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

XX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
XX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

XX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同时完成棚改计划任务和实现资金平衡“两篇文章”的要求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6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XX政函〔2016〕1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57号)、《XX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的通知》(XX财办预〔2017〕67号)、XX市财政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办建〔2017〕44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快资金运行,规范贷款还款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XX县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棚改项目贷款资金是指国开行2015年以前经过“三统一”模式申请的贷款资金和2016年以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申请的贷款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市级贷款承接主体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承担全市棚改项目还款资金归集职责;XX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为XX县棚改项目的法人(实施和承接)主体。

第二章贷款申报

第五条贷款项目审查

(一)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拟实施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和收支平衡评价。

(二)对于能够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达到收支平衡的项目,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审议会议,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棚改办、县城投公司共同参加并审议。

(三)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纳入国家棚改计划。

第六条审查内容

领导小组会议对棚改项目申报贷款进行审查:

(一)贷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相互匹配。

(三)贷款额度情况。申请贷款金额是否符合贷款相关规定,财力是否能够支付。

(四)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标准、购置价格等投资金额是否与当地水平相吻合。

(五)项目收支情况。项目的收入和支出能够做到平衡,不给地方财政增加负担。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并不限于:腾空指定土地出让收入和安置房差价收入、配建商品房、车库等销售、租赁收入以及配套设施租赁收入、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等。

第七条贷款申报

(一)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棚改任务和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贷款申报额度。

(二)由县棚改办落实相关手续后,逐级申报贷款。所有项目申报贷款资料在上报省国开行、市棚改办的同时,抄报市城投公司,县财政局和县城投公司。

第三章还款准备

第八条建立XX县棚改贷款项目还款准备金制度,还款准备金专项用于归还棚改贷款本息。

(一)县财政局根据市城投公司每年11月底前测算的我县下一年还款准备金筹资额度,及时筹措还款准备金,划入县棚改办开设的国开行贷款还款准备金专户。

(二)县棚改办按照还款准备金筹资额度,将还款资金划入县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再由县城投公司划入市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

(三)还款准备金主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来源:

1.棚改项目自身收益。主要包括项目腾空土地出让收入、项目安置房差价收入以及项目配建的商品房、车位、配套设施用房、商业用房及小区配套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绿地)等销售、租赁收入及其他运营行为所产生的收入;

2.本年土地出让收益的10%(每宗土地出让完毕,由县国土局计算、县财政局将10%收益划入县棚改办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

3.县政府财政预算。县财政将该年度的归集项目本息差额部分纳入当年预算。

(四)项目收入动态还款。棚改项目的自身收益按照“封闭运行、全额归集”的原则管理资金。县棚改办开设棚改项目还款准备金专户,各棚改项目自身收益存入专户。资金支出需经县棚改领导小组审定,专项用于偿还国开行贷款和棚改项目的投入。

第四章各方责任

第九条县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县棚改办为全县棚改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棚改规划、计划制定,项目申报、建设和安置回迁管理、贷款申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为全县棚改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部门,争取中省资金支持,指导和监管全县各棚改项目资金使用,筹集全县棚改项目贷款还款资金。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棚改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县住建局依据全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棚改项目初设条件,规划棚改项目的安置地块和商业开发地块,审批棚改项目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县国土局负责棚改项目的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审查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负责棚改项目的用地征收和供应工作。做好土地出让资金收缴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划转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筹集国开行还款准备金。县城投公司负责全县棚改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的承接、使用、归集、偿还与管理工作,并做好资金使用台账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政府将全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县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及支出(2015年及以前项目纳入债务系统),并将收入及支出平衡执行情况报县人大相关会议审议;严格按照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同时,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强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发挥借款资金的杠杆作用,提升项目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

