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金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注册资金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注册资金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注册资金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金确定、维持、不变,三个原则。资本确定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应的财产,以防比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资本不变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严格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法定资本制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第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同出资。这是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采用法定资本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

但是在实践中,公司成立过程中注册资金瑕疵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屡屡发生。这不仅与我国公司法法定资本制原则相违背,更严重的是给公司第三人造成了资本充实的假象,而实际减少了公司法人的偿债能力,严重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其它股东及公司利益,因此引发诸多纠纷,以至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一、公司注册资本瑕疵的三种形态

公司注册资本瑕疵包括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形态

1.虚报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采取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为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尽管公司设立登记的主体是申请人,即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体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虚报的行为主体实际应当是申请人,但申请人虚报的目的在于成立公司,而且虚报行为的构成必定要取得公司登记,也就是虚报目的达到公司一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具有法人资格,无论申请人实际是否出资,都有法定的出资义务

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指公司成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未将自己承诺的出资交付公司。未按期交付是指未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期限出资交付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出资,除投资公司外,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出资时间为公司章程必载的事项,股东或者发起人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时间按期出资

3.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指股东或者发起人己经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

后,通过一定方式,再从公司抽同自己出资的财产。出资是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也是其义务

二、瑕疵出资的行为界定

1.虚假出资的行为认定。虚假出资应从两方面界定: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首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公司法法规,其次行为人具有欺诈心理。二是行为人的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工业产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发起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其次,行为人具有欺诈行为。这是成立虚假出资的必要条件,也是虚假出资的虚假之所在。正是由于行为人采取了欺诈手段,刁一使得人们以为行为人己经出资

2.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行为区分

如果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在其他发起人、股东按照所认缴金额足额交付后,瞒着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其他发起人或者股东对此并不知情,因而造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后果的,如果该发起人或者股东虚假出资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构成虚假出资:而其他不知情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既不构成虚假出资,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如果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毫无实有资本或者只有部分实有资本,为骗取公司登记而与其他发起人、股东共谋,虚报注册资本的,则参与共谋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共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如果该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的虚假出资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其同时构成虚假出资。

3.抽逃出资的行为认定。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从公司内转移出自己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同出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尚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同其股本。相对于虚假出资而言,抽逃出资是较为容易把握的。总体上来看,只要行为人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抽逃出来,即该笔出资不为公司控制或所有,就可认定行为人构成抽逃出资。从司法实践来看,抽逃出资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他人借款或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同这些资金二是行为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为减少

出资风险又抽回己投入的资金

三、瑕疵出资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较原公司法作了很大的变动,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而且可以分批缴纳从新公司法的规定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难度己经大大的降低了。欲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设立公司完全可以不虚假出资,如果资金不足可以申请合适的注册资本。但为什么还是会有出资瑕疵的情况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注册资本的大小反映了公司的经济实力与信誉:其二,诈骗行为,设立空壳公司利用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工具来骗取钱财:其三,错误的评价信用标准。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注册资本大的公司其偿债能力一定就强,从而愿意与之交易:其四,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当,给虚假出资者留有余地:其五,我国公司法对虚假注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具体,不严厉,存在法律漏洞;其六,对出资瑕疵的出资者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四、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及制度缺陷

作为规范公司织织、行为、责任的最基本的法律,我国公司法对虚假注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的行政责任规定的较多而且细致而对其民事责任规定的较少而且比较原则这对公司、债权人和完成出资义务的诚实股东的权益保护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完善对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虚假注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民事责任体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办单位未缴纳注册资本或者缴纳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或不符合法人其他条件的,设立无效,应撤销法人登记,自始否定其独立人格,被开办的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承担。倘若被开办设立时注册资本虽未缴足,但己达到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并符合其他法人条件的,承认其法人人格,不过开办单位应当在未缴足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开办的债务承担责任。换言之,这些规定,将虚假注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达没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区别对待,有条件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制度的缺陷。

五、制度设计重构

1.制度设计重构的原则

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保护投资人的积极性,降低开办公司门槛,刺激投资热情,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诚信股东合法利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信力,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2.立法修改。具体而言,就是修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股东出资瑕疵的

