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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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

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2.3 根据泉州市现状,按照《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A类建设控制区:古城区,即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西,南门水巷尾以北,破腹沟以东,北环城路以南的规划区域,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区。

B类建设控制区:即新建市区,其范围为《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中除A类区和C类区涉及的面积之外的建设用地。

C类建设控制区:即“四山两江”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花山和晋江、洛阳江下游沿岸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

D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A、B、C类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1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且符合城市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A类建设控制区按《古城控规》规定执行,B、C、D建设控制区均按相应片区控规的规定执行,其中C类建设控制区的建设需同时符合《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的规定。

3.3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3.4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城市特殊地段指B类或D类区24米以上道路的交叉口。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指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娱乐中心、金融中心、科技交流中心、会展中心、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的商业中心(不含商住楼或其它带有商业服务的综合楼)。

3.5 沿城市生活性、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其用地进深在50米之内的建筑,建筑密度不能高于60%,基地内绿化和异地绿化总量按30%控制用地内,绿地率不能低于20%,其余10%应进行同街区街头绿地的异地建设,异地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建设单位应在征用其建设项目用地时一并征用。

3.6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7 泉州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以绿化为主,绿地率不低于70%(作为广场,集中绿地不少于25%)的开放空间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的开放空间每超过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可给予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3.8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须按表3.1规定执行。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标准按表3.1执行。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

3.9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

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

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防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调整建筑容量指标后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表3.1

公共建筑、住宅停车场(库)设置指标规定

注:1.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摩托车面积按1/3小车位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2.车辆当量换算系数:

3.10 建筑绿地控制

3.10.1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布置,宜保留和利用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古树名木应予绝对保护。

建设用地的绿地率,A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25%,B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30%,C、D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35%。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根据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及其他公共绿地,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下表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

选用

(二)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三)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得少于70%。

(四)宜采用开敞式分隔。

(五)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M2。

(八)组团绿地面积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2 M2/人。

3.10.2 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

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 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4.3.2 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4.3及图4.2所示控制。

表4.3

4.4 中高层居住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间距应大于13米。中高层居住建筑应避免南北向遮挡布置,最小间距应满足图4.3要求。

4.6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4.6.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4.1-4.4条控制。

4.6.2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第4.5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第4.1-4.4条控制。

4.6.3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4.7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退让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电力规划黑线、文物保护规划紫线等。

4.8 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4.8.1 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表4.4规定的距离,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沿道路一侧建筑退让按表4.5执行。建筑长边及开窗面积超过该边墙面面积25%的短边应退用地红线的1/2h(h为檐口高度)。

表4.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4.8.2 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其它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

4.8.3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其最小值为5m。

4.9 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5的控制指标。

表4.5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

4.1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4.10.1 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4.10.2 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4.11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红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m,并应留有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4.12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4.5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4M,高层建筑增加10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的连接点算起)。

4.13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平台、窗台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在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时限不超过一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保密、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原则上应为透空型式围墙。

在建设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其围墙型式也应为透空型围墙。

4.13.2 在A类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可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如市政建设需要,可按市政建设要求改

建。

4.13.3 在B类、D类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其临时围墙一般可允许压道路规划红线建设。

临时围墙的建设须经泉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批,在其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拆除。

4.14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线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并应符合国道、省道建筑物退让和绿化隔离的具体规定。

4.15 沿河道规划蓝线(经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所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定外,不得小于15M。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的绿地)。其中退让行道树绿带及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建筑控制线退让轻轨控制线与距离不得小于10M。

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份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4.16 沿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

4.16.1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工程,其用地红线与规划(含现有)的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距离,应退离禁建区,

并不得小于20m,路基高于3m以上的,再增加退距1.5H,(H=路基高度-3m)。

4.16.2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其用地红线与规划的(含现有)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距离20M,路基高于3m以上的再增加的退距同上款。

4.16.3 铁路车站附近的城市建设工程,其退让铁路轨道的距离由城乡规划局依总平规划的实际确定,但其用地红线距铁路路基肩或坡脚不得小于20M。

4.16.4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4.16.5 上述情况中建筑物的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控制指标按本章第4.7条---第4.15条执行。

4.17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5M设置。建筑退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业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30M。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5.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5.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5.1、附图5.1)。

5.4 在市区进行建设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泉州市古城控规》和《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5.4.1 古城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控制,禁建中高层以上建筑。

