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中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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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中国研究

————宪政中国之我见

首先,我认为宪政已经成为今天观察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或者符号。对于关心、观察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人士来说,有四个指标是必须加以考虑的,一是民主,二是法治,三是人权,四是宪政。这四个范畴当然互相之间存在复杂和密切的关系,宪政在中国政治发展历史中的简单过程。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按照学者萨托利的说法,只有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的价值基础,就是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思想。

一、宪政中国史

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社会历史的国家,“宪政”意为“民主政治”,它是和“专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古代中国是封建君主、封建贵族和地主对农民施行专政的国家,严密而完善的封建等级制度形成了如宝塔般的制度体系,处于塔底的是广大中国农民。这样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古代中国要滋生“民主”的意识进而形成“宪政”并产生宪法是不可能的;也决定了后来中国宪政产生的复杂背景和曲折过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的入侵使得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使得中国的社会条件、阶级条件更为复杂。清政府在觉醒的民族资产阶级促动下被迫宣布实行“新政”,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宪政”

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清末预备立宪只是一场骗局,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但是它却给长期处于封建等级制度桎梏下的国人以深刻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在中国催生了新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开创了中国政治近代化的进程。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号角,代表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民主和利益。虽然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和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颁布了临时约法,取得了旧民主主义的伟大胜利。但是,由此就论定真正意义的中国宪政制度已经开始了是不科学的。因为在当时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条件下,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由于自身固有的妥协性和软弱性以及当时复杂的社会状况,没有能力领导人民战胜本国的反动势力,亦没有能力领导人民战胜本国反动势力和帝国主义的联合,也就不可能使中国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所以资本主义宪政在中国是绝对行不通的,也决定了在中国更加不可能适合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中国的宪政运动在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而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即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时期。尤其是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更确切地说,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掀起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改组共产党,开始北伐,开始走向救国救民,争取全中国贫苦人民的解放和民主那一天起,真正意义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运动就轰轰烈烈地开始了。从此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三座广大人民头顶上的大山,于1949年建立了代表大多数人民主的、真正人民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并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历程。社会主义宪政运动从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保障下有了更快更好的发展,尤其是文革以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走上了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道路。直至今天,中国的宪政仍然在向前健康有序地发展之中。

二、宪政中国之为什么

宪政已经成为今天观察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或者符号。对于关心、观察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人士来说,有四个指标是必须加以考虑的,一是民主,二是法治,三是人权,四是宪政。

在中国执政党的文件及宪法文本里面,前面三个提法都已经登堂入室。民主这个提法是我们党和政府一以贯之的,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我们党对民主是追求始终的,我们的宪法就把我们的国体规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次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就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改革提出了六大举措。但有的提法被接受是很不容易,如法治的提法,1995年江泽民在首次法制讲座中提到“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1997年十五大政治报告第一次写进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表述,1999年宪法第三次修改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者们认为是20年改一字,从刀制的法制改为水治的法治;再比如人权的提法,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前,中国的政界和学术界不提人权,当时有个主要领导同志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学者们要研究也只能批判性研究,但到了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第一次发布中国的人权白皮书时,开始正面肯定人权对于社会主义的意义,以后每年的白皮书都有该提法,直至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首次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改也把这句话写进了宪法修正案。所以,现在大家把目光投向了宪政,因为惟独宪政尚未进入党的文件和宪法文本。我们只在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时期,提出过宪政问题,如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新中国很长时期不再谈论宪政,忌讳提它。所以,宪政对于中国而言,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而中国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已经提出了必须重视宪政的时代课题。大陆的学者们希望能促进执政党和政府能接受和实践这个提法。宪政,可谓萦绕于中华民族心头的百年情结。今日之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建设宪政中国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我知道,在十七大召开之前,学术界就酝酿要争取把宪政的提法写进党的政治报告之中,可惜,这个写法未能进入政治报告之中,但我看胡锦涛的报告里,关于民主政治的第六部分的阐述,与我们所理解的宪政是不矛盾的,他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六大举措(1)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2)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3)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5)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6)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与中国宪政建设的目标是相当吻合的。所以,我认为这份报告虽无宪政之名义,但有行宪政之实的意韵。但为什么没有明确提,这是与人们对宪政的理解还不尽一致,还有一些争议有关。

其次,宪政是实现目前官方话语体系里的各项发展目标的必由之路。哪些官方话语呢?一是建设法治国家。宪政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二是建设政治文明,宪政建设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三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宪政是实现共产党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的必由之路;四是建设和谐社会,宪政还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再次,宪政也是中国政治转型中填补传统权威即人治权威失落的理想选择。目前中国的政治已经从传统的强人政治向常人政治成功转型,毛泽东、邓小平是强人政治的代表,江泽民则是强人政治向常人政治的过渡,因为他当政的一段时期邓小平还一直健在,军委主席的职务是在中期才移交给江的。而胡锦涛、温家宝体制则步入了常人政治的时代。这时期重视法治的权威、提出宪政的目标应当必然的选择。

第四,宪政也是解决目前中国改革困境的必由之路。今天中国的改革已经走到这样的地步,即用经济的思维、经济包打天下的做法已经无济于事,已经难以为继了!当前中国面临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归结起来,都或多或少与政治改革不到位有直接、间接的关系。一

方面,传统体制下的平均主义“优越性”已不复存在,但旧模式的固有毛病还远未根绝;另一方面,离成熟的市场体制还相距甚远,但原始、野蛮、权钱勾结的“坏的市场经济”却为祸日烈。当前中国造成最多困扰的老、大、难问题具有一个共同特性:即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度与解决的难度,与民主化不足,与缺乏具有最高权威、体现公平和平等的制度环境,与监督制约薄弱有着莫大的关系。这么说中国所有最严重、最紧迫的问题,所有久拖不决无法破解的难题,全都指向同一个地方:政治转型和宪政建设相当迟滞!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凡是中国解决得比较快比较好的问题,几乎都是不涉及现行政治体制变革的问题;凡是必须通过改变现行政治体制才能够获得解决的问题,最终都因为政治改革的缺席而成为老大难问题。经过三十年的经济增长,执政当局对于处理经济事务的已经驾轻就熟,养成了以经济手段应对其它一切事务的行为习惯。但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并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中国面对的主要问题。以为单纯的经济发展可以用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民主建设问题、人权和法治问题,以为经济改革必然会为政治改革创造条件并自动导引出政治改革,无异于空想或幻想,而且是危险的空想。中国已经无可回避、无从选择,必须重新审视追求百年的宪政梦想。对于宪政转型,再也不能“摸着石头老是不过河!”

