年更重视婚姻在

国家法上的效力。他们大部分先领结婚证再举办结婚仪式。

(二)旱婚现象逐渐减少

回族习惯法提倡早婚。但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回族青年有机会接受

良好的教育,回族女童的入学率也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客观上抑制了早婚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到异地打工的回族青年也逐步增多,在生活条件逐步提高的同时,他们的思想也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大部分回族青年达到国家法规定的婚龄才结婚,只有少部分回族青年在未及婚龄阶段结婚。这表明,回族婚姻习惯法的效力已逐渐减弱。(三)禁止异族通婚的规定正在发生变化

回族婚姻习惯法集中体现了回族习惯法的

宗教特点,但随着历史的发展,禁止异族通婚的规定正在发生变化。传统回族习惯法规定回族女子只可以嫁给穆斯林,不可以嫁非穆斯林男子,除非所嫁男子愿意皈依伊斯兰教。同时,回族习惯法也不允许回族男子

娶非穆斯林女子,除非该女子皈依穆斯林。但在城镇,“禁止异族通婚”原则并没有得到严格的实行。笔者发现,在一些大城市,回族女子嫁给汉族男子的情况已有增多的

趋势,甚至男方并没有皈依伊斯兰教而娶回族女子现象也很常见。这一现象在文化水平较高的回族青年身上则表现的更为明显。同时,外族女子嫁给回族男子时,家长也不再强求儿媳信仰伊斯兰教。

(四)“守制期”制度正在消亡

“守制期”制度体现了穆斯林重视婚姻的

传统,但是客观上,侵害了回族女性的权利。因此,在一些地方“守制期”制度正在走向消亡。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回族女性往往与回族男性拥有相同的社会地位;随着经济地位的独立,回族女性不再遵守侵害其权利的“守制期”制度。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回族女性可以自由结婚,无需等待四个月零十曰的守制期。

四、结语

回族婚姻习惯法受伊斯兰教影响深远,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其社会功能正在逐渐减弱,

但是,作为民族特征的表现形式,它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可能瞬间退出历史舞台。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尹某(女)和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陈某和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过自新,并和陈某断绝来往。但陈某四处扬言要和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陈某见尹

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和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和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的思考

2002年12月 第14卷第6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Dec.2002 vol.14No.6 婚姻自由的思考 朱晓燕 (河海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24) 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不 可偏废,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 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 关键词:婚姻自由;价值;道德;爱情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02)06-0060-04 20世纪50年代的婚姻法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 命胜利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其基本精神是废除封建主 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确立结婚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婚姻自由的原则。此 后,我国对婚姻法的历次修改,无不倡导婚姻自由这 一基本原则。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自由原则有 助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 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 步。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 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自由原 则(包括理论认识和现实运用)重新进行审视和思考。 一、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法意思自治原则是封建包办婚姻的历史留 给人们的一个反思,是中华民族的一大进步。婚姻自 由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决定 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为贯彻 此项原则,新婚姻法作了一些具体规定:禁止包办、买 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 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 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 由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 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共同构成 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不可偏废。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 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

论回族婚姻习惯法与_婚姻法_的冲_省略_适_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为例_魏彦芳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文核心期刊2012年第5期J.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No.5.2012 论回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及调适 —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为例 —— —— 魏彦芳 (天水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甘肃天水741001) !!!!!!!!!!!!!!!!!!!!!!!!!!!!!!!!!!!!!!!!!!!! [摘要]目前国内对于回族传统婚姻习俗的研究较多,但是将回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结合对比研究的相对较少。通过对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就我国《婚姻法》的适用状况做的相关调查,发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回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结婚的条件、结婚的程序和禁止结婚等几个方面,从而提出加大《婚姻法》的普法力度、积极寻求民间协调平台、重新诠释《古兰经》以及自治县法律变通权的合理运用等调试的构想。 [关键词]回族;婚姻习惯法;婚姻法;冲突;调适 [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140(2012)05-0167-07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中“习惯法”一词的解释为:“作为某一行为的法律要求和义务规则而被接受的习惯所构成的法律就是习惯法。当社会和经济制度中的某些重要和实质性的做法或信念被作为法律对待时就是习惯法。”[1]回族习惯法的存在,丰富和弥补了国家制定法控制机制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笔者选取了婚姻习惯法进行探讨,通过比较对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回族伊斯兰婚姻习惯法与现行《婚姻法》的差异,试图寻找到一个有效途径解决两者的调适问题,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一、回族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一)婚姻的缔结 1.结婚年龄。回族习惯法对结婚年龄并无明确规定,但《古兰经》认为男性十二岁、女性九岁就已经发育成熟,可以婚配。因此,在回族群众中早婚现象严重。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婚姻法作了变通规定,将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规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但是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回族的结婚年龄普遍低于上述规定,其中以女性早婚更为严重。一般女子15或者16岁结婚是很普遍的现象。 2.宗教信仰一致。一般穆斯林的婚姻是以双方都是穆斯林为首要条件。《古兰经》中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 [收稿日期]2012-06-15 [作者简介]魏彦芳(1973—),女,甘肃甘谷人,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和民族法学。 —— 167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 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范丰丽 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 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夫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还规定: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

