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封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封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封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决定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4

【实施日期】200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决定

(2005年11月4日)

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的发展环境,加速开发区的建设步伐,把开发区建成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先导区、高新技术的孵化区、产业升级的聚集区,经研究决定,对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封闭式”管理。

一、管理权限

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内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级管理权限。

1、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邯郸市产业发展方向,负责进区项目筛选、审查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

2、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实施规划和建设。开发区规划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开发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发放施工许可证。负责基建防空工程的审核、监管、验收工作。

3、开发区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 接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7]17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2 【实施日期】2017.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的《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热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气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制定的《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

人员接收标准》,邯郸供电公司制定的《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 (市城管执法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5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维修改造原则 (一)先企业移交,再由政府组织维修改造; (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避免新建; (三)维修改造坚持“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达到属地基础设施平均水平”; (四)坚持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同一标准、同一政策; (五)“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费用不包括运营管理费及人员安置费。 二、维修改造范围及内容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 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2.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 通知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

(2013-2015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2〕6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有关意见的函》精神和要求,遵照2012年3月19日第九次市委常委会议议定意见,现就我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近三年实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纲领,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冀中南重要经济增长极、四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城镇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城市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发展方向和一些强制性内容,认真抓好实施,充分发挥好规划在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优化空间资源布局,促进资源节约,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加大生态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新邯郸。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基本形成组团城市发展新格局,初步建成城市功能完善、产业重点突出、生态环境良好、社会稳定和谐、城市特色鲜明、历史底蕴深厚、文化魅力彰显的现代化大城市。 三、工作任务 (一)统筹城乡,优化城镇发展格局。以中心城市“1+6”为重点,深入推进全市域规划统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af3747168.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邯政办[2014]4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04 【实施日期】2014.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邯政办〔2014〕4号) 市政府各部门: 从2012年3月份开始,省政府分两批在36个部门开展了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基本涵盖了省政府系统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截至2013年11月底,实施部门全部获得了机关标准化管理第三方认证,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加快服务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决定在本级政府系统开展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机关标准化管理,是把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引入机关管理工作,建立覆盖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管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用制度培养习惯,用程序规范行为,用第三方评价促进工作改进,推进行政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实现转变作风、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的目标。 “推进设区市和省直管县政府机关标准化建设”已列入省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切实落实好张庆伟省长提出的标准化管理与部门业务相结合、与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相结合、与“两个环境”建设相结合、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各部门务必科学把握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和要求,认真学习借鉴省政府部门开展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经验,高起点启动、强力度推进,确保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开展机关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加快推进“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坚持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统筹推进、持续提高的原则,实现工作提速、服务提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以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建立科学规范、全程可控的质量管理体系为目标,完善规章制度,设计标准流程,规范行政运行,努力提升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14年11月底,列入实施范围的部门,全面建立和实施与实际工作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管理科学、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标准化管理机制,全部通过第三方认证。坚持标准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相融合,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机关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快建设信息化办公平台,推进网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机关综合办公系统,构建信息化建设与标准化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政办函[2016]5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5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6〕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按照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5〕26号)中“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和有关中介服务”的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统一、高效、便捷的服务。“中介超市”采取网上和实体相结合的模式筹建:依托保定市智慧城市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对中介机构实行网上进驻;对与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审批事项关联且办件量多的中介机构实行实体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和个人可在“超市”内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在“超市”内采用竞价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中介超市”实行“两统一、一公开”(统一服务承诺时限、统一服务标准,公开收费标准)服务机制,建立信用档案,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推进中介服务变“垄断”为“竞争”、变“分散”为“统一”、变“封闭”为“公开”、变“指定”为“竞价”,逐步形成规范、协调、联动的服务机制。 二、中介机构入驻原则、范围、条件 (一)入驻原则 1.自愿原则。全国各地有意在保定市开展中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邯郸市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8]29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54号),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申报,相关部门会商审议,编制成《2018年度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明确的各承办单位根据《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并完成其他决策程序。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三、各决策承办单位要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及时整理,严格执行《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邯郸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法办﹝2016﹞33号),收集、整理决策档案,确保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此项工作继续作为2018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市维稳办、市法制办按照职责做好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和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 五、未列入本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单位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先向市政府请示,适时对本目录进行增补。 附件:2018年度邯郸市重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定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定市装配式建筑发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保政办函[2018]48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1 【实施日期】2018.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定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保政办函〔201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71号)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 见》(冀政办字〔2017〕3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全市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建筑产业化项目,推广装配式建筑,积极扶持和培育装配式建筑

部品部件产业基地,鼓励农村低层装配式住宅建设。2018年5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具备条件的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不少于1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并逐步扩大建设范围。2019年起,中心城区要重点推进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县(市)、白沟新城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鼓励新建小区整体建设装配式建筑。2020年起,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中心城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他县(市)、白沟新城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用地保障方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规划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列入战略性新型产业,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用地,对采用装配式的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以服务雄安新区建设需求进行产业布局,带动保定市建筑业经济发展。雄安新区周边50公里至100公里圈的县(市、区)在土地规划中应优先安排新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优先保障相关基础性建材供应。 (二)资金补贴方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专项资金制度,根据当地财政实际,对装配式住房项目予以补贴。对202

【住建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住建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 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 建筑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3号)精神,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一)中心城区(包含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7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2020

