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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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立德公司主张系源于其制作的《全国243城市导航电子地图》(简称《243图》),经查明,只有15处雷同的内容源于《243图》,余者仍未说明出处。凯立德公司提交的向国家测绘局备案的《243图》中虽有大量上述雷同内容,但其一,备案的《243图》与其在此之前送审的《243图》内容不符,其二,备案的《243图》形成时间晚于《道图》的公开出版发行时间,仍未排除凯立德公司接触《道图》在前,完成备案的《243图》在后的可能,即备案的《243图》中虽有大量雷同内容,但该证仍不能作为其存在合理出处的依据,据此认定凯立德公司有关合理出处之抗辩主张不成立。其以相关作品经过加密处理,无法实施抄袭为由的不侵权抗辩,与本案无关,为维护国家利益的加密安全处理,属于以技术手段偏移地理经纬坐标问题,不是用于防止非法复制及其侵犯著作权等的技术手段,同理,电子导航产品中的不同检索方式仅对正常使用者获取相关信息产生影响,也不是防止作品不受侵犯的技术措施,其以此为由主张其不可能侵权,事实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抄袭,侵犯了长地万方公司对《道图》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微恒业中心销售了装载上述《335图》的侵权产品“e路航”GPS卫星导航仪,理应停止销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凯立德公司、中微恒业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使用《335图》;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凯立德公司在《中国测绘报》上刊登声明,向长地万方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拒绝履行此义务,本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被告负担);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凯立德公司赔偿长地万方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九万元;四、驳回长地万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凯立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凯立德公司上诉称:一、导航电子地图包括路网、背景、注记索引等信息,数据库容量庞大,而长地万方公司所诉的99个地理信息在电子地图庞大的母体数据容量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况且这些信息包括政府、学校、医院、收费站等是所有从事电子地图出品的企业必备的内容,属于公共信息,当事人双方均承认在地理信息检索、调取方式,以及表现同一地理环境时,地理信息的取舍方面存在区别,而一审法院未予考虑,我公司不能同意。二、长地万方公司所诉的99个抄袭的信息点,用全称检索定位方式则检索不到,只能以背景信息点查询法检索获得,而我公司的产品却只有全称检索定位方式,没有背景信息点查询法,该事实本身已证明我公司的电子地图与长地万方公司的电子地图存在本质差异,长地万方公司所主张的抄袭事实不能成立。三、他人导航电子地图中的地理信息与自己的导航软件无法匹配使用,无法制作出导航电子地图,这是业界不争的事实,而一审法院却轻易予以否定。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属于加密地图,带有保密插件,严格一一对应,不具备兼容性,厂家即便拿到了《道图》也只能获得其相关地理信息名称,无法获得与地理信息名称相匹配的经纬坐标,更不可能复制其电子地图产品与自己的导航软件匹配使用。利用GPS接收器获取外业采集的道路轨迹,必须在开启GPS接收器的同时进行实地行走记录,以使道路形态与实际经纬坐标相匹配,实现电子地图的导航功能,将他人采集的数据信息加入到我公司的产品中无法获得上述匹配效果,实现导航功能。这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事情。四、一审法院将备案《243图》光盘的刻录时间作为完成时间,明显与事实不符。我公司认为《243图》完成时间应以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加密时间为准,即2005年12月