5.4.2 北峰组团以建设低层为主多层为辅,严格控制中高层以上建筑。

5.5 风景区及城市景观控制地段的高度控制原则:

5.5.1 避免视觉遮挡(附图5.2)。能供公众观赏的城市重要景观的视域通廊不允许被遮挡。

5.5.2 保护轮廓线的完美

城市中自然的山景及建筑物的轮廓线已十分完美应予以保护,其背景不允许出现任何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

5.5.3 实体与空间尺度对比适当(附图5.3)。

新建筑与山景或现状建筑(群)的尺度关系需要进行景面分析判断适当。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doc》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 活动,落实税源管理新模式,完善机制,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局《20xx年全市地税工作意见》和《关于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健全评估机构、科学搭配人员 纳税评估是优化税源管理模式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在力量配备方面,选拔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集中专业人才,发挥规模效应,真正通过纳税评估工作,促使企业财务核算真实、税收管理到位,起到以征管促收入的作用。 二、明确责任,做好学习培训 各单位要明确各评估岗位的工作责任,细化和量化工作职责及工作标准,加强过程和质量监督,确保评估的顺畅、高效

运行。各单位在确保充分运用省局评估软件流程评估的前提下,建立重点税源户评估制度,掌握纳税情况,挖掘税源潜力,对有较大波动的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结合 大集中 系统中纳税评估子系统上线培训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围绕评估基本知识、软件实例操作、约谈步骤、约谈技巧、案例解说、税收法规等内容进行认真的学习,丰富财会知识、税收政策、分析判断以及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知识。 三、以重点税源为中心,提高年度专项评估质效 纳税评估工作是20xx年工作重点,对煤炭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年缴纳地方各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评估面要达到100%,其中对于煤炭行业、由地税部门管理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度评估工作,其余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度评估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年度专项评估分析与核实的内容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兼顾地方各税,评估期间一般以评估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缴纳情况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以前年度。评估方式继续采取以省局纳税评估软件为主,人工评估分??为辅,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评估范围内的重点税源企业要评深估透,挖掘和解决深层次的涉税问题,确保评估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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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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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税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准绳或者规则。 一、案头评估原则 案头评估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原则是应当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场所、以对其所收集和掌握的纳税人各种与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以及第三方的信息、资料、数据的分析、判断为限,除必要之外,一般情况不应“惊动”、“打扰”纳税人,特别是不能频频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这一原则要求与现行税收征管中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可能并不一致,而且很多的税务人员也并不认同。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只进行案头评估,那么信息采集会受到影响,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不到实地检查,纳税评估就不可能准确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证据,评估也就会失去效果。 两种担心不无道理,但都是值得推敲的。其一,如果纳税评估可以频繁地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那么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或者税务稽查又有什么区别?既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或者日常检查没有区别,我们还需要纳税评估做什么?其二纳税评估无论是从性质、特点、目的、程序、法律效力等等许多方面都与税务稽查以及日常检查存在差异(对此我们将进行专门讨论),这种差异决定了

纳税评估不能等同于税务稽查、日常检查。其三,纳税评估的过程是对信息与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过程,而不是信息和采集过程,虽然其间也涉及到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但是收集信息已经不是其主要内容,因而纳税评估不能以采集信息为由下企业检查。其四,各地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收集到了众多的信息,可以说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都是海量的。我们收集这么多的信息做什么?我们这么多的信息又如何利用?难道我们仅仅是为了囤积信息吗?显然不是。我们收集信息的目的就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而达到对纳税人的监督。如果我们不利用这些信息,反而还要再去找纳税人去收集信息,那么我们是不是太浪费了?也太傻了?这四点足以说明纳税评估必须以案头评估为原则。 因此,纳税评估应当以案头分析为基本的原则。 二、合理性评估原则 纳税评估的合理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评估时,通常是对纳税人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正常,即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逻辑进行评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中都特别强调,纳税评估必须:“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估原则是不现实的,是理论根据的,真正能够成立的应该是合理性原则。 第一,如上文所分析,纳税评估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假设而建立和

劳动合同(标准版)实施细则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编号:FS-DY-20434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

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公司员工加班管理制度(试行)

