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修订)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1 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内市监标准字〔2018〕154 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承担了《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的修订工作。

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协作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治沙造林处、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

主要起草人:王晓江李梓豪宿胜华张雷高岗李爱平李卓凡高孝威洪光宇王云霓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DB15/T 389-2003)(以下简称《规程》)自2004年实施以来,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林业重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实行分类经营、规范工程管理、提高造林工程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林学、造林学理论与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和林业分类经营理论逐渐成熟,以及国家及自治区对启动的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也在不断出台,生态学原理作为森林培育的理论基础直接指导造林作业,造林成为森林培育的重要环节,使造林与培育目标紧密连接并将造林技术扩大到了整个森林培育全过程,为适应林业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形势,原有的造林技术规程也需要做出修订完善。同时,原规程已颁布16 年了,自然环境、宜林地立地条件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造

林理念、造林技术、造林装备也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升,林业生态工程、园林绿化建设已转移到增绿增质增效为基本目标,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为先已成为基本造林宗旨。因此,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主要起草过程

1. 制定《规程》修订工作大纲根据《规程》修订的任务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于2018 年6 月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负责本《规程》编制工作。在充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基础上,工作组制定了编制工作计划、编写大纲,明确任务分工及各阶段进度与目标。

2. 围绕《规程》修订的关键-主要造林树种及造林密度进行调查、汇总

如何科学地把握全区造林树种的造林密度是本次《规程》修订的关键。以“内蒙古主要造林树种适宜造林密度调查表”形式,由内蒙古林业和草原局治沙造林处向各盟市(主要旗县)林业和草原局发放调查表,征询基层林业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的意见。调查表格于2019 年10 月30 日前陆续返回。经对调查表进行整理、归纳、汇总,形成了《规程》造林分区、适宜树种及造林密度的基本结构。

3. 《规程》(工作组讨论稿)的反复修改完善过程

规程》(工作组讨论稿)完成后,在2019年11月6日,由东

淑华副巡视员带队,到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召开专家咨询会,邀请《造林技术规程》国家标准修订的主要起草人,国家调查规划设计院副院长、全国营造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小平,全国造林标准委员

会秘书长周洁敏和国家调查规划设计院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处处长阮向东,3 位专家针对《规程(工作组讨论稿)》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编写小组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修改完成《规程(工作组讨论稿)》修改第2 稿。

2019年11月18日-20日,编写组赴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通辽市,先后与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二院、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及部分旗县林业和草原局、兴安盟林业研究所;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及部分旗县林业和草原局,以及通辽林科院的有关专家对《规程(工作组讨论稿)》进行讨论,针对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修改完成《规程(工作组讨论稿)》修改第3 稿。

2019年12月11日赴鄂尔多斯市就《规程(工作组讨论稿)》分别征求了当地林业部门及生产单位意见和建议,形成《规程(工作组讨论稿)》修改第4 稿。

由治沙造林处将修改第4 稿发送给全区各盟市林业生产部门,征求基层意见,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全区各盟市对《规程(工作组讨论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规程(工作组讨论稿)》第5 稿。

2020年1月13日,编写组在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召开

《规程(工作组讨论稿)》意见征询会,修改后形成《规程(工作组讨论稿)》第6 稿,并将第6 稿再次发送给各盟市林业生产部门,征求基层意见。

2020 年3 月18 日收到全区各盟市对《规程(工作组讨论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目前的《规程(工作组讨论稿)》修改第7 稿。

2020年3月30日收到内蒙古林业和草原局各处室及各二级单位的针

对第7 稿的修改意见,经工作组对收到的意见与建议进行充分地研讨,整理、修改完成《规程(工作组讨论稿)》修改第8 稿。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工作导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相关规范要求,以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 2772)、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质量分级(DB 15/281)、林木良种审定规范(DB 15/T311 )、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 15/ 374)等标准为指导和依据,编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 。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全区造林

分区树种选择

造林密度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造林作业设计、造林分区、树种选择、树种配置、造林模式配置、种子和苗木、整地、造林方法、未成林抚育管护、四旁植树、林冠下造林、造林地生境保护、造林成效评价、档案等。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造林作业。

第1 章“范围”中,扩大标准适用范围至人工造林、更新及四旁植树。

第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引用文件LY/T 2356 《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LY T 1880《木本植物种子催芽技术》和LY T

1607《造林作业设计规程》,删除引用文件DB15/T 311《林木良种审定规范》。

增加第3 章“术语和定义”,包括困难立地、作业设计施工率、造林成活率等共9 条术语的定义。

第4 章增加良种优先、优质种苗造林和量水造林积极应用雨养、节水节地造林技术,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原则。

第5 章“造林作业设计”中,规定连续面积0.067hm2以上的造林需进行造林设计。

第6 章“造林分区”,在原有造林分区划分的基础上,参考GB-T 15776-2016、内蒙古自治区水热条件、内蒙古自治区宜林地划分和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发展功能区划,将造林区域划分为两级,I 级分区有极端干旱区、干旱区、半干旱区和亚湿润、湿润区,II 级分区有大兴安岭北部山地亚区、大兴安岭东南麓丘陵平原亚区、大兴安岭南部山地亚区、燕山山地亚区、阴山山地亚区、呼伦贝尔高平原亚区、锡林郭勒高平原亚区、乌兰察布高平原亚区、鄂尔多斯高平原亚区、呼伦贝尔沙地亚区、乌珠穆沁沙地亚区、科尔沁沙地亚区、浑善达克沙地亚区、毛乌素沙地亚区、库布齐沙漠亚区、西辽河平原亚区、阴山南麓平原亚区、黄土丘陵亚区、贺兰山山地亚区、阴山北麓荒漠高平原亚区、阿拉善高平原荒漠亚区、巴音温都尔沙漠亚区、乌兰布和沙漠亚区、腾格里沙漠亚区、巴丹吉林沙漠亚区和阿拉善高平原极旱荒漠亚区。各造林区域所跨盟市、旗县参见附录B、附录C。

第7章“树种选择”部分,按防护林、经济林、用材林、能源林和特种用途林5种用途类型说明了树种选择要点。

各区域所列主要造林树种由该区域所含盟市、旗县林业相关部门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造林区域造林树种调查表” (见表1)和工作组在各地区收集到的生长稳定、表现良好的树种资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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