19日和2006年1月25日,而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直到2006年1月以后才出第一版,4月才出第二版,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有误。同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我公司在备案《243图》光盘之前接触过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也没有事实依据。五、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双方的产品内容相同与事实不符。河北一例的29个信息点中有17个信息点在送审盘中不存在,另有9个点与我公司信息名称不相同。六、长地万方公司向国家测绘局提交的《道图》的送审盘与其后提交的备案盘内容不吻合,其不相符部分未经国家测绘局审核、加密,即行出版,属于非法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四条之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综上,我公司没有侵犯长地万方公司《道图》著作权,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长地万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长地万方公司同意原判。针对凯立德公司的上诉,长地万方公司答辩如下:一、所述地理信息系99处并非凯立德公司所称的99个,一处地理信息包括多个信息点,如在北京某处标注的信息点可以包括若干学校、医院、商店、公司、研究院等等,我公司承认这些信息是公共资源,但如何选择、选择结果属于我公司独有,凯立德公司如自行测绘,不应与我公司的选择相同。二、凯立德公司称我公司的《道图》使用的是“背景信息点查询法检索”,我公司不知其所诉是何,我公司使用的是输入关键词检索地理信息的方法,有两套编辑方案,一是全称信息系统、一是简称信息系统,有些信息点不存在简称,故一般使用全称信息系统检索。三、凯立德公司称我公司指控其抄袭一节,因存在各公司数据系统与各公司软件不匹配等技术障碍,故而即便用了我公司的数据也无法抄袭,我公司认为在我公司地图作品中所具有的特有内容包括错误和不规范的地理信息也出现在凯立德公司的地图中,其现象本身即有悖常理,凯立德公司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我公司就有理由怀疑其抄袭了我公司的作品,至于凯立德公司以何种手段达到目的不是我公司所要考虑的,再者即便是采取加密措施也不能保证不被解密,一旦被解密仍无法防止被窃取的事情发生。四、凯立德公司《243图》的备案盘与其送审盘内容存在很大的出入,一审法院对其送审盘和备案盘都进行了勘验,其送审盘中并无涉案的99处涉案地理信息内容,只是在备案盘中发现了12处,而其备案盘中没有时间标注,无法证明其形成时间在我公司《道图》之前,其以加密时间作为备案盘的形成时间是不成立的,加密时的数据内容是否与备案盘的内容相符,凯立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凯立德公司所称的备案盘完成时间早于我公司《道图》的主张。而凯立德公司能否接触到我公司的《道图》是可以想见的,因为我公司一将《道图》出版上市,其就可以经公开渠道获得,一审法院认定其存在接触《道图》的事实没有错误。五、我公司所诉凯立德抄袭,证据确凿,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六、凯立德公司称我公司《道图》作品属于非法作品不受保护,首先,这是凯立德公司二审期间才提出的理由,其未在一审期间提出,法院不应予以考虑,其次,是否属于非法作品凯立德公司说了也不算,这一主张没有任何证据。综上,我公司请求驳回凯立德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中微恒业中心没有上诉。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当事人电子地图出品时间

长地万方公司提交的《道图》第一、二、三版《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载明,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时间分别为2006年1月12日、4月20日、5月25日,审图号分别为GS(2006)29号、GS(2006)291

号、GS(2006)490号。三个版本《道图》出版物(光盘)外包装均载明:作品名称为“道道通”,署名著作单位为“北京长地友好制图技术有限公司”(系长地万方公司原企业名称,于2007年1月31日变更),出版单位为“中国地图出版社”,经销单位为“瑞图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第一版标明“覆盖范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全国城际主要路网(除台湾、香港、澳门),审图号:GS(2006)29号,出版时间:2006年1月”;第二版标明“覆盖范围东北、华北、海南岛、珠江三角洲、全国城际主要路网(除台湾、香港、澳门),审图号:GS(2006)291号,出版时间:2006年4月”;第三版标明“覆盖范围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除台湾、香港、澳门)、全国城际主要路网(除台湾、香港、澳门),审图号:

GS(2006)490号,出版时间:2006年6月”。

凯立德公司提交的《243图》的《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载明,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时间为2006年3月20日,审图号为GS(2006)201号,《335图》的《地图审核批准书》载明,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时间为2006年9月22日,审图号为GS(2006)971号。《243图》出版物(光盘)盘面载明:版权与制作为凯立德公司,出品人为电子出版物数据中心、广东省地图出版社,审图号:GS(2006)201号。长地万方公司经公证取得的凯立德公司《335图》出版物(光盘)盘面载明:版权与制作为凯立德公司,出品人为电子出版物数据中心、广东省地图出版社,审图号:GS(2006)971号。上述《243图》及《335图》盘面及包装均没有标注出版时间。

二、关于侵权证据

长地万方公司指控凯立德公司抄袭的表现形式是,其列举出99处地理信息(每一处信息包括若干信息点),信息点的名称存在文字标注错误或者不规范使用问题,凯立德公司在此与其相同,且信息点选采内容及数量与其相同。

