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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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根据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但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强制执行要在相对人的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可否认为“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行在复议期间强制执行,无此权限的则要等到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申请执行”?

以上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由于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与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同范畴的问题,不能混淆,所以应分别把握。就行政复议程序而言,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除特定情况外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复议的重要规则。这里是就行政主体自行执行而言的,若涉及行政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则依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指出,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性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经过重新审查,重新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和行政诉讼比较,受理标准不同

(1)行为标准

①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11项)和诉讼(8项),实际内容一样,都有“其他”这一项。

②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诉讼的对象,部分是复议的对象;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没有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申请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申请范围,当事人申请后,复议机关必须给予答复。

(2)争议的内容

①合法性,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出诉讼

②合理性,可以申请复议,一般情况下不能提出诉讼,只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例:某企业污染河流,行政机关责任赔偿10万元,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8万元,当事人还不服,认为不合理,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该企业认为8万元的赔偿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法院才受理。

(3)保护权益的范围

①人身权

②财产权

③受教育权

④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

复议保护的权益范围比诉讼大,诉讼只能是前三项权利。

例:申请示威、游行如果公安机关不批准,可以到同级政府复议,如果复议不同意,那就不能诉讼。

2、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复议,抽象行政行为除3种例外的情况外可以复议。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抽象行政行为(3种)

内部行政行为

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邻权,某乙就可以对城建部门的行为申请复议。

(2)资格的转移

①自然人死亡后资格转移到近亲属(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ⅰ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不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不能申请复议

例:某甲被交警大队吊销了驾驶执照,如果某甲死亡了,那么某甲的儿子某乙不能申请复议。如果交警大队没收了某甲的车,某甲死亡了,某乙可以申请复议,因为他有可能继承这辆车。

ⅱ转移到权利可能受影响的近亲属,不是所有的近亲属。

②法人、其他组织中止发生转移

只有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生转移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侵害其权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条件

①复议已经开始,复议还没结束;

②与正在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③是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

例外:国务院各部门是被申请人,国务院各部门仍然是复议机关

上下级有垂直领导关系的,只能向上级单位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

(2)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

例外:对省政府不服的,仍然是向省政府申请复议。

如果省政府设立派出机关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派出机关是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自己。

(4)其他情形下的复议机关

①行政公署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到省政府申请复议

②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可以到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到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④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到共同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⑤继续行使被撤消的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有继续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复议。

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不是独立的主体。

(四)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的时间

①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之内

例:某甲申请翻建房屋,其中有一部分土地是某乙的,某乙就找某甲,某甲说有许可证,但没给某乙看,后某甲找村长,村长告诉某乙,某甲有许可证,但也没给某乙看,最后某乙告到法院,法院告诉某乙某甲有许可证,让某乙去告审批机关。然后某乙去起诉。某甲和村长都没有给某乙看许可证,所以某乙还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但法院虽然没给某乙看许可证,但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所以申请时间从法官告知是起算。

②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无效,法规规定少于、多于60日的均无效。

2、受理

(1)不受理

①应该受理不受理

②受理后不作决定

(2)对于不受理的处理

①视为维持原决定,去起诉原决定机关

②直接到法院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共同点:解决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举证,不适用调解

(2)不同点:受理案件范围不同,有些规则不同

(3)联系

①选择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②必经关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先复议然后才能诉讼,复议前置

③限制性的选择关系,如果复议,复议机关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能再起诉。出入境管理规定涉及到和国务院的裁决适用限制性的选择关系。

④法定的行政终局关系,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⑤事实的行政终局关系,不能起诉的就是事实的行政终局。

4、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问题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例外: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暂缓拘留的规定)

(五)审理、决定和执行

1、审理

(1)审查方式:书面审理

(2)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有举证责任

(3)查阅材料

(4)证据的收集: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后,不得再收集证据,先有证据,再有决定。

