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

浅析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
浅析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

浅析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

【摘要】依据民事证据立法的最新动态,将我国专家参与民事诉讼划分为鉴定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陪审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法律意见书五种类型。从专家参与诉讼的类型化来解读和辨析专家辅助人制度,同时也在明晰该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来实现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体系化、科学化和协调化革新。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参与民事诉讼的类型化;鉴定人

一、现行法中专家参与民事诉讼的类型

目前各类参加民事诉讼的专家主体的称谓存在着混乱问题,这将会导致在理论交流和制度适用中的混乱和误解。以专家参与民事诉讼的目标和任务及其相应制度为基准,可以将我国专家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划分为鉴定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陪审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法律意见书制度这五种类型。[1]本文主要从现行法中探讨相应的专家制度,主要具体制度―鉴定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来解读与研究。

1.鉴定人制度

在我国,鉴定人制度是专家参与民事诉讼的最主要途径,其主要适用于侵害知识产权的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等类型的案件,其中涉及笔迹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财产评估鉴定等具体的鉴定种类。[2]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鉴定人了解案情的权利以及作出鉴定意见的义务,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后果。只有鉴定人接受当事人的交叉询问,才能保证意见陈述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行为主体能力及行为效力相一致的原理,鉴定程序有着严格的启动条件,选任鉴定人有着严格标准,并且要保持着鉴定人诉讼地位的中立性,在这些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才形成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即鉴定意见。

2.专家辅助人制度

所谓专家辅助人又称诉讼辅助人,通常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是经验的人员,依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争议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3]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完善了相关的鉴定人制度,但是由于鉴定意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的询问大多数局限于鉴定意见的制作规范等问题,而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都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性,很难就鉴定意见涉及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询问,这样鉴定人出庭作证也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也是民事诉讼法确立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称谓,有的采用“专家辅助人”的称谓,有的称谓“专家证人”,表面上可能仅仅是叫法上的差异,实质上折射出对该制度的本质属性和作用定位的偏差。笔者认为,我国“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技术顾问。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依托,专家参与诉讼需要人民法院的许可,专家就争议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质证也是需要法官的许可,而且我国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出发点是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的需要,并非依据当事人质证权的保障。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是以当事人诉讼模式和陪审制度为依托的,专家证人从启动、选任、审查、交叉询问等都与当事人主义息息相关,该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

从制度的作用和功能方面来看,专家辅助人受聘于一方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就是利用自身具有的专业知识或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辅助当事人对争议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

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促使法官形成利于当事人的自由心证。其不同于鉴定人,可以说是对鉴定制度的补充。从诉讼地位方面来看,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发表意见、询问鉴定人、接受当事人和审判人员询问的义务和与对方当事人

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对质的权利,这都体现出我国专家辅助人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现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之处

1.专家辅助人的选任资格、审查标准不明及选任过于被动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鉴定意见所适用的程序有严格的限制,这是鉴定制度自身性质所决定的。那对于专家辅助人而言是否同样如此,其资格审查及其相应的程序都是决定该制度是否能有效运行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因素,是采取严格的限制主义还是采用相对开放的准入政策,现行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我国现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有权聘请专家辅助人,但是最终的决定权仍旧在人民法院的手中。即,如果法院不允许当事人的申请,那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的质证效果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这不利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对抗,还可能增加法院查清案情的难度,对最终案件的处理也有着一定的影响。[4]

2.专家辅助人的地位未能明确,专家意见的效力不明

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这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连一个明确、同意的称谓都没有,那么究竟如何让界定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这种地位不明,会使得专家辅助人在许多案件中不得不面对尴尬的地位。专家辅助

人不是鉴定人、证人,那么专家意见不能被称为证人证言或是鉴定意见,也就不能当然的作为法定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那专家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究竟有什么效力?依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意见和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弥补当事人和法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可以看出专家意见在案件审理和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过程中产生较大的影响。也许在法律规定中专家意见并不具有法定证据的效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会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这使得专家意见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5]

3.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范围非为过于狭窄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即专家辅助人制度仅限于庭审阶段适用,但是在我国对专业性问题的了解并不仅仅在于庭审阶段中,在庭审外的鉴定过程、证据交换过程等也是需要的,那专家辅助人的缺席会影响到当事人对专业问题和鉴定问题的理解。 4.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及相应的规则不明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由法院同意后进入诉讼程序,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只是对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制度具体程序的概括性规定。但是仅仅这简易的程序远远不足以使得

该制度的顺利进行,当事人何时申请、以什么方式申请,法官在什么期限内作出决定,专家辅助人资格上的限制是什么、在哪个阶段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作出说明,这些在现有法规中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运行没有明确的程序引导,专家辅助人容易陷入被动状态可能会大大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信心,阻碍该制度的适用和发展。