第五,宪政建设本质上也有助于为中国经济起飞和改革成果的公平分享提供一个表达大众意志和利益的宪政结构和程序,并通过它源源不断地进行制度供给或制度创新,最终实现一百多年来我们民族的兴国、强国和富民的愿望。

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机遇

虽然我们还不是宪政国家,实现宪政国家的目标还面临诸多的困难,但我认为中国目前正处于建设宪政国家的很好的一个时代,正处于宪政的入口,和历史比较来看,应当是最好的时期,面临着良好的机遇。第一,上层权力精英重视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力度明显加大。人们一般把宪政建设的伟力寄希望于广大民众,的确,发达完善的公民文化是宪政建设最深厚的土壤,但对于许多国家的宪政建设来说,上层权力精英在把握历史的机遇面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的华盛顿即是明证。中国近代百年追求宪政历史的经验教训也突出说明了这一点。第二,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确立了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新思路。执政党善于吸收中国传统民本和仁政思想的合理养分,充实现代执政理念。为了始终保持执政党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党的第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要思想。第三,党内民主在深化发展,对国家民主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第四,现在可以说是宪法行政法的时代,行政法治的迅速发展就是突出表现。第五,公民社会的孕育和发展对宪法实施正在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从公民对宪法的热切期待,如在维权实践中,人们看得最多的就是依据宪法来抗争。这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的维权事件急剧增多,表明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勃兴。二是不少反响重大的社会事件能够积聚民意推动政治和法治的进步。三是公民高度的制度参与行为推动了人大制度的宪政回归。

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严峻挑战

官方和学术界的主流宪政观念不符合宪政原理的本质要求。中国官方和学术界的主流宪政观点并不科学,导致宪法实践与公认的宪政原理距离很大。西方学者关于宪政概念的阐述相当丰富,总结来看,他们的基本认识包括:(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而其中通过法律控制政府(权力)是西方宪政最核心的内容,而宪政概念在近代传至中国时,由于当时的中国缺乏宪政生成的土壤,加之积弱多弊,贫穷落后,西方列强的侵入更致中华民族灾难深重,危机空前。比较中外学

者关于宪政的认识,存在三大重要差别。第一个重大差异是,西方宪政产生之初就是为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产生,宪政是通过防御性的制度设计来控制政府权力,以便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有一个充分的空间。第二个重大差异是西方学者认为宪政的功能就是运用最高的宪法来控制国家的绝对权力,这个功能可能有助于国家强盛,但其本身与国家的强盛没有直接关系。第三个重大差异是西方一般不把宪政与民主政治相提并论,而把宪法的最高性、政体制度上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制度安排、法治秩序等作为宪政的内涵。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中国目前还不能算是宪政国家。

第一、我们还缺乏运用宪法制约国家权力的宪政机制。从现实的政治生态来说,权力制约的观念和机制都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宪法在权力制约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对公权力制约的缺乏。这种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领导权的制约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宪法序言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正当性,但没有专门的制约性条文,宪法第五条仅仅只是对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组织应当遵守宪法作出的普遍性要求,但不是对共产党的领导权进行专门的制约条款。从五四宪法到现行宪法,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公权力的主体地位越来越明确或者说越来越得到加强,但都没有专门规定如何制约领导权的条款,尽管世界各国宪法一般只规范国家权力,很少对党权进行规范,但与西方政党不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的政治模式不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权力的实际掌握者,而且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如果对这样一个权力主体缺乏宪法制约,很难保证权力不被滥用;(2)国家权力制约的环节存在很大缺陷。宪法设计的公权力制约机制是公民——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公民,即公民通过选举、罢免等形式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一府两院,一府两院管理公民。但由于宪法本身的缺陷,使得上述制约机制不均衡,存在两个弱制约(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两院的弱制约、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弱制约)和一个强制约(政府和两院对公民的超强管制);(3)对违宪行为缺乏制约,违宪是最大的公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内容不明确,程序不具体,很到程度上流于形式。造成上述宪法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集权思想的影响,二是优位的党的领导系统和受前者领导的国家政权系统并存的双轨制政治模式,三是缺乏监督上位权的传统,从古到今,我国的政治文化缺乏地方对中央、下级官员对上级关于、人民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传统

第二、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还无法实证化。现在中国没有宪法诉讼。我国宪法有关公民权利规定的内容本身很先进,和世界各国相比较,丝毫不落后,只有迁徙权、罢工权没有规定,但为什么我国公民的权利享受实际上很差呢?原因就是宪法基本上没有规定对公权的制约机制,比如全国人大,除14项具体职权外,它还有权行使一切应当由它行使的权力。这是违背人民主权原则的。王世杰、钱端升教授就曾经说过,宪法如果严格规定了对政府的权力制约机制,那它不规定公民权利也没有问题,但如果基本上不规定对公权的监督制约,则规定再多的权利也没有用处。

第三、沉重的历史文化传统包袱。从百年追求宪政的历史经验教训来看,半个世纪的战争、20年的动乱,通过暴力、革命、战争建立起的是对暴力、英雄和个人的崇拜,这构成了建设宪政的一大障碍;近代以来的救亡和启蒙运动,启蒙始终未能完成;三是缺乏宽容的政治文化和环境,不同的政治力量可以共患难,不可享其成。而不能容忍有不同思想、政治意见和政治派别的存在是宪政社会所不容的;四是统治者和政治精英的愚民思想是宪政不成功的重要原因;五是传统

文化留存的不少糟粕,如官本位、儒家文化的性善论等构成现代宪政建设的巨大思想障碍。

第四、现实的难关与挑战。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宪政建设面临许多难关。我认为面临的各种难关中尤其有五个难关必须注意:一是建设发达、健全和完善的市场经济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二是现行的宪法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监督内容不明确,程序不具体,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宪法和法律至上还没有真正树立,这使得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推行步履维艰。所以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三是如何实现把全能政府变成有限政府、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和实际的控制难度还很大。四是司法独立的真正实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五是党政关系的切实改善,特别是党对人大领导的最优化体现和人大权威的宪政复归尚未完成。