回族婚姻习惯法

回族婚姻习惯法 常馨月2012010888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中“习惯法”一词的解释为:“作为某一行为的法律要求和义务规则而被接受的习惯所 构成的法律就是习惯法。当社会和经济制度中的某些重要和实质性的做法或信念被作为法律对待时就是习惯法。”在中国习惯法导论的课堂之上,我们学习和了解到了很多相关内容,都非常有趣。学习过课程以后,我对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为课堂上面老师讲述了很多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有走婚制,还有一妻多夫制等,都是属于民族习惯法的范畴。我的家乡是甘肃省兰州市,是中国西北重要的省会城市,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因素,兰州市内生活着人数众多的少数民族,且以回族居多,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甘肃省回族人口为1184930人,站甘肃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53.88%。兰州在地理位置上属于偏远地区,但在历史上曾是著名的“茶马互市”和商埠重镇,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交通要到,而且兰州从古至今是一个移民城市,许多异域文化在这个城市中被借鉴并传播。回族是众多少数民族之一 关于回族习惯法的婚姻习惯法,我通过文献阅读和上网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了不少以前不知道的知识。关于结婚年龄,普遍回族人结婚都比法定年龄要早。《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按伊斯兰教规定女孩9岁, 男孩12岁即应“出幼”,即开始履行全部宗教义务和部分社会义务。我也确实看到在城市中回族人民中普遍存在早婚现象,有一大部分人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就会先结婚后登记领结婚证或者干脆不登记,尤其是女性早婚现象更为严重。但是随着现代文化对人民的冲击,很多人都开始赞成晚婚,而且文化程度越高对早婚的认可程度越低。 还有早先听周围的回族同学说,回族人在择偶时非常注重对方的民族成分,不是回族的都不会考虑结婚,关于这一点我产生了很大的好奇心,通过阅读文献书籍,我发现是这样的原由,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回民的先民是由西东来的中亚细亚波斯,阿拉伯穆斯林构成,唐宋时就有一定的人群,到元代大量涌入,早先都是一些成年男性,入居并立足中国的最初,是实行“民族外婚姻”,娶当地的外族妇女,到明代,统治阶级大力推行民族同化政策,回民必须与外族通婚,到了后来,清代统治阶级对回民实行民族歧视政策,回民在心里产生反抗情绪,在民族内部产生保族意识,实行“民族内婚”,也就是只可以娶外族女子,不嫁出回族女子,并且嫁入的外族女子必须皈依伊斯兰教,《古兰经》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现在这种妇女不外嫁的现象在西北农村的回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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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自由原则2

论婚姻自由原则 一个关于婚姻自由的案例及其分析 案例: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 分析: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 下面我们就婚姻自由做具体论述: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权利。 (二)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论婚姻自由原则

论婚姻自由原则 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中的首要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文论述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婚姻自由在法律和道德方面的相对性。同时,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闪婚闪离”现象、同性恋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等系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相对性闪婚闪离同性恋婚姻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 (一)婚姻自由的发展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到古代社会通行的包办婚,再到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整个古代,婚姻缔结的当事人都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整个古代, 婚姻的绪结都是父母包办的,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 并不是主观的爱好, 而是客观的义务, 不是婚姻的基础, 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而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要求“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婚开始形成,等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胜利后, 便把婚姻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 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提出攻击。”从此,资本主义各国都相继把男女合意作为结婚的要件。在新中国建立后,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1980年的《婚姻法》及其在2001年的修正,婚姻自由成为了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结婚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保护公民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自由的含义与内容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 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 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参考文献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内容摘要】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 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 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 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与 此引起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夫妻一方 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 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社会上 引起了一波波的争议浪潮,对此,本文就新婚姻法是否有对女性的歧视展开研究 和探讨。
【关键词】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女性权益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2011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 》 这个解释共十九条,从第四条开始基本上全是有关财产的。现摘录如 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 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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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核心内容: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那么关于婚姻自由原则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要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呢?下文给您介绍: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一定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等等。

论婚姻自由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毕业论文(设计)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写作完成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写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文中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本人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签名: 日期: 1

目录 论文摘要 关键词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1) 二、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2) 三、婚姻自由的价值 (3) 四、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3) 五、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4) (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4) (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4) (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4) (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4) 六、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5) 七、对我国目前婚姻自由情况的建议 (6) 参考文献 (9) 致谢 (8) 1