民事责任承担有关规定,使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

具体修改的法律条文。在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十条股东禁比行为中,增加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报注册资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致使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修法的依据首先,关丁发起人因注册资金瑕疵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问题,笔者认为,发起人为了成立公司所达成的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民事合伙合同,因而发起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设立中的公司与设立后的公司其实是一体的,公司合法成立后,由于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债务归公司承担,发起人没有责任但当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或违法成立(注册资金瑕疵)时,对于因设立活动以及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债务适用合伙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己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和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是:股东之间合股设立公司,各股东之间就出资实际上产生一种保证法律关系,如果某一股东未能足额出资,那么其他股东就负有连带出资的保证责任。这一点由《公司法》第28条可以得到体现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既然股东之间就出资存在保证责任,则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股东亦负有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实质上也是一种保证责任,一种法定的保证责任

第三,公司设立时存在注册资金瑕疵的,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应是第三人侵害债权。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的相对性是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只有合同当事人刁一享有合同权利,也只有合同当事人刁一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这一原则己经逐渐被突破,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就是典型的例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法,后来扩张适用于侵害所有类型合同的行为上。大陆法系由于一贯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往往认为第三人不承担侵害合同债权的赔偿责任,但现在都改变了看法如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虽然在理论上仍有不同见解,但在实务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均持肯定态度在我国,普遍认为,债权应被视为与物权、人格权等其它民事权利一样,属于法律保护之列,具有不可侵性。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都负有尊重债权的义务。第三人一旦为不法侵害,其与债权人之间便形成了事实上的侵权

损害赔偿关系,第三人应负侵权责任

依据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原理,股东瑕疵出资而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第三人间接侵害债权中的实体侵害,即侵害债务人财产致其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

责任体分析

(1)注册资金瑕疵的行为性质虚假出资的行为性质。虚假出资行为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股东应该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完成出资义务,而股东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使自己实际没有完成出资义务,此行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是对其他发起人的违约行为,在公司设立成立后是对公司的违约行为抽逃出资的行为性质。抽逃出资行为是在公司设立以后所为的行为此时公司己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对其出资财产失去了所有权,公司和股东相对独立,只有公司刁一有权对公司的财产使用和处分,在公司正常的运营过程中其他人都不得非法侵犯公司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2)注册资金瑕疵的责任性质虚假出资的责任性质既然虚假出资是对其他发起人和公司的违约行为,当然,虚假出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

抽逃出资的责任性质。既然抽逃出资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所以抽逃出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区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承担违约的主体是单的:而侵权行为存在着共同侵权的问题,其承担责任主体具有复合性。二是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三是归责原则也不同

(3)归责原则。虚假出资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实际出资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抽逃出资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是侵权责任而且是公司法严禁的情形,应该采取侵权责任的特殊归则原则,即严格归责原则,只要存在抽逃出资,即要承担侵权责任

(4)请求权与请求权主体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瑕疵出资责任者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的主体,因为虚假出资一般是所有股东共同预谋的,而抽逃出资一般只有个别股东且在董事的协助下完成的。公司成立后董事一般由股东担任,如果希望公司去追偿不太可能实现这就有必要赋予诚实股东和债权人以追偿权根据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可以分为直接请求权和间接请求权。直按请求权,瑕疵出资直按受侵害的主体当然就享有直接请求权有两种主体:一是公司,瑕疵出资直接侵害的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的财产权,所以公司可以行使权力追究瑕疵出资责

任者的责任:二是虚假出资情形中,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他们应该有直接请求权因为虚假出资是对他们共同约定的投资协议的违约,而且,根据公司法3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还应为瑕疵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他们可以依据出资协议直接行使追偿权:间接请求权,即是权益间接受到侵害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也有两种:一是抽逃出资情形中的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拍逃出资的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公司的财产权,但最终的权益所有者是股东。但毕竞直接侵犯的是公司的权益,应由公司去追偿,只有当公司不去行使权利的时候,诚实股东才能依据代表诉讼制度行使权利;二是债权人,瑕疵出资侵犯了公司的财产,使公司的资本不足,而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严重影响其债权的实现,所以间接地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来行使追偿权

