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地位变迁

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地位变迁
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地位变迁

从婚嫁制度谈中国女子地位的变迁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朝代兴衰更替。History,有人说是His story,男人的故事。然而,在历史的长河中,妇女的角色也是不可替代的。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也随着各种社会制度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我们就从不同朝代婚嫁制度的角度观察中国女子地位的变迁。

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女性是社会的主要劳动者,所以是社会的领导者,占主导地位,享有较高的地位。

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西周的婚姻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朝所继承。时至今日,我们仍能在婚姻制度中发现周礼的痕迹。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是影响后世的又一重要婚姻立法思想。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继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之事。因此,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婚姻缔结还要有媒氏中介。这条原则,甚至在现代的农村,还会看到。当初我国婚姻法制定时,还特别强调了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思想可谓“渊源流长”而婚姻缔结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影响。直至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地区,缔结婚姻形式仍然可以看出“六礼”的明显痕迹。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为“七出”和“三不去”。“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与夫权的典型反映。各朝历代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条件和限制,几乎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

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秦朝的婚姻制度受儒家影响较小,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

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最大的特点体现在对夫权的限制和对妻子的保护。秦朝关于婚姻的成立、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解除等方面,在秦律都作了相关规定。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才有效。在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关系的方面,秦律虽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受儒家影响较小,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的人身权利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规定丈夫通奸有罪。《法律答问》:“妻悍,夫殴之,决其耳,若折肢指、体肤,问夫何论?当耐。”即即使妻悍,丈夫也不能随意殴打。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基本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只在一些细节上有所改变,妻子地位更加低下。婚姻解除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原则。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绳索。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休妻,而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行为,妻子也不能离开丈夫。片面要求妻子忍痛与丈夫生活在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由丈夫提出离婚的,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务带走。“夫为妻纲”是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制造出来的。《说文解字》:“妇,服也。”即妻子要无条件服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专心正色,保守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夫有再娶之义,妇无适之文。”

隋唐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女子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社会允许女子改嫁,服饰上宽衣窄袖,坦胸丰满溢出,到了武则天是尤甚,女子可拥有官职,甚者是武将的官衔。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宋朝大致继承唐制。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

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出现立贞节牌坊的现象,女人缠足这种违反人生长规律的惨绝人道的病态审美在社会上极为流行。

元朝仿照辽代“因俗而治”办法,由于民族习惯和道德观念不同,关于婚姻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从漫长的古代妇女地位的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母系社会中妇女地位在一段时间里受到一定程度的崇敬。但随着孔子男尊女卑思想的确立,儒家思想提出及妇女在婚嫁上的"三从四德",到了其后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体现人们的重男轻女现象的日益严重。从一夫可多妻的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和孀妇再嫁这一问题却屡屡收到社会的舆论相对比,妇女地位一再地受到压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封建社会专制的变化妇女的地位也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体现的是妇女对自由婚姻的追求,对地位提高的渴望。

那么,造成女性不平等情况在中国古代如此普遍的原因就又有哪些?

被传统的社会性别文化所造就:中国传统的性别文化是男性单一文化,产生根源是以男人为主体的父系社会。男性是家族的继承者,具有相对稳定的家族地位和社会关系,而女性作为附属,被排除在主体文化之外。男子当顶天立地,光宗耀祖,而女子则当温顺,为贤妻良母。若反之,则是“牝鸡司晨”,为社会不耻。

被经济上待养于他人所定格:“男主外,女主内”,男性养家,而女性在家相夫教子,似乎理所当然。殊不知,男女不平等的局面正始于此。梁启超曾说:“惟其不能自养,而待养于他人也。故男子以犬马奴隶畜之,于是妇女极苦。”男女

内外分工看起来很自然,事实上久而久之便成就了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依附。经济依附,进而人身依附。今天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恰恰与当今社会女性经济依附有所减轻无法分开。但是,即便是当今社会,女性经济依附依然严重,广大农村更是如此。故此,经济依附依然是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阻碍。女性经济独立,才有可能人格独立,才能与男性并立天地间。

