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市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市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公众对我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局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是将拟定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制发的,用以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域,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征求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性规定。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一)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三)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条征求意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出征求意见函;

(二)召开部门座谈或专家咨询论证会;

(三)在网络等媒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举办听证会;

(五)其他能够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方式。

第五条相关下属单位或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函;

(三)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座谈会或听证会;

(四)在网络上发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五)收集公众发表的意见。

第六条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征求意见的内容、反馈意见的形式和反馈意见的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座谈会参加人员必须是熟悉相关业务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要做好座谈会签到登记和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又不同意见的,必要时提意见单位要出具书面意见函稿。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行政决策建议。

第九条网上征求意见在公务网“公示公告栏”上全文公布,公

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举办听证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第十一条相关下属单位或职能科室要认真倾听公众提出的意见,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反应和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以市人社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参照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财税法制和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淳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财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规定由本局制定具体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本县实际行政管理中需要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没有涉及,面本县的实际财税行政管理经常遇到,迫切需要作出规定,且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

2、本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局内部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以及针对特定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决定等,不适用本制度。 3、本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1、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业务主管科室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科室。 2、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应当充分征求本局内部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文件内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应召集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论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对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 3、规范性文件定稿后,起草科室应写出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有关方面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书,连同规范性文件草稿一并送法规科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一、部委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法发〔1994〕9号) (1)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11) 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13) 5.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35号) (15)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 —1 —

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22)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3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 (38) 2.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 (43) 3.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9) 4.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4) 5.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58) —2 —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难以及时立法规范的情况下,作为

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英文标题]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in Judicial Review:“Steel Seizure Case” for Example [内容提要]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中国的紧急状态立法正在逐步进行之中,对于国家紧急权力,尤其是行政紧急权力的法律规制,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行政紧急权力进行司法审查时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如“钢铁公司占领案”。对该案中法院判决意见的分析可以作为健全中国紧急状态法治的借鉴和参考。 [摘要题]理论探讨 [英文摘要]Abstract: After the pass of the Amendment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20XX,China begins the legislation of emergency conditions. The legal control to the state emergency power, especially 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needs to be theoretically studied. 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decided several typical cases when it reviewed 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for example “Steel Seizure Case”。 There is much in the analysis of the court decision we can draw experience to perfect Chinese law system of emergency conditions. [关键词]紧急状态/行政紧急权力/司法权/司法审查/钢铁公司占领案emergency conditions/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judicial power/judicial review/Steel Seizure Case [正文] 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文本中的“戒严”替换为“紧急状态”,以及其后“紧急状态法”立法工作的逐渐系统展开,显现出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其中行政紧急权力作为最具有行动能力、效率以及强制力的政府分支的“特权”,是最需要关注的焦点。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将是一个具有启发性的角度,它国的一些相关宪法理论和判例或许能促进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准备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钢铁公司占领案”①为例,分析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以加深我们对紧急状态及其权力运作的理解,为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一、引论: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概述在美国宪政史上,“钢铁公司占领案”具有较大的影响。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清晰地论证了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一美国建国即已确立的,并在两百年间逐渐由众多国会立法和法院判例完善起来的宪政基本原则,且详细阐释了对紧急状态和行政紧急权力问题的司法意见。(一)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的背景与概况 1950年朝鲜战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文书 文件名: 起草单位: 送审日期: 目录

部门审批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局关于申请《(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函 市政府法制办: 为了,根据,我单位起草了《(草案)》。我单位法制机构已对《(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拟以的名义制发。现送贵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请予审查。 附:《起草说明》 (公章) 年月日关于《(草案)》的起草说明 市法制办: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 ×××××××××××。

二、制定的依据 、××××××××××××××××××××; 、××××××××××××××××××××; 、××××××××××××××××××××;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及情况说明 、×××××××××××××××××××; 、×××××××××××××××××××; 、×××××××××××××××××××; 四、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的采纳情况 ××××××××××××××××××××××××××××××××××××××××××。 年月日 (公章)

规范性文本格式 为统一草案文本格式,便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格式进行如下规范: 一、文本封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宋体磅,“(送审稿)”为宋体小初,印制日期为汉字宋体磅。其他文字字体、字号参见附件文本格式样式。 二、文本封面不标注页码,正文底层中处标注页码。 三、法规草案文本采用文档格式、左侧装订成本,纸张规格为型纸,文字方向为横向。 年夹馅棚户区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磅宋体)

