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对《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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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2017〕19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建设管理,着力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市政府要求,市民政局在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代市政府拟制了《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8年7月6日18时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酒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大厦西主楼十楼61018室,邮政编码:735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qq.om

三、联系人:酒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白建明

联系电话:0937-*******

传真:0937-*******

附件:《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民政局

2018年6月6日

附件

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殡葬管理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加强殡葬管理服务,是健全完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着力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基本满足了群众的殡葬需求,为保护土地、节约资源和修复生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监管不力、价格虚高、管理混乱、乱埋乱葬、超标建墓,以及公益性经营性界限不清,服务设施严重滞后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2017〕19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建设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殡葬建设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要求,将公墓、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站)、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公墓建设数量和规模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使用周期等因素统筹规划。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土地进行规划建设, 原则上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进行联建。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方式提供,除纳入规划、原有墓区趋于饱和等因素外,各地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到“十三五”末,各县(市、区)要在城市至少建成1--2处公益性公墓、一所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站)、一座骨灰堂,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兴建火葬场;每个乡镇至少应建一处公益性公墓和多处集中安葬区,切实解决好群众“葬有去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严格新建公墓审批。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公墓。对于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必须从严掌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公开听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审查,以及县级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今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凡新建或扩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经调研论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为本村村民建设的集中安葬区,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少数民族公墓,应按有关规定经同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不得私自建设或经营公墓。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在监管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公墓建设行为。公墓是经法定程序批准建设,用于集中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服务设施。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严禁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1000米以内,水库、湖泊、河流和水源保护区1500米以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距离范围以内,以及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800米内建墓立碑。上述区域内受国家明令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应予以保留,散埋乱葬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引导,限期迁入公墓区。各县(区)要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对沿铁路、国(省)道(国家高速),沿主要河道两侧,沿城镇建设(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农田保护区“三沿六区”乱埋乱葬坟墓的整治力度,原有坟墓按城市建设需求逐步迁至公墓区。在划定的公墓区内要按照节约土地原则,合理规划土葬区、骨灰埋葬区、道路、渠道、绿化地及其他服务设施,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墓区配置环保型焚烧设备及卫生和垃圾处理设施。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区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立式墓碑不得超过1.2米。严禁在公墓区内违规乱埋乱葬,严禁修建家族墓、大型墓和豪华墓。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对违规超标建设墓穴的行为,各县(市、区)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予以查处,对置若罔闻、劝阻无效者,国土资源部门可采取征收土地占用费等措施予以行政处罚。

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和国家及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强化保障措施,把公墓建设成为节地环保型的优质生态品牌。要按照“墓区园林化、墓碑小型化、葬式多样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性化”的要求,倡导地面不建墓基、地表不留坟头、地下不建硬质墓穴,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所有公墓都要规划节地生态安葬区,建设骨灰墙等小于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推广壁葬、树葬、花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50%。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采取公墓生态修复措施,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逐步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水平。城市公益性公墓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坚持“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经济适用、功能完善、理念先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区(点)要按照绿色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严格执行墓位占地面积规定,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

五、加强价格收费管理。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公墓管理服务费等。价格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殡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范围,强化收费管理。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适时进行调整;对选择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墓位费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价格明显偏高的,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必要时要重新进行价格审定,切实遏制价格虚高行为。对公墓收取的管理费要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重点做好面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落实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提高惠民殡葬补助标准。各县(市、区)要着力加强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广大居民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并结合实际对已建成的经营性公墓明确节地生态安葬的配建比例。各地要研究制定出台生态安葬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殡葬公益事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法,以及土葬区自愿火化的居民,应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资金补贴。

七、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由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查处无照经营、占道经营、乱搭灵棚、乱撒纸钱等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特别是要切实维护公益性公墓的公益性质,严格制定墓位占地面积标准,对墓穴面积超标、违规建家族墓、豪华墓地等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清理整顿;对已经在公益性公墓内违规超面积建设的坟墓,要发布公告进行清理,对超出国家、省上规定建墓标准的部分要征收土地占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土部门制定。对擅自改变公墓性质、兴建殡葬服务设施、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作出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对在公墓区外乱埋乱葬行为,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切实规范殡葬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八、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殡葬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