三、如何才能实现宪政中国

从学术界的观点来看,有许多同志开出了药方,对如何推动宪政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概括起来有:(1)鉴于目前实行违宪审查还有很大困难,可以先走一条宪法私法化而司法化的途径,使宪法在保护公民私权方面适用起来;(2)通过修宪、制定政党法和政治体制改革,明确党的领导权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使领导权掌握国家权力在宪法法律规定的具体途径和形式上进行,避免党权直接领导和支配国家权力,以解决宪法地位虚化、人大地位被架空等问题;(3)在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对事权的管理最好避免重叠,非重叠不可的也要尽可能明确各自权责。要努力解决地方如何在中央表达利益的问题,可考虑在常委会组成上充分考虑地方的人选,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成为全国各地最重要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的场所;(4)培养国民宪法意识是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我自己认为:第一,认真对待宪法,高度重视宪法的监督实施,切实发挥宪法的实际功用。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82年宪法实施至今,我们的宪法在扎根社会、干预大众生活的广度、深度方面十分有限,宪法仍然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更谈不上为人民所热爱。究其原因,一是在于我们只认为宪法是最高法,而没有把最高性落在实处,没有首先认识到宪法也是法律,具有普通法律一样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可诉性、强制性。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50年代和80年代下达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直接援用宪法条文,这个通知本身就有违宪之嫌。也许最高院这么做可能确实是出于维护宪法至尊地位的考虑,但实际效果适得其反。比如人们公认现行宪法确实是一部体现民主精神的好宪法,这部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构成了普通法规定公民权利的基础。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没有宪法诉讼制度,中国公民还无法运用宪法来进行司法救济,现实中有许多明明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但在现行体制上无法维权。所以有学者如蔡定剑就说,最高的宪法就像商家悬挂的空气球,高高在上,除了有点广告宣传效果外,对人的行为一点用处都没有,大风吹来,可能跑得无影无踪。还有学者如林来梵则称宪法是“无牙老虎”,其肉身还缺乏“脊椎”。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民众认为,宪法的根本性、最高性还应当表现为宪法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最根本性手段,当其他手段无法保障公民权利时,宪法可以扮演最后或最高的护法使者,这就要求宪法应当被律师所援引,被法院所适用。关于权利,有句谚语:“无救济,无权利”,如果无法救济,就没有权利可言。宪法只有扎根于民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才能在人民心中享有崇高的地位,才可能是最高的、最根本的。二是公民权利入宪、入法比较滞后。在我国立法活动中,经济立法、行政立法比较受到重视,而公民权利立法则比较滞后。比如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隐私权、罢工权、环境权问题等,应当规定在宪法中去,但迟迟没有立宪。

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新闻法、出版法一直未能出台。三是违宪审查制度或者监督宪法实施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缺位现象。正如许多学者所看到的:如果一个国家只规定了民法,而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民事争议的法院,或者只是规定了刑法,而没有设立负责刑事审理的法院,这些写在纸上的有关法律规定能获得有效实施吗?显然不能。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设立了这样的机构,但它基本上没有进行运作,这些写在纸上的有关法律仍然不能获得有效的实施。现在人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事例,违法、违纪有机构负责追究,违宪被追究的事件却鲜见于世。这其实与相关制度的缺位和有效运作不够有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负责监督实施宪法,全国人大会期如此之短,议题如此之多,会议代表人数如此之多,人们有理由怀疑它如何有效能开展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事实上,全国人大目前没有行使过这个职权。常委会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常设性机构,在时间保障和议事效率方面有优势,但实践中它也很少运用这一职权。2003年3月湖北青年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致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贺卫方等五位法学家同样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书,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有关机关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这些事件充分说明了社会和民众希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着力改变宪法监督薄弱这一现象。后来还是没能启动,而是由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制定了一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点评。退一步来说,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有关程序,但它和人大本身一样面临这样的质疑:它怎么可能去审查和宣布自己制定的法律有违宪之嫌?“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一个政治铁律。所以如何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进行制度创新,已经成为宪政建设十分紧要的工作。但当前最要紧的是必须实施、必须真正启动这个宪法监督机制。去年全国人大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修订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新订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被媒体和学界认为全国人大在明确违宪审查程序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这两个文件都是有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制定主体存在问题。更何况对于法律的合宪审查,目前仍无明确规定。

第二,认真加强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平台,是我国宪政建设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脱离了人大制度,宪政建设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为什么这么说?有两点理由: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蕴涵的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保障原则、人民监督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都是宪政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宪政制度存在的种种不足,都可以在人大制度运行不够理想、机制不够完善中找到缘由。人大工作的实践证明,必须从人大制度入手,着眼于提高代表选举的民主性、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完善代表的组织构成、提高代表的素养、建筑坚实的活动平台、建设代表履行职务的实在环境和保障措施、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人大的权能、加强人大制度运行的有效供给,才可能为宪政建设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二是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制度的可预期性较强,可把握性较大,政治风险较低,成本收益比较合理,经济可行,对宪政建设的推进是深层次的、潜移默化的、稳定有序的。既然中国宪政制度的许多不足植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个环节的弊端,我们不妨从现行人大制度框架内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大的改革和完善,进而促进整个国家的宪政发展。这样做的政治风险较低。试举几例加以说明。比如中国的“三农”问题非常严重,关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府、学术界、民众都在设计种种方案,试图解决“三农”问题,但笔者以为,只要改变目前选举法中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平等比例规定(以前是1比8,现在是1比4),真正实现选举权的平等原则,让国家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中农村和农民的代表达到适宜的程度,使他们在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和各项决策中有相当的发言权,三农问题的解决就有了制度保障。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我们无法预先设计何种政策更有效,但当权力机关中有相当比例的农民代表为农业、农村、农民说话时,他们的声音与其他各行各业的声音

经过碰撞、汇集、融合,就会产生符合国情现实的具体法律政策,而不是相反。又如,中国各级人大职权运用中的监督力度非常不够,种种政府决策失误和公权腐败现象与人大监督薄弱不无关系,如果我们通过改革完善代表制度,使人大组成人员在构成上、素质上、能力上、履行职务的方式方法上有大的改观,则势必改变人大监督不力的现状,进而大大减少政府决策失误和公权腐败现象。再比如,中国各级党政机关都有信访部门,有专门的编制、人员和经费,成本很高,每年接待人民来信来访不计其数,但基本上批转来批转去,很难解决问题,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的要求,收益甚微,不如加强代表的工作,首先使其职业化(当然要减少代表人数),配备必要的工作助手和工作条件,使他们有条件接待人民来信来访,然后运用代表职权和通过人大的集体职权运用去解决有关问题,由于是在体制内督促(人大有权监督同级一府两院),效果可能更好。

第三,高度重视宪政具体制度、具体程序的建设及制度创新。“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中国宪政建设必须遵循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思路,具体而微地、积极稳妥地、渐进地推向前进。细节决定成败,魔鬼存在于细节滞重。我感到,中国政治体制的不足表现在很多方面,但一言蔽之,就是长期“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只重视政治民主的原则宣告、宣传,忽略具体的制度建设、轻视民主程序的健全,以致民主政治无从在具体程序中实现,无法落实于具体环节细节中。实际上,民主政治的许多内容本身就是形式,民主政治的实体离不开具体程序,没有民主程序的保障落实,就没有民主政治的真正实体,孙中山先生曾专门研究过如何开会,其意也是如此。今天人们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开始注意在具体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比如人大表决上的改进。如果说,我们在改革中采取先经济体制、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中采取先农村、后城市的渐进式改革模式是成功的话,在政治体制改革或者宪政建设方面更应该采取这种稳打稳扎、从具体程序入手的改革思路,下大气力完善宪政建设的一系列具体微观制度、程序。可以说,中国宪政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只可能采取渐进累积型的发展道路,不断地在具体环节上建设宪政。