(5)责任承担主体在公司的内部来说,虚假出资责任承担的主体为单一主体,即为虚假出资股东。公司成立后,公司管理权交由董事会来行使公司法对公司财产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没有董事会或董事的协助,股东不太可能抽逃出资的。所以抽逃出资行为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理论,应由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主体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参与的董事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根据情况的不同,责任承担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在公司能够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虚假出资责任是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包括:继续履行出资、支付未履行出资的利息、赔偿损失:抽逃出资责任是侵权责任,根据民法规定,其侵权行为形成侵权行为之债,包括:返还原物及孽息、赔偿损失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对于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基于代位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追偿权。此时,瑕疵出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修法后与公司制度创立原则有无冲突问题现行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出资额或其持有的股票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是公司制度创立的核心。修法后,将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资金瑕疵的情况,这是否和公司制度创立原则相冲突呢?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指为阻比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

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起源于美国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对公司法人资格否认的形式之一。在法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无视公司作为法人或独立法律实体的基本性质而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及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其目的在于防止利用公司形式和股东有限责任欺诈债权人,逃避契约义务和实施脱法行为,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在此即直接让有出资瑕疵行为的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理论的产生,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因此,这一原则的运用,有力地维护了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的安全,体现了公司法立法精神中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在一致性

总之,公司制度创立原则是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没有注册资金瑕疵情况下必须体现的原则,而修法后对注册资金存在瑕疵的公司法人适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不仅不违背公司制度创立原则,而且,是对公司制度创立原则的强化

3.行政法规修改。具体而言,就是修改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使其既要达到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又要兼顾对公司的监管,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修改行政法规的核心内容其一,是将公司注册资金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其二,是将年度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信用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行政法规修改后与立法的衔接问题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后,除了对降低创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具有正面作用外,还能促使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特定公司的信用及偿债能力,可以通过信用系统查询了解特定公司的相关信息,及时了解掌握特定公司的财务状况,利于降低交易风险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度后,与立法不矛盾,公司法中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瑕疵的规定仍

然适用于修改后的行政法规。公司股东对于注册资金认缴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违背了公司注册时的承诺,依然可以以否定公司法人资格方式,追究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4.制度保障。为确保重构的制度发挥设计的效果,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保障:

建立信用公共平台以工商行政部门为基础建立信用公共平台,银行、税务、司法、社保等与密切相关的部门共享平台信息,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在公共平台发布必须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发布公司登记及备案信息、注册资金认缴及实际到位相关信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及公司注册事项变动等相关信息。银行负责发布贷款情况及偿还情况、贷款信用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发布纳税情况信息。法院等司法机关负责发布重要诉讼及执行情况信息。社保部门负责发布参保信息。社会公众可以在信用公共平台上查询公司的相关必须披露的信息严肃行政法规公司对注册资金认缴承诺没有履行,或对其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等,必须严肃行政法规,对及月受东进行行政处罚。

强化法律执行主要是强化公司法中对否定公司法人资格制度的切实执行,公司注册资金由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后,极大降低了投资创业的门槛,对那些客观上由于资金缺乏而造成注册资金瑕疵的股东来说,己经没有了违法的缘由,如果再出现注册资金瑕疵,必须适用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追究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资金怎么规定2017年最新

公司注册资金怎么规定 近几年流行创业热,可能再发展几年,中国人见面问候就不是“你吃了吗?”而是“你创业了吗?”。哈哈,开个玩笑!创业的人在不断增长的同时,注册公司的人也越来越多,可是几乎大多数的人都是初次注册公司,对于公司注册这件事都是一头雾水,办起来确实着实困难,中间会遇到各种问题,不过今天【创业天地】小编不是要跟大家说所有问题,只是聊聊公司注册众多问题中的一个——公司注册资金规定,这个问题。 第一部分公司注册资金公司法新旧规定对比 下面【创业天地】小编在第一部分里跟大家说说,公司注册资金公司法新旧规定有什么区别和不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时有资金的增加或减少,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就是企业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营范围和方式的主要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对注册公司资本的新规定。 跟着【创业天地】小编先看下新旧规定的内容吧: 旧公司法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成: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和认缴登记制是2种注册资金登记的模式。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准股东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法》作了补充:1、公司未成立,债权人对准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对准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五条规定:“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 1.股东出资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应当保持资本的真实、完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存在瑕疵的行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等,针对这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就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也明确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购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检查服务的依据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安监总厅〔2014〕73号)、《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煤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川安监办〔20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文,更有效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员社会优势力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提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等专业化服务,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着力提升防控事故的水平,为五通桥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检查服务的主要内容 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化工(危化企业)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环保风险应急救

