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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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

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单、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规范,需要运用编作为结构单位的可能性不大。当然,在以后当我们将所有规范进行汇编时,或许会有适用的可能。因此,在这里我们也暂且忽略不提。

(一)章的应用

章是规范性文件中常见的结构单位,其格式为“第X章”

在章的应用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必须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并且有划分层次的需要。

内容繁多,才有应用章的可能性,而层次复杂,才有应用章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规范中如果要应用章的,应当具备足以划分三到四章以上的条件。总则(一般性规定)、分则(具体性规定)和附则(补充性规定)是最基本的结构,此外,在具体性规定中还应当能进一步划分出一定的章才视为是有设章的需要。

2、在内容上,各章之间应当既相对独立,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没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没有设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还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于相互间形成一定的逻辑顺序,从而产生协调一致的整体性。

3、各章的篇幅应当适当。应当尽可能保持规范整体体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作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应当有两条以上的内容,但特殊情况下,附则中仅包含一个规范条文的情形也是有的,这可视作例外。

(二)节的应用

节的应用频率相对章而言要较少,其应用格式为“第X节”。

对节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节只能于章下设置,不能脱离于章而独立存在。

2、节只应当在必要时才予设立,不应过滥。

是否设置节应当取决于某章的篇幅长短及其中条文的复杂程度。而且各章之间在是否需要设节的问题上也并无关联性,仅就各章独立进行客观考察。因此,规范条文中,部分章下设节,部分章下不设节,这是十分常见的。我们不能为追求章与章之间体系结构的同一性,而强求于所有章下都设立节。

3、与章的应用相同的是,各节本身的内容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节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三)条的应用

条是规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单位,在这一意义上而言,条可以说是规范性文件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独立结构单位。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没有其他任何的结构单位,但却不可能没有条,条既可以完全独立于卷编章节款项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设置,还可以在节下设置。

至于条的应用格式,一般而言是“第X条”,对于某些条文较少的规范,还可能以汉字序数的“一、二”的形式出现。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某些司法解释中,还可能会以阿拉伯数字的“1、2”这样的非常规形式出现,但对此,我们不提倡在制定内部规范时适用。至于前两种,根据规范的条文多少及结构类型来合理选择,较合适的还应当是应用“第X条”的格式。

关于条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条的长度应当适宜。

条的长度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条文的语言文字的精练程度,因此一般要求规范语言尽可能简洁明确,杜绝废话套话。二是条文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多少。如果内容太多的,我们应当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之分割为多个条文来表述。如果逻辑上不允许将条文内容割裂的,则尽可能考虑在同一条文中划分出若干款、项乃至目来处理。例如如果条文内容中有转折意思的,可以应用但书来处理,如果条文中有多重并列内容的,可以用多款、多项、多目列举的方式来表达,等等。

2、条文的内容应当独立完整,特别是在逻辑上应当完整。不能将不同意思的条文内容掺杂于一个条文之中来表述,也不能将同一意思的条文内容生硬割裂于多个条文来表达。这道理一般不难理解,但我们在具体处理条文的适当长度与保持条文内容完整的关系时,往往就容易顾此失彼,这是需要注意的。

3、条文之间也应当保持一定的逻辑顺序。应当根据条文所表述的事物的规律来合理排列条文的顺序,避免给人混乱无序、无所适从的感觉。当然,作为整体规范上的条文顺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章节本身的有序性来加以保障,但在各章节以下的条文之间,合理的排序仍然显得很有必要,这一点只能靠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加以认真而仔细的注意了。

(四)款的应用

款的应用频率可以说仅次于条,也是相当高的。款的应用格式是以自然段划分,无需序号,相互间仅以句号区分。

作为附属的结构单位,款严格隶属于条,不能脱离于条而单独存在。款的作用就是为了解决条的逻辑结构问题,特别是在条的内容偏长且蕴含多重意思或多层结构时,可以通过款的设置使条显得内容更具有条理性,更清楚易懂。

款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款的设置如节一样,只应在必要时才予设置。通常而言,当条文含有两层以上的意思,而且不能割裂于两个以上的条文予以表述,以一段话来进行表达又显累赘时,多可考虑设置款。