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说:“首先我将把妇女当作高贵的人来考虑,她们和男人一样,是被安置在这个世界上来表现她们才能的”。女性,或者男性不过是人类的性别,而在此之前,他们都是人。这才是最重要的,是我们应当重视的。同样作为人,他们应被放置于人类天平的左右两端,不偏不倚。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摘要中国历史上,女性曾占据过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女在社会的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男性成为社会的主导者,而女性地位逐步降低,渐渐处于从属于男性,成为其附庸。妇女逐步被排除于历史之外,成为历史的幕后者。到了近代以后,女性社会地位有了逐步提高的趋势,但是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还任重道远。 关键词: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历史变迁 引言 女性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的威望和拥有与控制家庭或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力。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女性地位大致来说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一是妇女相对受到男子的尊敬,即原始社会早期的妇女地位;二是男子至高无上,女子无权,即传统社会的妇女地位;三是男女平等,即现在和未来社会妇女的地位。原始社会,中国处于母系氏族制度时期,对偶婚为其主要生化方式,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性地位远远高于男子,并且受到尊敬。到了封建社会,尤其是宋代理学的传播,禁欲思想成为主流,强调“三纲五常”,压抑妇女的地位,使女性逐渐成为男性的附庸,生活地位低下。现代,随着新思想的传播,男女平等日益成为主流思想,女性也重新开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独特地作用。因此,对女性地位的考察具有重大意义。前人对这个问题已经做了深刻的研究,所以本文中笔者对女性地位的变迁仅仅是再做一下浅陋的阐述。 一、先秦时期 母系氏族时期,主要从事采集果实,及简单的生活工具制做。女性天生的优势就充分发挥。由于女性在这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为社会活动的主角。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统仅维持在母亲身上。古代典籍中常称圣人乃其母感神而生。如《尚书·尧典》说尧是其母庆都感龙而生。种族的繁衍、氏族的维系似乎由女性起主要作用,使女性具有较高的地位。这一时期并不是女性压迫男性,而是女性和男性在地位上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如《史记》:“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藉。”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摘要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长门长孙;立继子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

浅析现代女性地位变化的因素

浅析现代女性地位变化的因素.txt有没有人像我一样在听到某些歌的时候会忽然想到自己的往事_______如果我能回到从前,我会选择不认识你。不是我后悔,是我不能面对没有你的结局。如今,几乎在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女性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为现代女性的综合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现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也逐步提升。本文试从影响女性地位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方面,分析现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动力之源。 由于男女不平等的传统社会文化和社会体制,女性被剥夺了受教育权,又被指责缺少智慧、感情用事和软弱无能,由此形成了消极、被动、柔弱、自卑的传统性别观念,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留守家庭,生儿育女和相夫教子的传统型性别角色模式。在几千年的父权制统治下,广大女性过的是一种被奴役、被工具化和丧失自我的生活,她们没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力、没有受教育的权力,她们不过是生育的工具和男人的玩偶,更没有地位可言。 而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社会整体也在为实现男女性别的真正平等做积极努力。那么,影响现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现代女性社会文化:女性地位改变的有利理论保障 1.现代科学理论为女性改变性别角色模式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人类社会历史悠久,既有绚丽璀璨的文化,又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在传统性别角色观念体系中,父权统治文化决定了女性没可能创造自己的形象与价值系统,女性形象是要男性根据专家的实际需求创造的。而这些内容不仅影响到女性自身的发展,限制了女性的整体素质,更严重的是使女性在社会上追求成功的期望和要求也随之被弱化和淡化。男强女弱、男刚女柔,就是传统文化经过漫长岁月积淀在我们意识形态中,并对现实生活产生着影响。 在社会科学领域,弗洛伊德认为男性优于女性主要是由于两性生理特征的不同,女性生来就是有缺陷的、道德低劣的,而伊丽莎白·格罗茨总结女性主义者贝蒂·弗里丹、伊娃·菲格斯、凯特·米利特、舒拉米斯·费尔斯通、杰曼·格里尔等人共同观点:从根本上说,男女两性社会化的原始材料是相同的,两性生来就有相似的潜能,是社会强加给他/她不平等的性别角色,使得这种潜能的发展出现了不平衡。A 越来越多的社会学研究者批评传统的性别角色理论及性别角色刻板化,动摇了传统理论的牢固地位。而现代管理学理论研究也充分肯定女性的领导能力,员工对女性领导的满意程度与之对男性领导的评价相比没有差别。女性领导在做决策之前更能给员工发表意见的机会,表现得比男性领导更佳,而且女性一般有更强的交际、合作和动员能力。这一理论给女性带来的启示是,如果有效地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将会大大有利于女性形成更积极的性别观念,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B 综上所述,现代科学理论尤其是现代性别角色的形成理论为女性摆脱传统的弱者性别角色,重塑适应现代社会的女性角色模式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2.现代科学教育推动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及自我价值的实现。 传统文化教育中,由于不合理的社会性别文化与社会性别规范的培养,女性对自身的认识存在着偏差,使得女性在社会规则、文化习俗和自己内在人格的多重压力下,人生策略、价值取向和发展潜能受到极大束缚。而在现代高等教育实践中,社会性别教育让所有女性都了解并获得自己的权利、发展机会与尊严,认识自我,包括自我的特征及社会的角色,认识社会,对社会性别规范与社会环境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了解,积极适应社会转型、参与再社会化。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女性渴望能够通过接受高等教育不断积累科学文化知识及实用技术,不断地丰富充实自己,来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来提高自身社会地位,从而占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54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主席”一职 在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国家元首或是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就中国而言,国家元首的职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来行使的。但是鲜为人知的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反复,其作用及职能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间几经反复。 ■存与废: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而只是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但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实际上行使了国家主席的职能。 1954年,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更改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对此,毛泽东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在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后,毛泽东理所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第一任国家主席。但是,在之后的几年中,由于国事的繁忙和对外交的繁文缛节的不适等诸多原因,毛泽东决定辞去国家主席,并且为此发表了声明。因此,在1959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当选为新中国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1966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文革”开始后不久,国家主席刘少奇

