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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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标 签】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已失效或废止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7﹞146号

【发文日期】2007-06-14

【实施时间】2007-06-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要求,省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79件。

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所属公路段从事交通设施养护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88号)。

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收费站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复函》(鄂地税函〔1994〕13号)。

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产业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100号)。

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4号)。

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80号)。

6.《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142号)。

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97号)。

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00号)。

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01号)。

1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02号)。

1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03号)。

1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5〕305号)。

1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9号)。

1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111号)。

1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133号)。

1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汉石油学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6〕50号)。

17.《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334号)。

1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53号)。

1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55号)。

20.《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06号)。

21.《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07号)。

2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08号)。

2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72号)。

2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39号)

2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陆客货附加费、宜黄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3号)。

2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私人建房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72号)。

2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67号)。

2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

营业税的批复》(鄂地税发〔1998〕280号)。

29.《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355号)。

3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70号)。

31.《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84号)。

3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58号)。

3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承租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75号)。

3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等应缴税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9〕289号)。

3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补充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4号)。

36.《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44号)。

3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0〕77号)。

3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0〕163号)。

39.《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97号)。

40.《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349号)。

4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网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2000〕4号)。

4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2000〕28号)。

4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鄂地税函〔2000〕31号)。

4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1〕12号)。

4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实行集中缴纳营业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13号)。

46.《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

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28号)。

47.《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33号)。

4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87号)。

49.《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92号)。

50.《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109号)。

51.《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发〔2001〕129号)。

5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202号)。

5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410号)。

5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2〕80号)。

5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冲减已税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3〕12号)。

5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发〔2003〕21号)。

5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金融企业改为属地征收后冲减已税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函〔2003〕65号)。

58.《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4〕135号)。

59.《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所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84号)。

6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110号)。

61.《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05)。

6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4〕039)。

6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71号)。

6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圊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007号)。

6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128号)。

66.《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022号)。

6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84号)。

68.《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83号)。

6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体育彩票中奖收入集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鄂地税函〔1995〕035号)。

7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5〕311号)。

7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05号)。

7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企业亏损税前弥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07号)。

7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55号)。

7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95号)。

7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99号)。

76.《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156号)。

7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165号)。

7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6〕175号)。

79.《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178号)。

80.《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6〕237号)。

81.《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300号)。

8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301号)。

8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313号)。

8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324号)。

8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号)。

8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属国有农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63号)。

87.《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64号)。

8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鄂地税

发〔1997〕219号)。

8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理二轻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7〕222号)。

9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52号)。

9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60号)。

9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木业集团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问题》(鄂地税

发〔1997〕306号)。

9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7〕324号)。

9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传销员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75号)。

9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1号)。

96.《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51号)。

97.《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59号)。

98.《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88号)。

99.《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95号)。

10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集团)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47号)。

10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48号)。

10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89号)。

10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80号)。

10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91号)。

10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23号)。

10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费住宅电话定额包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04号)。

107.《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65号)。

10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和〈湖北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19号)。

109.《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87号)。

11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8〕315号)。

111.《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342号)。

11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要求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346号)。

11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处罚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343号)。

11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6号)。

11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15号)。

116.《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55号)。

117.《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金)征免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50号)。

11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98号)。

119.《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158号)。

120.《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发﹝1995﹞066号)。

12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租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1994〕20号)。

12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5〕87号)。

12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140号)。

12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继续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6〕72号)。

12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6〕227号)。

12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7〕5号)。

12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继续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7〕61号)。

128.《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39号)。

12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继续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8〕32号)。

130.《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96号)。

13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继续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9〕36号)。

13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30号)。

13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78号)。

13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61号)。

13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鄂地税函〔2002〕219号)。

13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砂征收资源税的批复》(鄂地税函〔2004〕57号)。

13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农民个人自有自用摩托车车船使用税的批复》(鄂地税

函〔2004〕259号)。

138.《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5〕115号)。

139.《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4号)。

140.《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39号)。

141.《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68号)。

14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51号)。

14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90号)。

14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55号)。

14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执行鄂地税发〔1994〕100号文件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2〕99号)。

