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护臭氧层条约手册v5

国际保护臭氧层条约手册v5
国际保护臭氧层条约手册v5

国际保护臭氧层条约手册

维也纳公约 (1985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年)

第五版 (2000年)

环境署

臭氧秘书处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000年出版

出版者: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秘书处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P.O. Box 30552

内罗毕

肯尼亚

万维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e6661638.html,/ozone

ISBN: 92-807-1872-X

由内罗毕办事处在肯尼亚印刷装订。用再生纸印刷

封面设计:内罗毕办事处印刷厂(2000年3月)

协调:K. Madhave Sarma,环境署臭氧秘书处执行秘书

Gilbert M. Bankobeza , 环境署臭氧秘书处高级法律干事

研究与编辑:Duncan Brack,顾问(dbrack@https://www.360docs.net/doc/ae6661638.html,)

Michael Graber, 环境署臭氧秘书处

Nelson Sabogal, 环境署臭氧秘书处

Ruth Batten,环境署臭氧秘书处

Gerald Mutisya,环境署臭氧秘书处

版面设计和编排:Duncan Brack, 顾问(dbrack@https://www.360docs.net/doc/ae6661638.html,)

Martha Adila Mulumba, 环境署臭氧秘书处

目录摘要

前言 (v)

《手册》指南 (vii)

关键词语索引 (viii)

第一至四部分目录 (ix)

第一部分:《维也纳公约》 (1)

1.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3)

1.2《维也纳公约》缔约方会议就《公约》各项条款通过的决定 (15)

第二部分:《蒙特利尔议定书》 (33)

2.1《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35)

2.2《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控制措施摘要 (58)

2.3《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 (65)

2.4销毁程序 (216)

2.5必要用途豁免 (222)

2.6评估小组 (228)

2.7数据上报表格 (239)

2.8不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情事 (255)

2.9多边基金 (260)

2.10财务 (273)

2.11宣言 (277)

第三部分:议事规则 (289)

第四部分:《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演变 (301)

4.1介绍《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调整和修正 (303)

4.2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304)

4.3《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调整 (313)

4.4《伦敦修正》(1990年) (324)

4.5《哥本哈根修正》(1992年) (334)

4.6《蒙特利尔修正》(1997年) (343)

4.7《北京修正》(1999年) (345)

第五部分:进一步的资料来源 (349)

5.1联络人姓名和地址 (351)

5.2环境署技术工业经济司臭氧行动方案 (359)

5.3环境署技术工业经济司的联系资料 (361)

5.4保护臭氧层的有关出版物 (362)

前言

欢迎阅读新千年版的《国际保护臭氧层条约手册》。

对臭氧体制来说1999年是重要的一年。在北京举行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不仅对多边基金作了最近一

次补充,并且再次对《议定书》作出修正-这是自1987年

来的第四次修正,增加了一种新物质,第一次对氟氯烃的生

产实行管制,并确保将随同消费一道逐步停止为满足“国内

基本需要”而进行的生产。在同一年里,1997年商定的《蒙

特利尔修正》生效。7月,在可能是最重要的进展中,发展

中国家开始实现条约为其规定的初步停用目标-冻结。

这些进展证明了臭氧条约的力量以及此种体制独特的

逐步处理方式取得的成功。当世界转而注意诸如气候等其他似乎更为紧迫的环境问题时,本会很容易失去首先于1985年在维也纳、随后于1987年在蒙特利尔形成的势头。但条约缔约方们没有让这样的事发生。确实,臭氧体制继续健康发展、它坚持完成已开始的工作,并在新的挑战目前作出调整,成为表明国际社会所可能取得成就的光辉榜样。

我们上一次出版《国际保护臭氧层条约手册》是在1996年,其中全面地载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这两项条约缔约方会议的各项决定、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的各项重要决定以及至1995年年底可获得的其他有用资料。事实证明《手册》深受出席与这些条约有关的会议的代表团和观察员以及研究人员、学者、学生、工业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欢迎,1998年出版《增订》,对《手册》进行补充,把资料增补至1997年。

现在这个全面并经重新组织的新版本综合了第四版及其《增订》,并增加了直至1999年年底的所有相关资料。我希望本手册将为各位读者了解由于世界决心保护臭氧层而产生的臭氧条约提供有益的指导。