加班管理制度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非提成人员及非提成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 (一)含义: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 作者,称为加班。 (二)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 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计算,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 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4.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5.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 合工作。 三、加班申请及记录 1. 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 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如实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 节假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 公司统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由行政部统一汇总。

为了更好地培养员工做计划的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前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原则上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 6. 领导出差或公出: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审批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征得领导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把未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待领导回来时补签。 7. 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四、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 3、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6、其他情况。 五、统计 行政部在每月末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补偿的依据。 六、加班补偿 1.员工平时零星加班以及周末加班或公司项目的紧迫需要而统一强制性加班,原则上都 采取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2.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加班,采取发放加 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3.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 长的时间不计加班。 4.由于公司的原因加班后在一年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 加班补贴。 5.周末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当月加班补休或补偿公司根据工作紧张程

商贸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管理,防范骗购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提高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质量,按照全省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征收管理。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三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当经过受理、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报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财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且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出口企业,应同时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回执》(见附件2),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同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员应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连同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并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传递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银行结算账户证明; 4、有关公司成立的章程、合同、协议书以及验资报告等;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职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劳动关系。 第三条由公司返聘的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专项劳动协议。 第四条公司编印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律有关规定,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本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初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均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 录入C6协同办公平台,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九条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 议》,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条司原则上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期限为一到三年(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期满后根据工作业绩、行为表现及双方意向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聘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3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 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中约定合同期限及试用 期期限,新聘用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具体根据 公司有关招聘与录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延第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白分之五十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第十四条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现劳动法规定的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届满不再续签的人员,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由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作对方做好工作交接、保险转移等离职善后工作。 合同到期需续签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 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签,则带 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如员工本人不愿再续签,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总结一纳税评估工作总结20年,针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和收入任务,我局从"税企同舟、共保增长、共谋发展"这一主基调出发,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通过日常评估、专项评估,推磨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着力突出地税机关的服务职能,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实现税收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全年各类评估活动共评估企业5186户,评估税款4.41亿元。现将全年纳税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施税源实时控管,组织开展日常评估,坚持将纳税评估与日常征管相结合,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相适应,紧紧依托省级数据大集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借助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多方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把日常申报中连续零申报、常年微利、长亏不倒等异常纳税人纳入日常评估的重点对象,找寻疑点,发现问题,从而将日常评估与税源管理、税收征管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税源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20年全局日常评估共评估4980户,其中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674户,差异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306户,全年评估税

款1.86亿元,加收滞纳税评估有问题率达到46.31,对税收年度贡献率超过2。 二、规范行业税收管理,组织开展园林绿化专项评估。 针对园林绿化企业和市政发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相对弱化等问题,确定了5种类型的17户园林绿化企业作为评估解剖的对象,组织各县市征管骨干进行了解剖式评估与调查,通过对确定的评估对象仔细分析、重点解剖,发现该类企业普遍存在瞒报收入、延期申报收入、适用税率混乱、成本支出混乱、成本结转不实等问题。共评估、查补税款1111.79万元,为强化园林绿化企业的税收征管探索了指导性路径。针对解剖中发现的问题,从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的源头发包方入手,以结算工程款票据使用情况的核查为突破口,对8家市政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大量以行政事业收据、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结算市政工程款现象,造成巨额税款未能及时入库;发现未开具正式发票结算的工程款合计8亿元,加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单位自身存在的应税项目未申报税款,涉及地方税收共计4059.51万元。 三、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组织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局转发文件精神,组织各单位对确定为专项评估对象的企业开展评估。此次评估以税务总局从重点税源预警系统中筛选出的20年上半年税收风险指数较高和零纳税企业表格中涉及扬州的5户企业,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

员工加班调休制度

员工加班调休制度 1 引用文件 《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2 管理职责 2.1 部门经理负责员工加班及调休的审批。 2.2 人事部文员负责酒店员工加班及调休的统计及抽查。 2.3 人事部经理负责员工加班,调休事项的审核。 3 操作规程 3.1 工作时间 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用膳时间除外),具体工作由部门安排。 3.2 超时工作 3.2.1如酒店有需要可要求员工超时工作,员工须与合作,超时工作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人事培训部审核。 3.2.2员工超时工作1小时由部门作超时工作记录,累计4小时为半天,8小时为1天,并在每月26日前报人事培训部。 3.2.3超时的工作时间,可申请补休或由部门经理决定给予补薪。 3.2.4员工在法定假期加班一律发加班费,不发调休卡,具体加班费标准如下: 1) 临时工加班费为17元/天。 2) 实习生加班费为20元/天。 3) 计时工、计件工在原标准上加倍。 4) 其他各岗位加班费为40元/天。 5) 行政人员(上行政班)、销售人员不发加班费。 6) 法定假期间适逢休息天,不再补发调休卡。