2、款的设置上有多种方式。一是并列式,一是递进式,还有的就是混合式。我们可以根据需要表述的内容来具体选择表达的方式,对于混合式而言,一般应当先并列后递进。

(五)项的应用

项是次于款的结构单位,尽管同属于附属性结构单位,但是项在设置上却较款要更为灵活。即项并不严格隶属于款,我们既可以在款下设项,也可以在条下直接设项。而与项相同的是,项的使用同样是为了解决条的结构问题,使蕴含多重意思与多层结构的条的内容能够更清晰地得以表达。项的应用格式是以“(一)、(二)”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间以“;”号相区分。在个别情况下、特别是各项内容较少的时候,也会不进行分段,而在一段内连续排列,但这较为罕见。

项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项的应用应当有必要性

(1)当条文只有一层完整的意思(因此无设款的余地),但这一层意思又包含多个部分时(因此有设项的必要),可以考虑设项,这属于在条下直接设项的情形;

(2)条下已经设款,而款本身的内容也较多,结构也复杂时,有必要进一步设项,这是款下设项的情形。

2、项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与完整性。这是指项本身不足以表达条文的完整思想,而必须与同一条或同一款下的其余各项相联系,才能使条文的完整意思得以形成。因此,我们在设项时一定要注意各项之间的逻辑关系。

3、项的数目应有限制。一般而言,设置的项不能少于两项,这一点是无用置疑的。但同时,项的数目也不宜过多,否则可以考虑将部分项合并成条或款来表述。当然,什么情况下才算过多,这没有定式,条文中列举10多项的情形也是有的,这还应根据各项的内容长短及条文整体的篇幅等诸多因素综合衡量。

(六)目的应用

目是项下的一个结构单位,也是目前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的结构单位。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目严格隶属于目,不能脱离于目而独立存在。

目的应用格式是:用阿拉伯数字“1.、2.、3.”,分段表述,以“;”区分。

目的应用规则与项基本相同,在此不赘。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2020》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编制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规程》 (■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 编制说明 主编单位(签章):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2020年7月10日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1 任务来源 2019年6月,水利部水规计[2019]189号文《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批复了任务书,由我院主持或主编开展2019-2020年水利水电工程鱼类增殖站设计规范等26 项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在批复计划中安排了《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可研规程》)的修订任务。2019年11月三阶段编制规程的三个前期项目均下达了部分资金。 我院认真组织、统一协调三阶段编制规程修订工作。 1.2 主要工作过程 1、编制、审查修订工作大纲。 2020年1月3日编制完成工作大纲初稿后,1月13日王志强副院长主持召开了三阶段规程修订工作协调会,会议对工作方案和修编的思路及安排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修订的初步意见,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 2020年1月18日印发了三阶段编制规程修编征求意见函,印发单位为各省(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共102 家。对反馈的415 条意见进行了整理与处理。 2020年2月组织编制了工作方案。 2020 年3 月11 日下午,王志强副院长主持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三阶段规程)修订工作启动会,对三阶段编制工作进行总结,对总体工作进行安排。 2020年3月23日,沈凤生院长主持召开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修订工作讨论会,对项建编制规程修订工作和三阶段规程总体工作进行安排。一是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的几个问题 佛山市中院研究室吴文志 2004-06-17 从去年开始,我院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化建设。迄今,包括全院综合性和各部门的规范,我们共已经制定了数十项规范。前段时间,院里成立了专题小组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我院所制定的规范质量是较好的,特别是内容上都是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不少的规范中都存在着一些技术粗糙、用语不科学、格式不规范的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规范化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迫,因此很多规范的制定过程较为仓促而没有经过较严格仔细的审查;但在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各部门具体从事规范制定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因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不太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院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决定在今天以讲座形式,安排大家共同就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方面的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本人其实也是资历不深、经验不多的,但既然受领导指派主讲这一讲座,也只能尽力而为,将自己从去年以来从事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以及参考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一些书籍文献的学习心得,拿出来跟大家交流,如果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章、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

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案(最新)

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案 为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x〔x〕129号),现就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 二、认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概念 (一)文件调整的对象是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整对象不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规范性文件中行政管理涉及到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一定时期”包括几个月或者几年不定;“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三)“涉及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等事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