强对殡葬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殡葬改革发展的困难和问题。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职责任务分工,推动部门沟通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落实殡葬政策法规,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国土、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殡葬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等审批工作,配合做好殡葬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国土、林业等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占用土地、林地建设公墓(骨灰堂)、毁林造墓、乱埋乱葬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丧葬用品和无证从事殡葬服务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对阻碍殡葬执法的行为及非法运尸车辆进行坚决打击。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出台、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殡葬设备环保节能改造。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原则上不得将医院太平间承包给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遗体和在医院停放遗体、设置灵堂;对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当地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严格遗体移交手续;特别是肃州区在条件成熟时,应依法终止城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太平间运行。城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在城区内大街小巷违章占道的丧葬活动和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价格部门要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监管,加强殡葬用品价格指导,规范公墓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违规行为。监察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真正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整体合力。

九、提高保障服务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加强城市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站)、城乡公益性公墓、农村集中安葬区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政府公共财政保障力度,对殡葬惠民政策、乱葬乱埋整治、生态化葬法、殡葬执法等,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要从各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拿出部分资金纳入公益金预算,对殡葬设施建设、生态节地安葬实施奖励补助政策,不断完善殡葬服务设施,补齐民生建设短板,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要积极培育发展殡葬协会,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服务水平。要大力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全面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殡葬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为推动殡葬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十、切实强化舆论引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深入宣传殡葬法律法规,宣传节地生态殡葬的重大意义,培育现代绿色殡葬理念。要加强示范引领,倡导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践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弘扬殡葬文明新风,以此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逐步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办法。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细化具体监管措施。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贯彻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以确保本通知所列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招标采购公告

附件1:采购公告 1、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的招标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受采购人名称委托,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元。 最高限价金额:人民币元。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允许/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7、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首页—省级通知”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通过信息核对后供应商即可在政府采购网登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及信息变更须知》。 五、采购文件的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时间: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采购文件领取方式:现场领取/在线下载 采购文件领取地点: 采购文件发售价格:人民币元/本(免费),售后不退。

领取文件其他说明(适用于现场领取方式): 购买采购文件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 六、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时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地址: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采购代理机构 年月日

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关于2020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五期)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关于2020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五期)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拟就 2020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五期)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将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购人名称: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二、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五期) 三、采购项目编号:HWCG2020-05 四、采购组织类型:部门集中采购 五、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六、本公告发布范围: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杭州市政府采购网、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七、征求意见范围: 1、是否出现限制品牌、型号、参数;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八、征求意见的回复: 1、供应商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其书面材料须经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电话。 2、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其书面材料须出具本人与该项目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并附相关依据,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一经查实将提请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九、对建议和修改理由的要求: 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20年6月17日下午17:00前(节假日除外)将书面材料送至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地点: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203室(杭州市开元路70号)。电话(略)电话(略)。 十、本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在本公告发布的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下载或领取招标文件。 十一、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学校制度征求意见稿.4.10doc

学校管理制度汇编(征求意见讨论稿) 校长职责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法指挥学校行政和教育工作。受董事会的委托,对内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校长的具体职责为: 1、执行董事会相关决定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政策,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主持全校行政工作,确定全校性工作,纲要及措施,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2、组织和负责全面工作 根据教育目标的要求,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计划完成的情况。 3、审批教学招生等计划 负责审批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等计划,督促与指挥各职能部门工作。 4、管理好学校人事工作 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定确定学校机构设置、人员聘用、调配,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一支以骨干教师为中心的教职工队伍;统筹安排好部门及教职工工作,做到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干部及教职工的作用,并不断实施与完善工作岗位责任制与考核制度,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办事有标准,检查有依据,勤有奖,怠有罚,赏罚分明。 5、管理好校舍设备经费 组织管理好学校的校舍、设备、经费。审定经费的预算与决算,监督学校经费与校舍、设备的合理使用。 6、完成好其它临时性工作 副校长职责 1、主持校务会议及其它事宜。 2、重大问题提请校长讨论决定。 3、按照分工答复与处理问题。 4、经常检查部门执行任务情况。

办公室主任职责 1、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督促检查各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协助校领导抓好全校的管理工作。 2、起草全校的计划报告 负责组织起草全校的工作报告、总结、规划和决议等文件, 负责全校公文的审核工作。3、组织各种会议涉外活动 负责并组织安排全校各种会议、学习及重要活动,做好学校各项决议、决定、通报、通知等的传达、贯彻及检查、督办落实工作。根据学校有关会议决定,组织草拟和发布通告、通知、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及时处理各类上报下发、传阅的文件。负责和指导学校外事、档案、统计、收发工作,组织接待来宾的参观访问和校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4、协调部门的综合性工作 根据校领导的指示,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注意调查研究,掌握校内外信息,主动了解与全局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积极为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5、完成好其它临时性工作 保卫组人员职责 1.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组织和依靠群众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同一切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危害学校安全的破坏分子作斗争,保卫学校内部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维护重大活动的秩序和安全。 2、加强经常性的校园巡视 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经常检查落实,加强经常性校园巡视,制止外人闯入校园闹事生非。加强重点部位和发案较多地段的巡逻值班,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尤其是实验器材、财务室和考试期间试卷保卫工作。 3、做好防火防盗防特防灾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教育,防火、防盗、防特、防自然灾害的“四防”教育。 4、执勤值班和节假日保卫 认真执勤值班,建立健全节假日和“双休日”时间的值勤保卫制度。