146.《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3〕128号)。

147.《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3〕129号)。

148.《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2004〕97号)。

14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滠口国家直属储备粮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2004〕100号)。

150.《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9号)。

15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校办企业进行界定和实行证书管理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发〔1997〕196号)。

15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灾区安排灾民生活开展生产自救的紧急通知》(鄂地税发〔1998〕242号)。

15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正〈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灾区安排灾民生活开展生产自救的紧急通知〉第11条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58号)。

15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57号)。

15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磷化工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009号)。

15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14号)。

157.《省地税局 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水路运输票证管理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4〕48号)。

15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道路、水路运输票据管理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发〔1995〕021号)。

15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172号)。 16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鄂地税

发〔1995〕218号)。

16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27号)。

162.《省地税局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99号)。

16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300号)。

16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水路运输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2〕267号)

165.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属稽查分局对全省地方税收实施稽查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93号)。

16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54号)。

167.《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费和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07号)。

168.《省地方税务局省体改委印发〈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03号)。

16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市申请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权限请示的批复》(鄂地税

发〔2001〕90号)。

17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77号)。

17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及调整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9〕114号 )。

17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鄂地税

发〔1999〕136号)。

17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41号)。

17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32号)。

17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68号)。

176.《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92号)。

177.《省地方税务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强邮电通信业务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发〔1996〕211号)。

178.《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290号)。

179. 《省地方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143号)。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4件。

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湖北省国有企业解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96号)第一条、第四条。

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07号),省局补充内容第一条、条二条、第三条。

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82号)第三条。

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61号)第一条。

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0号)省局补充规定。

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所属渡口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1〕120号)第三条。

7.《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地税发〔2003〕6号)省局补充规定。

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和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4〕56号)第二条第(二十)款。

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85号)第三条中的“原省局鄂地税发〔1999〕82号文件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资建房,按成本价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10.《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95号)省局补充规定。

1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44号)《湖北省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湖北省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湖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9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

1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101号)第一条。

1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314号)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

1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98号)第一条(五)款。

1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73号)第七条。

1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通知〉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74号)第十条。

1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85号)第七条、第十条。

19.《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67号)省局补充规定。

2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54号)第九条(一)、(二)、第十一条(

二)、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21.《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有关所得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66号)省局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2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51号)省局补充规定。

2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43号)省局补充规定第四条。

2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92号)第二条。

2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357号)省局补充规定。

2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猪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4〕190号)第三条、第四条。

2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161号)第二款。

2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

2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0〕206号)第一条。

30.《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5〕167号)附件4—;9(6个统计表)。

31.《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76号)省局补充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或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并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掌握。

3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5〕118号)附件6:《契税纳税申报表》。

3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有关税收条款的实施意见》(鄂地税发〔1995〕271号)第三条第(一)、(三)、(四)项。

3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税系统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1〕277号)第二条第(六)项。

3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发票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02〕189号)第三条。

3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交易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2〕97号)第二条中的“《湖北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第三条。

3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管理办法和文书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78号)第七条、第九条第(五)项、第三章、稽查文书。

3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0〕52号)第二条。

3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3〕85号)第三条第(十)项。

4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19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4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税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77号)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29号)省局补充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4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2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4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几个征管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63号)中的《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的规定》。

湖北省地税接入TIPS业务实施手册

湖北省地税接入TIPS业务实施手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接入人行国库TIPS业务 实施手册 适用范围:本手册是湖北省地税系统各级征收机关开展国库TIPS业务的实施参考。 适用业务:指导各级征收机关进行核心征管软件TIPS相关参数的维护、纳税人三方协议的维护、进行实时和批量扣税、更正退库业务和下载入库流水、对账、下载金库报表等。 二〇〇九年五月

1.参数收集 说明:收集联网相关单位参数信息供联网部门共享使用 1.1. 各单位需要提供的参数: 人行国库:收款国库名称、收款国库代码(10位)、清算国库名称、清算国库代码(10位)、预算收入分成比例表; 商业银行:与当地国库进行资金清算的清算银行行名行号、支付行行号、各网点开户行行名行号、清算银行与清算国库的对应关系; 税务征收机关:所属各级核算机关代码(11位)、核算机关代码与收款国库的对应关系。 1.2. 签订纳税人三方协议 纳税人、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留存一份。纳税人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的流程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委托缴税协议书; 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内容,并在其中一份委托缴税协议书上加盖税务机关印鉴; 纳税人在每份委托缴税协议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提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同时在三份委托缴税

