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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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

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

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五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

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

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五)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根据本准则第七十三条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二)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四)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

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确定、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

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国家审计准则考试模拟题目.doc

国家审计准则考试模拟题目 《国家审计准则》知识竞赛模拟试题 (答案仅供参考、以法律原文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20分,每题1分) 1.审计机关对审计业务实行(A)级质量控制。 A. 7 B. 5 C. 4 D. 3 2.审计组长对应审计组成员的「1.作实施(B )。 A.监督 B.督导 C.指导 D.评估 3.审计机关对(A ),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A、必选审计项日B>初选审计项1=1 C、自选审计项日 D、年度计划项H 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国家审计准则》(D )的,应当说明原因。 A.指导性条款 B.杳证要求 C.实施细则 D.约束性条款 5.( A )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A、真实性 B、合法性 C、效益性 D、合规性 6.( C )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 A、相关性 B、可靠性 C、适当性 D、充分性 7.审计组实行(A )负责制。 A、组长 B、主审 C、协审 D、副组长 8.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小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A )。 A、适用性 B、相关性 C、可靠性 D、适当性

A 、 主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适为。 B 、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反映及时。 C 、 主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内容精炼 D 、定性准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反映及时 9?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坏境,判断其(A )。 A、重要性 B、必要性 C、严重性 D、有效性 10、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防止重要 问题的发生,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D) A、可行性 B、健全性 C、效率性 D、有效性11.国家审计准则屮规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原则上应当由(B)审定。 A、审计机关主管领导 B、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 C、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 D、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 12、(C)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A、一般项日B.必审项日C、重要项日D、备选项目 13、不同來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 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B) Q A、适当性 B、可靠性 C、适用性 D、真实性 14、审计人员在检查重人违法行为时,应当关注重人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和(C )。 A、过程 B、原因 C、坏节 D、后果 15、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包括下列基木要索(B ) A、标题 B、文号 C、被审计单位名称 D、审计项日名称 16、专题报告应当(A ) 17、新准则废除了旧准则和规定(B)个。