注册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下面就由CN人才网给大家讲讲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基本的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注册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需在50人以下。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是人民币3万元(不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较特殊,需要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 3、注册资本金现在都是认缴制,不需要实际验资到账。

4、公司的制定。 5、注册时需要提供法人、股东、监事的身份证原价。法人和监事需要到场签字。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1、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500万以上,包含500万。(认缴制,无需验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东人数必须大于2人,少于200人。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监事。 3、董事会、监事会为必须设立的机构。

4、股权设置开放,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不受其他股东及股东会的制约。 以上注册公司的条件都满足,新成立企业时,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好呢?还是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好?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人合,强调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利益;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资合,强调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前者在设计上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后者主要针对较大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等必须要求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 相关阅读: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由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几种类型

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类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

公司注册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从2015年1月24日召开的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传 出消息,《公司法修正案》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于今 年3月1日开始实施。我市工商部门将随之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工 商登记制度改革。 据了解,这次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进一步降 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 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 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 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 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 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 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

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 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我市新发展各类企业16072户,总数达133569户,同比增长4.2%;新发展个体工商户55136户,总数达312773户,同比增长3.8%。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须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须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 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地鼓励我市市民个人 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如 果需要高于这个最低限额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比如,保险法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证券法规定,可以采取股 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证券公司,在证券公司中属于经纪类的,最 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千万元;属于综合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是公司的实有资本,也就是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它包括公司发起人缴纳的 股本和公开募集募得的股本。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意义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要性及意义 一、 企业有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又称企业的伦理责任,即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回应社会的要求是企业理性的表现。 (一) 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分为两个方面:从企业内部看,就是要保障员工的尊严和 福利,从企业外部看,企业的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 责任等几方面。就经济责任来说,企业主要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物质产品,改 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就文化责任和教育责任等方面来说,企业主要是为员工提供符合人权的劳动环境,教育职工在行为上符合社会公德,在生产方式上亦即生 产的产品性能上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的决策能够保证雇员,客户,环境,社区和雇主的都健康发展并保持和谐。这与我国儒家提倡的"己 所不欲,勿施与人"为信条,"设身处地想一想"的理念,和推崇"双赢"的原则是一致的。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当前之所以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是诸于以下 的原因: 1、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企业实现其社会性的组织作用之需要。企业是具有社会性的组织,在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的生存 与发展依赖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正是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为企业提供了诸如物 资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优惠的投资条件,安全的保障等良好的社会环境,一个公正的,法制的和稳定的社会是企业生存及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发 展壮大不仅需要社会提供良好的条件,而且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遭到破产,也要由社会来承担它失败的后果。社会既然赋予了企业存在的权力和发展 的条件,企业也就必须承担为人类生活不断提高而提供所需要的物资产品和精 神产品的义务,承担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义务,否则,企业 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理由。总之,企业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社会又为其 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企业来自于社会,也必将还原于社会,企业与社会是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企业本质上是社会性的组织。 他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重视社会利益,承担对社会负有的责任。 2、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企业保持和发展与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 系之需要。企业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且需要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各 利益相关者为以下四类:一是劳动的提供者;二是各种资源的提供者(包括资本,土地和半制成品的提供者);三是顾客或消费者;四是社会和社会的代表—政府。这四种关系是企业存在所不可缺少的。"企业的多种社会利益关系方包括企业 雇员,消费者,投资者,供货商,企业所在的社会和社会的代表——政府等,"在市场 经济体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正 是这种相互依存关系才促进了企业的经济发展和财富的增加。因此,企业必须 维系这种相互依存关系,才能使企业获得生存和发展,而企业对社会履行自己 的责任,正是对契约关系各方利益的最大的维护,自然会起到巩固 和发展契约关系的作用。

