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投毒案件分析与思考

林森浩投毒案件分析与思考
林森浩投毒案件分析与思考

林森浩投毒案分析和思考

——法学XXX

1.毒物化学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

①毒物化学分析结论作为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为案件指明方向。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证据类型之一。林森浩一案中,相关人员在2013年的4月4日和4月7日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证,送去进行检测。上海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在所送的饮用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之后出具的报告均能证实,送检的饮用水桶、封装袋等都能检查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这一结论结合嫌疑人的口供(林森浩供述称,将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都倒入到饮水机中)可以明确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中的事实。被害人黄洋在喝了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异常状况,送入医院起初查不出病因,结合前一事实以及二甲基亚硝胺的性质可以推断黄洋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这说明,对毒物进行化学分析得出的结论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推动案件的进程。

②毒物化学分析的前提是使用毒品作案,这一手段性质恶劣,事实清楚后,毒品的种类、数量及纯度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林森浩辩护人辩称,林森浩向饮水机投毒是基于玩笑,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根据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检测分析以及林具备的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将其投入饮水机中,之后被害人送入医院未查出病因也未及时说出实情的行为,可以看出林具有主观故意,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

③上述两个作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罪犯的定罪量刑都是针对实体正义而言,毒物化学分析对实现程序正义也具有重要作用。程序正义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体现文明社会诉讼的人道价值。进行毒物化学分析有助于侦查机关减轻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建立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林森浩供述承认,自己向饮水机中投入二甲基亚硝胺,但是侦查机

关通过对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进行检测,得出鉴定意见,结合口供证据形成案件的证据链,有助于法院公正审判案件。

④此外,还有一个不算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这一起校园投毒案为我们提供了其他方面的很多思考:一方面是高校对毒品的管控问题(第二问详述),另一方面就是学生的心理和道德教育问题。本案中,林因为琐事对室友黄洋不满,进而怀恨在心,计划投毒“整”黄洋,最终酿成大祸。两个当事人已经是成年人,具备独立的意识和是非辨别能力,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不能单纯的把责任归咎于家庭和学校,但是一个人的成长环境对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营造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环境对避免一个人走上歧路的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值得我们思考。

2.实验室毒品管控不严格,高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针对来源于高校实验室的毒品,高校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并未全部责任。出现林森浩一案的悲剧,除学校对毒品管控出现问题外,将毒品带出宿舍的学生、把毒品用于不当场合的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①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每个学校在管控实验室危险化学物品方面都会有严格而明晰的规定,包括正确的使用、放置和注意事项,禁止携带外出等等。但是学生实验者在做实验时自由空间大,没有老师在一旁监督,离开实验室时也不会进行强制的“搜身”检查,因此学生想要将实验室里的危险物品带出的难度较小,若有不当使用意图,酿成悲剧的可能性很大,例如本案中,林森浩就是将实验室的二甲基亚硝胺带出。因此学校必须要制定严格的实验室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②校园安全教育问题。具备医学知识的人对一些危险化学物品的认识比平常人要大,而可以从实验室中拿到毒品的也是这部分群体,再将其滥用属于明显的“故意”,这说明仅仅有认识还不够,更重要的是无不当使用目的,这就需要学校的宣传和教育。当然这个问题又与接下来要谈的大学生心理问题有关。

③大学生自身的心理问题和社会适应能力。目前的教育多为知识教育,而社会适应教育和道德思想教育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缺失,导致部分群体的心理出现扭曲。在小学、初高中阶段这些教育的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会太明显,但是进入大学后,老师的监督和家长的管束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与陌生的同龄人相处,

由于前期教育的缺乏,部分大学生在人际交往方面出现问题,在处理宿舍集体生活方面不足,例如本案中两位当事人是由于生活中的小事产生误会没有消除,导致矛盾激化,悲剧产生。

因此对于从实验室流出的毒品,学校要负责任,但是将带出的毒品用于不当场合的人也有责任。

复旦投毒案(整理精校版)

复旦投毒案 素材汇编 0320 1856 是指2015年4月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遭他人投毒后的。该案件发生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1]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5年2月18日上午在一审,人林森浩犯故意罪被判,剥夺权利终身。[2] 社会评论 媒体评论 新华视点评论:复旦大学研究生遭投毒,警方基本认定其室友嫌疑。这实在令人扼腕。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缺乏一种对生命的爱惜,缺乏足够的理性才会有如此行为。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再大,人也应有底线。有外在知识无内在约束,教育应反思。评论:培养人才,有知识更要有德性;大学教育,重学术更要重人格。让学生懂得去爱,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中国青年报评论:对于复旦大学生投毒的个案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和解读,并把板子都打到大学屁股上的评论,并不一定妥当。首先,中国大学的学生这么多,发生一两件投毒案,从概率上来看很小。其次,这些个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时冲动或长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非大学的教育和管理。如把它当做一个典型案例,没完没了地报道、评论,搞得大家紧张兮兮,使得同学之间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偿失了。[18] 专家评论 对于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北京大学教授钱理群曾评论道:“我们的一些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19]

