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四章 证券交易(1)

证券法第四章 证券交易(1)
证券法第四章 证券交易(1)

证券法第四章证券交易(1)

证券法第四章证券交易(1)

第二节证券上市及条件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和类型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指某种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在广义上,证券上市还可指证券在场外市场取得交易资格的过程。在我国,证券上市为狭义之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已发行证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前提。证券发行与上市属于不同制度。证券发行旨在使发行人募集一定数量的社会资金,确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股权或债权债务关系。证券发行成功后,证券须以适当形式进行流动,以实现投资流通性。对投资者而言,证券流通性意味着实现了投资者的投资变现能力;对证券发行人来说,于适当时机实现证券上市交易,也将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进而提高证券发行成功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伊始,就希望未来将证券变成上市证券,并在发行过程中筹划上市方案。就国内情况而言,因具备上市可能而发行证券的情况更属常见,这也是国内证券发行认购率相对较高的原因之一。

证券上市制度在于筛选出适合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证券,并为其提供实现证券流通性的场所。在国外,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会规定不同的证券上市条件。有些证券交易所倾向于接受国际性证券发行公司挂牌上市,有些则倾向于接受高科技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有些则鼓励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在上市条件方面,有的证券交易所比较宽松,有的则较为严格。类似区别反映出证券交易所的不同态度。

证券上市是确立证券交易所与发行公司之间自律监管关系的基础。对非上市证券及其发行人来说,主要受到来自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内部章程等文件的约束。政府监管表现在借助政府行为推动公司依法设立和从事营业活动;自律监管则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章程约束公司行为。证券上市是通过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签署上市协议完成的,签署上市协议意味着公司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这种监管在性质上属于政府监管以外的自律监管,公司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颁布、执行的证券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公司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时,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上市。

(二)证券上市的类型

证券上市依照上市程序,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依照证券种类,可分为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依照上市与证券发行的关系,可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依照上市地点,可分为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

1.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授权上市也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上市申请人主要为股份公司,在我国,还包括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市证券则主要是公司证券如股票和公司债券。在授权上市中,上市审查条件和程序相对严格,证券交易所在接收申

请人上市申请时,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也有权在公司证券上市后终止其继续在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证券如各种国家债券。这种证券可豁免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及上市审查,直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证券交易所甚至无权拒绝或终止该种证券的上市交易,故也称为豁免证券。由于政府证券可豁免申请而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无须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查,加之国家对政府证券没有规定上市条件和审查程序,称其为证券上市意义不大,故有人称之为认可上市或认可买卖。

我国《证券法》仅调整公司证券(股票、公司债券和认可证券),政府证券并非证券法调整对象。故我国现行法律所称证券上市,均属核准上市。但是,我国核准上市与证券理论所称授权上市有所不同,国外法所称授权上市,系证券交易所审查后接受的证券上市,且上市审查侧重于形式审查。我国核准上市的审查权不仅来自于证券交易所,更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权不仅及于形式审查,且更偏重于实质审查。

2.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

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通常作法是,在招募文件中,仅就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未来上市可能性作出说明,但没有确切的上市时间表和日期。根据普通上市,发行人于发行证券时虽有未来上市预期,但没有近期上市计划;在证券发行成功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另行决定股票及公司债券的上市事宜。

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在首次发行上市中,证券发行仍是证券上市的前提,但证券发行与上市同步进行或者在某一时间段分段实施。

我国虽有普通上市,首次发行上市仍属主要者。在首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与上市的时间间隔不应太长。因在首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已在招募文件中作出近期上市的安排和预期,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投资者的投资兴趣,提高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效率和认购率。如果证券发行成功后拖延上市,发行人情况及营业环境等均会发生较大变化,某些变化或许会实质性地影响发行人的上市条件,从而改变该等合理预期的基础。

3.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

从广义上讲,第一上市是指发行人将所发行证券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我国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或者债券的,都属第一上市;第二上市是发行人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某种股票或者债券后,同时在另一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的主要区别,在于上市地点是否具有惟一性。

在狭义上,第一上市和第二上市是并存概念,也即惟有存在第二上市时,才有第一上市;若某证券并无第二上市,也就无所谓第一上市。据此,当某证券同时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才可将最早上市称为第一上市,将后一上市称为第二上市;如果某证券仅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将此称为第一上市,就没有实际意义。