第四,以党内民主推进国家民主。现在不少省任命地、州、市的党委一把手时,采取省委全会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而杜绝省委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的弊端。还有的地方党委开始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和常任制。这些都是很有价值的党内民主建设的步骤。党内民主生活健全完善对于推进国家民主生活的健全完善有前提性的意义。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遭受挫折和一些大党、老党相继丧失执政地位的教训看,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是死路一条;不改革政治体制、不实行人民民主同样是死路一条。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大力推进人民民主,进一步革除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文章强调要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对国家民主的意义。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党组织与国家机构具有相似的同构性,功能的紧密性,决定了党内民主建设在整个国家民主建设和宪政建设中的特殊重要地位,甚至决定了中国宪政建设的命运。中国共产党集聚着绝大部分中国人民的先进分子和精英分子,这也决定了党内民主应当比国家民主发展更快、更好。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以此来带动和推进国家民主及宪政建设,是一条合乎国情、切实可行的道路。这次十七大报告对此也有深刻阐述。

第五,把党的领导纳入宪治的轨道,实现党的民主、科学和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加强宪政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但党本身也要置身于宪政程序之中,宪法一方面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根本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确立了党的领导原则,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结合宪法的规定、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及党章的规定,一个必然的结论是:党领导我国的宪政建设,同时党的领导又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因为“领导”就包含在“活动”语义中)。党章规定:“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提出:全党和中央最终要服从宪法。这是新时期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立足点,是科学把握执政规律,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出发点。今天党的十六届四种全会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第六,大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西方政治文明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比如民主宪政的一些原则:人民主权,多数决定和保护少数,解决政治分歧必须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民主必须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凡权利必有救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等等,许多是人类共同的政治文明成果,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应当学习借鉴,为我所用。我们以前对西方宪政的许多制度、做法持排斥、否定态度,过分强调与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分野和区别,忽略了学习研究哪些是人类共同文明成果,哪些可以大胆吸收借鉴,这是加强我国宪政建设必须加以改进的地方。有的人认为借鉴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如严复在民国初年看到政党林立的弊端,指出学习西方的例子,他以一头牛如何通过改造可以变成像马那样跑得一样快的例子。这是不够科学的。在这个问题,必须持有开放和理性的态度,我们的近邻日本明治维新以后能走上富强之路,关键的一点就是大胆吸收世界各国好的制度,而且吸收时不是只吸收一个国家的好的制度,而是通过比较,认为好的,不管是那个国家的就拿来。比如它们发现邮政制度法国的好,于是就学习法国;海军发展英国最好,于是学英国的海军体制;铁路系统美国的好,就引进美国的。法律制度德国的比较合适,就学习德国的,最后兼收并蓄,现代化成功了,自己的传统还能保持,这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因为日本的很多传统是从中国学过去的,她的经验很有借鉴意义。

第七,在适当时期制定一部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诉的宪法。

总的来看,我国的宪政实践有着种种的先天和后天的缺欠,但更重要的宪政资源还在于今天不屈不挠的知识阶层的努力,一方面接续五四先辈的民主宪政火炬,一方面译介、消化当代西方的宪政理论如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理论。同时,我国的宪政资源还在于维权人士与公民敢于为自己和他人争取自由与权利的斗志。他们通过一个又一个个案为我国的宪政之道铺上了一块又一块石头。还有,我国的宪政资源也存在于那些随时准备用自己掌握的权力推动宪政建设的官员。他们往往能够审时度势地把来自学界和民间的维权呼声变成适时对政府进行限权的动力。我国宪政之道能够延伸多远,取决于这几方面的力量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遥相呼应,里应外合。而媒体,则可能成为各方进行宪政对话最积极的平台。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宪政之道的延展,必定能够把我们推向法制现代化的地平线。从那里,公民的自由与权利的太阳,将会冉冉升起。

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将其视为最后的救命稻草。之后不到三月,光绪、慈禧相继辞世;不到三年,宣统帝被迫退位。最后的救命稻草压垮了虚弱的骆驼。一百年来,对晚清宪政改革的认识从完全否定到部分肯定,但不约而同地仍然认为,这是一场失败的改革。 《大纲》尽管欺世骗民,欲借宪政外壳维护专制王权,以图延续王朝脉息,二十三条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十四条,不过仍然规定了“议院”、“言论”、“自由”、“财产”等对当时中国民众较为新鲜的概念。这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中国的宪政启蒙由理论到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十年之前,被慈禧亲手镇压下的维新派之主张,又被慈禧重新拾起,并且比维新派更为进步。 1911年,眼看革命烽火无法扑灭的清政府,再次试图以宪政挽回败势,公布了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废除了《大纲》中的荒唐条款,代之更有宪政精神的条文,但正如张謇所言:“大局土崩,事机瞬变。因不充分之立宪,致不得已之罪己,亦不能取信。”这一切来得太晚,已不能取信于民。它所能起的作用,反而是激起更大的民愤。

考察晚清宪政改革,不能简单视为虚假的愚民之法。从兴办学堂,废除科举,改革六部及官制到各省筹立谘议局,清政府为预备立宪做了切实的工作。尽管清政府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但借鉴西方各国经验,先推行地方自治,各地相继颁发自治章程,选举产生议事会和董事会,到1909年各省谘议局陆续成立。清政府采取的分权方式是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谘议局事实上成为地方议会,各省谘议局集中了行政、财税、司法等权力,甚至各省可自设关卡收税。自从太平天国运动起,地方权力便不断扩大,逐渐走上台面并制度化。依清政府的的政治体制设计,谘议局只是地方立法机构,监督地方政府,但谘议局的过于强势,动辄集体辞职,使得三权剥离过慢,权力之间缺乏制衡,甚至出现各省谘议局“大串联”,直接叫板中央政府。被立宪派视为天经地义的“先开民智再开国会”,却在“夺权”的动机下彻底变样。宪政成了地方分割中央权力的工具,各省谘议局极大推动了地方的分离主义。铁路等必须依靠中央统筹的重大项目,在地方分离主义倾向下开始各自为政,甚而以邻为壑。当初四川保路会成立后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川鄂边境设卡,严防湖北人修铁路进川。这可并非是怕破坏风水、祖坟,而是已认识到修铁路赚钱,因而各省纷纷成立地方铁路公司,集资修铁路。 在乱世,中国人的国民性问题暴露地最为彻底。清政府为推行宪政改革下放中央权力,各省官绅便流露出权力贪欲纷纷夺权。这固然是由于中国缺乏宪政文化的土壤,在国民的宪政意识中并没有对法治

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研究(正文)