马原-复旦投毒案

事件: 1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身体出现不适,当晚被送至该 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组织了 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 2013年4月9日,黄洋的师兄孙某收到神秘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因此事件出 现重要进展,黄洋的中毒终于确定毒源,但已中毒太深。神秘短信在一审庭审时被证实是黄 洋和林森浩的室友葛发的。 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黄洋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 分。上海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 法对林森浩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终不治身亡。黄洋去世后,其父母明确同意警方进行尸检,尸 检于4月17日进行,尸检结果成为重要的案件证据。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黄洋的室友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透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 意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 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 一、林森浩投毒行为的原因分析 (列出所有可能的联系、原因,进行归类、分析,分析出最主要的原因) 二、为什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你是否同意法院判决?法院是否找对了联系? 解答: 一、原因分析 1.学校和家庭生命教育的缺失 著名教育学者、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以“复旦投毒案:知识与德行的错 位”为题指出:“目前整个校园,学生发生冲突以后往往喜欢用武力和暴力解决问题,反映 出学生的生命教育的缺陷。从小学时的崇高理想教育,到中学时艰深的理论诵记,再到大学 时简单的行为纠正,中国学校看似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实则苍白无力,人格养成教育始终无 所适从。生命重于泰山,学校需引导学生重视生命的价值,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 以人为本,让学生真正成为一个大写的人。”中国大学教育往往重智力,轻素质,重知识技 能,轻道德伦理,结果成才不成人,造成公民伦理价值观严重扭曲的同时,为众多社会伦理 问题的滋生埋下隐患。 本案中的嫌疑人林某,名校出身,成绩优异,多次荣获奖学金,是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 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该医者仁心却因为与室友有一些生活琐事上的不合就 杀心顿起,着实令人心惊。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写道:“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 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及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与他人,并不作此

犯罪心理学专家剖析林森浩犯罪深层原因

犯罪心理学专家剖析林森浩犯罪深层原因 投毒致室友死亡的复旦大学学生林森浩前日被判处死刑。人们至今难以理解,像林森浩这样成绩优秀,高考时以780多分的高分考入中山大学,2010年又因成绩优秀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读研的“天之骄子”,为何会沦为杀人犯更何况,他与被害人黄洋并无深仇大恨。昨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广东警官学院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家宋晓明,剖析林森浩的深层犯罪心理。 他投毒,心理是有愤怒和不满的 “我认为这与他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具有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产生愤怒、怨恨、敌视等消极情绪体验。” 记者:宋教授,复旦投毒案引起了公众极大的关注。随着庭审、判决的展开,谜底一步步揭开。但还是有很多地方让人很难理解,您怎样看 宋晓明:这个案子的确有一些有悖于常理的情节。比如,林森浩作为一个高智商的医学人才,应该知晓所使用的毒药的毒理,具备基本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反侦查能力,为何最后却做了一件有失水准的低智商的案件呢 另外,从披露的信息看,林森浩与被害人并无很深的矛盾,彼此也无利益冲突,而且被告人已在求职中脱颖而出,在广州找到了让人羡慕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要蓄意杀人呢要解开这些谜团,只有深入林森浩的内心。 记者:林森浩一直辩解自己是被愚人节的玩笑刺激,想作弄黄洋,没想到酿成了大祸。从心理上看,他只是想恶作剧,整蛊他人,还是想置他人于死地 宋晓明:从整个案情看,特别是他使用的手段来看,他欲置人于死地的动机和目的是明确的。比如,在被害人的饮水中投放超剂量的剧毒药物,作为医学院的高材生应该是知道其致命的后果的。而且,N-二甲基亚硝胺,是很难通过临床直接诊断出确切物质的;即使能诊断出,只要有致死剂量进入人体并开始发挥效应,现代医学也回天乏术。所以,只是想恶作剧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记者:能够根据公开披露的案件及被告人的信息,为我们解读一下林森浩的作案动机

复旦投毒案毒杀过程最大疑团

在林的性格中,自尊、上进、好强、善良的一半,始终没有停止与苦闷、自责、充满挫败感的那一半的战争。他以自己的方式努力与外界沟通,却始终难觅出口。这场一个人的战争最终以毁灭的方式结束。 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 此时,复旦大学医学院西苑20号楼421室里没有其他人。寝室靠近潮湿的洗衣房,当天多云,阳光被遮挡;常住的两个人——林和黄洋——都长年在医院实习,少有同学来这里串门。 林取出试剂瓶,里边是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这是一种浅黄色油状液体,高毒、无味,易溶于水。这瓶致命的毒药,林储藏已久。 他熟悉这种试剂,过去3年里,林先后将这种试剂注入数百只大鼠体内,制造肝脏纤维化的样本,然后处死它们,以采集数据。 毒药被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致死的将不再是大鼠。 直至今日,在与林有过长期接触的人中间,也少有人能够相信林会毒杀室友。黄洋病发入院后,作为实习医师,林还给黄洋做了B超;黄洋的父亲赶到上海后,在寝室留宿,与林共处一晚,他回忆,林神色自若。 在同学与朋友的回忆中,林曾是本科学生会学术部部长,科研能力惊人,论文发表数远超一般学生,热心同乡会的活动,爱打篮球,玩三国杀,甚至擅长讲冷笑话。他们看到的是一个积极规划人生、在公开场合略带羞怯,但在自己的圈子里擅长沟通合作的瘦高个男生。 但即便身处林的圈子,绝大部分人也从未留意林的另外一些特质。很少有人知道林一直在用独特的方式处理与异性沟通上长期积累的挫败感;也少有人留意林在网络上习惯使用的极具攻击性的侮辱性语句——无论是对自己的同学,还是公共人物;至于林的家庭——其实相当普通的平民家庭——以及故乡,则被林更加小心翼翼地隐藏在与人交流的话题之外。 更少有人体会过,迥然相异的两面,在林的内心长期煎熬、发酵——尽管林始终在述说和排遣,以难为人察知的方式。

