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获奖名单详解

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获奖名单详解
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获奖名单详解

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

一等奖

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后龙李勇王松电子商务时代的挑战:网络交易平台及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探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民事审判思维方法实证研究——“三段论”逻辑的中国式续造与验算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郝廷婷寻找从现实生活出发的民商事审判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凯可预见性与确定性: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

──兼谈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吴行政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江厚良司法涅槃的重要场域:民事宣判程序的现状检讨及构建思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海龙合同无效认定路径之反思与重构——以强制性规定区分为视角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明耀公司担保规则的司法续造——基于14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胡旭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及其瑕疵救济——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杨兵“反差”背后的思索——负面司法舆论下的法院形象重塑山

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玉沙十年回首:对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视与修正——基于对东部地区基层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调查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王飞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刘卉

二等奖

好意施惠侵权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限度——以“重大过失”的多维判断为核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王华伟“房地一体”在农房权属纠纷中的司法适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赵玉东理性的回归:能动司法边界体系之构建——以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实践为基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彭珍珍隔代亲情的法律保护——论隔代探望权的确立和制度设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付晓斌在限制与扩张之间——审判权与诉权衡平下的立案审查制度探析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尹海萍

“个案改变中国?”——影响性诉讼中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及其阐释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安凤德赵华军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之查阅对象的实证分析与法律重构——以《公司法》第34条的扩张解释为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晓艳王艳华交强险需“正本清源”——以公平为视角谈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合理性设置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王姗妮保全权益平衡与诉讼风险规制——“跨越式财产保全”司法悖论的辨证延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启亮杨晓玲从“单线执行”到“双线参与”:执行公信力程序化的构建

——基于程序理念、功能的考量与应用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卫一平高旭沟通协调之谜: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改判的实证研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关于侵权补充责任形态的若干思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景良黄砚丽物之毁损的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多种侵权责任方式下的解释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论递补型诉讼请求及其规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国华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之路径抉择——基于法社会学分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曹更海谭振荣

博弈与平衡:民事执行的心理学分析及其制度构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顾孟奎关于建设“社会型”法院文化的思考——以某法院婚姻审判实践为视角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赵洲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冯慧波民间法化解草场权矛盾纠纷的路径选择——以包头市达茂旗草场为研究样本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沈艳萍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中国法官角色定位之我见

——-兼论角色异化与能动过度的反思与规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国美李钢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关问题探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朴永刚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能动选择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丛峰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立法研究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张洪涛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价值定位、机构编排及功能解构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钱锡青凌淑蓉李兴魁沈烨申请再审完全“上提一级”审查的检视、反思与重构——兼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修改思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树森

社会风险评估纳入司法决策机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社会风险预期对司法裁判反向作用的考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彭浩被误读的“避风港”:检视信息存储空间“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兼论版权司法保护功利主义的式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飞“突袭裁判”抑或“值得信赖”——探寻法官心证公开的“六因素”、“四要素”与“五层级”模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佳运民商事审判的风险管理研究——“破窗理论”视角下风险评估预防机制的建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吴金水郑重从现实向理想的迈进:——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实施路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并不仅仅是“鸣哨暂停”——关于休庭的实践审视、价值解析与机制构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王庆廷融合与再造: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体制中民刑思维的贯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潮从消沉到激活的蝶变——走出督促程序中国式困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唐墨华转型中国公司章程自治实践中的司法力量——以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约定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为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颖琦

打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回溯追究的司法路径——合同法“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责任规定之抵牾与衔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研究——以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为重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方文光“要件事实”框架内法官释明路径之建构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邹碧华王建平陈婷婷审判效能的优化与审理时间管理——基于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结构的分析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文论政策的司法回应——以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改革政策为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思萱知识产权审判中合法来源抗辩之审查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洁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邱晓虎李砚论“民事法益”的司法救济及其限度——基于法益、权利的二元关系维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许建兵薛忠勋违约或侵权——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法律之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皮轶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鸣

