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报价系统推荐机构

第三章挂牌与摘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权记录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七章股权转让报价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等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须遵循自愿有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的规定。

第三条参与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本中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企业在报价系统上挂牌等业务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报价系统推荐机构

第五条参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须成为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第六条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二)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资产规模符合本中心的要求;

(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虽发生在12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业务开展的团队,至少配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知?的人员各一名;

(六)营业范围内包含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相关内容;

(七)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可参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中的改制、挂牌及定向增资等相关业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勤勉尽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须持续督导在报价系统挂牌的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须配备具有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推荐报价系统挂牌项目的审核和督导挂牌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挂牌与摘牌

第一节挂牌

第九条挂牌企业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组织与机构。

第十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报价系统挂牌:

(一)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

(三)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五)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或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在申请报价系统挂牌前,企业原则上须与报价系统推荐机构或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签订不少于三年的推荐服务协议,并由其对申请挂牌企业进行特定范围内的专项调查。企业或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须向本中心递交挂牌申请和挂牌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本中心受理企业的挂牌申请,并在备案完成后双方签订报价系统挂牌协议。第二节摘牌

第十三条挂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终止挂牌手续:

(一)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

(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所有股东、债权人同意;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挂牌的情形。

第十四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在本中心挂牌,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挂牌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或其他资本市场挂牌,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中心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挂牌企业申请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中心规定办理。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十七条挂牌企业可聘请报价系统推荐机构或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作为财务顾问协助进行定向增资。

第十八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挂牌企业有特殊要求的,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第十九条报价系统挂牌企业的定向增资须在本中心进行备案。

第五章股权信息记录

第二十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须将其全部股权托管登记或股权信息记录于本中心。

第二十一条在报价系统挂牌期间,挂牌企业须认定本中心作为其唯一的股权托管登记机构或股权信息记录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实行股权无纸化管理,依据权益簿记系统记录的信息,确认权益持有人所持有权益的事实。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的,须开立并持有本中心投资者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完成定向增资备案后,须及时将其新增股权向本中心申报托管登记或信息记录,并提交相应的增资材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权持有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材料可在本中心办理股权变更、冻结等手续。第二十六条企业股东因司法裁决、继承和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需要办理股权过户信息登记的,依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办理特殊过户信息登记。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报价系统摘牌的,须按本中心相关规定办理退出股权信息登记手续。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企业须严格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鼓励企业在信息披露中采用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并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选择信息披露指引标准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企业信息披露须通过报价系统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报价系统的披露时间。

第七章股权转让报价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须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地发布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并保证股权报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造成的损失由信息发布者承担。第三十二条股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可在报价系统发布股权转让报价信息。

第三十三条股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可聘请报价系统推荐机构或其认定的其他机构作为财务顾问就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参与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违反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本中心对违规的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业务资格;

(二)取消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业务资格。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对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的违规相关工作人员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一)暂停其从事报价系统业务的资格;

(二)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三)责令所在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给予处分;

(四)市场禁入。

第三十七条本中心对违规的报价系统挂牌企业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采取风险揭示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二)在报价系统上予以警示标识;

(三)限制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转让;

(四)暂停其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

(五)暂停对其的投融资服务;

(六)终止挂牌。

第三十八条本中心可进一步要求报价系统挂牌企业对其违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中心可进一步对违规的投资者采取暂停其信息发布的措施。

第四十条企业、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在接受本中心的调查时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企业:是指非上市非公众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中心认可的其他组织或机构。

(二)股权: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企业的股份,或股权,或出资份额等。

(三)报价系统业务:是指本中心为企业提供在报价系统挂牌、定向增资、股权托管登记、企业信息披露、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的业务。

(四)报价系统推荐机构:是指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可参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的机构或组织。

(五)各方:是指参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的企业、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等及本中心。(六)备案文件:是指在企业申请挂牌或定向增资时,报价系统推荐机构或企业按照本中心规定报送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七)权益簿记系统:是指本中心专门用于为投资者提供权益托管或信息记录服务的电子化信息技术设施,系统中权益信息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权益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壹份、壹元、壹出资单位等。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执行。

(挂牌上市可咨询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湖南首家具有挂牌资质的保荐机构,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是一家专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贷款融资、投资理财、股交所挂牌上市推荐、股权融资、私募基金的发起与管理等相关业务。)

