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

理的责任主体,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

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县道建设原则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建设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边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县道中桥和乡道、村道大桥、隧道工

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三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担。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县道、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市(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监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

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交工验收,市

(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安全设施齐全,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

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四条县道和主要乡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维修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初步确定次年度的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并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上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现场审查后制定养护维修工程建议计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建议计划为基础,审核编制全省实施计划。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区域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

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条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

对农村公路宜林路段实施绿化。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二条对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除国家定额补助外,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并与国家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资金。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分别按照财政增收、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州)、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节能管理办法

附件 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的节约能源管理,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全面计划、全面预算、全面风险、全面责任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能耗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和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挂钩。 第三条规划、燃料、基建、生产、科技、监审、财务等部门共同参与,从规划、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各环节入手,关口前移。通过完善管理、加强维护、优化运行、科技创新,加快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建设,实现本质节约和清洁生产。 第四条公司节能管理实行内部审计和效能监察机制,确保国家、行业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及公司相关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公司节能管理实行“达标创优”管理体系,即以设计值为基础,以先进值为标杆,确定各项节能指标的目标值。通过设备攻关治理、运行优化,实现企业100%达标;通过技术进步、管理提升打造能耗先进火电企业,推进能耗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六条实行公司、基层企业的节能管理体系,各级必须设置专职节能管理岗位。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节能管理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各级责任主体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一)公司设立节能领导小组,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任节能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部是节能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并设置节能管理工作岗位。 (二)基层企业总经理(或厂长)任节能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并设置专职节能工程师岗位,鼓励基层设置专职节能副总师。 第九条公司节能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节能管理的工作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特点的节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二)分解、落实集团下达的各项能耗指标,审核基层企业年度节能项目、跟踪落实,评价项目实施效果并进行考核。 (三)制定分公司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写年度节能分析报告。

2020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总结

2020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总结为全面提升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提高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和路网服务功能,服务全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公路管理所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和县交通部门的指点下,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唆使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统1领导、分级责任,较好地完成了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现将2020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总结以下: 1、工作基本情况 全镇12个行政村1个社区92个村名小组,共有硬化路83.2千米,未硬化交通优先通达道路200.32千米。 抓阵地,投入资金,突出有力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交公路发〔2017〕39号)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进1步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增进农村公路可延续健康发展,结合我镇实际,镇党委、镇政府积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计划,对全镇农村公路因“7.9”、“8.15”、“9.5”强降雨酿成的道路坍塌、损毁等路段20千米进行了维修,同时在隐患易发路段组织大众进行了应急演练,加强安全防范,有效推动了村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展开农村公路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保障,确保能够管。 抓机构,配备人员,突出有人管。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构成了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身抓,抓总责的工作机制。同时镇上成立了以分管副镇长任组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由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负责具体抓,各村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监督并及时报告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明确1名村干部作为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协管员,并配备了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系

员。全镇上下构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管理网络,做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人管、政策法规有人讲、事故隐得了人查、整改措施有人抓。2020年,全镇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12份,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驶合同2000余份。 抓培训,提升素质,突出管的细。为提高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突发应急处置等课题,镇上采取以会代训对镇村相干人员进行培训,进1步增强依法处置道路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业务素养。截至目前,共培训2期38人,在县交通管理部门的指点下,分类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台账、农村公路巡查台账和农村公路劝导台账,对辖区范围内的3轮车、摩托车、汽车和车主信息都进行了登记备案,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基本路况进1步摸底,对辖区隐患路段进行了排查和标识,进1步完善了农村公路管理所基础资料。 抓宣扬,多措并举,突出管的稳。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多种渠道深入村、组、学校配合相干部门讲授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联合交管站、司法所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村民赶集向大众散发宣扬资料;镇教管中心开设了交通安全课,约请交警向全镇师生培训了交通安全知识,将交通法制教育辐射到每个家庭。各村交管室、劝导室利用“大喇叭”和村民举行“红白喜事”的机会,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宣扬。 抓落实,完善制度,突出管规范。为确保农村公路安全能够管得住,管得好,管出成效,前后制定了《****汛期农村公路保畅应急处置预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制度,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调和联动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预案演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31日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2014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能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生产经营、产品使用、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能源。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 第四条开发利用与节约农村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与村镇基础设施、畜禽规模养殖、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相结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能源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省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村能源建设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能源法律、法规; (二)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号: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发布机构:交通部 主题词:发布时间:1988年6月28日 生效时间:1988-08-01 浏览次数:120 【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情况,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并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的行为。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节能审查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市州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节能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八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路政建议[推荐五篇]》