目录 1引言 (1) 2中国近代宪政的历史进程 (2) 2.1君主立宪方案的一次实践——戊戌变法 (2) 2.2晚清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3) 2.3民主共和的宪政目标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2.4北洋政府的制宪运动与《中华民国宪法》 (5) 2.5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5) 3中国近代宪政失败之原因分析 (7) 3.1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成为近代中国移植西方宪政的自然障碍 (7) 3.1.1近代中国的经济基础尚不具备形成推动发展宪政的经济动力。 (8) 3.1.2近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尚不具备形成推动宪政发展的政治动力。 (8) 3.1.3近代中国的文化内涵不具备形成宪政运动的思想基础。 (9) 3.2“富强为体,宪政为用”导致对宪政本身价值的忽视 (11) 3.3专制阶级在政治上蓄意利用使宪政难以真正实施 (13) 3.4民众对宪政信仰的不足使宪政失去其内在动力 (15) 4中国近代宪政失败之启示 (17) 4.1树立宪政建设的正确价值导向 (17) 4.2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 (17) 4.3实现宪政文明与中国实际国情的有机结合 (18) 5结语 (19) 致谢 (20) 参考文献 (21)

1引言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产物,它的正式确立得益于西方社会经过长期的演变,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民主政治和法律体系获得了较大发展,特别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宪运动在西方各国的广泛开展。近代宪法首先发源于英国,其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的宪法性文件、判例和惯例所构成,之后美国与法国的宪法相继颁布实施,几部宪法的颁布实施对西方宪政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美国宪法作为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明确树立了四个重要原则: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原则;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文职人员控制军队原则,这四个原则构成了美国宪政的基本框架,其宪政模式大大推动了西方宪政思想发展并完善。总结西方各国宪法制度,虽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造成宪政发展轨迹各有不同,但都共同存在较为鲜明的特色:首先是主权在民的原则得到确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民主政治成为宪法正常实施运行的前提。其次,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权,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它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因而又被看成是“人权的保障书”。再次,国家权力受宪法约束,特别是国家对私人合法权利的干预被严格禁止,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人权的顺利实现。最后,西方宪法多被定位为根本法,拥有至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 与西方不同,近代之前的中国运行的是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推行的是君权至上的政治观念,法律强调的是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而非权利。在这样的环境下,西方宪法所提倡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观念很难从自身生成,然而鸦片战争之后,闭关自守的国门被西方列强的炮火叩开,强烈的民族危机感唤醒了人们学习西方的热情,先进的中国人一方面吸收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另一方面也开始用全新的视角审视西方的政治文化法律。就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前所未有的宪政思想开始萌芽,随之而来的宪政运动及宪法问题也登上了历史舞台。然而,正是因为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注定了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在移植到我国时,势必会对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形成冲击,东西法律文化的碰撞与冲突在所难免。如何认识东西方传统历史的差异,使宪政能植根于我国并发展壮大,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第八讲 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完整版)

第八讲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 一、改良概说 (一)改良的原因与特点简述 1.原因:政治上层建筑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否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2.特点:在根本政治制度总体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制度或体制改革。 (二)影响改良结果的主观、客观因素 1.主观因素:第一,改良者本人的政治智慧。第二,改良者的前期准备与计划是否充分。第三,改良的时机选择、路径选择、突破口选择以及对对改良的滚动式修正。第四,与体制内保守派与实权派关系的处理。 2.客观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思想和文化环境等方面。 (三)中国历史上的改良简述 二、近代中国改良综述 (一)背景的独特性:外来因素的综合作用。穷(除了改良,别无选择,被逼无奈。内外交困的窘境)则变。 (二)思想与理论基础的独特性:西方的社会与历史进化论的影响,也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 (三)明显的阶段性:第一阶段,改良的萌芽时期。魏源、龚自珍为代表,提出向西方学习的口号。第二阶段,改良主张由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推进的启动期,即洋务运动时期。第三阶段,改良运动在观念层面的全盛时期,改良思想的宣传与普及;第四阶段,改良运动的践行期,即清末新政。 ( 四 ) 改良的不断深化与拓展性:即改良由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的拓展。 (五)改良领导者的独特性:改良者并不拥有正常的改良实践所需的政治集权,改良者调动的各种资源也就相对有限。 三、近代中国改良发生的背景 (一)思想背景:1.从整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来看,清末社会仍然处于一种思想与观念十分封闭的环境中。“清代风气闭塞,几达不可思议之程度”(萧公权语)2.清末考据学的衰落与经文经学的兴起。

《八二宪法》与现代中国的宪政演进

一 回歸與演化:《八二憲法》的共和意蘊 田飛龍(以下簡稱「田」):高老師,2011年我們曾一起以對話形式,分別討論過「政治憲法學」和「辛亥革命」的問題,在學界和社會公共領域產生了一定的反響和回應1。本場對話的主題是「《八二憲法》與現代中國憲政的演進」,這與去年的對話主題是相互關聯的,都涉及到現代中國的憲政立國問題。2012年是一個值得紀念的周期性年份,即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周年和《八二憲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訂三十周年。從1912到1982年這七十年間,中國立憲史進入了革命政黨競爭與憲制結構定型的關鍵期。我們知道,您在國內「政治憲法學」興起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力圖對這一學術潮流中的國家主義(或黨國主義)傾向進行自由主義的制約和重構。您提出「憲制發生學」,而且還從西方早期現代的立國思想與歷史之中辨識出了憲制發生學的三條線索,即「戰爭—革命—憲法」、「財富—財產權—憲法」和「心靈—宗教—憲法」,更在去年關於《清帝遜位詔書》的專題性研究中試圖發現「中國憲制發生學」的演化機理和內在結構2。在我看來,憲制發生學是一種演化論的視角,具有英美經驗主義的傾向。您如何從這種發生學或演化論的角度看待《八二憲法》?有許多人認為《八二憲法》是對《五四憲法》(1954年《憲法》)的一種回歸3,您怎麼看? 高全喜(以下簡稱「高」):在我看來,憲政是現代民族政治成熟的真正標誌,中華民族也不例外。但是,這樣一種成熟過程不是一次制憲權的動用就可以完成的。從演化論的視角來看,這是一個前後連續並時有反覆的歷史過程。現代中國的立憲史顯然也超脫不了上述的憲政演化邏輯。比如《八二憲法》,許多人都認為是對《五四憲法》的一種回歸。但我認為,這種「回歸論」有簡單化的傾向,既沒有洞察到《八二憲法》在精神原則上還可進一步追溯到1949年《共同綱領》《八二憲法》 與現代中國憲政的演進 憲政是現代民族政治成熟的真正標誌,中華民族也不例外。這樣一種成熟過程不是一次制憲權的動用就可以完成的。從演化論的視角來看,這是一個前後連續並時有反覆的歷史過程。現代中國的立憲史顯然也超脫不了上述的憲政演化邏輯。 二十一世紀雙月刊 2012年6月號 總第一三一期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这种忧患意识促成了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渴望,但是学什么?既然单纯地学技术、建工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问题,反而要受自身制度的制肘,那么制度显然是决定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的根本原因。于是就从制度学起,而且,要么不学,要么就学最好的,要向发达的英美看齐。特别是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颇合中国人的口味,既能行宪政,又顾全了皇上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注:王韬盛赞英国君主立宪制,认为最适合中国:“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empirenews.page--]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二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学宪是名,救国才是实。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是极其有限的。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层内核,甚至连变法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业

