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宪政新论》序文: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论文

引文

宪政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是一种以宪法为基础的政治制度。以建设宪政为宗旨的立宪主义原则最早起源于西方社会,但本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中国家开始走向现代化,宪政的概念具有了广义的内涵。社会主义宪政成为宪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政必然有别于西方社会传统意义上的宪政。将西方社会所推崇的宪政原则原封不动地移植过来不仅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在制度和文化的整合形态中也是不可行的。因此,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与西方社会传统的宪政观相区别,社会主义宪政原则并不是建立在权力制约、抽象的人权保障以及政治与法律二元化的逻辑基础上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如何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有效地法律监督以及如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书基于此种基本认识,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若干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全新的探讨,其意旨在弘扬社会主义宪政原则,并以此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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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文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这一提法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其内涵一直存有争议。问题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这一原则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关系模式。笔者认为,随着对依法治国原则不断深入地研究,对依法治国的社会价值应该重新系统地加以考虑。

很显然,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依法治国原则的内涵在一点上是几乎达成共识的,即依法治国并不是将法律单纯地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而是将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价值来认识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用法治国家中“rule of law”原则

来揭示依法治国的含义比较妥当,而“rule by law”只不过是人治的另一种语言表

达。

在“rule of law”原则上达成共识,使得许多学者以为“rule of law”本身是一个确定性社会价值,结果以此为大前提演绎出来的依法治国模式层出不穷,并且许多法律原则已付诸实践。但从实际效果来看,依法治国原则并没有把现存的社会关系优化地组合起来,相反,新旧体制的矛盾冲突越来越突出。有的学者从发展的角度来判定依法治国原则的实现程度,尤其是把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的主要功绩归结于依法治国,这一点,笔者认为,是应该加以重审的。因为在对法治未作成本效益分析之前,是不能得出依法治国是导致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唯一推动力这一结论的。倒是越来越多的法律原则过度膨胀,使人们越来越难以找到依法治国中稳定的内核。

笔者认为,现在来重新考虑依法治国原则不能再停留在十几年前的讨论水准上。因为十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值得思考的现象,这就是法制投入产出率不高,法制的负面效应却表现得日益明显。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目前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独立发展的趋势很明显,权力的专有化功能越来越差。权力的内涵在法制原则、法治精神的掩护下正变得越来越丰富。这里无需在法治和法制两个名词的异同上兜圈子,而是要注意在一个没有大前提的法律体系中运作,法律制度本身会变得越来越非理性化。这些年来,立法、执法、司法应该在什么前提上起步、应该在什么条件下止步不甚明朗。结果各种法律体系的观念都具备了合理性,并且都有向深度方向发展的趋势。对此,不由得令人产生一些担忧。

担忧之一是:民商法原则内涵的过度膨胀,使得主观权利客观化的过程简单化或者是消失。很少看到有人站出来问一问各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民商法原则的法理和法律源泉出自何处,原则成了不证自明的公理,可以无限演绎,或者直接用比较法上的证据来论证。不加限制的民商法原则的发展致使各个部门法的存在和发展日益划地为牢,体系日益庞大,内容各自为战。一个越来越让人感到沉重的困惑就是:实践促使了民商法原则获得巨大发展,依法治国原则也需要民商法原则大步前进。

担忧之二是:一种不自觉的思维方式正在影响很多人,也就是说,谁也没有对

“为维护法律尊严而为”就是法治原则的体现这一貌似很理性的命题提出过深度质疑。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与此相适应,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多套各自独立成体系的法律监督制度,而且各自都陷入到“法治原则”的漩涡中难以自拔。一些景象是值得认真思考的:国家权力机关为维护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对各种法律纠纷的监督性介入;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权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国家行政机关纷纷总结法律实践的经验,制定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大量的法律在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思路下沿着先条例、后法律的立法道路缓慢前进;国家司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

解释日益淡化了立法机关立法的重要性等等。上述现象并不是没有法理论据而仓促出台的,许多都是在严谨细密论证的基础上产生的,不过这些行为可能的发展方向和它们是否真正地属于法治原则,目前来看有说服力的辩词尚不多见。

担忧之三是:法制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科学化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不乏煌煌论著,但是,真正出现认识论上体系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实体框架和实体逻辑关系并不多见。法制建设体系化断层、短路现象比较严重。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法律逻辑的出发点和终点都不太清晰。这些现象过度泛化,使得法律技术越来越缺乏工程学的意义。