租赁招投标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租赁招投标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宁波港强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租赁 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港强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租赁的管理工作,规范房产租赁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产租赁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房产租赁是指纳入港强公司及其托管单位管理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场地、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等空置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合同租金估价在2万元及以上,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场地租赁合同租金估价在5万元及以上;且其估价已偏离职能部门拟定的指导性价格,由公司组织进行招投标;其他情况由公司租赁部门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拆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特殊项目,需填写特殊项目审批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权属清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租赁项目不予受理: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无法提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房产租赁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出租受理 1、出租人应当向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出租申请(详见附件一《房产租赁招标申请单》),提供房屋出租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出租人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予以受理。 (二)发布出租信息 1、房产出租公告中应当披露出租房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出租房产用途、租金底价、承租人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详见附件二《房产租赁信息发布公告》)。 2、房产出租信息应当在公司宣传栏内、该出租房门面醒目处、股份公司内网或相关地方网站上进行发布。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日,并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3、房产出租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租金底价。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要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可再次发布房屋出租公告或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三章投标 第六条拟参加投标人按照以下情况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3 -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三条重大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五条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并将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听证会公开举行,并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六)对所征集的意见应当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九条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公示相同。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略)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5日。 修正草案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对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如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等规定。 修正草案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增加了“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等规定。 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增加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等规定。 修正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等内容。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党委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决策包含范围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涉及本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年度工作目标和财政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本乡干部人事任用、奖惩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本乡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本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重大问;本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其他应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条重大决策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政策咨询,为集体讨论奠定基础。 (二)充分酝酿的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应采取多种形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三)平等议事的原则。讨论重大事项时,每一个班子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监督权。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营造平等议事的良好氛围。 (四)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要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或论证。 (五)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六)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参会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归纳总结,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要充分发挥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作用,不断加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力度。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根据本本乡本部门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提出,班子成员建议提请党委和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问题,应列入党委会议议题。 (二)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根据《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16?1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等文件规定,市经信委(减负办)会同市级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4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市经信委(减负办)。 联系人:吕荧萍;联系电话:82521928;电子邮箱:jxqyjfb@https://www.360docs.net/doc/ac16732046.html,。 附件:《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 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二、停止一批涉企业收费。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自2017 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或停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涉及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5月1日起,新建、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word版

篇一:《关于征求意见的回复》 关于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的回复 *************: 你办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收悉,认真讨论和研究,*************对该意见无修改意见。特此回复! ******** 二〇一*年*月*日经 篇二:《对文件征求意见的无意见回复》 说明 县粮食安全领导小组:

我社已认真研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我单位所涉及的内容没有修改意见。特此说明。 xx 2016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年2月24日 篇三:《无意见回复函》 XX局关于对《XXX监管办法 (暂行)(征求意见稿)》回复的函 XXXX办公室: 《XXX监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符合XX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特别对XXX等人员集聚场所的消防安全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能够进一步提升XX场所的主体责任意识。我局对《XXX监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无意见。

XXXXXXXXXXXXXXXXXXXX局2015年4月24日 篇四:《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高校宣传 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复函 省委高校工委宣教处: 接贵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后,我校认真听取多方意见,现就有关意见及建议函复如下: 一、对工作措施部分建议如下:{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 (一)增加第17条,大数据时代,用互联网思维共建共享开展此项工作的网络信息资料库。包括开展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文字、图片、视音频等材料,学典型用典型的材料,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工作模式、特色做法等。以方便各单位快捷、实效地开展工作。