第十一条项目自身收益管理

省级统筹运作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贷款操作指南

省级统筹运作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贷 款操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承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以下简称“大班额”)、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贷款,规范项目组织及融资工作流程,根据相关银行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由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公司”)作为运作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承接相关银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支持全省(不含青岛)大班额、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融资工作。 第三条相关银行大班额、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贷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贷款资金使用严格遵守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大班额、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省级统筹运作项目基本要求 (一)项目已列入省级规划或计划; (二)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和合理的负债水平,符合相关银行政府购买服务贷款准入要求; (三)地方财政部门出具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用地、施工等手续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合法完备; (五)项目资本金由市县政府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前期已投入项目建设资金可认定为资本金,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其余货币资本金汇划至省财金公司账户; (六)项目公司及项目业主须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公司; (七)项目种类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改造棚户区,意义深远。城市中一些脏、乱、差的死角得到了治理,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通过改造棚户区,不仅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而且促进了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节约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规划、建设城市,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北京市:探索建设“集中安置区”棚改安置模式 近日获悉,北京市将探索建设若干“集中安置区”的棚改安置模式。由市政府统筹规划,拿出一定规模土地,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核心城区疏解的居民。与此同时,还将加快房屋征收立法工作,破解征收拆迁难题。 一、2020年前完成总目标 “十三五”时期,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将坚持“疏”、“堵”并重,调控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疏解非首都功能,积极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探索新的路径。目前正在组织全市各区和相关企业研究制订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15万户改造任务,2020年前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总体目标。努力把棚改工作作为疏解人口的重要手段,破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 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介绍,下一步,将加快房屋征收立法工作,破解征收拆迁难题。学习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经验,尽快实现地方立法,深入推动棚改工作。 二、探索“集中安置区”模式 北京市还将研究难以实现资金平衡项目的实施路径。针对难以实现资金平衡的棚改项目,由北京市财政局牵头研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制定亏损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的原则和办法。同时,研究市属国有大型企业承担这类项目的相应政策措施。北京市将探索建设若干“集中安置区”的棚改安置模式。由北京市政府统筹规划,抓紧研究,拿出一定规模的土地,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核心城区疏解的居民。 此外,还将对接在京央企棚改工作政策。建立北京市与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协调机制,就央企棚户区改造的立项审批、规划指标、剩余房源使用、属地政府配合支持等问题形成统一政策意见,明确计划任务和责任落实。 三、已搬迁居民4.3万户 北京市重大项目办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9年底本市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以来,北京市先后实施门头沟采空棚户区和丰台南、通州老城区等城市棚户区和京煤集团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累计建设筹集安置房7.3万套,搬迁居民4.3万户,有效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定政办发[2014]93号 【发布部门】定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8 【实施日期】2014.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4]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全市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拓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支持全市实施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资金,包括软贷款(用于项目资本金)资金和中长期专项贷款资金。 第四条全市贷款资金依托省扶贫棚改公司统一承贷,并承担贷款资金划转和统筹还款责任。各县区政府是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定项目实施主体,即用款人,并督促指定的用款人按期将还款资金归集至省扶贫棚改公司,用于统一还款。 第五条贷款资金用于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等形式的棚户区改造,用于棚户区的征地、房屋征收、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与信贷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与信贷管理 (吉林省全国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议专题报告)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相红民处长 为更好的推进重点城镇建设,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加强相互了解,实现良好互动,把政府组织优势与开发银行融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下面就重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开行贷款评审与信贷管理等主要业务和要求作简要介绍。 一、开行贷款的特点 开发银行贷款风险特点与商业银行不同,开发银行有自身的特点,主要有: (一)开发银行的贷款资金来源不同 开发很行的贷款来源是通过市场化发行金融债卷。向商业银行等其它银行的金融机构等发放金融债卷,把短期的资金作为长期的大额的建设性的资金,进行市场化发债; (二)开行贷款数额大、期限长 最长的25年到30年,城镇基础设施一般为10年。近几年开发银行按照中央支持经济发展的精神,开始对社会发展的瓶径领域进行支持和试点。开行贷款的范围主要是属于“两基一支瓶颈”和“社会发展瓶颈”领域,

风险因素及不确定性多; 商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追求推动国民经济、地区经济良性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壮大。开行不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而是以支持社会发展为重任的政策性银行,因此,开行贷款是政策性贷款。但决不是财政拨款,因为开行要到期偿还发行的金融债卷,具有刚性的要求,到期必须兑付。因此,项目建设单位从借款时起,就要树立还款的意识。这是开行贷款的特点。 二、如何提出贷款申请 对贷款法人贷款申请的基本要求:贷款法人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应出具贷款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的总体要求 贷款法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应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重点突出。除了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外,应重点介绍项目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前景、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存在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二)贷款申请书包括的内容 1、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项目批复、各项准备工作和工期安排; 2、项目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前景; 3、贷款法人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金、经济实力、近三年生产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如果是集团、股份公司的,说明各自的股东构成情况; 4、项目总投资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项目资本金情况; 5、申请开发银行贷款金额、可以接受的贷款期限; 6、项目预计经济效益、借款偿还计划;