(5)撤回申请:当事人可以撤回申请,但撤回申请后,再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一律不予受理2、行政复议的决定

(1)抽象行政行为:

①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应提交给有权机关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②如果是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自己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自己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2)对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种类

①维持

②履行法定职责

③撤消、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撤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合理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比法院权限大)

确认:不可撤消和履行没有意义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撤消的同时重新作出

(3)行政赔偿决定

在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赔偿的决定。

3、行政复议的执行

复议决定不是终局的,不执行,但如果当事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的可以执行。如果是终局的,要执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只有在法定有效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期限作适当限制,主要是基于如下两方面的考虑:

1.行政相对人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不能要求他们立即认识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以及是否对他们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损害。为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应该为他们申请复议规定应有的期限。在这一期限内,行政相对人什么时候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损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在什么时候提出复议申请。

2.申请复议的期限也不宜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而且如果时间拖得太久,就会因为时过境迁以及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影响复议案件的正确和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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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

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内容提要: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行政权力对社会秩序的管理效用,因而笔者从这种目的性价值入手,阐述了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的涵义和存在的意义。并通过对该效力与其他效力区别的剖析,证明了构成要件效力所起到的独特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更是必须的,因此保证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就必须有被适用的内容:即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当然适用的意义并不在于适用本身,而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法院合法有效的行使权力,进而推动整个行政法治的形成,从而证实构成要件效力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权力分配,拘束效力 进入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的中国,已经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大一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而这种体制的转型迫切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健全的行政功能为保障。要推动这种合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就必须要强调行政行为效力的统一性,从而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然而目前我国行政领域对这种行政行为效力的认定就缺乏统一性认识,不仅是行政机关内部还包括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都无法对有效行政行为之结果予以普遍认同,从而造成“一事多罚”、“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做出相互矛盾的定论”的混乱局面,对相对人不仅无法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而且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致于不能起到很好的管理、保障的作用,降低了行政工作效率和行政行为的威慑力。所以为了保持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实施之行政行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就必须强调行政行为的普遍拘束力。相反,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明确了解行政行为的指涉内容和执行方式的前提下,才能很好的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决定。为此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包含一定合法、稳定的效力因素,以促进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所以解决这种管理与被管理、适用与被适用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充分的了解和运用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 一、构成要件效力概述 就学术讨论而言,中国大陆目前尚无构成要件范畴,实务和立法上也无相对应之名词。这一术语主要来源于德国行政法中的“构成要件效果”(Tatbestandswirkung),因行具体政行为既经有权机关颁布后,不仅处分对象、本机关、甚至其他机关,皆应受到该行为内容的拘束。例如:如果甲通过行政行为入籍,任何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应将甲看作德国公民,即使它们怀疑移民的合法性。①因为行为的内容即是一个“规范”的事项,故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亦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确切来说所谓构成要件效力是指一个生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 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 A ) A 某省人民政府 B 某省人民代表大会 C某地市人民政府 D 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 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 C ) A 该县公安局 B 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 某市人民政府 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B) A不能申请再复议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 A 合法性 B 真实性 C 适当性 D 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B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30 日 B 60 日 C 90 日 D 1 年 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 B )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 3 日 B 5 日 C 10 日 D 15 日 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 15 日 B 30 日 C 45 日 D 60 日 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D )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 A 10 日 B 15 日 C 30 日 D 60 日 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C ) A 10 日 B 15 日 C 30 日 D 60 日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A )应当责令其受理。