三、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展望

1.设立选任和淘汰机制

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考量专家证人的因素:受到良好的技能训练和教育、经验;熟悉鉴定适用的标准或者为该领域的权威;特殊的技能和知识;为专业组织或者协会的成员。[6]我国基于本国国情,同时可以参考美国有关专家证人的规定,在国家机关或是有中立性的鉴定机构中挑选专家辅助人。笔者建议,组建一个国家级专家辅助人协会,经过一系列的考核进入并限制于一定的人数,保障他们较好的待遇和社会地位,若是在原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人员需要淘。[7]建立专家辅助人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管理机关,负责选拔、考核、奖惩、淘汰等全过程,使其保持中立性不受外界的干扰。

2.设立参与性监督机制和中立性保障机制

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相关建议,在大多数时候都是在庭审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可以借鉴意大利技术顾

问制度,从源头上监督鉴定活动,形成参与性监督机制,让专家辅助人参与部分鉴定活动,保证鉴定活动从一开始就可以受到制约和监督。当然,专家辅助人的任务是从科学和专业的视角审查鉴定人的行为,虽然其受聘于当事人,但是对于当事人其它不合理的要求则可以拒绝,这样的话,该机制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违规鉴定的发生,减少鉴定的次数,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满意度。

专家辅助人的职能是对鉴定意见和专业性问题进行解

释说明或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受聘于当事人,似乎很难保证独立,但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尽量培育适合专家辅助人中立性生长的土壤。

(1)随即挑选专家辅助人: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时,这专家辅助人仅指一类人并不是特指的某个人,然后由法院在可供选择的名单中随即挑选专家,如摇号或是抽签,而并非由当事人挑选。同时,决定人选之后,该专家只是同证据、管理委员会打交道,禁止私下与当事人接触,这样可以做到真正的中立。

(2)建立专家辅助人报酬与当事人分离的制度:保障专家辅助人的中立性的前提是保障专家辅助人的独立性,其独立性的重大体现就是专家辅助人的待遇不受当事人的限制。因此,为了阻断当事人与专辑辅助人之间的不正当交易,

他们之间穿插一个中立第三方――专家辅助人管理委员会,即当事人将费用将予管委会,再由管委会将报酬交予专家辅助人。

(3)设定问责机制:问责机制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该问责制度可以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部分进行划分,其中刑事责任是最为重的,涉嫌伪证罪的专家辅助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民事责任则是对当事人或是鉴定人的损失给予补偿,行政责任是基于专家辅助人的过错给鉴定机构带来的名誉损失或是影响法庭的秩序而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结合具体案情,给予一种或是几种责任归责,以求最大化地遏制专家辅助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力求保证其中立性。[8]

3.确定专家意见效力

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和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弥补当事人和法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由此可以看出专家意见在案件审理和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过程中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影响到法官的自由心证的形成,但是法律未对专家意见的效力进行明确,这使得专家意见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尴尬的地位,笔者认为应该确定专家意见的效力,有利于进一步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韩静茹.专家参与民事诉讼的类型化分析[J].西部法学

评论,2013(2):79.

[2]汪建成.司法鉴定模式与专家证人模式的融合――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方向[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122.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96.

[4]叶青.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与实践[J].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2(2):56.

[5]江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纹解读与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50.

[6]程春华.民事证据法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156.

[7]孙建龙,姚建军.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2008-01-10(6).

[8]胡美腾,刘洁,常林.专家辅助人中立性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2(5):89.

入职引导人制度(2018)

入职引导人制度 一、目的: 1、为尽快使新员工掌握任职所需新技能、新知识,顺利引导其完成上岗过程,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2、加强新员工对公司企业文化的感知和认同,增强新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3、完善公司人才库建设,为公司管理干部培养做好人才储备,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二、引导制度适用对象:试用期内全体员工。 三、引导人任职资格: 1、原则上入职满一年,有较丰富的工作知识和经验,工作业绩突出。 2、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和价值观,了解公司的制度、流程。 3、为人公正、热情、责任心强。 引导人由用人部门推选,人事部审核,公司领导确定。 四、职责: 1、引导人职责 (1)为新员工解答疑难,对新员工进行工作方法、技能的指导,帮助其提高能力。 (2)及时了解新员工思想动态,恰当与其沟通交流,给予积极正面的引导,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3)辅导期内有权对新员工工作业绩情况进行评估并向主管领导和人事部进行汇报,试用期满后对新员工聘用与否有建议权。 (4)入职引导人的引导工作至新员工转正时结束。 2、用人部门领导职责 (1)负责引导人的推荐与选拔。 (2)负责对本部门新员工引导工作的监管。 3、人事部职责 (1)负责对引导人的最终确定。 (2)负责对整个引导过程的指引、监管、考核。 (3)负责对引导制度的实施。 五.引导内容: 1、公司情况: (1)公司的组织架构。 (2)部门的组织架构及基本情况。 (3)岗位任职资格的介绍。 (4)公司的沟通渠道。 2、专业内容: (1)工作岗位内容、主要职责、工作岗位相关联系人介绍。 (2)本岗位应有的技能,以及工作注意事项介绍。 (3)本部门、本岗位常用的办公工具介绍。 (4)本岗位突发事件、常见问题的处理技巧。 (5)本岗位典型案例学习。