担忧之四是:法律制度和法律事实的对应性越来越差,制度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背离倾向越来越明显。许多人在开具法治原则的药方时不是头痛医头,就是脚痛医脚;或者是躲矛盾、绕暗礁,寻找通向法治原则的捷径。还有一些人制度认同感很差,研究法治原则问题时的本位主义倾向很严重,似乎本位是天生就有的,非本位不成学派、观点和学说高论。

上述担忧并非杞人忧天,而是在深度研究法治原则基础上对依法治国原则功能提出的质疑。一个不能不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就是,没有宪法,能不能有法治?没有宪政,能否实现依法治国。

人治、法治观念古已有之。古希腊法学家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各自为人治和法治作了最好的注解。但讲到宪法、宪政,尽管从历史资料中可以总结出古代社会立宪主义的雏形,但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却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工业革命和现代文明基本上是以宪法为基础产生的,“宪治”比“法治”更好地体现了人类文明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因为“宪治”是以宪法为核心建立一个规范化、系统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宪治”的形式体现,宪政本身并不排斥不同的社会价值,相反,宪政使现代社会的文明价值具有了多种的制度稳定性和合理性。宪政建设成为当今法治化社会的主旋律。

当然,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宪政是不是一个已达成共识的显概念,无论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宪政实践中都存有分歧。就目前学说和法律规定动向来看,关于宪政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自由宪政说;二是民主宪政说。自由宪政说以西方宪法学为盛。该学说的中心内容就是宪法担负着两个最基本的任务,一是保障公民权利,一是限制政府权力,只有实现保障公民权利与限制政府权力相统一,才能称之为有宪政。民主宪政说以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宪法学为最。该学说的核心就是宪法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实现社会平等的重要手段,因此,以人民民主权利和利益为核心就是宪政的实质。

笔者认为,自由宪政说和民主宪政说之所以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各自所包含的内容,而是在回答什么是宪政这一问题时选错了角度。两种学说不自觉地把宪政的内容与宪法的功能混淆在一起。宪政是实现“自由”与“民主”的手段,而不是“自由”与“民主”本身。

要准确地理解宪政概念的内涵,就必须正确地找出宪政的矛盾统一概念。宪政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否定封建专制暴政的产物,它强调的是以法为核心,摒弃封建专制暴政以人为核心的政治思想。

与封建专制暴政相对照,宪政至少包含了下列几项内容:1、人民主权;2、宪法至上;

3、宪法具有最高性;

4、宪法的合法性;

5、宪法的稳定性和不可改变性。这

些内容归纳起来就是要法治、不要人治。

人民主权论强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不是属于某个人或某个团体或组织,它突出地肯定“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命题。宪法至上否定了各种神法、王法以及超世俗的法的现实性,并为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人类社会的有序运作提供一整套相对稳定有效的游戏规则,从根本上杜绝了人治主义滋生的温床。宪法具有最高性表明了依法治国本身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了法治原则本身可能产生的异化。宪法的合法性指宪法的存在要以政治制度为基础,合理的宪法来自于社会的“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实现的需要,宪法本身并不是招牌。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说,根本法与宪法的本质是有所区别的,并不是冠以宪法名称的法律文件都具有实体意义上的宪法性质。宪法不变是宪法最重要的原则,因为宪法的可变或变动性太大都会严重地削弱依据宪法而实行法治的基础。宪法的内涵的变化应该是宪政意义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另起炉灶。

宪政存在的社会基础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因此,宪政发展的水平在客观性上总是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保持某种比例平衡关系。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切不可将宪政抹上更多的主观色彩。

在现代社会中,强调依法治国能否脱离宪政原则来进行呢?笔者认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宪政。因为依法治国在法理上必须要解决好两个逻辑前提,一个是依什么样的法?另一个就是治什么样的国?没有宪法作为法律核心的法是无法依从的,因为毫无头绪、任意繁殖的法律原则只会导致法律功能本身的严重异化,即法律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负担;不讲宪政的国家,治理目的很难摆脱人治的影响,宪政原则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强调制度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严格对应,反对多轨并行的制度操作系统。因此,从宪政原则来看待依法治国的内涵,其实质就是依宪治国,实现“宪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宪治”至少有以下几个环节是应当予以重视的:

