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的异同

法制与法治的异同
法制与法治的异同

试论法制与法治的异同

摘要:在社会主义司法领域,法制与法治的区分一度含混不清,部分人甚至滥用法制和法治。二者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本文通过详解法制与法治的涵义,并对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详细阐述,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法制与法治。

关键词:法制;法治;联系;区别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向来是法学界所争议的焦点。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司法领域一度对法制和法治区分不清,界限不明,部分人滥用法制和法治。党的“十五大”明确的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一字之差,是思想认识上的巨大提升,代表了党对人权的保障,迈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一步,可谓意义深远。因此,探究法制和法治的区别和联系关系重大。

一、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法制的含义

纵观我国的历史文献,“法制”一词可谓由来已久,如《管子·君臣上》中有“法制有常,则民不偷”;《左转·文公六年》中有“策之法制,告之训典”。根据我国《法学词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书》之解释,广义上的法制包括狭义上的法制和法治,狭义上的法制包括法律和法律制度,是属于制度层面的,其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等。可见,法制在汉语中就是法律

论行政决策的法制化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3)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然性 (5) 三、行政决策的拟定需求 (7) (一) 科学化水平 (7) (二)民主化水平 (8) (三)理性化水平 (8) 四、行政决策法制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 (10) (一)决策规范 (10) (二)信息公开 (10) (三)公民参与 (10) 五、行政决策法制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2) (一)行政决策者观念陈旧,决策存在主观性、随意性 (12) (二)行政决策体制不完善,信息系统、智囊系统乏力 (12) (三)行政决策行政问责制不完善,对决策的绩效评估不够 (12) 六、行政决策法制的实施 (14) (一)培养行政决策者法治思维方式,加强决策民主 (15) (二)立法完善行政决策体系,实现科学决策 (15) 1、完善程序立法,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 (16) 2、科学的行政决策体系制度化 (16)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评价法 (16) 总结 (18) 参考文献 (19)

摘要 在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针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所体现出的是普遍性与必然性的特征。法律对于政府的功能在于将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原则性与基本性的规定与监督,目的在于提高决策部门的程序意识,改变决策者与管理者的传统性思维,增强既定的法定程序的权威性。我国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面对的是在转型期的过程中出现的利益与矛盾冲突,这就要求行政决策必须保持较高的、透明化的参与机制。本文就在法制范畴内的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政策选择的信息等相关因素的研究,为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行政决策法制化利益冲突矛盾冲突政府智能决策选择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试论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方式研究

试论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方式研究 [摘要] :在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我国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就是行政决策。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上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真正实现这一基本任务,需要深入探讨和切实解决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制化、行政决策行为的规范化、行政决策责任的定型化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 :行政决策、决策机制、决策过程、决策行为、决策责任2004年3月,国务院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基本上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这个《纲要》作为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为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确定了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纲要》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决策机制包括:科学地、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个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依法公开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落实公众知情权;对于全国或者地区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特别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政府机关应当定期跟踪与反馈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并且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行政决策;明确行政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这些任务和措施从结构、过程、后果等方面勾画出了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总体框架。现在的问题是,怎样抓好贯彻执行。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制化问题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符合现代行政决策的规律性要求。公众、专家和政府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行政决策,只能在健全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实现。现代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行政决策过程的探索,获得了诸如理性决策、渐进决策、综合决策等一系列成果。尽管各种实践模式和理论观点相互冲突,没有哪一种能够得到公认,但这些成果可以为我们设计完备的决策过程提供有用的技术支持。然而,国家决策的成功经验和现代决策的科学理论,到目前为止,大多具有方法论层面的意义。从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视角看,我们必须在制度层面上解决问题。这是由我国现实的民主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所决定的。 公众、专家和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和行为方式并不相同。公众和专家,一般来说,主要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参与决策方案的形成过程。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个部门掌握着行政决策权力,由它们作出最后的选择。虽然人们普遍认识到公众和专家的参与极为重要,实践也证明公众和专家的参与确实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但是,行政决策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并不以公众和专家的参与为必要条件。尤其当行政管理发生危机的时候,“事件的紧迫性及其发展速度会改变决策过程,并常常使决策过程的重要性降低。”[1-1]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决策就变成了只是行政管理者“作出决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这两个词,乍一看起来似乎大同小异。事实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 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行政决策考试题目及答案