3.2.5员工在其他时间加班,不发加班费,部门文员每月根据出勤表统计员工的加班天数,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上报人事培训部,经人事部文员审核后发放调休卡(期限为三个月, 逾期失效)。 3.2.6 6级以上管-理-员加班不发加班费,不发调休卡,但当值时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 3.3 补休 3.3.1各部门人员加班后,若在本月补休,应征得部门经理批准后并在当月考勤表中予以 体现。 员工加班、调休管理制度 XHMCRS13:2003 3.3.2当月补休不了的加班,由部门文员统计后,经人事部审核后发放调休卡,期限为三 个月,逾期失效。 3.3.3原则上补休时间不能改作加班费发放。

学校 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学校目标管理考核方案(说明:word格式,版面已排好,下载后可直接使用)

为了努力建设一支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作风优良的学校管理者队伍,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科学评价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我学区教育事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学区成立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学区各学校教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考核。 组长: 成员: 各学校要成立有专人负责的相应组织机构,配合上级考核小组开展工作。 (二)学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分工及职责 陈金莲负责学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全面协调,并负责教师在职在岗、干部坚守岗位情况督查。 第一组 组长: 成员:部分校长及管理干部(临时确定)

职责:①中考、中职招生工作督查。②定期与不定期的常规教育教学检查。③教学教研、体艺工作等分管(重点)工作平时考核、交办任务考核及结果汇总。④分管工作涉及的指标考核及结果汇总。 第二组 组长: 成员:部分校长及管理干部(临时确定) 职责:①人事、退协、工会等分管(重点)工作平时考核、交办任务考核及结果汇总。②分管工作涉及的指标考核及结果汇总。 第三组 组长: 成员:部分校长及管理干部(临时确定) 职责:①定期与不定期的常规德育工作检查。②师德、德育、幼教等分管(重点)工作平时考核、交办任务考核及结果汇总。③分管工作涉及的指标考核及结果汇总。 第四组 组长: 成员:部分校长及管理干部(临时确定) 职责:①财务后勤等分管(重点)工作平时考核、交办任务考核及结果汇总。②分管工作涉及的指标考核及结果汇总。

第五组 组长: 成员:部分校长及管理干部(临时确定) 职责:①安全、学生资助、环境综合治理等分管(重点)工作平时考核、交办任务考核及结果汇总。②分管工作涉及的指标考核及结果汇总。 第六组 组长: 成员:部分校长及管理干部(临时确定) 职责:①春秋两次开学工作检查结果汇总。②办公室、教育信息等分管(重点)工作平时考核、交办任务考核及结果汇总。③分管工作涉及的指标考核及结果汇总。④目标考核结果汇总。 二、考核对象、内容及时间 (一)考核对象:学区各中小学校(园)。 (二)考核内容 1、平时考核(100分) ⑴春秋两次开学工作检查。(20分) ⑵教师在职在岗、干部坚守岗位情况督查。(10分) ⑶定期与不定期的常规教育教学检查。(30分) ⑷教科局安排的重点工作(阶段性中心工作)完成情况督查。(20分)

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为了搞活用工制度,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动合同是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

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一项用工制度。 第二条凡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因固定工作岗位需要,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以内招收使用合同制工人,包括普通工种和技术工种,均 按本办法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国家原有规定办理, (一)劳动计划内使用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的临时合同工; (二)矿山、建筑、搬运、轮窖、化工等行业某些工种招用的农民轮换工;(三)商业、饮食服务业中使用的半日工、钟点工等。 第四条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对象和办法,按国家和省现行招工文件的规定执行,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招收学徒 工(学员),也可以直接招收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录用合同制工人,应按照各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股三至五年,轻术性较强的工种,劳动合同的期 限可以更长一些。合同期满后,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续订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生产(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向保险机构交纳合同制工人保险基金和向劳动服务公司交 纳管理费的金额,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 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劳动合同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还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和权力监督、检查有关各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一)原订合同不合适,或生产(工作)情况变化,确实需要修改的; (二)原订合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已经修改,所订合同需作相应修改的。 修改后的合同应重新办理签证、公证手续,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 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企业在劳动合同未期满前解除合同: (一)企业经上级批准关闭或停产的;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使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的; (三)因国家计划调整或供产销情况变化而生产任务不足,劳动力多余又不能 改换其他工作的; (四)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一年以上治疗仍不能复工的; (五)合同制工人犯有严重错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被开除、除名的; (六)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劳教的。 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不得辞退合同制工人: (一)合同期限未满,又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况的; (二)在本企业工作,按国家规定确定为患职业病和因工致残、部分或全部丧 失劳动能力的;