股权委托管理的法律问题1

股权委托管理的法律问题1 股权委托管理的法律问题内容摘要:股权委托管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有股转让的限制,成为资产重组中的一个创新之举,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当事人双方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的委托合约,所体现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实践证明,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会面临风险,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利益被侵害的风险更大。应当用表决权信托的方式取代股权委托管理方式。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是公司股东将其股份的法律上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转让给其所指定的表决权受托人以谋求表决权的统一行使的法律制度,具有长期稳定、权利义务明确、操作规范、一经授予不能撤回等特点。通过表决权信托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现行的股权委托管理行为带来的风险和诸多法律障碍。 关键词:股权、委托管理、表决权信托2000年以来,国内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的案例日渐增多。2000年有8起,2001年达到10起,其中有4家上市公司因股权托管使控制权落入托管方手中。股权委托管理,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选择此种方式收购股权有一定的背景原因。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国有股转让的繁琐程序所促成的。由于国有股股权转让过户需财政部审批

和资产评估,整个过程可能是非常漫长的,如果办完过户手续再进行资产重组,已是昨日黄花。于是有关利益各方设计出“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加“远期转让协议”相配套的方案,先以股权托管之名,行股权转让之实,以确保资产重组的进行,并最终实现股权转让。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基本停止了对国有股股权向民营机构转让事项的审批,国有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审批节奏也明显放慢,股权委托管理的案例骤增。齐鲁软件(后更名为浪潮软件)、济南百货、ST 化机、PT闽东、ST康赛、美亚股份、东百集团等重组中的国有股转让纷纷采取这种办法。2001年4月,更是出现了宁夏恒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征集宁夏恒力钢丝绳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托管理)人的惊人之举。2002年4月发生的东盛集团受托管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持有的丽珠集团国有法人股的案例,甚至已经没有了转让的目的,看起来好像只是为托管而托管。当然,选择股权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收购有时也有战略投资者的策略原因。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托管提前介入上市公司管理,可以降低调查成本,一旦认为不合适可以方便地退出。最主要的是可以提前进行各种整合,做好实质性重组的各项准备工作。如西南药业的收购方太极集团就是先期取得了股权的委托管理权,为新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资产整合争取了时间,为其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选择股权委托管理还有一种情况是拟转让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目前全国共有28家股权交易中心

目前全国共有28家股权交易中心,附件是各种渠道搜集的信息。截至2013年1月12日。 涉及到的字段有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架构、监管人、业务类型、组织结构、人力资源、ZF政策支持、IT系统、经营规划、收费标准、盈利模式、产品创新、挂牌程序、挂牌条件、定增条件、合格投资人条件(机构)、合格投资人条件(自然人)、保荐机构准入条件、服务机构准入条件、代理买卖机构准入条件、交易规则、运营状况、资金结算方法、对挂牌企业的优惠政策 产品方面,股权托管、挂牌展示、私募债、股权质押融资都是比较常见的业务品种,各股交中心创新的业务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PE份额转让报价系统(上海股交)、金融衍生品交易系统(上海股交)、资产权益转让(例浙交所的“龙泉市岭坤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55%股权及相关债权”)、专门针对股交中心的信托产品(例齐鲁股交与山东信托合作发行的国内首只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交易(例重庆股交与华夏银行合作的理财产品登记、托管、转让发布的平台)、小贷公司收益权质押(例克拉玛依市广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新疆股交发行的额度为800万元固定收益率为6.6%的产品)、四板小微企业股权贷(武汉股交)、授信制企业债券(石家庄股交)、排污权产品(海峡股交)小贷公司私募债、集合票据融资、金融资产、PE二级市场、权益类资产交易、优先股融资、见证业务、产权交易(安徽股交)。 扩大影响力的方式有:设立分支机构(天交所)、管理输出(前海股交)、设立扶持基金、筹建各种会议、承办各种论坛、组建各种联盟(例广交所的“广州开发区天使投资联盟",齐鲁股交的“投资者俱乐部")、培训咨询、研究中心发布各种研究报告、争取获得各种ZF认证(例安徽股交还用其设计的科技平台获得ZF自主创新资助,还被确定为合肥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协助实施机构。) 每周都有十几家企业在各地挂牌,但是交易量少、交投不活跃是场外市场共同的问题,而且股交中心何时达到盈亏平衡点也是关键。因此,除了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地方股交中心还需要深度调研本地需求,提供差异化的服务,才能立足地方,突出重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及名称