公司设立资本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设立资本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发表时间:2009-07-07T10:53:20.437Z 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09年第6期供稿作者:曹佳怡[导读] 本文就将讨论公司设立资本瑕疵后公司债权人向谁行使权利这一问题。 公司设立资本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曹佳怡(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市 200240)摘要:我国学术界较多地关注公司设立制度本身的完善,对公司已设立瑕疵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却有所忽视,尤其是设立资本瑕疵问题,而这部 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争议,本文就将讨论公司设立资本瑕疵后公司债权人向谁行使权利这一问题。关键词设立资本瑕疵;股东责任设立资本瑕疵指在设立过程中,因虚假出资,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或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199条,我国对此种公司有两种处理模式:情节不严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下文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对情节严重未规定,但根据些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企业开办的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情节严重应是指公司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第181条,撤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都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但公司人格不立即消灭,而是待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才消灭。因此,公司本身必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出资瑕疵股东如何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8、31、94条只规定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而不涉及公司的债权人。根据《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有公司设立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以“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为限的补充责任。《批复》规定:“企业……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即,所有设立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是无限责任。上述司法解释存在分歧:出资瑕疵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与公司之间是补充关系还是连带关系(完全出资设立人也有此问题,笔者观点及分析参见下文)。笔者观点如下:(1)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连带责任一般基于共同原因行为而产生,而补充责任中各个责任人责任的产生具有不同的原因,即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情况下,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或侵权法律关系,而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基于资本充实责任,两者基于不同的原因。因此,不能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债权人而滥用连带责任。(2)出资瑕疵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重要前提是公司必须满足有限责任型公司的法律要件。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资本满足法定的最低要求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之一。资本瑕疵情节严重的公司本就不是一个满足有限责任要件的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前提。而且,如果一公司因资本严重瑕疵而无法设立成功,则所有设立者都要对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那么一个这样的公司因欺诈或其他原因取得了公司登记,而后被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出资瑕疵股东却仅需承担补充责任,则明显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也会变相鼓励股东骗取登记。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在否定瑕疵公司法人格的情形下,公司的设立人类似于合伙人的地位,全体设立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足额出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足额出资股东也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此责任源于其资本充实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者间往往存在相当的信赖关系,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间也处于种类似于合伙人的法律关系,有能力和条件相互督促协力完成公司健全人格的培育,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形下,已足额出资股东对该出资瑕疵并非毫无过错,此种股东至少违反了法定的监督义务。因此对于公司因资本瑕疵无法履行债务的,已足额出资股东也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对如何承担有规定,但冲突,参见上文。笔者认为完全出资股东应与出资瑕疵股东一同对债权人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因为一个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公司本就不是一个满足有限责任要件的公司,这类公司中的股东无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都丧失了享有有限责任的前提;而且,被否定公司人格的瑕疵公司的设立者的地位同于公司不成立时的设立人的地位,即类似于合伙人的地位,因此所有设立者无论出资瑕疵与否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二、允许补正时的民事责任承担除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外,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有两种情况:第一,符合揭开公司面纱条件的,则出资瑕疵的股东应与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并不是公司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就必然导致揭开公司面纱,适用该制度有严格的条件。完全出资股东则基于资本充实责任,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第二,不符合揭穿公司面纱的,笔者赞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批复》规定:“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有关规定的数额,……,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即所有设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以出资不足部分有限的补充责任,其中股东之间是连带责任关系。 三、小结

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大小有什么区别10-50-100万的区别及对税收的影响

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大小有什么区别10 50 100万的区别及对税收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2-03-01 来源:哈尔滨网络公司|哈尔滨网站制作|哈尔滨网页设计|翰诺科技浏览 3813 次 1、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大小有什么区别,和缴税有什么关系吗? 答:区别是有不大,法律上责任不同。个体户不注册资金,需要资金的是有限公司,为什么叫有限公司,如我注册一家100w的公司那我所承担的责任就100w,以公司名义欠了1000w钱,只要我去申请倒闭我只赔100w就这样了。成立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w(两个人合伙)独资最低10w 很多人考虑注册资金和税收关系是怎么样的,是不是注册资金越多上缴的税款就越多?其实注册资金和缴税没有任何关系缴税是根据你开发票的金额按一定比例缴注册资金大小决定你的公司今后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你注册资金是50万在今后公司业务中遇到纠纷问题欠他人款80万你在法律上的责任只要赔50万就行如果你注册资金是100万那必须赔足他人80万 2、由于商业需要,我要注册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开增值税发 票),我知道注册资金最少是80万,但我没那么多钱!想找一家代理公司注册。 问题是他给我验资以后,他会将80万资金全部抽走。这样的话日后对于我来说会不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或者其他麻烦。 现在税务局对于这件事儿查的严不严?查到的话会怎么样? 答:属于注册资本抽逃,一般没什么大事,就是行政处罚,给点钱就可以了,但是风险总是有的。只要别偷税漏税就可以了,90%的