新审计准则的认识

新审计准则的认识 发表时间:2013-04-25T15:43:04.717Z 来源:《教师教育研究(教学版)》2013年2月供稿作者:张增升[导读] 审计准则是审计理论与审计实践联结的纽带和桥梁,新审计准则有着很强的实践性特点。潍坊工商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张增升 一、对审计准则新内容的理解 由于经济社会和审计环境的发展变化,新修订的审计准则立足于中国国家审计实践,增加了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整改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有: (一)扩大了绩效审计的内涵和外延。新审计准则在第六条中指出要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效益性的工作目标,同时解释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过去政府各部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情况下,绩效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主要是通过对被审计对象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及其他公共资源所达到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监督,揭露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突出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财政资金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随着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提出,意味着政府业绩评价机制已从单纯的唯GDP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和谐等综合科学发展转变。而绩效评价不应仅仅局限于经济活动本身产生的经济效益,还包括全方位、多角度的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评价。开展绩效审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今后效益审计将成为审计工作重中之重。新审计准则紧跟新形势,丰富了效益审计内容,为绩效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客观真实的审计评价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增加了信息系统有关的内容。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在各行各业中的广泛应用,信息化环境相对于纸质账簿环境,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如何在信息技术环境下顺利开展审计工作,新审计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信息系统审计有关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包括了对信息技术方面整体胜任能力的要求;审计人员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并从从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两方面了解信息系统控制情况;审计人员在判断重要性时,要关注信息系统设计缺陷;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包括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了信息系统审计方式的产生和发展,信息系统审计已日益受到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重视。但由于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系统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和标准,限制了其发展速度。而新审计准则为在审计工作中如何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指明了方向。 二、新准则对审计实践的指导作用 审计准则是审计理论与审计实践联结的纽带和桥梁,新审计准则有着很强的实践性特点。在新准则颁布实施后,我们在审计实践中积极贯彻执行,尤其是对新增内容加以重点关注。实践表明新审计准则对于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拓宽审计人员思路,创新审计方法有积极的作用。如在2011年上半年开展的某街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组将绩效理念贯穿于经济责任审计全过程中,通过实地观察、统合分析,重点关注街道城市管理、社区民生等资金投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作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审计成效。又如下半年开展的我区某乡镇医院绩效审计中,审计组不仅对医院固定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业务收入、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比率、偿债能力等医院各项经济效益指标进行了分析,同时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对医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效等社会效益情况进行了深入审计。三、以新准则为方向指引,提升个人素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经济新形势,社会对审计工作提出更高的时代要求和现实诉求。而这一切,最后必将落实到每一名审计人员身上。作为全国成千上万审计工作者的一员,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首先要在思维方式上有所创新,破除专注微观、就事论事的思维定式,树立从宏观着眼、胸怀全局、善于从实际出发的思想;树立信息化思维方式,信息化时代需要人们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化思维,它有助于人们在获取、控制、运用信息方面做出正确的抉择。对审计人员而言,信息化思维方式是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创新计算机审计方法的基础。其次在审计方法上,要破除盲人摸象、凭经验查账的落后习惯,树立总体把握、系统分析的审计模式,炼就对事物的综合分析评判能力、大局把握能力;注重揭示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从完善制度和机制方面提针对性建议。第三要加强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当前,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的时代、信息的时代、竞争的时代。如果不学习,就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形势,把握不了发展趋势,驾驭不住审计工作的大局。因此,除掌握必要的会计审计专业技能,还必须学习经济学、社会科学、法律、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完善自身知识结构,紧跟时代和审计发展的步伐。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测试题 部门姓名成绩 选择题(每题至少有1个正确答案,请直接根据准则条款判断选择),每题1分共10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自 B 起施行。准则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A.2011年6月1日 B. 2011年1月1日 C.2011年4月1日 D. 2010年12月1日 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 ABD 工作,不适用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A.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B.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C.接受交办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D.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审计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 3.审计机关应当针对 ABCDE 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A.审计质量责任 B.审计质量监控 C.审计职业道德 D.审计业务执行 E.审计人力资源 4.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ABC 。 A.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B.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C.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D.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5.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 ABD 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A.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

讨论 B.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C.配臵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D.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6.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等事项承担责任。上述表述 B 。183 A.正确 B.错误 7.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归档工作由 C 审查验收。 A.立卷责任人 B.所在处室领导 C.审计组组长 D.其他审计人员 8.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检查下列事项 ABCD 。 A.审计结论的适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B.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C.审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 D.与审计业务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有a?)191 9.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变更、撤销审计决定。上述表述B 。 A.正确 B.错误193(多法规部门,少在规定的期限内)

新审计准则体系特点及变化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主要特点 (一)提高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 本次修订充分借鉴了国际审计与鉴证理事会明晰项目的成果,除对16项准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性修订外,还对全部38项审计准则按照新的体例结构进行了改写。新的体例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科学设定审计工作目标。每项准则都单设一章“目标”,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执行该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发挥“目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导向作用,体现了目标导向的审计准则制定原则。 二是明确审计工作要求。每项准则中都单设一章“要求”,“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实现目标的规定动作,统一以“注册会计师应当”表述。整套审计准则共有586条要求。 三是重塑结构。修订后的准则由以下5部分构成:“总则”、“定义”、“目标”、“要求”和“附则”。原审计准则中的解释说明材料作为应用指南。修订后的整套审计准则为12万字,缩减了篇幅,解决了“要求”淹没在冗长的审计准则中的问题。制定的应用指南共约32万字,较好地解决了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带来的可操作性差问题。 按照新的体例结构改写后的审计准则体系,有利于提高审计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有利于监管机构开展更有针对性的监管。 (二)全面体现风险导向审计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的改进,以系统论和战略观为指导思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以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审计工作的主线,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审计思路,掌握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分配审计资源,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审计效率。 突出强调风险导向审计是我国2006年审计准则的一大特点。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集中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建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概念框架。由于当时部分国际审计准则没有完全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我们在起草我国审计准则时,部分审计准则也受到影响。 本次修订审计准则,进一步强化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思想,除修订核心风险审计准则外,对其他审计准则也作出修改,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全面彻底地贯彻到整套审计准则中。例如,对关联方、会计估计、公允价值、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等准则,强化重大错报风险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摆脱原来的审计程序导向思维;对函证、分析程序等准则,从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的高度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这些程序;对特殊目的审计报告类准则,在描述注册会计师所做审计工作时强调风险导向审计思想等。本次修订后,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将充分体现到整套审计准则体系中的每项审计准则中,避免了准则体系的内在不一致。 (三)增强识别舞弊风险的有效性 新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报告舞弊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新审计准则以积极的姿态,设定了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责任,明确地指出舞弊与财务报表错报的固有联系。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大错报发表审计意见,既然重大舞弊通常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舞弊就不是注册会计师的份外之事,而是应尽职责。 此外,新审计准则还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履行这一职责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和要求,包括要求注册会计师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发生的风险,包括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新企业会计准则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模板