复旦投毒案原因分析

篇一:《关于复旦投毒案的几点思考》 关于复旦投毒案的几点思考 ---- 浅谈大学生心理教育 《摘要》教育,民生之本,强国之基。对国人的教育更为重要,教育是一件极为重要又严肃的问题。在当今时代,一个国家竞争力与教育是密切相关的,教育的目的不是在制造机械,而是在造成人。我们在注重教育成才的同时,学生的心理教育也是不容忽视的。增强学生的知识教育和心理教育是增强国家竞争性人才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提高竞争力不可缺失的。 《关键词》教育的缺失,心理教育,人才的培养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在现如今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时代,繁华的都市生活迷乱的人们的眼睛,我们在注重物质生活的时候却忽视了精神方面的教育,近年来多次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杀人案件一次次让人警醒,比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四名同学;药家鑫开车撞人又将伤者刺八刀致其死亡;复旦大学黄洋中毒案本文将从复旦投毒案简析教育的缺失。 一、复旦大学投毒案事态发展 (1)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的过程 2013年4月1日,早上黄洋喝下寝室内饮水机内的水,发现水的味道不对,认为水过期了,特意将过期的水倒掉,把桶刷干净。到十点多,黄洋开始有恶心、呕吐、发烧等症状,被导师和同学送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院初步诊断认为是吃坏了东西,按照胃肠炎给予输液治疗。最终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嫌疑人林森浩在法庭上透露,他就是想趁“愚人节”整黄洋一下,未预料到后果。林森浩说,他看到黄洋在宿舍说,愚人节要到了,他要整人。“他拍着别人的肩膀,得意洋洋的,我觉得那我就整你一下。以前,听说过有人用这个毒物搞同学的事情,没有想到有这个后果。”林森浩还说他看过报纸上刊登过类似的事件,“好像是清华大学。那件事情没有被查获,所以我就做了。”林森浩说3月30号晚上,他看到饮水桶是空的,于是将毒物投入饮水桶,“黄洋的水杯是白色的。黄色液体放进去很明显。所以投入饮水桶里。”案发后,林森浩说,他查过毒物的性状,有侥幸心理,认为这是个病程,黄洋不会死。“4月5号,跟我的同学去看过他。当时他在我们重症监护病房。从玻璃窗看到的表情很自然,我当时不敢跟他说话。同去的同学都跟他说话了。在路上,我说这是个病程,以后会好转,这也是我的一个自我安慰。6号,我一个人去了医院,碰到了他的父亲和会诊的医生。8号我又去了。想去看他好转没有。”林森浩说,案件发生后,他认为黄洋喝的很少,而且他用来做实验用的大鼠都没有死,所以一直存有侥幸心理,认为黄洋会好转,因害怕影响到自己,一直都没有公开向水桶投毒的事情。【1】(2)投毒案的处理 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2014年2月18日上

心理学专家剖析林森浩犯罪深层原因

心理学专家剖析林森浩犯罪深层原因:他的愤怒从何而来2014年02月20日09:45 来源:广州日报手机看新闻 18日,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华社发犯罪心理学专家剖析林森浩犯罪深层原因 投毒致室友死亡的复旦大学学生林森浩18日被判处死刑。人们至今难以理解,像林森浩这样成绩优秀,高考时以780多分的高分考入中山大学,2010年又因成绩优秀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读研的“天之骄子”,为何会沦为杀人犯?更何况,他与被害人黄洋并无深仇大恨。19日,记者专访了广东警官学院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家宋晓明,剖析林森浩的深层犯罪心理。 他投毒,心理是有愤怒和不满的

“我认为这与他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具有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产生愤怒、怨恨、敌视等消极情绪体验。” 记者:宋教授,复旦投毒案引起了公众极大的关注。随着庭审、判决的展开,谜底一步步揭开。但还是有很多地方让人很难理解,您怎样看? 宋晓明:这个案子的确有一些有悖于常理的情节。比如,林森浩作为一个高智商的医学人才,应该知晓所使用的毒药的毒理,具备基本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反侦查能力,为何最后却做了一件有失水准的低智商的案件呢? 另外,从披露的信息看,林森浩与被害人并无很深的矛盾,彼此也无利益冲突,而且被告人已在求职中脱颖而出,在广州找到了让人羡慕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要蓄意杀人呢?要解开这些谜团,只有深入林森浩的内心。 记者:林森浩一直辩解自己是被愚人节的玩笑刺激,想作弄黄洋,没想到酿成了大祸。从心理上看,他只是想恶作剧,整蛊他人,还是想置他人于死地? 宋晓明:从整个案情看,特别是他使用的手段来看,他欲置人于死地的动机和目的是明确的。比如,在被害人的饮水中投放超剂量的剧毒药物,作为医学院的高材生应该是知道其致命的后果的。而且,N-二甲基亚硝胺,是很难通过临床直接诊断出确切物质的;即使能诊断出,只要有致死剂量进入人体并开始发挥效应,现代医学也回天乏术。所以,只是想恶作剧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记者:能够根据公开披露的案件及被告人的信息,为我们解读一下林森浩的作案动机? 宋晓明:法院判决书认定,林森浩是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他投毒,心理是有愤怒和不满的。那么,他的愤怒情绪是从何而来?我认为这与他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具有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产生愤怒、怨恨、敌视等消极情绪体验,并长时间难以排除,当