1、必须要有一部准确反映一国现存基本社会关系和重要社会关系的宪法,宪法

要有科学性,首先必须要准确全面地反映现实。如果一国制度行为可以在宪法之外发生,那么,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逻辑大前提其可靠性就很难演绎出有效的法治原则,一国制度行为和事实行为之间就无法完全通过法律机制来调整和连接。因此,宪治要求宪法之外无法则。

2、部门法原则必须要有宪法上的依据或者是可以获得宪法原则的有效支持。因

为如果让部门法原则脱离宪法原则独立发展,一国法律制度就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律理念,依法治国本身的内涵就可能会在自身原则的演绎变化中出现各种不可克服的悖论和矛盾。所以,所谓法律的超前意识和法治先行原则是否真正地符合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是应当加以认真考虑的。

3、宪法应具有适用性,也就是说,宪法规定应该成为判别各种法律规范、人们

的法律行为是否合宪的依据。将宪法排除在司法适用程序之外无疑就是否定了依法治国的逻辑大前提,“依据宪法”就会成为一种形式法治原则,而不可能造就实质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原则。

4、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应当排除对宪法原则的任意解释和修改,宪法本身应该

对现存的社会价值作出反映,而不应该在“恶法亦法”的漩涡中难以自拔。宪法价值的选择应当立足于宪法所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宪法价值的共性应当体现在总体上促进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而不是拘泥于采用各种具体相同内涵的宪法原则和宪法运作模式。

5、宪法的主权特征必须呈显性状态。脱离宪法存在的主权背景,无疑也是为宪

法外有法提供了条件,这样就会破坏一国法治统一原则,人为地将主权的对内对外特征分立考察,不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性,还会造成主权本身的逻辑矛盾。

6、依宪治国从宪法大前提出发必须建立一整套可靠的推理演绎技术,也就是说,法治原则应该依靠独立的法律技术予以操作。法律技术非独立性和外部移植必然会削弱法学家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不利于专家责任制度的建立。

7、依宪治国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从宪法出发,谋求一国社会关系总量和结构的平

衡。宪法不可能依靠本位说来建立自身的逻辑体系,而必须成为社会关系的平衡器,如果宪法不能造就一个社会关系的平衡系统,那么,一国的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清晰度就会变得很差,法律就无法给人们的行为提供准确的指引。

强调依宪治国在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看来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走向法治化社会的过程中,最大的障碍不是来自人治的干扰,而是出于法治的泛化。因为法治的泛化不仅破坏了宪政原则,而且也使人治有了更好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空间。当然,对法治泛化的质疑并非反对依法治国原则的立意和出发点,而是说我们在主张依法治国时各种方案、论据应该克服自身的逻辑矛盾和现实运作中出现的弊端。托尔斯泰曾经说过,认识真理的最大障碍不是谬误,而是那些似是而非的真理。依法治国原则亦然,脱离宪政来谈依法治国,其发展前景是不容乐观的。

就建设宪政的具体制度而言,以下问题值得加以研究:

1、宪法解释制度。应该说一部科学、严格、规范的宪法给解释学留下的空间是

很小的。因为如果允许宪法被解释,就从逻辑上肯定了宪法规定的不确定性,这样就很容易演绎出依据宪法是不可能建立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的逻辑结论的。于是,依法治国原则等逻辑命题的肯定性就会受到挑战。但是,宪法解释制度在实践中发展得很快,其最直接的动力来源于宪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辩证统一。从事实逻辑的角度来看,宪法如果不允许解释,就意味着社会不允许进步,这一点与宪政原则的本意是相悖的。因此,就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而言,就可以获得相反方向的逻辑证据。维护宪法的确定性不允许解释和保证宪法的灵活性不得不解释的矛盾就产生了严格的宪法解释制度,即宪法应该在严格的条件下进行解释。这种制度既是宪法自身发展的需要,又是宪政实践的要求。因为如果不建立宪法解释制度,依法治国原则无法在制度上克服自身的矛盾性,也就无法建立依法治国内在的逻辑体系。