4.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

股票上市依照股票种类,可具体分为股票境内上市和股票境外上市。在股票境内上市中,又分为A股股票上市和B股股票上市。股票境外上市因上市地不同而有不同称谓。如H股股票上市,指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N股股票上市则指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我国,股票境内上市条件因股票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别;股票境外上市则因上市地不同而应遵守不同的上市条件及

审查程序。但是,无论境内上市或者境外上市,都必须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债券上市,在我国分为普通公司债券上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两种基本形式。他们除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还应遵守《可转换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证券上市条件

(一)证券上市条件的概念

证券上市条件也称证券上市标准,是由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发行申请人获得上市资格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在国外,证券上市条件一般是由证券交易所制订和颁布的。在我国,证券上市标准主要由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证券交易所在确定证券上市标准上,尚未发挥重要作用,但通过与上市公司签署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也会将其采纳的特殊条件反映出来。因此,我国证券上市条件具有法定性与自律性相结合的特点,显示出与国外证券上市条件的某些差异。

不同证券交易所确定的证券上市条件不尽相同。有些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比较严格,有些则比较宽松,一国内若干证券交易所制订和颁布的证券上市条件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证券交易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各国证券上市条件反映的主要项目是基本相同或相似的。一般来说,上市条件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的资本额;(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3)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4)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5)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状况;(6)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价值; (7)上市公司的开业时间。

证券上市之上述条件,可采取具体数值加以表述。证券交易所在接受证券上市申请以前,往往还要结合申请人的行业特点、竞争能力、持续发展能力、改组方案等情况,对上市申请详加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人的上市申请。这些被称为“软指标”的条件,往往决定了一些上市申请的接受和拒绝。

(二)股票上市条件

1.A股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A股股票的上市条件主要为:

(1)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公开发行。

(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持有人民币1 000股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 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1 000万元。

(4)社会公众股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不少于15%。

(5)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6)内部职工股不超过社会公众股的10%。

(7)股票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

(8)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9)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10)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B股股票的上市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B股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为:

(1)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公开发行。

(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证券法规规定的数额。

(3)持有人民币1 000股以上的个人股东(包括A股股东和B股股东)不少于1 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1 000万元。

(4)A股股东和B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A股和B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少于15%。

(5)发起人对公司净资产的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5 000万元;但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B 股或者《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颁布之前已发行完毕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此限。

(6)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5%。

(7)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8)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9)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利用外商投资的规定。

(10)依法已取得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能力。

(11)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普通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51条和《公司法》第161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4)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

(5)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6)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不得

根据《证券法》第51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3)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4)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5)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重点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申请上市交易的,应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条件如下:(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9)有可靠的偿债能力;(10)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11)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

第三节证券上市程序

一、证券上市的核准机构

(一)现行核准机构体制

根据《证券法》第43、50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或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证券监管机构可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股票或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据此,证券上市的审核机构包括: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是证券上市申请的法定核准机构,它不仅负责核准和审批证券发行申请,也负责核准证券上市申请。这种状况也是导致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一体化的制度原因。

2.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授权后,也可依法核准证券上市申请,此属授权核准机构。我国现有的证券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截止目前,中国证监会尚未将证券上市核准权明确地授予证券交易所。

(二)关于现行核准体制的评价

在理论上,证券上市的核准机构应当是证券交易所,而非证券监管机构,由证监会核准证券上市申请的体制,值得商榷。

1.证券上市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间的协议行为。签署上市协议,即表明证券发行人愿意接受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各项规则,证券交易所也愿意在此前提下接受证券发行人的证券上市申请,具有商业性行为的性质。某些证券发行人即使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及上市交易,但证券交易所应有权基于自身规则,拒绝接受某种已发行证券在本交易所内上市交易。证监会作为政府机构,不宜过多介入此类商业性行为,否则会形成较强的政府干预,也会妨碍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发展。

2.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证券交易场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推行证券交易所的政策,包括确定上市证券类型和发行人类型。证券交易所也可就证券上市事宜,采取比现行法律更为严格的上市条件,或将法定上市条件具体化,或者增加其他事项的要求。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制定有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此类规则中包含有不同于《公司法》及《证券法》的内容。