(四)“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某一区域或者某些群体的,属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x 地区的居民、部分餐饮个体工商户,都属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行政区划批复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有些批复的内容不仅适用于请示机关所在区域,而且适用于批复机关管辖范围的同类事项,具有事实上的普遍适用性,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百问百答

1、标准的含义?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 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1)、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一种“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 (2)、产品或制定“标准”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 这就是说,标准要反映其对科学成就和实践经验总结方面的综合水平。通过综合、选择、提炼,反映客观规律,而不能主观臆断、武断和推断,既不能反映事物的本质, 又经不实践的验证。 (3)、标准必须经协商一致制定。这就是说:标准产生决不是依靠少数人闭门造车、主观决定,必须要与标准相关的各方协商一致。“三稿定标”(即一般应通过标准 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三个阶段)。 (4)、标准必须由一个公认的标准化机构批准。公认的标准化机构一般是“公认的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2、按标准的层级分类,标准分为哪几类? 按标准的层级分类,可以把标准分为: (1)、国际标准;(2)、国家标准;(3)、行业标准;(4)、地方标准; (5)、企业(公司)标准。 3、按标准的属性分类,标准分为哪几类? 按标准的属性分类,可以把标准分为: (1)、技术标准;(2)、管理标准;(3)、工作标准。 4、按标准涉及的对象分类,标准分为哪几类? 按标准涉及的对象分类,可以把标准分为产品标准、过程标准和服务标准三大类。在实际使用中,为了使用方便还需要比较详细的分类,经常使用的分类结果有:术语标准、符号标准、试验标准、产品标准、过程标准、服务标准、接口标准等。 5、按照标准的性质,标准分为哪几类? 按标准的性质可把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6、标准有哪些作用? 标准主要有以下作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doc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 第一部分可行性研究总述 这一部分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总述要综合讲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以及研究结论,并对项目是否可行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条件。 一、提出的背景 项目的背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拟建地区和地点、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及法人代表、研究工作依据、研究工作概况等七个方面。研究工作概况又包括:①项目建设的必要件,②项目发展以及可行性研究工作概况。 二、可行性研究的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生产规模、厂址、技术方案、资金总额及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以及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若干重大问题,都应作出明确的结论。可行性研究结论包括;市场预测和项目建设规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厂址选择;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工厂组织与劳动定员: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财务与经济评价;项目综合评价结论等十个方面。 三、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述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每个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从而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全貌有一个全面概括的了解。

四、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二部分项目的背景以及发展概况 第二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的发起过程,项目提出的理由,项目前期工作的发展过程以及投资者的意向、投资的必要性等可行性研究的工作基础。基于此目的,需将项目的提出背景与发展概况作系统的叙述,说明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理由,在可行性研究前工作情况及其成果,重要问题的决策和决策过程等情况。在叙述项目发展概况时,要能够清楚地提示出本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点和问题。 一、项目的背景 项目的背景包括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两项。 二、项目发展概况 项目的发展概况指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前所进行的工作情况,包括己进行的调查研究项目及成果、试验试制工作(项目):情况、厂址初勘初步测量工作情况、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及审批过程等四项内容。 第三部分市场分析和项目规模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占有的重要地位。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乃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建立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才能决定。并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难以及时立法规范的情况下,作为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在公文写作中经常会遇到,它与其他公文不同之处表现在内容和制定程序上,虽然规范性文件在文书格式上也有很严格的要求,但相对其内容而言,就是小巫见大巫了。常用的公文每一类都对应一个专门的名称和文书格式,规范性文件则不然,它的名称是不固定的,有可能一个办法是,也有可能一个通知是。怎么去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这就要看规范性文件它有些什么特征。 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一)法定主体 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这些有行政职权的单位