2007年8月27日,当事人双方在一审法院,结合长地万方公司归纳整理的《被告凯立德公司侵权实例证明说明》(简称《侵权实例说明》),就长地万方公司提交的《道图》第一、二、三版分别与凯立德公司的《335图》进行比对勘验,《道图》中存在的99处信息点标注错误或者不规范情况,在《335图》中也存在,如:“恩泉超市”错为“思泉超市”;“公安局韩庄分局”错为“公安局寒庄分局”;“中国网通嘉祥分局”错为“中国网通呈祥分局”等,勘验后凯立德公司在《侵权实例说明》封面签字表明:“凯立德认可内容中列的99个对比点”,凯立德公司对签字不持异议,但表示签字并不代表其已对长地万方公司指控其抄袭一节已予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认可了《335图》中含有涉案地理信息内容,同时又主张上述“相同情况”其有合理出处,即出自其《243图》。2007年10月23日及12月4日当事人双方两次来到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查中心,调取了《243图》的送审盘和备案盘,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就99处争议的地理信息是否存在于《243图》中进行勘验核实,结果在《243图》备案盘中发现有12处同于上述“相同情况”。其相同情况出现的地域限于北京,该事实有2007年12月4日的《导航电子地图比对内容一览表》为证。

凯立德公司表示《243图》备案盘的形成时间早于长地万方公司《道图》,其不存在抄袭《道图》事实。为此其提交了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地图数据保密技术处理证明》两份,上显示,该研究院分别于2005年12月19日和2006年1月15日对凯立德公司送来的“全国导航电子地图数据(234个城市)”和“全国导航电子地图数据(14个城市)”进行了加密处理,该《证明》后附有城市列表,列表中含有99处争议地理信息中一些省市行政区域名称。长地万方公司表示该列表没有关于具体争议的涉案地理信息内容,只

列有城市名称,也无法证明是《243图》作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凯立德公司提出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测绘完成的地图数据肯定要进行加密防范处理,且根据国家安全规范要求需由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进行数据加密处理,其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如何能够利用已经被加密了的《道图》实施抄袭行为。长地万方公司出具了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2007年8月27日的《证明》表明:“导航电子地图保密处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而进行的技术处理,旨在保障涉密的测绘成果经过这种处理后,公开使用不影响国家安全。该技术不能保证商业上的盗版、侵权”。

另经查明,国家测绘局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该管理规定包括对违规者的行政处罚规定。

上述事实有企业“名称变更通知”、《道图》的《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道图》出版物、《导航电子地图比对内容一览表》、《侵权实例说明》、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的《证明》;《335图》及《243图》的《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及《地图数据保密技术处理证明》以及后附的城市列表、《335图》及《243图》光盘实物、一审法院勘验笔录、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道图》出版物合法性问题

凯立德公司主张《道图》属于非法出版物的理由在于,长地万方公司《道图》的备案盘内容超出送审盘内容,超出部分未行审核、加密措施即予以出版,违背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本院认为:1、长地万方公司为此所提交的《道图》的《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能够证明《道图》经过国家测绘局的审核批准,被准予出版发行的事实;2、依据国家测绘局施行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地图的监督管理,包括审核、批准等职能属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凯立德公司所称的违法、违规出版事由,该事实的审查需经上述行政管理部门依行政审查程序给予审查确认,并应以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结论作为确定本案非法出版事实构成的证据依据。本案中凯立德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3、就本诉讼而言,长地万方公司的作品是否违法不是凯立德公司由此可以主张其有权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理据。综上,凯立德公司主张长地万方公司《道图》属于非法出版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以此为由所作“不侵权”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侵权事实认定

2007年8月27日,当事人双方在一审法院进行勘验的目的就是对凯立德公司的《335图》中是否含有长地万方公司《道图》中列举的99处涉案地理信息内容进行证据核实,凯立德公司已在《侵权实例说明》封面签字表明:“凯立德认可内容中列的99个对比点”,该事实证明凯立德公司已经承认其《335图》中含有长地万方公司指控的99处涉案地理信息内容,且也只能作此解释,理由在于,在关乎“有与没有”的陈述上,凯立德公司有能力作出清晰准确的回答,不允许含混其辞,否则即应向着不利于凯立德公司的方面作出解释。据此,其于上诉期间所作否认,属于无正当理由的悔言行为,否认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335图》中含有《道图》中地理信息的事实本院仍予确认。另外,以何种方式检索信

息不是判定《335图》是否含有被控涉案地理信息内容的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考虑。

