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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冀民三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杰,男,l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德汇大厦A座2108号。

委托代理人:张宝魁,承德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斌,承德远通冶金物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灿新,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范县陆集乡前刘楼村62号。

委托代理人:曹淑敏,石家庄冀科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印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昌青,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云柱,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团城乡崇义园街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海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彩田,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连杰为与被上诉人刘灿新、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丰公司)、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连杰的委托代理人张宝魁、刘志斌,刘灿新的委托代理人曹淑敏,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柱、杜昌青,裕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彩田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月16日,赵连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金属粉状料的制球方法及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号01101458.x),2004年9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赵连杰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101458.X)。2004年9月12日,赵连杰将“一种金属粉状料的制球方法及用途”的专利权,授权其所在的承德远通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享有该项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2006年4月16日,文丰公司(甲方)与承德远通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冷球加工协议书》,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利用甲方炼钢、轧钢副产品(污泥及氧化铁皮),乙方用新型粘结技术加工成冷固球块,用于炼钢冷却、化渣剂。加工费价格为80元/吨。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6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该合同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责任、质量、结算等内容。2007年1月15日,文丰公司(甲方)与范县再生废金属加工队(乙方)签订《冷球加工协议书》,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利用甲方炼钢、轧钢副产品用于炼钢冷却、化渣剂。加工费价格为75元/吨。该合同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责任、质量、结算等内容。该合同乙方的签订人(代表人)为刘灿新。

原审法院认为,赵连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被授权的“一种金属粉状料的制球方法用途”发明专利,在有效期内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我国专利法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中,赵连杰就其“一种金属粉状料的制球方法用途”发明专利是否属于新产品未向法院举证,故其侵权的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由赵连杰承担。本案中,文丰公司与承德远通冶金物资有限公司的“冷球加工协议书”,文丰公司与范县再生废金属加加工队的“冷球加工协议书”没有确定制作冷球的原料配比、制作方法;没有说明加工冷球是否采用赵连杰专利的制作方法。法院根据赵连杰的申请,对文丰公司冷球加工生产场地进行的拍照、索取的冷球制作原料,没有显示冷球的原料配比、制作方法,亦没有显示是否采用赵连杰专利的制作方法。赵连杰认为刘灿新、文丰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赵连杰向法院提交的裕华公司“冷球加工生产场地”的照片、冷球实物,裕华公司认为,证人未出庭,其没有生产冷球的厂房、设备,赵连杰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对照片、冷球实物的出处,原料配比、制作方法予以佐证。赵连杰所称裕华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刘灿新认为,其与文丰公司签订的《冷球加工协议》,是范县再生废金属加工队,该加工队是经范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是本人,其仅仅是范县再生废金属加工队的雇员,但未能向法院提交认定自己雇员身份的证据,其理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连杰的诉讼请求。

赵连杰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一、一审判决错误采信第一被告刘灿新提供的虚假《冷球加工操作规程》这一证据,错误地认定范县再生废金属加工队生产冷球的原料和生产技术与上诉人的专利技术不同。1、刘灿新以范县再生废金属加工队名义同文丰公司之间于2007年1月15日签订的《冷球加工协议书》与承德远通冶金物资有限公司同文丰公司之间于2006年4月16日签订的《冷球加工协议书》,在原材料配比上没有丝毫差别,用的都是氧化铁皮、污泥、水泥和白灰,再加上有机粘结剂。上诉人按照刘灿新在一审开庭时向法庭提供的《冷球加工操作规程》,进行了一次实际生产试验,试验结果足以证明按照刘灿新杜撰出来的虚假操作规程中的原料配比是根本生产不出来合格的冷固球产品的。2、北科大课题组和宣钢的制造“复合造渣剂”之冷球生产技术到目前为止仍处于保密状态,其生产制造方法并没有发生泄密情况,所以刘灿新不可能得到北科大课题组和宣钢合作研制的“复合造渣剂”的技术秘密的。3、《烧结球团》杂志刊登的《转炉尘泥制冷固球团可降成本》一文中所说的冷固球团,与涉案专利的制球方法存在根本区别,即北科大课题组和宣钢之技术必须经过烘干过程才能成球,而专利技术则根本不需要经过烘干过程,是靠自然干燥而成球的;两者在原料配比上的根本区别是:北科大课题组和宣钢之技术使用的是无机粘结剂,而专利技术使用的则是有机粘结剂;北科大课题组和宣钢之技术中没有水泥做原料,而专利技术则有水泥做原料。二、一审判决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专利权人,于法律于事实均无据。截止到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冷固球团确实是一种从未上过市的新产品。上诉人在一审时已履行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上诉人专利方法制造出来的冷固球团产品不是新产品,从而枉法地认定上诉人就发明专利是否属于新产品“未向本院举证”。三、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履行为原告调取侵权证据的法定职责,有失审判机关公正履行法定取证职责的公信力。上诉人曾申请一审法院前去侵权现场调取侵权证据,一审法院没有尽职尽责地调取显示冷球原料配比、制造方法等有关证明侵权存在与否的关键证据,从而导致申请人调取侵权证据申请失去了实际意义。这完全是一审法院失职的责任,一审法院的不作为给原告诉裕华公司侵权带来了不利。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赵连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对照片、冷球实物的出处、原料配比、制作方法予以佐证”的说法显属极端不负责任的认定。