论婚姻自由 【论文摘要】建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推毁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仍然存在着不少急等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封建思想沉渣泛起,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一些人在婚姻问题上唯利是图、喜新厌旧、玩弄异性。这些都涉及到婚姻自由问题。本文拟就婚姻自由的历史和现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以及如何保障婚姻自由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婚姻自由;特征;建议 On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XinJiang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ZHAO HAI TONG 【Abstract】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ist Marriage Law to destroy feudalism,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established a socialist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But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n China there are still many anxious solve the problem: on the one hand the dregs of feudal ideas, arranged the sale of marriage interfere with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ngs have occurred; the one hand,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decadent bourgeois lifestyle some people in the mercenary marriage, the grass is always greener, playing with the opposite sex. The two are related to the problem of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freedom of marriage of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under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how it protects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other issues to talk about some opinions. 【Key words】Freedom of marriage ;characteristics ;legal measure 1

回族的居住风俗

回族的居住习俗 回族的居住习俗,具有悠久的历史,它与回回民族的萌芽、形成和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也与回族的信仰习俗、饮食习俗等有一定联系。 一回族居住区域及分布传承 回回民族的居住习俗,可以追溯到公元7世纪中叶。那时,阿拉伯和波斯商人通过海陆两条主要道路(史称?香料之路?和?丝绸之路?)来中国经商的较多。一些从海道而来的穆斯林商人,在政府制定的通商港埠进行贸易,他们就近方便,聚居在一些主要海滨口岸。唐时,这些回族先民主要侨居在当时中国贸易最兴旺的广州和扬州。从陆路来的一些穆斯林商人,主要聚居在唐朝首都长安的?西市?和?东市?。这些穆斯林商人不论是留居广州、扬州的,还是留居长安的,他们来中国后,有许多人买田地,修房屋,就地与汉族姑娘成亲,安家落户。据《资治通鉴〃唐纪四八》贞元三年条记载,玄宗天宝年间(742年--756年)以来,这些?胡客??留居长安者四五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宋时,通商贸易在唐代昌盛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来华的阿拉伯、波斯穆斯林?胡客?较唐代更多。他们主要聚居在广州、泉州、杭州。政府为此还专门给他们在江河边上划拨留居区域,出现了不少?回回冢?等。由于这些回回先民的经济基础好,居住条件在当时来说令人刮目相看,住宅的结构、造型、设施相当可观。如?番禹蒲氏在居留地的住宅,层楼杰观,晃荡绵亘,不能悉举?。唐宋时,沿海各主要商埠,有若干?蕃客?聚居区和礼拜寺。每一聚居区的?蕃客?所在地都称作?蕃坊?,?蕃坊?有大有小,小的有几十人至近百人,大的有几百人至上千人。随着?蕃客?和?蕃坊?数的逐步增加,唐宋时,政府为了加强社会秩序的组织管理,要求每一个蕃坊的穆斯林推荐出?最有德望者?一至二人,由政府委任作?都蕃长?,管理蕃坊的行政和宗教工作等。

婚姻自由原则——范本.doc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一、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二、婚姻自由制度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部门法学。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婚姻法(marriagelaw),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2]。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3]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4]“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家你权的支配之下。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新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论婚姻自由原则

一、实习单位情况 兴泰置业集团成立于2002年4月20日,是由创建于1996年的原鄂尔多斯市兴泰建筑公司及其下设的多家子公司组建而成。兴泰置业集团总资产13.3亿人民币,净资产6.2亿元人民币,具备年完成施工及工业产值20亿元的生产能力。拥有8家控股及参股公司,涉足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公路开发、道路桥梁、钢结构设计及施工、装饰装潢、新型建材、煤炭生产运销、电子、商务、机械加工、金属及塑钢门窗制作等经营领域,是集科、工、贸、建为一体的跨行业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 虽然,兴泰置业集团获得了非常快速的发展,但是其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营销管理工作成为阻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理模式粗放,管理观念落后,缺乏长远的战略目标,在企业遇到问题时,都是临时制定或借用别人的管理制度来解决本企业的题,而不是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制定新措施;二是缺乏创新观念,对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三是凭经验指挥,操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四是企业设计力量薄弱,缺乏市场需求调研,设计少于抄袭,没有个性与创新,跟风问题严重;五是各个部门之间不团结,关于产品信息、客户信息、市场信息不能共享,一旦出现问题就互相怪罪,不敢于承担责任。总之,如何摆脱营销困境,树立科学的现代营销观念,建立符合实际的新营销模式,实现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是当前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实习的主要内容 笔者在兴泰置业集团主要负责管理及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工作,这与笔者所学的专业知识是十分契合的。在几个月的实践中,笔者发现兴泰置业集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营销观念滞后 市场营销观念在营销实践中要经历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市场营销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五个发展阶段,是企业在从事生产和营销活动时所依据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大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理论和营销战略更多的来源于他们的实践探索,但是一些企业领导人市场经济意识较差,他们往往不了解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的营销理念,甚至还采取不接受和不认可的态度,所以市场营销仍被他们错误地等同于推销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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