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

附件三: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备案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修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地方环保标准及其备案工作、提高地方环保标准工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式备案并公布备案信息的地方环保标准已有46项(含原总局备案的标准)。

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构成,即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环保技术法规。法律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主体的规定明显区别于其他地方标准。 —8—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保标准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建设生态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环境质量、优化产业结构、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以及落实与主体功能区配套的环境政策等进程中,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为适应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开展了地方环保标准制定工作,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市)制定了地方环保标准。

地方环保标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与环境保护形势和依法开展环保执法、监管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是:

1.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定标准。如一些地方发布的排放标准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程序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这将严重影响地方环保标准的效力。

2.一些环保重点流域、区域的地方环保标准工作较为滞后,不能适应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3.地方环保标准配套的污染物监测方法的规范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上述问题对地方环保标准的发展造成了消极影响,也不利于标准的有效贯彻实施。此外,在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成立环境保护部之后,国家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标准体系发生了一些变化。地方环保标准与国家环保标准的协调性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办法》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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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进行备案管理工作的依据,对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新形势下,针对地方环保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为此,《办法》修订工作已经列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措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办法》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为原则,针对在标准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对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要求。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1、取消了由省级政府“授权”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明确只对由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予以备案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法律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按照立法原理,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的主体不能将法定的权力和责任转移给其他主体。因此,现行法律排除了省级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省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制定地方环保标准的可能性。

通过省级政府“授权”、“委托”其组成部门批准等方式制订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于制定程序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宜备案。

地方环保标准制定主体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是保证标准合法性和法律效力的基本条件。为促进地方依法制定环保标准,防止标准执行过程中由于效力不足而造成的损失,现行《办法》中第三条、—10—

第六条、第七条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其主管部门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

2、要求地方环保标准使用正式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或以规范性附录形式采用经验证的监测方法

污染物监测方法是实施监测的技术依据,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应通过采用方法标准规范监测工作。现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也可采用等效方法或替代方法,但应当与国家标准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进行对比试验和验证并符合要求。污染物没有国家标准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监测方法时,应将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附录,或在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中列出发表该监测方法的出版物。”由于非标准方法一般都未经过规范、严格的验证程序,监测工作使用这种方法其数据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为规范实施污染物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已经作出决定,在国家环保标准中停止以附录的形式使用非标准监测方法,监测工作中在有适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各种出版物中的监测方法。考虑到目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数量有限,还不足以支撑现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为地方环保标准中的新增项目提供方法支持,《办法》修订稿第八条要求地方环保标准使用以国家环保标准形式正式发布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或在相应国家标准发布之前暂时以规范性附录形式采用经实验验证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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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方法。

3、适应环保新形势,适当调整部分提法和要求。

包括将《办法》中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修改为“环境保护部”;为及时、全面了解地方环保标准工作情况,要求各省将废止地方环保标准(指修订标准情形之外的废止标准)情况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加强对制定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监督,要求各地每年报送地方环保标准制定发布情况等。

三、编制过程

2008年,按照环境保护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方案要求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当年12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以环办函〔2008〕877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各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19283500.html,)上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修改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于2009年9月10日经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审议通过。此后,按照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目前的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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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部令 第9号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0-00056 分类: 环境科技及其管理信息\环境标准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生成日期: 2010年01月28日 名 称: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文 号: 部令 第9号 主 题 词: 环保 法规 标准备案 令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9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标准备案 令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车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676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车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车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正式 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车间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 作,全面实施安全质量精细化管理,继续保持我车间 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我车间安全质量 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更好地服务于我公司的安全 生产,结合我车间的工作实际,特制定《制造车间安 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 识,巩固质量标准化基础地位,延伸质量内涵,建立

持续改进、科学闭合、高效创新的质量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制造车间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为服务好公司安全生产的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1、安全生产零事故: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夯实安全基础,严抓现场管理,消除隐患,消灭轻伤及以上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服务生产零影响:科学组织生产,按期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实现生产服务零影响。 3、产品出厂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4、车间内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达到90%及以上。 5、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 三、组织领导 1、为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顺利开展,我车间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 3095-1996),它是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这个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21号发布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年(19972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质量管理制度模板

二、质量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 本细则包括: (一)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二)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仪器管理; (四)质量检验的执行; (五)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六)客诉处理; (七)样品确认; (八)质量检查与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本公司质量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一)原物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二)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一)各项质量标准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会同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①国家标准②同业水准③国外水准④客户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物料供应商水准,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填制“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一式二份,呈总经理批准后质量管理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二)质量检验规范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召集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①检查项目②料号(规格)③质量标准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⑥允收规定等填注于“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一)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二)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实绩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各料号(规格)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订。 (三)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仪器管理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 3840-1991 (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6月1日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总则 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 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下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