根据《243图》证据审查情况,以及2007年12月4日的《导航电子地图比对内容一览表》的记录情况,可以认定《243图》含有12处涉及北京涉案地理信息内容,问题的关键在于《243图》是否如凯立德公司所称属于早于长地万方公司《道图》的作品。《243图》的《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载明《243图》获得审核批准的时间为2006年3月20日,《道图》第一版的《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载明《道图》第一版获得审核批准的时间为2006年1月12日,《道图》第一版光盘出版物载明出版时间为2006年1月,北京的涉案地理信息应属于第一版内容,即在时间上《243图》晚于含有北京地理信息内容的第一版《道图》,长地万方公司有理由怀疑《243图》中的涉案内容源自《道图》第一版,《243图》中的12处涉案地理信息不是凯立德公司上述“相同情况”的合理出处。凯立德提交的两份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地图数据保密技术处理证明》,只证明对234个城市数据和14个城市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后附的城市列表中只显示城市名称,均没有具体的涉案地理信息内容,本院没有看到234个城市地图和14个城市地图与需待证明的《243图》有何关联,凯立德公司没有完成“此图即彼图”的证明责任,上述两证对于《243图》属于早于《道图》的作品事实没有证明作用,长地万方公司的反驳成立。凯立德公司在此所作的“不侵权”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凯立德公司有关技术障碍而不可能侵权的主张,本院认为,其有意回避了长地万方公司指控其《335图》存在与《道图》99处独有的涉案地理信息内容相雷同的事实,然而该事实正是本案的核心事实,属于不能回避的事实,“技术障碍”不是凯立德公司解释因何雷同的理由,凯立德公司没有对因何雷同作出合理解释,本院理当认定其抄袭事实成立。至于凯立德公司采用何种方式获得《道图》作品,诚如凯立德公司所言属于技术问题,如果涉及的是解密技术,而密码可以被破解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从事计算机系统技术领域的凯立德公司更是明知的事实,无需证据证明。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已证明其出于维护国家安全所采取的数据加密措施不能解决防范非法复制的问题,凯立德公司试图以“技术障碍”规避长地万方公司的侵权指控,理由牵强,本院不予考虑。就本案而言,长地万方公司不负有证明凯立德公司以“何种手段”获取《道图》的责任,只负有证明《道图》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其独有的表达内容是什么,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在其作品之后出现,是否含有与其作品相同或者雷同的内容,是否存在后者能够接触到其作品的可能即可。因此对于凯立德公司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出版物证明了《道图》作品出版上市的事实,即《道图》第一、二、三版已分别于2006年1、4、6月公开出版发行,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对同行业市场给予应有的关注是在常理之中的事,据此判定凯立德公司存在通过公开渠道接触《道图》的事实顺应常理,凯立德公司否认存在接触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凯立德公司未经长地万方公司许可,使用长地万方公司《道图》作品中的地理信息内容制作其《335图》,并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发表,其行为构成抄袭,侵犯了长地万方公司对《道图》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由此获得报酬等著作权,理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应支付长地万方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审有关赔偿额及合理支出数额认定,凯立德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仍予确认。

中微恒业中心销售装载《335图》的侵权产品“e路航”GPS卫星导航仪,理应停止销售。

审 判 长 任 进代理审判员 邢 军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所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财产保全费一千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共二万五千四百三十九元,由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七百元,由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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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政治高考真题(3)

