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分类介绍(按投资方向)

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分类介绍(按投资方向)
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分类介绍(按投资方向)

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分类介绍

一、权益投资信托类

权益投资的资金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持续的现金收益的财产权或者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旅游项目收费权、教育项目收费权等,甚至可以是另外一个信托的受益权本身等。

权益投资的资金信托和股权投资类的资金信托有类似之处,主要不同是:其一,股权投资的对象一定是企业,而权益投资的对象是收费权、营运权、项目分红权等能够产生收益的项目或权利;其二,除非发生股权转让,股权投资通常是没有期限的,而权益投资一般是有期限的;其三,在股权投资中,股权拥有者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其权利的来源是《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不需要通过合同专门约定。而权益投资的权利所有者不一定参与管理,即使参与管理也是以权利拥有者的身份行使管理权,其管理权的范围、大小由投资合同规定。

二、证券投资信托类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一般简称为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为各类证券的资金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十分类似,两者都基于信托法理而存在,但是其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其一,前者依靠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募集资金,后者通过发售标准的基金份额或者受益证券募集资金;其二,在运用方面,由于前者受制于信托合同份数的限制和投资者门槛的限制,募集资金规模有限,无法做到投资的高度分散,只能做到相对分散。而证券投资基金则可以大规模募集资金,遵循分散化投资原则进行证券投资;其三,在交易结构方面,证券投资信托可以通过受益权的分级,保障优先投资者的收益稳定和优先实现,而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样的功能。从这个角度说,这是证券投资信托的特有优势,它是保障这种产品并不会因为其非标准化和非证券化而被市场淘汰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他保障这个产品不会被基金完全取代的可能因素还有,募集规模较小保证了证券投资操作的灵活性(例如,基金大规模出货非常困难,但是信托则没有这个问题);以封闭型为主的结构使其在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方面优于开放式基金等。

从所投资证券的种类区分,这类信托产品又可以区分为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新股申购、ETF投资、组合投资等多种,其中以股票投资最为多见。

三、票据类理财产品

票据类理财产品一般有两类:一类主要投资于已承兑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等票据资产,还有一类是直接投资市场上票据类中信用等级最高的央行票据。对于后类投资,由于是以国家信用为保证,几乎不存在风险,除非央行出现信用破产。但如果是前一类产品,理论上最坏的局面是,所投资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托收过程中,承兑银行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不能按期付款,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或部分本金。

从根本上说,客户投资同类产品几乎不用承担任何风险,惟一需要比较的是,各家银行同类产品收益率有细微差别。现在票据资产类产品年化收益水平在4%左右,虽然收益率并没有明显的吸引力,但由于产品期限最短仅7、8天,最长也仅有6个月左右,其流动性一直是股民最为看重的优势。

四、信贷资产信托类

所谓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将募集资金以单一资金信托方式交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此理财资金购买该银行自主发放且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短期或中长期贷款)。其实质是将信贷资产包装成信托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固定收益的定期理财产品。

按照信贷资产出让方对转出的贷款所承担风险程度不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可以分为回购型贷款转让和出售型贷款。

回购型贷款转让是指转让贷款的银行在将贷款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后,按照贷款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价款回购贷款的方式。贷款回购一般是一次性回购,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回购。一般是全部回购,也可特别约定部分回购。回购是资产转让方的一种义务。

贷款出售是贷款银行完全将贷款债权依法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成为贷款人,银行退出贷款合同关系。

我国信贷资产的转让需求,一方面是信贷资产转让方避免资金流动性风险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信贷资产受让方的获利需求。当前集中在两个领域,第一,银行将住房按揭贷款这种长期贷款在一定阶段转让,将获得的资金投向其他客户;二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为了达到监管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转让信贷资产。通过转让贷款,银行不但可以减少贷款量,而且可以收回资金,一箭双雕,从而迅速符合资本充足率、单个贷款比例、存贷款比例、长期贷款指标等资产负债比例问题。