即被打倒。在此之后,中国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并严重影响了中国一系列国际事务的处理,同时也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为在制度设置上解决这一问题,1 970年3月,毛泽东向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并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但是,出于对国家政治运作的现实考虑,中共中央内部多数人仍希望保留国家主席一职,并提出由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但是在当时那种个人迷信盛行的年代,毛泽东的决定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最终,中央政治局决定,不再提议设立国家主席。于是,1975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节在宪法中也被删去。 1976年9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逝世。同年10月,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此后,在华国锋的主持下,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于1978年获得通过。“七八宪法”是在对“七五宪法”进行了部分否定和继承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部分篇幅有较大改动。但是,这部宪法对于国家主席的态度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仍然未设国家主席。 1978年之后,国家政治生活逐渐向正常的方向迈进。在此过程中,有关国家主席设立与否的争论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80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正式提出了宪法修改的任务。在此次宪法修改和意见征询过程中,与会代表、专家学者、各界群众各抒己见,表达了自己对宪法修改工作的看法。其中,对于国家主席设置与否的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设立国家主席;二、不设国家主席,由人大委员长或国务院总理改称主席,并行使元首职权;三、建议人大常委会改称为“常务主席团”,委员长即是该主席团主席,实行集体领导。在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一种意见居于压倒性的多数,并得到了邓小平的明确支持。但是,由于邓小平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他不会担任国家主席,因此,当时有许多人说:如果要设国家主席,只能由邓小平同志担任,但是小平同志又不愿意担任,所以只好不设国家主席。在此之后,国家主席的设置与否又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一时之间无法决断,并引起了国际、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一关键时刻,邓小平指出:“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同时,他进一步强调指出:“如果国家需要就设立,不能从对某一个人的考虑来确立我们国家的体制”。最终,在邓小平的坚持下,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决定没有再出现反复,并于1982年12月4日随着新宪法的通过而得到正式确认。此后,“八二宪法”虽四次修正,但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的建制,最终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了真正的确立 虚与实: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 1954年宪法制订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对于国家主席的职权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当时,他们曾设想将主席的权力定得低一些,超脱一点,让主席只相当于“半个伏罗希洛夫(时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主席可以提出建议,建议不起决定作用,人家愿理就理,不理拉倒,毫无办法。”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主席什么事情也不干。因为主席还可以“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对此,毛泽东表示:“这两条是说,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这里毛泽东所谓的“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其意思应该是说主席也有些实权,职权并不全是虚的。在这里,毛泽东所设想的这种国家主席制度,具有了“虚实结合”、“虚中有实”、甚至是“形虚实实”的特点。但是,在这一部宪法中,由于国家主席拥有“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同时又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因此,国家主席的权力在很多时候不虚反实,并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权元首。