刘灿新答辩称:一、上诉人用遵化县公证处出具的(2008)遵证经第023号公证文书证明被上诉人刘灿新提供的《冷球加工操作规程》是虚假的,但该公证书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因为该生产试验的原料不符合操作规程,操作步骤及工作人员身份不清,抽送样人姜洪井既非委托人也非代理人。二、上诉人错误地理解原审判决,在此应予澄清。原审中并无上诉状中称的上诉人的专利技术为公知技术的认定。

三、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负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满足两个条件,即(1)发明专利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2)被告制造的产品与按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上诉人原审未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原审认定是正确的。

文丰公司答辩称,答辩人既不是所谓专利技术的使用者,也不是专利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上诉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不适格。答辩人所签订的冷球加工合同,并未约定对方使用的技术问题。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裕华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在原审中起诉答辩人没有证据印证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答辩人既不认识刘灿新,更不认识赵连杰,也从未使用过上诉人的专利技术。上诉人的起诉显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二审应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涉案专利的发明名称为“一种金属粉状料的制球方法及用途”,权利要求的内容为:“1、一种金属粉状料的制球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金属粉状料中加入聚乙烯醇缩醛水溶液或聚乙烯醇水溶液,再加入水泥作辅料,搅拌均匀后,压制成块,其中,金属粉末、聚乙烯醇缩醛水溶液或聚乙烯醇水溶液、水泥三者的重量百分比分别为:金属粉末100%、浓度10%的聚乙烯醇缩醛水溶液或聚乙烯醇水溶液1.5%-7%、水泥4-8%。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可用于在高炉、转炉和电炉中添加粉状料的制球、制块。”其它事实与原审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为“一种金属粉状料的制球方法及用途”的制球方法及用途发明专利,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即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但适用上述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应当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专利权人应当首先证明对方产品同专利方法所生产的产品相同,且涉案专利所生产的产品为一种从未上过市的新产品。因此,使用专利方法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为新产品,直接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是本案应当首先确定的焦点问题。

审 判 长 陈振杰

审 判 员 张守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树辉

该焦点属于事实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过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加以证明。本案中的涉案专利只是一种新方法专利,它只能说明其制造方法与其他方法不同而受到保护,但不能证明用该方法所生产的产品在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是一种从未上过市的新产品。仅凭授予专利权所应具备的“新颖性”条件,无其它证据相佐证,尚不足以得出涉案专利产品为新产品的结论。故本院无法采信赵连杰的涉案专利所生产的产品是新产品的主张。所以,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缺少必要的前提条件,原审判定由赵连杰就对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来分析,其主要技术特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制造专利产品的原料组份,包括金属粉末、聚乙烯醇缩醛水溶液或聚乙烯醇水溶液、水泥;一部分是这些原料的组份配比,如“浓度10%的聚乙烯醇缩醛水溶液或聚乙烯醇水溶液1.5%-7%”、“水泥4-8%”。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组份与专利相同且配比在上述数值之间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方法才构成侵权。高于或者低于上述数值保护范围的生产方法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均不够成侵权。赵连杰举证所用的范县再生废金属加工队名义与文丰公司签订的《冷球加工协议书》、刘灿新生产现场照片等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据被控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氧化铁皮、污泥和白灰、有机粘结剂等原料,但不能证明组份配比的具体比例数值已经落入专利所保护的范围。至于赵连杰称使用刘灿新的方法并不能制造出合格产品的问题,因其不能排除球体组份高于或者低于专利保护数值范围也能制造出可使用产品的可能性,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此情况下,涉及被控产品的用途是否与专利产品相同的问题已无比对的必要。

