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专属管辖,司法考试讲义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专属管辖,司法考试讲义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专属管辖”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专属管辖

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解析:专属管辖是指某一类案件专属于某个法院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专属管辖包括国内专属管辖和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包括:(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包括:根据《民诉法》第24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专属管辖不排除仲裁管辖

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考点】移送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34条、第35条

【解析】(一)移送管辖的条件:(1)案件已经受理。(2)移送法院对案件没有

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3)只能移送一次。如果再移送,由自

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管辖中的恒定原则:根据《民诉意见》第34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根据《民诉意见》第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考点】指定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36条、《经济审改规定》第4条

解析:主要掌握对管辖权争议的解决,见22条解析

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律|教育|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考点】管辖权异议

解析:管辖权异议是高频考点,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1.管辖权的异议的条件:(1)应当由当事人提出;(2)期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只能是一审案件。

2.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处理。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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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背法条,司法考试讲义

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背法条,司法考试讲义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背法条”,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知道,重点法条复习是民事诉讼法复习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网的小编帮您整理了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必背法条,方便大家复习。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其他地域管辖见《民事诉讼法》第28-34条。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8、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9、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10、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11、民事诉讼中,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1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

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3、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1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5、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16、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7、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8、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19、民事诉讼中,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20、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21、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2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5、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6、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7、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8、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司法考试复习资 料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甲钢厂承担提供不合格钢材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判决甲钢厂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此,甲钢厂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法律||教育网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 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诉讼程序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事法学原则相同。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送达。 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即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我国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送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由该国外交机关将诉讼文书转交给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最后由法院将其送达受送达人。 3.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6.邮寄送达。在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邮寄送达。 7.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适当方式送达。 8.公告送达。在以上几种送达方式都不能采用时,可以通过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间为3个月,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即视为送达。 递交委托书的途径 《民诉法》第59条3款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

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根据《民诉法》第26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1)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注意: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的简化办理 《民诉司法解释》第525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民诉司法解释》第526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 (1)设立的目的不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行为保全的目的不仅包括使将来判决顺利执行,而且还包括防止不法行为继续进行、防止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中,后者还是行为保全的最主要的目的。 (2)保全的对象不同。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行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是否需要被申请人答辩不同。在财产保全中,为了防止“打草惊蛇”,需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前采取保全措施。在行为保全中,因为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所以,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一般需要双方进行听证。 (4)保全的措施不同。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与仲裁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与仲裁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与仲裁”,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一、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科基本知识体系 (一)民事诉讼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处分权为有限处分权,即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查程序,并且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处分行为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由此可见,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就成为建构民事诉讼法整个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 1 、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处分。 如果决定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确定与诉讼权利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起诉予以审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适用;另外,法院在审查起诉时还涉及到对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2 、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为充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除了有权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决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以外,在诉讼中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届满前,原告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与放弃诉讼请求,而被告则有权决定是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 此外,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本诉,同样,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予以审查。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对诉的要素、种类与反诉的理解,以及法院对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问题,如

2020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司法考试)

2020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司法考试) 第一、诉的基本理论 1、诉的分类 ①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积极)与被告(消极)是否存在民事关系 ②给付之诉:财物的给付 行为的给付包含AB,A积极作为 B消极不作为 ③形成之诉:要求改变现有的民事关系(包括消灭) ④反诉: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起来的诉讼(主体同一性) ⑤反诉的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中提反诉,先调,调不成另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原则 处分原则: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即违反处分原则 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比如甲主张撞车,法说车没撞到人,但被吓到了 裁判超诉求,违反处分原则→比如甲请求本金,法判本金+利息 2、基本制度 ⑴合议制: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⑵独任制: 简易程序→基层一审的案件(简单) 特别程序→宣告死、失;确认无人、限人;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

担保物权 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⑶回避制度: 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应当暂停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⑷救济:对于驳回回避申请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回避人员 不停止工作 ⑸公开审理制度:法定不公开→国秘、个秘申请不公开→离婚、商秘 ⑹两审终审的例外:①最高院案件②特别、督促、公示催告③调解书自签收之 日起生效,不得上诉④裁定书里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 权异议可上诉,其余的一审终审⑤小额诉讼所有程序⑥确定有 无婚姻效力的案件。总结:以上案件没有二审程序 第三、主管与管辖 1、主管 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与人民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调解签收即有效,相当于合同效力,无强制执行力,需经法院确 认后才有强制执行力 与仲裁→或裁或审无效,除非先仲裁在首次仲裁开庭前没有提管辖异议的。 仲裁经过一次实体审理便失效。 特殊→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前置,不服可诉讼 2、管辖权恒定 ⑴有管辖权的法受理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再次移送 ⑵法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由管辖权→只有在违反级别、专属管辖的,可以要 求改变管辖 ⑶发回重审按一审的,当事人提管辖异议,法不予审查 3、级别管辖 记住中院的就可以:①重大涉外 ②本辖区重大影响 ③最高院确定中院管的案件有ABC,A海事、海商案B 公益诉讼案C专利纠纷案