有关中国近现代史中女性地位变化的看法

纵观中国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女性的地位一直偏低,各方面的发展都不尽如人意。在中国的近现代史中经过几次意义深远的社会变革或改革,女性的地位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不过在诸多方面仍然有很多阻碍。在我看来,我认为在中国近现代史中女性地位的变化大致存在着四个阶段,从总体而言,女性的社会地位正在不断上升。 第一阶段是从清末时期,这段时期女性地位一直处在一个比较低的状态。中国妇女仍处于几千年封建家长制的禁锢下,被赋予强烈的“孝妇,贤妻,良母”的思想,虽然有新思想的传播,新式学堂的兴建,但女性解放的改革道路依旧在曲折中慢慢开展着。传统中国是男权社会,“男主外、女主内”,“三从四德”“妇以夫贵”“妻为内助”等性别伦理说教对女性加以教化和禁锢,使女性被迫困守在家庭,完全依靠男人生活,毫无自我发展的空间。在婚俗观方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束缚和迫害妇女的利剑。中国古代的妇女素质观实质是一种道德素质观,“女子无才便是德”是古代妇女素质观的基本主张,“妇德、妇言、妇容、妇勤”是对妇女素质的基本要求,使女子“惟知洞其耳、梏其足、涂饰其面目、一若仅供天地间玩好之用”。妇女“于天地间之事物,一无所闻,而竭其终身之精神,以争强弱交涉于箧筐之间”。晚清女子学堂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不过总体而言仍处在一个弱势地位。 第二阶段是五四运动时期,它不仅是思想,文化领域范围内的一次改革,更是一次深刻的妇女解放运动。它唤醒了中国妇女作为女性

的自觉,使越来越多的先进思想的女性接受了西方的平等明主的思想。让女性首先能作为一个人,一个社会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能自主的选择婚姻生活,不再一味地依赖男人生活。“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遭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批判,女性同样可以接受高等教育。随着具有维新思想的中国人创办的第一所女学堂——中国女学堂的兴起,此后,上海的爱国女学、北京的京师女子师范学堂、天津的北洋女子师范学堂、南京的旅宁女学等先后创办,掀起女子教育的初步兴盛局面。随着女学的纷纷兴起,继之而起的女子参与社会工作,女子走出家门走向学校继而走向社会,女学对改变社会风气,提倡男女平等无疑起了积极作用。期间也涌现了很多杰出的女性代表,在中国文坛上享有盛名的女作家庐隐,就是这一时代进步女性的代表人物之一。从她在日本游学的几年时光中,通过对比中日女子教育的差异,深刻剖析了中国女子教育的弊端。更涌现出来像邓颖超这样的女革命家,邓颖超青年时代投身革命,并在五四运动时期,组织了天津女界爱国同志会。她还和周恩来、郭隆真等天津学生运动的领导者,共同组织了进步青年团体觉悟社,参与领导天津学生的爱国运动。还有很多杰出的女性代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第三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从法律上保障了女性的平等权利,提倡女性为社会服务,男女共同承担家务。毛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等观念不仅深入人心,而且还被深入贯彻执行。不过仍有性别歧视现象存在。

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

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

「内容提要」本文在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分析中国制度变迁的初步的演进论框架,然后证明,中国的改革过程交织着政府选择外部规则和社会成员选择内部规则的双重秩序演化路径,前者是表面上的主线,实际的主线则是后者;并且两种规则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贯穿整个制度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更多地起法官裁决作用,而地方政府更多地从事制度企业家活动。总的来看,改革经历了政府逐步退出直接的制度创新领域及外部规则逐步缩减作用范围的过程,也就是内部规则的逐步发育和强大的过程,这是中国市场化的本质。 「关键词」内部规则/外部规则/制度演进 在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投入力量最多的是对制度变迁过程本身的研究,这种研究从两条思路展开,一种是所谓政府主导论,认为通过政府来供给新制度安排实现制度变革;另一种是所谓交易观,即制度变革是经济活动中各当事人面临获利机会而自发从事制度创新(注:两种思路的详细划分参见周业安(1999);更早一些的研究综述参见盛洪(1996)。)。很明显,这两种观点实际上都采用了林毅夫(1994)早期关于强制性变迁与诱制性变迁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然而,这两种制度变迁模型都无法完全揭示制度变迁