五、信托贷款类

信托贷款是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是资金信托的主要运用形式。贷款信托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受托人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种带有变动利息的金融产品。贷款信托的利息水准上下浮动,一般受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影响,在基建项目或其它适于作信托计划的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量增加时,信托资金贷放款额就高。

贷款信托的合同年限一般为3年以上,比较缺乏流动性。信托资金大部分是贷给基建用户的,期限较长,一旦委托人与受托者达成信托合同,在其期限之内不得解约。不过,在合同期内委托人急需用钱,也可以采取转让的方式办理。

1、贷款信托业务

贷款信托业务包括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和由受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

1)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厦国信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形式将资金提供给既定的资金使用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信托收益。

2)由受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一定金额的资金委托给厦国信(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确定管理方式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收本金及利息并交付给受益人的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经济实力较强、资信等级较高、信誉好的知名企业或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抵(质)押的以及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偿还的风险较低的流动资金贷款。厦国信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信托资金使用人。在资金闲置期间可运用于同业拆放、国债回购等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

2、贷款信托的特征

贷款信托的特征是:委托人将资金交付信托后,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一定期限的贷款运用。

3、贷款信托在中国的市场前景

贷款信托在中国将有良好市场前景,原因在于:

(1)贷款信托在资金运用形式方面采取贷款方式,只要落实抵押或质押、担保手续,一般情况下风险是可控制的。而在收益方面,贷款信托的资金运用是大多是中长期的,其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定期储蓄利率。因此,贷款信托收益率对投资者(委托人)有一定的吸引力。

(2)以信托公司处于主动地位创设信托,只要安全性、收益性对投资者有足够吸引力,通常都会取得投资者的认可。

(3)中国与创设贷款信托时的日本一样,是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国家,中长期建设开发资金的筹集,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贷款信托作为一个能够为中长期项目建设融通巨额资金的信托品种,必然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六、组合投资类

组合投资类产品一般由信托贷款类和债券与货币市场类两种投资类型的产品,进行组合。风险上信托贷款类产品高于组合投资类产品,高于债券与货币市场类。本周发行数量超过信托贷款类,成为投资类型中第二大类发行产品,仅此于债券与货币市场类。

七、金融债券类(略)

商业银行银信合作金融服务方案

商业银行银信合作金融服务方案 商业银行根据信托公司的经营特色和资金管理的目标,从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等方面可为信托公司提供产品齐全、操作便捷、灵活实用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 一、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为信托公司提供的资产业务服务主要包括资金拆借、信贷资产转让、投融资组合方案。 (一)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同业金融机构之间融通短期资金的业务。考虑到信托公司可能出现临时资金缺口,商业银行可满足信托公司短期(1天至7 天)资金的临时性周转要求,补充信托公司资金头寸,资金拆借价格为市场水平。 业务流程如下: ⑴商业银行给予信托公司资金拆借额度,在该额度内商业银行可随时满足信托公司的短期(7 天以内)资金拆借需求; ⑵信托公司出现临时性资金缺口时向商业银行提出拆借申请; ⑶商业银行向信托公司划拨拆借资金,信托公司于拆借到期日将资金本金和利息一并划入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二)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买卖一笔或一组在其经营范围内合规发放、且尚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业务。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的合作,双方可达到调节资金头寸,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产负债比例的目的。银行向信托公司的信贷资产转让主要为卖断型。

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 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指双方根据经营合作的需要,信贷资产的卖方将信贷资产的风险与报酬全部转让给买方而不进行回购,以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并利用信贷资产的原始利率与转让利率的差价获得收益。信贷资产转让期间,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将剥离卖方的财务报表,因此可以达到调整卖方资产结构,优化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同时加强卖方同业资产结构管理及资产流动性管理。 业务流程如下: ⑴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一笔或一组贷款; ⑵发生资产转让之前借款人定期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并由商业银行对该笔资产进行管理; ⑶信托公司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审核,给予授信,并同意受让商业银行持有的对该借款人的债权; ⑷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签署卖断型资产转让协议,将标的资产卖断予信托公司; ⑸信托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转让标的价款; ⑹信托公司对受让债权进行管理,定期从借款人处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