《路政建议[推荐五篇]》 第一篇:路政建议泌阳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调研报告 根据市农村处关于转发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做好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所结合泌阳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实际,采取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办法,对我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目前我所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基本情况 我所现有路政管理人员17人,其中男性16人、女性1人,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6人,大专以上学历11人,高中学历6人;现拥有执法车辆2辆(轿车型),已接近报废期。 二、近三年路政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台、张贴宣传标语、广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宣传公路法律、法规,使沿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路政管理工作。二是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我所相继开展了路政人员思想政治、业务知识、行政执法培训等活动,通过培训,全员素质教育率达100%,经考核合格率达100%,有效提高了执法人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三是积极开展路容路貌和沿线过街过村路段综合整治活动,对农村公路各种违章建筑、堆积物、占道经营、沙场、及公路打场晒粮等不良现象进行了有效治理,农村公路的通1行能力明显提高。四是充分运用合理有效的法律手段,对侵占路产路权的“难缠户”和“钉子户”积极调查取证,完善执法手续,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五是针对当前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车辆不断增加,严重危害公路及公路桥梁安全的现状,为了有效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运输,我们积极的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政策。经过多方努力市治超办于xx年批准我所两个流动超限运输检测点。对过往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经过近三个月的运转,有效遏止了超限运输车辆对农村公路的损坏,维护了路产、路权。 三、路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管理经费投入少。路政执法硬件设备不健全,执法车辆,取证装备,执法服装没有及时到位,执法队伍不够健全,不能满足全县农村公路执法需要。二是路政管理体制混乱。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主体应是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即农村公路管理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而目前又成立了交通路政管理所,原有的路政管理大队不能正常的发挥应有的职能,流动超限运输检测点停止运作,至今未能开展起来,致使大量超限运输车辆给农村公路造成极大危害。 四、路政管理工作几点建议 1、应明确管理机构,做到依法行政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工作之 一。要努力改变当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混乱现状,需要尽快明确管理机构划分,使路政管理机构行之有效的保护农村公路,维护好路产路权,为发展农村经济保驾护航。同时,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程序和管理文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同名46662)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同名4666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2年9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2年8月1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每年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

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 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水土流失潜在危害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贯彻条例 乘势而上(王山德同志在“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的工作报告)标准稿

贯彻条例乘势而上(王山德同志在“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的工作报告)标准稿

贯彻条例落实责任乘势而上全面发展努力推动农村公路工作上台阶 ——王山德同志在全县人大检查“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 情况动员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2011年5月13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县人大常委会部署安排对“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动员,促进《公路法》、《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在我县全面贯彻执行,进一步提升全县农村公路建、管、养水平,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我受县政府委托,对“一法一条例”目前的贯彻落实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我县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公路法》作为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一直以来是交通公路事业发展、路产路权维护的有力武器,为我县交通公路事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2010年10月,《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出台,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农村公

路建管养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填补了《公路法》仅对国省道、县乡道管理,而未对村级道路进行管理保护的空白。《条例》的出台将长期指导和规范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 县政府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自《条例》出台后,迅速组织在全县范围掀起了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去年9月25日召开了全县《条例》贯彻落实会议。第一,县政府下发了《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副县长孙大明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此项工作开展。第二,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召开了全县交通系统宣传贯彻《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动员大会以及中层以上和二级单位领导座谈会,就《条例》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宣传贯彻落实措施,同时交通部门组织宣传车5辆,集中宣传10天,散发印刷本500本,各乡镇共悬挂宣传标语150条,印刷张贴《条例》全文1000处,县电视台也以不同的形式进行《条例》宣传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以路肩整治、平交道口治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及穿村过街路段治理、水毁修复为重点的农村公路综合整治活动。推进全县农

全国农村能源建设先进个人名单审批稿

全国农村能源建设先进 个人名单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全国农村能源建设先进个人名单 编号姓名工作单位 1 王金英(女)北京市顺义区农村能源办公室 2 马义民天津市蓟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3 王香雪河北省新能源办公室 4 李爱民河北省秦皇岛市新能源办公室 5 连德奎河北省承德县新能源办公室 6 李家庚河北省抚宁县英武山村 7 郝建民河北省临漳县生态能源局 8 樊剑展山西省运城市农业局 9 连东勇山西省襄垣县农业局 10 姬存祖山西省临猗县东张镇街东村 11 高挨良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能源站 12 于晶虹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能源站 13 刘宝存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 14 唐春福辽宁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15 郭继业辽宁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16 赵金瑞辽宁省喀左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17 杨兴林辽宁省黑山县段家乡邵屯村 18 姜旭升大连市农委科教能源处 19 郝勇壮吉林省农委科教处 20 卢喜安吉林省前郭县农业局 21 郭公亮吉林省敦化市江源镇寒葱沟村