600000 浦发银行600030 中信证券600064 南京高科600087 长航油运 600004 白云机场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66 宇通客车 600088 中视传媒 600005 武钢股份 600033 福建高速 600067 冠城大通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06 东风汽车600035 楚天高速600068 葛洲坝600090 啤酒花 600007 中国国贸 600036 招商银行 600069 银鸽投资 600091 明天科技 600008 首创股份 600037 歌华有线 600070 浙江富润 600093 禾嘉股份 600009 上海机场 600038 哈飞股份 600071 凤凰光学 600095 哈高科 600010 包钢股份 600039 四川路桥 600072 中船股份 600096 云天化 600011 华能国际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73 上海梅林 600097 开创国际 600012 皖通高速 600050 中国联通 600074 中达股份 600098 广州控股 600015 华夏银行 600051 宁波联合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99 林海股份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52 浙江广厦600076 *ST 华光 600100 同方股份 600017 日照港 600053 中江地产600077 *ST 百科 600101 明星电力 600018 上港集团600054 黄山旅游600078 澄星股份600102 莱钢股份600019 宝钢股份600055 万东医疗600079 人福科技600103 青山纸业 600020 中原高速 600056 中国医药600080 ST 金花 600104 上海汽车 600021 上海电力 600058 五矿发展 600081 东风科技 600105 永鼎股份 600022 济南钢铁 600059 古越龙山 600082 海泰发展 600106 重庆路桥 600026 中海发展 600060 海信电器600083 ST 博信 600107 美尔雅 600027 华电国际 600061 中纺投资600084 *ST 中葡 600108 亚盛集团 600028 中国石化 600062 双鹤药业 600085 同仁堂 600109 国金证券 600029 南方航空600063 皖维高新600086 东方金钰600110 中科英华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 (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五)成立满12个月; (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 (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推荐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 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非上市公司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转让业务,是指上海股交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上海市金融办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非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在不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上海股权交易中心Q板和E板挂牌条件及对比

Q板和E板挂牌条件 上海股交中心目前有Q板及E板两大板块: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板),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E板),下面分别对Q、E两板挂牌条件作介绍: 一、Q板(报价版)挂牌条件: Q板(Quotation system)全称: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简称报价板、Q板,指挂牌公司可以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报价,但交易、融资均在线下完成。上海股交中心对Q 板挂牌企业未设行业限制,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化工、有色金属、建筑建材、机械设备、交运设备、信息设备、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商业贸易、餐饮旅游、信息服务、综合服务等。 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报价系统”、“Q板”)旨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对接资本市场的机会,搭建一个综合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提供各方信息,成为企业展示形象、金融机构发布金融产品、投资者挖掘优质企业的桥梁。 Q板以系统平台为载体,为挂牌企业提供包括挂牌、信息披露、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收购兼并、人员培训、专业指导、企业展示、品牌宣传等多方位服务。与E板不同的是,Q板的挂牌企业要求更低。E板仅限于已完成股份改制的企业,而Q板则允许未改制企业挂牌转让。

Q板挂牌的企业形态多样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组织或机构; Q板挂牌的企业经济成分不限: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等。“5否定不成立”: 对企业的挂牌条件设定如下5个否定项(也就是说企业不存在“五个否定项”中的任何一条所属情况即可挂牌): (1)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2)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 (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4)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5)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情况。 目前,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企业,以起步期、创业期企业为主,兼顾其他阶段企业。主要针对那些暂不具备在E板挂牌条件、错失了与资本市场对接机会的处于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对于有意挂牌Q板的企业,对企业的形态、所有制形式和所处行业均不做限定,在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Q板的主要特色是,向投资者提供7*24小时股权转让报价,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信息披露内容,由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点对点向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并对企业进行持续规范化培训指导。企业挂牌成本低、效率高。 企业在Q板挂牌后,上海股交中心将主要为他们提供定向增资,信息披露,以及出让、受让信息发布和股权转让过户登记、人员培训、专业指导、企业展示、品牌宣传等多方位服务。此外,Q板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也可以经E板推介机构推荐转板至E板挂牌。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一: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 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 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 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山东股权托管实施细则

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关于加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办字[2010]150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以下统一简称“托管公司”),到登记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包括的内容 本业务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权登记业务细则和股权登记托管衍生服务业务细则。 股权登记业务细则包括股权初始登记、实物股权证保管、股东名册管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融资登记、股权登记托管的撤销等业务细则。