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购棚户区土地,实行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退给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土地收购资金周转及棚户区改造。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含非住宅用地),行政性收费减半,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与管理。 (三)居民回迁房、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享受土地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棚户区居民按期搬迁,调动承接城市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现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于本通知,具体项目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为准。 二、相关税收政策及减免税管理 (一)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其中,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利率 【发文字号】开行综计[1995]134号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日期】1995.07.11 【实施日期】1995.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5年7月11日开行综计〔1995〕134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5〕49号《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现将我行贷款利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有关委托业务经办行处照此执行。 1、开发银行硬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其利率合并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统一的期限和利率档次。 2、从1995年7月1日起,开发银行新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并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3、从1995年7月1日起,签订新的1年期以上贷款合同时,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合同确定的利率到期后,再根据人民银行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与企业重新签订下一年度的贷款利率。 4、1994年我行发放的基本建设差别利率贷款,经请示人民银行,不论结息与否,均以94年9月20日为界。94年9月20日以前,执行差别利率;9月21日以后,当年发放的所有差别贷款,均按人民银行银传(1994)121号文附表二所列基本建设贷款现行利率执行,即: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利率10.98%,一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利率12.24%,三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利率13.86%,五年以上(含五年)贷款利率14.04%。 5.1994年执行专项贷款利率的项目(除劳改劳教和扶贫贷款外),均比照1994年发放的基本建设差别贷款利率执行。从1995年1月1日起,劳改劳教和扶贫贷款项目执行1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一、棚户区改造简介 (一)?棚户区由来 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 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探索

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探索 发表时间:2019-06-21T16:34:12.840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05期作者:王小勇 [导读] 结合目前棚户区改造的现状,并对当下棚户区改造所采用融资的模式进行分析,借鉴国外棚户区改造融资经验,对我国融资模式提出创新建议。 南京新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11500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行棚户区改造是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在经济形势下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常态下,原有的棚户区改造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为解决棚户区改造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需要在融资模式上做出突破和创新。本文结合目前棚户区改造的现状,并对当下棚户区改造所采用融资的模式进行分析,借鉴国外棚户区改造融资经验,对我国融资模式提出创新建议。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改进 棚户区改造是党和政府实施的重大战略举措。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有效实施是实现经济稳定增长,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有力工具,体现了现阶段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思想。根据调查显示,中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有成千上万的城镇人口住在棚户区中,,棚户区改造的任务相当繁重。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为600万套,比2015年增加了100多万套,如果按每一户60万元来计算,那么建设总成本高达36000亿元,这还没有把项目前期的土地整理费和项目后期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囊括进去,如果再加上这些费用,那么建设成本就会多出更多。面对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新常态”环境下,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常态下棚户区改造主要融资模式分析 我国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模式在依托本国实际的发展情况下,逐步形成了商业银行贷款、开发性金融、公积金贷款、债券、股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以及PPP等多种模式并存的现状。在实际的操作中应用最广泛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贷款融资模式 贷款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种形式。这类模式是通过向不同金融机构或者主体申请贷款融资获得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资金。 1、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融资模式是指棚户区项目承建企业或项目公司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融资。 2、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模式是扩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和提高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的融资模式。 公积金贷款的运作模式与商业银行模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自行发放贷款,只是提供贷款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贷款给承建企业。 (二)债务工具直接融资模式 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项目收益债、中期票据等融资模式。直接债务融资模式由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发行各类融资债务工具来获得资金。融资企业和出资人通过债务工具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关系到期后融资企业向出资人支付本息。 债券融资模式。债券融资是指由承建企业或者项目公司授权代理机构,发行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融资模式。棚户区项目融资运用的主要有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 (三)股权融资模式包括股权融资模式和产业基金融资模式 出资人通过收购融资企业股权方式向企业和项目注入资金,然后通过转让股权、股票涨价回购以及企业分红等途径获取投资回报。承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单位或企业通过出让单位或企业的项目所有权以及质押股票股权等形式,获得资金涌入,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资金周转。承包单位或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获得的资金无须还本付息,但要向新股东即出资人分享企业利润。 (四)非传统融资模式 1、信托计划融资模式 信托计划融资模式,是指承建企业或者项目公司借助信托公司获得融?Y的模式。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然后以信托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注入项目企业,待项目产生收益后收回信托资金和收益退出企业或项目。棚户区项目拿地成本较低,大多采取“回迁房+商品房”的模式,后期有较充足的现金流偿还信托本息,与信托产品能较好融合,因此,2011年以来发行的保障房信托集中在棚户区改造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PPP模式,是指项目由地方政府或者是政府主管部门按照PPP管理的相关制度流程,履行完整、合法有效的操作手续,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主体是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或者是与政府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通过项目自身的利益以及政府约定的财政补贴,对其投资资本进行回收,并获取合法利益的模式。 二、各种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贷款融资模式审批便捷、手续简单,应用最广。贷款融资模式较其他各类融资模式的优点在于审批便捷、手续简单,只要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即可申请贷款融资,不需要额外的行政审批环节。因此,贷款模式是目前应用最多和最广的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 股权融资门槛较高。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相比最大的优势是融资规模大,而且承包单位或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获得的资金无须还本付息。但是股权融资对融资项目资格条件的限制比较多,不仅要考察融资项目是否能获得稳定的收益,而且股权融资只能适用于可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对一些项目回报利润较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上不具备股权融资的资格。 债务融资受政策限制较多。棚户区改造利用债务融资受两方面制约:一是融资项目的资本金约束。二是可覆盖债务本息的项目现金流。在这两方面的约束条下,不同的融资方式都有各自的缺陷。商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贷款必须是在有稳定的利润收入的前提下才予以贷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 减免政策 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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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