浅谈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浅谈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浅谈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科学的积极的制度的建立,能降低“风险”、坚持“勤政”、促进“发展”. 按照制度的刚性程度和作用范围,我们可以将一个组织的制度简单分为5种,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及工作条例。以我集团图书发行工作所涉及的制度为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廉洁从政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等属于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新华发行集团财务管理办法》、《新华发行集团业务管理办法》等属于管理办法,《企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等

属于实施细则,《请假制度》、《会议制度》等属于工作条例。目前来看,以上各项制度都在良好运行当中。从反腐廉政方面看,着力解决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想”腐败的问题,逐步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从企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 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益,其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公共规则,二是保证规则执行,三是坚持公平原则。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集团正在执行的制度有数几十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制度、日常办公制度、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干部纪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其它工作制度。如何做好制度的系统化与有机整合呢? 一、加强制度建设应当进一步深化对制度功能的认识,不断加大推进工作制度化的力度。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和

约束行为,由于行为主体存在人性弱点、行为能力差异以及行为环境的不断变化,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功能指向往往侧重于消解人性弱点、增强行为能力和克服客观环境不利因素。制度经济学中常常引用“分粥”的案例来说明制度的功能:在一个僧多粥少的庙里,人们发现掌勺和尚分粥有多有少,因人而异,很不公平,于是掌勺和尚改由大家推选。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种方法也行不通,因为谁都有私心,大家推选的掌勺和尚其实也亲疏有别,难以公平。经商量,决定轮流掌勺,一人分一顿,情况虽一时有所好转,但时间一长,发现问题更多,因为个别和尚不仅分亲疏贵贱,轮到自己时还又吃又藏。经过反复讨论,大家决定在轮流掌勺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条规矩:分粥者必须最后拿剩下的那一份。这样,问题最终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长期以来,我们对制度的功能和力量重视不够,更多地强调思想教育和思想改造,虽然两者都很重要,但却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在

合伙人制度全解析

合伙人制度全解析 在雇佣制的管理机制之下,员工总会有一种给人打工的潜意识,企业唯有升级自己的管理体制,改变雇佣制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才能实现人才潜能的释放。 思考 传统企业的经营困局、雇佣制度的天然弊端、核心人才的创业大潮,这三大特征成为企业面临的三大难题。 新经济与新技术给了无数人才创业成功的机会,这些创业企业加剧了传统企业被颠覆的程度,这种颠覆与被颠覆近乎形成恶性循环:曾经的公司员工找到了行业的痛点,纷纷出走创业,侵蚀和颠覆着他们原来从事的行业。而雇佣制固化了公司的管理机制,束缚了人才的发展,更成为了这个恶性循环的加速器。因此,升级和替换雇佣制这种劳资关系,打造人才追利逐梦的事业平台,才是破解这三大难题的根本所在。 改变员工的职业经理人身份,从雇佣与被雇佣的劳资关系转变为共同创业的合伙关系,成为在新时代背景下管理学的新课题。 合伙人制瞬间成为了热门词汇、成为了众多企业纷纷推行的改革措施。 公司变成事业平台,给人才提供更好的机会与资源,身份转换、完全放权、独立运营、内部市场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让人才变身为合伙人,让人才借助公司的平台创业,实现人才的人生价值与创富梦想,而更多人才的创业共同铸就一个生态型的平台企业。 合伙人制的方式及案例 (一)何为合伙人制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合伙是相对于公司制来说的。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如何做新员工入职引导

怎样做好新员工入职引导 新员工的入职管理是员工管理的起点,也是员工管理的重要环节。做好新员工的初期管理,有助于新员工更快地融入到新的企业及所在团队,也有助于员工与企业及团队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也可以降低新员工的流失率,提高团队的整体绩效,对组织与个人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新员工做入职引导,是HR的基础工作,相信绝大多数的企业和HR都会做,至于要做的有多深入和细致,那就见仁见智的了。因为,你的意识和态度将决定你的“入职引导”工作的成效和高度。 入职引导不等同于新员工入职培训,它是做在培训之前,更多的是在新员工报到入职第一天、第一周和第一个月要重点做好的工作,它可不是带着新员工转一圈认识一下同事这么简单,而是需要做好许多方方面面的细致工作,正所谓“细微之处见真情,细节之上显专业”入职引导,热心和细节很重要。 一般来说,新员工入职引导由HR和新员工的导师来共同完成,导师一般由部门的有热心和责任心的老员工或直接主管担任。 HR要做的: 1、指导并协助新员工办好入职手续,帮其办好工牌、门禁、饭卡、登记考勤指纹等,有住宿舍需求的还需办理入住手续,安顿好新员工。 2、公司周边地理环境、交通乘车、银行医院、租房餐饮等介绍,公司内部办公环境指引,如各部门办公区域分布、洗手间、茶水间位置指引等。 3、提前安排好其办公室或工作座位,办公用品领用发放、电脑/内外网/邮箱配置、OA系统等帐号建立和密码设置等。 4、公司概况介绍,五险一金缴费扣款、发薪日等的介绍,公司考勤制度、办公室5S、宿舍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的简单培训(入职培训时还会全面详细介绍)。 5、引见部门负责人及导师,将新员工移交给用人部门管理。 导师要做的: 1、带领新员工认识部门同事和相关领导,熟悉部门工作环境和氛围,介绍部门工作目标和方向,团队成员组成和工作分工等。 2、岗位试用期工作目标确定、任务安排,岗位工作职责和流程培训,试用期转正考核标准和方式的确定等。 3、入职第一天陪新员工共进午餐,熟悉饭堂就餐流程或公司周边餐厅状况等。 4、新员工试用期工作指导,传帮带等,帮助其解决碰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5、做新员工生活好帮手,担任企业文化价值观的第一宣导者和新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教导

