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二 0 一五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

第三章事故调查 (6)

第四章统计报告 (15)

第五章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

(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九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

(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

(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四)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火电厂、200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三)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

(五)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六)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七)水电站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八)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爆炸;

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

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九)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十)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11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三)35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

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五)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二条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1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三)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1人以上的、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

(二)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重伤3至10 人的;

(三)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的、轻伤3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

伤残后果的;

(二)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一)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二)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

(三)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

(四)发生Ⅰ期以上尘肺病的。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火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提交即时报告:

(一)电力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向公司报告。特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人身事故最迟报

告时间分别是6小时、12小时和24小时;

(二)即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电力企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1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大未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重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臵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逐级向公司报告;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

填写。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者部门安全员填写。

(二)设备事故

重大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公司认定的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认定单位或者其授权部门(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障碍的部门(车间、工地)的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和有关技术部门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由企业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责任部门的技术人员填写。

(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

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第十九条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同时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工作。

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经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二)收集原始资料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当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以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等;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以及作业位臵、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等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以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等。

设备事故等应当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以及处理情况;查明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臵、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臵、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臵和计算机等记录、动作情况;查明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当了解相关合同或者协议。

(四)分析原因、责任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凡事故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臵、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对下列情况应当严肃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者阻挠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臵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由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报送公司。经公司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公司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并在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

(三)事故调查结案后,公司应当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伤亡事故或者设备事故等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四章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大未遂事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格式,见附件一至附件七。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公司。

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公司。

第二十三条月度和年度报表,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月度和年度报表应当按照附件八至附件十一的格式要求和规定填写,并附有月度和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资料。

第二十四条涉及电网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符合发电企业设备事故条件时,发生事故的发电企业也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统计、上报。

伴有人身事故的设备事故等,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将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等分别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发电企业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发生本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规程制订二类设备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产业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

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

(五)“以上”、“以下”,规程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人以上”,包含10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 以下”,不包含110kV;

(六)第六条第(三)项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

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臵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九)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

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

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

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

(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

(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臵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臵(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

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

(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

(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

(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 1987年09月10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

(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

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题和答案)

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题和答案) 一、填空题: 1、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4、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5、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的业务和单位。 6、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7、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8、人身事故等级的划分有(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和一般人身事故。 9、电网事故等级的划分有(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和(一般电网事故)。 10、电网障碍可分为(电网I类障碍)和(电网II类障碍)。 11、设备事故可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者可定为特大设备事故。 13、设备障碍可分为:设备(I类)障碍和设备(II类)障碍。 14、10KV供电设备被迫停运引起对用户少送电可定为(设备I类障碍)。 15、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定为特大人身事故。 16、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可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7、一次变运行的避雷器或电压互感器爆炸可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8、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16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19、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不中断(安全)记录。20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安全)。 二判断题: 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职工私自在工作场所干私活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4、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凡是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6、凡是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开会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不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7、生产事故中,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均按死亡统计。(√)

《安全教育》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一、填空: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0.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1.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2.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3.设备事故包括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等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或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14.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15.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16.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17.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18.一百兆瓦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属于内部统计事故。19.二百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属于内部统计事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 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部DL408— 91)。 2.2《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2.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 电发 [2001]311号)。 2.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归口安监股管理。 3.2生产单位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按各自职能负责安全管 理工作。 3.3各级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 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4全体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领导在 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各种

措施和对策,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2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一票否决,对干部晋级和单位 评优,资质评审中,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4.3公司安全目标必须人人熟悉,各单位根据公司安全生 产目标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 4.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现场岗位的技术培训工 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4.5安全生产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做好安全为主 体,作好检修消却工作,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管理,严禁设备带病或超铭牌出力运行,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6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对待生产中所发生 的各类事故的分析报告工作,同时要做好事故,障碍资料的归档工作。 4.7安全教育管理 4.7.1为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感,增 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以确保安全生产, 必须坚持长期安全思想教育。 4.7.2对新入公司人员,必须进行公司,股室,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准版)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 准版)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准版) 一、填空: 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 、准确 、完整 。 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 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 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