课堂问题行为的性质和干预

课堂问题行为的性质和干预策略 崇福镇芝村中心小学杨根兴 【内容提要】 对于课堂问题行为,作为教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为提高课堂效率必须去面对并力求解决的。本文力求从心理学的角度,通过分析课堂问题行为心理成因,确定其性质。提出对问题行为进行干预的方法:营造良好和改善师生关系的心理氛围,课堂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排除和消除干扰课堂问题行为的产生。如:课堂秩序的组织,教学媒体的使用,注意教师自身的形象,灵活地选择教学方式方法等等,从心理辅导技术对“行为矫正”这个问题来说,单一的教师干预对于复杂的行为问题的改变,特别是那些由于内在刺激引起与维持的问题行为的矫正效果并不显著,因为复杂的问题行为常常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教师对于课堂问题行为的干预还必须以师生的配合为前提。 【关键词】问题行为性质干预策略 课堂是教学的主渠道,如果课堂出现了学生的问题行为,并干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秩序,就无法不进行有效的教学。因此,对于在课堂上出现的问题行为,教师要认真分析心理成因,确定行为的性质,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达到行为矫正。 首先我们要弄清的是问题行为的性质。问题行为是指不能遵守公认的正常儿童行为规范和行为标准,不能按正常的行为规范与人交往和参与学习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常常引起课堂纪律问题。而问题行为与学习差生、后进生等问题学生的概念不同。差生、后进生是对学生的一种总体评价,他们往往有较多的问题行为,但在正常的班级里,其人数很少。而问题行为则是一个教育性概念,主要是针对学生的某一种行为而言的。同时,问题行为无疑是消极的,但没有说明消极到何种程度,显然属于模糊概念。不过这种模糊概念恰好如实地反映了问题行为的不稳定性和易变性。而且除了差生和后进生有问题行为之外,优秀的学生有时也可能发生行为问题。 一、问题行为的类型从学生行为表现的主要倾向性来看,可以把学生的问题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外向性且有攻击性行为,如:活动过度,行为粗鲁,上课不专心,与同学不能和睦相处,严重的有逃学。这一类的问题所导致的课堂纪律问题可直接扰乱课堂秩序。例如:同学间推来搡去甚至打骂,讽刺等侵犯他人的行为;交头接耳,擅换座位,传递纸条等过度亲昵行为;高声谈笑,口出怪音,敲打物品,扮鬼脸等过意引起同学注意的行为;过意不遵守规定,不听从指挥,反对班干部管理,过意顶撞老师的行为。另一类是内向性的退缩性行为,如:沉默寡言、胆怯退缩、孤僻离群,或者神经过敏,烦躁不安、过度焦虑。而导致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C )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2、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90日 D.1年 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此期限的除外。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5、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 )内依法处理。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6、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D)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7、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9、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 D )。 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1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A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复议申请人: 答复请求:维持答复人做出的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唐山市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答复人颁发的拆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备资料齐全,审批程序合法 2010年6月23日,唐山市路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根据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城中村居民住房及其他非住宅进行拆迁改造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向答复人递交了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申请书(见证一),要求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拆迁人按照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交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路南发改备字(2010)3号】(见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201*********号】(见证三)、关于出具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用地意见的函【路南政函(2010)27号】及唐山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用地的复函【唐国土资函(2010)122号】(见证四)、唐山市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改造拆迁计划和拆迁改造补偿安臵方案》(见证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资金证明及关于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拆迁改造项目资金情况的说明(见证六)、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存放使用监督协议(见证七)。 2010年6月23日,答复人受理了拆迁人的拆迁许可申请(见证八),遂后在被拆迁区域多处张贴了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见证九)。2010年6月28日,唐山市女织寨乡人民政府、路南区学院路办事处及拆迁人向答复人提交了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代表、公信力代表、当地组织负责人人员名单(见证十)。2010年7月1日,答复人在路南区梁家屯派出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房屋拆迁许可前听证会(见证十一)。经书面审查和进行听证程序后,答复人认为拆迁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审批的五个必备要件,于2010年7月5日为拆迁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见证十二)。当日,答复人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权力和义务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被拆迁区域多处进行了张贴公布(见证十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出诉讼。2011年6月20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出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2011年7月1日答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 论文摘要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公定性,不仅为社会公众认可,也一直为行政法学界所认可,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逐步加强,人们开始向这种公定性效力提出了质疑,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也发生了相应变化。我国的行政法对此也作出了“可撤销和无效”的规定,但内容简单、操作困难。本文对我国法律关于行政效力内容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建议:建立我国行政行为成立、有效、可撤销、无效规则,并对不同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阐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质疑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影响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所以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大陆行政法学家都认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无论其是否合法,皆产生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方应首先尊重与服从,若认为该决定或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诉请事后的救济途径以求矫正(即行政行为效力的公定性)”。因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具有权威性,故通过法律来确认行政行为这种效力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第44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就是对此原理的必要反映。但对此种效力规定,也有一些疑问。 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这里如何理解一经作出,是仅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还是指行政机关不仅作出决定,并且将决定通知到相对人?它和行政行为成立有什么关系? 2、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有法律约束力。是不是说所有的行为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如果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还要先假定它是对的,明明可以阻止这种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却非要等它造成危害以后再去补救。这实际上是一种“官本位”思想,是与依法治国的精神相悖的。 所以,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认定不能因为它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就可以让步到“一经作出,皆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要根据不同情况,把行政行为分为不同效力的行为: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等几种情形。这样会更符合立法的本意,也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理论阐述并不落后。但目前基本上停留在理论阶段,对实践指导还很不够,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称之为有关行政行为理论的法律化,但它只是从司法审查角度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一个合法性评价的标准,适用并不广泛。虽然我国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一规定在一定上折射出了“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但其实际运用范围非常有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7条第二款首次明确法院可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这似乎为无效理论转化为普遍的制度实践提供了起码的可能性。但其内容简单,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我们分析一下该解释中被确认为“违法或无效判决”的三种情况。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 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被认定无效已经很难了,“我没有行为,你怎么能说我的行为无效呢?”这无疑又为行政机关的一些人难以理解,更何况行政不作为在我国的研究还很不成熟。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违法行为既可能被确认为违法,又可能被确认为无效,而法律又没有规定应如何区分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这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