决策后评估制度

牡丹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建议、执行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四条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跟踪反馈、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3) 3 基本规定 (4) 3.1民用建筑分类 (4)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4) 3.4建筑与环境 (4) 3.5建筑模数 (5) 3.6防灾避难 (6) 4 规划控制 (7) 4.1建筑基地 (7) 4.2建筑突出物 (10) 4.3建筑连接体 (11) 4.4建筑高度 (12) 5 场地设计 (13) 5.1建筑布局 (13) 5.2道路与停车场 (13) 5.3竖向 (15) 5.4绿化 (15) 5.5工程管线布置 (16) 6 建筑物设计 (17) 6.1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7) 6.2平面布置 (17) 6.3层高和室内净高 (18)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8) 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19) 6.6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 (20) 6.7台阶、坡道和栏杆 (21) 6.8楼梯 (22) 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6) 6.10墙身和变形缝 (26) 6.11门窗 (27) 6.12建筑幕墙 (28) 6.13楼地面 (29) 6.14屋面 (30) 6.15吊顶 (31) 6.16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31) 1

6.17室内外装修 (32) 7 室内环境 (33) 7.1光环境 (33) 7.2通风 (35) 7.3热湿环境 (36) 7.4声环境 (38) 8 建筑设备 (41) 8.1给水排水 (41) 8.2暖通空调﹙燃气﹚ (42) 8.3建筑电气 (44) 2

1 1 总则 总则 总则 1.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通则”自实施近8年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环保、绿色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而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这本标准,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但所订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规范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强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具有地域特色,”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问题研究 摘要 依法治国是将国家一般运行生活依照法律规范来组织管理,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证。新时期的依法治国关键在于行政权力的制约。权力的使用并不一定是以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滥用,也有可能是以一定的规范文件作为依据进行的所谓合法运用。如果是依照一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权力运用的情况,即便是社会秩序或者公民个体的权利被侵犯,也难以对相应的行政权力进行追责。因此2015年《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中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将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确立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一项新制度。行政诉讼不仅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追责,也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司法审查建议。目前行政诉讼中的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面临诸多问题,探寻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合理路径,成为新时期行政诉讼的重要课题。本文以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基本概念开始入手,展开对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对完善附带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

Research on the review of normative document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bstract The rule of law is to organize and manage the country's general operation and life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norms, and to provide basic system guarantee for the stability of social order. The key to the rule of law in the new era lies in the restric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The use of power does not necessarily lead to abuse in a state that cannot be relied on. It may also be the so-called legitimate use based on certain normative documents. If the power is applied according to certain normative documents, even if the social order or the individual rights of citizens are violated, it is difficult to pursue the corresponding administrative power. Therefore, in 2015,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ncluded the legality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to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and established the incidental review of normative documents as a new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not only pursues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for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s, but also makes judicial review suggestions for corresponding normative documents. At present, the review system of the attached normative document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not perfect, and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To explore the reasonable path of the review system of the normative document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 in the new era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tarting with the basic concept of normative document review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review system of attached normative documents,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se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review system of attached normative documents.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normative documents; judicial review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 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3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 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 解释、清理、评估、修改、废止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

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组织发布; (三)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解释、清理; (四)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五)议事协调机构。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实施

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最新)

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针对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重大决策结果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重大决策结果公开不足。 整改措施: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情况和全区中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主动协调、联系区信息中心,在区门户网站开设重大决策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职责范围内应予以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的依据、进展情况及落实情况,加强信息内容保障,完善搜索查询功能,全面提升重大决策信息集中度和信息获取便利性。(责任分工:区信息中心,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8月) 二、规范性文件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规范性文件公开不完善、不规范。 整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审核本地区、本部门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专栏。公开内容包括文件正文、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等。(责任分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开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分类发布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等信息。(责任分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12月) 三、权力、责任清单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虽发布公开了权力、责任清单,但未发布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有关情况。 整改措施: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权责清单专栏下增加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栏目,及时发布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有关信息,并在权责清单专栏中对所涉部门职权信息进行调整更新。(责任分工:区编办,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6月) 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不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开不全。 整改措施:对本地区、本部门“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检查整改,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X〕36号)要求补充完善公开内容,细化公开说明(公开内容包括四项: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责任分工:区财政局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7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根据《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X政办发〔X〕13X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开、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重点评估文件 县民政局:《X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X政办发〔X〕7X号)县财政局:《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X〕X号)县政府其它部门、事业机构对本部门、单位起草制定的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评估主体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效果。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二)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板】

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上述两种情形。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编号、公布等制定程序和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的批复类文件、单纯的调价或调

整标准文件,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和其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程序制定,严禁以行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本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还应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再重复制发规范性文件或者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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