论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受人的物权实现——以后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为视角的分析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蒋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规律探寻——报告解读与实例剖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彬黄伟峰管辖权异议:实证考察与制度检讨——以L市两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为样本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袁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汪世芳司法控制与当事人自治的制约与平衡——探寻破产管理人选任规则的完善路径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晓燕论医疗特殊干预权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以《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陈歆从依法审判到案结事了——对当下中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观的审视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月秋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完善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徐力英以“债”补“物”——论农村宅基地继承中债权理论的引进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奚巧群二审基于法律适用改判的实证分析——以民事错案评判标准合理化为视角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申斌“迁就”向“固守”的转变——基层法院解决乡村社会民事纠纷司法策略新思考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项延永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怀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再思考——以回应司法实践现状和需求为切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发兴论行政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基于裁判文书的考察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袁俊韬“老传统”与“新问题”: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以司法审判实践法律适用为视角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雅冰冲突与协调:行政机关事故认定书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厦门海事法院陈亚机动车恶意肇事的保险赔偿责任——以裁判为中心的考察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光卓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甄别与责任承担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余秋萍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化——城乡法律思维差异下的人民法庭文化建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钟定德胡波警惕法官职业认同危机——以某法院法官职业认同调查情况为分析样本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翰朋李锋“随物赋形”与“不离其宗”——基于区域因素强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路径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黄淑彬包忠荣

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钟小凯离婚时人力资本的分割——一件博士调解离婚案例的启发与思考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贾莉刘思婷顾此,不可失彼

——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与隐名共有人所有权保护的平衡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刘晓金罗超群司法确认程序之关系重构——以双方共同申请形式要件为视角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黄正光认真对待责任——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反思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欲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丁吉生各就各位:司法公信的价值回归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昃晶雯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孟祥刚程卫华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刘强民王磊闫晓辉寻求正义的眼睛:论法官的思辨自由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徐艳丽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司法过程中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炉安宏观中观微观:能动司法的平衡推进——以民事审判为视角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尹红国李平贵王东辉某省S市审委会制度运行实证探究——一个审委会秘书的观察与思考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继红政策导向型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历史与实证——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与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之比较(1980—2011)

武汉海事法院吴良志比较与借鉴: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李莎莎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以Y市法院文化建设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车志平交强险与商业险竞合诉讼问题研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

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朱晓勤论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权利救济路径之选择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唐玲莉论民事诉讼中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适法性探讨与类型化划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熊洋沉默是“金”?——论标准中的专利默示许可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黄姝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肖芳送达的选择与选择的送达——基于五件民事案件送达的法社会学思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志伟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盎然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吴亦武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兼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加强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兰伍斐辩识与慎查:高息民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及规制

——以839宗基层民间借贷纠纷为研究蓝本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凌蔚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何键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曹彦博弈与重构:走出业主自治内部纠纷之困——一种社群主义下的法经济学认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青商标共存问题研究——原理、比较与建构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蔡叶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困境和出路——以投入和产出为分析视角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钟尉函从撤诉到契约:论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的模式转型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谭炜杰职业法官发现法律之路——从疑案裁判个案到指导性案例的升华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文当司法遭遇“围观”——论微博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回应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彩华“子弹式”解锁:民事审判效率改革之路径依赖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基层法院在转型社会中的角色回归——兼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方式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邬耀广周强乱象与统一: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之实证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练长仁矫正正义: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为研究视角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小迪劳动合同法:在自治和干预中走向和谐的路径选择——以最高院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为切入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淦华张华陈丹政策正义的司法保障——以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为视角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德敏从报复走向恢复——论刑事简易程序中和解制度的构建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黎晓婷公正·效率·效果的博弈与共赢——以西部某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选

择和优化为着眼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刘蔚反思与构建:法院调解之中国式困境——以司法ADR导入民事审前程序为出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覃斯类型化调解机制初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麦青修正的法定“代理”行为——涉他效力模式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杨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苏灵艳论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实践困境与发展出路

——以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视角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宁静论离婚知识产权分割机制的构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钟锋盘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审理的思考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勇曾令宏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法官造法——司法能动的可能及限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李雨峰审视与重塑:待审批合同生效之障碍及克服——以《合同法》第44条的适用展开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晋松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难题与破解——以合同法理论创新和“两权协同”

为进路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风险社会视野下民法的逻辑与经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难题的求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海昕水乳交融: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研究——传统理念与为民司法在司法礼仪文化中的融合

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蔡瑜

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白冰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小锋文化互融与法院队伍之治——兼论中、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熊晓平夏宇郑强寿险保单权益强制执行实证研究