组织行为学的对象和性质

第一章组织行为学的对象和性质 组织的概念 组织是在共同目标的指导下协同工作的人群社会实体单位;它建立一定的机构,成立独立的法人;它又是通过分工合作而协调配合人们行为的组织活动过程。 行为的概念 人的行为是指人这种主体对所处环境这种客体所作的反映。 组织行为学的概念 组织行为学是研究在组织中以及组织与环境相互作用中,人们从事工作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反映规律性的科学。 管理者为什么要研究组织行为学? 1. 2.,增加群体凝聚力和向心力。 3.,改进领导行为,掌握领导艺术,增强领导的有效性。 4.的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 6. (知人本质,环境绩效) 第二章组织行为学的研究方法 心理测验法是采用标准化的心理测量表或精密的 第三章个体差异与管理 社会知觉是指主体对社会环境中有关人的知觉。 社会知觉包括: A能力、性格等的知觉。 B的知觉。 C D的知觉。 知觉防御是人们保护自己的一种思想方法倾向。 晕轮效应是以点概面的思想方法。 x理论与y理论 (A)x理论认为: 1; 2,希望奉命而为; 3)一人中心(对自身的经济安全看得很重);

4 5 (理性而“必”抱成“就”) (B) y理论认为: 1)人并非 2。 3)个人组织 4,自理能力。 5 6)大多数人有较高的 (“多”责结合,两力自成) 态度的概念 态度是个人对某一对象所特有的评价与行为倾向。 态度的特性 ●态度的社会性——人的态度都产生于社会中,并指向和作用于社会。 ●态度的针对性 ●态度的协调性 ●态度的稳定性 ●态度的两极性 ●态度的间接性 管理者怎样才能提高员工的组织认同感和工作参与度? 实现个人目标的机会。 寻找机会及时 同员工一起 (改创“意”,“利”目标) 个性概念 个性是个人所具有的各种心理特征和意识倾向的较稳定的有机组合。 个性差异与管理 a)知人善用。 b)配备合理的领导结构。 c)选择有效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 第四章创造性行为的培养与开发 创造性行为是指人这个主体综合各方面的信息后形成一定目标和控制或调节客体过程中产生出前所未有的具有社会价值的新成果的一种行为。