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的问题。赵连杰申请法院所调取相关证据的内容,无法直观的显现被控侵权产品的配比情况,解决不了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且就本案而言,被控侵权产品的原料配比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科技鉴定部门使用物理的、化学的测试方法得出明确的结论,法院取证不是认定案件事实所必需的途径。因此,赵连杰指责原审法院未尽职取证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以上认定,文丰公司、裕华公司使用刘灿新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应当予以维持。赵连杰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600元,均由赵连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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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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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b9419188.html,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导读:在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的法院进行管辖的,那如果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哪个法院管辖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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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 (2004年12月)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 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 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转让植物新品种 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 全案件;其他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纠纷案件;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其他类 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上海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一)浦东新区、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除外):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非涉港澳台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篇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篇案例 (一)专利行政案件 41.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9号行政判决书〕 42.刘长寿、周闻涛、刘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980号行政裁定书〕43.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与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红光标牌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终6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4.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32号行政裁定书〕 45.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 46.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与达马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

行申7174号行政裁定书〕 47.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与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2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其他行政案件 48.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29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9.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钟传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50.陈奕泉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刑初2539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 国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30多个司法改革文件,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各单位出台了150个司法改革文件。一大批有含金量的改革项目落地生根,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北京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备受社会关注:试点成果如何?试点累积了哪些经验?试点试出了哪些挑战?带着这些问题观察者网特派观察员和媒体同行一起在乍暖还寒的初春走访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出效率、繁出精品,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正式成立,拉开系统条理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大幕。 据悉,2015年全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91件,全年共审结案件5432件:一审案件多、行政案件多、涉技术案件多、涉外案件多、审理难度大基本成为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拥有法官45名(含院、庭长8名),法官助理24名,司法警察4名,司法行政人员11名(包括纪检组组长1名)。其中法官除院、庭长外全部由遴选委员会从北京市三级法院中分两批遴选产生(第二批遴选法官10月份就职),其中包括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名,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5名,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86%,平均年龄37.5岁,平均具有7年以上知产审判经验。 而在第一批遴选的18名法官中,他们全年人均收案375.7件、结案239.3件,较2014年全市三个中级法院知产法官人均结案翻了近2.3倍。

尽管法官们工作强度大,工作难度高,但在“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目标指引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日常工作流程上极尽所能“站在当事人的鞋子里”思考, 优化案件(审理)环境,为办案律师提供硬件软件条件,更引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促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提升司法透明度。 不仅如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更探索在部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节约审判资源,压缩审判流程。改革裁判文书体例,创新适用于简单案件的要素式裁判文书体例,将文书撰写与开庭审理有机结合,确保“简出效率”;对于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通过援引在先生效裁判等方式增强说理性,尝试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确保“繁出精品”。 在审判效率大幅增长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也得到显著提升,推出了一批具有指引意义的先例式判决: 在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为司法改革学术探讨和制度实践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受到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广泛报道,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在郑州春泉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案中,涉及当量空调表是中央空调分户计量、节能管理方面的重大发明,主要用于解决建筑内中央空调的分户计量,按量收费、节能控制和智能化管理问题,技能网络应用又能独立运行。本专利技术研发的当量空调表是国内外第一块当量空调表,填补了国际空调计量方面的空白,被住建部列为五大民用一起仪表(水表、电表、燃气表、热量表、当量空调表)之一。该产品已入选工信部行业标准,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亦为原告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时,对相关技术进行了认真审查、准确认定,严格适用三步法对涉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审理,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依法保护了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中国创造。此案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向社会进行发布。在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诉商标局商标行政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首次就案件争议焦点公开向多家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将反馈意见完整写入判决书,被业界和媒体评价为拓展司法民主的新举措。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活着的法律 2016年7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本次发布的一共568个,其中包括法院用的文书样式463个,当事人所用的文书样式105个,其中亮点众多。据悉,这两份文件将2016年8月1 日正式施行。本期推文为大家呈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部分。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 ▎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三正文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高级法院动态 |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动态 | 国内司法动态 | 国际司法动态 开庭公告 | 送达公告 | 庭审直播 | 诉讼指南 | 在线诉讼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全国、上海年度十大案件 | 上海法院典型案例 学术论文 | 研究报告 专利 | 商标 | 著作权 | 反不正当竞争 | 反垄断 | 技术合同 | 知产刑事法律法规 | 知产行政法律法规 | 其他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 侵犯知识产权罪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业务文件》 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 (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年4月21日) No.1 “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 信息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行终1498号 (2018)京73行初1327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案情】 涉案专利(专利号200880007435.1)名称为“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于2008年1月7日申请(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1月5日),于2014年7月23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会社)。针对本专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第3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享有相应的优先权,华为公司的相关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华为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不同时隙产生不同的正交码”的技术特征并未被记载于在先申请文件中,故其不能享有相应的优先