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第四单元第17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 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第四单元内忧外患与中华民族的奋起 第17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一、学习目标与任务 学习目标描述 基本知识 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抵抗派的思想主张;王韬、薛福成、马建忠、郑观应等人的政治思想主张;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的思想核心;《钦定宪法大纲》颁行的历史背景及其基本内容;“皇族内阁”的形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规定;“宋教仁遇刺案”。 过程与方法 ①阅读史料,归纳近代早期探索改革中国政治的代表性意见,并分析其产生的时代背景。 ②阅读史料,归纳维新派思想主张的核心,分析其进步性,并比较维新派前后两种不同的主张,探讨在当时改革采取激进方式或渐进方式可能带来的不同影响。 ③提炼概括《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透过表象揭示其实质。 ④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

华民国约法》的主要规定,认识民国时期的宪政与清政府宪政的不同。 ⑤学会以长远的眼光观察历史,正确运用史料,从清末民初的宪政实践中发现历史的进步。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①通过学习了近代中国的民主宪政之路,让学生认识到:有宪法比无宪法是进步,但有宪法,却未必有宪政。从君主制到君民共主制,再到民主制,是中国政体变化发展的必经的几个阶段,以此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②让学生从宋教仁为宪政流血的感人事迹中感受到仁人志士们可歌可泣的牺牲精神,认识到中国民主宪政道路之艰难与曲折,培养学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积极进取,不惜牺牲的人生态度。 学习内容与学习任务说明 《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教学内容分成“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清政府怎样走宪政之路”、“民国政府如何理解宪政”、和“为宪政流血”四个部分,分别探讨清末民初时期的维新变化、预备立宪和民国时期三个阶段中国宪政的演变历程。 教学重、难点分析 教学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政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现代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到民族习惯、文化心理的综合性社会变革。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之路不同,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与民族国家的建立纠结在一起,因此中国不可能如西方那样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逻辑地展开宪政运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独特景象与道路。以“分权让利”为根本特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为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引擎,以宪政为标志的政治现代化成为中国人继经济建设以后所面对的又一时代课题1。然而,“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与宪法,犹如法治之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2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在《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的“人类最后解决的”命题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并根据法律和谐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3人类社会已有的所有学说与制度安排,其目的都在于为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存续,宪政的立场首先就是人的立场,关注人的幸福与生存状况是理论创新与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本文拟站在这一立场上以历史的视角审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找出影响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以期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有所启迪。因为“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4 一、精英意识与“没有出场的角色”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思想运动与社会运动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新的时代。宪政运动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历史运动,仅靠求生本能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关照作为个人的生存状况出发,实现社会精神(文化)的再生,从而使宪政运动获得普遍的文化认同与支撑,形成一种持久的、延续不断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自觉运动。近代宪政理论是以欧洲话语来表述的。在西方本土,宪政的确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为指导性原则的传统西方文化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生长的过程,是其自由传统的一种必然逻辑结果。戴雪指出:“……英吉利宪章不纯是一项政制,可以比较世间所有庸俗政制,却是神秘而不可强以言语形容的政治功业,甚至自我们在少年时即熟闻一语,即谓:英宪‘决不能以人力强为,只由自然生长。’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据抽象理论而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实产生于英吉利人们所有一种政治天性,依之,他们的远祖远宗,当尚在野蛮时代,得以建筑坚固而又远大的制度。”艾沃.詹宁斯爵士在总结英国宪政经验时也认为,“成文宪法以政府理论或原则为基础;但理论是根据经验提出来的,那些自许‘自由之邦’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英国的经验建立起来的。英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7著名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从“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这一核心概念出发,认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8 注重考察西方宪政运动的文化根基及自然进化并不等于承认现代社会的发展是纯粹自主变迁的,而在于注重从文化基础上构建宪政良性运动的平台,找出宪政运动的主体性力量。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运动始终停留在“精英意识”的状态上,远远没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体自觉与诉求,突出表现为民族整体宪法意识、宪法信仰的淡薄与匮乏。龚自珍、魏源、徐继畲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虽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严重危机,提出了变法改制主张,但无论思想本身还是社会影响的历史局限性却是显而易见的。与洋务派存在着密切联系的早期改良派虽然在内忧外患、民族危机加重的情况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宪主张,但时代的局限性同样不可避免,只不过“…代表了那个时代的一批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

中国近代宪政

中国近代“宪政”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所谓宪政,一般言,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防止政府侵害个体的基本自由。宪政关涉两种关系:第一,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第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之间的横向或纵向的关系。立宪主义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在权利与权力之间谋求微妙平衡。宪政这种以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方式组织政治决策程序的一套自觉规则,因社会而异。它代替了那种受制于卡里斯马型领袖(理想型)的人治的概念。宪法是非个人的宪政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比较平等地分散了决策权力并承认了法律的可预见性。此外,一个国家的宪法实践可能与宪法理论有着很大的不同。当宪法的内容被普遍接受时,宪法理论便成了宪法实践。 中国政治传统中支撑宪政民主的思想因子甚少,如何借鉴来自异域的宪政制度,这是近现代中国所要面临的时代课题,《在近代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还交替存在一个不断上升、不断学习西方制度的过程。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前提在于国家理性,后者“表明了我们正置身于西方理性主义伟大传统的语境之中,其中,任何事情都有其特殊的理性或内在的理性,这种理性必须通过心灵来把握或理解。” 国家立宪理性也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于国家的观念认识,而是一种从国家构成的本质或国家得以产生的正当性角度来理解的理性认识。所以,作者在全书中高屋建瓴分析了近代中国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在作者看来,发生于近代中国的深刻社会变迁,使传统皇权统治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和挑战,从而引发其合法性危机。从晚清、民国至当代中国,任何政治力量要掌握国家权力都离不开宪法,宪法与宪政问题由此成为各派力量斗争的焦点,于是国人心中形成一种特有的“宪政情结”。 近代中国有宪法无宪政,各派政治势力以宪法为幌子来论证其掌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合法性基础,起源于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从自然权利出发,从形式上看,只有民主政府才是惟一合法的政府,民主成为权力形式合法性的主要源泉。从实质意义上看,国家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只有切实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才具有正当性和实质合法性。 从宏观叙事角度言,近代中国宪政的移植带有因时造法、应急立宪的特点。在宪政的中国语境之下,富有新意地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宪政思潮与运动一分为三:一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二是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宪政;三是中间党派追求的自由主义宪政。 近代中国立宪主义者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社会责任感驱使他们不能不关心国家命运,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是其活动的焦点;二是珍视个人自由与寻求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民主化相结合。 这是宪政思想的产生,明显看出,这宪政思想经历了许多年,从开始抄袭西方,到后来我们中国行成自己的宪政思想。这是对我们中国的管理提供了非常多的管理经验。接着,下面是宪政思想的发展。 一、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