22 鄂佐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 23 高瑞宽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 24 胡全记黑龙江省肇东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25 曾邦龙上海明星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6 楼洪志浙江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27 汪庚华(女)浙江省江山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28 成国良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农技站 29 侯继海江苏省中共涟水县委员会 30 孔凡标江苏省东海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31 蒋尚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委员会 32 石秀铭安徽省寿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33 魏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大周村 34 叶夏福建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35 熊永泉福建省永安市农业局 36 苏军节厦门市同安区农村环保能源办公室 37 余箭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农业局 38 彭生海江西省萍乡市农业环保能源站 39 钟祥林江西省兴国县长冈乡长冈村 40 王泽洋山东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处 41 黄建升山东省临沂市农业局生态农业科 42 徐兆波青岛市农业环保能源工作站 43 李艳芬(女)河南省焦作市农村能源环境保护管理站 44 李天杰河南省兰考县农业局能源推广站 45 何江森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董王坡村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项城市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项城市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项城市路政管理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掌握农村公路风险隐患情况?有效防范公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安全隐患排查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落实各方主体责任。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地防范和遏制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谐发展。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台账?落实防范和处理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监控体系。 二、排查治理范围 隐患排查范围是全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公路工程、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设备?防火、防盗等?主要包括桥梁、涵洞、山体滑坡、防冻防滑、安全标志、标牌的完善等。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领导和协调?成立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 任勇 副组长: 朱峰戚长民赵朝阳任书华 成员: 明金华冯春升李新华张洪生马新凡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办公室?明金华任办公室主任?电话: 四、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上旬?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隐患排查精神?研究制定本职责范围内的排查任务。排查具体事项是: 在建农村公路工程、养护施工工程、桥梁、涵洞、安全标志标牌是否齐全的排查, 安保设施、违章建筑等影响公路行车安全情况的排查, 车辆设备、防火、防盗方面的排查工作。 , 二, 自查自纠阶段?9月中旬?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全面治理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整改计划?上报市局和市人民政府?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 , 三, 督促检查阶段:9 月下旬?对全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 三是否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四是查已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 , 四, “回头看”再检查阶段: 为了巩固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战果?取得实效?在10月份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自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健全等。 五、工作要求 ,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股室负责人应加强领导?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和死角?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狠抓落实。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局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 二, 明确标准?确保实效。通过自查、自改?提高排查实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农村研究论文 浅析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存在的问题

农村研究论文 浅析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存在的问题 1 农村公路养护的意义 自20xx年1月1日起,甘肃省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规划、管理,保证农村公路的通畅安全,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甘肃农村公路条例》,由此可见甘肃省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的重视。农村公路的建设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公路网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为贯彻党中央的领导决策,中国交通运输系统把农村公路的发展作为工作重点,推动着新农村一步步向前发展。 农村公路的建设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展开,随着里程的增加和技术的提高,路面的状况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农村公路上问题就依然比较多,相对于省道、国道来说,农村公路占总里程的比重较大,但是技术等级较低,中低路面甚至无路面的里程比重偏高。再者由于农村公路都是非专业养护,基本都由村委会负责管理,所以养护效果不理想,而且公路项目分散,基层的管理力量缺乏以及技术的

薄弱,很多公路的养护都存在隐患,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遏制了经济水平的提升,阻碍了交通失业的发展。所以,加大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建立完善的养护系统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2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1 资金缺乏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主要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县交通局承担,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县级财政应该在预算中专门安排县乡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但是我省县乡经济发展慢,财政收入少,而且有些县级财政不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反而从中央调剂的费用中调控用于公共经费,严重印象筹集资金的工作。调控资金是指国家和省补助的资金,国务院从2003年的时候就开始实施农村通畅工程,在国家的补贴之下,公路建设上也能取得较好的效益,但是矛盾就出来了,各个省份地区为了取得较多的国家资金补助,找关系,走后门、金钱交易种种做法都会加大本区财政困难,使得批下来的补助资金不能到位。 2.2 养护水平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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