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工伤赔偿案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工伤赔偿案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XX高速XXX标段项目部(中国XXXX第XX工程局有限公司X分局)桥梁工程队

地址:中国XX集团XX公司XX高速TJ-X标工地

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 性别:男年龄:民族:汉

职务:

工作单位:XXXX劳务有限公司

电话:

因原告李XX诉答辩人搅伤赔偿[(2012)X民初字第XX号]案,答辩如下:

原告称:2011年7月18日上午在清理搅拌机时突然有人开电闸被搅伤,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慰抚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协调费等赔偿金各项合计79214元。答辩人认为,原告诉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其事实如下:

1、因本桥梁工程队不是XX高速XXX标段桥梁工程建设的登记单位,只是桥梁工程建设的施工队伍,故本案桥梁工程队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

1

2、本案原告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队不是适格的被告。

此致

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2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整理版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_________与答辩人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______元,而非______元。______级伤残为 ______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______元/月×______个月=______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 《____________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 ______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______岁×______=______个月(按最低要求______个月计算),______个月×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______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______元为宜,所以应为______元/天×______天=______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______个月为宜,且______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左右。所以应为______元×______个月=______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______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______元。 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______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1】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月日 写作要点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组成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

本诉答辩状

(本诉)答辩状 答辩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杨绍清董事长 一、原告作为侵权案件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其与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并非诉讼所涉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和使用人。 (一)、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于1997年从宁武县外贸局受让行为不真实、不合法。 1、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的受让违规、违法,且因存在多处疑点而不具真实性。 原告的证据显示:包括铁路专用线在内的“出售协定书”签约时间为1997年4月1日,“请示报告”的时间为1997年8月10日,宁武县财政局“批准立项”的时间为1997年7月29日,“评估通知”的时间为1997年8月13日,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1997年4月1日实际受让价为10万元。从时间上看,明显是先“出售”后批准。 鉴于1997年8月13日的评估报告20万元,而“出售协定书”签约时间为1997年4月1日却为10万元,故存在事后虚报转让款为25万元。现10万元的转让协议存放于宁武县国土资源局原告的房产资料内,这证明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的受让在程序上和价款上均违

规、违法。 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没有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支付对价及相应税款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转让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2、宁武县外贸公司及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均不享有铁路专用线的土地所有权。 根据1965年《土地清查协议书》,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及其前手宁武县外贸公司均没有该铁路专用线的土地所有权,而该铁路专用线的土地所有权2005年已由大秦公司依法享有。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即铁路专用线)对外协议交易,明显无法可依。 (二)、原告与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协议属无效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1、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与原告协议时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早已于2001年就被宁武县工商行政部门注销了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其备案公章也被工商部门依法收缴。也就是说,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于2001年就已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该公司违反《民法通则》第36条、《合同法》第9条的法律规定,却于2006年以私刻的未经备案的公司公章与原告相互通谋、签订协议,是明显因主体不合法而无效的协议。 2、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王明义无权处分该企业财产。 原、被告的证据均证明,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是由全民所有制

租赁合同主体不适格

租赁合同主体不适格 篇一:关于签合同中几种不合格的签约主体 略谈几种不合格的签约主体 在建筑单位中,常常会发生单位与某公司分公司、某公司项目部、外包队、公司门市部、没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等特殊主体发生洽商签约的情况,合同提交法务部门审核时,法务部门都会要求尽量不签订这种合同,即使签订也要提供担保或者抵押。对此,有关部门经办人员常常感到疑惑,希望法律顾问说明缘由。 说明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民事主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其他经济组织等。建筑法律主体,则比民事主体的标准等严格,主要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要求签约主体不但要有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要有一定的资质。通常来讲,具备法人的资质是必须的。而签订其他类型的合同,除了个别情况外,也需要签约主体是法人,因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有限,且法院也很难执行。 除了法人之外,还有第一段所说的类似法人或者附属于法人的主体,但都一般不能独立签订合同,也不能独立承担合同义务。