的全貌,前者忽略了社会成员的自发制度创新行为,因而得不到证据的支持,后者又忽视了政府可能有的积极作用。并且更重要的是,制度供求分析无法摆脱新古典范式的种种弊端(汪丁丁,1995),要把这些看似矛盾的因素统一地理解,必须有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周业安,1998,1999),而制度演进理论也许能够满足该要求。本文将从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出发,同时借鉴诺思、熊比特的演进论思想,立足于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来推演中国的制度变迁 过程的基本特征和性质。 一、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一个演进理 论的初步分析框架 现有的研究用强制性和诱致性的两分法来界定中国的制度变迁之所以存在许多不足,是因为新制度经济学范式本身的局限性。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家坚持局部均衡分析和比较静态分析,越来越向新古典范式靠拢,这一点可以从众多的契约理论模型中看出来;另一方面,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交易成本和产权都是很模糊的概念,这使得经验实证方法很难运用。这些来自范式的局限性制约了理论的解释力,迫使经济学家寻求新的研究范式,其中演进经济学正逐步受到青睐。但是大多数演化模型仅仅关注技术创新引致的熊比特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而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婚姻家庭法》),由此来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变化与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虽然,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但经济并不是唯一因素,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还受到各种各样其它因素的影响。 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经过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的演变发展。恩格斯曾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这里所说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世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人类产生之际是没有婚姻家庭的,男女两性为动物本性驱使滥交,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靠采集和狩猎获得食物以满足生存需要,由于单个人的力量极为有限,并不能抵御天灾人祸以及动物的袭击,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

同劳动,共同生活,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于生产水平低,生产力不发达,这一时期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并无地位上的阶级之分,因此男女两性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生产力相对提高,生活相对稳定,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 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群婚制是蒙昧时期的婚姻形式。蒙昧时代,美国人类学家、考古学家和原始社会史学家摩尔根(1818—1881年)以生活资料生产的水平为标准划分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时期。蒙昧时代是古人类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类的制造品主要是用做这种采集的辅助工具。在这一时期,生产技能和劳动工具的发展都很缓慢,主要工具是石器,人们已经学会渔猎、用火,这时的重大发明是弓箭的发明和使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低下的生产力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群婚制,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群婚制阶段又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虽然都处在蒙昧时期,生产力并未发生较大改变,但亚血缘群婚制更优于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只禁止不同辈分之间的结合,但并未排除兄弟姐妹间的结合,而亚血缘群婚制禁止了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从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合。这一制度的变迁不仅受到生产力的少许发展影响,还因为后者繁衍的后代更优质,更有利于种族的继承

妇女地位变化.

妇女地位变化 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从封建社会到近现代社会,女性地位一直饱受争议。历史是不平的历史,那么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也将延续着这种不平等。经历了种种社会革命或变革,直至主张男女平等的当今社会,虽然女性的地位较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从整体上讲,仍然在诸多方面有所阻碍,存在较为严重的妇女地位偏低的问题。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原始社会时期,女性地位曾经历了一段巅峰阶段——母系氏族时期。由于女性在繁衍后代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且在自然分工上占据优势,因此,女性在这一时期占有很高地位,倍受尊崇。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优势日益突出,女性地位极度下降,母权制被推翻。 在奴隶社会时期,女性地位完全沦落,成为男性任意支配的奴隶。在社会分工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成为社会和家庭中的主力,女性的活动范围则主要局限于家庭之中,生育和家务成为女性的责任,妇女完全丧失自由,成为财产,可任意交易与买卖。 到封建社会,在漫长的封建王朝兴替中,女性一直处在夹缝生存的状态,各种男女不平等情形日趋发展成熟,成为一系列“堂而皇之”的礼教习俗,律法条文,这些精心编织的“天罗地网”牢牢缚住封建社会的女性,让她们自觉地埋没自我。无论是政治,经济抑或文化,女性一律没有过问的权利,甚至更没有婚姻自由。女子不入仕,非一家之主,在家庭中,只是男子的“内人”。此外,“女子无才便是德”, 文化的交流传播与发展只是男子的天地。 直至近现代社会,随着马克思主义及西方开明思想的传入,中国女性从意识上开始觉醒,并且开始接受正规的社会教育,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和女权主义。建国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法制的建立健全,女性的各项基本权利逐渐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承认,女性在政治、经济、教育、家庭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且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而产生的长期不平等的根源,在短时期内是无法彻底根除

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1)

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1)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特色之经济法律的典型,重点研究了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进程及其“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的低效率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创新的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在经济落后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国家承担着制度设计、规划与组织的重要职能。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一书中有关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国家和政府协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国经济法,在现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正式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制度变迁重要的是实现制度事实的转变,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实为根本的。制度事实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制度事实决定了制度规则,这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一致的。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通过大规模的引进外国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和经济的现代化。由此