年1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县(市)2020年1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三)鼓励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 (四)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设计能力。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鼓励和引导本市甲级骨干设计单位提高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装配式建筑集成设计能力,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参与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大力应用成熟的通用设计软件。 (二)发展部品构件。引导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在我市区域合理布局,便于降低运输成本,开发外埠市场。鼓励邯郸钢铁集团、金隅集团、冀中能源等大型国有企业和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满足装配式建筑需要。鼓励本地钢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建筑用钢的防火、防腐性能,生产符合模数的建筑用钢。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实现清洁生产,优化物流管理。支持墙材生产企业重点发展保温隔热及防火性能良好、施工便利、轻质高强、使用寿命长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开发推广保温与结构、装饰一体化的配套墙体材料。建立部品部件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三)提升施工水平。鼓励施工企业做好满足结构安全需要并易于施工的高效连接技术的研发,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 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2013]保市府办185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9 【实施日期】2013.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保市府办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9日 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 校: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 月14日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998* 2003 年)规 划纲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 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 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街道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 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 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 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 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7]31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1 【实施日期】201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要求下放到位。按照精准放权和“接得住、管得好”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行政权力下放工作。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权力事项,不得以备案、发证、核准、鉴定、盖章等形式继续保留或变相审批。要积极协调解决放权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放管结合到位,优化服务到位,确保行政权力下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提高承接落实能力。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有关县(市、区)要对承接市级下放事权的部门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加强对承接下放事权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补充所需专业人员,要积极协调解决承接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问题,保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全方位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放权范围。此次下放的111项行政权力是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情况和承接能力而确定的,针对性较强。对没有申请下放或没有全部申请下放111项行政权力的县(市、区),如果承接条件成熟,可向市编委办(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下放。《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附件: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020保定住房限购政策升级

2020保定住房限购政策升级 继3月18日出台住房限购政策之后,保定市政府最新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最新限购政策看这里↓↓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45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居民限购措施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主城区系指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主城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暂停向拥有主城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住房。 二、严格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价或竞地的房价进行价格备案。销售过程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四、严格商品住房交易管理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商品住房由公证机构现场摇号销售。 (三)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遏制投机购房或炒房行为。 (四)商品住房销售时不得强制搭售车库、小房等其他服务及产品。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实行网签。违规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违规私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加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六)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买卖。其中,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后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10年的,不得买卖。公证机构不得为违法、违规房产交易行为进行公证。违规交易或私下交易房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七)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 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5 【实施日期】2012.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现代化办公平台,是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为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积极推广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召开的会议,属动员部署类、总结表彰类的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主会场设在市政府机关,分会场设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原则:组织规范、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严格纪律、保障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会议系统功能。 (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确保会议效果。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6]2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8 【实施日期】2016.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6〕2号) 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市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7]70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邯政办字〔2017〕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精神,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

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一)中心城区(包含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7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2020年1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县(市)2020年1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三)鼓励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 (四)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设计能力。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鼓励和引导本市甲级骨干设计单位提高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装配式建筑集成设计能力,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参与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大力应用成熟的通用设计软件。 (二)发展部品构件。引导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在我市区域合理布局,便于降低运输成本,开发外埠市场。鼓励邯郸钢铁集团、金隅集团、冀中能源等大型国有企业和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满足装配式建筑需要。鼓励本地钢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建筑用钢的防火、防腐性能,生产符合模数的建筑用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公厅县级领导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公厅县级领导干部工作 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07 【实施日期】2012.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公厅县级领导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县级领导干部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姬振江(市政府秘书长):协助高宏志市长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政府各驻外机构。 殷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日常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综合调研、人事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信息公开管理处、综合调研处、人事处。 李海亮(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崔永斌常委副市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邮政电信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五 处。

申钰彬(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主持市信访局全面工作。 张清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主持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全面工作。 孟祥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协助王进江副市长负责农业、农村、民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方面工作。主持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四处。 陈延江(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王社群常委副市长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人防、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政法、信访、民族宗教及涉军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三处及市政府机关大院信访工作。 肖阳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武卫东副市长负责对外开放、商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开发区(园区)、粮食、供销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六处。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5]35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0 【实施日期】2015.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 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制定的《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0日

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救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给予资助的制度。 (一)目标任务。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进 行调整完善和优化提升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6]43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3 【实施日期】2016.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和优化提升的 通知 (邯政办字〔201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发挥城乡总体规划对县城建设的引领和管控作用,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县(市、区)要对城乡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和优化提升(邯郸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除外,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京津冀区域整体功能定位和河北省“三区一基地”定位,重新审视城乡总体规

划,对不适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型城镇化和“多规合一”要求的,进行调整完善和优化提升,精准确定城市功能定位,优化用地布局,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加强“多规合一”之间的相互衔接,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对各类空间进行图斑叠加,明确边界。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乡发展目标和战略。明确与京津冀区域城镇空间体系的衔接关系及周边城镇定位、功能、交通、生态空间组织关系,调整完善各县(市、区)城乡协同发展策略与目标,明确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基础设施、资源与生态环境等内容。 (二)优化城乡空间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城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保政函[2016]66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4 【实施日期】201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政函〔201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经2016年5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一亩泉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内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生活和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区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水利、国土、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 以保定市供水总公司为城市供水所设汲水井为中心,半径50-68米的圆形区域。 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300825平方公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邯政办小头[2014]119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6 【实施日期】2014.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邯政办小头〔2014〕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特种设备安全防控体系,切实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提升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水平 (一)精心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由当地安委办牵

头,安全监管、质监、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电力、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旅游、教育、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参加,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逐一排查,摸清管辖区域内存在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区域性及行业性安全风险,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对列入特种设备重点危险源和风险点清单的单位和设备进行重点排查整改,对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对使用20年以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安全性能评估鉴定,根据评估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各级政府及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工作,建立顺畅的住宅小区电梯改造、更新资金的支出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重点危险源和风险点的排查和治理要明确相关责任部门,规定治理时限,并按区域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对重大隐患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或应消除而未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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