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 4.1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4.2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GB 3095中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 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一、二、三类功能区分别执行GB 3095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大气质量标准。 4.3 总量控制区及非总量控制区均可按4.2条进行功能区的划分。 4.4 本标准中各功能分区内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均按GB 3095确定,对该标准未规定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则按TJ36中有关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确定;农作物保护区按GB 9137所规定的浓度限值确定。 5 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系指各种生产能源的设备燃烧各种矿

ISO9001:2015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最新版标准

ISO9001:2015标准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组织的背景 4.1 理解组织及其背景 4.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4.3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的确定 4.4 质量管理体系 5 领导作用 5.1 领导作用和承诺 5.2 质量方针 5.3 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6 策划 6.1 风险和机遇的应对措施 6.2 质量目标及其实施的策划 6.3 变更的策划 7 支持 7.1 资源 7.2 能力 7.3 意识 7.4 沟通 7.5 形成文件的信息 8 运行 8.1 运行的策划和控制 8.2 市场需求的确定和顾客沟通 8.3 运行策划过程 8.4 外部供应产品和服务的控制 8.5 产品和服务开发 8.6 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 8.7 产品和服务放行 8.8 不合格产品和服务 9 绩效评价 9.1 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9.2 内部审核 9.3 管理评审 10 持续改进 10.1 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10.2 改进 附录A 质量管理原则 文献

1 范围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 能力; b)通过体系的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和适用 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1:在本标准一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a) 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b) 运行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为法定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有引用的版本适用。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于本标准。 ISO9000:2015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ISO9000:2015 中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 4 组织的背景环境 4.1 理解组织及其背景环境 组织应确定外部和内部那些与组织的宗旨、战略方向有关、影响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事务。 需要时,组织应更新这些信息。 在确定这些相关的内部和外部事宜时,组织应考虑以下方面: a) 可能对组织的目标造成影响的变更和趋势; b) 与相关方的关系,以及相关方的理念、价值观; c) 组织管理、战略优先、内部政策和承诺; d) 资源的获得和优先供给、技术变更。 注1:外部的环境,可以考虑法律、技术、竞争、文化、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方面,不管是国际、国家、地区或本地。 注2:内部环境,可以组织的理念、价值观和文化。 4.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组织应确定: a) 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相关方 b) 相关方的要求 组织应更新以上确定的结果,以便于理解和满足影响顾客要求和顾客满意度的需求和期望。 组织应考虑以下相关方: a) 直接顾客 b) 最终使用者 c) 供应链中的供方、分销商、零售商及其他 d) 立法机构 e) 其他 注:应对当前的和预期的未来需求可导致改进和变革机会的识别。 4.3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组织应界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边界和应用,以确定其范围。 在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时,组织应考虑: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制度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 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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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02队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为规范作业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一、什么是工作安全分析 工作安全分析是针对某项作业活动的各个步骤,识别可能产生的危害,制定相应的风险消除、消减和控制措施,并告知所有参与作业人员的工作方法。 二、工作安全分析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1、书面的工作安全分析应详细记录分析过程,填写工作安全分析表,并由作业负责人签字确认。需做书面工作安全分析的作业活动一般是风险较大、作业内容复杂、人员配合较多的工作,包括但不但限于以下内容或情形: ●无程序控制的作业,如:无操作规程、无作业程序、无安全标准可遵循等的作业 ●偏离标准的作业,包括现有的标准或程序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的作业 ●需要实施的每项新的作业 ●编制新的操作规程或变更操作规程 ●编制施工方案或检修方案时应同步进行工作安全分析 2、口头工作安全分析应在作业前,由作业人员按照工作安全分析步骤对即将进行的作业活动进行口头工作安全分析。需做口头工作安全分析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但限于以下内容或情形: ●班前会或交接班会议上对当日或当班要进行的作业进行口头工作安全分析 ●曾经发生过事故/事件的工作 ●临时性的简单作业 3