权。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华为公司的该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为公司的其他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华为公司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三星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华为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7日以其与三星会社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法院书面请求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二审法院认为,三星会社有关本专利享有优先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是否可享有优先权的认定有误。虽然华为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但准许其撤回起诉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具备裁定准许华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充分条件。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涉及5G技术的基础专利,本专利的有效性与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二审法院首次明确在专利确权案件中,在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不享有优先权的前提下,针对华为公司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二审法院不应简单一裁了事,而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审查该申请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重点应审查若涉案无效决定的结论为部分无效或者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的,一审判决有关专利权有效部分的认定是否存在相反的结论并实质影响该专利权的效力,因而,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是否会有损社会公众或其他人利益。本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不但对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准许当事人二审期间撤回起诉具有指引作用,对一审法院在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准许撤回起诉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No.2 “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行终137号 (2016)京73行初6871号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雷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黄文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长期以来,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1]为规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今年上半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组织人员对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本文拟结合评查的情况与审判实践.就目前法院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情况进行研究,期望能够对裁判文书的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有所裨益。 一、民商事案件中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 所谓民事案由,实际上是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民事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民事法律大坐标中的准确定位。准确地确定案由,对于裁判文书事实的叙述、说理、适法能起到一个导向性的作用。但在评查中却发现民事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 与刑事案件的定性相比较,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复杂得多。关于案由,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是民事案件审理以及制作裁判文书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涉及到对当事人诉的准确把握,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更涉及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案件实体的正确处理。准确地识别和理清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案由是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最基础性的工作。评查中发现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的突出表现在:一是不能正确解读、把握当事人的诉。只有诉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没有诉就没有诉讼。但在评查中发现.很多办案人员往往不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撇开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在实践中,笔者认为不仅要正确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案由。二是办案法官能力不够,无法准确识别法律关系。怎样从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地界定所办案件的法律关系.这是最能体现一个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高低的水准。如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承办法官却把案件作为一般损害赔偿案件来审理;当事人因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明明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只因该当事人是企业的职工,就把它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等等。三是当一个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结在一起的时候理不清法律关系。任何一个纠纷,一般不会只存在单一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体现案件本质的基本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从众多法律关系中进行识别。譬如,一个案件,公司股东因为股权发生纠纷,但股东之间又有合同在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很显然,公司的行为是由公司法来调整的,本案是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如果把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就错了。评查中就有一个案件,把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而且是作为一般的合同案件来处理。案件存在本诉和反诉的情况下对法律关系的识别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分案和并案审理的问题。如果本诉与反诉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法律关系,用一个案由可以包容的,那自然要合并审理;如果是两个法律关系,并案审理有利于纠纷解决,可以合并审理;其他的则应分案审理。 (二)案由的内涵把握不准确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案由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用法,但实践中我们往往把握不准。譬如,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因被打伤要求赔偿.按照新的案由规定[2]。应当确定为健康权纠纷,承办法官却把它定为身体权纠纷,出现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办案人员对于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cb9419188.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cb9419188.html,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 管辖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对我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案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⒈ 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⒉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纠纷等案件; 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⒋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⒌ 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 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⒎ 其它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第一部分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纠纷第48项至第57项,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58项至第69项,第二部分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第179项至20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受案范围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确定。 二、关于级别管辖。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外,其它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相应案由。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略)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cb9419188.html,/fg/detail528113.html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 一、程序类 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 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不能通知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如何处理? 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人民法院通知不到第三人的,应当公告送达通知;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说明理由并明确是否放弃其所有的诉讼权利;公告送达或者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明确放弃权利的,仍应列为第三人。 对有关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照此办法处理。 二、专利类 4. 如何理解检索报告的性质?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实用新型专利权法律确定性不够的缺点,避免不必要的专利权转让、许可活动和专利侵权诉讼。在检索报告中,对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因此,检索报告仅针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项条件,不是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检索报告的效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中得出的审查结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作出的无效决定不同,只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三、著作权类