2018年高考政治试题海南卷及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本题共22小题,每小题2分,共44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现阶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企业里工人的工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所得 ②公有制经济中职工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所得 ③工程师提供新技术获得的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 ④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2.甲是市场上的一种畅销品。随着技术发展,作为甲的替代品且性价比更高的乙商品面世。若其他条件不变,下列图示中正确反映甲的价格变动的的: 3.我国某制鞋企业在意大利设立设计中心,负责设计鞋型;在西班牙设立采购中心,负责采购皮革:在柬埔寨设立生产基地,负责制作鞋底;在广州总部加工后,经香港配送世界各地。该经营方式反映的理念是: A.整合全球资源,充分利用各地的比较优势 B.通过产业转移,带动其他国家的技术升级 C.以国内市场换取海外经销渠道和先进技术 D.与国外企业联手经营,快速扩大市场份额 4.2007~2017年,金砖国家经济总量占全球的比重从12%上升到23%,贸易总额比重从1 1%上升到16%,对外投资比重从7%上升到12%,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这表明: ①金砖国家是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②金砖国家与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③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流形式 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正逐步转向由金砖国家主导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定制生产被广泛应用于服装、制药、家电和工程等领域,越来越多的传统制造企业重视定制生产。据此完成5~6题。 5.下图反映某服装生产企业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定制生产模式。与传统“设计—生产一门店销售”的模式相比,该生产模式的优势在于: ①减少从生产到消费的环节,加速商品流通 ②以线上替代门店,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③既有批量生产的规模效应,又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④促进企业生产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6.个性化定制生产蕴含的哲学道理是: ①只要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就能把握矛盾的普遍性 ②只有具体地解决特殊的矛盾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 ③矛盾的普遍性是稳定不变的,而矛盾的特殊性是不断变化的 ④认识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把握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7.欧佩克(OPEC)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简称,其原油产量约占世界原油产量的1/3.2016 年末,欧佩克与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其他一些产油国达成限产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末。不考虑其它因素,由此可能带来的影响是: A.国际原油价格下跌 B.国际原油消费增加 C.原油替代品的消费减少 D.主要原油进口国的工业品价格上涨 8.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财力紧张情况下,持续加大民生投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下列可直接改善民生的财政举措是: ①全面实施企业“营业业税改增值税”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②设立国家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公共服务领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样本,看了才知道有多可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样本,看了才知道有多可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来了,财务同志很着急,领导同志很淡定,这个嘛,不就算个税吗,你们看看别人如何搞的,再说政策没有出来,着急啥! 亲们,看过俺们翰邦研究院的孙律师整理的这些个资料,就可能需要刮目相看了。 随着增值税欲全行业一网拉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势必会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一是量大了,二是不懂税的人多,三是算计税的人也多了。但在营改增之前,我们必须知道,虚开者有何责任没(法人、财务负责人或经办人)。 一、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样本分析 为此我们特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110806828.html,/zgcpwsw/)选取了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20个案件样本,依据样本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行探讨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罪名的要件构成: (a)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样本分析,在20个样本中: --直接以企业为被告的为7个,这7个都是单位和法人为共同被告; --以企业法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开票事务负责人为被告的有8个(单位因为被注销或由于单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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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doc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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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21789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IV区4号永丰商业中心2号楼B座。负责人吕国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育新,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职员。被告徐倩,女,1985 年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石铁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石英男(系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业主),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与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石铁成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经公告送达,该裁定已于2014年1月8日生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依法组成由法官柏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闫少梅、祖砚铭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王育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农

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起诉称,2008年3月17日,徐倩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向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借款10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月利率为6.93‰,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未按合同约定清偿的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率计收复利。同日,石铁成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抵押合同》,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房产(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作为抵押物,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同日,石英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以下简称友四方浴池)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保证合同》,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依约向徐倩发放借款102万元。2011年3月18日借款到期后,徐倩未依约偿还借款,石铁成、石英男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会计核算系统扣收1元,徐倩尚欠借款本金1019999元以及相应利息至今未还。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徐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19999元及暂计算至2013年7月11日的利息247410.40元,以及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石铁成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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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张长弓。委托代理人:张震宇。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被告: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童江亮。被告:龚凤梅。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下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珍琪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浙江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震宇,孙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珍琪公司、东方公司、中誉公司、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起诉称:2010年6月23日,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

行与被告东方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东方公司所有的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5幢裙楼105号、106号、107号至109号、8幢1层、9幢1层房产作抵押,为抵押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有效期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止,担保范围:最高本金限额587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台字第 T0017447-T0017451号)。2011年6月22日,原告兴业银行与被告东方公司另外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东方公司所有的台州市太阳谷小区·太阳谷花园48幢的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原告给予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在2011年6月22日至2014年6月21日的抵押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债权额12265300元内的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担保。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领取台房建台字第J0000039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书。同日,原告兴业银行分别与被告中誉公司、被告浙江珍琪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上述被告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1日止,担保范围:最高本金限额3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一、判决书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一)规范性。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 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 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 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创新性。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产生这种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决制作方法割裂了具体案件的裁决文书中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兀、说理的贫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结论的武断、援用法律的随意等。这种缺乏创新性的司法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110806828.html,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