2021年行政复议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1年行政复议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判断题 1、《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A正确B错误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正确B错误 二、单项选择题 1、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法定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B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C不负责转送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D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某对行政机关不批准其组织集会的决定不服,于是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李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的法定有效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三日B十五日C三十日D六十日 三、多项选择题 1、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合法B公正C公开D及时、便民 2、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的表述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常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B、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C、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处理期间,同时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D、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案例分析题 某地区行地署为了振兴本地酒业行业,提升本地白酒品牌竞争力作出了一项决定,凡外地生产的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

目录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详解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 在辅导考生备考司法考试过程中,许多考生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根据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但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强制执行要在相对人的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可否认为“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行在复议期间强制执行,无此权限的则要等到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申请执行”? 以上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由于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与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同范畴的问题,不能混淆,所以应分别把握。就行政复议程序而言,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除特定情况外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复议的重要规则。这里是就行政主体自行执行而言的,若涉及行政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则依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指出,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性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经过重新审查,重新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0 1 一、单项选择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A某省人民政府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C某地市人民政府D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C)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B)A不能申请再复议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A合法性B真实性C适当性D合法性和适当性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30日B60日C90日D1年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A3日B5日C10日D15日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A15日B30日C45日D60日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A10日B15日C30日D60日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A10日B15日C30日D60日10、公民、法人或

开办日租房行为的性质

案例24/2012 开办日租房行为的性质 ■案号一审:(2011)浦行初字第297号二审:(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40号 【裁判要旨】 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对日租房尚无明确的界定。开 办日租房盈利,形式上既符合一般的房屋租赁,又与经营旅馆业相类似。司法审查过程中,对公安机关认定日租房开办者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而予以治安处罚的,法院应在甄别经营旅馆业与普通房屋租赁实质要件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开办日租房行为的性质。 文/刘媛媛(一审主审法官)余韬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原告王某租来浦东新区张江镇建中路235弄4号802室厅西、 5号601室厅东、6号501室厅北 等五间房屋。2011年5月1日起,王某多次在易登网、赶集网等网站发布日租房信息,网页主要内容包括:时尚温馨家庭旅馆,最短租期 1天,价格合理(50-80元/天),房 间配置空调、床铺、被褥、免费上网、衣柜、电视等。网页上同时载有王某的手机号。王某还自行设计印制了《上海时尚日租房收款凭证》,作为租客付房费和押金后的凭证,并雇佣清洁工一名,负责打扫房间卫生。至2011年6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查获,已有多名人员租住并支付了价款。2011年6月8日,被告作出沪公(浦)行决字 [2011]第2001114664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以原告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为由,对原告王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其确实在网上发布日租房信息并实际经营,但目 前为止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开办 日租房是违法行为。日租房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关系,但本质上仍属普通的房屋租赁,不属于法律上的旅馆,也不需要公安部门的行政许可。被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辩称,《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中将旅馆定义为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日租房符合旅馆的定义,不同于房屋租赁。因此,经营日租房实质上就是经营旅馆,被告搜集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有未经许可经营日租房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从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6月7日租借浦东新区张江镇建中路235弄 5号601室厅东等五间房屋,并在 网站发布租房信息,实施了以日为单位收取租金的经营活动。王某的上述活动,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在经营方式上,通过互联网持续发布租赁信息且与承租人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临时住宿服务,均有别于普通的商品房租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为符合经营旅馆的实质要件并无不当。根据申请开办旅馆需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的规定,原告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经营日租房,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告综合原告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情节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到被告存在轻微程序瑕疵,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不服,认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将日租房定性为旅馆错误,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开办日租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的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而法律没有公布开办日租房要实施行政许可,被诉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原告于法定期间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通过互联网发布房屋短期租赁信息,以日为计费单位,并注明类型为家庭旅馆。上诉 案例参考 042