例如公司的分公司,注册都是靠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有的有营业执照,有的则没有,这样一旦违约,法人又没有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提起诉讼时则不能向总公司追究责任。 再说一下和分公司名称有类似的另一种实体,公司子公司,这种合同主体与分公司不同,是独立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与其他公司不同的仅仅是经过总公司同意,使用总公司名称而已。子公司有的情况下是母公司投资,但并不意味着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连带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资信不好的子公司,也要慎重签约,不能仅看重母公司的名望)。对于子公司的签约主体,在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后,可以放心签约。 公司项目部,一般拥有一定的财权,可直接拨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但这也不代表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提起诉讼,公司项目部肯定是不适格的,法院也不会执行公司项目部的财产。向公司本部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不承认项目部签约,也存在很大诉讼风险。 外包队是建筑企业常常打交道的,但一般要求其挂靠劳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因为外包队不具备法人资格,发生劳务纠纷时劳动部门或者法院会直接追究借用外包队公司的责任,如果外包队工头将劳务费挪作他用,工人申请劳动仲裁的对象肯定是使用外包队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冒着重复支付劳务费的风险。而且,外包队往往也是租赁建筑器材、设备的主体,如果没有挂靠劳务公司,其拒付租赁费或者将设备变卖,租赁企业想找都找不到。 再拿劳务公司资信情况来分析,虽然具有法人资质,但由于劳务公司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可修改编辑).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_________与答辩人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______元,而非______元。______级伤残为______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______元/月×______个月=______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____________办法》规定统

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______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______岁×______=______个月(按最低要求______个月计算),______个月×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______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______元为宜,所以应为______元/天×______天=______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______个月为宜,且______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左右。所以应为______元×______个月=______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______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______元。 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______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朱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被告)。被答辩人:张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原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答辩,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告诉状所称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本系兴化人,招婿到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被告两家的房屋东西毗邻,中间仅有60公分至1米左右的夹巷。原告妻妹曾深夜从自家房屋翻越到被告房屋上闹事,原、被告房屋门前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巷道也是事实,但是2014年被告建房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巷道,巷道现状系历史形成,到目前为止巷道仍然可以畅通无阻供任何人通行,根本不是原告诉称的“致使原告出路不便”。原告诉称“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用水泥浇筑巷道,被告竟以允许建阳光房为要挟,阻止原告浇筑巷道”,该诉称也不是事实。原告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主动与被告协商一次,事实上,原告曾先后四次主动找人和本人找原告协商,但其不予理睬。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相邻排污、安全防护及相邻通行等关系产生一系列矛盾纠纷,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4日两家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其相邻的二楼平台上制设玻璃防护设施,由被告负责修建原告家化粪池下水管道和水泥混凝土巷道,但是在被告下水道施工结束、路基铺设完毕时,原告突然反悔协议,不同意被告修缮防护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履行中止,并不是原告诉称的阻止原告浇筑巷道的说法。2015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事实,法院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再次起诉,其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也无权修筑水泥路道。案涉巷道系集体公巷,其土地所有权属为村集体所有,建设路道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政府交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由相关有路道建设质证的建设公司来承包建设,而不是原告想浇筑就浇筑,想建设就建设,原告根本不能保证建设质量,如果原告擅自盲目建设,甚至可能影响并侵害到被告的物权。另外,根据2015年6月13日东台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予被告的批示及出具“关于我村公共巷道建设有关情况说明”,原告没有取得修路权利,也无权剥夺被告的修路资格,原告目前也不具备修路的条件,同时也没有征得同排及前排有利害关系居民的同意,故无权修筑案涉水泥巷道,即使要修该巷道按照村委会规定也应当由被告浇筑道路。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在原告上不准水泥路浇筑的妨碍,保障原告出路畅通”。事实上,原告没有实际开始浇筑,没有堵塞巷道,阻止原告通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7至103条中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包括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

最新答辩状范本精选

最新答辩状范本精选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下面是整理的最新答辩状范本精选,仅供参考。 最新答辩状范本精选【1】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 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进展的需要,我公司于20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 市城建局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 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 几经协商,不能解决。 答辩人不得已于20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20年2月以民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20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非常多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讲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 这是没有依照的。 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这些均有案可查。 张不能因为要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讲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 这更无道理。 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理当归属房主。 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寻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咨询。 应当指出,关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非常大的让步和照顾。 我们承诺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 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 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何 二零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新答辩状范本精选【2】 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