——以完善利用寿险机制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为缘起

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枫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李欣证据僵局中的举证责任考量

——以口头借贷之争的举证责任分配为视角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周力娜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问题——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回答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杨元忠浅析刑事庭审量刑辩论阶段——法官指示的构建与限制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磊能动司法视野下与民意良性互动的选择与进路——以西部某市法院开展审判工作“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活动为样本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京选司法之岛”与法制统一——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中级人民法院职能探讨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杜豫苏赵旭忠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反思——从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中得到的启示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尔昕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限度

——寻求藏区“赔命(血)价”习惯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衡平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余慧玲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探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邢雪梅试论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刘利贤王建荣新疆兵团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王同明胡春红因侵权而犯罪: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新解——兼议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协调

厦门大学姚毅奇蒋凌申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过滤判定

国家法官学院罗胜华

刑事科学技术

刑事科学技术 讲 稿 西南政法大学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刑事案件与刑事科学技术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又叫刑事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等)立案侦查处理或被害人自诉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刑案构成两个基本条件: 所发生事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即必须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事实(作为和不作为),这些事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事实必须经过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侦查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 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刑案存在的形式有三种: 1,预谋犯罪案件。 2,现行犯罪案件。 3,既遂犯罪案件。 根据诉讼程序,刑案可以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二、刑事侦查 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又被称为侦查、犯罪侦查。 1,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 《宪法》、《刑诉法》规定三机关:国安、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和海关反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察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 2,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指: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其目的、方法、程序、结果都与一般性调查工作有严格区别。 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只有侦察机关有权使用的措施。 1、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侦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 《宪法》、《刑诉法》、《刑法》和部门法规。

工商企业管理的论文范文2篇

工商企业管理的论文文2篇 工商企业管理的论文文一:工商管理实践教学的对策建议 一、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培养体系的现行问题 1.缺乏系统性思考 目前,许多院校的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研究成果多是集中于实践教学形式的研究,并没有从专业人才方案的制订、教学管理的创新等角度进行系统性思考和研究,因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问题。 2.缺乏特色定位 许多应用型本科院校办学特色仅体现在文案上,而在该专业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理论和实践教学大纲等方面与学术型高校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培养的学生能力趋同。 3.参与实践教学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许多一线教师为了增加收入,将主要精力投入在研究课题、撰写论文等方面,而对实践教学缺乏热情和动力。另一方面,高校学生大多缺乏对企业营运过程的深入了解,加之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的流于形式,学生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意愿不高。 4.缺乏全面系统的校外实践教学资源 目前,许多高校通过校企实习协议建立实习教学基地、聘请企业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鼓励青年教师深入企业一线进行锻炼来构建校外实践教学资源。但是,由于管理规的企业很难

有时间和精力去协助学校进行实习教学、企业人员对该专业学生的知识储备缺乏了解、青年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偏低等原因导致了实践教学资源的匮乏。同时,各个高校对实践教学环节质量的考核评价虽有相关标准,但在执行过程中多流于形式。基于上述问题,必须重新构建工商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培养体系。 二、构建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培养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全面构建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培养体系,其目的应该是为学生提供相对全面、持续的实践能力培养平台,提高学生提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树立以“专业实践应用能力”为中心的评价理念,不断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与创业意识,为用人单位选择毕业学生提供基本素质与专业技能的评价结果。为此,高等院校在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培养体系构建于实施过程中,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转变观念,提高实践教学的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 学校各级部门和人员应充分意识到:实践教学培养体系对培养特色鲜明、实践应用能力突出的工商管理专业学生至关重要。从社会对该专业毕业生的信息反馈来看,学校对该专业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与社会要求相去甚远,导致了毕业生岗位技能不突出。要改变这种局面,学校领导必须在对待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方面进行观念更新。 (1)将实践教学培养体系置于专业培养方案的中心位置。长期以来,该专业的实践教学培养体系一直处于边缘位置,许多学校领导也仅仅将该专业的实训实践教学视为“机房+软件”、“企业参观+外发传单”的教学模式,势必造成对该专业实践教学培养体系

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在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存款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 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 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 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 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 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 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 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 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相关阅读: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 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全国法院第二十五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