环境署执行主任

克劳斯·特普费尔

《手册》指南

1985年缔结《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随后于1987年缔结《关

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为保护地球平流层中臭

氧层而开展全球合作的开端。《维也纳公约》缔约方于1989年、1991

年、1993年、1996年和1999年举行的五次会议以及《蒙特利尔议

定书》缔约方自1989年至1999年期间每年召开的共十一次会议作

出了旨在实现《公约》和《议定书》目标的重要决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二、第四、第九和第十一次会议,根

据《维也纳公约》第9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通过了《议定书》的

四项修正--“伦敦修正”(1990年)、“哥本哈根修正”(1992年)、

“蒙特利尔修正”(1997年)和“北京修正”(1999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二、第四、第七、第九和第十一次会

议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条第9款规定的程序,通过了对《议定书》附件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的某些调整和削减。

《国际保护臭氧层条约手册》第四版(1996年)和1997年《增订》把内容增补至1997年年底。本《手册》把内容增补至1999年年底,取代以前所有的版本。

《手册》已放在我们的网站上(https://www.360docs.net/doc/ae6661638.html,/ozone),并将在每度的会议后在网站上予以更新。我们还提供《手册》的光盘。

我们希望《国际保护臭氧层条约手册》将继续证明是有助益的。欢迎对其格式或内容提出任何改进建议。

K. Madhava Sarma,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臭氧秘书处

执行秘书

关键词语索引

《手册》的绝大部分是根据《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本身编排的。后面各节所列的缔约方大会和缔约方会议的各项决定(及其附件)则是根据每项协定条款的顺序编排的。

因此本页列有协定内主要标题的要览。各条所在页数请查阅详细目录(第ix页)。

题目《维也纳公约》条款《蒙特利尔议定书》条款

修正程序9, 10

评估 6

缔约方大会/会议 6 11

控制措施2-3, 6

数据汇报7

定义 1 1

保管者20

发展中国家 5

争端的解决11

生效17 16-17

财务机制(多边基金)10

财务规定13

资料的交流和合作4-5 9

许可证制度4B

不遵守情事8

《公约》的各项议定书8,16 14

批准等等12-14 15

研究 3 9

保留18 18

秘书处7 12

技术转让10A

与非缔约方的贸易 4

与缔约方的贸易4A

表决权15

退出19 19

第一至四部分目录

第一部分: 《维也纳公约》 (1)

1.1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3)

前言 (3)

第1条: 定义 (3)

第2条: 一般义务 (4)

第3条: 研究和系统观测 (4)

第4条: 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 (5)

第5条: 递交资料 (5)

第6条: 缔约方会议 (5)

第7条: 秘书处 (6)

第8条: 《议定书》的通过 (7)

第9条: 《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7)

第10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7)

第11条: 争端的解决 (8)

第12条: 签署 (8)

第13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 (9)

第14条: 加入 (9)

第15条: 表决权 (9)

第16条: 《公约》及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9)

第17条: 生效 (9)

第18条: 保留 (10)

第19条: 退出 (10)

第20条: 保管者 (11)

第21条: 作准文本 (11)

附件一: 研究和系统观测 (11)

附件二: 资料交流 (14)

1.2 《维也纳公约》缔约方大会就《公约》每条款通过的决定.。 (15)

决定索引..............................................。。。。。。。。。。。.. 15 缔约方第一次会议(1989年4月26-28日,赫尔辛基)....。。。。。。。。.. 15

缔约方第二次会议(1991年6月17-19日,内罗毕).....。。。。。。。。 (16)

缔约方第三次会议(1993年11月23日,曼谷).........。。。。。。。。。.. 16

缔约方第四次会议(1996年11月25和27日,蒙特利尔) (16)

缔约方第五次会议(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北京) (17)

第3条: 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18)

有关臭氧研究主管人的决定 (20)

第5条: 递交资料 (23)

第6条: 缔约方会议 (23)

有关缔约方会议各次会议的决定 (23)

有关财务事项的决定 (25)

第7条: 秘书处 (29)

第8条: 议定书》的通过 (29)

第9条: 《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29)

第11条: 争端的解决 (29)

第14条: 加入 (31)

第二部分: 《蒙特利尔议定书》 (33)

2.1《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35)

经缔约方第二次会议(1990年6月27-29日,伦敦)和缔约方第四次会议(1992年11月23-25日,哥本哈根)调整和修正并先经缔约方第七次会议(1995年12月5-7日,维也纳)进一步调整、又经缔约方第九次会议(1997年9月15-17日,蒙特利尔)和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11月29日-12月3日,北京)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35)