协议上分别签章,同时留存其中有税务机关、纳税人和银行三方签章的一份,将另外两份退纳税人; 纳税人将另外两份委托缴税协议送税务机关校验; 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在两份委托缴税协议上签章,税务、纳税人各留存一份协议。 2.参数维护 2.1. 维护收款国库代码 以具有市州管理权限的人员进入核心征管系统,依次点击【系统维护平台】→【TIPS代码维护】→【TIPS国库代码对应关系维护】,进行TIPS国库代码对应关系的维护,界面如下: 选择【增加】按钮,新增一条记录 国库代码全部维护完毕后,请点击【刷新缓存】按钮,刷新维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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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保障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制定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1、《实施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一项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在2010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国务委员马凯在讲话中也指出:“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定:“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另外,国务院多次会议也要求各地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的发生区域、地域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加以细化。 税务机关作为政府重要的执法部门之一,理应不断规范、细化、量化税务行政裁量权。税务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税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但是要将所有的税务行政裁量权加以细化,目前还缺少相应的技术和可能,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提出:“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存在问题较多,引

湖北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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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整合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制订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 税收当以民生为本,积极引导全民创业,支持公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安置就业,发展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公益事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灾害减免个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八)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企业安置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地税电子税务局申请表

SF_SFRZGL01_1注册授信信息A表(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适用)

1.1 说明事项: 1、本表单为纸质表单,需要单位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到税务机关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将表单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身份证件原件提交给税务大厅办理员,经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办理。 2、带*的数据项为必录项,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证件类型、联系人证件号码、联系人移动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地址、开通系统、认证方式、申请注册用户名。 3、表单上列出所有接入电子税局支撑平台的系统,供纳税人选择,开通系统支持多选。 4、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登陆只能使用申请注册用户名或CA证书进行登陆。 5、申请注册用户名命名方式支持英文、数字、特殊符号。

SF_SFRZGL01_2注册授信信息A表(自然人适用)

1.2 说明事项: 1、本表单为纸质表单,如果是自然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则需要自然人填写完该表单后将表单及身份证证件原件提交给税务大厅办理员,经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办理;如果是自然人委托单位代办,则需要自然人填写完该表单后将表单及自然人身份证证件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盖章生效)提交给税务大厅办理员,经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办理。 2、带*的数据项都为必录项,包括证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申请注册用户名、开通系统、认证方式。 3、表单上列出所有接入电子税局支撑平台的系统,供自然人选择,开通系统支持多选。 4、申请注册用户名命名方式支持英文、数字、特殊符号。 5、自然人登陆可以使用电子邮箱地址、移动电话、申请注册用户名、CA证书进行登陆。

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及解答

电子税务局软件操作教程暨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软件下载和安装 【操作】 1、下载地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资料下载(页面左侧中间位置的一个蓝色按钮)——电子税务局软件客户端,点击进入,再次点击“电子税务局软件客户端”进入下载页面。下载后,双击打开安装,点击下一步下一步直到完成,期间任何内容都不需要填写,安装不受影响。 【注意】 1、电子税务局软件只有这一个版本,点击打开会自动联网升级,如果软件版本低软件会提示“请退出重新登录”,有时候需要多次升级,一直升级到最新版没提示的时候才能使用。 2、如果不会下载,可以从别人处用U盘拷贝一个到自己电脑上安装。 3、一台电脑装上电子税务局以后,可以登陆多个企业,但是必须退出后插上新的CA或用新的用户名登陆,必须退出重新登录,因为要重新打开联网同步新登录企业的信息。 【问题】 1、部分企业说自己的网络是专网或是什么特殊网,别的网页能登陆,电子税务局就登不上去。目前无解,需要问运维。 第二部分:登录软件 【操作】 1、用户名密码用户。 用户名密码登陆用户,第一次使用前,要点击左下角“初始化纳税人信息”按钮进行纳税人初始化,只需要填写纳税人税号、注册用户名、密码三项,填完点“确定”。 然后自动回到登录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 2、CA用户。 首先插上CA,点击“用户登录”按钮右侧的“CA登录”按钮,切换到“CA”登录页面,“CA”登录页面不需要填写用户名密码,直接点击“登录”按钮,页面会跳出CA密码输入窗口,填写CA 密码,点击确定,即可进入系统。 【注意】 1、CA登录支持河北CA,北京CA、联通CA(国地一体的CA)三种。 【问题】 无。 第三部分:查询功能 【操作】 1、本期应申报查询。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后,首先点击最上面一排第4个大按钮“涉税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后,在页面下部“申报缴税信息”栏里,找到第3个“应申报查询”按钮,点击

