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检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等非常规作业的作业程序和安全要求,降低安全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检维修作业中涉及的动火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特殊作业

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3.2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1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4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4.1坠落基准面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4.2坠落高度

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3.4.3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4.4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3.5有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5.1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6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制定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系列(AQ3021~AQ3028-2008)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23018-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

第二章动火作业

1 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班长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 动火作业分级

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班长或车间主任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4.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设备、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须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或班组长逐项确认。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气体取样检测分析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 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7.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各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三章临时用电作业

1 基本要求:

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1.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2 作业安全要求:

2.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2.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2.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2.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2.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2.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9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3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 作业证由安全员负责填写,由安全员对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由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3.2 临时用电时间不应超过15天。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四章高处作业

1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1作业高度在 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1.2作业高度在 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1.3作业高度在 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1.4作业高度在 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作业安全要求

2.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2.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2.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2.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2.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2.1.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2.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2.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2.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 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2.1.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2.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2.1.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 GB 6095 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2.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2.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2.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2.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 GB 405

3.1 和 GB 4053.2 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 GB 7059和 GB 12142的要求。

2.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 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 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2.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

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2.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

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2.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 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

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

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2.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 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

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2.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

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2.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2.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2.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2.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2.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2.2.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2.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2.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2.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2.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3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3.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生产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3.5《作业证》有效期 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五章有限空间作业

1 基本要求

有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有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

2.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有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有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2.5.1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5.2《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2.5.3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2.5.4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2.5.5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5.6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6监护人职责

2.6.1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监护。

2.6.2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2.6.3控制、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2.6.4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3 作业分级

3.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有限空间作业。

3.1.1 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3.1.2 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3.1.3 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有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3.2除特殊有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有限空间作业。

4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有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有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特殊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或设备的负责人批准。

4.2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作业所在单位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

4.3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有限空间所在单位、有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有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

4.4 安全措施确认:作业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有有限空间所在班长或车间主任逐项进行确认。

4.5《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设备、设备、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5 有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

5.1气体取样检测分析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5.2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3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有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规定。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

6 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c)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d)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有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6.6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6.7有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a)特殊有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有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

b)特殊有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

d)在产生噪声的有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有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在高、低温有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

6.8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有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6.9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

a)在有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 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有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6.10 有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a)有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有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g)作业结束后,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有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有限空间。

7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7.1《受限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7.2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7.3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六章吊装作业

1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2 作业安全要求

2.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2.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 作业中安全措施

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 的规定。

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

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6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6.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7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管理。

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本标准2.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审批人。二、三级吊装作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一级吊装作业由分管生产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7.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7.6 《作业票》有效期72小时,若作业时间超过72小时,应重新审批。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他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必须进行严格的专门培训教育。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复审,工作变迁,奖惩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和考核试题,均应根据国家各有关标准组织编写。安全教育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理论考核合格方能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均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采用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单位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培训等形式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除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隔两年需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本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体格检查,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 一、总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定义 (一)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电气焊工、尾矿库工、安全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义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 3、矿对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档案、登记、培训、考试、考核相关内容,并由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定期进行复审。 4、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2)进行体格检查。 5、对特殊工种的奖惩: (1)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不合格者要没收特殊工种资格证,不得继续独立作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工作认真努力钻研本工种专业技术知识,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特殊工种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特种设备范围为:一、锅炉;二、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锅炉。 一、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安全运行: (一)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保养和维修 (一) 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

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制度 安全作业制度目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检修制度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生存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每位员工安全的需要。加强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现制定本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望各车间(部门)严格执行。 1. 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过程。凡进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

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 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等情况时,必须办理相 应的作业许单。 3. 动火作业的风险辨识(危害识别)。 1) 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 将制定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令”内,开出 动火令。 4.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 各种气焊、电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 金属切割作业。 2)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3) 铁锤击物件(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 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5. 企业动火作业分级 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A(来自: 小龙文档网: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 的动火作业。 B. 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塔内、凉水塔内动火作业。 C. 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应升为特殊动火作业。 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6.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 动火令办理之前,动火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 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2) 动火令,由申请部门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按《动火令》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 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动火令》分析数据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 动火令批准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动火指令,保管好动火令,并负责整个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八大特殊作业的管理制度