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篇一:我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看法暨建议】我对政府工作报告 征求意见稿的看法暨建议 四川省人大代表:翟峰 今天,即在2007年的前夕,我收到省政府传来的省十届五次人大 会上省长将要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用了整整一上午 时间认真阅读,并在结合平常的视察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有了对 政府工作报告的“2006年工作回顾、07年工作安排和政府自身建设” 这三大块的结构安排以及对报告的内容表示赞同的明确态度。 首先,我把对政府工作报告初稿表示赞同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报告重点突出。报告在全面、客观总结和分析06年工作的基础上,以接近三分之二的篇幅突出了07年工作安排和政府07年的自 身建设。这样写,不仅重点突出,而且也说明了政府工作更注重在 新一年的落实上下功夫。 二是报告对06年的工作回顾实事求是。报告对06年省政府在“一 三产业发展势态、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生 态建设和环保进展、社会事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政治稳定” 这七个方面的工作,以及对06年政府工作面临的“粗放型增长方式 尚未根本改变、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市场经济还待完善、政府职能 和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这四个方面的困难都作了实事求是地阐述和 分析,报告中所写的与我们人大代表在实际工作中的观察是一致的。三是报告对07年的工作安排既着眼于高起点,又立足于全省工作的实际。报告围绕“党的十七大召开,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和文化强省, 建设法治四川、和谐四川、开放四川、生态四川”这些高目标安排07年的工作和政府的自身建设,所列的工作安排的10个方面和自身建 设的四个方面都立足于能够办得到、实现得了。 鉴于上述,所以我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基本表示满意。我对 报告的修改建议初步有这样几条: 一是按近几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一贯的写法,在报告后面应附上较为 详细的备注解释和说明,这样方便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代表都能 看得明白。如“新五大旅游区”、“四项直补”、“三个百亿工程”、“红

宝兴县文化馆设备设施公开招标征求意见

宝兴县文化馆设备设施公开招标征求意见 宝兴县政府采购中心受宝兴县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委托,拟对宝兴县文化馆设备设施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现就该项目的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广泛征求各供应商的意见。如您认为该项目的资格条件和技术需求存在倾向性或不合理性,请具体指出存在倾向性或不合理性的内容,并进行说明。所提意见请在2014年1月7日17时00分前(北京时间),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招标代理机构。非常感谢您的参与。 一.招标编号:BZC2013-ZB-024号 二.招标项目:宝兴县文化馆设备设施项目 三.资金来源:专项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本次主要采购文化馆设备设施,包括调音台、音频采集卡、录制电脑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九条)。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法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资质。 六.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①从四川政府采购网(;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③投标人必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即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④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⑥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⑦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⑧具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资质。以上①②③项收原件,④⑤⑥⑦⑧项查看原件收加盖鲜章的复印件1份。未在宝兴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的供应商报名时必须携带资质原件备查。 除明确要求在报名时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外,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在

征求意见稿回复

征求意见稿回复 征求意见稿回复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65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5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5个条件的实验室。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 **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二 xxxx指挥部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1、根据第5页“3.2.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明确的我委职责为“负责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且目前我委没有“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的有关职能,因此,建议在第5部分“应急响应”的“部门联动”的“ⅰ级和ⅱ级响应”内容中,我委相关职责应与前述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职责一致。

2、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应为“发展改革委”,文中“发改委”应按此修改为宜。 3、第1页第7行,“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可考虑调整为“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抗为辅,防抗结合的原则”。 4、第2页第2行,“本预案为地方总体抗旱预案,省级层次”,可考虑调整为“本预案为省级总体抗旱预案”。 5、第4页第12行,删去“组织”二字为宜,“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应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6、第13页第10行和第16页第3行,“各级”可考虑调整为“同级”为宜。 7、第22页第3行,“沈阳、大连等重点干旱缺水城市”,此处提及的具体城市应与现状我省最严重的干旱缺水城市一致。 8、第23页第8行,“省防指”宜改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三 贵局关于《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收悉。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审计组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我乡实际逐条进行分析,认真做出检查,针对审计组所提出问题切实整改。现就贵局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合规票据列支问题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年至××年列支××乡派出所严打开支××元;××年至××年列支××乡国土所代征耕地占用税 手续费××元;××年列支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经费××元,以上合计列支××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上述支出均为实际支出,请求免予处罚,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一定会进一步加强管理。

征求意见稿回复-精选范文

征求意见稿回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65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5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5个条件的实验室。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 **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二) 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审计组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我乡实际逐条进行分析,认真做出检查,针对审计组所提出问题切实整改。现就贵局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合规票据列支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年至××年列支××乡派出所严打开