湖北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如果您是税收管理员,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2) 一、为纳税人开通网络申报 (2) 二、网络报表申报 (5)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1) 一、安装与入门 (11) (一)安装 (11) (二)启动 (12) (三)登录 (14) (四)进入大厅 (16) 二、初次使用时的基础工作 (17) (一)大厅导航 (17) (二)窗口菜单 (21) 三、每个征期的日常操作 (22) 如果您熟悉本系统后,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40) 一、系统提示 (41) 二、数据安全 (41) 三、网络通讯与防火墙 (41) 1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是安装在纳税人端的综合自助办税软件,它可以通过互联网与税务局服务器直接对话完成各类涉税事宜,软件以数据量较大的各类明细申报为特点,以提高综合纳税服务质量为目标。 如果您是税收管理员,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为纳税人开通网络申报 (一)进入核心征管软件申报征收平台为纳税人开通网络申报功能。 进入菜单【申报】-【网络申报】-【网络户基本信息】 输入纳税人流水号,点击【确定】,查询出已经登记的纳税人信息,如图

注意: 1、【核定】按钮:查看纳税人的核定信息,核定信息是产生纳税人税款的基础,根据纳税人的税种和税目产生税款。 2、网络密码: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指定网络申报密码。(纳税人下载客户端资料的密码,不是纳税人进入大厅的大厅密码。) 3、动态证书:由于纳税人通过网络申报,动态证书起到保护纳税人网络传输信息过程中信息的安全。(纳税人客户端申报数据时,当提示证书不正确,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动态证书进行清空。) 4、点击【保存】:此时已经为纳税人开通了网络申报。 (二)查看纳税人网络申报的数据及操作,进入核心征管软件申报征收平台。 进入菜单【申报】-【网络申报】-【网络申报浏览】 3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我是一名纳税人,应该如何办理网上办税系统,我要做什么?…………………………………………………………………错误!未定义书签。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3) 一、安装与入门 (3) (一)安装 (3) (二)启动 (4) (三)登录 (5) (四)进入大厅 (7) 二、初次使用时的基础工作 (8) (一)大厅导航 (8) (二)窗口菜单 (14) 三、每个征期的日常操作 (14) 如果您熟悉本系统后,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45) 一、系统提示 (45) 二、数据安全 (46) 三、网络通讯与防火墙 (46)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是安装在纳税人端的综合自助办税软件,它可以通过互联网与税务局服务器直接对话完成各类涉税事宜,软件以数据量较大的各类明细申报为特点,以提高综合纳税服务质量为目标。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安装与入门 (一)安装 在以下网址获得“自助办税系统客户端安装程序”: 内网地址:http://148.16.23.140:8000/wlsb 外网地址:http://221.232.128.58:8000/wlsb

您获得“自助办税系统客户端安装程序”后直接缺省安装即可。 (二)启动 安装成功后进入【开始菜单】-【程序】,如图: 或者在桌面上找到【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快捷方式图标。

如图: 安装成功后,双击可以进入系统。 (三)登录 进入系统后的登录界面要求输入大厅登录密码,初次安装运行时,大厅密码为空,直接点击“确定”进入主税务大厅。进入大厅后可以对大厅设置密码。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信信字[2001]2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信息产业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2.19 【实施日期】2001.0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的通知 (鄂信信字〔2001〕21号) 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使国家鼓励软件产业优惠政策落实到软件企业,促进全省软件产业发展,现将《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软件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 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在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服务中提供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后,均可享受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全省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条湖北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软件企业认定与年审工作。包括推荐和管理全省认