3.在认可证券交易所有权确定本交易所政策及上市特别条件的基础上,如果依然由证监会核准证券上市申请,就意味着证监会在核准证券上市申请时,应充分尊重证券交易所的特别规则。否则,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经证监会核准的证券上市申请,可能不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则。此种情况下,若要求证监会在核准证券上市申请时尊重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又显然不当。

4.证监会的基本职能应当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就目前体制而言,这种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证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和审批上,而不应体现为对证券上市申请的核准。在国外,证券上市申请一般均由证券交易所核准,而不由政府机构核准,即为此理。

二、证券上市申请

证券交易第7章练习

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答案分离版) 一、单项选择题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A.10% B.15% C.20% D.25% 2.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 A.2 B.3 C.5 D.10 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A.1,5 B.3,15 C.2,30 D.6,60 4.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 A.5% B.10% C.15% D.20% 5.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资产托管机构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 A.1% B.2% C.3% D.5% 6.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A.3 B.5 C.10 D.15

7.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 )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客户应当予以协助。 A.5 B.10 C.15 D.30 8.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 )。 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一证券公司名称一各方托管机构名称 B.证券公司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C.证券公司名称一集合资产托管计划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 D.各方托管机构名称一证券公司名称一集合资产托管计划名称 9.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A.5 B.10 C.15 D.20 1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 )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A.托管银行 B.证券公司 C.推广机构 D.结算托管部门 11.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 )进行复核。 A.托管机构 B.证券公司自己 C.推广机构 D.结算托管部门 12.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A.1 B.2 C.6 D.12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 )。 A.上月资产市值 B.上月资产净值

第七章证券法 试题

第七章证券法 一、单选题 1、两年前某公司净资产2亿元申请发行5000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净资产现已增加到3亿元,欲申请再发行8000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8000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2、下列不属于我国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种类是? A.股票 B.证券投资基金 C.政府债券 D.认股权证 3、下列证券中,投资风险最小的是? A.基金 B.股票 C.公司债券 D.政府债券 4、关于证券市场的表述,下列错误的是? A.甲证券公司承销乙公司股票,二者处于证券发行市场 B.甲公司为新股发行服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其处于证券交易市场 C.甲公司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处于证券流通市场 D.场外交易活动与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活动都属于在证券流通市场中的活动 5、甲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私自将公司募集的股款进入股市炒股,亏损大半。公司为了让投资者继续购买其股票,便在公开的财务报表中隐瞒了此事项。对此,甲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的什么原则? A.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B.平等、自愿原则 C.国家集中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D.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6、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准备成立一证券公司,四个公司各投资5000万元;甲公司去年因偷税被当地工商局查处并通报;乙公司派出其总经理A担任该证券公司董事长,A曾经在另一上市公司任职,但2年前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该证券公司准备开设的业务有证券承销、证券自营。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甲公司不符合该条件B.A可以担任该证券公司董事长 C.A由于违法违纪被解职尚未超过5年时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长

证券法-4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概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1.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信赖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性的要求,可从客观性和一致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客观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证券发行人运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而不是为了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而编造的;一致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和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同一性。真实性要求的反面便是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是指将不实的重要事项记载于文件的行为,它是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对证券发行人重大情况的介绍、分析与事实不符,致使有关文件严重失实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保证自己所发布的非正式信息与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对于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但与其有关的信息,如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也负有说明的义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所描述的事实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真实性处于信息披露要求的首要地位,可以说,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披露的信息不真实,那么,准确、及时、完整和公正的要求都将失去基础。 为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建立了以下具体法律制度:第一,保证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人等)承担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26条规定,发现证券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 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 (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 “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 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 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上5姬下 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证券法案例 全5个