2、宪法实施制度。宪法实施是“宪治”的动态过程,一国宪法若不能得到全方

位的实施,宪法的功能就只能局限于有限的几个方面。目前,就宪法实施制度在理论上应解决的问题就是宪法规定能否在实际中实施,也就是说,是不是所有的宪法规定在实际中都能得到同等程度的实现?国内有许多宪法学者提出可以建立宪法实施的指标评价体系,据此来评定宪法规定得到实施的可能性。这种观点也必须解决一个逻辑上的难题--是否所有的宪法规定都可以指标化。从工程学的角度来看待宪法实施制度,除了要充分论证宪法实施的可行性之外,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宪法实施规划和计划系统。许多人把宪法实施中的监督

机制视为宪法实施制度中很重要的环节,但这种思路很难解决由此带来的监督机制的反馈和监督机制的科学性问题。尽管如此,宪法实施制度也是实行“宪治”必须建立的法律制度。

3、合宪评价制度。在宪法所确定的制度行为与现实中的事实行为之间,合宪评

价制度是确定两者之间逻辑对应关系的中介。没有合宪评价制度,宪法规定就不可能对事实中存在的社会关系起指导和调整作用。合宪评价制度中最重要的要素包括违宪要件、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只有建立了合宪评价制度,“宪治”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4、宪法责任制度。违反了宪法规定应否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宪法责任也是判别

“宪治”的重要前提条件。因为宪法责任是“宪治”中有效的调控手段,违反了宪法规定如果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从宪政大前提出发就可以演绎出违法行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荒谬的逻辑结论来。承担宪法责任不仅必须接受由此产生的宪法制裁和宪法赔偿的法律后果,而且负有宪法责任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谴责。所以,不建立宪法责任制度一是无法确立宪法的根本法权威;二是无法抑制部门法原则的泛化;三是对社会关系无法进行理性化的整合。

上述四种制度对于实现“宪治”都是不可或缺的,缺乏一个环节,“宪治”就无法保证其科学性、规范性。因此,在尚未建立健全宪法解释制度、宪法实施制度、合宪评价制度和宪法责任制度之前,过度地谈论依法治国无助于法治原则的存在和发展。因为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宪政若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功能,由宪政推演的逻辑结论必然也只停留于形式主义阶段或者是成为人治存在的新形式。

【注释】

*本文是作者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于1996年4月13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说研讨会”提交的论文,并被收入会议论文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北京第1版)。参见该书449页-457页。因该文强调了依宪治国的思想,故权且作为本书的序文。【写作年份】1997【学科类别】宪法->中国宪法

依宪治国

依照宪法执政为执政党提供了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打江山、坐江山,改革开放的政绩实效曾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依据,但依宪执政则是执政党未来长期执政的最重要前提。宪法能把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统一;宪法确立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发展的轻重缓急秩序,避免中国民主发展陷于民粹和僵滞;宪法确立了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使执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宪法要求“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能够厘清党的行为与国家行为的边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依照宪法治国能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过的普适性真理。法治能够规约权力,民主能够让权力谦卑,这亦是政治文明的一条重要规律。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能够借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与监督制度、公民言论自由制度、真实的选举制度,来保证权力源于民、属于民、依于民、归于民,从而展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宪法,规定的预算决算制度、审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如能严格恪守,则可以打造一个廉能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无限地扩张;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构成政府权力的边界和政府施政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则能有效防范公权侵犯公民利益,形塑公平、正义的保护者的高大形象。 依照宪法治国能给予人民关于未来的良好预期,并能为人民提供梦想成真的机会。尽管关于幸福的理解有着强烈的主观向度,但人格有尊严、权利有保障、发展有机会、未来有预期,却是构成最大公约数的幸福衡量标准。中国有着由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构成的多种行为准则体系,但只有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才能力避准则林立造成人们行为选择的无所适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统一,实质是引领人民生活的行为判断标准的统一;宪法能够把人民当家做主、自由自主支配生活的诉求制度化、法治化,使其“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避免因权力的恣意带来社会生活的彷徨无措;对宪法的忠诚集中表征了对国家、民族的忠诚,宪法被尊重和恪守,是人民对国家、民族抱有信心的力量源泉。 实现依宪治国亟需解决的问题法治体现为“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制度化,制度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技术化”。没有法治的权威,社会即无稳定的预期,也无长治久安可言。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思想体系、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总成,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其中,宪法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所谓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依据就是宪法和法律。可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照宪法治理国家。