复旦投毒案感想200字

复旦投毒案感想200字 作为一个高学历的知识分子,没有人性,没有法律意识,没有一点点的温情,眼中只有自己完全不考虑别人感受,漠视其他人的生命。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复旦投毒案感想200字的文章。欢迎大家阅读! 感想一:20xx年4月1号,复旦大学20xx级硕士生黄洋因身体不适住院,16日下午不治身亡。经过调查,上海警方表示,在该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同学有投毒的嫌疑。11日警方通报在学生的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12日基本认定同寝室的林某存在重大犯罪嫌疑。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查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嫌疑人林某依法逮捕。消息在网上一公布,掀起了轩然大波,大家都在问,林某的作案动机是什么?是因为嫉妒寝室同学的优秀?是因为某些难以接受的矛盾?还是因为钱财问题?这则新闻无疑令我非常震惊。我一直在想是什么天大的事情要以结束一条年轻的生命来解决,况且这样真的得以解决了吗? 在被警方带走后,林某对投毒过程供认不讳,但是对作案动机却一直闪烁其词,自称是愚人节的玩笑,这令警方难以采信,他为什么说不出自己作案的动机。在我看来,他怕别人无法接受他那荒谬的心理。但更多的是他自己也无法接受自己杀人的动机。 然而社会需要一个答案,一个交代,于是整个犯罪过程

及其动机就被林某,警方,媒体一同回溯,编织了出来。确定他是因为某些难以接受的矛盾杀人的。这让人难以接受,这也可以猜到为什么他一直不愿意说出自己的作案动机了。但这也不是不能接受的。结合林某的个人生活背景和性格特征是可以想象的。他一方面有强烈的自尊心和上进心,内心十分好强,但是他同时也是一个内向自卑的人,诸如此类复杂的心理交织在一起,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近年来,学生各种越轨行为日益严重乃至对同伴,亲友的生命漠然视之,连基本的出于人道的社会责任感,都丧失殆尽……所有这一切绝不是危言耸听。 由此可以反应当代大学生的某些心理问题。 1、以自我为中心,凡事为己的自私心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大多数家庭都为独生子女,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使得他们缺乏生活的磨练,意志显得十分脆弱,克服困难的能力差,导致他们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对父母,他人,社会的要求高且多,对自我的要求低且少,考虑更多是别人应该做什么,而很少考虑自己该为父母,家庭,社会做什么,一旦有人违背自己的意愿便心生怨恨的心理在他们心里十分普遍。 2、中国教育历来重视教育的社会价值取向,而对学生的独立人格和个性发展的重视似嫌不足。一味教育孩子成才,却忽视孩子的品德教育,其实做人的重要性远远高于成才。