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 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 责任的依据。 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 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 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 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 执行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造价管理办法》确定的造价管理体系和造价控制要求,为了统一火电工程执行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公司是实施执行概算的主体,应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开展相应工作,并以此作为控制目标,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条批准的执行概算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年度完成投资统计报表,和对项目公司进行造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火电建设项目。 第二章执行概算的编制 第五条执行概算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执行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度内; (二)执行概算的项目设置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并与设计、设备、监理、施工、材料招标的管理口径保持一致; (三)执行概算的价格水平和费用标准应真实反映工程和市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工程实施管理; (四)执行概算的表现形式应简洁、直观,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需要,编制过程中要达到《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2002年版)》概算表三的深度。集团公司审定批复的内容原则上为表二深度,部分特殊系统(方案)视情况表现到表三深度。 (五)执行概算编制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工程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适当留有控制余地。 (六)执行概算的每一项都应有独立的编号,编号规则应与《中国国电集团工程项目基建MIS功能构建原则性方案》中要求的编号原则相一致。 第六条执行概算的编制完成时间:工程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招标结束,工程主体施工招标完成后一个季度内。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在初步设计审查后一个季度之内完成。 第七条执行概算由以下部分内容组成: 1. 目录; 2. 编制说明; 3. 执行概算总表; 4. 专业(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汇总表、其他费用执行概算表;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考试复习题.doc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复习题 一、填空题(10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么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主体)承担责任者。 3>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者。 4、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 3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7、级人身和设备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的安监部门或指定专业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a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此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判断题(36题) 1、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类)三类事 故组成,分为一至八级事件。 答案:错。 2、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答案: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

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答案:对。 4、本规程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依据。 答案:对。 5、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不是人身事故。 答案:错。 6、员工个人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上下班以及乘坐公交、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人身事故。 答案:错。 7、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不是人身事故。 答案:错。 8、重大人身事故(二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答案:对。 9、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是一般人身事故(三(四)级人身事件)。 答案:错。 10、八级人身事件是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者。 答案:对。 1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为重大设备事故(二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最新版)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火电机组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指导意见1.doc

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绿色火电站建设指导意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提出了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的目标、措施,以及检验、验收、签证等环节的要求。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控股建设的所有火电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的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分(子)公司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公司落实《指导意见》,并对工程调试质量进行检查,对最终质量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项目公司应负责成立调试组织机构,制定调试管理制度,组织项目调试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确定精细化调试内容,并对精细化调试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控制目标及主要环节 第七条机组精细化调试的目标:机组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值。 精细化调试的主要内容: 1.检查、测试全厂热力系统状况,结合机组运行方式,分析、评估系统运行情况,提出各系统对经济指标(汽机热耗、供电煤耗、厂用电率等)的影响和改善建议; 2.对于与设计值存在偏差的,要认真查实原因,会同制造、设计等单位确定解决方案,进行系统完善; 3.了解机组在偏离设计工况的运行条件下的各项性能指标和适应能力,深入发掘机组节能潜力,分析及指出系统运行方式或整改方向,确保机组在各负荷工况达到安全和经济运行最优化。 第八条精细化调试控制的关键指标:供电煤耗、厂用电率、汽轮机热耗、汽轮机真空严密性、发电机漏氢量、热控保护及自动投入率和正确动作率、电气保护及自动投入率和正确动作率等。 第九条精细化调试控制的主要环节:调试准备、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试运、性能试验、总结评价。 第四章控制措施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1 总则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2 电网事故 2. 3 设备事故 2. 4 事故 归属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2 调查组织 3.3 调查程序 3. 4 事故调查报告书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2 月度报告、报表 4.3 季度报告 4.4 年度报表 4. 5 填报及审批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 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农电、代管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 GB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DL/T 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 3.2公司系统:与公司有产权关系和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