八大特殊作业的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是指具有一定风险、需要特殊技能和专业知识才能完成的 工作。为了保障特殊作业的顺利进行,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工作质量,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本文将介绍八种常见的特殊 作业,并分别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在施工、维护和检修等领域中经常出现,如建筑施工、电 力线路检修等。为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性,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包括: 1. 确定高空作业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必须具有相关证书和经验; 2. 进行合理的高空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区域划定、安全设施设置等; 3. 强制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帽、使用安全带等。 二、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空间狭小、通风不良、存在有害物质等特殊环境 下的工作。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顺利完成作业,需要以下管理 措施: 1. 制定详细的作业程序,包括进入和离开有限空间的步骤; 2. 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通风设备,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3.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爆破作业 在矿山、建筑拆除等领域,爆破作业是一项危险且需要高度专业技 能的工作。为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需要以下管理措施: 1. 严格遵守当地有关爆破管理的法规和标准; 2. 只允许具备专业资质和经验的爆破工程师进行作业; 3. 设立安全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确保爆破区域的安全。 四、电气作业 电气作业涉及到高压电、电气设备维修等工作,如果不遵循正确的 操作规程,极易造成电击、火灾等危险。为了保障电气作业的安全, 需要以下管理措施: 1. 进行电气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无缺陷; 2. 强制使用绝缘工具和防护设备,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3. 设立电气作业许可制度,由专人负责签发和撤销许可。 五、特殊物品搬运作业 特殊物品搬运作业包括重物搬运、化学品搬运等,如果不正确操作,可能引发人员伤害和物品损毁。为了确保搬运作业的安全性,需要以 下管理措施: 1. 建立搬运作业前的风险评估机制,确定合理的搬运方案;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完整版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完整版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特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高效,并规范特殊作业操作流程,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进行特殊作业的员工和外聘人员。 二、定义 1. 特殊作业:指在工作环境中存在较高风险、对人身安全或环境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作业活动。 2. 特殊作业管理人员:指被授权负责特殊作业管理的员工或专职人员。 三、特殊作业管理责任 1. 公司负责人应确定特殊作业管理人员,并负责制定和修订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2. 特殊作业管理人员应负责特殊作业的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估,并确保特殊作业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四、特殊作业管理程序 1. 作业计划 1.1 特殊作业前,特殊作业管理人员应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内容、时限、人员安排等。

1.2 作业计划应报备相关部门,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2. 作业准备 2.1 特殊作业管理人员应确保参与特殊作业的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2.2 特殊作业前,应对作业场所、设备工具、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和准备,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2.3 特殊作业前,应根据作业风险评估结果,确保配备足够数量和类型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人员正确佩戴进行指导。 3. 作业执行 3.1 特殊作业执行前,特殊作业管理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作业要求和注意事项。 3.2 特殊作业期间,特殊作业管理人员应密切监督作业进展,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3.3 特殊作业结束后,特殊作业管理人员应进行作业情况总结和评估,记录相关数据,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4. 作业风险评估与控制 4.1 特殊作业管理人员应针对特殊作业的每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2 特殊作业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应得到作业人员的积极配合,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归档。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 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 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是指那些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工作,如高空作业、射线作业、腐蚀性物质接触作业等。为了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减少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制度目的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特殊作业人员提供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安全要求,规范特殊作业的操作行为,确保特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二、适用范围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特殊作业操作人员、监督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责任和权利 1.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工作任务,有责任向上级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 监督人员有责任对特殊作业操作进行监督,确保操作合规、安全有效。 3. 管理人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特殊作业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四、操作规程