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企业操作指南(一所)

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企业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透明度,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满足不同纳税人办税需要,让您享受智能、专业、安全的办税服务,从2015月12月1日起,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将正式上线,企业可使用IE浏览器(IE8.0以上版本)登录到电子税务局来进行申报纳税。 登录时,老CA用户将延用原来的CA钥匙。重新安装CA插件进行安装,插入CA,选择CA登录,使用老网报系统原有密码进行登录。 新用户CA登陆的初始密码为12345、123456或流水号的后6位。 注意事项:用户密码错误输入次数5次,5次输入错误后,需半小时后才能再次输入。 一、打开IE浏览器,查看浏览器版本 打开IE网页,在“工具”—“帮助”—“关于IE浏览器”—查看浏览器的版本提示:建议使用系统自带的IE浏览器,并将浏览器升级到IE8.0以上的版本 二、下载安装程序 登录到湖北地税局的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b018205300.html, , 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局” —右下角“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湖北地税网报安全组件”下载并安装(安装时电子钥匙需插入电脑) 三、登录电子税务局 把CA钥匙插入电脑,登录到“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局”的网页,在右手边选“CA登录”—输入登录密码—“登录”。 四、申报缴税 1、查看核定信息 “进入办税大厅”—左边导航条“税费申报缴纳”—“申报表报送”—右下角“查看认定信息”-查看税局核定的税种税目 2、申报 按照专管员的要求来申报各税种及财务报表。营业税选择“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增值税选择“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印花税选择“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例1:营业税,“选择申报表”—并确认税款所属期后—“添加”,在“营业额”-填入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鄂地税规〔2010〕1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统计报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办理、集体审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和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税收减免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一般程序的审议和决定。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收入规划、督察内审、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审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 税收减免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提出减免税申请和办理减免税手续提 供便利。 第二章报批类减免税 第八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一般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审核、审议,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一般程序必须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讨论决定。 简易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减免税数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减免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 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免税数额标准,由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一般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书》(见附件1-1),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进行审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见附件1-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A用户电子税务局使用操作说明

CA用户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 一、一证通简介 (2) 二、操作步骤 (2) 1、卸载老的智能证书助手(可选) (2) 2、下载安装一证通客户端 (4) 2.1、一证通下载地址: (4) 2.2一证通客户端安装 (4) 3、下载安装电子税务局 (9) 3.1电子税务局下载地址 (9) 3.2电子税务局安装 (9) 4、系统登录 (12) 5、签章操作 (13) 三、过期数字证书如何延期 (15) 四、联系我们 (15)

一、一证通简介 金税三期涉税无纸化使用的证书为“陕西省企业一证通数字证书”。该证书是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立项批复(陕工信发【2014】275号文)协调工商、税务、质监、人社、住建等部门开展对接及应用推广的“陕西省企业一证通公共服务平台”所用证书,由陕西省唯一合法的电子认证机构陕西CA颁发。 该证书可实现“一证多用,一证通用”。可用于工商的网上年报、三证合一换照登记、税务涉税无纸化、社保养老缴纳、公积金申报等多项业务。 陕西省企业一证通数字证书可实现“一证多用,一证通用”对涉税业务的各种申报数据、文书的电子签名签章。同时,也可以实现工商年报、社保缴纳等各种报表的签名签章。 二、操作步骤 1、卸载老的智能证书助手(可选) 友情提示:安装一证通助手前,请先卸载电脑上面安装的带有陕西CA字样的助手以及海泰方圆的文件,卸载完成并重启电脑后重新安装一证通助手(如果电脑上面没有智能证书助手不需要卸载,直接安装一证通即可,已经安装一证通的不需要卸载,直接安装最新一证通客户端即可) 助手卸载方式如下: 开始—设置—控制面板—添加删除程序—选择含有陕西CA字样的程序以及海泰方圆的看见程序,点击后面的删除即可完成卸载