中日近代宪政之路的异同及原因

浅析中日近代宪政之路的异同及原因 【摘要】本文分析了近代中日两国法制化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和实施宪政结果不同的原因,探讨了日本宪政之路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启示之处。要加强思想领域的对外开放;正确认识宪政的实质;大力夯实市场经济基础。以早日实现宪政与法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近代;宪政;中日比较;异同;原因 一、近代中日两国的法制化具有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 1、中日两国近代以前同属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法为中心,影响及于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受中国传统法律影响并共同组成中华法系的东亚国家主要是日本、朝鲜和越南。中日两国在近代以前均属于中华法系的主要成员,两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一致。 日本由于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以唐律为范本,引进并制定了律、令、格、式成文法。日本的多数历史学家,把当时这种以律令法为基轴所形成的国家统治体制,称之为“律令制”。在公元11世纪幕府政治以前,特别是大化改新后的头两个世纪,后世谓之“律令时代”,其特点是仿效唐代中国,国家掌握土地和人民,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天皇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律令时代是日本政治统一、法制完备、经济文化走向繁荣的新时代。这一时代的开创在制度上得力于对唐代法律文化的输入。

2、都因列强入侵、主权遭到破坏而走上法制近代化之路 日本与中国大致在1840年以前均保持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不同形式的封建制度,但是随后均遭受了来自西方列强的入侵,近代化的序幕也由此被拉开。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之后,被迫同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丧失关税主权。两次鸦片战争,英、美、俄、法等资本主义列强逼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26个,欧美各国纷纷攫取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的统治也造成了危害。列强的治外法权成为各阶层民众一致要求废除的目标。 日本所面临的情况与清末状况大致相似。日本从1853年被美国舰队敲开大门,到1868年明治政府成立后的l5年中,英、美、俄、法等列强迫使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达25个,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在日本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享有治外法权,日本的关税不能自主,列强还享有在日本设立租界的特权等等,日本面临着沦为半殖民地的危机。明治政府上台后,迅速把修改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列入重要议程。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日本各项法规的改革和建设便紧锣密鼓地拉开了序幕。可见,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也是促使日本进行法制改革的直接动因。 二、实施宪政结果不同的原因分析 1、中日统治者追求宪政的目的截然不同 1900的义和团运动以及继之的八国联军入侵,在内外交困的情况

反宪政几篇文章

人民日报海外版:宪政本质上是一种舆论战武器 马钟成 从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随着自由主义正式浮出水面,宪政理念也开始在中国大行其道。在持续多年的宪政争论中,大体上展示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潮的对立。 马克思主义学者反对在中国推行宪政,他们认为,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旨在使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主义中国要拒绝宪政。自由主义学者的立场则相反,他们认定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导致“极权”、“专制”,而唯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为了实行自由、民主的宪政,只能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制度。 两种理论尖锐对立,但在这一点上却取得了难得的共识:宪政只属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无法兼容。 上述两种主要的观点之外,有少数学者提出了“社会主义宪政”的主张。绝大多数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其实认同的还是自由主义思潮,只不过要通过和平演变的方式最终达到“资本主义宪政”的目的。另外还有少数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他们认为,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政,与西方资本主义的那一套毫不相干。 可见,单单主张“宪政”的学者中,就呈现出右、中、左三种不同的倾向。所有这些宪政论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陷阱”:由于“资本主义宪政”一时难以被全党全民接受,于是各类“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纷纷出现。 这种复杂而精妙的理论“陷阱”,不仅仅出现在“宪政”问题上。例如,苏联解体后,新自由主义休克疗法的大戏在俄罗斯隆重登台,但是在瓦解苏联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戈尔巴乔夫、雅科夫列夫、叶利钦等人,却是一开始以民主社会主义者的面目在苏共内部活动的。假如当年戈尔巴乔夫们直接以新自由主义者的面目出现,他们很难获得那样大的权力。 这一切恐怕不仅仅是自发形成的。站在美国实施信息舆论心理战的角度看,为了渗透并颠覆社会主义国家,仅仅依靠那些极右翼的文人或“脱党分子”等共产主义叛徒,宣传赤裸裸的资本主义,恐怕会适得其反。于是,“社会主义宪政”、“民主社会主义”等形形色色的渗透路径就被开发出来了。 早在冷战初期,美国情报机构就逐渐认识到,“民主的社会主义是抵御极权主义的最有效的堡垒”,这类人比那些共产党叛徒们更有用。美国政府智囊如亚瑟·施莱辛格、艾赛亚·柏林、乔治·凯南等人都持类似观点。重用此类人物的战略成为了“中央情报局反共政治行动的理论基础”。按照此类战略,“社会主义宪政”不正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最有效的武器吗?

关于近代中国国家富强道路探索

关于近代中国国家富强道路探索 发布时间:2011-05-25 编辑: 手机版 论文关键词:宪政;民权;国家富强 论文摘要:近代中国在危机中震荡,救亡图存、寻求国家富强的道路成为时代先驱者的追求。梁启超几乎毕生都在追求中国立宪的目标,其宪政思想在探索中发展变化,其中有关“民权”、“有限政府”、“法治”等思想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构成了近代中国宪政之路中绚烂的一章。? ?? 梁启超是在忧患中探索近代中国富强道路的时代先驱之一,也是活跃在当时政治和思想舞台上的一位重要人物。面对中国专制独裁贫穷落后、积重难医的现实,为国家富强而向西方寻求真理、为社会大众的自由和权利而奔走呼号,综合中西、上下求索,努力寻找中国切实的宪政方案。? 一、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来源? 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主要是近代以来西方的政治思想、学说。同时,由于梁启超所经历的传统教化,在其宪政思想中亦有儒家思想的沉淀,如他所说:“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舌于我笔端而已”〔1〕。这段自白,虽为谦虚之词,但可以看出他的思想渊源。梁启超的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进化论、民权论、分权思想和法治思想。? 第一,梁启超以进化论作为思想武器,论证了改革政治、实施新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认为进化论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自达尔文出,然后值得丢、人类迈指一切事物,皆循进化之公理,日赴于文明……虽谓达尔文之前为一天地,达尔文后为一天地也。”〔2〕? 梁启超将进化论的“生存竞争”规律直接用于现实观察人类社会。以进化论为思想武器,反对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顽固派,论证变法的合理性:“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大势所迫,非不阏制,变亦变,不变亦变。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己,可以保国,可以保种,可以保权;不变而变者,变之权操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郑观应作为中国近代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要求的第一人,他认为,西洋政体,“盖五大洲,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其立法之善,思虑之密,无逾于此。”(《盛世危言·议院》)提倡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早期改良派的理想政体模式就是“君民共主”.。 “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诚美矣”;有了议院,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 早期改良派的学者在向西方学习、寻求医治中国的方案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并且认识到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的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因而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和议会制度,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宪政主张,代表了当时一批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追求,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起到了先导作用。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一般认为,宪政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反映。 一、中国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该过程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有学者依据这一标准,分为清末立宪、北洋政府立宪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 以文化特性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四个阶段:“输入期”(1902~1911)、形成期(1911~1930)、成长期(1930~1949)和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依据外来文化的移植以及外来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程度。依据单纯移植和移植理论与本土结合程度,还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清末移植立宪时期,该时期主要受日本影响较深;二是寻求移植理论与本土文化结合时期,该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五权宪法”时期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时期。 以历史阶段作为划分方法,有学者认为,可将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近代宪法时期,包括清末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时期;二是现代宪法时期,包括新民主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时期。也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政历史可以分为晚清皇朝的宪法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 以立宪政体为标准,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君主立宪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有学者将宪政思想与不同时期的宪政建设分割开来,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分为孙中山宪政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中国苏维埃政权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