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几点思考

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几点思考 朱睿 目前,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银信合作产品、结构型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型产品。结构型产品通常挂钩海外市场的利率、汇率、商品、基金等,属于衍生品类型,在预期收益较高的同时伴随着较大风险。货币市场型产品主要投资对象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低收益产品。而银信合作产品往往兼具以上两类理财产品优点,收益较高而风险可控,这类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4%-7%之间,远高于同期限其他理财产品,因此在近两年时间内获得迅速发展,成为银行人民币理财中的主导品种。 2010年以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快速增长,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银行应对信贷规模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为防止此类产品大幅增长对 信贷调控政策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7月初,监管部门通知信托公司全面暂停银信合作业务。这对于银行、信托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和信贷企业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基本特点 2005年9月24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在这一政策推动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于2005年底出现。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理财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的

一类理财产品。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方式可以分为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证券投资、权益投资、票据投资、债券投资和组合投资等几种类型。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可以发挥商业银行在客户、渠道、网络、信用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弥补信托公司募集资金能力不足的缺陷;而信托公司在实业领域和资本市场的投资能力又填补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空白,降低了个人进入信托领域的门槛,丰富了金融市场投资品种。 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相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有以下两方面优势: 一是投资范围广泛,既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又可投资于债权和股权。 二是投资收益较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末,共有1737只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其平均到期收益率为2.8%。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收益率为1.7%,新股类理财产品为1%,有的产品甚至出现负收益。相比较而言,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收益最高,1年期的实际收益率通常在4%以上,远高于其他类理财产品收益。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受到了投资者的普遍欢迎,成为暂停之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主打品种。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原因 从近几年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规模的变化同信贷调控政策的松紧程度密切相关。在宽松货币政策下,企业的资金需求基本上直接通过银行贷款满足,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规模一般相对较小。而在适度从紧货币政策下,银行信贷规模受额度限制难以扩张,为维护客户关系,满足企业资金需求,银行转而借道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这种资金支持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信贷资产转让,银行将其存量贷款通过信托公司转化为理财产品向客户发售,银行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专项用于置换存量贷款;二是信托贷款,银行通过理财计划将募集的资金交给信托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 今年上半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大幅增长。前6个月,北京地区5家信托公司累计发行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1614亿元,同比增长215.7%;截至6月末,5家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余额2339亿元,同比增长135.8%。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出现成倍增长的原因,就在于货币政策的变化。去年上半年实行的是宽松货币政策,银行贷款额度充足,无须通过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就能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而今年上半年,银行贷款额度受到控制,企业部分资金需求通过正常贷款无法得到满足,只能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使得该类理财产品规模大幅增长。 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对监管带来的挑战 (一)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规模过快增长加大信贷调控压力 为控制贷款规模过快增长,保持经济平稳运行,自去年四季度开始,国家对银行贷款实行规模控制,导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据监管部门统计,2009年9 月末,银信合作理财 图1 2010年上半年银信合作产品发行情况 (单位:只)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1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 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七、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 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七、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八、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

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种类 1、以贷款为基础资产 银行方推荐优质的融资方企业客户,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金对接。 ●风险较低:产品投资的评审与准入标准比照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标准执行,并在此基 础上更加严格筛选融资客户,依托建行专业经验与风险体系; ●收益较高:远高于同期限定其存款或货币市场工具,让投资者充分分享建行优质资 源; ●期限种类丰富:增量模式产品主要以一年期限为主,满足客户较长期的投资需求; 存量模式产品从一两个月至一年不等,层次较为丰富,可选择性较强 2、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基础资产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基础资产,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银行已承兑汇票的收益权,银行理财资金风险极低:产品项下票据均为大型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 ●收益稳固可观:产品兑付风险极低,收益率远高于同期定期存款; ●期限较短:期限在1-6个月之间,能向投资者提供较好的流动性支持。对接 3、以企业应收账款收益权为基础资产 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银行提供的优质企业客户的应收账款债券,银行理财资金对接。融资方必须是能够提供优质应收账款资产的企业客户,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和还款人均为银行的优质客户。 4、以资产组合为基础资产 银行推荐优质企业股权(收益权)、优质企业贷款、银行票据资产、新股申购、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票据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型基础资产。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银行理财资金可以对接。产品按一定周期(如1天、7天、14天等)开放,在开放日客户可以进行产品申购和赎回,从而使客户获得稳定收益的同时也获得较高的流动性,分为一般资产池和高端资产池两类 一般资产池:有现金增值理财需求且对流动性要求较高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高端资产池:针对资金较充裕,对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要求适宜的境内合适的法人客户、具有相关投资经验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法人客户一般资产池:根据产品开放周期和市场情况确定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政策的梳理与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 前言 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 (1)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 (3)银行推介信托计划 信托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