企业基本都抽逃,哪个老板都不会把钱存在银行的!不过到年底业务做的好的企业都会把钱存进基本户,创业就是风险。希望你不被查到 3、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概念?我和几个朋友想合伙注册个10万(注册金)的公司,但是总共就10多万。注册了之后,就不可以经营了。听说,注册的营业执照下来了就可以把那个注册资金抽出来用了,是吗?那个营业执照需要多久会发下来?使用注册资金经营,算不算是透支经营啊?还有,就是假如公司亏了话,公司支持不住要了,注册资金可以退吗? 答:你好,注册资金打进去后钱就是属于公司的,营业执照下来后还不能取钱,要等到开好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下来后才能转帐或提现,转帐转多少没关系,提现根据银行不同来定,一般一次只能提取20%。用公司的钱不算透支。 公司亏了的时候我相信你已经把注册资金都用完了,所以不能在另外退你钱的。 不过你到时候可以申请破产,因为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制的,也就是说,就算你欠1000万也只需要赔偿注册资金10万,剩下的政府会帮你偿还。 4、公司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 答:什么是注册资本?什么是注册资金?两者有什么区别? 对不同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不同企业的注册资金有什么不同的要求?

投资公司注册资金要求是多少钱

投资公司注册资金要求是多少钱 投资公司注册资金要求是多少钱,创业培训网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投资公司资金出资期限规定 1、一人(一个股东)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资。 2、二人或多人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批出资,首批注册资金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0%,其余注册资金可在5年内到位。 二、注册投资公司资金的出资方式 1、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专利技术、工业产权等方式。 2、货币出资占注册资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3、实物等出资方式必须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以经评估过的价格作为出资额。 注:投资公司验资股东以货币出资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必须打入公司的临时验资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工商局备案。 创业培训网为您一一解答。 投资公司注册需要多少钱 (1)营业执照工本费 0元 (2)刻4个章工本费 100元 (3)银行开户 200到2000元不等,银行营业厅自行定价,具体以银行柜台为准 (4)税务申报U棒工本费50元 (5)税务报道工本费 0到500不等,具体以所在管辖税务所为准 (6)印花税工本费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 (7)金税盘工本费 1020元 (8)代理记账费小规模 200元/月、一般纳税人400元/月。 投资公司注册包括的证件

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网上银行U棒三方协议 税务申报U棒金税盘发票 投资公司注册对注册资金要求 (1)2014年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认缴制实施后,取消验资要求;请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来确定注册资金.

各类公司注册资金要求

公司注册资金要求有哪些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其对公司注册资金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中国注册公司除了符合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还要符合行业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还要符合外资企业法律关于注册资金要求的规定。一、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及出资时间与出资方式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其对公司注册资金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中国注册公司除了符合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还要符合行业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还要符合外资企业法律关于注册资金要求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及出资时间与出资方式的规定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性出资。 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可以分期出资,首批出资不低于20%,其余注册资金可在2年内到位,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股东可以以货币或经评估过的无形资产等作为注册资金出资,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二、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在外资企业法律及行业法规规定之外的,以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准。 三、各类型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规定。 类别公司类型国内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咨询类管理咨询公司 3 万 10万人民币 专利事务所 30 万 审计事务所 30 万 10万人民币 律师事务所 10 万 商标事务所 10 万 会计师事务所 30 万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0 万 50 万美元 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100 万 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3 万 认证机构 3 万 35 万美金 认证咨询机构 3 万 10万人民币 旅行社(国内业务) 30 万 200 万元 旅行社(国际业务) 150 万 广告有限公司 3 万