前言 (35)

第1条: 定义 (36)

第2条: 控制措施 (36)

对调整的介绍 (38)

第2A条: 氟氯化碳 (38)

第2B条: 哈龙 (39)

第2C条: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39)

第2D条: 四氯化碳 (40)

第2E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40)

第2F条: 氟氯烃 (41)

第2G条: 氟溴烃 (42)

第2H条: 甲基溴 (42)

第2I条: 溴氯甲烷 (43)

第3条: 控制数量的计算 (43)

第4条: 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44)

第4A条: 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45)

第4B条: 许可证制度 (46)

第5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46)

第6条: 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48)

第7条: 数据汇报 (48)

第8条: 不遵守 (49)

第9条: 研究、发展、公众认识及资料交流 (49)

第10条: 财务机制 (49)

第10A条: 技术转让 (51)

第11条: 缔约方会议 (51)

第12条: 秘书处 (52)

第13条: 财务规定 (52)

第14条: 本《议定书》与《公约》的关系 (52)

第15条: 签字 (52)

第16条: 生效 (53)

第17条: 《议定书》生效后加入的缔约方 (53)

第18条: 保留 (53)

第19条: 退出 (53)

第20条: 作准文本 (53)

附件A: 控制物质 (54)

附件B: 控制物质 (54)

附件C: 控制物质 (55)

附件D: 含有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 (57)

附件E: 控制物质 (57)

2.2《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控制措施摘要 (58)

附件A第一类: 氟氯化碳(CFC-11、CFC-12、CFC-13、CFC-14和

CFC-15) (59)

附件A第二类: 哈龙(哈龙1211、哈龙1301和哈龙2402) (60)

附件B第一类: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CFC-13、 CFC-111、 CFC-112、

CFC-211、CFC-212、 CFC-213、 CFC-214 、CFC-215 、CFC-216、

CFC-217) (61)

附件B第二类: 四氯化碳 (61)

附件B第三类: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62)

附件C第一类: 氟氯烃 (63)

附件C第二类: 氟溴烃 (63)

附件C第三类: 溴氯甲烷 (63)

附件E:甲基溴 (64)

2.3 《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各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65)

决定索引 (66)

缔约方第一次会议(1989年5月2-5日,赫尔辛基) (66)

缔约方第二次会议(1990年6月27-29日,伦敦) (67)

缔约方第三次会议(1991年6月19-21日,内罗毕) (68)

缔约方第四次会议(1992年11月23-25日,哥本哈根) (69)

缔约方第五次会议(1993年11月17-19日,曼谷) (70)

缔约方第六次会议(1994年10月6-7日,内罗毕) (71)

缔约方第七次会议(1995年12月5-7日,维也纳) (72)

缔约方第八次会议(1996年11月25-27日,圣何塞) (74)

缔约方第九次会议(1997年9月15-17日,蒙特利尔) (75)

缔约方第十次会议(1998年11月23-24日,开罗) (77)

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11月29日-12月3日,北京) (78)

第1条: 定义 (79)

关于控制物质的决定 (79)

关于销毁方法和销毁技术的决定 (81)

关于原料的决定 (83)

关于加工剂的决定 (83)

关于使用过的控制物质的决定 (87)

关于《巴塞尔公约》涉及的使用过的控制物质的贸易的决定 (89)

关于其他事项的决定 (89)

第2条: 控制措施 (90)

关于控制措施调整的决定 (90)

关于国内基本需要的决定 (92)

关于必要用途的决定 (94)

关于必要用途的决定:实验室和分析用途 (102)

关于氟氯化碳的决定 (103)

关于哈龙的决定 (104)

关于氟氯烃的决定 (108)

关于甲基溴的决定 (110)

关于新物质的决定 (116)

关于其他事项的决定 (118)

第4条: 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19)

关于非缔约方遵守《议定书》的决定 (119)

关于限制与非缔约方贸易的决定 (120)

关于其他贸易事项的决定 (122)

第4A条: 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23)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贸易的决定 (123)

关于含有附件A和附件B所列物质的产品和设备的贸易的决定 (123)

第4B条: 许可证制度 (126)

关于许可证制度的决定 (126)

第5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129)

关于定义和划分的决定 (129)

关于控制措施的决定 (133)

关于满足第5条缔约方需要的决定 (134)

关于第8款规定的审查的决定 (137)

关于发展中国家参与的决定 (138)