行政决策考试题目及答案(A卷、B卷) 一、填空题(注:题目关键字词填空内容) 1、领导决策民主化的特征是(决策观念)(决策研究) 2、行政决策科学化的特征(决策思想科学化)(决策程序科学化) 3、古代行政决策的对象和内容(政治)(军事) 4、古代奴隶制、封建制的各国体制(君主制) 5、行政决策集团包括(年龄)(素质)(知识)(气质) 6、行政决策按所处客观条件和后果的确定程度不同(确定型决策)(风险型决策)(不确定 型决策) 7、优先决策方案步骤(筛选法)(归避法)(决策树法) 8、行政决策者个人素质结构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 9、行政决策执行过程(计划制定)(协调控制) 10、行政决策控制实施经历(确定控制标准)(实施控制) 11、行政决策方案类型、3钟(积极方案)(应变方案)(临时方案) 12、决策者、国家行政体系中层次划分(高层决策者)(中层决策者)(基层决策者) 13、行政决策反馈条件类型(对问题和机会的反馈)(对目标的反馈)(对方案的反馈) 14、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类型(违宪责任)(刑事责任) 15、现代行政决策创造思维表现形式(想象)(灵感) 16、可行性决策方案、研究、分析(经济上的可行性)(行政上的可行性) 17、决策问题结构分为(结构优良问题)(结构适中问题)(结构不良问题) 18、行政决策国际环境包括国际(社会环境条件)(自然环境) 19、依据法定程序、授予而拥有行政决策者要素(主体) 20、现代行政决策评估过程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结束阶段) 21、决策议程将决策问题议事日程(纳入决策领域) 22、决策议程分为(系统议程)(政府议程) 23、行政决策抉择的任务,对各种备选方案(权衡)(比较) 24、决策议程模型分为(外在提出模型)(动员模型)(内在提出模型) 25、运筹博弈(人一机)(人一人) 26、行政决策拟定阶段、任务、针对决策问题依据(决策目标)设计实现目标 27、西蒙认为模式(协作)(决策) 28、行政决策评估5个(生产力标准)(效率标准) 29、系统工程在决策中的基本程序(系统分析)(系统决策) 30、决策问题、性质、领域(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 31、行政决策社会环境包括(物质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精神文明环境) 32、现代行政决策、基本原则(系统性原则)(择优原则) 二、名词解释 1、行政决策方案:就是一个或一组解决决策问题,实现决策目标的行动准则,它规定了实 现决策目标的步骤、途径、方法。 2、行政决策: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面临要解决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与选择行 动方案作出决定活动。 3、行政决策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将决策中枢系统所输出的决策指令付诸实施,从而实现 行政决策目标的一种行为,也就是把决策由设想变为现实的过程。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中央电大西藏学院 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专业、年级行政管理2012春季 教学点拉萨教学点 姓名殷移量 学号1280401400181 指导教师唐雨虹 职称讲师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目录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2)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 (2) (二)公众参与的概念 (2) 二、研究意义 (2) 三、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中存在的问题 (3) (一)法律规范不完善 (3) (二)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 (4) 四、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路径完善 (5) (一)完善公众行政参与的法律规范体系 (5) (二)加强政府支持 (7) 结论 (8) 参考文献 (8)