股权登记托管衍生服务业务细则包括股权权益分派、股权回购、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登记资料变更、股权登记帐户卡挂失、信息披露、股权协议转让等业务细则。 第二章股权登记业务细则 第一节股权初始登记业务细则 第四条股权初始登记是指托管公司股东的股权在登记公司进 行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的过程,是对股权资料补充完善、纠错补正和股东身份确认的过程,确保所登记资料准确、完整。 第五条股权初始登记的程序: (一)托管公司向登记公司提出股权登记托管申请; (二)托管公司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所需资料; (三)托管公司与登记公司签署《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 (四)依据《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进行股权初始登记,登记公司向托管公司股东出具股权登记帐户卡; (五)登记公司向托管公司出具股权初始登记股东名册; (六)托管公司对股东名册进行审核确认; (七)股东名册确认无误后,托管公司与登记公司共同在纸质股东名册上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股东名册,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托管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托管公司所在地市金融办(发改委)同意托管的批复文件;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 【法规类别】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7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8月1日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 第三章交易接入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五章交割业务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 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国际会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三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及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国际会员应当加强对代理客户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责任及义务的管理与指导,以确保相关责任及义务落到实处。 第三章交易接入 第九条国际会员在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或代理客户参与交易,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其交易须通过国际中心系统接入交易所系统,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接口。 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参与交易所各合约交易设置不同权限,具体的权限根据交易所及国际中心公告执行。国际会员可为自身或其代理的客户向国际中心申请调整相关合约的交易权限,国际中心审批后执行。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签署的《持股信托合同》下简称《合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本企业所有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股东是指本企业依法设立时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在原所属企业改制时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而股权被托管的自然人。股东以实际的出资额而相应地享有所有者的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股权管理是本公司股份的增减、分红兑现、股权证书的制作发放、股权处置、股权信托、登记确认、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内部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凡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权、处置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六条股东的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的权利第七条股东的处置权:股东享有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继承。

1、转让:股东有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内部转 让,也可在公司外部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 2、继承:股东持有的股份在股东死亡后,可按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八条股东的重大决策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表决的方式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股东的选择管理者权:股东有权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表决的方式选择自己信任的董事、监事或罢免不信任的董事、监事。 第十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承担经营风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或因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亏损和损失按按股东持股占总资产的比例以其持有的股金承担有限责任。 3、承担管理风险:所有股东都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个人违纪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除按公司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外,对违纪股东应用其所持股金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4、受托股东应尽托管义务:代表被托管股权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真正 代表被托管股东的利益,不侵占被托管股东的权益,及时 将分得的相应红利送达被托管股东 5、每个股东都应积极参加股东会,尽股东义务,自觉关心和维护公司利益。 6、股东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股权管理委员会和《出资证明书》的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汇总

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汇总 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各板挂牌条件 1.股份转让系统(E板)挂牌条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200名)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 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三)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四)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五)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六)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 (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股权报价系统(Q板)挂牌条件 拟挂牌的非上市企业(股东数<200名)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组织与机构。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 (一)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 (三)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五)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或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各板挂牌条件 1.交易板挂牌条件挂牌条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挂牌业务企业申请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信息展示板挂牌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 ---券商调研问卷会员信息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营业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席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所有答案请全部填到横线上,特别是选择题的答案请填到问题的左边横线上。另外,为便于统计,请不要修改表结构,比如增删行。网络部分 1 贵公司各营业部与上证所之间使用何种线路连接? 地面卫星 SDH DDN PSTN VSAT SCPC 单向广播类型带宽(目前)带宽(可扩展) 2 贵公司是否建立了营业部间的城域/广域网?(如果选择a,可不必回答第4题;如果选择b,请直接从4题继续) a 是 b 否 3 贵公司各营业部间城域/广域网是采用何种技术建网的?(可多选) a DDN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双向卫星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SDH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Gb Ethernet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其它: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贵公司是否有建设城域/广域网的计划? a 是,将采用___________技术______年______月开始建设______年______月建成 b 否 5 贵公司是否采用集中报盘的方式? a 是,总部 b 是,地区:共有______区最大的有_______个席位最小的有_______个席位 c 否,但计划在 _________实现 d 否,暂时没有计划采用 6 贵公司的网管系统采用什么软件?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天地备份是否具有地面与卫星两种连接方式? a 地面:SDH, DDN, PSTN b 卫星:VSAT, SCPC 8 网络部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根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2010年中央六部委《中远期交易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要求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本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为单位或个人。 资金监管系统:本行用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根据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适用范围 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适用于多种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条开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可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与网

络交易平台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交易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总行成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由平台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平台金融事业部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参加平台金融事业部组织的协调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策略,统一领导和规划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定期总结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决策层做专题报告。 (二)指导、监督、协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落实、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中涉及跨部门、跨分支行之间的问题。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业务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平台金融事业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汇总、整理,并提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审议。 (二)负责牵头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