浅谈制度管理与感情管理

浅谈制度管理与感情管理 ——聚酯厂“挖掘潜力、培养能力”培训研讨发言稿 人事科刘学德 非常高兴,也非常感谢厂长搭建这个平台,能与各位共同探讨制度管理和感情管理这个题目。下面结合人事科工作对制度管理和感情管理进行剖析。 首先要剖析两个概念:制度管理和感情管理。 制度管理:是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遵循制度(规定、办法、规则、通知)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指导、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形成团队的力量,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感情管理:是管理者以真挚的情感,增强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联系和思想沟通,形成和谐的融洽的工作氛围,实现既定目标的人性化管理模式。 从两个概念可以看出,感情管理是一种柔性管理,制度管理是一种刚性管理。在我厂生产过程连续化,过程受控的情况下,做好人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比如说星级工评定工作。该项工作员工非常重视。我分析原因有两点,一是有荣誉感,有此称号光荣。二是有待遇。首席200元/月;四星150元/月;三星100元/月;二星60元/月;一星40元/月。在有荣誉感又有待遇的情况下,员工必然很关注。为做好此项工作,公司定原则,为提高车间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操作水平,培养技术精湛,能胜任多个岗位的操作技能人才,搞好星级工队伍建设制定办法。制度管理的刚性条件有三个方面: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晋星条件。公司也充分考虑在公司级大赛中取得前三名人员,具备破格晋首席操作员的资格。月奖金指标考核情况,公司考核聚酯厂为“四大指标22项内容”,即财务指标、生产指标、技术指标和能源指标。

这些指标是刚性。从厂生产状况看,由于受原料影响,生产处于低负荷运行,部分指标没有很好的完成,但聚酯厂的奖金处于公司的上游水平,为什么?得益于厂长指导下奖金的月预测工作做得好,制约奖金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能动指标的能动率,一挡是4,二档是5,没有完成,在生产科的努力下,运用情感管理的工具消化了不利因素所取得。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制度和感情之间要寻求一个能够互动的关系,不过制度仍然是前提,是在制度管理前提下的感情管理,感情管理和制度管理是管理的两个方面。如企业人才的问题。在2002年前后,辽化到外部企业寻求发展的人员比较多,如PTA人走的不少,公司总喊留住人才,当时生产经营形势不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留住人才呢?我有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要给人才提供好的学习环境,不断培养员工的技能和管理能力;二是靠感情留人,这是暂时的,可在短期的时间内发挥人才的作用,但这不是长久之计,人家要生存,也要发展,得赚钱养家糊口;三是要有好得待遇。要留住人才最重要得是要做强企业,拥有一流的人才企业才能强大,这也说明制度管理是根本。 以上是对制度管理和感情管理进行剖析和相关关系的阐述,那么思想工作属于哪一类管理模式呢? 我认为思想工作是制度管理与感情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管理模式,是在制度管理约束下的情感艺术。特别是在当今节奏快、压力大,企业又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对员工实行制度管理下的情感管理,增强工作的实效性,用感情的感召力去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形成以人为本、奋发向上、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促进各项工作的深入、协调开展,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人事劳资工作无小事,与员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另外还要考虑到所做人事工作不能给将来留下隐患,比如说信誉担保贷款。

合伙人企业的优缺点

我们组选择的是合伙人企业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特点: 1、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2、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合伙企业的优点 (l)1、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米徐进行评估作价,核

实财产。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2)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3)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5)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合伙企业的缺点 (l)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关于机器人安全操作规范.doc

机器人安全操作规范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各类机器人操作,防止在调试、操作工业机器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规避各类不安全因素,使操作者及周围人员处于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制定本指导书。 2.编制依据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 1 部分:机器人》— 2011 《工业机器人安全实施规范》GB/T20867 — 2007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机器人的使用、操作、调试、示教等人员及其相关的管理、操作人员。 4.管理规定 示教前安全规定 (1)检查机器人的本体、控制柜等设备设施的完整程度,如发现任何异常请立即联系相关 专业人员处理。 (2)示教人员应目检机器人系统和安全防护空间,确保不存在产生危险的外界条件。 示教盒的运动控制和急停控制应进行功能测试,以保证正常操作。示教操作开始前,应排除故障和失效。编程时,应关断机器人驱动器不需要的动力。 (3)示教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前,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确保在位,且在预期的示教方式下能 起作用。进入工作区域前,应要求示教人员进行编程操作,但应不能进行自动运行操作。 (4)将控制柜上的钥匙开关选择到本地,防止操作过程中外围信号的输入,引起机器人在 操作者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误操作。