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 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应该如何写?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就在下面,请看: 答辩状【1】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王研明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所有的诉讼请求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的案由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称,一审王研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不符合事实。 上诉人的工队长确实给过王研明10000元,但一审中上诉人并未陈述属于上诉人支付给王研明的赔偿款,也未要求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予以核减。 因此,不能认定工队长给王研明的10000元,属于上诉人支付给王研明的赔偿款项。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超过一年期间,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 但并未规定,超过一年期间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就不属于工伤,更未规定,超过一年期间未进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就能够免除对工作中受到损害职工的赔偿责任。 2、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上诉人为了躲避赔偿责任或为了相关责任人的利益,怠于履行给王研明申请工伤认定,致使王妍明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被受理,对此,上诉人应承担要紧责任。 3、王研明是在上班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缘故受到损害。 对此事实,有诊断证明书、工队长、跟班队长的证人证言及上诉人的答辩状等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上诉人也未能提供王研明不属于工伤的证据。

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文

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文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下面是范文站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 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 答辩人:铸造有限公司,地址: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联系电话: 第三人:,男,苗族,年月出生,省县乡村人,现暂住市镇村。 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贵局送达的《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 社告【】第号),现就第三人身份和受伤经过情况答辩如下: 一、第三人并非答辩人公司职工,双方未构成劳动关系。按照本公司规定,应聘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企业职工聘用登记表》,报公司人事部门批准后才安排工作岗位。但第三人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即私自随其亲属到公司学习压铸技术。上岗前既未经过招聘登记和面试培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不存在劳

动关系。 二、第三人擅自操作受伤,其责任应当自负。据了解,今年春节过后,他随同亲属外出务工。因文化低,无专业技术,一时难以找到工作,便由亲属私自带入公司压铸车间偷学技术。本想学到技术后好找工作,不料,刚上班操作压铸机即受伤。主要原因是他来自偏远贫困的农村,从来没有接触过机器,根本不懂机器性能和操作规程,缺少安全意识,严重违章才导致事故发生。 据答辩人调查,第三人随同亲属来到压铸车间时,刚好车间主任因病请假,根本没有安排他工作。别人误以为他是新来员工,才没有阻止。 三、第三人申诉理由,有悖情理。事发后,答辩人出于人道主义,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不料,他不仅不知感恩,反而以此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工伤补偿责任,真是好人难做。当时,公司领导曾向他亲属询问事故发生经过情况,其亲属也坦白承认,事先未与公司任何人打过招呼,确实是自己将他带入车间上班,并未办理招工手续。 鉴于上述情况,答辩人认为,第三人未办理录用手续,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他擅自进入压铸车间偷学技术受伤,依法不能认定为工

非法经营罪民事赔偿答辩状

非法经营罪民事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云河 被答辩人:马仙子 答辩与被答辩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体错误,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2014年2月14日,深蔓矿产资源区块链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与深蔓宇宙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会员协议书。2014年7月13日原告与深蔓宇宙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原告作为深蔓市矿产资源区块链平台(以下简称“区块链平台”)的注册会员与深蔓宇宙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就区块链平台平台交易产品现货交易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事项达成共识,并自愿签订协议,交易标的物为深蔓市矿产资源区块链平台上市的所有交易品种。由此证实合同的相对方为深蔓矿产资源区块链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与深蔓宇宙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原告与深蔓西御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自行投资于深蔓区块链所进行交易、并没有将投资投给被告操作使用,被告仅为深蔓西御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总公司从事推荐业务服务。另前海分公司并不是云河开设的,分公司仅是推介作用,被告资金系他本人注册区块链所后将资金直接投资于天区块链所平,由平台划拨,总公司其是也是居间商,既未参与买也未参与卖,不构成对被告的侵权。本案已被刑事判决书认定非法经营罪,那么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受到被告欺诈和虚假宣传,其主张的赔偿不能成立。原告损失如果有赔偿主体,那么实际的侵权人应为该名为“深蔓区块链所”,退一步讲,被告系深蔓西御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负责人,在分公司从事的推荐服务系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仅是受总公司委派,在前海分公司从事仅是服务总公司的业务安排,不是个人的行为导致原告的投资损失。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主体错误。 二、原告系自愿注册于深蔓矿产资源区块链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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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常用版 The latest common version of the model of pleading for industr ial injury disputes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常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_________与答辩人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 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______元,而非______元。