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内容摘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社会化方面的改革呼声从未停止,社会民众对于公民的权利意识渐趋觉醒、政治的参与愿望越发强烈。因此,中国政府采取因势利导的态度,主动听取民意、顺应民意、善待民意,呈现出逐步放松对公民社会管控的态势。可以预见,当民众围绕社会治理而联合起来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的管理之后,必然会对现有的国家政治生活、尤其是权力决策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冲击。不可否认,尽管在国家法制层面上,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还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但却在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创新的探索实践下,已经取得了一些有益的制度成果。因此,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技术层面,都明显彰示了中国政府对于推进公众参与的坚强决心。 [关键词]: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 我国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运用的行政决策概念是从西方的管理学著作中引进的。政府的管理活动可以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部分。卢瑟·古利克首次提出行政决策是政府管理的主要功能,巴纳德在他的组织理论中提出了组织决策思想,把行政决策提到重要位置并且加以研究。西蒙在《行政行为》一书中正式提出了行政决策的概念,并认为“决策是管理的核心”。在行政管理学中,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运用科学的决策理论与方法,为一定的行政行为确定行政目标,制定、优选并实施行政方案的过程。” 作为政府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行政决策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遵循相关的法定程序和职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事物。”行政决策所产生的影响涉及到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 (二)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学者考夫曼首次提出了“参与式民主”的概念,即:Participatory Democracy。随后该词语多次运用到基层民主管理方面。七十年代,卡罗尔·佩特曼对参与式民主在国家管理中的具体作用进行了系统阐述,这也标志着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正式形成。该理论主张公民在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发挥自身的参与作用,共同讨论,共同协商来决定。八十年代,美国学者约瑟芬·贝斯特第一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后来该理论逐渐成为政府进行民主治理的一种模式,主张通过协商、对话形成共识来达成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 九十年代,在英国兴起了“第三条道路”的理论,主张政府应当更加开放并且合理分权,直接将一些权力授予人民,鼓励公民直接参与地方或社区的事务管理。 直到八九十年年代,公众参与的概念才传入我国,我国学者也对其进行了研究。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本文所讨论的公众参与是,政府行政机关鼓励决策所涉及的个人或组织和普通民众在决策中,就相关决策充分表达自身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的制度和机制。公众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内涵也十分丰富。通过各种途径,普通民众也可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政府行政决策,进而提升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研究意义 近代以来的政府公共权力往往呈急速扩张的趋势,行政决策通常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系统中的核心环节。回顾国内,政府公共权力异常强大,而相比之下的公民政治权力则十分弱小,甚至出现了以政府“公权”损害民众“私权”的不良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其实,国家政治的良性运转正是基于对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良好的边界确定与有效的运作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

关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可编辑版】

关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 关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关键,是基础。面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新一轮机构改革势在必行。要建立“现代公共型政府”,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就是,加快推进决定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环节——决策的法治化进程,以此的带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开展。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现实背景——行政三分制在十六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这是我国致力于建设政治文明的一段论述。这34个字的深刻内涵在于,我国将按照二战后各国对“大政府”进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并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普适性管理模式,重新审视我们政府的职能定位,以此来指导和推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这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行政三分制”。有消息说,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已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各职能部委将再次合并。“行政三分制”的主要内容,是将行政管理职能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其目标是建立“现代公共型政府”,在这一管理体系下,政府职能将从全能型转为有限型,从权威行政转向服务行政,从人治行政转向依法行政,从“部门性”转向“公共性”。加强决策机构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单独提出,已充分体现

党和国家对决策这一决定事业兴衰成败关键环节的高度重视。在对决策正确性的各种促进方式的不断探索中,继民主化、科学化之后,又提出法治化,依照法定程度、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决策,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方法、内容和标准上,都面临着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尤其是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交融的背景下,领导干部尽快地提高法律素质就成为当务之急。这是因为: 一是领导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过去几十年在封闭条件下进行领导工作。而现在县、市以上领导干部经常要在国内、国际范围内进行活动,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加强同国际间的联系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国外资金,处理各种涉外关系,都离不开法律和国际惯例。一个领导干部如果不具备一定法律素质,不懂得国际交往规则,在对外交往中就难以赢得主动,获得成功。二是领导内容发生了变化。全党工作重心已从过去的搞阶级斗争、搞政治运动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还是政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没有法治的市场经济是不能健康发展的,没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也是难以驾驭市场经济的。三是领导对象发生了变化。现在领导干部的对象呈多元化,各种经济实体都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不象过去那样单靠行政命令就可以随意调动和指挥,只有法律才能真正规范和引导其行为。在公民中,那种对权力的服从,已更多地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法律在人际关系协调中作用越来越大。领导干部如果缺乏法律素质,在这方面落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政的概念在不同的范围内和不同的场合使用,其内涵较为复杂。为了形成一个相对基本的认识,我们把对宪政内容的理解可以区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种。狭义的宪政实际只是一种限制权力专断的制度设计,中义的宪政则同时包括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如果从广义上讲,宪政制度甚至可以包括任何一种以法治为精神理念的政治体制。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从外在形态上的角度上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 从内容范围上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