从“林森浩案”反思生命教育

【摘要】林森浩案、毒保姆案、弑师案、银川公交车纵火案等对生命的漠视,强烈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倒逼生命教育刻不容缓。立德树人的教育宗旨应包括教育学子学会尊重生命。加强生命教育的途径主要是重视家庭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关键词】“林森浩”案;生命教育;家庭教育;法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2015年12月11日,注定不会是一个让人铭记的日子,但却因一个人――“林森浩”而成为一个悲剧符号。那一天林森浩因琐事杀害室友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朱令案”、“马加爵案”,都是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名字,还有毒保姆杀人案,数起弑师案,这种种恶性案件,但都在传递着一个事实:“生命、尊重、教育、责任、法律”,本应在教育的全过程中互相关联,但在实际环境下,他们却毫无关系,形同陌路。一起起案件的起因,看起来都那么微不足道,但却成为杀害他人的动机。谁该负起这个责任?谁人能够负起这个责任?只有杀人者是凶手吗?还是人人都是凶手,最终人人都是受害者呢? 一、重视家庭教育 人人都说家庭环境是最重要的,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表明家庭教育在人的一生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任何时期的教育所不能取代的。因为家庭教育是一贯的,也是影响最深的。“林森浩案”的发生,是因同寝室内日积月累的生活琐事,大家没有互相包容,也没有互相沟通,所以导致了无法挽回的悲剧发生。在本应纯洁无瑕的象牙塔内,为什么这种恶性事件会频繁出现。这首先要从家庭教育方面找原因,我们需要竖立一种观念:即家庭教育的重心不是教育实然性的基本技能,而是要教育应然性的简单道理。 1、对自己的生活负责 林森浩在即将行刑的前几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言:“人生命只有一次,时间不能倒流……从小就该告诉孩子对自己的生活负责”。的确如此,人生是自己,路也是自己走出来的,人的未来不是任由他人安排的,更不是任人宰割的,无论好坏都是自己的选择,也都要由自己来承担。从小教育孩子要对自己的生活负责,这是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然而道理易讲,实践难行。在一叶障目的只重分数,不重德,只重四肢,不重心理的社会环境下,对生活负责的重点都只在那清晰可见的分数上。仿佛分数可以决定一切,致使我们只记住了知识的价,却没有领悟与践行知识的值。这或许就是为什么我们培养不出优秀的人才,只培养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这样就导致了我们忽视了生活本身,漠视了生活本身不是能由分数来决定的。生之以命,命之以生,有命才能继续生活。生命是生活的载体,没有生命,何来生活,从小对自己的生活负责,生命的价值就能更好的体现。 2、培养健全的人格 重视家庭教育,除了不重分数外,就要从小培养起孩子们健全的人格。人生活的家庭环境有优有劣,衣食富足有差有等,但唯有家庭教育无轻无重。当家庭环境差强人意之际时,该如何教育孩子,放下所谓不必要的自尊,以平常心来对待;当他人掣襟露肘时,该如何教育孩子,学会尊重他人,善待他人;当他人苦中作乐时,该如何教育孩子,能想人之所难,助人之所急。家庭教育应该教会孩子面子与里子都应如一,不可面里失和;应该教会孩子要有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心境,遇事不钻牛角尖。当今社会压力巨大,杀人事件、自杀事件层出不穷,无论害人还是损己都是以生命为代价的,而这不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几年能够改变的,所以重视家庭对生命教育的持续灌输,以家教教育为基本出发点,乃是当务之急。 二、重视法律教育 “林森浩案”中被告人因生活琐事残忍杀害室友,既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法律的罔顾。在家庭教育中,很少会讲到法律,更多的是谈论到行德遵礼。如果说家庭教育对生命教育的价值在于基础性,那么学校教育对生命教育的价值就在于要竖立起法律的信仰。人是万物的尺度,更是生命的尺度,但唯独不是法律的尺度。而尺度是否合规,只在法律的框

案例分析-复旦投毒(汇编)

案例分析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

机槽。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 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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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林森浩案例 篇一: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X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X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 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名校、投毒,这两个元素组合起来的 案件新闻迅速引发全社会关注。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 林森浩批准逮捕。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201X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 提起上诉。 二、关键点分析 林某用他以前写过论文研究过的毒药来下毒存在疑点,而且作为亲密无间的室友,他要是真想害黄某他有很多机会,他竟然选择了往饮水机里投毒,这样怎 么看他都会成为嫌疑最大的人。而且退一万步讲,就算他选了这种笨透了的谋 杀方式,他都不知道在黄某已经毒发后好好清洗一下饮水机么,还让警方事后 查出了毒药的成分。还有那个短信,不是说专家们都束手无策不知道是什么中毒,没有那个短信就没人知道黄是什么中毒,甚至根本不会有人觉得是有人投毒,应该只是深谙这种毒的特性,怀疑室友是中了这种毒,想要救室友一命, 又怕惹祸上身才匿名发了这个短信。又或者根本那个短信就不是他发的。黄某不是喝完水后还怕室友喝了“过期的水”生病清洗了水桶,只有三个人住的寝室,而除了黄、林的第三个人又是不怎么住寝室的,那黄某担心“喝过期水生病”的不正是林某么,试问如果黄、林之间只是“表面上没有矛盾”,黄某用 不用做到这个份上。 三、结论 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 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月 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复旦投毒案带给我们的反思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的反思 ——让我们的孩子学会宽容2013年4月,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因遭舍友林森浩投毒死亡。 大学,是不少人远离父母、相对独立生活的开始,是另一种集体生活的开始。与同龄小伙伴怎样朝夕相处;是以自己为中心还是照顾他人感受;发生了小摩擦该怎么处理…… 作为独生子女,大多数人不会走向极端,但真正能够做到宽容、懂得妥协和分享的,恐怕也不是大多数。遗憾的是,时下大学生的情商教育、心理健康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他们更多的只能靠自己,而没有太多来自外界的指引和心理干预。我们的教育过分讲究攀比,强调要超过别人,这种教育方式容易产生嫉妒、仇恨。 “我们的教育一直都鼓励竞争,强调个人成功,中国孩子很勤奋聪明,但缺乏分享与合作精神。” 在成长过程中,很多孩子被灌输的是“不输于人”的竞争意识,缺乏的是团结友爱、共同进步的提醒和教诲。竞争无处不在,不管是校园还是社会,但竞争不能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然而,恰恰是在竞争的问题上,社会上的一些人一些事并没有起到正面的积极影响,同事之间、同业之间相互诋毁、突破底线甚至伤人性命的恶性竞争并不鲜见。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用学习的好坏、升学率的高低去评价一个学生、一所学校,仿佛只要成绩好,其他都可忽略不计。诸多学校、老师一直以来致力于培养的往往是高精尖的人才,这可能没什么大错。但与此同时,不该忽视的是对一个普通人的培养、一种底线教育——你可以不成为英雄、不成为榜样,但你应该成为一个遵纪守法、有基本道德观念的公民。 我们常说,“要想成功地做事,首先要成功地做人”。如今,做人和做事孰先孰后、孰轻孰重,似乎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某种“逆转”。精致的利己主义者、高智商低情商的人不时出现,这无疑不是我们希望培养出的人才。 现代年轻人社会交往、与人相处能力弱 在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看来,这种令人震惊的极端的刑事案件从古到今都存在,这与人的心理状态、生活情态非常复杂,人性本身千差万别有关,没有证据表明现在比过去更严重,所以对这种现象过分解释也是没有必要的。