新企业会计准则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模 板 1 2020年4月19日

审计报告 穗注报备: 0 000号 粤X审字[20 ]第000号 委托单位:************* 广东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XXX路XX号XX楼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 2020年4月19日

目录 1、审计报告正文----------------------------------------------------------- 第2页 2、附送: (1) 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第3页 (2)利润表---------------------------------------------- 第4页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5页 (4)现金流量表---------------------------------------- 第6页 (5)会计报表附注------------------------------------------------- 第7页 2 2020年4月19日

广东XXX会计师事务所 GUANGDONG X X X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穗注报备: 0 0号 粤X审字[ ]000号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3 2020年4月19日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 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 度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除本报告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的事项”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 4 2020年4月19日

自考审计准则名词解释(一)

1 1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2.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3.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 5.审计业务约定书: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6.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7.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 8.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9.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10.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11.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 12.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13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14.侵占资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或员工非法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15.舞弊风险因素: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识别的、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动机或压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的合理化解释。 16.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17.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 18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组织。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并受到治理层的监督。 19.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20.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21.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22.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23.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24.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25.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26.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27.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28. 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31.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2.设立验资: 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33.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 的审验 34. 被审验单位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5. 商业银行: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6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37. 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 38. 小型被审计单位,是指资产总额或营业额较小,职工人数较少,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于少数个人,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单位:(一)收入来源单一;(二)会计记录简单;(三)内部控制有限,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 39、评价控制的设计是指考虑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 40、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41、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控制活动是指有助于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与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等相关的活动。 42、对控制的监督是指被审计单位评价内部控制在一段时间内运行有效性的过程,该过程包括及时评价控制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根据情况的变化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43、服务机构,是指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为被审计单位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或为其执行交易并履行受托责任的机构。 44、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45进一步审计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46、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47、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 48、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 49、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50、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进行核对 51、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52、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53、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 54、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55、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与对总体全部项目实施与样本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56、非抽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与样本规模无关的因素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错误结论的可能性。 57、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58、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首次接受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优选 审计业务约定书指南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 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 二、在情况需要时应当考虑增加的业务约定条款............................... 三、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三章连续审计............................................................ 一、总体要求............................................................. 二、需要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第四章审计业务的变更 ...................................................... 一、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二、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和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 三、不同意变更业务的处理................................................. 附录1111—1: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合同式) ..............................

解析新审计准则的四大变化(一)