宪政中国初论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计划一个世纪以前,梁启超先生曾饱含深情地在他的《少年中国说》中指出:“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壮哉我少年中国,与国无疆!”哲人已逝,但他的话语却跨越了时空。“宪政中国”在语汇上便是对“少年中国”的借鉴。不仅如此,我们还试图套用他的话提出,今日中国之前途与命运,主要不在于别的,而在于宪政建设;宪政建设欣欣向荣则中国欣欣向荣,宪政建设生生不息则中国生生不息,宪政建设推进顺利则中国发展顺利,宪政建设成效显著则中国发展成效显著。在中国加入了WTO之后,在各种各样的依法治国方案层出不穷之时,在宪法意识缺乏仍然是中国理论界(当然包括法学界)最普遍、最严重的“集体缺钙症”[1]之情况下,强调“宪政中国”而不是“法治中国”,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能否套用梁启超先生的论断浓墨重彩“宪政中国”?而且,为什么恰恰是“宪政中国”,而不是别的“××中国”?在我们看来,套用是完全可以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四个:第一,从纯学术探究的角度来说,“宪政中国”比“法治中国”、“民主中国”、“民主宪政中国”等更具优越性;第二,从中国的演进历史来看,“宪政中国”是当代中国国家发展[2]的内在逻辑;第三,“宪政中国”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第四,放眼世界,“宪政中国”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并为全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必由之路。对这四个理由,我们将分别撰文论述,本文即是对第一个理由的发挥。至于“宪政中国”究竟是怎样的中国,在既有条件下如何建设“宪政中国”等等,在我们的研究中,那是在把“宪政中国”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能性阐述清楚之后的事情。二、“宪政中国”的导出历史发展到20世纪后期,经过十年内乱折磨的中国再次擦亮了自己的眼睛。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的序幕,中国的国家发展也因此获得了新的色调。对此,我们只要简单梳理有关线索即可了然于心。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该公报还特别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1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进一步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empirenews.page--]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进一步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十二大报告还为此强调:“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重要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十二大报告还明确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重要决定和规定,深刻表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跟体会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和体会 ---宗派主义与中国宪政史 在本学期的中国法制史中,老师讲了中国法制在历史上的产生及发展过程,论述了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治及法制思想和它们对中国法律发展进程的特殊影响。在分析“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老师讲到了中国宗派主义对中国宪政的影响,总的来说,宗派主义对中国宪政弊大于利,“宪政意义上的权利制衡演变成派系之间的斗争”,“个人之间的恩怨凌驾于政党的利益与目标之上,政党之间的斗争又凌驾于国家的利益与目标之上”,“中国宪政运动中的派系斗争不仅使得宪政的发展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而且久而久之也动摇了人们心中的宪政信念以及对宪政追求的决心”。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但从字面上来看,这些说法毋庸臵疑是正确的,从历史与法制发展的大致走向来讲,宗派主义确实不利于宪政在中国的发展,久而久之,势必成为阻碍中国宪政发展及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绊脚石。但是如果从另外的角度来考虑,宗派主义在中国历史上应该也产生过一些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法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哲学家们曾说过,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应该辩证地来看待每一个问题,存在即合理,如果一个事物在其整个过程中没有对好的事物起到过一丝一毫的推进作用,那我想它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宪政的实质就是规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它要求对政治权利加以限制,防止政治权利被某一部分人滥用来侵犯人权和自由。宪政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宪政也被称为“立宪政体”和“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如以上所述,关于宪政这个概念的说法多种多样,但是其中的关键是“宪法”、“民主”、“规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宪政的本质就是人民可以通过制定宪法以及宪法的实施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机械地听从于政府及其制定的法律的安排。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大体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一次社会形态的更替都会引起社会体系各个方面剧烈的变更,其中政权体系的变更应该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因为新生的阶级只有利用政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政权变更势必会引起法律的改变,在中国法制历史上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既是其中一例。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生的资产阶级诞生了,但是封建社会中的君主制度和家长制度严重压抑了新生思想

中国近代法制史

中国近代法制观念变迁 摘要:本文叙述了中国自晚清以来发生的法治观念变迁,以及晚清以来中国的各个政权颁布的法制特点。 关键词:近代法制观念 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提倡“睁眼看世界”,中国人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学习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文知识的必要性。此后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洋人兴办学校、出版翻译书籍,进行了以强权为后盾的一系列文化渗透活动,使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进入中国。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之后,一批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除了科学技术上的领先,还有制度上的领先。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以民主、宪政、法治为特点的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制的变革已经是呼之欲出。 在这一时期,守旧派不顾时代潮流,拒绝任何改革,洋务派提出中体西用,在保持孔孟圣道与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在练兵、工艺等方面主张“采西法,以应世变”,从对外交涉的需要出发,提出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这种法观念打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改变的束缚,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新思潮。这是国人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的观念的转变。 儒学三纲自汉以来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改良派开始批评三纲,最为激烈的是谭嗣同,他提出“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的号召,否定君权神授的观念,批判宗法父权与夫权,力主变法图强。这是国人从维护三纲到批评三纲的观念转变。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人提出设立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新法制的立宪蓝图,并进行了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对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做了广泛宣传。到了二十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派创建民国的纲领处于主要地位。国人的观念由专制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支持者,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法治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国人的法观念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中国自古以来,司法权与行政权都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从而助长了行政专横。随着西方分权学说的输入,开明的思想家主张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司法独立。清末司法改革,就是在司法独立的新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是国人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的观念的改变。 以刑为主、重刑轻民事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但在新的形势下,康有为、梁启超提出以刑为主的法律要向着诸法并重的方面改革。这是国人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的法律观念的改变。 在种种新的法观念的指导下,清政府进行了清末修律。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重要标志,清政府的目的在于抵制不可遏制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虽然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将君主权力的使用写入宪法,但仍旧不能挽回颓势,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人民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我国法制进入了新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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