国税地税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国税地税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抄税: 一、用户抄报税流程 抄税写IC卡-→打印各种报表-→报税 A、抄税起始日正常抄税处理; B、重复抄上月旧税: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抄上月旧税成功 C、金税卡状态查询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金税卡管理-→金税卡状态查询-→系统弹出详细的信息 2、报税:将抄税后的IC卡和打印的各种销项报表到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交给受理报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他们会根据报税系统的要求给你报税,也就是读取你IC卡上开票信息,然后与各种销项报表相核对,然后进行报税处理。 3、认证:认证时携带当月要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到国税局发票认证窗口办理即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90天内认证有效.当月认证的必须在当月抵扣非正常抄税的处理指一般纳税人开票系统及抄报税常见故障 一、适用范围:更换金税卡、重新发行金税卡和丢失或被盗金税卡或IC卡等情况 二、受理资料: 1、IC卡

3、手工制作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盖公章) 4、当月已开具尚未抄税的所有专用发票(包括正常票和作废票) 5、上次抄税的最后一张专用发票 6、全部空白专用发票 7、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发售清单 8、科税公司的维修单(更换金税卡或重新发行金税卡时用,须经税政科签名) 9、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情况表(丢失或被盗金税卡或IC卡时用) 三、办理程序: 1、防伪税控企业在服务单位取得新金税卡 2、防伪税控企业当月存在有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 通发票时,办税服务厅填写《非正常报税处理表》,采用存根联补 录方式扫描采集当月所有的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 发票 3、防伪税控企业到税政科发行金税卡 4、防伪税控企业带上经税政科发行金税卡并签名的科税公司维 修单(第一联)到办税服务厅录入空白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系统是“金税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也是一个与抄报税等操作环节密切相关的税收控管软件。一些企业在 日常的开票及抄报税过程中,由于某些环节未操作到位或其它原因,系统时常就会出现一些“故障”,而影响企业日常的开票或抄报税 工作。对此,为了便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时了解常见“故障”的 种类、发生原因和排除方法,笔者将其罗列如下,仅供参考: 一、开票操作“故障”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疑难杂证解决汇总题集完整版(葵花宝鉴)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疑难杂证解决汇总题集 一.下载安装 1.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b018205300.html,进入(客户专区)湖北省网上办税服务区里下载,分别下载安 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和“湖北省网上报税客户端”,以上两个程序为必装。 2.安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时提示“SECOM已经被占用”, 请用户重启电脑后,删除老版本的控件程序,找到C:\WINDOWS\system32\SECOM.dll文件删除掉,然后重新安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 3.安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时提示“SECOM无法注册”,请 在运行里手工注册regsvr32.exe secom.dll,如果提示错误。先备份其本机system32下的regsvr32.exe ,从好的xp系统上copy 了regsvr32.exe 覆盖。系统弹出提示“系统文件被不可识别”,不理它。让用户手工运行“regsvr32.exe secom.dll”。 4.如果提示“无法验证该证书的颁发者”、“证书链错误”,为根证书 没有安装,解决办法如下(操作以后,请刷新证书管理工具):(1)开始→运行→ECCA安全组件→工具→导入证书,出现杀毒软件防火墙提示,请选择同意。 (2)关闭防火墙和杀毒软件(诺顿、江民等),重新安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 (3)双击安装C:\Program Files\网上报税根证书安装包\ CARootcer.der和Rootcer.der两个根证书。 (4)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需手工注册根证书,打开控制台(运行MMC)→文件→添加或删除单元→添加→选择证书(点击添加→我