银信合作相关规章制度(银监会发)

银行与信托公司相关制度 2011年3月

目录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 3-11 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12-14 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 15-17 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18-32 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33-33 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34-40 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41-4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 时间:2011-12-21 10:55:57 作者:黄博宇来源:用益信托网 作者:黄博宇工作单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前言 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 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 (1)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

评测:普益标准XXXX年银行理财能力排名

评测:普益标准 2010年银行理财能力排名 发布时间: 2011-01-25 13:16 来源:益普财富 此次银行理财能力排名以2010年全年为观察期限。我们对观察期限内各家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和到期的理财产品进行统计、评价,并排除发行产品或到期产品款数过少(未高于5款)的银行,最终有59家银行纳入此次排名。 据普益财富银行理财数据库统计分析,2010年度共有102家商业银行发行银行理财产品10591款,发行总数较2009年度增长幅度超40%;发行规模预估可达7.05万亿元,同比增幅同样高达30%。 本年度银行理财市场的焦点要数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一步受到监管层的重视,全年关于银行理财市场的政策法规均是围绕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来制定的。8月10日银监会推出《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72号文的发布可以算是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规范运作的新起点,其传达出的“禁止信托通道,鼓励自主管理”和“轻融资业务,重投资业务”的思想对此项业务影响颇深。12月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此文件可以看作是2009年年末的113号文的升级版,明确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具备三项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此通知使得银信合作中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受到一定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一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尤其是信贷类产品发行明显受到阻碍,全年信贷类理财产品发行总数约1700款,同比降幅约五成。而债券与货币市场类产品则以“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特点成为信贷类产品的替代者,全年发行总数超5000款,较2009年度增长约一倍,市场份额超过50%。 发行能力:交通银行跻身榜首,建设银行跌出前十 2010年度,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能力排名前10位的银行依次是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深圳发展银行。 2010年7月银监会口头通知信托公司停止银信合作业务,8月5日又正式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72号文),该通知规定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而这一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规范之后,原先受市场追捧的信贷类产品发行逐月减少,从2010年上半年的月均超过200款下降至10余款,取而代之的是同为稳健性的债券与货币市场类产品。 普益财富银行理财数据库显示:2010年信贷类产品发行1702款,占比为16.09%,其中上半年信贷类产品发行了1293款,占全年信贷类产品的75.97%,下半年只发行了409款;

信托业务监管法规培训测试题(含答案).

信托业务监管法规培训测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30分): 1、信托公司净资本要求不得低于人民币( B ) A、1亿元 B、2亿元 C、3亿元 D、10亿元 2、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A );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A、100%;40% B、100%;30% C、40%;100% D、40%;30% 3、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C )。 A、100% B、40% C、30% D、50% 4、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 B )。 A、20% B、30% C、40% D、50% 5、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 A )。 A、3:1 B、2:1 C、1:3 D、1:2 6、名单内政府平台公司新增贷款要求其资产负债率低于( C ); A、60% B、70% C、80% D、90% 7、目前对普通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最低要求是( A ) A、20% B、30% C、40% D、50% 8、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 A )。 A、一年 B、半年 C、两年 D、三个月 9、信托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其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股票、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均市值总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D ) A、20% B、30% C、40% D、50% 10、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是税后利润的( A ) A、5% B、1% C、10% D、20%