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富于秩序的社会,它需要我们调动一切劳动、知识、管理、资本和技术的活力,发掘一切社会财富的源泉。企业拥有的资源优势来自于国家所有企业组织的集合规模和优势。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他们具有其他社会成员所无法比拟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的地位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有助于解决就业问题。除通过增加投资,新增项目,扩大就业外,最重要的是提倡各企业科学安排劳动力,扩大就业门路,创造不减员而能增效的经验,尽量减少把人员推向社会而加大就业压力。过去只有ISO9000和ISO140000国际认证,现在对企业社会责任也有了一个旨在解决劳动力问题,保证工人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国际认证标准体系。这一标准明确规定了企业需保证工人工作的环境干净卫生,消除工作安全隐患,不得使用童工,等等,切实保障了工人的切身利益。现在众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获得ISO8000国际认证,不仅可以吸引劳动力资源,激励他们创造更多的价值,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管理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美誉度和信任度从而实现企业长远的经营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解决就业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有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对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技术革新可首先减少生产活动各个环节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同时也可以降低能耗,节约资源,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从而使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企业还可通过公益事业与社区共同建设环保设施,以净化环境,保护社区及其他公民的利益。这将有助于缓解城市尤其是工业企业集中的城市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严重,人居环境恶化间的矛盾。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缓解贫富差距,消除社会不安定的隐患。一方面,大中型企业可集中资本优势、管理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对贫困地区的资源进行开发,既可扩展自己的生产和经营,获得新的增长点,又可弥补贫困地区资金的不足,解决当地劳动力和资源闲置的问题,帮助当地脱贫致富。另一方面,企业也可通过慈善公益行为帮助落后地区的人民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事业,既解决当地政府因资金困难而无力投资的问题,帮助落后地区逐步发展社会事业,又通过公益事业达到无与伦比的广告效应,提升企业的形象和消费者的认可程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企业的双重责任 首先,企业应该承担并履行好经济责任,为极大丰富人民的物质生活,为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最直接地说就是盈利,尽可能扩大销售,降低成本,正确决策,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企业在遵纪守法方面作出表率,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法和劳动保护法。完成所有的合同义务,带头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承兑保修允诺。带动企业的雇员、企业所在的社区等共同遵纪守法,共建法治社会。

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及责任承担探析

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及责任承担探析 [摘要]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确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股权转让合同如在股东出资方面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该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对于受让人不知情的,可以基于出让人的欺诈行为而主张撤销合同。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涉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利益平衡,在公司对内关系上,应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尊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与效率。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利益平衡 引言 公司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经济主体,已经成为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近年来,涉及公司的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类型也日益多样。在公司设立或运行过程中,因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出资义务而导致的瑕疵出资引起的股权纠纷及瑕疵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是公司法领域争议多发的诱因。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很多制度上体现了新的突破和创新,解决了以往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的很多疑难问题,《公司法》针对股东的瑕疵出资问题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不够全面,有些规定司法实用性不强,对于出资瑕疵情况下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理论界与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探讨股东瑕疵出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 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的出资行为与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股东出资规定不相符合,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者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存在缺陷,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交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1]瑕疵出资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情况;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足额交付;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已交付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等情况。 一、瑕疵出资中股东身份的认定——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的影响 (一)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 认定股东资格首先需要明确股东资格的标准和条件。股东资格是股东身份的象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从《公司法》相关规定看,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个方面:实质条件是股东出资,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条件;形式

一个公司注册资金到底多少才是最好

一个公司注册资金到底多少才是最好? 首先普及下,为什么大部分的公司都叫“XX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有限责任,指的就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而责任的额度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我们国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 注册资本并不是写越多越好 理论上,除了仍旧实行法定注册资本的行业外(比如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建筑施工、典当、外商投资、劳务派遣等十四类行业),注册资本随意设定都是可以的。但作为创业者,应当有比较严谨的法律意识,建议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公司注册资本写多少,要参考所在行业资质要求 例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时,ICP经营许可证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天猫、京东也对入驻平台的商家提出了标准:注册资本为200万以上。其他需要资质/资格的,如招投标等,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就可以了。 2、注册资本越大,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越大 比如: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A占70%股权,所以需要出资70万。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了1000万的外债。那么A最多只需用他70万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没关系了。但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A依旧占70%的股权,那么A就要承担700万的责任! 3、一个小的考虑:印花税 每年年底,企业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例如一家科技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如果企业完成实缴,那么,企业的印花税将是500元。 说个极端的例子,2016年,一家名为安徽玉龙地智慧餐饮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亿元,(3个腾讯的估值),如完成实缴,印花税将达到25亿元。所以那些想要伪装成亿万富翁的“创业土豪们”要慎重了。 所以,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大部分互联网创业者走的是股权融资的路子,最重要的是股权比例,而不是注册资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一个合理的注册资本,才是最理智的选择。 注册资本怎么确认已缴纳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类型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类型: 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财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二)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四)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五)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六)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