决定了提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迁思路,必然包括我国现实和传统相结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变迁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促使社会实际经济生活的转变。 “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经济法建立的特点 依据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市民为主,且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国家且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据此推论,我们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制度变迁中,民商法的主体以市民为主及其“约定大于法定”的规范特征,使民商法制建设类似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经济法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及“法定大于约定”的规范特征,使经济法制建设类似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发展模式要借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及其理论,注意发挥该模式在加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的规模经济优势,克服该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义等消极因素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度建设阻碍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条件的制约,以及在长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制度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这一制度变迁,应该以体现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经济法制度建设为近期模式,而以体现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

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变化

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变化 一,历史朝代分析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变化1,夏商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所以,母系社会妇女地位肯定是高! 2.周朝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 3.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兵荒马乱,国家与国家经常打仗,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所以女人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因此,春秋战国时期,妇女稍微有一点地位, 4.秦朝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因为,秦朝时期出现三纲五常,父系社会开始明显,妇女地位由此下降!此处省略汉、

三国、南北朝、晋等朝代 5.隋唐时期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 6.宋朝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 变化。7.元、明、清到了元明清时候,从元朝开始,由于种族和文化的差异,导致社会风气下降,到了明清时代,全女开始裹脚,女性地位遭受最严重的压迫!8.民国以后民国时期,先是解放小脚,接着是解放足不出户,笑不露齿,然后是解放大辫子,最后是解放内衣。最后一种解放也就意味着女人可以和男人一样自由了,身体上可以不受拘束。二.文化环境和经济剖析 1.北宋与其他朝代最大的不同是其人性意识的觉醒,突出表现为两类人的地位空前高涨:一是文人,二是女人。赵匡胤深知,马上可以得天下,但不能治天下,因此对子孙留下“不得杀士大夫文人及上书言事之人”的嘱咐。在这样的氛围下,文化人的地位自然不必说,知识分子受宠,自然会拉高女人的地位。至于,宋朝有多少文人,不在这里一一举例,连皇帝都能写一首好字,作画,可想而知文人风是很流行的! 2.北宋时期,经济

浅析现代女性地位变化的因素

浅析现代女性地位变化的因素 如今,几乎在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女性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为现代女性的综合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现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也逐步提升。本文试从影响女性地位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方面,分析现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动力之源。 由于男女不平等的传统社会文化和社会体制,女性被剥夺了受教育权,又被指责缺少智慧、感情用事和软弱无能,由此形成了消极、被动、柔弱、自卑的传统性别观念,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留守家庭,生儿育女和相夫教子的传统型性别角色模式。在几千年的父权制统治下,广大女性过的是一种被奴役、被工具化和丧失自我的生活,她们没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力、没有受教育的权力,她们不过是生育的工具和男人的玩偶,更没有地位可言。 而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社会整体也在为实现男女性别的真正平等做积极努力。那么,影响现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现代女性社会文化:女性地位改变的有利理论保障 1.现代科学理论为女性改变性别角色模式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人类社会历史悠久,既有绚丽璀璨的文化,又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在传统性别角色观念体系中,父权统治文化决定了女性没可能创造自己的形象与价值系统,女性形象是要男性根据专家的实际需求创造的。而这些内容不仅影响到女性自身的发展,限制了女性的整体素质,更严重的是使女性在社会上追求成功的期望和要求也随之被弱化和淡化。男强女弱、男刚女柔,就是传统文化经过漫长岁月积淀在我们意识形态中,并对现实生活产生着影响。 在社会科学领域,弗洛伊德认为男性优于女性主要是由于两性生理特征的不同,女性生来就是有缺陷的、道德低劣的,而伊丽莎白·格罗茨总结女性主义者贝蒂·弗里丹、伊娃·菲格斯、凯特·米利特、舒拉米斯·费尔斯通、杰曼·格里尔等人共同观点:从根本上说,男女两性社会化的原始材料是相同的,两性生来就有相似的潜能,是社会强加给他/她不平等的性别角色,使得这种潜能的发展出现了不平衡。A 越来越多的社会学研究者批评传统的性别角色理论及性别角色刻板化,动摇了传统理论的牢固地位。而现代管理学理论研究也充分肯定女性的领导能力,员工对女性领导的满意程度与之对男性领导的评价相比没有差别。女性领导在做决策之前更能给员工发表意见的机会,表现得比男性领导更佳,而且女性一般有更强的交际、合作和动员能力。这一理论给女性带来的启示是,如果有效