支××元;××年至××年列支××乡国土所代征耕地占用税手续费××元;××年列支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经费××元,以上合计列支××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上述支出均为实际支出,请求免予处罚,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一定会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关于出租和承包收入应缴未缴税费问题 经核实,我乡出租房屋税费未缴纳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我乡不是建制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范围,我乡“应缴未缴房产税××元”一项应予剔除。 三、关于计育办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计育办××年可列支工作经费××元,实际列支工作经费××元,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元。此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 ×号)“乡镇征收成本性支出控制在××%”之规定。 经我们再三核实,该项超标准支出主要是支付村干部的误工费用所致。为了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改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手段,减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直接磨擦,改善党群、干群关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0年04月07日 字体:(大| 中| 小)分享到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形成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计划遵循职责清晰、组织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简化管理程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安排立项,并由自治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和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五条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第二章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关键技术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 第七条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科技计划体系应根据监督与评估的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组织管理

“智慧拆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服务项目征求意见招投标书范本

智慧织里-“智慧拆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服务项目 采购申请表编号:吴兴财采确临【】号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HYHZW 项目名称:智慧织里-“智慧拆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服务项目采购单位: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第二章招标需求 ---------------------------------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开标--------------------------------- 五、评标--------------------------------- 六、定标--------------------------------- 七、合同授予-----------------------------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经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吴兴财采确临【】号申请表批准,现就智慧织里-“智慧拆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能提供本国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制造厂商或其合格代理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HYHZW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采购内容及数量 序号采购内容单位及数量采购预算 智慧织里-“智慧拆迁”信息管理 详见招标需求内容.万元 系统建设等服务项目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https://www.360docs.net/doc/ac16732046.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c16732046.html,)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投标人的特定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发售: 、发售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上午;:一:;下午:一:(节假日除外)。 、发售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静江公寓单元室 、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套元,售后不退。(如需要招标文件电子文档的,购买招标文件时请自备U盘) 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两日(即年月日:前)允许潜在投标人前来认购招标文件。 七、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三)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注:代理机构负责接受报名和出售标书。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认定,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并认定,投标供应商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格文件原件核查,资格文件原件未提供的,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八、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整;

招标技术参数征求意见稿

招标技术参数(征求意见稿) 一、自治区级运输疫苗冷藏车 1基本性能:疫苗冷藏车,单排2-3座,货仓与驾驶室有效隔离,前左右车门及后开门(后门最好对开式) 1.1 最高车速≥120km/h 1.2 综合燃料消耗量≤13L/100km 1.3 油箱容积≥75L 1.4 燃料:汽油 1.5 最大输出功率≥80kW 1.6发动机排量≥ 2.0L 2 整备质量≥2000kg 2.1 载重质量≥850kg 3 车体:白色,不改变原车外形。车身两侧喷涂“宁夏免疫规划专用”字样以及免疫规划标志图案,具体内容、大小、位置需在中标后与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确定 3.1 货箱有效容积≥7.5m3 3.2 挂牌要求:蓝色车牌 ★4 排放标准:2017年现行国家标准(国五标准) 5 变速装置:手动 6 制动系统:ABS+EBD+BAS 7 转向系统:左置方向盘,助力转向 8 冷藏车厢和制冷 8.1 冷藏厢体采用整体成型结构,厢体保温材料为硬质聚氨酯泡沫,板块保温层密度为≥45(kg/m3),底板为50-55(kg/m3),板块厚度≥75mm,各板块内蒙皮采用铝合金板自带导风槽功能,保温性能达到国家A级标准;地板上铺设高强度铝合金矩形地板,厚度≥30mm。★8.2 冷藏厢内温度调节:全年冷藏厢内温度均能保证2℃—8℃。(冬天室外温度较低时时保证温度能达到2--8℃) ★8.3 制冷机组:品牌:冷王。超薄型、进口顶置式制冷机组、微电脑自动控制热泵式除霜,蒸发器和冷凝器均为内螺纹铜管机构,环保型制冷剂,并配有防护栏。 ★8.4 能外接220伏交流电,保证在发动机熄火时,制冷机正常工作,冷藏厢温度保持在2℃—8℃ 9 基本配置 9.1 驾驶舱单排座(2-3人)、司机安全带,驾驶员座椅靠背角度调整,数字钟,里程表,水温表,油量表,机油压力显示灯,驻车显示灯,大小灯,转向灯,前后雾灯,电瓶,刹车,警告灯等警示灯,车灯总成,手动后视镜,点烟器,烟灰盒,AM/FM收音、单碟播放机、倒车影像、倒车雷达功能、LED理货射灯。 9.2 标准附件和工具:1套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当前,全球国家间竞争的主线日益深化为全球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广东省作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前沿地,供应链步入全新的业态领域,供应链发展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广东省供应链与产业协同发展、智能发展能力不足,面向制造业的供应链高端服务较为缺乏,商贸流通供应链企业大而不强,供应链金融发展水平较为滞后,全球供应链服务处于价值链低端。为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高效整合产业和区域资源、要素,提高全省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引领、协同联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全省供应链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供应链与制造业、流通业的融合程度不断深化,具有广东特色的供应链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支持2个城市建设成为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争取1个城市发展成为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支持4个城市发展成为国家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城市,培育15家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以及5家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 到2025年,全省供应链发展水平大幅提升,供应链金融、绿色供应链等新业态发展逐渐成熟,供应链对促进降本