管关系。 3.3公司直属机构:包括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南方电网技术研究中心、南方电网信息中心等。 3.4 分、子公司:公司分、子公司的简称。 3.5生产单位: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包括公司直属机构)、企业,简称单位。 3.6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障碍的生产单位。 3.7事故部门:事故单位中发生事故、障碍的直属二级机构,包括其直管的县级生产单位。 3.8员工:是指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3.9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国电集人[2004]377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电集人[2004]377号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为规范集团公司新建发电企业的组织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新建、扩建火力发电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发电企业的组织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新建火电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的发电企业。 单机容量小于上述规定的新建发电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新建发电企业组织管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三条组织管理基本原则 1.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2.主辅分离、科学设置; 3.专业化生产与管理; 4.因地因厂制宜。 第四条组织管理基本要求 1.新建发电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立独立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2.新建发电企业实行运检分开、主辅分离。除热工、继保专业外,新建电厂不配备设备检修、维护和生活后勤服务人员,设备的检修和维护采用招标外委承包的方式,委托给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承担;生活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服务。 3.新建发电企业实行专业化、区域化、社会化的分工协作,以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新建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模式及其主要内容 第五条无老厂可依托的新建发电企业(指集团公司没有指定由现有企业管理生产的新建企业),执行以下组织管理模式及定员标准。 1.组织结构 公司内设总经理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政治工作部、财务产权部、经营计划部、安全监察部等六个职能管理部门和运行部、设备管理部两个生产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运行工作。 组织机构设置如图1所示。 图1 无老厂可依托的新建发电企业组织机构图 2.生产组织模式 设备运行实行集中控制管理,设备检修实行点检定修制管理。主机设备、化学系统的运行工作由发电公司直接负责,其余外围系统的运行工作和主辅设备检修、维护通过招标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委托集团公司所属的其它企业进行管理。 3.劳动定员及领导职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 2.1事故定义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29项反措)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29项反措) 附件五: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原水利电力部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1 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1992)的有关要求。 1.2 领导干部必须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3 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1.3.1 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安全防护方法。 1.3.2 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使其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职责,严把安全关。 1.4 加强对各种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禁止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转包,明确安全责任,做到严格管理,安全措施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1.5 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灼烫伤、化学品中毒、有毒有害气体等类事故方面,应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经国家或省、部级质

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1.6 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2 防止交通事故 2.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通安全委员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船只加强管理,对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交通安全应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2.2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必须实行“准驾证”制度。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落实责任制,对所管辖车辆和驾驶员能够进行安全有效制约。 1 2.3 各级行政领导,必须要经常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车船交通安全情况,把车船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及时总结,解决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2.4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车船交通管理制度,严密安全管理措施,做到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到位,保障行驶安全。 2.5 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21版) Without safety as a guarantee, it may be vanished in an instant! So the importance of safety is a subject that everyone must pay attention to.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01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 一、填空: 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 、准确 、完整 。 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 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 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 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 责任的依据。 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 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 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

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0.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 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2.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 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3.设备事故包括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 等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或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14.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 、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

公司火电机组金属技术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机组金属技术监督治理制度

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目录 1. 总则 2. 金属技术监督机构和职责 3.金属技术监督范围 4.金属技术监督检查项目 5.发电设备的金属技术监督要求6.金属技术监督的日常治理 7.附则 8. 附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机组金属技术监督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电设备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保证发电企业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依照国家、电力行业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电力生产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属技术监督是保证发电企业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金属技术监督实行在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维护、停用、检修、设备改造及材料供应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治理。 第三条金属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关口前移、闭环治理”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监督与多级监督网络相结合的方法,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通过及时发觉和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第四条金属技术监督在治理上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治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治理体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发电企业应切实加强对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金属技术监督网络和防磨防爆检查网络,建立明确的分级、分工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防磨防爆检查有效性,保证金属监督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为了保证电力生产设备安全可靠性,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应选择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企业,控股发电企业参照执行。各发电企业应依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金属技术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火电机组金属技术监督实行四级治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省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第三级为国电电科院,第四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九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金属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金属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组织对发电企业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国电电科院及发电企业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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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一、填空题 1、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 为有权越级反映。 5、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 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 亡事故统计。 6、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7、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 元及以上者构成一般设备事故。 8、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 件而未停止运行构成一般设备事故。 9、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它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 设备、电网事故,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 企业的事故。 10、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 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1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

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处理。 12、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生产设 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分别构 成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13、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 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4、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 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构成重大设备 事故。 15、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 元及以上,统计为一般设备事故。 16、发电企业投资、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 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 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17、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 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18、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 后,应在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有关电力监管机构报告。19、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 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0、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 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2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 事故应急处置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

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七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和级别原规程电力生产人生伤亡事故包括:生产为职工、与生产相关;交通:负同等级以上责任;外包:负有资质审查与签订协议等工作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 【释义】(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范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新规程扩展了外延。 (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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