______级伤残为______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______元/月×______个月=______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 《____________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______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 ______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______岁 ×______=______个月(按最低要求______个月计算), ______个月×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______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 ______元为宜,所以应为______元/天×______天=______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______个月为宜,且______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左右。所以应为______元×______个月=______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______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______元。

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本

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贵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发的______工伤举字 (______)第______号《举证告知书》收悉,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与______工伤认定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公司认为,______与公司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其所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的规定,______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______申请工伤认定的对象主体应当是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但事实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安装承揽合同》,约定:______承揽公司承接的 ____________工程;安装价为______元;施工过程中发生伤害和伤

亡等一切事故,其费用由______承担。 由此可见,______自备劳动工具,自行聘请工作人员,自行安排劳动时间,从事上述承揽合同项下的承揽工作,并没有受到公司的管理和任何约束,其与公司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______不应认定为工伤。______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公司被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主体不适格。 此外,______发生事故受伤,虽然按双方合同约定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公司仍基于人道主义,借款____________元给______用于支付医药费,以便其可以及时得到治疗。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______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______条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生命权答辩状

生命权答辩状 大家都知道,人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那么当我们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写生命权答辩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生命健康权纠纷案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号。 公司电话:025-** 法定代表人:杜克伏,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

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元田坝老街。 负责人:陈某某,男,系该项目部经理。 因原告谭某某诉答辩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江苏江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江苏江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项目部”。 而通过工商档案资料查阅,江苏却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诉

讼主体,同时,也没有这个工程项目部。 答辩人的企业主体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答辩人为修建桐楚大道而设立的项目部名称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诉的“桐楚大道项目部”。 因此,本案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诉称“桐楚大道系答辩人承建”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自己于20XX年2月29日在答辩人承建的工程现场被摔伤”证据不充分,其主张难以成立。 首先,原告诉称的是“自己于20XX年2月29日下午4时,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坝组玩耍,在放风筝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一个井洞中受伤”。

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

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 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1】 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

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

工伤案件答辩状.doc

工伤案件答辩状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书[1] 被申请人:景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员工,号 被申请人就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一案作出如下答复:256 1:被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自2013年1月起,被申请人一直在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工作,201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实行白班制。大约15时35分,在检查过程中,在墙上发现了一个洞。由于几天前一些商人丢失了他们的财物,被告进入洞内检查。当时,他的班长冯某通过对讲机进行了例行检查和询问。在走路和说话的时候,被告不小心掉进了负三楼东南角的电梯井里,导致多处骨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因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因此属于工伤。 2:被告受伤,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承认的依据和程序是依法的,应当依法维护。 大量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确认工伤后,出具了工伤认定书,且出具程序合法 原告在依法维持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没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具体工伤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应予维持。 3:行政投诉中提及的工伤事故是被投诉人自伤自残造成的,与事实不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二)醉酒致人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申请人坠入电梯井是被申请人个人问题造成的自残行为,并举出一些毫无根据的推测来证明被申请人跳楼是为了逃避外债,甚至是为了索赔。 然而,这些推测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这些毫无根据的推测应该有事实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主张,从而履行了举证责任,而原告显然没有履行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被申请人:| 1920年3月30日xx 工伤劳动争议仲裁书状[2] 被申请人:甲厂,负责人:乙(代理)

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本专业版

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本专业版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贵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发的______工伤举字(______)第______号《举证告知书》收悉,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与______工伤认定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公司认为,______与公司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其所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的规定,______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______申请工伤认定的对象主体应当是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但事实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安装承揽合同》,约定:______承揽公司承接的 ____________工程;安装价为______元;施工过程中发生伤害和伤亡等一切事故,其费用由______承担。 由此可见,______自备劳动工具,自行聘请工作人员,自行安排劳动时间,从事上述承揽合同项下的承揽工作,并没有受到公司

的管理和任何约束,其与公司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______不应认定为工伤。______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公司被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主体不适格。 此外,______发生事故受伤,虽然按双方合同约定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公司仍基于人道主义,借款____________元给______用于支付医药费,以便其可以及时得到治疗。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______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______条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债务纠纷答辩状