证券法案例全5个 案例2 上市公司A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对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土地作了违规处理,按照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000万元;在公司股票发行材料中,将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该事实在A公司股票发行文件中未作披露;公司股票申请发行前,已将其内部职工股在某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A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中披露。 根据《证券法》,谈谈A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案是一起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中对重大事项有虚假记载和未予披露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情的实质。”本案中A公司虚增公司无形资产及缩减公司股本、内部职工股在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未作披露,即违反了《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2)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3)A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没有证券法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七章证券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是( )。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B.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5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D.向累计超过1 0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某股份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的数额最多是( )万元。 A.2 000 B. 1 600 C.1000 D.500 3.中国证监会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是( )。 A.3个工作日内 B. 5个工作日内 C.7个工作日内 D. 10个工作日内 4.承销商承销股票的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的日期是( )。 A.30 B.60 C. 90 D.120 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 )。 A.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6个月 6股票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今后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不被受理的期限是( )。 A 6个月内 B.12个月内 C.24个月内 D.36个月内 7.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增发新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最低是( )。 A.平均6% B.平均10% C.平均15% D.平均20%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限制转让的期限是( )。 A.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 B.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 c.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D.自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 9.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时的下列情形中,可以通过该决议的是( )。 A. 经全体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经全体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I-2上通过 10.2005年5月某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I 213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该公司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额为8 000万元,计划于2007年6月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 )万元。 A.3 200 B. 2 000 C. 1 200 D.1 000 11.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期限最长是( )。 A.2年 B.3年 C. 5年 D.6年 12.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为股份,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是( )。 A.前一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B.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1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C.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济法第四章答案

第四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市场的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贯彻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 [该题针对“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根据规定,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选项B.C.D中,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因此本题只能选择A。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根据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因此选项A.B.C均不正确。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证券发行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增发股票中配售数量的限制。根据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该题针对“股票的发行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证券发行 (3) 第三章证券交易 (9)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 (20)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 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 第八章证券公司 (30)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 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 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 第十四章附则 (55)

目录 原《证券法》 (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 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国家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发行的,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 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股票依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 (1)依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2)依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内容和行使顺序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3)根据投资资金来源地不同,我国还将股票划分为A股、B股、H股、N股与S股。 此外,股票依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可分为有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依股东是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可分为有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2.债券 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承诺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证券。 债券依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其他法人债券和国际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投资人发行股份或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以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两种基金。 三、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市场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 2.按照交易的对象,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4财务管理第四章单元测试

第四章筹资管理(上)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为了优化资本结构和偿还到期债务而产生的筹资动机是()。 A.创立性筹资动机 B.支付性筹资动机 C.扩张性筹资动机 D.调整性筹资动机 2.下列各项属于资金使用费用的是()。 A.证券印刷费 B.公证费 C.律师费 D.利息支出 3.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的筹资方式是()。 A.吸收直接投资 B.发行债券 C.发行股票 D.融资租赁 4.筹资分为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两种类型是按照()。 A.企业所取得资金的权益特性不同 B.筹集资金的使用期限不同 C.是否借助于金融机构为媒介来获取社会资金 D.资金的来源范围不同 5. 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筹资渠道,选择经济、可行的资金来源所涉及的筹资管理原则是()。 A.筹措合法 B.规模适当 C.取得及时 D.来源经济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股权筹资的是()。 A.留存收益 B.认股权证 C.发行股票 D.引入战略投资者 7.相对于股权融资而言,长期银行借款筹资的缺点是()。 A.财务风险大? B.筹资速度快 C.稳定公司的控制权? D.资本成本低 8.债券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价格转换为发债公司股票的是()。 A.不可转换债券 B.可转换债券