(5)确认急停键是否正常。 (6)在示教前,为安全起见,应该设立示教锁。 (7)在安全围栏内示教操作必须在机器人慢速并保证人员安全前提下才允许操作。 (8)所有相关操作需进行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允许操作。 (9)为了防止示教者之外的其他人员误操作各按钮,示教人员应挂出警示牌以防止误启动。(10)确认在安全围栏内没有任何其他人。 (11)机器人系统有异常或故障时,禁止带病作业,应将故障排除后再进行操作。 (12)确认安全保护装置能够正确运行。 (13)如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均应停止操作。 示教安全规定 (1)示教期间仅允许示教编程人员在防护空间内,其他人员禁止入内。 (2)示教时,操作者要确保自己有足够的空间后退,并且后退空间没有障碍物,禁止依靠 示教。 (3)禁止带手套操作示教盒,避免误操作按键。 (4)操作机器人时,确保机器人运动空间内没有人员;如果必须进入机器人运动空间才能 示教,依照谁拿示教盒谁靠近机器人的原则,禁止不拿示教盒的人员指挥拿示教盒的人员进行操作;如果控制柜离机器人较远,必须两人配合示教,禁止使用呼喊的方式进行指挥,需要使用打手势的方式。 (5)示教期间,机器人运动只能受示教装置控制。机器人不能接受其他设备的控制命令。(6)示教人员应具有单独控制在安全防护空间内的其他设备运动控制权,且这些设备的控

入职引导人制度(2018)

入职引导人制度(2018)

入职引导人制度(2018) 入职引导人制度 、目的: 1、为尽快使新员工掌握任职所需新技能、新知识,顺利引导其完成上岗过程,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2、加强新员工对公司企业文化的感知和认同,增强新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3、完善公司人才库建设,为公司管理干部培养做好人才储备,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二、引导制度适用对象:试用期内全体员工。 三、引导人任职资格: 1、原则上入职满一年,有较丰富的工作知识和经验,工作业绩突出。 2、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和价值观,了解公司的制度、流程。 3、为人公正、热情、责任心强。 引导人由用人部门推选,人事部审核,公司领导确定。

四、职责: 1、引导人职责 (1)为新员工解答疑难,对新员工进行工作方法、技能的指导,帮助其提高能力。 (2)及时了解新员工思想动态,恰当与其沟通交流,给予积极正面的引导,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3)辅导期内有权对新员工工作业绩情况进行评估并向主管领 导和人事部进行汇报,试用期满后对新员工聘用与否有建议权。 (4)入职引导人的引导工作至新员工转正时结束。 2、用人部门领导职责 (1)负责引导人的推荐与选拔。 (2)负责对本部门新员工引导工作的监管。 3、人事部职责 (1)负责对引导人的最终确定。 (2)负责对整个引导过程的指引、监管、考核。 (3)负责对引导制度的实施。 五.引导内容: 1、公司情况: (1)公司的组织架构。 (2)部门的组织架构及基本情况。 (3)岗位任职资格的介绍。 (4)公司的沟通渠道。

2、专业内容: (1)工作岗位内容、主要职责、工作岗位相关联系人介绍 (2)本岗位应有的技能,以及工作注意事项介绍。 (3)本部门、本岗位常用的办公工具介绍。 (4)本岗位突发事件、常见问题的处理技巧。 (5)本岗位典型案例学习。 6)根据部门工作目标,与新员工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 排新员工的日常工作并制订阶段目标 3、生活部分: (1)对部门领导和同事的介绍。 (2)对生活相关的设施安排与介绍。 (3)对乘车路线情况介绍。 (4)对员工之间关系的处理。六.引导过程的控制: 1、用人部门在新员工报到后第二天把引导人名单报人事部审批。 2、引导人每月向人事部提交试用人员评价总结并附带新员工月总结。 3、人事部不定期组织新员工以及引导人进行座谈,了解新员工表现及引导人指导情况。 七.新员工入职引导流程: 1、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安排新员工到用人部门报到。 2、引导人安排新员工进行工作。

浅谈用制度管事管人

浅谈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团队有无战斗力、凝聚力,能否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关键取决于是否有完善的制度,以及制度有效执行。只有大力推进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工作格局,才能实现队伍制度化规范化。 一、制度建设的过程就是树立正确导向的过程 制度建设是抓好工作的根本。邓小平同志曾极其精辟地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强调,“要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深刻地诠释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建设是公平公正的保障。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工作中公平正义最直接、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同样,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制度就能得到公众认同和支持,社会矛盾就能得到有效调处,不同社会群体就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社会就能安定有序。 制度建设是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有了制度就有了明确、具体的标尺,既便于衡量,也便于检查监督,有利于防止和及时