第6条: 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139)

第7条: 数据汇报 (145)

关于数据汇报的决定 (145)

关于控制物质转运的决定 (149)

关于海关编码的决定 (150)

关于非法贸易的决定 (152)

第8条: 不遵守 (153)

关于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决定 (153)

关于履行委员会的决定 (157)

关于具体国家遵守情况的决定 (159)

第9条: 研究、发展、公众认识及资料交流 (176)

第10条: 财务机制 (178)

关于建立临时财务机制的决定 (178)

关于建立财务机制的决定 (180)

关于资金补充、预算和捐款的决定 (181)

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186)

关于财务机制运作的其他决定 (189)

第10A条: 技术转让 (197)

第11条: 缔约方会议 (200)

关于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200)

关于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

关于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决定 (202)

关于主席团的决定 (203)

第12条: 秘书处 (205)

第13条: 财务规定 (206)

第14条: 本议定书与《公约》的关系 ............. ............. (211)

第15条: 签署 (212)

第19条: 退出 (214)

其他决定 (215)

2.4 销毁程序 (216)

已核准的销毁进程 (216)

建议的销毁设施规章标准 (216)

完善管理守则 (217)

2.5 必要用途豁免(各次缔约方会议的摘要)...................... . (222)

必要用途豁免逐年概览(公吨) (224)

实验室和分析用途予以豁免的条件 (225)

实验室用途的类别和示例(所列类别和示例并非详尽无遗) (225)

除实验室和分析用途以外的必要用途汇报统计大纲 (227)

2.6 评估小组 (228)

各小组的组成 (228)

各小组的职权规定 (231)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任务规定 (235)

2.7 数据上报表格 (239)

说明:数据上报表格 (239)

数据上报表格 (248)

2.8 不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情事 (255)

适用至1992年的临时不遵守情事程序(1990年) (255)

不遵守情事程序(1992年) (256)

缔约方会议对不遵守《议定书》情事可能采取的措施指示性清单 (257)

不遵守情事程序(1998年) (258)

2.9 多边基金 (260)

临时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规定 (260)

临时多边基金的职权规定 (261)

临时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263)

增支费用的指示性清单 (266)

多边基金的职权规定 (267)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规定 (269)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规定(1997年) (270)

2.10 财务 (273)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信托基金管理的职权范围 (273)

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表(2000年) (274)

2.11 宣言 (277)

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赫尔辛基宣言(1989年) (277)

关于氟氯化碳的宣言(1990年) (277)

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决议(1990年) (278)

关于控制措施的声明(1991年) (279)

关于甲基溴的决议(1992年) (279)

南斯拉夫问题(1992年) (280)

关于部分卤化氟氯化碳(氟氯烃)的备忘录(1993年) (280)

关于氟氯烃的宣言(1993年) (281)

关于甲基溴的宣言(1993年) (281)

关于经济转型国家的宣言(1993年) (282)

关于多边基金的宣言(1994年) (282)

关于氟氯烃的宣言(1995年) (283)

关于甲基溴的宣言(1995年) (284)

关于氟氯烃的宣言(1997年) (284)

关于甲基溴的宣言(1997年) (285)

关于氟氯烃、氟化烃和全氟化碳的宣言(1998年) (285)

重申承诺保护臭氧层的北京宣言(1999年) (286)

第三部分: 议事规则 (289)

《维也纳公约》缔约方大会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会议议事规则 (291)

导言291

宗旨:第1条 (291)

定义:第2条 (291)

会议地点:第3条 (292)

会议日期:第4-5条 (292)

观察员:第6-7条 (292)

议程:第8-15条 (293)

代表与全权证书:第16-20条 (294)

主席团成员:第21-25条 (294)

委员会与工作组:第26条 (295)

秘书处:第27-28条 (295)

会议的掌握:第29-38条 (296)

表决:第39-51条 (297)

语文:第52-54条 (299)

会议的录音记录:第55条 (299)

专题会议:第56条 (300)

议事规则的修正:第57条 (300)

《公约》或《议定书》的压倒性权威:第58条 (300)

第四部分: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演变 .......................... .. 301 4.1 介绍《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调整和修正 .. (303)

4.2 1987年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304)

序言 (304)

第1条: 定义 (304)

第2条: 控制措施 (305)

第3条: 控制数量的计算 (307)

第4条: 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307)

第5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308)

第6条: 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308)

第7条: 数据汇报 (308)