C.担保债券 D.信用债券 9.有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标的资产是承租方售给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除资产所有者的名义改变之外,其余情况均无变化,则这种融资租赁形式属于()。 A.直接租赁 B.售后回租 C.杠杆租赁 D.贷款租赁 10.企业向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价值15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时残值15万元归租赁公司所有,租期从2013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租费率为12%,若采用先付租金的方式,则平均每年支付的租金为()万元。[(P/F,12%,5)=,(P/A,12%,4)=,(P/A,12%,5)=] ? ? 下列各项属于融资租赁特点的是()。 A.无融资特征,只是一种融物方式 B.租期较短 C.维修与保养全部由出租人负责 D.租赁合同不可撤销 12.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办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必须是法人? B.合作企业是属于契约式的合营,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 C.合资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合同来约定风险和亏损的分担,而合作企业则是根据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D.合资企业通过签定合同具体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合作企业以投资比例来确定合营各方权利、义务 13.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创办企业,并且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享利益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是()。 A.合资经营企业 B.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独资企业 14.下列关于发行普通股筹资的特点中,不正确的是()。 A.两权结合,有利于公司自主经营管理 B.没有固定的股息负担,相对吸收直接投资资本成本较低 C.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有利于市场确认公司的价值 D.相对吸收直接投资方式来说,不易及时形成生产能力 二、多项选择题 1.企业筹资最基本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经营的维持和发展,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保证,但每次的筹资行为,往往受特定动机的驱动。企业的筹资原因包括()。 A.创立性筹资动机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 【导语】 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管活动的始终, 是揭示证券品质和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 基础。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依照《证券法》、 《公司法》、《刑法》、《股票条例》和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 准确并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本章阐述了信息披 露制度的概念、基本要求、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提示了信息披露的意义 和必要性。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及初 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 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

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发行(4)

证券法第三章证券发行(4) 第六节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 一、证券发行条件的概述 证券发行条件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的总和。股票、公司债券和认定证券属于不同类型的证券,其发行条件也有所不同。我国《证券法》通过转引其他法律的方式,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证券法》第 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发行条件具有以下特点: 1.发行条件是法定条件。证券种类不同,其发行条件也有差别。对股票及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我国现行法律作有严格规定,证券发行人不得发行低于法定条件的证券。证券发行条件法定化,可以尽力排斥劣质证券进入公开市场的机会,它也同时奠定了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权的基础,并使投资者在素质相对较好、公开程度相对较高的证券中作出投资选择。 2.发行条件是实质条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证券发行条件属于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即证券发行的客观条件,主要包括法律性条件及财务性条件等,形式条件则主要指是否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侧重规定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即使发行申请人完全和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若其实际状况低于法定实质条件,也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发行条件偏重于财务条件。《公司法》扼要地列举了证券发行基本条件,但根据目前采取的发行审核规则及信息披露制度,其实质内容包含大量财务指标。根据现行法律,发行人应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文件及审计文件,盈利预测也主要是以大量财务数据体现出来的。相对而言,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法律事项,尚未作为明确的法定条件加以规定。 4.发行条件侧重于公开发行条件。按照发行人是否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作为标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相应地,证券发行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和非公开发行条件。我国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曾专门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及其股票发行条件,《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定向募集公司。因此,股票主要以公开方式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也主要是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公司债券则可以分别采取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但根据现行法律,公司债券之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条件并无重大区别。 5.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的一致性。多数国家由于允许证券的私募发行,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是非上市证券,证券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有所不同。根据此类制度,证券发行条件主要反映在证券法和信息披露制度中,上市条件主要由证券交易场所自律机构制定。在采取注册制的国家和地区中,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审查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则由证券交易所依照上市规则进行独立审查。因此,即使公开发行的证券,也未必符合上市条件。在我国,证券发行条件及上市条件是同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中,实际上已同时完成了上市资格审查,从而消弱了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查的独立性。 二、新设发行条件

基础第七章整理

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第一节证券公司概述 定义:依《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划分和称呼:美国:投资银行;英国:商人银行;日本和我国:证券公司; 作用: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了解) 1.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我国第一家)于1987年成立; 2.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沪、深交易所营业; 3.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 4.1998年底,《证券法》出台,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 5.2004年1月,《国九条》发布; 6.2005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 7.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设立的7个条件(掌握)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信誉好,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人民币2亿; 3.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掌握) 1.经营经纪、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中一项和数项,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2.经营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和其他业务中任何一项业务,≥人民币1亿元; 3.经营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和其他业务中任何两项以上的业务,≥人民币5亿元; 4.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熟悉)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1.行政审批程序:6个月内、15日内;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掌握)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1)设立全资子公司; (2)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2.设立子公司的4个条件(1年净资本≥12亿): 3.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 (1)禁止同业竞争;

证券法第四章 证券交易(3)