复旦投毒案事件始末

复旦投毒案事件始末 篇一: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 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20XX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发布官方微博,20XX级医科在读研究生黄洋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不治身亡。 上海警方表示,在该生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并锁定同寝室某同学有投毒的嫌疑。 20XX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与黄洋同宿舍)依法批准逮捕。关键词:大学生死亡,同学作案,琐事引发案件,近年类似事件频发,大学生心理健康。 正文: 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4月1日,因生体不适住院,后来警方在其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经警方调查,锁定作案嫌疑人为黄洋同宿舍同学林某,并于4月25日将林某依法逮捕。两位风华正茂的学子,本是前途无量,却一个离我们而去,一个进入高墙!着实令人悲哀,愤怒与无奈,让人无法不为之动容。 随着嫌疑人林某被捕,他所交代的杀人动机为“和死者黄某因生活琐事引起不和,心存不满”。动机一经曝出,引发公众惊愕,包括林某家人在内很多人都表示怀疑,他们“不理解”和“不相信”复旦大学

的一名校高材生会仅仅因为生活琐事就毒杀舍友。因为林某不但成绩优异,并且在网络上发布过不少类似“医学是神圣的!”和“医乃仁术,爱心是一个医务工作者所必不可少的”内容的微博。一方面在立志救人,一方面却谋划实施投毒的“双面性格”也让公众无所适从,不少人感性上很难接受林某就是杀人嫌疑人。 呜呼哀哉,一位应该救人于生死的高学历医务人员,本应认真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却因为一些琐事将同宿舍同学投毒杀害,着实让我无法理解,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高学历人才却心理不健康,甚至有些是多面人格! 毒杀案因“特殊”引关注,但我们更应重视背后的普遍问题,因为近年来在学校中因琐事引发的血案有些数不胜数! 1994年,清华大学才女朱令,生了怪病,后经确诊为铊中毒,造成100%伤残,至今该案因缺少证据不能直接断定是其室友投毒,成为悬案。 20XX年在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他人看不起自己,在宿舍连杀四位同学,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20XX年12月20日早上8时许,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6楼,08级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胡某将09级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谈某砍死。事因只是争风吃醋。 20XX年,4月6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郑州市龙子湖校区5号教学楼东北角洗手间发现女尸,后经警方确定是其前男友将其杀害。 20XX年4月17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两名学生在宿舍内

林森浩投毒案件分析与思考

林森浩投毒案分析和思考 ——法学XXX 1.毒物化学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 ①毒物化学分析结论作为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为案件指明方向。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证据类型之一。林森浩一案中,相关人员在2013年的4月4日和4月7日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证,送去进行检测。上海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在所送的饮用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之后出具的报告均能证实,送检的饮用水桶、封装袋等都能检查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这一结论结合嫌疑人的口供(林森浩供述称,将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都倒入到饮水机中)可以明确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中的事实。被害人黄洋在喝了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异常状况,送入医院起初查不出病因,结合前一事实以及二甲基亚硝胺的性质可以推断黄洋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这说明,对毒物进行化学分析得出的结论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推动案件的进程。 ②毒物化学分析的前提是使用毒品作案,这一手段性质恶劣,事实清楚后,毒品的种类、数量及纯度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林森浩辩护人辩称,林森浩向饮水机投毒是基于玩笑,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根据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检测分析以及林具备的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将其投入饮水机中,之后被害人送入医院未查出病因也未及时说出实情的行为,可以看出林具有主观故意,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 ③上述两个作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罪犯的定罪量刑都是针对实体正义而言,毒物化学分析对实现程序正义也具有重要作用。程序正义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体现文明社会诉讼的人道价值。进行毒物化学分析有助于侦查机关减轻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建立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林森浩供述承认,自己向饮水机中投入二甲基亚硝胺,但是侦查机