11、信托公司不得以( B )方式运用信托财产 A、买入返售 B、卖出回购 C、债权 D、股权 12、公司不得委托( D )推介信托产品 A、大连银行 B、大通证券 C、良运期货 D、新兴投资公司 13、在计算净资本时,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 A )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A、最高 B、最低 C、加权平均 D、算术平均 1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可以是( B ) A、股东借款 B、所有者权益项下自有资金 C、银行借款 D、应付其他公司往来款 15、2015年起,政府举债主要采取( A )方式 A、发行政府债券 B、从银行借款 C、资产证券化 D、民间资本对接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业内所称“一法两规”是指( A B D ) A、信托法 B、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C、净资本管理办法 D、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信托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有( A B C D ) A、资金信托 B、不动产信托 C、财产权信托 D、财务顾问 3、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A B C D A、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B、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C、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D、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4、合格投资者可以是以下( A B D ) A、认购100万元信托产品的A公司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至从2007年以来.我国银信合作业务迅速发展,占据了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主导地位,成为了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利润增长点。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货币信贷调控力大的前提下,银行业利用信贷产品规避信贷规模监管,业务规模迅速扩张,以及银信产品在营销、运作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说产品信息不透明等,这些都给当前经济市场带来了威胁。在此主要讨论了关于银信合作存在的一些风险。 标签:银信合作内涵;业务模式;风险分析;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09201 1 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 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以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然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银信合作表面上的模式是,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设立的单一信托计划,单一信托计划投资于某领域或标的物。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快速发展有着许许多多的原因。首先,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相互合作的优势。从银行方面开看,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依靠贷款与储蓄之间的利差,这种经营管理方式效率低,银行变革势在必行,有必要开展银行业务多元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开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通过与信托业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所处地位环境等优势,银行业具有极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但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就信托公司而言,由于其营销能力差,理财业务缺乏竞争优势,主营业务开展困难,筹资渠道有限,通过利用银信合作这一制度创新,与银行互相合作,是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求生存的现实选择。其次,高收益的驱使,银信合作可以使双方达到互利共赢的局面。2006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紧缩的货币政策出台使商业银行流动性降低,可贷资金的减少,商业银行盈利低,因此不得不发展一些中间业务以获得高收益,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恰好能够满足银行的这种需求,这促成了银信合作业务的高速发展。 2 现有的银信合作业务模式 2.1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此类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借助信托机构将非流动性资产转变为可流通性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主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银行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信贷资产组成为资产包,以特殊目的信托形式,信托给受托机构,然后由受托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现金,并以该资产包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偿还给投资者的活动”。在这项合作中,信托公司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银行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对于募集的资金由另外一家银行机构保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会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 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分类介绍(按投资方向)

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分类介绍 一、权益投资信托类 权益投资的资金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持续的现金收益的财产权或者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旅游项目收费权、教育项目收费权等,甚至可以是另外一个信托的受益权本身等。 权益投资的资金信托和股权投资类的资金信托有类似之处,主要不同是:其一,股权投资的对象一定是企业,而权益投资的对象是收费权、营运权、项目分红权等能够产生收益的项目或权利;其二,除非发生股权转让,股权投资通常是没有期限的,而权益投资一般是有期限的;其三,在股权投资中,股权拥有者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其权利的来源是《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不需要通过合同专门约定。而权益投资的权利所有者不一定参与管理,即使参与管理也是以权利拥有者的身份行使管理权,其管理权的范围、大小由投资合同规定。 二、证券投资信托类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一般简称为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为各类证券的资金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十分类似,两者都基于信托法理而存在,但是其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其一,前者依靠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募集资金,后者通过发售标准的基金份额或者受益证券募集资金;其二,在运用方面,由于前者受制于信托合同份数的限制和投资者门槛的限制,募集资金规模有限,无法做到投资的高度分散,只能做到相对分散。而证券投资基金则可以大规模募集资金,遵循分散化投资原则进行证券投资;其三,在交易结构方面,证券投资信托可以通过受益权的分级,保障优先投资者的收益稳定和优先实现,而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样的功能。从这个角度说,这是证券投资信托的特有优势,它是保障这种产品并不会因为其非标准化和非证券化而被市场淘汰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他保障这个产品不会被基金完全取代的可能因素还有,募集规模较小保证了证券投资操作的灵活性(例如,基金大规模出货非常困难,但是信托则没有这个问题);以封闭型为主的结构使其在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方面优于开放式基金等。 从所投资证券的种类区分,这类信托产品又可以区分为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新股申购、ETF投资、组合投资等多种,其中以股票投资最为多见。