标准化与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规定和流程最新版

标准化与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规定和流程 一、标准化概述 (一)术语和定义 1.1 标准化standardizition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注3:标准化对象“产品、过程或服务”——材料、元件、设备、系统、接口、协议、程序、功能、方式或活动。 1.2标准standard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1.3协商一致consensus 普遍同意,表征为对于实质性问题,有关重要方面没有坚决反对意见并按程序对有关各方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和对争议进行了协调。 注:协商一致并不意味着没有异议。 1.4 适用性fitness for purpose 产品、过程或服务在具体条件下适合规定用途的能力。 1.5 规范性文件normative document 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划、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 注1:“规范性文件”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技术文件的通称。 注2:“文件”可理解为记录有信息的各种媒体。 1.6 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注1:适宜时,技术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 注2:技术规范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 1.7 规程code of practice 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注:规程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 1.8 法规regulation 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1.9 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 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注:技术法规可附带技术指导,列出为了符合法规要求可采取的某些途径,即权宜性条款。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020-2007) -书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Code for preparation of hydroelectric project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DL/T5020-2007) 代替DL5020-1993 和DL5021-1993 目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总则 (3) 4 综合说明 (5) 5 工程任务和建设必要性 (8) 6 水文、泥沙 (10) 7 工程地质 (14) 8 工程规模 (18) 9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26) 10 机电及金属结构 (33) 11 消防设计 (38) 12 施工组织设计 (39) 13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 (48) 14 环境保护设计和水土保持设计 (52) 15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55) 16 节能降耗分析 (58) 1 7 设计概算 (62) 18 经济评价 (67)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电站工程特性表 (69) 条文说明 (76)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行业标准项目补充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3]873号)的要求,对DL5020-1993《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和DL5021-1993《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是为了统一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深度以及报告书编写的要求。 与DL5020-1993和DL5021-1993相比,本标准补充、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节能降耗分析章节; ——将工程任务和规模拆一章分为两个章节:工程任务和建设必要性、工程规模; ——取消工程管理一章;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5020-1993和DL5021-1993。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王柏乐、周建平、党林才、顾洪宾、王惠明、余奎、戴康俊、蔡频、郭建欣、李岳军、魏小婉、于庆贵、胡平、张东升、钟廷英、涂东花、林朝晖、王善春、张喜华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普遍有效,反复适用,具有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之为规范性文件。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影响公民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目前这类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共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乃至各级党委等。 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狭义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管理性规范性文件。2010年12月省政府公布实施的《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二条将这类规范性文件定义为:“除政府规章外,本省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2010年市政府1号令《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管理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定义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通知、通报、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做为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做的工作,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那么我们在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候有什么原则规定?看看下面吧! 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内容 1 总论 1.1 项目基本情况 1.2 项目名称 1.3 建设单位情况 1.4 项目提出的背景、必要性及社会经济意义 1)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划的要求。 2)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3)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针政策的要求。 4) 项目建设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1.5 项目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1.6 研究的范围。 1.7 简述可行性研究结论及建议。 1.8 可研依据 2 需求分析与市场预测 2.1 国内外市场需求分析与预测;

2.2 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的国内外产出与供给能力; 2.3 分析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的发展情况; 2.4 国内外市场(价格、质量、品种、销售、技术、资源等方面)供给动态、产品未来竞争能力、销售方向(出口产品要预测出口数量及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产品发展趋势并进行分析说明,调查资料应覆盖产品销售范围,时域不低于3年。 2.5 调查拟生产产品或服务所需主要投入物的国内外供求历史、现状及未来保障状况。 3 产品或服务方案及生产规模 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 比较和分析及营销策略 3.1 产品或服务方案及规模的选择 3.2 产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及质量指标 3.3 生产或经营大纲 4 工艺技术方案 4.1 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 在比较国际国内技术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基础上,选择适合项目实际和留有发展余地技术方案,对项目提高技术含量或合理可行的技术创新方案的内容进行必要说明。 4.2 主要设备的选择 应有主要设备的比选和优选方案分析,进口技术、设备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 问题和对策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对于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存在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多备漏备现象普遍 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是各级行政机关用以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和进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因此从概念上理解应当是只要对管理相对人产生影响和要求的均应属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政府和行政机关,本身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除了个别只涉及内部管理,纯内部事务的活动外,都不可避免地与外界管理对象产生联系,因此,在文件的制定中也均会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安排中的职责划分和有关执法工作的纪检监察类文件等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管理对象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在其文件内容上规

范性特征不明显,发放范围有限,只是做为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文件要求进行学习、贯彻和落实,并没有面向全社会发布,该类文件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报备,没有明确的要求,仅从备案审核人的个人理解进行文件管理,多备漏备现象不可避免。 (二)文件制定主观随意性大,存在违法现象 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法制意识淡薄,迫于工作压力,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违法设定了许多条款和内容。还有一些过分追求开拓创新,对于一些管理新方法新举措缺少论证,或是仅仅根据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不经调查研究,不走法定程序,草草出台文件,导致文件出现违法内容。与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影响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不仅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三)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不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在行政部门日常工作中,落实转发上级文件是工作中经常需要做的事,但在转发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时,照抄照搬,不去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消化吸收,甚至上级文件中部分违规、违法的内容也被引入规范性文件,导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违法现象。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标准化知识问答