对49份裁判文书的评析意见

对49份裁判文书的评析意见 提高审判人员裁判文书的写作能力是人民法院强化司法能力建设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院 2005 年司法能力建设的总体规划,十月中旬,院党组统一安排审判人员每人将年内自己认为出色的法律文书向研究室提交一至二份,参加全院范围内的裁判文书评析。活动中各审判部门共提交各类法律文书 49 份。经过认真评查后,初步筛选出 16 份优秀法律文书,从评查的结果来看,我院行政、刑事和部份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质量较高,能够以静态的形式全面反映诉讼的动态过程,客观地表达出诉讼当事人诉、辩的争执焦点和证据的对抗,充分地阐述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唯一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但仍有相当一部份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制作粗糙,内容不全面,说理不充分。现将本次评析过程中发现好的做法和不足予以概括,供全院审判人员参考。 一、经评查的 49 份裁判文书中出现的常见问题 (一)未反映案件受理的时间、审判组织的变更及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的概况。裁判文书从一定角度来讲是对整个民事诉讼的归纳和总结,不管是当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裁判文书,应该是对整个案件有个清晰的思路。从立案和裁判文书确定的时间可以知道案件审理的周期,体现审判效率的高低。部分裁判文书没有对庭前是否交换证据,对双方举证的意见及是否提出延期举证、是否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等问题进行表述。而这些叙述涉及到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司法程序性公正的主要体现。 (二)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辩称未加客观、准确的概括,方言、土语、口语太严重。在部分裁判文书中,主审人起草裁判文书时未对当事人的诉称高度概括,同时直接引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些方言,土语,使法律文书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在起草裁判文书时,要对当事人的诉辩称进行高度概括,使之既不失当事人的本意,又显得当事人的主张有条理有次序,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和诉争的焦点。在参加评析的部分判决书中,大量的判决书中对亲属关系以及日期的表述就是这样的:把“小舅”表述为“舅舅”;把“妯娌”表述为“兄嫂”,把“连襟”表述为“老挑”;出生日期采用农历等。 (三)叙事不清晰,没有逻辑性,这类问题反映比较集中。认定案件的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或者按照事情发展的经过认定,或者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先把损害的原因、经过、后果叙述清楚,由于当事人主要请求是赔偿,所以要把损害后果要详写,如何时住院、出院、诊断的结果,是否构成伤残,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外出购药是否得到医疗机构的准许,是否需要护理、补充营养等进行认定,这样认定关系到赔偿的范围数额及依据。如果案件事实有纵向和横向的认定,一般要先纵向、后横向的方法。例如需要认定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采用“另查明”的方法来认定,即某地上年度平均生活费、年或日职工平均收入、最低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多少等要据实认定。受害人有几个需要扶养的人、年龄、需要扶养的期间及扶养的标准等也要认定清楚。如果 把“另查明”的事实与案件发生的事实、经过一块儿认定显得层次不清,让人看了不明白。另外,在认定事实时,个别法官还在案件事实部分就做出了评论,这样的判决书显然是不符合裁判文书的基本格式的。案件认定的事实就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它应该是客观的,或者尽量与客观事实接近的、吻合的。 (四)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概括、罗列,这一问题是比较普遍的。体现人民法院审判公开,除了在诉讼过程中程序公开外,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载体尽可能地公开诉辩双方争执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1999年3月30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规定如下: 一、收案范围 (一)著作权、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4、其他与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有关的案件; 5、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案件 1、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 2、关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3、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三)商标案件 1、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4、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 2、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的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信誉的纠纷案件; 4、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纠纷案件; 5、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技术合同案件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六)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二、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一、民间艺术再创作仍受法律保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商号搭便车被判变更名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重庆名酒“诗仙太白”遭遇“克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依法应予以禁止。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简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 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348亿元。一审法院认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团的涉案专利权,并根据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其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为3.559亿元。一审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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