2019年春(部编版)八年级下道德与法治一课一练:2.1-坚持依宪治国

2.1 坚持依宪治国 1. “天网”行动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的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重要行动。2016年1~11月,“天网”行动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22人、“百名红通人员”19人,追回赃款23.12亿元人民币。我国开展“天网”行动说明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①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宪法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①追回外逃人员已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A. ①① B. ①①① C. ①①① D. ①①①① 【答案】A 2.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依宪治国。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于它 ①规定了国家的所有制度和任务①集中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①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①是由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制定的 A. ①① B. ①① C. ①① D. ①① 【答案】C 3. 2017年12月4日是第四个“国家宪法日”,当天,全国各地都举行了形式各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宪法教育活动是因为 A.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B. 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C.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D. 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所有制度 【答案】A 4. 如图是某同学学习本课时做的部分笔记,请你帮他补充完整。我国法律体系金字塔顶部应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答案】C 5. 中国共产党在总结长期治国理政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是 A. 以德治国 B. 依法行政

心得体会 依宪治国的心得体会

依宪治国的心得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就要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出发,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以其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国现行所有的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就是要按照宪法和党章的要求,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依宪执政,前提是要深刻把握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的一致性。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政党的执政资格,都是通过宪法规定的方式实现的。政党执政方式是否具有合宪性,既是判断一个政党是否具有法治理念的重要标准,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作为

中国的执政党,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在这个意义上,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深刻认识党的权威与宪法权威的统一性,就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不断优化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更好地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依宪执政,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推动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实施水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息息相关,没有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依法治国的目标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应当看到,当前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就要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切实解决。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只要我们通过具体制度安排,保证宪法从纸面走入生活、走进人民心中,就一定能使我们

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 一、依宪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一)依宪治国的内涵与意义 1.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各项国家权力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同时,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依宪治国,这是因为: 第一,依宪治国决定了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和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即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限权”政府。我国宪法为各类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开列了“权力清单”,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都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宪法自身的根本法性质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性,决定了宪法是对公权力行使具有最高约束力的制度,无论是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还是立法权的行使,都应受到宪法的监督制约。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进程中,宪法就是这一“制度的笼子”的基本骨架。因此,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治权”。 第二,依宪治国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强调对公权力的约束,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公权力可能恣意妄为带来的侵害。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也同样开列了公民的“权利清单”,即在宪法中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宪法最高法律地位的特性彰显这些

为什么依法治国要依宪法治国

为什么“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2015年 1月12日下午,法学院2014-2015学年度冬季小学期课程正式开始,来自中央民族大学的熊文钊教授在城西校区C201教室,为我们们讲授了“宪法观念的形成与发展”课程。使我深深地认识到了宪法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明白了宪法是治国之本,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怎么样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真正的法治之路由此开始,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确保宪法得到严格、一体遵循,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抓好宪法实施工作,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要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宪法乃一国之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全面的、重大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是全国人民根本的行为准则,一般法律的制定皆以宪法为依据和基础,宪法表征了执政者执政的合法性。因此,法治的首要之义就是宪法之治,如果治国不依宪,那就等于废弃了立国的根本,背离了最根本的国家共识,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无从谈起。 有宪法,就要落实和实施宪法,就要依照宪法关于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规定,

为什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为什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宪”就是指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要依法治国的话,那就要依宪治国,应该说这是一个包含与被包含的问题。而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法律体系金字塔的最顶端。所以,要依法治国首先要从宪法开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依照宪法治国。 一、依宪治国可以限缩国家权力和增进公民权利 从特征层面而言,宪法以对国家权力的构造和限制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并增进公民权利为终极追求。国家和公民作为最主要的宪法主体,实行依宪治国对二者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正面效应。 二、依宪治国能够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过的普适性真理。法治能够规约权力,民主能够让权力谦卑,这亦是政治文明的一条重要规律。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能够借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与监督制度、公民言论自由制度、真实的选举制度,来保证权力源于民、属于民、依于民、归于民,从而展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宪法规定的预算决算制度、审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如能严格恪守,则可以打造一个廉能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无限地扩张;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构成政府权力的边界和政府施政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则能有效防范公权侵犯公民利益,形塑公平、正义的保护者的高大形象。 三、依宪治国能给予人民对于未来的良好预期,并能为人民提供梦想成真的机会。