2018法考行政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

2018法考行政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者恒重,每年考察重点基本不变,做真题就是做未来考题。对于考试来说,真题的含金量是很高的,所以,各部门法的模拟试题练习必不可少,希律法考机考题库为大家提供行政模拟试题,供大家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规范性文件 B.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给付 D.行政强制 【答案】B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解析】AB选项考查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题干的通告所列名单中的企业是可以确定的多数对象,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象特定的特征,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给付。给付行政属于行政给付的上位概念,包括行政补贴、行政给付和行政供给。其中,行政给付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丧失劳动能力、低收入、遭受天灾人祸等情况下,作出申请,行政主体依法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题干为淘汰落后企业而给予的补贴虽属于给付行政的范畴,但并非行政给付,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或控制危险、防止证据毁损等,依法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实施的暂行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部依法履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作为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遭到违法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救济。两种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在于:第一,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调整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的法律位阶相同,均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均属程序法范畴。第二,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三,程序启动方式相同。都实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对人申请(起诉)而启动、产生。第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合法、公开、公正是两种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同又在于: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第三,申请形式及审理方式不同。在申请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属于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确认。行政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在审理方式上,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基本排除当事人的言辞辩论),以言辞审查(实地调查和听证)为辅助;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一审一律实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只有在上诉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并不是必须开庭的情况下方可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开庭时,应组织双方质证并依法定程序进行辩论。第四,受案范围不尽一致。一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二是《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发现违法,有权机关有权依法给予改变、撤销。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无受理权(立案权)、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理解为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但从行政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应包括行政行为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其合法性之前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可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确定力 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过后该行为即取得合法效力。(2)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如果发现该行为确有法定的撤销变更的理由,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变更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现在两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即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义务。(2)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行政主体本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拘束。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否则就构成越权或侵权。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我国行政法学界习惯上认为,执行力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即相对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际上,执行力也可针对行政主体,如果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义务而又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对人也可通过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体履行其义务。

行政复议法判断题

行政复议法判断题 1、行政复议法的功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A ) A、对 B、错 2、行政复议只防止和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B ) A、对 B、错 3、行政复议既防止和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又防止和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A ) A、对 B、错 4、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A ) A、对 B、错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所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 ) A、对 B、错 6、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A ) A、对 B、错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A ) A、对 B、错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A ) A、对 B、错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A ) A、对 B、错 10、广弘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广东工商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可以提起诉讼。(A ) A、对 B、错 11、湛江大李村村民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未到期的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能提起复议。(B ) A、对 B、错 12、宏发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广州财政局违法摊派费用的,不能提复议。(B ) A、对 B、错 13、五保户张良申请广州市民政局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广州市民政局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A) A、对 B、错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中,不得要求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审查。(B ) A、对 B、错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 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 ) A某省人民政府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 C某地市人民政府 D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 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 C)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B) A不能申请再复议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 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30日 B 60日 C 90日 D 1年 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 )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 3日 B 5日 C 10日 D 15日 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 15日 B 30日 C 45日 D 60日 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 )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A )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一级行政机关 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产生行政争议后,解决方式又多种,如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 因为争议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虽然这种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成本最低,但实用价值小。 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是基于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并且第三方仲裁机关需要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这种方式在民事争议中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因此,请第三方居中仲裁行政争议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是,行

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使得这种方式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路径外,主体即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最佳选择。 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高效率属性和低成本属性,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同种功能的沟通协商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只是这些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达不到效率和成本的最优化。 行政复议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其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角度展开讨论框架。 行政表意行为 界定:行政表意行为。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主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主体都是被刻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行政目的,为了实现各自的行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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