第8条: 不遵守 (308)

第9条: 研究、发展、公众认识及资料交流 (308)

第10条: 技术援助 (309)

第11条: 缔约方会议 (309)

第12条: 秘书处 (310)

第13条: 财务规定 (310)

第14条: 本议定书与公约的关系 (310)

第15条: 签字 (311)

第16条: 生效 (311)

第17条: 议定书生效后加入的缔约方 (311)

第18条: 保留 (311)

第19条: 退出 (311)

第20条: 作准文本 (311)

附件A:控制物质 (312)

4.3 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调整 (313)

缔约方第二次会议议定的调整 (313)

缔约方第四次会议议定的对第2A和第2B条的调整 (314)

缔约方第四次会议议定的对第2C、第2D和第2E条的调整 (315)

缔约方第七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A控制物质的调整 (317)

缔约方第七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B控制物质的调整 (317)

缔约方第七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C和E控制物质的调整 (318)

缔约方第九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A控制物质的调整 (319)

缔约方第九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B控制物质的调整 (320)

缔约方第九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E控制物质的调整 (320)

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A控制物质的调整 (321)

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B控制物质的调整 (323)

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议定的关于附件E控制物质的调整 (323)

4.4 《伦敦修正》(1990年) (324)

第1条: 修正 (324)

第2条: 生效 (333)

4.5 《哥本哈根修正》(1992年)........................................... .. (334)

第1条: 修正 (334)

第2条: 与1990年修正的关系 (342)

第3条: 生效 (342)

4.6 《蒙特利尔修正》(1997年) (343)

第1条: 修正 (343)

第2条:与1992年修正之间的关系 (344)

第3条:生效 (344)

4.7 《北京修正》(1999年)............................................... (345)

第1条:修正 (345)

第2条:与1997年修正之间的关系 (348)

第3条:生效 (348)

第五部分: 进一步的资料来源 (349)

5.1 联络人姓名和地址 (351)

臭氧秘书处 (351)

多边基金 (351)

环境署技术、工业和经济司 (351)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 (352)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 (352)

世界银行 (353)

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 (353)

评估小组的联席主席 (353)

科学评估小组 (353)

环境影响评估小组 (354)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 (354)

通过臭氧秘书处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ae6661638.html,//ozone) 提供的网络链路 (356)

5.2 环境署技工经司臭氧行动方案 (359)

就在你手边的臭氧层保护资料: (360)

环境署技工经司臭氧行动方案的网站 (360)

5.3 环境署技工经司的联系资料 (361)

5.4 保护臭氧层的有关出版物 (362)

臭氧秘书处(《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秘书处) (362)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技术、工业和经济司 (363)

世界银行 (366)

条约法知识点

第八章条约法 本章内容 ●一、概述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 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Article 2 ●Use of terms ●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二条 ●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 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 约?吗? ●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 ●(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 ●《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 ●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 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 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 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判决:1933年的特许协议不属于 国际条约,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1969年和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有关条约的定义中,都强调了条约是以国 际法为准而缔结的国际协定。 ●这里所指的?国际法?:条约、惯例、国际法原则、准则;排除不平等条约和非自愿条 约 ●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国际航空法教学提纲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共三个发展时期: 1.萌芽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 2.活跃期: 1914年开始 1919年巴黎和会缔结《巴黎公约》(《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出现; ●将《航海法》的部分条文引入; ●设立“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 3.不断成熟与完善期:1944/12/07《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标志 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有三大体系: 1.《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订立于1944年12月07日,标志着国际 航空法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共有19个附件。《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法体系中宪章性的文件。也是目前加入国家数最多的公约。 1.颁发人员执照 2.空中规则 3.国际航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运行 7.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 8.适航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通信 11.空中交通服务 12.搜寻与援救 13.航空器失事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 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 19.安全管理 《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2.《国际航空刑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包含三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 1)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赋予机长“治安权力”; 规定“免除责任权”。 由于①60年代末70年代初“空中劫持”事件大量增加;②《东京公约》没有制裁劫机犯的法律条文。订立: 2)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定义“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为:①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②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③包括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④包括上述行为的共犯; 最早规定“对劫机犯进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由于①爆炸、破坏地面航空器与航行设施事件增多;②《海牙公约》没有相应的制裁案犯的法律条文。订立: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为了对1971年缔结的《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补充, 4)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 行为的议定书》) 3.《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订立于1929年。包含十个 补充修订文件。 规定了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责任、赔偿标准。 *《蒙特利尔公约》所涉及的“特别提款权” *《华沙公约》所涉及的“法郎”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Entered into force on 27 January 1980.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155, p. 331 Copyright ? United Nations 2005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 namely,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 ART I. I NTRODUCTION Article 1 Scop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pplies to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臭氧层保护日”活动方案