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5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亚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雷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可口可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奥雷吉街1209号公司信托中心。 法定代表人:William D. Hawkin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桂桥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亚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庆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美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7月21日,亚庆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09年2月18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亚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酷孩”与“酷儿”有明显区别缺乏证据证明。就文字本身进行比较,两者是极为近似的。其文字结构相同,均以“酷”来修饰其后的名词,“酷”字是最能引起相关公众注意的。尽管“孩”和“儿”在字音和字形上有区别,但“酷孩”与“酷儿”的含义均为“时尚的小孩儿”,含义一致。二者仅在商标较不重要的部分有所区别,且已经造成混淆,故应为近似商标。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保护“酷孩”注册商标的权利,原审法院仅考虑“酷孩”与“酷儿”两个商标表面的音形义的区别而不考虑“足以混淆”的结果。可口可乐公司无视“酷孩”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大规模使用与其近似的“酷儿”商标,使公众足以认为使用“酷孩”商标的产品来自于“酷儿”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在某种程度上与其有关,从而贬损了“酷孩”商标的显著性,致使使用“酷孩”商标的产品失去进入市场的能力。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可口可乐公司、申美公司停止在第32类商品上使用“酷儿”文字商标标识,销毁相关商标标识,在全国性媒体上向亚庆公司赔礼道歉。 可口可乐公司答辩称:1、“酷儿”已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其与“酷孩”商标不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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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下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德森。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一雯。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庆周。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幼戎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不能就诉争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申请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出具后,本院又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德森、徐一雯,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庆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争吵,感情逐渐冷淡,2013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原告明确表示婚前购买的现代景苑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于是被告方提议婚姻与财产问题分开处理。

原告与被告的财产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现登记于原、被告两人名下的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实际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该房产实际系原告婚前独自购买,早在2008年10月原告就与开发商订立了购房合同并在当时支付了85万元的定金及首付款,剩余35万元每月2775.08元的按揭款项也一直是原告归还。只因2011年颁发产权证时按当时的政策发证部门对买房者已婚的要求必须将配偶 名字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所以产权证上会有被告的名字,但实际被告由始至终未对该房产出资过,房产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第二,为装修现代景苑房屋,原告通过家人借款15万元,该笔款项全部在被告手中,但装修初期被告就因一些琐事与原告争吵后撒手不管装修事宜,最终装修只得由原告的家人另行再筹措资金帮助处理,但这15万元装修款被告至今未归还。第三,两人曾一起以被告名义购买过一款20万元的理财产品,该20万元中有5万元是原告的个人存款,要求被告一并归还。综上所述,诉请判令:1、杭州市下城区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5万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存款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症结在于原告父母对儿子婚姻干预过多,尤其是涉案房屋装修好之后,被告因无力承担房租几度要求搬进去居住却遭到了原告父母

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

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 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拥有检索查看收藏分享下载的主体功能外,同时提供用户注册登录,建议,留言等附加功能,满足用户对裁判文书网多样的使用需求 1快捷检索框 快捷检索通过在快捷检索文本框输入关键词即可实现 (1)快捷检索支持关键词联想推荐在快捷检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后,联想推荐案由关键词审理法院当事人审理人员律师律所法律依据八个类型的信息 (2)快捷检索支持拼音检索,包括全拼和简拼 (3)裁判文书网支持检索记录自动保存裁判文书网可以保存最近五条检索记录 2高级检索窗口 高级检索通过在高级检索窗口中填写多个信息项来实现 高级检索可以实现多个信息项组合检索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中提供全文案由案件名称案号法院名称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文书类型裁判日期审判人员当事人律所律师法律依据等共计15个信息项的检索,从而实现多信息项组合检索功能 3在结果中检索 裁判文书网支持在结果中无限次检索在列表页检索框中输入或选择新的检索条件,默认在当前检索结果的基础上检索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会展示哪些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分别在列表页和全文页展现 1在裁判文书列表中,除展现符合检索条件的裁判文书外,还有关联文书以及分类引导树的显示 (1)关联文书 关联文书通过文书案号,将一二审文书关联在一起显示,客观完整的展现案件的最终结果关联文书会显示文书的审理程序审理法院案号裁判日期结案方式五项信息 (2)分裂引导树