解析新审计准则的四大变化(一) 【摘要】2007年1月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产生了诸多的影响。相比较于旧准则,新审计准则在四个方面有了重大变化,本文就这些变化进行深入的剖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简称新审计准则),共计48个项目,这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建设中是第一次大规模地、集中地进行的准则制定、修改和颁布。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向全世界发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那就是中国的会计职业界致力于提高透明度和执行高水准的执业准则,这不仅有利于会计职业,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中国民众和整个中国经济。新发布的审计准则与旧的审计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新审计准强调风险导向审计的实施 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国际审计准则对原有的审计风险模型进行了改进。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于2003年10月发布了四项审计风险准则,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充分识别和评估,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新审计准则体现的是风险导向审计。在新的审计准则中,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是两者的综合风险。改变后的审计风险模型让注册会计师从更高的层次上把握重大错报风险,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程序。为了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审计风险,准则框架体系全面渗透着风险审计理念,要求注册会计师与责任的审计准则,下至有关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和审计结论与报告的审计准则,无不强调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评估和应对。 笔者认为,风险导向审计的推行对审计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最直接、影响最为重大的是对审计职业判断的影响。首先,提高了对职业判断主体即审计人员的要求。对于实施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而言,无论是对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还是将风险划分为报表层和认定层两个层次,对注册会计师本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全程关注,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很高的专业技能水平,丰富的执业经验,还要求他们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如经济法规、经营管理、生产工艺和流程、评估知识等,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广博的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其次,提高了对职业判断的微观环境即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全程关注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将风险评估作为整个审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可见,能否合理评估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将成为评价事务所及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事务所如何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同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落实对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责任;如何使三级复核制度更为合理有效的发挥作用以实现对审计质量的控制,都是需要深入考虑和仔细研究的问题。 二、审计证据具体准则发生了很大变化 新审计准则与原有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以下简称1301号)取代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以下简称第5号)。原准则由总则、一般原则、取证方法、附则四章组成;新准则分为总则、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附则五章内容。补充了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一章。从具体内容来看,新准则的改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审计证据获取方法的全面性 旧准则中所列举的七大方法: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及分析性复核侧重于实

审计准则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

审计准则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无论其他信息是财务信息还是非财务信息。 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报告可能是一份单独的文件,也可能是服务于相同目的的系列文件组合。 第二条本准则以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为背景。因此,本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目标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中描述的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为背景来理解。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超过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第三条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阅读和考虑其他信息,是由于如果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或者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可能表明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两者均会损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此类重大错报也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第四条本准则也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即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以下信息发生关联: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且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会产生误导。 第五条其他信息中,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旨在与财务报表中的金额或其他项目相一致,或者对其进行概括,或者为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针对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已经了解到一些情况。 第六条无论在审计报告日之前还是之后获取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除适用的报告责任外)均适用。 第七条本准则不适用于: (一)财务信息初步公告; (二)证券发行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设定的责任,不构成对其他信息的鉴证。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 第九条法律法规可能就其他信息对注册会计师提出超出本准则范围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定义 第十条年度报告,是指管理层或治理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惯例,一般以年度为基础编制的、旨在向所有者(或类似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实体经营情况和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反映于财务报表)信息的一个文件或系列文件组合。 一份年度报告包含或随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常包括实体的发展,未来前景、风险和不确定事项,治理层声明,以及包含治理事项的报告等信息。 1.年度报告通常以年度为基础编制。然而,当所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时,年度报告也可以涵盖与财务报表相同的期间。 2.根据法律法规或惯例,以下一项或多项文件可能构成年度报告: (1)董事会报告;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的声明; (3)公司治理情况说明; (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1页

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报告》之变化(一)

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报告》之 变化(一) [摘要] 为了加深大家对新审计准则中审计报告部分修订内容的理解,本文对新旧准则进行了对比,就准则名称、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内容、审计报告类型、审计报告日期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 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变化 一、准则名称解读 准则名称由原来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改为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由原来的一个准则分成了两个新准则。名称上增加了主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强调了其责任,同时把审计报告分成了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部分。 二、审计意见的形成解读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在“第一章:总则”与“第二章: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之间,新增加了一章“审计意见的形成”,对如何进行财务报表评价,形成审计意见做了明文规定。该章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2.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2)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4)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4.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做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2)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三、审计报告基本内容解读 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与原准则相比,取消了范围段,而在引言段和审计意见段之间另加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两段。原来在引言段中提及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现被分别在上述两新增段落中进行具体表述,加以强调。其中:

国有企业审计准则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 颁布单位:审计署 发文字号:审法发[1999]10号 颁布时间:1999-01-12 实施日期:1999-01-1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内容与目标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四章审计方法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财务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借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者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和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者决策。 第四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选择测试和审计程序、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 第五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是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发现并揭露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严重失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的责任。 由于被审计企业不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企业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而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受法定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无法揭示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作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xx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目标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沟通要求予以必要的配合。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七条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九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至少包括: (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十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节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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