“国际臭氧层保护日”活动方案 ------低碳生活,绿色课堂 活动目的: 1、通过活动,唤起学生对日益遭受破坏的地球环境的清醒认识,从小树立低碳环保意识。2、激发学生爱环境的情感,理解“倡导低碳生活唤起绿色希望”的深刻内涵。 二、活动主题: 倡导低碳生活唤起绿色希望 三、活动准备: 1、编排小品 2、调查了解低碳生活的内容 3、地球上各种不良现象的图片。 4、环保宣传单。 5、CAI课件。 四、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宣布活动开始,导入主题。 主持人甲: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空气,离不开矿藏。 主持人乙:离不开海洋,离不开江河。 甲:离不开山岗,离不开森林。 乙:离不开草原,离不开土地。 甲:是啊,地球是一切自然资源的宝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甲乙合: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今天我们欢聚一堂,让我们通过《低碳生活,绿色课堂》的主题班会,来认识低碳生活的重要性。 甲:同学们,我们居住在地球上,地球像妈妈一样,精心养育着我们。可是,你们知道吗?我们的地球妈妈病了,已满身伤痛。 2、课件出示:地球妈妈的哭诉:我是你们人类共同的妈妈——地球,人类都是我的孩子,你们从我身上汲取养料,却不管我的死活,温室气体的排放让我发烧200多年了,大量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的排出,使我身体气温升高、气候发生变化,你们看,我的身体已经不堪重负了。 3、小品表演:人们对地球的破坏,污染。 乙:同学们,看了刚才的小品你们一定深有感触吧。 学生谈自己的感受,我们周围有这样的现象吗?

课件出示:“地球”,(面对大家,作哀求状)人类啊,请你们保护环境,救救我吧? 4、甲: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的地球已经变成什么样了?(播放图片) 看了图片,你有什么感受?学生自由谈体会。 人类啊,快来救救我吧 5、课件出示:减碳达人,大家好,我们是地球卫士——减碳达人,我们身在一个叫“减碳大队”的组织,现在我们组织正在招募队员,我们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我们人类共同的妈妈地球能够越来越健康,你们愿意加入我们的组织么?但是想参加我们组织可是需要一定的条件,需要通过项考试才能被称为“减达碳人”哦,首先你们知道什么是低碳生活呢? 主持人乙:谁来说说看? 学生1:低碳生活就是指生活作息时所耗用的能量要尽力减少,从而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学生2:低碳生活英文叫做(low-carbon life),跟我一起念low-carbon life。 学生3:低碳生活,它是指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低能量,低消耗,低开支的一种生活方式。 6、主持人甲:我们如何做到低碳生活呢? 学生1:随手关灯,节约用水。 学生2:绿色交通,平衡饮食。 学生3:节约用纸,少用纸巾。 学生4:爱惜衣物,节约用粮 学生5:爱护动物,保护花草。 学生6:强身健体。勤俭为荣。 学生7:不随地吐痰,少用塑料袋。 学生8:不乱扔垃圾,不折树枝, 学生9:不踩小草。 学生10:不说脏话,团结友爱。 女生合: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 男生合:让我们手拉手,肩并肩, 全体学生:为校园文明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主持甲:牢固树立“低碳,节约为荣的生活理念, 主持乙:自觉养成好习惯,争做四好少年。 主持甲:我们全班同学一起起立。让我们来一起说: 全班:低碳生活,从我做起。 7、发展低碳环保经济是关乎每个人的事情,应对全球变暖,关乎地球上每个国家和地区,关乎每一个人。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返回 (1985年3月22日签订于维也纳) 前言第1条定义第2条一般义务第3条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第4条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第5条递交资 料 第6条缔约国会 议 第7条秘书处 第8条议定书的通 过 第9条公约或 议定书的修正 第10条附件的通 过和修正 第11条争端的解 决 第12条签署第13条批准、 接受或核可 第14条加入第15条表决权 第16条公约及其议 定书之间的关系 第17条生效第18条保留第19条退出 第20条保存者第21条有效文 本 附件一研究和有 系统的观察 附件二资料交换前言(返回) 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护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取得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返回)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 “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者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效力