列表页左侧,分为关键词案由法院层级地域及法院裁判年份审理程序文书种类七种分类引导 2在裁判文书网全文页,除展示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还有裁判文书关联文书目录概要的展示 (1)关联文书 全文页的关联文书展示与列表页关联文书相同的内容 (2)目录 用户点击全文页的目录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目录;点击目录中的段落名称,会自动定位到裁判文书的相应位置 (3)概要 用户点击全文页的概要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和法律依据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收藏功能如何实现? 在用户登录状态下,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将检索条件收藏为查询模板将裁判文书的收藏至案例包以及对查询模板和案例包的增加删除查询名称修改 1查询模板 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检索条件按钮,可以将当前检索条件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 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中可以实现对查询模板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点击模板名称链接,可以跳转到以该查询模板为检索条件的列表页;点击个人中心-我的 收藏-查询模板中的查询模板列表中的查看信息,可以查看用户从上次登录到此次登录期间,该查询模板条件下,新增加的文书数量 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或批量收藏按钮,弹出选择案例包窗口用户选择或新增案例包,可以将文书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 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可以实现对案例包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 登录点击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的案例包名称,进入收藏文书列表页,可以查看下 载收藏的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下载功能有哪些实现方式?

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数据呈现与思考——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调查与分析

调 查 报 告 56 档案管理 2/2019 总第237期 1 引言 自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以来,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一直没有中断过,但只能从期刊报道中获得少量案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为我们获取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司法裁判文书全文中含有“档案”一词的案件始见于1997年,截至2018年9月19日共计675005篇。而案件名称包含“档案”一词的案件最早出现于2006年,截至2018年10月28日共计956篇。这就为开展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调查分析与定量研究提供了数据来源。 我们认为,运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进行定量研究,从宏观上了解和掌握“档案”司法实践的总体现状、特点与趋势,不仅能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档案馆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供参考,更有助于档案法学研究内容的拓展。 2 数据来源、检索说明与研究指标 数据来源:数据样本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带的检索系统。 检索条件:检索项=案件,检索词=档案,检索时间2018年10月28日。 检索结果:共得到样本956个。 研究指标:使用裁判年份、案由、法院层级、审判程序、裁判文书类型、关键词六个指标项。 3 数据呈现及初步分析 3.1 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年均92件,整体呈上升趋势。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年度数量 及占比,见表1。 表1 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年度数量及占比 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数据呈现与思考*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调查与分析 摘 要:2006-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956篇,年均92件,整体呈递增趋势。案由以民 事为主,行政、刑事为辅。案件多数集中在基层,各层级法院裁判文书数量与法院层级高低成负相关关系。不同审判程序产生的裁判文书数量与案件审理次数成负相关关系,以一二审为主。裁判文书类型以裁定书为主,判决书为辅,内容主要与公民和法人及其财产、合同协议、权利、权益、行为相关。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中涉及档案的案件数量较大,档案司法研究已是档案学界与档案业界需要共同面对的现实课题。档案学界应当着力于“档案司法”概念化,关注档案司法实践,将民事档案司法活动纳入“档案司法”研究的范围。档案业界应当强化全面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职,加强全员依法行政行事教育。 关键词:档案司法;裁判文书;定量分析 Abstract: In 2006-2018, there are 956 cases of refereeing documents containing the name of "archives" published by the"Chinese Judgment Document Network", with an average of 92 cases per year, showing an increasing overall trend. The case types are mainly civil cases and supplemented by criminal cases and administrative cases. Most of the cases are concentrated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and the number of court judgments at each level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court level. The number of judgment documents produced by different trials procedures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number of trials, and the first and second trials are the main ones. The types of judgment documents are mainly based on the ruling, and the judgment is supplemented. The content is mainly related to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their property, contractual agreements, rights, rights and interests, behaviors. The data shows that the number of cases involving archives in judicial practice is large, and archival judicial research has become a realistic issue that the archival academic community and archival industries need to face together. The archives academic community should focus on the conceptualization of "archive justice", pay attention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archives, and incorporate the civil judicial activities of archives into the scope of "archive justice" research. The archives industry should strengthen its performing dutie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regulations, procedures, and 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of all members in conducting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according to law. Keywords: Archive justice; Judicial judgment documents; Quantitative analysis 陈忠海,吴雁平

民事诉讼中移送管辖的法理思考 ——以2020最高法民辖终7号裁定书[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切入点