证券法第四章证券交易(3) 第六节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则 证券交易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若对证券交易缺乏严格和必要的监管,证券市场就容易出现风险,投机因素会增强。为确保证券交易的有序进行,《证券法》对证券交易之证券种类、证券转让、竟价规则、交易方式、信用交易、客户账户保密、非法持券及不正当交易等事项,作出若干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则属于对证券交易相关事项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含义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所体现;同时,这些规则是根据我国证券交易实践概括出来的主要强制规则,但绝非证券交易强制规则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交易证券的合法性规则 根据《证券法》第30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这是关于证券合法性的原则规定,也是现行法律关于证券发行条件及程序规定的延伸。 作为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标的,证券显然应当具有合法性。合法证券的识别标准有三个,即依法发行、实际交付及合法形式。(1)证券依法发行,是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和批准而发行的证券。证券发行人必须依照证券发行条件和程序提出发行申请,凡是违反发行条件及程序规定的证券,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属非法证券,不得作为买卖标的。在此意义上,依法发行只是对证券发行规则的另外描述。(2)证券实际交付。证券交付是证券发行人将拟发行证券以纸面形式交付给投资者,或者将证券权利记载于投资者名下的行为。在我国,证券发行原本就有证券募集与证券交付双重含义。在此意义上,依法发行或已发行证券,当然含有已交付投资者之意,不存在“依法发行”与“证券交付”并列情况。因此,唯有依法发行之证券,才可以进行买卖。(3)证券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第34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化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违反上述规定的证券,不得进行交易。 二、关于证券转让的期限规定 《证券法》第31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此条款属于对证券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转让期限的限制主要包括: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依照规定,公司发起人至少应持有公司拟发行股本的35%以上的股份。公司发起人不仅是公司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也是公司经营宗旨的设计者和执行者,还是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分析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要对经营预测不准确承担一定责任。通过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期限,可以将发起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结为一体,并督促发起人认真、敬业和勤奋。 2.公司高级管理者股份的转让限制。在公司高级管理者的资格股份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立法例。有的国家要求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拥有资格股份,该资格股份既可以是公司以库存股优惠提供给高级管理者,也可以是该等高级管理者自行购买取得的股份。这类立法希望通过建立资格股份制度,将高级管理者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起来,形成“与荣共荣、与损共损”的利益机

美国证券法

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的法律辨析 董华春 【关键词】证券投资合同 【全文】 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的法律辨析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董华春 写于2002年12月18日 本文发表于《证券市场导报》2003年第4期 引言:一个老人对“证券”的困惑 1979年,美国老人Daniel在奔走多年后还是想不明白自己为什么没有资格象同事一样得到那份令人艳羡的养老金。 事情起源于他的雇主参与的一份养老金计划。 根据该计划涉及的协议,多家雇主为自己所雇用的每位员工向该养老基金每周出资2美元,基金会负责管理基金并在员工退休时以每月75美元的养老金方式付给员工。 该协议规定,员工服务期限必须满20年才有资格享受此收益。Daniel因为工作调整临时下岗了5个月。尽管Daniel四处解释这5个月并不影响他的资格,然而该基金和有关管理部门还是裁定他没有资格享受该计划收益。 委屈的Daniel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挣退休后的“口粮”,他的律师以该基金违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17(a)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和Rule10b-5为由起诉。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计划不是美国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因而不能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Daniel万分困惑;究竟什么是“证券”? 困惑的不只是他。 2001年底,美国安然公司宣布破产之后,一个大众关注的话题是该公司员工的养老金兑现的可能性及因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问题。在美国,公共社会保险、个人储蓄和养老金制度是个人养老收入的三大支柱。而养老金最主要的形式有ERISA(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中规定的“既定收益计划”(Defined-benefit Plan)和“既定贡献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 Plan),以及美国《税收法》401(k)退休金计划。 于是,在美国很多证券诉讼案件中,律师、SEC、法院象Daniel一样困惑了――哪些养老金计划是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如果是,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一、囊括乾坤的袋子――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 证券法律规范管理的对象是证券和与证券有关的各种行为与活动。也就是说,“除非某项金融工具或交易构成了‘证券’交易,否则,不能适用证券法律”。所以,证券法律在多大范围内被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证券的定义。 究竟什么是证券呢?各国证券法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但是并没有更详尽的解释和更宽范围的规定,立法态度相对稳健保守。 美国国会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对“证券”定义的规定相当宽泛。以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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