1.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应在进行作业前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2. 特殊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和应采取的 防护措施。 3. 特殊作业过程中,应戴好个人防护装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操作,禁止违章指挥或以身试法。 4. 特殊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检查相关设备和工具 是否完好,并提交作业报告。 五、安全检查 1. 定期对特殊作业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建立特殊作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特殊作业场所进行安全 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发现特殊作业操作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并进行整改或报告上级领导。 六、应急措施 1. 制定特殊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做好 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了解应急逃生路线和应急设 备的使用方法。 七、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在工作中,有些职业需要进行特殊的操作与作业,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焊 接作业、电气维修等,这些操作与作业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为了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性,在作业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特殊作业人员管理 特殊作业需要有专业技能,并且有一定经验的人员负责。企业要加强对特殊作 业人员的管理,对正式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同时要定期对特殊操作和作业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 二、特殊作业现场管理 特殊作业现场需要设置专门的管控区域,进出口应明显标示。对于特殊作业区 域应该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工具、设施等的配备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时应加强现场各项规范操作的指导与监管,保证特殊作业操作过程的安全性。 三、安全设备及防护物品的使用 在特殊作业过程中,使用安全设备及防护物品是非常必要的。这些设备和物品 包括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安全鞋、护目镜、耳塞等等。企业应该落实购置设备和物品的责任,保证必要设备完好无损,特殊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防护物品并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使用。 四、特殊作业操作程序 企业要建立特殊作业操作程序,明确操作流程,确保特殊作业人员正确操作, 防止因操作不规范带来的危险。所有的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不 允许操作,必要时还应在该程序的基础上增加附加限制,以加强安全保障。 五、作业完成后的清理 在特殊作业完成后,工作场所必须进行清理,并检查现场设备是否有损坏或失 效现象,必要时提出更换或修理设备的要求。同时,对于特殊作业人员,应该指导其有规律地进行预防和活动练习,以及对相关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以保证设备的再利用和切实减少工作环境的污染。

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是指施工、改建、拆除等工程作业中,因场地环境、人身安 全和工程本质的不同而要求采取特殊安全措施的作业。为了保障特殊作业 的安全进行,提高施工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需要建立科学的特殊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下面是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空作业是指工人在高空进行各种作业,如搭建脚手架、安装建筑物外墙等。为了保障高空作业的安全进行,需要 制定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必须使用 安全带、专业设备等保护措施。 二、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电工作业是指对电力设备进行维修、检 测等作业。由于电力作业具有高风险性,因此需要建立电工作业的安全管 理制度,明确电工作业的操作规范、安全要求,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挖掘作业是指进行土方开挖、地基施工 等工程作业。这类作业存在塌方、坍塌等风险,因此需要制定挖掘作业的 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挖掘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应急措施等。 四、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拆除作业是指拆除建筑物、设备等工程 作业。拆除作业存在高处坠落、粉尘扬尘等危险,因此需建立拆除作业的 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拆除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个人防护措施等。 五、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焊接作业是指对金属材料进行焊接、切 割等工艺操作。焊接作业存在火灾、爆炸等风险,因此需要建立焊接作业 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焊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防火措施等。 六、架设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架设作业是指对临时结构构架、起重设 备等进行架设、拆除等作业。架设作业存在高空坠落、设备倾覆等风险,

因此需要制定架设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架设作业的安全操作要求、施工流程等。 七、危化品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化品作业是指搬运、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工作。由于危化品作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需要建立危化品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危化品作业的操作规范、应急预案等。 八、特殊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殊设备作业是指对特殊设备进行安装、维护等操作。特殊设备作业可能涉及到高温、高压等危险,因此需要建立特殊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殊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应急措施等。 总之,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作业事故的发生。制定维护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作业流程,从而有效降低作业风险,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特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封闭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爆破作业、电气作业、焊接切割作业等。 第三条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生命安全第一原则,保证特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风险识别和评估原则,通过风险识别和评估,提前采取措施防范潜在风险。 3. 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原则,特殊作业必须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禁止违章作业。 4. 安全设施和装备原则,特殊作业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第二章作业管理 第四条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特殊作业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殊作业。 第五条特殊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流程和方法。