复旦投毒案详细分析

复旦投毒案死者父亲:我要他一命偿一命2014年12月08日 09:30 来源:新闻晨报叶松丽李东华邬林桦吴艺璇 [推荐朋友] [打印本稿] [字号大中小] 原标题:复旦投毒案死者父亲:我要他一命偿一命 死者黄洋的房间 今天10时,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将在上海高院公开开庭二审。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今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复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因故意杀害室友黄洋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近10个月里,这两个家庭之间又经历了什么?两个痛苦的家庭,能否走上谅解之路?晨报记者分别采访了两个家庭,及他们的代理律师,倾听各方的诉说。 对话黄洋父亲 我理解林父,“愤恨只对林森浩” 新闻晨报:您对这个悲剧充满了愤恨,您的愤恨是针对林家亲属还是林森浩个人,或者兼而有之? 黄国强:我也是个父亲,我也理解林森浩的父亲为儿子奔波的心情。我对林森浩的家人没有什么怨恨。我理解他们。我的愤恨只针对林森浩个人,是他谋害了我的儿子,至今还说是一个玩笑,太伤人。 我不是一个不讲理的人,事发至今,我没有找过复旦大学,没有找过中山医院。为什么?冤有头债有主,我只要林森浩还我儿子一个公道! 新闻晨报:如果林最终为此抵命,几年后,当你再次回想今天的决定,或者面对另一个在同案中也失去儿子的父亲,您作何感想? 黄国强:我不知道。至少在目前,我要他一命偿一命! 新闻晨报:如果二审判决有所变动,您是否有心理准备?

黄国强:(停顿了一下)我们相信法律是正义的。但是万一有变动,我们也会继续努力,为我儿子讨回一个公道! 林森浩家书(节选) 爸妈,推荐你们去读一本书 爸妈: 对不起,儿子在与命运抗争途中犯了一个大错……我们都在尽人事,但结果只能听天命了。 这次给你们写信,主要是想推荐你们去读一本书《心理控制术》。美国的一名刑警医生写的,作者好像姓“马尔茨”,我托人给鑫源带话了,希望他能帮忙买……我希望你们都能认真地把书读读,然后家里人聚在一起,定期地交流,互相地指出个人性格上的不是之处……这是我的一个心愿,希望你们一定要帮我实现它! 改变命运,并非一定要赚很多钱,或者给后代留下多少物质财富,我们通过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精神上富有的人……精神上的富有,至少包括良好的性格,健康的自尊与向善的心灵…… 世上没有后悔药……既然我无法让黄洋复活,我就只能等待结果,如果我最终仍然不能改判,希望你们不要过分伤心,好好地活在当下展望未来! 林森浩 2014年3月18日 11月30日,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接到律师的电话,得知二审开庭时间定为12月8日。带着既期盼又忐忑的心情,他决定提前几天到上海,一是给儿子带几件冬衣,让律师转交。二是想继续谋求机会,向黄洋的家人当面道歉。 这次陪同他一起来到上海的,还有林森浩的叔叔林尊荣和一位初中、高中同学。林尊耀仅有初中文化,是个不善于表达的普通农民,用普通话交流时也带有浓重的地方口音。在一审期间,他就因词不达意,而被一些媒体误解。此次,在律师唐志坚的陪同下,他与记者深谈了3个小时。 消瘦变形的林父常常半夜坐起来久久发呆 记者第一次见到林尊耀,是在去年4月底,在他汕头的家里。当时的林尊耀给人的感觉是精神干练。上一次见到林尊耀,是今年2月18日,和10个月前相比,他瘦了一大圈。原本消瘦的脸颊显得更为棱角分明,脸上也布满了皱纹,一头黑发也变花白。但与前几次一样,林尊耀依旧穿着他那件黑色的夹克。 “我现在想不起是怎么过来的,感觉是一段记忆空白。”林尊耀告诉记者,以前林森浩是家里的骄傲,全村人都很看得起这个家。这件事情后,他就很少出门,平时除了亲戚朋友过来看望,几乎与外界隔绝。“不懂怎么去面对别人,别人一见,总忘不了会提小浩的事。” 林尊耀说,以前他的睡眠很好,很少做梦,而现在几乎没能睡沉超过三个小时,而且常常能梦到儿子的一些事情。