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

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采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专用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进行细化和完善。 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算术、加权平均值以及合理变动范围。 算术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 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 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 评估指标预警值可以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进行确定。 纳税评估的分析方法 1、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对比,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2、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3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4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5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税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6、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累计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7、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五号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评估结果的处理 1、对纳税人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对纳税人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 审核分析纳税资料的重点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

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员工。 二、加班原则 1.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得到相关授权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项目为人事行政部,下同) 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如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前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2.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 倡加班,如因工作效率较低或处理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3.加班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工作纪律要求与日常工作要求相同。 4.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5.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每个月的最长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即天。 6.结合工程体系(工程、采购、库管)的工作特点,生产期范围内以完成工作为前 提,不受每月36小时的限制,并根据公司安排在淡季调休。 7.《加班申请单》(附件一)应由加班员工填写,填写时需预估实际加班时长。如 实际加班时长小于预估时长,以实际加班时长(根据考勤记录)为准;如实际加 班时长大于预估时长,以预估时长为准。 三、加班申请流程 加班申请需由加班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必须全项填写,审批领导应对加班内容及所用时间严格确认。 1.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直属领导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直属领导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节假日加班:

如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加班时,加班员工需在放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直属领导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由中心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5.出差加班: (1)在出差地正常开展工作的,按照以上流程执行。 (2)发生在出差来回途中的加班,加班时间依据出差派遣单与长途交通票时间为准。 6.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特殊原因需外出公干而无法在工作地进行打卡考勤的,除《加班审批单》外尚需提供授权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外出办公联络单》,申请、审批时间与以上《加班审批单》相同。即无打卡记录,也无《外出办公联络单》的,不视为加班。司机外出公干加班导致无法打卡的,可使用《司机工作延时确认单》,作用等同于《外出办公联络单》。 四、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员工因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应完成而未完成本职工作导致 延迟下班的; 3.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 4.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6.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的; 7.其他情况。 五、统计及补偿 1.加班统计 (1)工作日延时加班自18:00起计算,以1小时为单位计算。满4小时按天计。节假日、周六日的加班按1小时起算,满4小时累计天,最多累计1天。当月累计不足4小时的,可以累计到下月。 出差加班时,工作日8:30-17:30以外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加班,包括往返途中。(以车、机票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劳动合同书》及附件

附件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境内各级分支机构(本办法统称“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主体和内容 第三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总部、经过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其他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可直接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地市级分公司不得再转授权。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专项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附件组成。 第五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员工订立《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六条公司总部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省级、地市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掌握大客户资源、关键信息及其他公司特殊规定

的员工,应当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上述人员在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后两年内,应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包括: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初次订立劳动合同。 (1)公司总部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各省级分公司及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六年; (2)公司总部处室经理(副经理)、各省级分公司及子公司部门总(副总)经理及地市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 (3)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订立为二至四年。 2、公司与上述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根据员工考核成绩和工作需要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七年。 3、2008年1月1日以前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员工,2008年1月1日后初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比照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公司(含原中国联通、中国网通)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020年纳税信用评价政策知识点二十条

2020年纳税信用评价政策知识点二十条 时间:2020-03-13 1.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M、C、D 五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评价;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评价,并在4 月份确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2.纳税信用评价依据哪些主要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颁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的7 个重要文件: 1)《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 年48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 年第4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 年第85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6 年第9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8 年第8 号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9年第37号公告)

3. 哪些纳税人可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其中,从2017 年度开始新增下列纳税人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4. 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有哪几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 年48 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 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 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20 个二级指标,95 个三级指标。 外部信息,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外部参考信息,以及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评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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