第六条特殊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现场的相关安全制度和规定,完成特殊作业后,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保持整洁。 第七条特殊作业人员应经过定期的体检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不得患有影响特殊作业安全的疾病。 第八条特殊作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识别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安全措施 第九条在特殊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第十条特殊作业现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合适的通风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特殊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网、防护栏等,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特殊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第十三条特殊作业人员应熟悉使用特殊作业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特殊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十五条特殊作业现场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某些特殊工种或岗位所制定的一种管理规定。特殊作业通常指的是那些工作环境危险、操作复杂、技术要求高、风险较大的工作,如高空作业、特殊机械操作、化学品接触等。为了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1.责任制度:明确特殊作业的责任主体,包括特殊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特殊作业负责人要负责特殊作业的组织、安排和监督;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作业;安全监督员负责对特殊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2.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特殊作业操作规程,包括作业前准备、作业具体步骤、作业注意事项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程。 3.安全防护:特殊作业往往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因此要求必 须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高空作业要求穿戴安全带和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特殊机械操作要求戴护目镜、手套等。同时,要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4.培训教育:对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这包括岗前培训、岗中培训和定期复习。培训内容应包括特殊作业的操作技巧、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等方面。

5.紧急救援:规定特殊作业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 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紧急救援装备和方法,并组织紧急演练。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通过建立制度化的管理机制,提高特殊作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制定和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对于各个企事业单位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5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5篇 【第1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 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年月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 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 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 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 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 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

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2篇】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1.2、危险物品保管 2、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3、生产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作业指进行高空、封闭、深井、艰苦或者有其他危险因素等作业,在作业环境、作业设备、作业人员特点方面略有不同于一般作业的,并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 第三条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第一、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特殊作业应依法设立专门岗位,并明确责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做好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单位及特殊作业的组织者应制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执行,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第六条作业环境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氧气充足、无毒害气体或粉尘等要求。特殊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进入特殊作业环境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照规定程序检查,确保符合要求。 第八条特殊作业环境必须设置警示标识,明确作业区域及禁止区域,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第九条特殊作业环境必须配备应急救援资源,设有应急通道和紧急避难设施,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撤离。 第三章作业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条特殊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年检合格,并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一条特殊作业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殊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特殊作业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装置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查、测试,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特殊作业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四条特殊作业设备对外委托维修的,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单位,委托前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并签订维修合同。 第四章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岗位的任职条件,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十六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特殊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参加定期考核和训练。 第十七条特殊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按照规定程序检查,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特殊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操作规程,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违规作业。

八大特殊作业的管理制度

八大特殊作业的管理制度 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安全生产工作一直是企业必须认真关心和切实达成的目标。而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存在许多特殊作业,这些作业因其特殊性、危险性较高,需要采取专门的管理制度,以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此,本文将着重阐述八大特殊作业的管理制度,以供广大企业参考。 一、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是指工作人员在距离地面较高及其它一些不能跨越的障碍物上进行的作业。尽管许多高处作业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但是仍然必须通过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来降低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高处作业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确认高处作业风险; (2)制定并执行全过程合理的安全管理计划; (3)提供充足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装置; (4)设置紧急救援预案。 二、叉车作业管理制度

叉车作业是指工作人员使用叉车等相关设备,通过搬运等方式运输货物。考虑到参与叉车作业的人员较多,管理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叉车作业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确定作业要求和作业内容; (2)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提供培训和技能资质认定; (4)设立专门的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制度; (5)定期检查叉车设备等设备。 三、爆破工作管理制度 爆破工作是一种强烈的物理动能,不注意防护和管理易产生危险。爆破作业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确立全局安全管理责任; (2)设立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3)提供完善的防护装备; (4)明确责任人、工作人员资质和岗位职责; (5)严格计划,确保爆破工作按计划进行; (6)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