纠正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划清不正之风和工作中的一些不当措施的界限,保护税务干部投身税收事业的积极性。有了健全科学的制度,就能够保障在长期税收工作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得以继承和发扬。健全、完善的制度既是对集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其中每一个成员的爱护。 二、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不力,执行走样。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负责干部带头执行制度的意识不强,对人严、对己宽;有的重制定、轻执行;有些制度实施后,无检查、无监督,形同虚设;在一些工作上搞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落实中变样走形。不仅没有发挥出制度本身的规范约束作用,反而会导致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推诿扯皮等消极现象。 二是不完善不科学,难以执行。制定的各种制度很多,但发挥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甚微。究其原因主要: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表现为过于细化、量化、标准太高太严等,这样使制度执行起来十分困难,使制度执行的成本非常大;制度的制定缺乏计划性,往往只考虑解决当下工作实际问题,而忽视了制度内在的科学联系机制,造成工作制度多,但与其配套的监督制度少;原则性制度多,而具体可操作的制度少。 三是缺乏实效,脱离实际。在实际工作中,制度实施了能否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能否最大程度的有效发挥作用往往无从

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

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 【内容提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提升法律知识素养和出庭作证能力、学习答辩能力和技巧。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质证能力培养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修改后刑诉法用五个条款专门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宜,要求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较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但其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笔者对此略作探讨。 一、出庭质证鉴定意见需要审查的内容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焦点多为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二是资历、能力要求。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浅谈制度管理与感情管理精编版

浅谈制度管理与感情管 理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浅谈制度管理与感情管理 ——聚酯厂“挖掘潜力、培养能力”培训研讨发言稿 人事科刘学德 非常高兴,也非常感谢厂长搭建这个平台,能与各位共同探讨制度管理和感情管理这个题目。下面结合人事科工作对制度管理和感情管理进行剖析。 首先要剖析两个概念:制度管理和感情管理。 制度管理:是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遵循制度(规定、办法、规则、通知)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指导、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形成团队的力量,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感情管理:是管理者以真挚的情感,增强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联系和思想沟通,形成和谐的融洽的工作氛围,实现既定目标的人性化管理模式。 从两个概念可以看出,感情管理是一种柔性管理,制度管理是一种刚性管理。在我厂生产过程连续化,过程受控的情况下,做好人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比如说星级工评定工作。该项工作员工非常重视。我分析原因有两点,一是有荣誉感,有此称号光荣。二是有待遇。首席200元/月;四星150元/月;三星100元/月;二星60元/月;一星40元/月。在有荣誉感又有待遇的情况下,员工必然很关注。为做好此项工作,公司定原则,为提高车间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操作水平,培养技术精湛,能胜任多个岗位的操作技能人才,搞好星级工队伍建设制定办法。制度管理的刚性条件有三个方面: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晋星条件。公司也充分考虑在公司级大赛中取得前三名人员,具备破格晋首席操作员的资格。月奖金指标考核情况,公司考核聚酯厂为“四大指标22项内容”,即财务指标、生产指标、技术指标和能源指标。

合伙人制度的优点

合伙人制度的优点 合伙人制度的优劣 投融界: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企业。合伙人为公司主人或股东。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享有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 在投融界看来,合伙人制度有以下优点: 1、资金有优势,合伙人可共同出资,比独资好。 2、集体智慧比一个人的家族企业好处要多,可共同应对难关。 3、管理也可以相互监控,经营也可相互促进。 4、信息广,分配有保障。 5、经营决策意见可以讨论决定,可减少失误。 6、避免双层纳税,合伙人制度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降低成本。

7、对员工有激励作用,帮助稳定团队。 合伙人制度也有以下缺点: 1、资金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导致管理分散,企业稳定性低。 我们组选择的是合伙人企业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特点: 1、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2、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合伙企业的优点

机器人管理制度

一、机器人日常维护保养 日常保养 1.打开电源前的维护保养 1.1机器人地线、电缆等是否松动、断开或损坏;如果有请拧紧或更换; 1.2机器人本体是否沾有飞溅和灰尘、是否松动;如果有请去除和拧紧; 注意:请勿用压缩空气清理灰尘或飞溅,否则异物可能进入护盖内对机器人本体造成损害;如果机器人松动原因不明,请联系生产商。 2.关闭电源后的检修 2.1按下机器人紧急停止开关,立即断开伺服电源,进行维修,维修时有什么不明白的,练 习生产商; 2.2机器人原点标记,执行原点复归后,看各原点对中标记是否重合,如果不重合请与生产 商联系; 2.3机器人本体,自动运转、手动操作时看各轴运转是否平滑、稳定(无异常噪音、震动), 如果原因不明时请与生产商联系; 2.4机器人风扇,查看风扇运转的情况,冷却空气吸入口是否附着灰尘,清洁风扇; 注意: 1. 机器人修理完成之前禁止使用; 2. 按下急停开关,断开伺服电源后才允许接近机器人进行检查; 3. 清洁风扇前,请关闭所有电源。 二、维护、点检的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机器人要定期进行维护、点检工作。与机器人的拆装同时进行的维护点检工作,必须要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及点检后机器人的安全。因此,维护点检工作必须有非常了解机器人及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和紧急对应处理方法的工作人员来进行。请委托生产商的服务人员。 1.维护点检的担当人员要放置工作中发生事故或损伤,因此,要亲自试试安全确认工作。 1.1为了放置电源回路或信号的蔓延,应切断所有相连机器的电源; 1.1.1切断电源开关后,等5分钟以上,将电容器内的电量释放干净; 1.1.2为了防止其他无关人员打开电源,应锁住电源主开关并悬挂“禁止打开电源”的 标识; 1.2确认紧急停止的相关回路是否连接在安全位置; 1.3要保证紧急停止按钮在自己身边,以便随时停止机器人的动作; 1.4进入机器人运行范围时,必须将其他工作人员隔离,不得操作机器人或系统;