民间债务纠纷答辩状 民间债务纠纷答辩状 债务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欠款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本案系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却以自然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所称的团款,是指两个旅行社(**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费用,而旅行社是依据《旅行社条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两个法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张债权明显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讼。 二、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说,两个旅行社因业务之间发生的团款纠纷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自然人)来履行偿还的义务,也已经因以下原因履行完毕: 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既然原告因两个旅行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我方当事人(被告)主张债权,也就是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自然人主张债权,对方(原告)就是承认了这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借给被告10000元(一万元),被告一直没有进行清偿的这笔债务,这也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因此,两个债务之间的性质是一样的,理所应当的可以进行抵销。 2、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四次付款。 从原告收到被告的款,并写下的四张收条给被告,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告已经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原告35000元的债务。 3、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在债权转让账单及情况说明的这组证据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是原告欠***旅行社的款,而由我方当事人(被告)来偿还的,并且原告(**)也同意从**欠款中扣除。 因此,原告实际上是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向***旅行社将此笔债务(65700元)进行了清偿后,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就已经散失了。

2019-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word版本 (2页)

2019-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朱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被告)。 被答辩人:张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原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答辩,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状所称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 原告本系兴化人,招婿到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被告两家的房屋东 西毗邻,中间仅有60公分至1米左右的夹巷。原告妻妹曾深夜从自家房屋翻 越到被告房屋上闹事,原、被告房屋门前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巷道也是事实,但是201X年被告建房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巷道,巷道现状系历史形成,到目 前为止巷道仍然可以畅通无阻供任何人通行,根本不是原告诉称的“致使原告 出路不便”。原告诉称“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用水泥浇筑巷道, 被告竟以允许建阳光房为要挟,阻止原告浇筑巷道”,该诉称也不是事实。原 告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主动与被告协商一次,事实上,原告曾先后四次主动找人 和本人找原告协商,但其不予理睬。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相邻排污、安全防护 及相邻通行等关系产生一系列矛盾纠纷,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于 201X年9月4日两家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其相邻的二楼平 台上制设玻璃防护设施,由被告负责修建原告家化粪池下水管道和水泥混凝土 巷道,但是在被告下水道施工结束、路基铺设完毕时,原告突然反悔协议,不 同意被告修缮防护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履行中止,并不是原告诉称的阻止原 告浇筑巷道的说法。201X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事实,法院作出(201X)东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 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再次起诉,其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合同纠纷答辩状-被告不适格答辩状

合同纠纷答辩状-被告不适格答辩状 答辩状范文:原告民事答辩状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书村网的小编为大家总结了答辩状范文:原告民事答辩状,希望大家好好利用。 答辩状 答辩人: 青岛信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健,经理 住址:略 被答辩人: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萍,董事长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不服青岛海事法院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一案所提上诉。答辩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1.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没有歪曲、曲解法律,北大辨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人人格的混同。但是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上诉人(被告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中,上诉人均为提出像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也为对答辩(原告)关于被上诉人人个混同证据提出能加以否认的证据。相反,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混同经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描述为“节约成本”。因此,实际上上诉人也无法否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2.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由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

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健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对于这一点,答辩人以及一审法院并没有否认。因为公司人格否认是以公司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若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不是合法的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 本案中,上诉人一方面做着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是公司形骸化的自损行为(这一点答辩人在一审时,律师的代理词中已说得很明确了),另一方面,上诉人又利用公司人格的独立原则,抗辨债权人的债权,妄想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是行不通的。上诉人对公司的自损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理应对公司人格否认。 3. 答辩人在二审中再次提出四份证据(见证据1、2、3、4)。这几份证据还是要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

劳动工伤赔偿争议答辩状

劳动工伤赔偿争议答辩状 答辩人:XX公司有限公司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XX,职务:执行董事 因申请人XXX与答辩人XX公司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因此每月应为一千八百八十元,而非三千九百四十八元。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1880元/个月×13个月=2444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XX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72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3525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72-51)岁×0.4=8.4个月(按最低要求10个月计算),10个月×3525元/月×2=705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4、住院护理费:按照XX护理标准应以每天80元为宜,所以应为80元/天×26天=2080元。 5、停工工资:按照《XX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相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八个月为宜,且吴XX的平均工资为两千元左右。所以应为2000元×8个月=16000元。 6、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一千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7、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两千零五十五元。 8、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8000元为宜。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仅供参考,并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XX公司有限公司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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