标准化知识问答 1、什么是标准?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通常是以科学、技术或实际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由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这一程序应充分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 2、标准怎样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准则,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1)、按照标准针对的不同对象,标准又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等; (2)、按照标准法律约束力强弱,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 (3)、按照标准覆盖范围,可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按照标准覆盖范围的分类在我国也称为标准级别; (4)、在企业标准中,按照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物”、“事”、“人”对象不同,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此外,针对标准应用的领域不同,还有经济标准、实物标准、标准物质等等形式的标准存在。 3、标准是怎样产生出来的? 标准产生的方法是协商一致。标准产生过程中各相关组织、个人都可针对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标准审定委员会(可以是临时的组织,如临时的专家委员会,也可以是常设的组织,如具体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大多数(通常是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审定认可后,由一个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发布,形成正式的标准文件。在我国,除企业标准以外,公认的权威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担当,比如:电力标准的发射机机构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为了征求各方意见、审查(投票)或批准而提出的标准

可行性研究工作规范(doc 3页)

集团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充分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降低投资风险,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须遵循本规范;集团本部各有关部门在审查子公司或其它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参照本规范 执行。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详细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求按本规范第六条(不限于)所列九项内容进行详细的论证说明;初步 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此内容作适当简化。 第四条按集团《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列入重大决策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立项前须作初步可行性分析,立项后须作详细可行性研究,并分别形成书面报 告。未列入集团重大决策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是否做详细可行性分析,属集团 公司本部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决定;属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自行决定。但 应至少都有初步可行性分析。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专家组对特别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包括:市场分析、投资条件、项目建设方案、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投资估算与资 金筹措、财务分析与经济效益分析、结论与建议等九部分内容。 (一)市场分析主要包括市场调查及市场需求预测、市场进入壁垒分析、营销策略分析、销售预测等内容; (二)投资条件是指企业内外部条件。内部条件主要指企业现有的资金、人才、技术、管理及其它相关因素;外部条件主要指自然条件、基础设施 条件、原辅料供应、燃料动力供应、劳动力供给条件、社会经济

、人文条件、政策环境因素等; (一)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选址、项目规模、产品或服务方案、技术方案等; (二)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必须按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评估,办理必须的手续; (三)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主要对未来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作出初步规划; (四)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包含了各阶段任务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五)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产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 (六)财务分析与经济效益分析主要包括财务数据预测、财务报表编制、资金规划、财务效果评价、不确定性分析等; (七)结论与建议是对项目的综合评价并给出最终建议。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织 第二条集团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由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牵头,并负责完成或者组织完成除财务分析与经济效益分析之外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包括组织专家 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财务部具体负责项目的财务分析和经济效益 分析,其它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必要时,在征得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 后,可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专门研究机构来完成。 第三条折现率的确定:财务分析前,先由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根据行业水平、项目风险大小、集团的战略规划、资金成本、本公司的一般要求等因素,提出一 个参考值,经战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折现率原则 上是每个项目一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用到折现率时,必须使用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应项目的折现率,不得自行确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完成可研究报告后,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阅后,报战略委员会审议定稿。 2 / 2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1)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为“意见”。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

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制定一些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己和下级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命令。这些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命令。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的关系 通常学理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特征;而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网络小说的开局如何写分析

【写作指导-进阶篇】网络小说的开局如何写? 首页1末页 1楼 发表于2015-03-03 00:31:23 | 只看该作者 开局很重要,这一点,相信大家都知道,但开局究竟有多重要,究竟要花多少工夫在开局上,恐怕多数作者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认知。 事实上,网络创作有着相当的特殊性,它的小成本运作,注定了它不可能象影视大片那样搞得人尽皆知,而它的连载性,也使它无法将其蕴涵在后文中的精彩展现给读者。 而更重要的是,在网络小说的浩瀚海洋中,读者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他们只能选择性的找少数作品去阅读,他们不可能忍受平淡的开局,花大量时间阅读下去。只要作品开头没有吸引住他们,那么很可能,它将永远被抛弃。