三、工作安全分析步骤 工作安全分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明确作业内容并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工作步骤; 2、识别每一步骤中的危害及其风险程度; 3、制定风险消减、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4、进行沟通,确保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都清楚这些危害及其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理措施; 5、工作安全分析结束并开始工作。 四、工作安全分析的相关要求 1、工作安全分析的方法应作为员工必备的技能。工作安全分析一般由现场作业负责人或在其指导下由员工组织进行,直线领导和安全人员随机参与、指导和检查其活动开展情况,应确保工作安全分析质量。 2、工作安全分析是对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和人员准备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工作安全分析的结果可经过班前会、安全交底会等形式,告知参与作业的人员与相关方,以使各方事前知道相应的风险及控制措施,从而保证作业的安全。 3、危害识别时应充分考虑人员、设备、材料、环境、方法五个方面以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危害识别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设备 ●工作环境、温度、压力、通风条件、设备机具状况等 ●实施此项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 ●实施此项工作任务的人员的身体状况是否满足作业条件,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 ●是否涉及高危作业以及高危作业的类型 ●是否有影响本工作任务安全的交叉作业 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4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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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四侯煤业有限公司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全面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务实安全生产基建,推进公司安全高效型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促进公司安全工作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市公司阳煤销字[2011]36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构建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健康稳步发展。坚持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全过程标准化管理为核心,以采掘关系正常、四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通风系统完善可靠、防灭火和防治水措施落实到位、合理利用资源、保证安全资金投入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提升安全生产装备,改善现场作业环境,提高软硬件安全管理水平,为矿井做强做大煤矿产业提供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长:王海龙 常务副组长:魏李彪 副组长:田王建周岩王圆圆靳永强 王满红 领导组下设质量办:琚建朋 办公室成员:科室各负责人,基建科魏庆年及工程队负

责人苏维良、安监科李建华、机电科张志兵、一通三防科张建民、地测防治水科赵志锋、调度指挥中心魏伟、综合科于玉锋。 二、领导组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安排; 2、按上级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和达标规划; 3、研究、决定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检查考核结果,按要求进行奖惩; 4、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结果,按要求进行奖罚; 5、审查、批准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三、质量办公室职责 1、具体组织实施安全质量达标化达标工作; 2、负责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存档有关资料,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迎接上级相关检查; 3、组织、协调标准化的讲评、总结工作; 4、督促治理、整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的生产方面的安全隐患; 5、根据标准化检查评级结果,提出有关奖罚方案,报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4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4年11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同时报送政府授权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标准的文件; (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公布备案登记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暂缓备案,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标准备案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六条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特定产品污染源;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它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 染物排放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 3095-1996),它是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这个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系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而对从污染源排人大气的污染物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要控制大气污染,必须制定污染气体的排放标准及其相应的法规和监测手段。但是对污染气体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各国的环境政策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目前在排放标准的制定上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则:一种原则是制定一个减少污染气体总排放量的总目标,以此为基准制定排放标准,在技术上则必须去寻找、采用和发展符合排放标准的方法,这是技术强制法,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1. 2. 3. 3.1 保洁道路范围及等级 3.2 3.3 4 4.1 4.2 4.3 5. 5.1 5.2 5.3 6. 6.1 6.2 6.3 6.4 附录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 1.0.2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 1.0.4 2.0.1 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

2.0.2 带状屏障。 2.0.3 2.0.4 2.0.5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 表: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表3.2.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其它 (处/1000m2) 一级≤4≤4≤4≤4无无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解读

60.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在作业前识别出作业过程中的所有危害并评价其风险,进而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以消除、预防、削减或控制可能的风险。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炼化企业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作业前工作安全分析的范围、方法及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二)工具箱会议:是指作业人员在作业前,集中在一起,由作业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对工作进行交底,同作业人员沟通工作中风险及安全措施的短暂、非正式的会议。因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作业人员拿好工具箱准备作业,或坐在工具箱上开的会,所以形象的叫做工具箱会议。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承包商负责本单位作业活动的工作前安全分析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工作前安全分析的范围 第九条炼油化工装置、电力装置等运行操作有操作规程的除外,所有施工、安装、检修、装卸、搬运、装饰、清理等作业活动都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条新开展的作业活动、非常规(临时)的作业活动必须事先针对该项作业活动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条当某项作业活动没有操作规程涵盖时或现有的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时,应针对该项作业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二条当改变现有的作业,应确认变更或不同的部分,补充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条需要评估现有作业的危害及潜在的风险时,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根据当前的工作任务提出工作前安全分析的需求。 第十五条当作业内容、步骤或程序、所使用工具和材料、作业者资质或素质、作业环境条件(包括季节、气象、温湿度等自然环境条件)相同或等同,仅作业地点和具体时间不同的重复作业,必须按照此前的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进行确认,变更或不相同的部分必须补充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精选文档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 3095-1996),它是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这个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系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而对从污染源排人大气的污染物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辽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

YF-ED-J841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辽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辽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 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 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 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 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控 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

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严重性是指可能引起的后果的严重程度。 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发生的几率。 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第四条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安全工作方案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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