一、融资模式分类 目前,我国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主要有商业银行贷款、开发性金融、公积金贷款、债券、股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以及PPP等模式。按照融资方式与特点,可分为四大模式: (一)贷款融资模式 包括开发性金融、商业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模式。这类模式是通过向不同金融机构或者主体申请贷款融资获得棚户区项目资金。 1.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融资模式是指棚户区项目承建企业或项目公司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融资模式。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数额大和周期长等特点,商业银行发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在承贷主体范围、贷款品种、自有资金比例、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合法手续认定方面与一般商业性贷款有所不同。 商业银行贷款模式的运作包括四个主要环节:(1)项目公司或者承建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商业银行对项目和企业进行审查评估,如该项目是否四证齐全、抵押物是否充足、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贷款条件、项目是否满足国家政策等。(3)商业银行决定贷款后与项目公司或承建企业签订贷款合同,确定贷款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抵押方式并向商业银行以发放贷款形式向企业融资。(4)承建企业将资金用于棚户区开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分期还款或者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本付息。 商业银行贷款模式的优势在于融资环节较少、程序简单;对融资企业和项目公司资质要求比发行债券低。其劣势是融资成本较高、对项目资本金要求严格、要求棚改自身商业价值高。 2.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模式是扩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和提高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的融资模式。2010年8月,国家公布第一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城市和试点项目,其中包括北京、重庆等28个城市,133个保障房项目,贷款额度约500亿元。其中,棚户区改造项目15个,贷款金额54.8亿元。金额较大的有乌鲁木齐5个棚户区项目合计公积金贷款25亿元、济南中大南片区棚户区项目公积金贷款10亿元,唐山危改项目13亿元和运城棚户区项目公积金贷款6亿元。第二批试点新增64个试点城市,全国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城市扩大到93个。

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以下简称基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 证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发放基建贷款要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 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发放基建贷款要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原则,实行审贷分离,先评审后贷款,突出重点,择优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基建贷款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 够偿还贷款本息,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 负责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基建贷款的使用范围是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 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配 套工程(以下简称贷款项目)。主要包括: (一)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

施、基础产业项目; (二)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 (四)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 (五)其他政策性项目。 第七条借款人使用基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 (二)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三)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落实,项目 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 (四)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按有关规定列入所需要的铺底 流动资金; (五)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存入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经办 行; (六)贷款项目经过评审,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良好,具有偿 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八)借款人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落实具有法人 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保证担保或者 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权利的抵押、质押担保。

关于旧城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关于旧城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旧城改造定义: 旧城改造是指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已批准的本轮城市详细规划的需求而实施的对与规划发展不相符的旧有城市基础设施的拓展、改线、工矿、企业、商贸、房宅的拆迁与重建,绿地与公共文教娱乐场所的改扩增建设等。旧城改造是新一轮城市发展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又是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使城市结构布局不断合理,并完善城市不同功能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及东湖宾馆至武汉天河机场主干道景观路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 实施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机遇,克难攻坚,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空间。 (二)、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1)为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任组长、副市长孙亚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家祥兼任主任,承担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集中办公,实行“封闭运行”。市城改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 2.负责起草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有关配套政策; 3.负责办理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房产的审批手续; 4.负责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5.负责研究解决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6.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7.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 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 (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二)已与95%(含)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成本的30%,并须在贷款发放前投入使用。 (四)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交通便捷,预计销(预)售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还款来源充足。 (五)拆迁完成后应由借款人在项目地块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进行销售。