(7)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安全设备。 四、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是指应用吊装设备进行装卸等作业。吊装设备在装卸作业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吊装作业的管理并不容易,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原则: (1)明确资格和职责; (2)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3)对吊装设备及部件进行安全检查; (4)采取适当的事故预防及对应的应急措施; (5)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五、挖掘机作业管理制度 挖掘机作业是一种操作风险较大的作业,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挖掘机作业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2)设立专门的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凡在生产设备(含设备附近)或系统上进行检修工作,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如:大型设备的起吊、动火管制地点动火、挖掘、登高、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作业时,均必须在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后附上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安全措施票有“动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两种。 第三条安全措施票不得单独使用,必须附于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一起使用。一张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可附多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章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四条动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简称“动火票”)所涵盖的动火工作应根据各单位所属电网或属地的有关规定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划分动火等级。不得擅自缩小《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的一、二级动火区域(三级动火区域由各单位自定)。 第五条动火票的工作负责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一级动火作业,须经单位领导、消防保卫(公安)、安监签发批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准备必备的器材并派员到动火现场监护,并按防火预案作好准备工作;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七条二级动火作业,须经消防保卫(公安)、安监批准,必须在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前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作好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八条三级动火作业,须经部门和风电场(运行负责人)批准,运行许可人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九条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动火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安全负责; 3.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动火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 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动火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工作; 2.完成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检 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工作,交待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 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范围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 的潜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修订____股份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特殊作业。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特殊作业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的作业分级、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规范。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作业:在正式运行的电源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 (五)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二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并负责指导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以及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七条进行各类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同时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审批人员方可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现场核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情况下应亲自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第九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按规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类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人应由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进一步规范对特殊作业环境和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杜绝特殊作业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内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作业步骤及管理措施 (一)动火作业 1.1作业申请 1.1.1有作业任务需求时,班组长及以上人员(作业单位人员)作为申请人,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作业。 1.1.2安全、生产、设备管理等相关部门确认现场是否必须进行动火作业。 1.1.3确定动火作业后,由作业所在部门明确危险源辨识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作业部门负责人、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安全等职能部门人员。 1.1.4涉及其他特殊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的一并申请。

1.1.5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安全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分级。 1.2现场危险源辨识 动火作业申请批准后,动火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辨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使用JHA方法,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可以简化只分析作业步骤、危险源),在票证中作好记录并签字确认。 1.3编制作业方案 1.3.1根据辨识结果,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特殊动火作业应编制作业方案,由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升级管理除外) 1.3.2作业申请人将作业信息录入属地信息监管平台。 1.3.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第三方安全机构进行现场督导。 1.4.安全教育 动火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作业所在部门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包括监护人、采样分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4.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1.4.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1.4.3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1.4.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特殊作业,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正确处理特殊作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特殊作业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和制度制定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特殊作业,涉及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密闭空间作业、化学品作业、火焰作业等。 制度制定程序如下: 1.明确制定制度的目的、范围、内容等,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和意见收集。 2.制订初稿并进行内部审查、意见收集,修改完善制度。 3.提交企业管理层审批,组织员工培训。 4.制度正式执行。 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法》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行政管理法》 5.公司内部政策规定涉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方面。 四、各项制度内容 1.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名称: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企业内所有高处作业。 目的:规范高处作业,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减少高处作业事故的发生。 内容:从高处作业前的安全准备、作业方式、作业工具的选择和使用、安全防护措施等多个方面,对高处作业的规范和管理进行规定。 责任主体:企业管理层、高处作业负责人、高处作业人员。 执行程序:高处作业前进行安全准备,确认作业区域和作业方式,选择合适的作业工具和安全防护措施。 责任追究:高处作业负责人和高处作业人员如果因为作业管理不符合规定而造成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名称: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吊装作业。

目的:规范吊装作业,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减少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 内容:从吊装作业前的安全准备、选用吊装工具和设备、吊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多个方面,对吊装作业的规范和管理进行规定。 责任主体:企业管理层、吊装作业负责人、吊装作业人员。 执行程序:吊装作业前进行安全准备,确认吊装工具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责任追究:吊装作业负责人和吊装作业人员如果因为作业管理不符合规定而造成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密闭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名称:密闭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密闭空间作业。 目的:规范密闭空间作业,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减少密闭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 内容:从密闭空间作业前的安全准备、作业方式、通风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多个方面,对密闭空间作业的规范和管理进行规定。 责任主体:企业管理层、密闭空间作业负责人、密闭空间作业人员。

特殊作业安全制度10篇

特殊作业安全制度10篇 【第1篇】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引用标准 无 3.术语 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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