教学案例4:复旦大学投毒案

教学案例4:复旦大学投毒案 【案例呈现】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林某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等进行了辩解。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5月,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不接受请求信内容,他说黄洋去世对家人打击很大,他也不认同“林森浩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的说法。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案例点评】 本案例社会影响极大,是在大学校园里发生的典型案例。本案例的关键词:一是“集体生活空间”,二是专业,三是漠视,四是缺位。案例中林某将剧毒物品置于公共生活空间的饮水机中(其当时行为指向性很强,但是不排除其他同学饮用的可能性);林某系医学专业学生,熟识所投放药品,对药品属性、剂量、人饮用的后果有着非常明确的认知;林某对生命的漠视,体现在投毒之后,他有多次机会告知被害人或者医生,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甚至挽救其性命,可是他却安然度过半个月的时间,眼见着被害人死去;在林某的身上法律是缺位的,他的字典中没有“法律”一词,正如网友评论: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缺乏一种对生命的爱惜,缺乏足够的理性才会有如此行为。生命是最宝贵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再大,人也应该有底线。 “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只是反映了复旦大学生的善良愿望,但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因为人情、舆论、民意影响法律的适用。 【教学建议】 第一,本案例可以在第二节第二目“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中“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教学时使用,通过案例的讲解使学生明白法律具有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第二,呈现本案例时,重点指出林某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淡漠;也要结合同学的请求信进行分析,民意可不可以超越法律,那样法律的权威性何以保持? 第三,讲解本案例要注意与思想道德教育的结合,引导学生进行多维度思考,不仅从法律角度,也从人情和道德的角度对案例进行分析评价,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名校、投毒,这两个元素组合起来的案件新闻迅速引发全社会关注。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关键点分析 林某用他以前写过论文研究过的毒药来下毒存在疑点,而且作为亲密无间的室友,他要是真想害黄某他有很多机会,他竟然选择了往饮水机里投毒,这样怎么看他都会成为嫌疑最大的人。而且退一万步讲,就算他选了这种笨透了的谋杀方式,他都不知道在黄某已经毒发后好好清洗一下饮水机么,还让警方事后查出了毒药的成分。还有那个短信,不是说专家们都束手无策不知道是什么中毒,没有那个短信就没人知道黄是什么中毒,甚至根本不会有人觉得是有人投毒,应该只是深谙这种毒的特性,怀疑室友是中了这种毒,想要救室友一命,又怕惹祸上身才匿名发了这个短信。又或者根本那个短信就不是他发的。黄某不是喝完水后还怕室友喝了“过期的水”生病清洗了水桶,只有三个人住的寝室,而除了黄、林的第三个人又是不怎么住寝室的,那黄某担心“喝过期水生病”的不正是林某么,试问如果黄、林之间只是“表面上没有矛盾”,黄某用不用做到这个份上。 三、结论 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四、反思 成长过程中,很多孩子被灌输的是“不输于人”的竞争意识,缺乏的是团结友爱、共同进步的提醒和教诲。竞争无处不在,不管是校园还是社会,但竞争不能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而恰恰是在竞争的问题上,社会上的一些人一些事并没有起到正面的积极影响,同事之间、同业之间相互诋毁、突破底线甚至伤人性命的恶性竞争并不鲜见。实事求是地说,负面情绪的调整、竞争压力的排解、评价标准的转变、功利色彩的淡化,这些都不仅仅是学校的问题、学生的问题,校园里的种种现象其实是社会问题的缩影。也正因此,一桩校园投毒案留给我们太多的沉重。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用学习的好坏、升学率的高低去评价一个学生、一所学鞋仿佛只要成绩好,其他都可忽略不计。诸多学校、老师一直以来致力于培养的往往是高精尖的人才,这可能没什么大错。但与此同时,不该忽视的是对一个普通人的培养、一种底线教育——你可以不成为英雄、不成为榜样,但你应该成为一个遵纪守法、有基本道德观念的公民。

复旦投毒案始末

复旦投毒案始末:被毒死的青春 新闻背景: 在毒死室友黄洋7个月后,今天上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站在了被告席上。 法庭上,林森浩一身灰色囚服,神情冷静,首次公开讲述这桩离奇案件的具体动机和细节。而在距上海约两千公里的四川自贡,28岁的黄洋仍躺在冰冷的殡仪馆里。黄父称,只有在凶手受到应有惩罚后,才会让 孩子入土为安。 这个在下岗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曾是黄家最大的骄傲:20岁考取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25岁转临床医学并获直研机会,去世前,他还在读博、就业、创业中纠结,并最终选择了前者。 家贫不掩志,业精不倨傲。他曾在获得直研资格后吐露心声: “我来自四川一个小县城,父母双双下岗,母亲还体弱多病,家里欠下了大笔钱。我动过放弃直研出去工作的念头。是老师、家人和朋友的鼓励,让我决定继续在医学道路上走下去。” 但他无法再走下去了。2013年4月16日15时23分,被室友投毒的黄洋,在经过15天的抢救后,终因 多脏器衰竭而遗憾离世。 那一刻,一切都改变了。 他喝了一口饮水机里的水 4月1日早上,黄洋喝了一口寝室饮水机内的水,感觉味道有些古怪,自然以为是过期了。心性善良的他,担心同学和他一样误喝了过期水,便把水倒掉并清洗干净了饮水机。 谁也不会想到,这一口水里,隐藏着致命毒药。 除了林森浩。在11月27日的庭审中,林森浩回忆,当时听到黄洋用勺子清洗水杯的声音,知道黄倒水了。此前,他已经把毒物放进了这台饮水机的水槽里。 林森浩担心被发现。毒物为黄色液体,气味也比较浓。他甚至听到了黄呕吐咳嗽的声音。害怕黄发现异常,他选择继续躺在床上,一个同学的电话“拯救”了他,他随即离开宿舍,避免和黄洋对话。

林森浩一审起诉书

公诉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沪检二分刑诉【2013】96号:被告人林森浩,男,1986年9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汉族,硕士文化,原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户籍在上海市邯郸路220号,住上海市东安路130号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二十宿舍楼421室。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4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4月25日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3年9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3年10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进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二十宿舍楼421室后,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2012年底,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

了博士研究生,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同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以去实验取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曾经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象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当日17:50许,林森浩回到其与黄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内无人将随身携带的上述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全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随后将注射器和试剂瓶等物丢弃。同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与黄洋同在421室内,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的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救治,次日下午留院治疗,随即因病情严重,与同年4月3日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此后,黄洋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于同年4月16日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而死亡。 同年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逐步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吕巍巍的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辨认笔录实物照片。吕巍巍购买涉案二甲基硝酸胺的登记记录发票等证据证明,林森浩作案所用的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来源, 二、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相关扣押清单,吕鹏的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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