电子税务局电子钥匙驱动安装说明(I)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湖北地税安全组件安装说明 一、下载 下载名为“湖北地税安全组件XXXXXXXX.exe”(XXXXXXXX为版本日期)的安装包,如下图所示 二、打开 如果您的计算机身份为管理员组账户,请直接双击该文件打开; 如果您的计算机身份不是管理员组账户,右键点击该安装包,并在弹窗菜单中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如下图所示 Win7以上操作系统,可能会出现以下提示,请点击“是” 三、配置运行环境 打开后,安装包首先会检查您的操作系统是否有组件必需的一些文件,如下图所示 如果缺少必备组件,会提示下载和安装,安装过程必须保持英特网的连接,请耐心等待,如下图所示 四、检测电子钥匙(KEY)种类 接下来会出现提示“请依次插入地税网报钥匙”,请按照窗口提示插入您的网报钥匙(注:不同颜色的电子key代表不同的类型,每种颜色电子key只需插入一把,如果您有多把同颜色的电子key只需插入一把该颜色的电子key即可),如下图所示 如果插key过程中弹出如下窗口,可以关闭该空白窗口 每插入一种key,会提示检测到该种类的key,如下图所示 如果手中有多种key,请依次插入,同样也会提示到插入了多种,如下图所示 五、安装 全部插入完成后可以点击“完成”,系统会自动安装,安装过程如下图所示 安装完成后会出现“湖北地税安全组件已完成安装”字样,请点击“完成”按钮。 安装完成后,开始菜单会出现如下图所示两个新增项,如果您想确认自己是否安装成功,颐信CA用户请点击桌面上的“颐信科技组件检测工具”,湖北CA用户请点击“湖北CA证书助手”,如下图所示 安装完成后桌面上也有检测工具,如果是天喻key会多一个证书管理工具 少数用户会出现“你要允许此应用对你的电脑进行更改吗?”字样的窗口,请再次点击“是”,出现检测工具窗口,如下图所示 六、检测工具窗口 插入颐信CA的key,点击“开始检测”按钮,如无红字错误提示,即可正常使用,如下图所示 电子钥匙(key)种类: ————颐信CA天喻 ————颐信CA中天 ————湖北ca华虹 1页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05]185号发文日期:2005-11-09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在全省地方税政管理工作会议上。集中讨论研究了当前营业税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根据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问题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对提供管道工程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煤气(天然气等)安装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地产抵债作价问题 财税[2003]l6号 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可依照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确定;无法院判决书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或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核定。 三、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采取预收集资款方式建设房屋,完工后产权归用户(包括本单位职工)所有,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原省局鄂地税发[1999]82号文件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资建房,按成本价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下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该办法赋予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贷款方面相应的优惠政策,没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免税的优惠。同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因此,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操作手册 (个人申报分册) 主办单位:湖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

目录 一、使用环境说明...................................... 二、注册用户.........................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进入“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2.2注册用户........................................ 2.3 基本信息修改................................... 三、登录,申报........................................ 3.1登录“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3.2职称申报........................................ (6) ................................................ ................................................ 四、一览表下载、送审..................................

一、使用环境说明 此操作说明是对职称参评人员进行网上申报的操作说明。 职称参评人员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推荐使用google浏览器(即Chrome浏览器)进行业务办理,分辨率建议在1280*800以上。 也可使用360安全浏览器的“极速模式”进行浏览,具体使用说明见下图: 搜狗浏览器的“高速模式”也可以进行使用,具体使用说明如下: 二、注册用户 2.1进入“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打开chrome浏览器,访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首页右侧的专题专栏:职称评定,进入专题—>网上申报进入,可打开“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如下图所示:2.2注册用户 新用户点登录页面的“注册个人用户”,注册用户。个人在注册用户之前事先准备好1.身份证号码 2.个人邮箱 3.个人电话 4.推荐单位的授权码。 界面如下图所示: 说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有关企业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有关企业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通 知 【标 签】企业财务关系,财政部单列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1999﹞138号 【发文日期】1999-06-08 【实施时间】1999-06-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综合财务规定 武汉、黄石、襄樊、荆门、宜昌地方税务局: 接财政部有关通知,中纺物产集团、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中国化工供销 (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机械 总公司、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等企业从1 999年1月1日起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企业成立 的控股、参股子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9]25号文 件的有关规定,按控股、参股子企业中中央和地方所占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 和地方金库。现将上述企业在鄂控股、参股子企业名单通知如下: 企业名称 地址 控、参股 财政部文号 湖北中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04号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94号