银信合作、货币供应与货币政策

银信合作、货币供应与货币政策 《上海金融~2012 年第 3 期 段胜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 ) 摘要: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发行理财产品来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约束,造成经济中实 际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本文通过运用存款创造和货币供应的理论模型证明了银信合作会增加货币供应量,削弱 央行的反通胀政策。在此基础上,利用 2008 年 1 月到 2011 年 6 月的月度数据证实了银信合作对货币供应的扩 张作用。 关键询:银信合作;存款创造;货币扩张;货币政策 JEL 分类号 :E7><5 申图分类号 :F8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428(2012)03-00<51-06 一、引言 银信合作毫无疑问是目前理论界高度关注的;影 子银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其对货币供应的影 响机理和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将有助于理解;影子银 行;对当前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 本文所指的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设计、开发和销售的一类特殊的理财产品,它必须同 时具有以下特点:(1)该理财产品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给广大投资者,广大投资者指定银行为代理人,代其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 j (2) 银行是与信托公

司建立信托关系的唯一直接委托人,即该理财产品是单一信托产品,而非集合信托产品 j (3)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物必须是信贷类资产。可见,本文中所指的银信合作或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是狭义的,是指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般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信托公 司是发起人,银行只是单个委托人,但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却不同,真正的发起人是银行,完全由银行操控。鉴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流是信贷类理财产品,而关于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具体统计不完备,本文利用相对较为完备的银信合作产品的统计数字作为信贷类理财产品的估计,所以本文中提到的银信合作产品的募集金额就全部理解为信贷类理财产品。 银信合作按照募集资金购买的贷款类别不同可以 收稿日期 :2011一 12-0<5 作者简介:段胜辉(1983-) ,男,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分成三类: (1)购买本行存量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购买本行存量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早期较为流行的形式,它使得本银行的信贷资产由表内转移到表外,不仅可以规避监管部门的 信贷额度限制,又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同时有助于银行留住更多客户,帮助银行提升收入。在信贷规模趋紧和利润指标增加后,发售理财产品腾挪本银行贷款出资产负债表的方法被各家银行广泛采用。 (2)购买其他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购买其他银行存 2010 年开始流行。量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于 这主要是因为 2009 年 12 月银监会出台政策禁止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购买本银行的信贷资产。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本行理财产品并用募集资金购买他行存量信贷资产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近年来,在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服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步显现。银信合作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层出不穷,遍布信托产品代理发行、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信托财产托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领域,银信合作的紧密度不断加强,不仅仅在产品规模上实现大幅增加,而且在合作领域及技术含量上也有了质的飞跃,实现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互利双赢。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银信合作也必将进一步深入,迈向更高的层次。 一、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信合作发展势头十分良好,但由于发展时间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银信合作中涉及多家主体,多个金融市场,现有政策、法规中针对银信合作的条款比较少。近年来,银信合作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维护参与各方,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23日印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对银信合作的很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就是这方面的最新进展。 2、合格投资人选择问题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5万元为起点,相对于100万元起点的信托产品和千万级的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来说,门槛较低,客户群体较大,这样一来,可能有的投资人并不具备风险投资意识,造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级别的错配,使得客户以银行信誉为依托,以较低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高收益高风险产品。如果最终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容易造成纠纷。 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下,银行成为单一委托人,但产品风险仍由理财投资者承担。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产品预期收益甚至本金出现问题,投资者必然会提出银行作为委托人的管理责任,银行至少要承担声誉损失的风险。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实际上使客户通过银行触及到了信贷、债券、股票、基金、票据等多个金融业务领域,因此银行能否在产品销售和维护过程中充分向客户揭示产品实质和风险动态,使客户真正掌握可能承担的风险损失,是银行控制法律风险的关键。