中国近代制度的演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近代制度的演变 篇一: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 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 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过后,中国开始进入了近代社会,中国教育也进入了一个大变革时代。1840年前后,中国的教育主体还是传统的封建教育,但在这个时期也出现了几种新教育,一是地主阶级内部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鸦片战争后,清朝已成为一个衰落的封建帝国,教育仍然沿用旧制,日益空疏腐败,社会矛盾不断加深,主要表现在:1、科举制度腐败。清末科举流弊百出。“四书”中可以出的题目大多出尽,考试严格规定文章必以八股为体裁,书写字体必用小楷。 2、官学名存实亡,私学教育空疏腐化 3、实行思想钳制,大兴文字狱。为了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清朝政府极端顽固守旧,闭关自守,对知识分子实行高压政策,进行思想钳制,不允许有任何新思想产生。这种教育满足不了时代的需求,抵御不了外国的侵略,地主阶级内部的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代表人物是林则徐、龚

自珍、魏源等。 伴随着鸦片战争的炮声,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教育开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教育演变。 (一)洋务运动时期创办的新式学堂 以龚自珍、魏源等启蒙思想为先声,以洋务教育为标志,中国近代教育开始起步并出现了以教会学校和洋务学堂为 代表的新式学堂。虽然后来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时期这些新式学堂表现出来了不同特点,但毕竟使中国教育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除了举办洋务学堂以外,洋务派还开了官派留学教育的先河,19世纪70年代留学教育开始起步,以后 成为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与此同时,许多有识之士开始批评中国传统的教育制度,要求改革传统的教育制度呼声越来越高,清政府终于在1902年和1904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国最早的学校教育制度——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除了政府国人主动学习国外思想教育外,外国人也在向中国输入西方文化,并开始在中国建立新式学堂。早在鸦片战争前,西方科学文化便随着传教士的脚步,悄然渗入中国大陆,当时意大利耶稣会教士利玛窦等人,开始传播自然科学和技术,逐渐地把西方数学、天文学、医学、地理学等科学介绍到中国。这时西方文化的渗入并不具侵略的性质,并不危及天朝帝国的尊严,也没有替代中国传统文化的危险,故自皇帝至一般士大夫皆能接受。并且1842年签订的《南京条约》,虽然没有直

当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

摘要:在女性主体意识觉醒、女报的宣传以及西学东渐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近代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与婚姻价值观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本文以近代历史资料,辅之以女性笔记小说、杂记、文集等文献资料,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运用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转变和对待婚姻生活的态度及其行为的分析和考察,揭示中国近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关键词:近代女性;家庭地位;婚姻价值观

社会转型直接影响着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性别制度,改变着传统的两性关系,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升,是近代女性与传统女性相区别的标志(杜芳琴、王政,2004)。自古以来,无论是具有叛逆人格的女性还是具有开明思想的男性,都曾以各种方式对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表示过强烈不满或进行过抗争,却始终无法动摇传统的性别制度。只有到了近代,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把对人的关注提到了重要地位,人的存在、人的权利受到尊重,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制度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女性角色从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女性权利部分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的生存状态得到改善,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家庭关系发生了逆向转化. 一、妇女生活史的研究是了解女性的重要环节,而婚姻家庭又是女性生活最重要的方面。 近代以来,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婚姻领域的选题来看,学者多有论述,但大多是对此作现象的描述,而且对其深层次的原因未能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婚姻价值观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只是从宏观上描述,主要涉及到择偶观,生育观、家庭观,性观念、结婚离婚观念等方面,而且所引用的事例大多千篇一律,例如湖南长沙的赵五贞为反抗包办婚姻,在迎亲的花轿中自刎身亡的事件经常在一些论文中出现。缺乏新意,没有能够真正的了解女性的心理状态,带有很强的男性主义色彩。婚姻价值观研究的时间段而言,学者们对唐代、宋代及五四时期的女性婚姻价值观方面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相对而言,学者们比较关注开放的唐代,以及各个朝代交替时的女性婚姻价值观的研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时间段的研究相对而言多一些。清末民初这段历史时期学者们关注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五四时期,很少强调这一转型时期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贲小丽,2006). 二、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几千年来,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于愚昧、软弱、无知无识、任人摆布的状况。因为长期被愚化,她们绝大多数处于蒙昧麻木状态,反而成为旧秩序的捍卫者。近代以来,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女子解放运动兴起,而女性自身的觉醒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这时孕育和培养了最早的妇女社会活动家、妇女运动的先驱和第一批现代知识女性.