法理学—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 题目: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姓名:吴晓玲 学号:111029019 专业:经济法 科目:法理学 任课老师:刘金国

一、法制与法治的理解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法制在理解上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而法制还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很多惯例、政策等也可以作为非正式的制度包括在法制概念之中。从历史类型上看,人类迄今大致出现过原始社会的法制、奴隶社会的法制、封建社会的法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法。法治最早见于先秦诸子文献。《商君书·任法》中有“任法而治国”,《韩非子·心度》中有“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现有的资料中最早提出法治定义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土多德首次系统论证了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而人治难免使政治混入兽性的因素,即使最好的人也不能消除兽欲、热忱和私人情感,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和腐败,而法律的统治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的体现;法治与民主共和政制的结合,可以有效防治腐败;法治可以促进自由等善的品德。”界定法治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是

《行政管理学》-行政决策民主化及其保障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春季学期期末(2019.9) 《行政管理学》 主讲教师:沈亚平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15个)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传统时期的行政学与行为科学时期的行政学互补性分析 2.县域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及其实现路径分析 3.政府职能转变视域下“放管服”改革问题研究 4.新时期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分析——以ⅹⅹ省(或县)为例 5.本单位领导方式及其效能分析 6.行政决策科学化及其保障——以ⅹⅹ行政决策为例 7.行政决策民主化及其保障——以ⅹⅹ行政决策为例 8.行政决策法治化及其保障——以ⅹⅹ行政决策为例 9.基层公务员激励机制研究 10.基层行政领导考核指标体系问题研究 11.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及其途径 12.新时期机关管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及其实现路径 13.如何在行政执法中体现公平正义 1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其对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 15.行政领导授权及其对调动部属工作积极性的实证分析 二、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2.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论文字数为3500字左右; 4.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5.论文相关要素要完整无缺,包括论文题目、摘要和关键词、正文、脚注、参考文献等。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行政决策民主化及其保障 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我国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基本内涵,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完善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行政决策是政府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履行各项政府职能的基础,而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则是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着眼点。有关我国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进程已经研究了多年,虽然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和政策法规方面取得了一些有益的进展,但是与西方国家的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相比,我国仍处于理论框架建构的低速运行,雏形发展阶段。我国行政决策具有重要的地位,如果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国情作为立足点,那么,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决策体系是实行行政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的根本保障。 行政决策时行政管理的核心和基础,是政策制定和行政执行过程中最基本的活动,如何高效地市县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如何保证政策达到效果最佳和获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是各级公共行政组织和行政决策者必然面临的难题,也是行政决策发展的必由之路。 1行政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基本内涵 决策民主化就是指行政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参与决策,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各种有效的信息渠道充分表达对各种行政决策选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达到决策体制符合民愿、决策目标符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 什么是法治?从字面意思上说,法治就是“法律治国”(rule of law),就是由法律而非“人”来治理国家。法之治区别于人之治。法治是政治文明最坚实的基础。无论在古希腊、古罗马、古中国,理解法之治是所有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基本功。一般认为,法治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而现代法治应当是依法控权与依法管理的“法治”。法治(英文为rule of law)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即“法律之治”,法治与人治(rule of men)的明显区别,就是它要求不受公共权力的一时支配者的恣意支配,而是按照预定的法律规范得以行使其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就是要适当约束和规范公共权力。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但含义却不尽相同。“法制”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更多强调其静态意义;而“法治”是指依法治国,即以法的精神来治理国家,更多强调其动态意义。有人认为只要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就等于有了法治,其实不然。虽然法治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但法治并不是法律制度的代称或别称。构成法治除了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外,还要有其他配套的东西协调运行。以档案法治来说,有了一部《档案法》并不等于就已经实现了档案法治,它还需要其他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来补充完善,需要辅之于现代的法治理念,需要有符合现代文明的执法方式,等等。 宪政和宪法的区别 在人文社科话语体系中,宪政指涉的是一种关于国家权力良性运作的政治思想、状态或者过程,追求一些崇高的价值。我们在研究这一课题时,面临二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一是宪政发源于西方,——因此只要我们用宪政这一话语来讨论问题,就无法回避西方学者对这一术语的认知和研究成果;二是研究这一课题的目的是为中国宪政建设——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提供理论支持。 政主要关注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并通过一序列制度构架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宪政将这一价值追求诉诸于法律的统治,宪法则担当起总体制度构架的重任,如1787年美国宪法通篇只规定国家权力。自法治在西方国家确立以来,体现在制度层面和实践维度的宪政便同时出现,法治建设的历程也是宪政建设的历史。 在现代政治学和宪政理论中,学者在论述宪政时,关注的依旧是有限政府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31]斯蒂·M·格里芬则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