尽管关于幸福的理解有着强烈的主观向度,但人格有尊严、权利有保障、发展有机会、未来有预期,却是构成最大公约数的幸福衡量标准。中国有着由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构成的多种行为准则体系,但只有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才能力避准则林立造成人们行为选择的无所适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统一,实质是引领人民生活的行为判断标准的统一;宪法能够把人民当家做主、自由自主支配生活的诉求制度化、法治化,使其“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避免因权力的恣意带来社会生活的彷徨无措。 四、恪守依宪执政,可为执政党提供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打江山、坐江山,改革开放的政绩实效曾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依据,但依宪执政则是执政党未来长期执政的最重要前提。宪法能把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统一;宪法确立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发展的轻重缓急秩序,避免中国民主发展陷于民粹和僵滞;宪法确立了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使执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宪法要求“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能够厘清党的行为与国家行为的边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坚持依宪治国,必须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要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2.1坚持依宪治国

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第1课时坚持依宪治国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培养崇尚宪法的思想,树立宪法意识,自觉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深刻认识依宪治国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自觉树立宪法观念,增强守法意识。 【能力目标】 理解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依宪治国的必要性,掌握宪法知识,运用宪法知识维权,自觉参与民主政治生活。 【知识目标】 了解现行宪法的构成,理解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懂得中国共产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的道理。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的原因。 【教学难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课堂猜谜 谜语:排行我老大,国法之根本;子法由我生,效力我最高! 根据以上谜语打一法律名称。 提示:宪法。 教师过渡:宪法的地位很高,通过这个谜语就可以看出。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宪法、学习宪法,非常有必要了解一下宪法的组成和具体内容。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坚持依宪治国》。【新课讲授】 一、根本的活动准则 1.阅读教材P19“探究与分享”,思考: (1)宪法的构成有哪些? 提示: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四十三条。 (2)我国为什么要对宪法草案进行全民讨论? 提示: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一、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根本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其核心就是全面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宪法由序言和四章组成,138个条文。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最根本的最主要的问题.诸如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二、是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宪法不仅是指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三、是在指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的指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等修宪机构。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 (二)法治建设要体现宪法原则和要求 依宪治国就是要按照宪法规定和精神来治国理政。法治首先要有良法,而良法应当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法。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就体现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此外,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宪法规定任何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是要限制和规范公权力的运行。 二、树立宪法权威 (一)要把宪法的宣传和教育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强调宪法与国家文明进步、国家政治生活的重大意义,要强调宪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树立宪法与公民根本利益关联意识;(二)党政机关要带头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榜样;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2.1《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梳理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第一节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梳理 为什么要保障宪法实施? 如果宪法得充分、有效的实施,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那么,国家行使将会违反法治的要求,我们的幸福生活就不能真正实现。 怎么保障宪法的实施? 保障宪法的实施就要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宪法监督。 一、根本活动准则 1、宪法的构成:宪法除序言外,设有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我国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布实施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 3、我国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4、宪法的内容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5、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6、宪法权威的重要性 宪法集中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7、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 8、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 9、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10、宪法和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区别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是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 二、最高法律效力 1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表现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13、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1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一方面使得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另一方面可保障宪法的长期稳定性,使得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1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从规定内容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严格遵守宪法规定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依法治国需要强大宪法的支持。当前我国执行宪法时,存在公民宪法意识缺乏、宪法修改易受政策因素左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监督机制和制度匮乏等问题。加强宪法实施要从宣传和培养宪法意识、健全和完善宪法适用渠道、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和树立宪法权威等方面着手,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之路。关键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核心 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实,1999 年3月我国就已经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时至今日,谈依法治国看似老生常谈,实则代表了我党治国思想的进步。依法治国中的“法”并非是普通法律.而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和依据。 依法治国有两个核心要求:要求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走向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求我们政府的权力运作必须符合规则之治。所以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宪法之治,宪法是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基点。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就是要树

立和维护宪法权威,让宪法成为一切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成为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 宪法中有五个款项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 关系。一是规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规定了宪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高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三是规定了宪法至上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四是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五是论述了法大于权、法高于人的法治观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不难看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是内在统一的关系。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依宪治国为基础。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政府行使权利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终极目标是实现民主和人权的最大化。宪法中关于民主和人权的内容是最全面的。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法治,法治必须要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必须要宪法至上。也就是说,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依宪治国。 首先,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组织、个人的活动总则。一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必须以