民事诉讼中移送管辖的法理思考——以2020最高法民辖终7号裁定书[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切入点 案情概要: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家汽车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新能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本案中,福斯特新能源公司与通家汽车公司签订的《零部件产品买卖合同书》第17.1款约定:“合同 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福斯特新能源公司与通家汽车公司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家汽车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起诉要求福斯特新能源公司支付 因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未更换电池组的报关费、退还存在问题的电池组并赔偿损失 等共计1.7亿余元,陕西高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 福斯特新能源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起诉通家汽车公司及保证人 苏金河,要求汽车公司支付《零部件产品买卖合同书》项下剩余货款及违约金,苏金河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江西高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另案) 在福斯特新能源公司向江西高院起诉要求通家汽车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中,通家汽车公司应诉 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管辖权异议被江西高院驳回后向陕西高院起诉。陕西高院裁定移送管辖,通家汽车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裁定移送前,江西高院已于2019 年7月26日作出另案判决。 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如下:一、本案与江西高院受理的另 案均因履行案涉《零部件产品买卖合同书》所产生的纠纷,两案分别涉及支付货款与产品质 量问题,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或者重叠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指向同 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两案的诉讼请求之间亦存在高度关联性,且在江西高院审 理前案中,本案已在陕西高院受理,故本案移送江西高院处理具有事实基础。二、根据前述 法律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在 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处理。双方当事人基于同 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 应当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审理。本案符合应当移送先立案法院处理的情形,故本案移送先立 案法院处理具有法律依据。三、通家汽车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一审裁定移送前,江西高院已 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另案判决,本案移送江西高院后与另案无法合并审理。本院认为, 合并审理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当事人和法院不必要的诉累,节约司法 资源,又能防止不同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矛盾纠纷中作出不一致的裁判,从而确保裁判的一 致性和统一性。本案与江西高院审理的另案属于存在牵连关系可以合并审理,而非必须合并 审理的案件。但在另案已经审结,不能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江西高院处理,在江 西高院已经查明另案的基础事实,而陕西高院还未对本案进行审理的情形下,更有利于查清 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裁判不一致,且如前所述,亦不违反有关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与另案可由同一法院处理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江西 高院审理,既可以缩短诉讼周期,节约诉讼成本,也能使因纠纷而影响流转使用的资金、物 资尽快正常周转利用,受牵扯的人力尽快得以解脱,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在我国当前民商 事案件数量持续高速增长的形势下,亦更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况且,本院还注意到, 在福斯特新能源公司向江西高院起诉要求通家汽车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中,通家汽车公司应诉 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管辖权异议被江西高院驳回后未提起反诉,而是另行向陕西高院起诉。该做法虽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但难免有利用管辖约定浪费司法资源、增 加对方负担之嫌。故本案移送江西高院处理具有现实意义。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 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China IPR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冀民三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杰,男,l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德汇大厦A座2108号。 委托代理人:张宝魁,承德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斌,承德远通冶金物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灿新,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范县陆集乡前刘楼村62号。 委托代理人:曹淑敏,石家庄冀科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印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昌青,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云柱,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团城乡崇义园街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海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彩田,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连杰为与被上诉人刘灿新、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丰公司)、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连杰的委托代理人张宝魁、刘志斌,刘灿新的委托代理人曹淑敏,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柱、杜昌青,裕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彩田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月16日,赵连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金属粉状料的制球方法及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号01101458.x),2004年9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赵连杰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101458.X)。2004年9月12日,赵连杰将“一种金属粉状料的制球方法及用途”的专利权,授权其所在的承德远通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享有该项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2006年4月16日,文丰公司(甲方)与承德远通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冷球加工协议书》,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利用甲方炼钢、轧钢副产品(污泥及氧化铁皮),乙方用新型粘结技术加工成冷固球块,用于炼钢冷却、化渣剂。加工费价格为80元/吨。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6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该合同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责任、质量、结算等内容。2007年1月15日,文丰公司(甲方)与范县再生废金属加工队(乙方)签订《冷球加工协议书》,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利用甲方炼钢、轧钢副产品用于炼钢冷却、化渣剂。加工费价格为75元/吨。该合同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责任、质量、结算等内容。该合同乙方的签订人(代表人)为刘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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