婚姻家庭观念变迁2

婚姻家庭观念变迁 婚姻一直是人类切身的一个问题。它使得人组成家庭,它也使得人繁衍生息。由于一般是成年人才能生育下一代,所以婚姻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无论在三千年前还是三千年后,都是人摆脱幼稚,步入社会的标志。结婚后,我们要与一个从未一起生活过的人朝夕相处,而它的选择、成立而被社会承认一直能反映出当时的政治情况和人们的思想观念,而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可以说,人们几千年来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是人类历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史前氏族人并无家庭观念。两性婚姻关系是群婚。后来,在农业上出现了铁农具和牛拉犁,农活变得轻松。逐渐的,氏族集体劳动被个体家庭劳动所替代。原始社会末期,家庭的雏形出现了。那时,是男性进入女性的家里组建家庭,没有女性的家庭,氏族会分配女性过去。 随着小农经济的发展,以土地私有制为开始的各种私有制建立。男性地位得到提升并超过女性。家庭产生了,婚姻中的家长制时代到来了。 《礼记·昏义》中对婚姻是这样定义的:“昏礼者,将和两姓之好,以上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皆主人筵几于庙,而迎于门外,入,揖让于庙,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婚姻关系的目的在于男家。其目的是祭祀先祖、生子立嗣、得到内助。结婚既是以生子立嗣以祭祀祖宗为目的,故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无关,是与两姓家族相关,所以在古代包办婚姻成立过程中,父系尤其是父亲具有绝对的权威。休弃无子的妻子是合理合法的事,男子与一群女子保持性关系以“开枝散叶”成为了上至统治阶级、下至平民百姓的通识。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婚姻制是“一夫一妻”制,只有妻子被承认为是男方家的人,能入族谱,妾不是男方家的人,甚至她们的孩子都不承认她们的具有母亲的身份。从这一点,我们不难说,封建社会阶级统治十分的森严无情。 古代的婚姻是怎样成立的呢?包办婚姻分为求亲和招婿两种。因篇幅题材限制,第二种不予展开。书云“男方求婚,女家应允,男家继以下聘,婚约便定”。包办婚姻中的每一步,媒人皆按父母之令通而行事,男女婚嫁,必从父母之令,其本质是一种契约。子女在面对父母时,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古代的自然经济并不发达,它使得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非常高,子女的幼年甚至一生都被局限在家里,一切向父母学习,父母完全塑造了孩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子女被家长奴化,这就是包办婚姻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孔雀东南飞》里,焦仲卿与其妻因其母的反对被拆散,最后双双自尽体现出了包办婚姻的罪恶。 古代重男轻女,道德对夫妻双方赋予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夫妻虽为一体,都是家族的所有物,但只有男性有继承和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女性最多只有管理权。男子

高中历史必修 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

1)夏朝,建立王位世袭制度。(我国最早产生的政治制度) 2)启继位,王位世袭制确立。标志:我国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从此进入“天下为家”的时代。 3)周朝,实行分封制。表现:把土地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4)西周,实行宗法制。特点:嫡长子继承制。影响: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关系: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分封制。 5)秦的统一,标志着中国进入“大一统”政治时代。 6)秦朝建立的皇权制度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特点:皇位世袭;皇权至上;皇帝独裁;神化皇权。(是维护“家天下”的重要保障) 7)秦朝,实行郡县制。 8)秦朝从中央到地方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9)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初步形成于战国初期,确立于秦,巩固于西汉,完善于隋唐,加强于北宋,发展于元,强化并渐趋衰落于明清。 10)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利弊。利:①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 ②有利于封建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③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 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弊:①皇帝权威的加强,大大加强了统治人民的力量,使人民处境日趋恶劣②严酷的刑法使阶级矛盾激 化,大规模农民战争爆发。 中央集权 11)两汉,郡国并行制。 12)隋朝,州县两级制。 13)唐朝,在地方设置节度使。 14)北宋,参知政事。枢密使。 15)元朝,行省制。(标志:我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省制的开端) 君主专制 16)秦朝,设置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副丞相,执掌群臣奏章,监察百官)、太尉(管理全国军务) 17)魏晋南北朝,三省体制初步形成。尚书(实权)、中书、门下。18)隋唐,三省六部制确立。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政令。(始于隋,发展完善于唐) 19)宋朝,设参知政事,设三司(管理财政),枢密院(最高军政机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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