曾受损害的状态。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二、校园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1、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关于注册资金的问题

一、注册资金50万跟100万的区别: 1.承担风险:破产后承担的有限赔偿责任; 2.验资后可使用的资金数额不一样; 3.注册资金大小不一样,企业信用不一样,注册资金越大,公司实力相对更加雄厚 4.注册资金大小不一样,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额度也不一样 5.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注册资金不同,可能影响升级办理资质(比如,一般那税人公司要求注册资金100万以上,50万以下的企业不够资格) 二、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大小有什么区别10 50 100万的区别及对税收的影响 1、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大小有什么区别,和缴税有什么关系吗? 答:区别是有不大,法律上责任不同。个体户不注册资金,需要资金的是有限公司,为什么叫有限公司,如我注册一家100w的公司那我所承担的责任就100w,以公司名义欠了1000w钱,只要我去申请倒闭我只赔100w就这样了。成立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w(两个人合伙)独资最低10w 。 很多人考虑注册资金和税收关系是怎么样的,是不是注册资金越多上缴的税款就越多?其实注册资金和缴税没有任何关系缴税是根据你开发票的金额按一定比例缴注册资金大小决定你的公司今后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你注册资金是50万在今后公司业务中遇到纠纷问题,欠他人款80万,你在法律上的责任只要赔50万就行如果你注册资金是100万那必须赔足他人80万。 2、由于商业需要,我要注册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开增值税发票),我知道注册资金最少是80万,但我没那么多钱!想找一家代理公司注册。 问题是他给我验资以后,他会将80万资金全部抽走。这样的话日后对于我来说会不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或者其他麻烦。 现在税务局对于这件事儿查的严不严?查到的话会怎么样? 答:属于注册资本抽逃,一般没什么大事,就是行政处罚,给点钱就可以了,但是风险总是有的。只要别偷税漏税就可以了,90%的企业基本都抽逃,哪个老板都不会把钱存在银行的!不过到年底业务做的好的企业都会把钱存进基本户,创业就是风险。希望你不被查到。 3、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概念?我和几个朋友想合伙注册个10万(注册金)的公司,但是总共就10多万。注册了之后,就不可以经营了。听说,注册的营业执照下来了就可以把那个注册资金抽出来用了,是吗?那个营业执照需要多久会发下来?使用注册资金经营,算不算是透支经营啊?还有,就是假如公司亏了话,公司支持不住要了,注册资金可以退吗? 答:你好,注册资金打进去后钱就是属于公司的,营业执照下来后还不能取钱,要等到开好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下来后才能转帐或提现,转帐转多少没关系,提现根据银行不同来定,一般一次只能提取20%。用公司的钱不算透支。

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分析.doc

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分析 分公司,即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其统一、系统的立法。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规定以及其司法解释对“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主体。这就使得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出现了相分离的情形。因此,当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时,总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这不仅关系着总公司的利益,也与债权人的利益紧密相连。然而审判实践中存在往往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做法,这就使得本文的探讨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案例入手对审判实务中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四种观点进行了理论分析,同时提出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应一概而论的建议,本文主张分类型处理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划分为三大类进行:第一,在原告仅对分公司起诉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法院仅仅需要对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进行审查,当事人自己承担诉讼风险;第二,在原告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时,此时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第三,分支机构已经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形,这时应该以总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原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一、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诉讼地位 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一般意义上,在公司的分类中,依管辖和被管辖的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具体说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设立了分公司,跨国设立分公司也很常见。随之在往里的经济贸易中也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然而,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对“其他组织”定义为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按照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以下几大类,下面将分别阐述其诉讼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