中国化工供销中南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83号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长航武汉客运有限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长江燃料供应总站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长江轮船海外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长江航运物资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长航集团宜昌实业总公司 宜昌 100% 财经字[99]134号中国交通进出口长江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长航集团工程总公司(武汉)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长航集团公司武汉置业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长航集团武汉工贸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武汉长江汽车修理公司 武汉 85% 财经字[99]134号 武汉长伟国际航运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 70% 财经字[99]134号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 55% 财经字[99]134号湖北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22号 武汉轻工业机械厂 武汉 100% 财经字[99]93号 武汉塑料机械厂 武汉 100% 财经字[99]93号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荆门 100% 财经字[99]98号 荆门石膏厂 武汉灰砂砖厂 武汉 50% 财经字[99]91号 黄石新材厂 黄石 41.99% 财经字[99]91号 襄樊劈离砖厂 襄樊 50% 财经字[99]91号

地税办税流程样本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我是一名纳税人, 应该如何办理网上办税系统, 我要做什么? …………………………………………………………………错误!未定义书签。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 请按以下步骤操作………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安装与入门……………………………………………………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 安装…………………………………………………………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 启动…………………………………………………………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 登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 进入大厅……………………………………………………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初次使用时的基础工作………………………………………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 大厅导航……………………………………………………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 窗口菜单……………………………………………………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每个征期的日常操作…………………………………………错误!未定义书签。如果您熟悉本系统后,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系统提示………………………………………………………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数据安全………………………………………………………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网络通讯与防火墙……………………………………………错误!未定义书签。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是安装在纳税人端的综合自助办税软件, 它能够经过互联网与税务局服务器直接对话完成各类涉税事宜, 软件以数据量较大的各类明细申报为特点, 以提高综合纳税服务质量为目标。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 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安装与入门 ( 一) 安装 在以下网址获得”自助办税系统客户端安装程序”: 内网地址: :8000/wlsb 外网地址: :8000/wlsb

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操作手册 (个人申报分册) 主办单位:湖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

目录 一、使用环境说明 (1) 二、注册用户 (1) 进入“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1) 注册用户 (2) 三、登录,申报 (4) 登录“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4) 职称申报 (5) 操作说明 (6) 注意事项 (6) 重点项目说明 (9) 四、一览表下载、送审 (9)

一、使用环境说明 此操作说明是对职称参评人员进行网上申报的操作说明。 职称参评人员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推荐使用google浏览器(即)进行业务办理,分辨率建议在1280*800以上。 也可使用360安全浏览器的“极速模式”进行浏览,具体使用说明见下图: 搜狗浏览器的“高速模式”也可以进行使用,具体使用说明如下: 二、注册用户 进入“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打开chrome浏览器,访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首页右侧的专题专栏:职称评定,进入专题—>网上申报进入,可打开“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如下图所示:

注册用户 新用户点登录页面的“注册个人用户”,注册用户。个人在注册用户之前事先准备好1.身份证号码 2.个人邮箱 3.个人电话 4.推荐单位的授权码。 界面如下图所示:

说明: (1)请确认输入为本人的身份证号码。 (2)系统登录账号即为个人邮箱,请确保邮箱为日常使用邮箱能正常收发邮件,建议使用QQ邮箱。密码丢失时, 可及时通过该邮箱收到重置密码邮件。 (3)推荐单位只在系统提供的列表中进行选择。 (4)如果没有查询到本单位的信息,请联系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系统中建立账号,建立单位账号时,授权码一并生成。 (5)举例说明:张三为武汉轻工大经管学院的老师,申报副教授时,推荐单位应点选为武汉轻工大经管学院。 基本信息修改 用户点击登录页面的“基本信息修改”,可以修改个人的联系方式与推荐单位信息。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08]9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5.06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99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突出稽查重点,增强执法刚性,提高稽查效率,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级分类稽查是指按照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年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将其划分为大、中、小三类,由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的稽查实施模式。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实施分类稽查的重点纳税户的标准和数量,应根据纳税人总户数、日常税收征管水平、税收秩序环境和税务稽查力量等情况确定,并做到上下之间相互衔接。 第四条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接稽查的大型纳税户的标准,目前暂定为年缴纳(代扣代缴)地方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单位。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重点稽查的纳税户的标准和户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分别报省、市(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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