增效、供需匹配和产业升级的作用显著增强,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广东省处于全国制造业供应链强省地位,若干优势产业供应链水平居于全球领先地位,在“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凸显,成为亚太地区重要供应链中心。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制造业供应链服务水平 1.推进供应链协同制造。发挥制造企业在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和核心作用,推动机械装备、消费品、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等工业制造企业,完善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生产制造、产品流通到售后服务的全链条供应链体系。结合广东电子信息、汽车、电气、机械设备等优势制造产业,打造一批供应链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全面对接供应链协同制造平台,强化供需对接和资源整合,促进网络化协同制造,促进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提高产业协同效率。(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2.发展服务型制造。加快发展基于供应链的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建设面向先进制造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制造企业深化服务外包,做大生产性服务市场,促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制造企业服务化,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全面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精准营销和在线支持服务等新型制造模式。支持制造企业服务资源开放,鼓励制造企业向社会提供产品设计、技术开发、节

意见表公司管理制度草案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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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合作管理规定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1、天津项目、湖北项目管理存在问题 2、根据总经理指示精神,为“充分发挥资质作用、扩大业务量”提供一种管理模式 3、表明公司对项目合作的态度,加强对项目合作的管理和控制 二、文件规定思路: 1、充分发挥资质作用,重点合作与一般合作相结合。 2、对合作项目进行分级管理。公司一级负责重点的单项合作,有了合作基础后再考

虑长期合作;生产单位一级负责其他的项目合作。 3、明确对项目的控制重点: (1)对合作项目进行评审。作为一种沟通形式,风险和收益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心中有数,有效地行使职能部门职责。 (2)对合作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司/生产单位派驻项目的人员,行使对项目合作方的监督检查职能,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满足技术任务书及规范要求等承担主要责任。 (3)生产单位和职能部门参与对项目的控制。 4、明确不同模式的内部分配办法。

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工程项目合作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NICE-MS.C28-08 批准:赵在立 审核:廖华科 编写:杨灿华 持有人:文件版本:A 非受控:□受控:□分发号: 2007年12月26日发布2008年01月01日实施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NICE-MS.C 28-08工程项目合作管理规定修改码:A/0 文件修改记录 注:收到文件修改通知单三日内必须完成修改。

1目的 为了扩大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发挥资质作用同时也为资质服务(增加必要的业绩),在做大做强公司的同时确保合作项目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公司资质和技术与外方进行合作的项目的管理,即公司内部单位和个人洽谈的及引荐的、外部人员引荐的、项目合作方自荐的公司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地基与基础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项目的合作管理。 本规定为试行,当运行中存在问题或公司情况发生变化时,由职能部门组织对其进行修改。 3定义 3.1合作方 本规定所述工程合作方是指与我公司在进行项目合作时的外部组织,合作项目是以我公司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授权负责人、发成果报告等)。合作方最显著的特点是为合作项目的经营主体,且负责工程款收回。 与我公司在进行项目合作时法律责任是以其他公司为主体的外部组织不属于本规定合作方范畴。 3.2大型项目 符合公司文件《工程类型划分标准》NICE-MS.C21-06中规定的各专业大型工程的条件的项目。 3.3特殊项目 公司初次接触的新技术新工艺项目、有特殊用途和难度及特殊要求的项目。 3.4 合作与管理模式 针对合作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和项目生产组织主体不同进行的分类,合作项目的合作管理模式分四类: 第一类:大型复杂合作项目由公司承接并聘任项目负责人、合作方组织生产; 第二类:大型复杂合作项目由公司承接、委托生产单位组织生产; 第三类:其他合作项目由生产单位聘任项目负责人、合作方组织生产; 第四类:其他合作项目由生产单位组织生产。 4合作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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