依宪治国学习心得体会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依宪治国学习心得体会,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依宪治国学习心得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xx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从入团宣誓,到入党宣誓,再到现在向宪法宣誓,虽说这些都只是仪式,但却代表了一个新的起点,是一个庄严的承诺,有着重要的实质意义和作用。 官员就职向宪法宣誓,这一庄重仪式,不仅有助于促使宣誓人在内心产生一种宪法至上的情感,明白权利属于人民,是人民赋予的,还向人民表明了政府的决心。宣誓并非儿戏,一旦宣誓,那就是对人民做出了极其庄严的政治承诺。公职人员就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自己承担的责任,甚至是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否则,就必须接受法律严惩。

在新历史起点和新形势下,怎样更有效地治国理政,怎样更好地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怎样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新的挑战。十八大以来,中央的有关决议和领导人讲话都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因此,官员宣誓仅仅是个起点,落实宪法权威,让宪法真正走进公民的日常生活,才是关键。 落实宪法权威,首先要靠有效的监督机制。宪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公民利益,但宪法制定了,却得不到捍卫,那制定再多也是徒劳。我们近年来宪法实施中产生和存在的问题,与宪法监督制度不健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此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可以说是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所在。 落实宪法权威,还要深刻把握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的一致性。作为中国的执政党,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在这个意义上,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的尊严。因此,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落实宪法权威,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提高宪法意识,运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宪政新论》序文: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论文 引文 宪政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是一种以宪法为基础的政治制度。以建设宪政为宗旨的立宪主义原则最早起源于西方社会,但本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中国家开始走向现代化,宪政的概念具有了广义的内涵。社会主义宪政成为宪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政必然有别于西方社会传统意义上的宪政。将西方社会所推崇的宪政原则原封不动地移植过来不仅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在制度和文化的整合形态中也是不可行的。因此,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与西方社会传统的宪政观相区别,社会主义宪政原则并不是建立在权力制约、抽象的人权保障以及政治与法律二元化的逻辑基础上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如何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有效地法律监督以及如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书基于此种基本认识,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若干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全新的探讨,其意旨在弘扬社会主义宪政原则,并以此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序文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这一提法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其内涵一直存有争议。问题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这一原则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关系模式。笔者认为,随着对依法治国原则不断深入地研究,对依法治国的社会价值应该重新系统地加以考虑。 很显然,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依法治国原则的内涵在一点上是几乎达成共识的,即依法治国并不是将法律单纯地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而是将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价值来认识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用法治国家中“rule of law”原则 来揭示依法治国的含义比较妥当,而“rule by law”只不过是人治的另一种语言表 达。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马钟成《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15日 01 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讲的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差异。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一、理论基础和宪法理念上的差异 一般来说,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宪政”思潮的理论来源。这就意味着,鼓吹西方“宪政”就必然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按照一些西方宪政国家认可的所谓“宪理”,将个体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确定为宪法的核心条款,这就需要边缘化乃至废除我国现行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性条款。这事实上等于意图用曲解或者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新“制宪”和“立宪”,进而改变国体和政体,实现宪法、法律、政治机构乃至军队的中立化。宪政思潮的一系列主张,如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全面修改宪法、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军队非党化、多党竞争制,等等,由浅入深、由边缘而核心地推进其改旗易帜的政治图谋。 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

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西方宪政民主之“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二、政治主体和利益主体上的差异 在自由主义和宪政理论看来,社会中并非由阶级和人民构成,而只是诸多利益不同的群体、团体、阶层或个体。为解释个体权利的来源,自由主义不得不援引神权或自然法理,认为上帝或自然法赋予了每个个体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因为个体、群体之间的利益都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冲突的,这就需要多个政党代表不同个体、集团的利益,实现自由竞争、轮流坐庄,以此保障个人权利——主要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必然派生出多党竞争制、三权分立、军队非党化、司法独立等制度架构。 在宪政模式中,执政主体实质上是占人口份额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权利。美国开国国父们在制定美国宪法、设计宪政模式时清晰地展示了这一点。美国首任财长汉密尔顿就坦承,设计美国宪法和宪政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少数阶级(富人和出身名门之士)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要防止多数穷人侵犯少数富人的利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区别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2014-11-15 09:28光明日报马钟成 字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讲的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差异。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一、理论基础和宪法理念上的差异 一般来说,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宪政”思潮的理论来源。这就意味着,鼓吹西方“宪政”就必然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按照一些西方宪政国家认可的所谓“宪理”,将个体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确定为宪法的核心条款,这就需要边缘化乃至废除我国现行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性条款。这事实上等于意图用曲解或者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新“制宪”和“立宪”,进而改变国体和政体,实现宪法、法律、政治机构乃至军队的中立化。宪政思潮的一系列主张,如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全面修改宪法、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军队非党化、多党竞争制,等等,由浅入深、由边缘而核心地推进其改旗易帜的政治图谋。 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西方宪政民主之