如果空有一个好的开局,并不能造就一部红书,但无疑,一个好的开始,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出作品的优势,甚至能有起死回生之效。可是,怎么才是好的开局呢? 对于新人作者来说,好的开局,只有两条标准——简单,以及有趣。接下来,我们就初步分析一下,如何去做到这两条看似简单的标准。 一,简单的开局 开局,是读者判断是否深入阅读作品的最重要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开局就相当于作品的一个广告。 我们完全可以将开局与之后的正文内容,干脆利落地区分开来,认为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组成部分,或者说,认为一部作品就是由前面的广告部分加上后面的正文部分所组成。 毫无疑问,在被广告吸引之前,读者一般是不会选择阅读正文的,与此同时,他们也不会有太多的耐心去看完一则冗长无聊的广告。 因此,这个广告部分,必须在能够展现出足够吸引力的基础上,做到越短越好,无关的内容越少越好。 尤其是对于新人来说,一定得牢记,开局很珍贵,但珍贵的并不是那些文字本身,而是它们所占据空间位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规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规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规范 以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例,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规范一般包括下列11项内容。 第一部分可行性研究总述 这一部分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总述要综合讲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以及研究结论,并对项目是否可行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条件。 1、提出的背景 项目的背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拟建地区和地点、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及法人代表、研究工作依据、研究工作概况等七个方面。研究工作概况又包括:①项目建设的必要件,②项目发展以及可行性研究工作概况。 2、可行性研究的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生产规模、厂址、技术方案、资金总额及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以及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若干重大问题,都应作出明确的结论。可行性研究结论包括;市场预测和项目建设规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厂址选择;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工厂组织与劳动定员: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财务与经济评价;项目综合评价结论等十个方面。 3、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述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每个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从而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全貌有一个全面概括的了解。 4、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二部分项目的背景以及发展概况

第二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的发起过程,项目提出的理由,项目前期工作的发展过程以及投资者的意向、投资的必要性等可行性研究的工作基础。基于此目的,需将项目的提出背景与发展概况作系统的叙述,说明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理由,在可行性研究前工作情况及其成果,重要问题的决策和决策过程等情况。在叙述项目发展概况时,要能够清楚地提示出本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点和问题。 1、项目的背景 项目的背景包括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两项。 2、项目发展概况 项目的发展概况指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前所进行的工作情况,包括己进行的调查研究项目及成果、试验试制工作(项目):情况、厂址初勘初步测量工作情况、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及审批过程等四项内容。 第三部分市场分析和项目规模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占有的重要地位。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乃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建立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才能决定。并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市场需求预测,价格分析进行详细阐述,并确定建设规模。 1、市场调查 市场调查包括拟建项目产出物用途调查;产品现有生产能力调查;产品产量及销售量调查;替代产品调查;产品调查国外市场调查等六项。 2、市场预测 所谓市场预测,是指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市场信息资料分析报告得出的结论,对

“其他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其他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文简称《监督 法》)第30条和《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下文简称《备案审查规定》)第7条,都有对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表述,按照这两个条文的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2.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3.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4.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5.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然而,其他不适当却为不适当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留下了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的备审工作当中面临不小的迷惑。当然,作为一个兜底条款这样规定也是出于立法技术的需要,但从实际工作的角度而言,尽量地使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明确具体,则更有利于规范性文件备审工作的开展。到底何为其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 《监督法》和《备案审查规定》都只规定了审查或撤销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却未将同宪法相抵触作为审查或撤销的情形。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宪法就不能够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依据?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众所周知,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之相抵触。既然《监督法》和《备案审查规定》明确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不适当的一种情形,而法律、法规又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所以规范性文件也就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无论《监督法》和《备案审查规定》是否具有明确规定。而且《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权。总之,一个国家对立法行为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是由该国的宪政体制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总体上,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核心特征是代议机关至上。这就进一步要求地方人大要依据《宪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宪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其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之一。 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规章相抵触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规章又可分为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从法律的位阶来看,市级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在整个法律位阶体系中处于效力最低的位置。必须与上位法,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或本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一级政府所制定的规章相一致。规章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层级较低,而且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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