论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 姓名:张袁袁 学号:2014 日期:2015年7月20日

摘要 (2)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2) 1、“一元论”说 (2) 2、“二元论”说 (3) 二、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3) 三、国外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实践 (3) 1、转化方式 (3) 2、纳入方式 (4) 四、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的现状 (4) 1、中国对国际条约的接受无明确宪法规定 (4) 2、中国关于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尚未明确 (5) 3、我国法律对国际条约适用作原则性规定 (6) 五、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上的法律建议 (6) 1、国际条约入宪法 (6) 2、确立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 (7) 3、以转化方式为主,纳入方式为辅,规范条约适用方式 (7) 六、结语 (8) 七、参考文献 (8)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际条约的签订数量明显增多,尽管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对于国际条约的问题,并没有制定完善的国内法予以认定。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密切,国际纠纷是益增多,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显现出来,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需要不断的跟进,从而提高我国对国际条约的认识深度与践行能力。本文将借鉴国外对国际条约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并简单分析我国当前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的现状,以此提出自己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的拙见。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条约;国内法适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传统国际法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的观点。可总结为“两派三说”,“两派”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三说”即“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① 1、“一元论”说 “一元论”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的主张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因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的规范,而国际法的规范效力来源于群体国家意志,国内法规范来源于国家意志,由此直至一种终极的、无法从更高的规范中获得效力来源的基础规范,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②该理论来源于康德哲学。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其效力、渊源是国内法,国家作为主权实体,有权支配国际法,这种学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 ①《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的制度僵化及其解决》彭岳中国法学2014-08-09 期刊 ②《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王红坤孙希尧2012/08/中总第374期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Westlaw China Delivery Summary Request made by:IP_USER USER11 Request made on:Monday,02March,2015at17:20Beijing Time Title: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ienna,23.5.1969 Delivery selection:Current Document Number of documents delivered:1 ?2007–2015,Thomson Reuters,all rights reserved.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ienna,23.5.1969 缔约方:多边 Signatory:Multilateral Treaties 缔约时间:05/23/1969 Date of Signature:05/23/1969 效力状态:有效 Validity Status:Valid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乃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爰议定条款如下: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and observance of,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namely,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2018法考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练习题

2018法考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C 【考点】外交豁免的适用 【解析】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第12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康某的儿子26岁,不属于享有豁免和特权的范围,所以警方可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正确。 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 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 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 B项正确。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约翰为二秘,是一般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C项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会计等。玛丽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简体版本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发布日期:1985年3月22日生效日期:1989年12月30日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取得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轻或有效消除会或可能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国"是指本公约的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根据其内部程序充分受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二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数据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d)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国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国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 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而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时,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国际条约”的法律,只是把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但是,中国也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然,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其中一种情况是,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如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法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国际条约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先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再立法。如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个公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在此之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中国国情,两条例对两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变通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两公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两公约均有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方,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兹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恢复力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减轻或有效消除对臭氧层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方”是指本公约的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2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d)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方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国际私法答案

离线作业考核 《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先决问题 答:所谓先決问题是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決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 2. 转致 答:转致,也叫“二级反致”或“转据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但乙国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是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应适用丙国法:如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法律(实体法),即为转致。 3. 分割制 答: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区分为动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目前,采取区别制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英联邦国家、美国、比利时、法国、卢森堡、保加利亚国、泰国、智利等 4. 诉讼费用担保 答:诉讼费用担保,一般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内国的法律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预先提供定的财物作为担保,以保证日后败诉时不致逃避缴纳诉讼用的义务。实际上就是为防止当人滥用诉权、给内国法院及被告造成不必要损失而对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或在外国有住所者的诉权一种限制性的特殊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各国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有哪些? 答: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在排除适用外国法所起的作用,立法中的表述方式上大致有三种:(一)直接排除方式。这种方式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依冲突规则指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该外国法不得适用。(二)间接排除方式。这种方式只规定内国法必须直接适用或者明确指出在内国具有绝对的普遍效力,从而间接地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三)合并排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在一个法律中,及规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不予适用;又规定某些法律具有绝对的、普遍的效力,没有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 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 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导言 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乙)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 (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 (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 (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 (辛)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壬)称‘国际组织’者,谓政府间之组织。 二、第一项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 第三条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 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或此种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 (甲)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乙)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照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此类协定者,对于此类协定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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