202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2022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1)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如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管辖与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 (2)需要依据相关法条总结记忆,如地域管辖中的特别地域管辖问题。确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两条根本规律: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有亲密联系或者行为地的法院。如票据纠纷中,最重要的行为是付款行为,所以与票据纠纷最亲密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对于当事人而言,常常考察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第一,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即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为原告,与其发生法律关系得对方为被告,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见独立恳求权的人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虽没有独立恳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得人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 其次,把握《若干意见》关于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规定。 第三,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经过分析可将必要共同诉讼人行成的缘由归纳为:特别身份关系、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急行为、内部不行分合同

关系。详见《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四,其他学问如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与追加、有独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等可以直接记忆相关法条。 (2)对于代理人,把握法条相关规定即可。 3、民事证据局部 (1)法律根本没有详细规定的局部,只能借助对有关学问的理论理解来把握。如证据中的物证与书证、证据的理论分类在实际案例中的鉴别,案件中详细证明对象确实定等。 (2)直接理解记忆法条即可。如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的法定情形、举证时限制度、二审与再审中的新证据的详细情形等。 (3)需要总结规律帮助记忆的。如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考生可以依据以下规律确定举证责任:一是举证责任制度适用于侵权纠纷案件;二是原告应当就其患病侵权行为损害所依据的事实负责举证;三是被告需要就自己的行为合法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4、通常审判程序,即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视程序 (1)需将相关内容联系起来把握。如从一审中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恳求,到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与裁判,再到审判监视程序中的详细程序适用以及调解裁判。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司法考试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司法考试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专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关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241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牵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牵连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其适用条件 (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42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协议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5条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协议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与国内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 编讲:戴鹏老师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 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 (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司法协助、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司法协助、司法考试知识点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司法协助”,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提示】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第26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261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考点]司法协助的途径 第264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265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调解制度 (一)适用范围 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 (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 1.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诉》第122条 2.调解的结果 (1)可以的内容 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

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 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 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3.通常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但有例外 (1)通常: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或者调解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内容制作判决书《意见》第94条 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意见》

民事诉讼法(郭翔)厚大司考专题公开课讲义

郭翔民事诉讼法讲义 专题一当事人 (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资格) 1.自然人和法人 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①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②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10/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关联知识: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条件: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00/13.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C A、曲塘储蓄所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C、A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原被告)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1、赡养费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公民迁出户籍未落户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公民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

【司考】司考民事诉讼法条讲义:民事诉讼关系

【司考】司考民事诉讼法条讲义:民事诉讼关系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条讲义:民事诉讼关系”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基本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需掌握两点:第一,民事诉讼行为;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表现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行为,它会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发生,并推动着民事诉讼的发展。诉讼行为必然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判断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诉讼行为的特点是该行为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如起诉行为、答辩行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的行为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行为;有些则不属于诉讼行为,如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还有一些则属于法院内部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 注意: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 [例]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哪些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活动? A、受理案件 B、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 C、作出判决 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答案:ACD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有以下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相关法条解析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相关法条解析 “司考《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相关法条解析”该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相关法条解析 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合同纠纷的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0—22条,《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理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第24条 解析:合同纠纷的管辖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下列内容: (1)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同合同履行地的具体确定 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合同中的协议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44条,《民诉意见》第24条 解析:协议管辖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协议管辖有效的条件:(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6)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相关考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244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6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7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6条,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运用密切联系原则判定运输合同中的管辖法院。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

民诉-主观题-知识点考点梳理详解

民诉住观题■知识点考点梳理详解 《民诉法解释》 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233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二)管辖 1、不动产专属管辖,注意有不动产几类合同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其他合同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 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合同纠纷的管辖,先写民诉法的被告地+合同履行地,然后再按照司法解释, 确定合同履行地(看合同有没有实际履行来确定规则)。不要遗漏民诉法的被告地。【重点】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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