2020年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轰动全国的“黄静”案中,五份不同的法医鉴定一度成为焦点。也许普通大众对司法鉴定人的印象限于《大宋提刑官》里“重证据实、民命为重”的宋慈。然而,在现实生活 中,谁都可以做鉴定人吗?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吗?鉴定人出庭时该如何应对对方律师们的“百般刁难”?这些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相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辩护律师乃至鉴定机构人员纷纷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看法。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王公义介绍了英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英国,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呈加强趋势,以往具有各行业职业资格和专业职称的人员,经法庭确认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并没有另外的条款,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优胜劣汰。但自两年前开始,根据议会通过的法案,设立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登记委员会,四年一个周期,进行非强制性的执业资格登记。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这样的制度能保证鉴定人提供高质量的鉴定结论吗?王公义-解释说,如果鉴定人错误鉴定、违规操作或不按规定出庭,其鉴定结论自然无法被采信,鉴定人将被市场淘汰出局;如

果鉴定人违法或作虚假鉴定,更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被刑罚处理。 “在英国,大学、科研院所和医疗等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是向控辩双方提供司法鉴定的强大力量,占司法鉴定市场的绝大部分。”王公义说,“他们是完全独立的社会化、中立性的司法鉴定人。” 也有一些司法鉴定机构的代表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如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的叶元熙就认为,目前中国司法鉴定准入门槛太低了,如果说重新鉴定屡屡出现劳民伤财的话,那么准入门槛太低导致的鉴定人的素质无法保障则“难辞其咎”。 针对我国鉴定人出庭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在研讨会上说,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却流于形式,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法庭也无从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起不到应有的质证作用。 何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樊崇义细数了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存在 的问题。一是缺乏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二是立法的矛盾规定导致鉴定人出庭难,质证流于形式;三是质证程序过于职权化;四是对鉴

入职引导人制度

北京大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入职引导人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为促进公司各部门新员工能力的提升,适应公司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2.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作为引导人的荣誉感,提高引导人组织管理能力。 3.配合员工个人职业发展,开发、留住人才,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二.适用范围 适用用公司各部门 三.入职引导内容 1.1.新员工入职公共引导内容 A.公司的组织架构 B.公司的经营理念、指导方针等 C.部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D.本部门的组织结构及本部门人员的具体分工及工作情况 E.公司的考勤制度,特别是请假审批流程等 F.公司各项福利制度的了解 G.各类费用的申领手续 H.重点学习员工手册 1.2.新员工入职专业引导内容 A.本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及工作岗位相关联系人 B.本岗位工作注意事项及其岗位工作标准 C.本部门、本岗位常使用的体系文件、表格 D.本岗位需要注重的岗位礼仪及行为规范 E.本岗位存在的潜在易发生的问题. F.本岗位突发事件、常见问题的应对及处理方法 G.本岗位案例典范相关的学习(如:质量、研发、技术、生产、客服) H.本岗位重要管理制度及技术保密相关知识的学习 1.3.新员工入职生活引导内容 A.对每位新员工的到来表示欢迎 B.对新员工要给予帮助及提醒,是公司每个人的义务

C.新员工的服装要求、物品领取及其他要求的说明 D.对员工食堂、饮食解决的安排与介绍 E.对职员业余文体活动(员工生日)的介绍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介绍 F.对外地员工简单介绍北京公司的附近及其住处、可搭乘的公车路线、公交卡的办理等相关事项 G.引导其与公司员工处理好员工内部关系 H.加强新进员工的服务意识、沟通技巧等 四.引导人职责 1.以身作则对新员工进行公司企业文化的引导,使新员工尽快融入公司; 2.引导人应熟悉招聘岗位的岗位职责说明书,了解应聘岗位应具备的技能、经验等方面要求; 3.对新员工进行工作方法、技能的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解答遇到的问题; 4.了解新员工的思想动态,正确传达意见,恰当地进行沟通交流,建设良好的工作氛围; 5.推动新员工入职引导人管理制度的动作,提出改进的方法和建议; 6.掌握新员工工作及学习绩效,听取其工作汇报; 7.对新员工工作质量、工作进度、工作业绩部分负责; 8.对新员工综合素质是否适合岗位要求的评估部分负责; 9.有权做出新员工在辅导期不适合岗位的建议。 五.引导人任职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有资格担任入职引导人 1.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理念,自觉体现在日常工作和言行中。 2.精通岗位业务、工作技能,部门的负责人或骨干人员。 3.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含90分),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4.为人正直公正、热情,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计划、组织、管理、沟通能力。 5.有能力对新员工进行工作的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制度合理的培养计划、安排相应的工作任务。 六.引导人制度的组织管理 1.入职引导人管理制度是公司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人力资源行政部