“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二、政治主体和利益主体上的差异 在自由主义和宪政理论看来,社会中并非由阶级和人民构成,而只是诸多利益不同的群体、团体、阶层或个体。为解释个体权利的来源,自由主义不得不援引神权或自然法理,认为上帝或自然法赋予了每个个体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因为个体、群体之间的利益都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冲突的,这就需要多个政党代表不同个体、集团的利益,实现自由竞争、轮流坐庄,以此保障个人权利——主要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必然派生出多党竞争制、三权分立、军队非党化、司法独立等制度架构。 在宪政模式中,执政主体实质上是占人口份额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权利。美国开国国父们在制定美国宪法、设计宪政模式时清晰地展示了这一点。美国首任财长汉密尔顿就坦承,设计美国宪法和宪政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少数阶级(富人和出身名门之士)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要防止多数穷人侵犯少数富人的利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以致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利很少遭到由于多数人的利益结合而形成的威胁”。总之,宪政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特权不受多数人侵犯,其实就是资本专制。而对于占人口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组织联合起来,建立无产阶级政党,反抗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却被宪政理论及其宪法视为“多数人暴政”,即多数人侵犯了少数人或个人的人权,应受到国家机器按照资产

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作者:马钟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讲的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差异。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一、理论基础和宪法理念上的差异 一般来说,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宪政”思潮的理论来源。这就意味着,鼓吹西方“宪政”就必然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按照一些西方宪政国家认可的所谓“宪理”,将个体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确定为宪法的核心条款,这就需要边缘化乃至废除我国现行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性条款。这事实上等于意图用曲解或者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新“制宪”和“立宪”,进而改变国体和政体,实现宪法、法律、政治机构乃至军队的中立化。宪政思潮的一系列主张,如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全面修改宪法、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军队非党化、多党竞争制,等等,由浅入深、由边缘而核心地推进其改旗易帜的政治图谋。 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西方宪政民主之“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二、政治主体和利益主体上的差异 在自由主义和宪政理论看来,社会中并非由阶级和人民构成,而只是诸多利益不同的群体、团体、阶层或个体。为解释个体权利的来源,自由主义不得不援

2.1坚持依宪治国(教案)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第1课时坚持依宪治国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热爱中国共产党,支持党依法执政。 2.增强对宪法地位的认识,热爱宪法、尊重和拥护宪法。 【能力目标】 1.识记宪法的构成和主要内容。 2.理解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3.提高对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的认识能力和水平。 【知识目标】 1.知道宪法的构成和内容。 2.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3.识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4.明确宪法的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重点难点 【重点】 1.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2.宪法的地位。 【难点】 1.宪法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原因。 2.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教学过程 【自主学习】 带着下面的问题,快速阅读教材正文,思考并在书中进行标记。 1.我国现行宪法的构成? 2.我国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为什么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 4.为什么中国共产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新课导入】 谜语:排行我老大,国法之根本;子法由我生,效力我最高!(打一法律名称)

师:宪法地位很高,通过这个谜语就可以看出。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宪法、学习宪法,我们非常有必要了解一下宪法的组成和具体内容。 【合作探究】 知识点一根本的活动准则 1.我国宪法的构成和内容 [活动设计](1)看图 (2)教材P19探究与分享 [问题思考](1)宪法由哪些部分组成? (2)我国为什么对宪法草案进行全民讨论? 教师点拨:(1)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通过宪法的组成和内容可以看得出来,它是我国的根本法。正是因为它是根本法,所以对宪法草案要进行全民讨论,才能突出对宪法的尊崇。 2.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活动设计]阅读以下材料 (1)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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