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题目名称: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主考学校:广西财经学院 高职院校: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会计 准考证号: 010********* 姓名:黄林发 指导教师:陆莹 论文完成时间 2016 年4 月 10 日

广西财经学院毕业论文承诺书 一、本人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毕业论文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 二、毕业论文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有引用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表均已注释说明来源; 三、毕业论文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学术成果及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 四、本人知晓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开除学籍、取消学士学位资格或注销并被追回已发放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严重后果; 五、若在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目录 中文摘要 (4)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背景 (4) 二、国家开发银行发挥的作用 (5) 三、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流程 (6) (一)申请条件审核 (6) (二)申请资料准备 (6) (三)贷款申请及办理程序 (7) 四、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 (7) 五、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8) (一)建立有效的风险与诚信教育机制,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8)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法律体系,从体制上防范风险 (10) (三)建立和完善多元资助体系与风险分担机制,从主体上分散风 (10) 六、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3)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

棚户区改造涉税优惠政策汇总

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新的政策中, 7、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政策 【减免性质代码:03092307】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四、……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 财税〔20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棚户区开行贷款管理暂行细则(初稿)

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管理细则 (暂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根据《安徽省棚户区改造融资管理办法》(财建〔2014〕177号),遵循“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的总体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施安徽省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包括过桥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 第三条贷款使用范围包括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拆旧”和安置棚户区居民的“建新”建设,具体包括原有棚户区改造的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及新建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等。 第四条贷款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愿申报。 (二)风险防控原则。各市、县综合考虑本地所承担的

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和自身的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借款需求。 (三)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章贷款内容 第五条借款主体 安徽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省建投公司)作为全省统贷主体,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并及时报送省开行,并对承办的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款主体 市、县政府指定一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用款主体,承担用款主体责任,其条件应符合监管部门及省开行要求。 第七条贷款品种、期限及利率 过桥贷款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25%,贷款期5年;中长期项目贷款期限10-15年。过桥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具体由省开行与省建投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还款来源 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市、县用款主体向省建投公司偿还项目贷款本息,市、县政府从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配

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6)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免收本地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可减免的前期费用 二、可减免的税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说明:1、“可减免的前期费用”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部分; 2、表格中“——”表示可免税项目,无“——”表示可减税项目; 3、表格中“?”项目表示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及计税依据确定该税率; 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按年1.5—30元每平方征收,时限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月到交付)、地方教育发展费 (2010年以前按1.5%征收,11年开始按2%征收); 5、省、市地方规定的可减免项目:中央用于对直接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投资。

“新常态”下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探讨

“新常态”下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行棚户区改造是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在经济形势下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常态下,原有的棚户区改造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为解决棚户区改造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需要在融资模式上做出突破和创新。本文结合目前棚户区改造的现状,并对当下棚户区改造所采用融资的模式进行分析,借鉴国外棚户区改造融资经验,对我国融资模式提出创新建议。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改进 棚户区改造是党和政府实施的重大战略举措。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有效实施是实现经济稳定增长,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有力工具,体现了现阶段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思想。根据调查显示,中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有成千上万的城镇人口住在棚户区中,棚户区改造的任务相当繁重。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为600万套,比2015年增加了100多万套,如果按每一户60万元来计算,那么建设总成本高达36000亿元,这还没有把项目前期的土地整理费和项目后期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囊括进去,如果再加上这些费用,那么建设成本就会多出更多。面对中国经济

增长速度放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新常态”环境下,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常态下棚户区改造主要融资模式分析 我国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模式在依托本国实际的发展情况下,逐步形成了商业银行贷款、开发性金融、公积金贷款、债券、股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以及PPP等多种模式并存的现状。在实际的操作中应用最广泛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贷款融资模式 贷款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种形式。这类模式是通过向不同金融机构或者主体申请贷款融资获得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资金。 1、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融资模式是指棚户区项目承建企业或项目公司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融资。 2、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模式是扩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和提高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的融资模式。 公积金贷款的运作模式与商业银行模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自行发放贷款,只是提供贷款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贷款给承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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