浅谈制度化管理的利弊

浅谈制度化管理的利弊 一、什么是制度化管理 二、制度化管理的必要性 三、制度化管理的特点 四、制度化管理的优势 五、制度化管理的弊端 六、如何扬长避短——人性化 七、人心化管理利弊谈内容提要: 摘要:很多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组织制度及规范化程序; ·对于各项企业业务没有制定相应的计划及目标; ·缺乏各项管理数据及相关资料,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经营状况; 针对上述现状,……有助于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企业走上成功发展之路的实用指南! 浅谈制度化管理的利弊 所谓制度化管理模式,就是指按照一定的已经确定的规则来推动企业管理。当然,这种规则必须是大家所认可的带有契约性的规则,同时这种规则也是责权利对称的。因此,未来的企业管理的目标模式是以制度化管理模式为基础,制度化管理是企业成长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是企业实现法治的具体表现。这种管理方式以制度为标准,把制度看成是企业的法津,职工进入企业以后,先进行企业制度方面的教育,让你充分了解企业的要求,当你把制度学好之后,你就必须严格执行。在平时的工作中,企业处处以制度为准绳,企业管理者几乎相当于企业的执法人员,时不时地以制度来丈量你的一举一动,当你的一举一动违犯了企业制度后,对不起,企业将按照制度的约定对你进行处罚。 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企业整体优化。企业整体优化的内涵包括企业内各种有形资源的优化、企业内各种无形资源的优化、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的配置优化。 高效的企业行政管理的精髓在于科学、合理的制度机制的形成。它的形成规范了处于机制中的各类人员的行为模式。在这种制度体制下,行政管理者普遍会采取有益于企业和自身的行为,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企业整体优化是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的根本条件。 当前,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很多企业制度化管理水平很低,尚未迈入科学管理的阶段,这不仅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也是许多中小企业短寿的重要原因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制度就是铁轨,保证畅行,惩罚出轨 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上没

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2月6日经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业务水平高的裁判员队伍,保证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公正、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员是指在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及在向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输送选手的各级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中执裁的人员。 第二章裁判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和各省级科协青少年科技工作机构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集中备案注册。 第四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省级裁判员、国家二级裁判员、国家一级裁判员。 第五条省级裁判员申报条件:掌握和正确运用机器人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各省级科协青少年科技工作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申报省级裁判员,由各省级科协青少年科技工作机构审批并报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第六条国家二级裁判员申报条件:熟练掌握和运用竞赛规则,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至少两次在省级青少年机器人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参加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骨干裁判员培训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申报国家二级裁判员,由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审批。 第七条国家一级裁判员申报条件:精通竞赛规则,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具有丰富的现场执裁经验和组织竞赛裁判员、志愿者工作的能力;掌握竞赛流程;至少两次担任国家级青少年机器人比赛裁判工作,参加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骨干裁判员培训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申报国家一级裁判员,由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审批。 第八条全国竞赛各单项竞赛的正副裁判长从国家一级裁判员中产生,由全国竞赛组委会择优选取。 第九条凡具备裁判员任职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报各级科协青少年科技工作机构审批。每年1月1日至6月1日为申报期。 第三章裁判员管理 第十条各级裁判员在审批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由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登记注册后,裁判员信息及执裁履历录入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浅析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一,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鉴定人几乎从不出庭作证,成为庭审中鉴定意见质证时最大的软肋。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针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制定了处罚措施。但该规定仍不够细致,尚需建立具体的配套措施,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鉴定意见是对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所形成的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直接影响,有必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的程序保障。①据此,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回答鉴定争议的问题,并说明鉴定的过程、依据等是鉴定人的义务,也是保障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的重要形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 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常成为法庭上的“隐身人”。虽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但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几乎从不出庭作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鉴定人出庭率低形成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民事纠纷越来越复杂化、专业化,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越来越多,鉴定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得出的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起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最终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鉴定人在庭审时几乎从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也只是由法官当庭宣读,鉴定意见作出的步骤、采取的方法、使用的设备和依据的科学原理等诸多当事人渴望知道也本应知道的信息却不得而知,而在当事人质疑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却无法给出合理、准确的解释,很难使双方当事人均心服口服。从而引发诸如重复鉴定或补充鉴定等影响司法效率、有损司法权威的状况,影响了民事诉讼的效率,有碍审判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 1.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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