图文详解同业类信贷业务交易结构及监管政策

图文详解同业类信贷业务交易结构及监管政策 谢绝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目录一、业务界定二、业务模式三、监管政策一、业务 界定同业类信贷业务指银行用自有资金或从同业等其他渠 道获取资金,以债权投资或权益投资方式为本行或他行对公客户提供融资的同业业务。在报表中通常体现为“投资”、“买入返售”等非信贷资产,其业务品种主要涉及:信托受益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其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等。二、业务模式(一)银信合作业务1.信托受益权三方协议模式 上述业务流程属于标准的买入返售三方合作模式,在该模式中,A银行(甲方)以自有资金或同业资金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放款给C银行的融资客户;B银行(乙方)作为实际的出资方,以同业资金受让A银行持有的单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C银行(丙方)为风险的真正承担方,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无条件购买B银行从A银行受让的信托受益权。这种模式的实质是C银行通过B银行的的资金,间接实现了给自己的授信客户贷款的目的。此种操作模式下,信托受益权的流转路径是从A银行(甲方)到B银行(乙方),然后远期再到C银行(丙方)。实际操作中,三方协议模式

已经成为一种经典的同业业务操作模式,很多其它模式都是基于这种三方模式演变发展起来的。2.信托受益权假三方协议模式 假三方模式一般是由于不能签订三方协议的兜底银行(图中的D银行)以信用增级的方式找到一个假丙方(C银行)来签三方协议,信用增级方式通常是兜底银行向假丙方出具承诺函或担保函,兜底银行作为最后的风险承担方承担所谓的“真丙方”角色。该模式产生的背景是:有些银行总行规定,分行不允许签订三方协议(即不能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丙方来兜底),只能采取出具保函和承诺函的形式兜底,也就是只能采取中的暗保模式。3.信托受益权两方协议模式 两方协议模式产生的背景很大程度上是银行为了解决8号文颁布后的存量非标债权问题。银行A最初用理财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形成了非标债权,基于监管部门对于非标债权的比例要求,银行A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银行B,但同时向B银行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函。这种模式下,银行A用卖断协议将此前形成的对融资客户的非标债权出表,与银行B签订的远期回购协议则为抽屉协议。银行B将资产计入买入返售科目。4.同业存款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中,C银行向B银行配一笔等期限等额的同业存款,B银行通过过过桥方A银行以对应金额和期限向融资客户发放一笔信托贷款。C银行有两种选择:一是承诺远期受让B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而制定。 银监发〔2010〕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 前言 (3) 一、2011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 (3) (一)当前银信合作的特点 (3) (二)受限制的银信合作方式 (4) 二、银信合作主要业务模式 (4) (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 (4) (二)信托渠道模式 (6)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 (8) (四)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 (9) (五)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担保业务 (9) (六)银信接力贷款业务 (10) 三、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相关规定梳理 (10) (一)2008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10) (二)2009年7月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12) (三)2009年1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 (13) (四)2009年12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14) (五)2010年8月10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15) (六)2010年12月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16) (七)2011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17)

(八)2011年5月1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 (18) (九)2011年6月16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 (18) (十)2011年7月25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函》(银监办便函〔2011〕353号) (18) 四、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规定要点与意见 (18) (一)真实转让 (18) (二)担保手续再办理 (19) (三)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 (19) (四)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 (19) (五)信贷资产转让账务处理 (19) (六)信贷资产转让整体原则 (20) (七)产品期限 (20) (八)信托产品设计 (20) (九)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投资方向 (20) (十)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管理 (20) (十一)指标要求 (20) (十二)压缩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 (21) 五、监管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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