论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意义和途径

略论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意义和途径 行政决策是一种权力,是行政权力运用的过程、结果和表现形式。无论是一般决策,还是重大事项的决策,都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职权的具体体现。 行政决策科学化是相对于传统的经验决策而言的,它是以科学先进的理论为指导、科学的技术方法为手段、科学的决策程序为依托、科学的决策评估为保障、规范化的法律制度为纽带而进行的决策活动,其目的在于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 行政决策民主化,是指行政决策时要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集中民智”,反复论证。在作出决策的过程中要具备论证、协商、审议及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 决策民主化是科学化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也是实现科学化的途径和制度、精神保证。也可以说,决策民主化是科学化的基础,离开了决策的民主化就不可能有决策的科学化。决策科学化是民主化的目的和归宿。决策科学化是决策民主化所要追求或达到的目标,通过决策的民主化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决策科学化的意义在于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而决策的民主化则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提供最可靠和最有效的体制保证,使决策的科学化程度达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意义 首先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是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的重要构成,也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先决条件和实践前提。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过程中概括出来的理论精华,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化认识,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我们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这个总的概念,提出“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的思想,并把它们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系统的关于发展问题的理论体系。而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既是这个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和实质要求,同时也是实践层面上的政策原则,是对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和延伸。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不单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意,而且具有划时代的历史寓意。因此说,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能否落在实处,决定着科学发展观能否落在实处。 其次,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的根本保障。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体说来,就是要形成党科学民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学民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表现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上。作为执政党,国家和人民的大事也就是党内的大事,党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直接决定着国家大政方针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推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适应时代的需要 (一)推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市场将全面对外开放,资本、信息、技术、商品、人才等各种生产要素全球化大流动,各种国际性政治因素、社会因素都将对一个国家、地区政府决策产生重大的影响。影响决策因素变量不断增多客观上必然要求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推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适应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的需要 近年来,以信息网络技术为特征的高科技革命,推动了社会化大生产进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管理内容不断更新,各方面的联系日益紧密,传统的稳定结构正在被日新月异的高新技术打破。与此同时,由于信息网络进入了千家万户,社会生活节奏加快,新情况、新问题瞬息万变,机遇稍纵即逝,要求政府决策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才能保证不出现失误。再加之社会正处于大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意识趋于复杂,决策不当导致重大失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而要求不断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三)推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适应经济活动市场化的需要 经济活动的市场化需要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财物、产供销按上级计划统一安排,行政决策的自主空间狭小、相对简单容易。随着我国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