全国法院第二十五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 一等奖 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困惑与出路——以最高法院所发布九个权威案例为核心的调研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文修正被“信访门”扭曲的发回重申权——“错”案非错的实证分析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刘杨萍罗琳另行提起普通诉讼还是执行异议之诉——新民诉法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中被申请人实体异议之处理与救济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明华论“统一裁判尺度”在基层法院的实现路径——以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微观运行为视角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张璇廖钰论抵押房产强制拍卖“除去”租赁权的法律适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刘建发需求与回应:再论行政诉讼类型化模式构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雪莲黄晨治标更要治本:法治视域下行政被告消极举证的破解——以民行诉讼比较为视角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苏斐解构与续造: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完善——以S省478件环境侵权案件为样本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碧芳论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以规范自由裁量为中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赵旭超越个案:诉讼批复答复的价值解析与功能优化——以我国三十年来行政诉讼批复答复的实证考察为视角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许蔚东从“集中管辖”到“行政法院”——论行政机关干预行政审判的规制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欧阳福生 认真对待评议——群体决策心理视角下的合议庭评议功能之弥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余亚宇扎根与生长:法律解释方法应用之实证探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行政案例为样本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建勇权利保护与漏洞填补:行政诉讼紧急审理程序的建构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肖新平陈家傲 二等奖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的实证研究与科学界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为研究基准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篇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上列当事人,因___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或仲

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决)确定的义务,需要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上列当事人,因______事项,经公证处于年月日,发给()字第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事实和理由:请求目的: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签名: 日期:年月日 篇三 申请人: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电话:********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 ****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国际法

国际刑事法院 1.设立: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的罗马举行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建立的。《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于当天正式成立。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2.性质和地位:国际法院是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机构。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不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法院,没有期限。 3.成员国:到2010年6月,已经有114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另外有37个国家签署了该规约,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该规约。 4.组成和机构:根据《罗马规约》第34条,国际刑事法院有四个内设机构:法庭;院长会议;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法庭,包括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由18名法官组成。 5.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分为: (一)属人管辖权作为刑事被告人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人及国家均被排除在法院的属人管辖权范围之外。《罗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有所差别。官方身份不能作为管辖豁免的理由,即无论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官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罗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 (二)属物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属物管辖权范围只限于那些引起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前三类罪行都在《罗马规约》中明确列出,并对其定义、犯罪要件等进行了精确界定。由于罗马会议没有达成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侵略定义,有关侵略罪的定义、犯罪要件和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在经缔约国谈判达成协议之前,国际刑事法院不得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而根据《联合国宪章》,只有安全理事会有权断定是否实施了侵略行为。因此,目前国际刑事法院主要管辖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这三种罪行。 6.适用法律:(一)《罗马规约》和《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 (二)条约和国际法原则及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国际法中已确立的原则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国际刑事法院先前判决所阐述和解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7.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 我国政府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一直持非常积极的态度,认为“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司法系统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将起到补充作用,这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与进步的体现。但在对《罗马规约》进行表决时,中国却投了反对票。

刑事科学技术完整版

1.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①为立案提供客观依据②查明案件的初始情况③为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提供依据④利用物证串并案件⑤甄别、印证其他证据 2.加层手印:当手接触客体,手上的附着物脱落附着于承受客体表面形成的手印为加层手印。 3.减层手印:当手接触客体,将客体表面的附着物沾起而形成的手印。 4.平面足迹:是指足迹造痕体与承痕体表面之间的物质转移所形成的只能反映造痕体表面凸起结构无明显立体感的足迹。 5.平面减层足迹:是指足迹造痕体与承痕体接触时,造痕体的凸起表面将承痕体表面的附着物质粘附起来而形成的平面足迹。 6.立体足迹:是指足迹造痕体与承痕体表面之间的物质转移所形成的能反映造痕体表面凹凸起结构具有明显立体感的足迹。 7.原始现场:是一个没有伪装、未被破坏、毫无变动的能够客观地反映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和行为结果的现场。 8.枪弹痕迹:是指从枪管发射弹头、弹壳上的枪支机件作用形成的痕迹及弹头击中物体所留下的弹道痕迹的总称。 9.枪弹贯通伤:弹头射入人体形成创道又射出体外的枪弹伤。此类刨伤有入口、出口和创管,有时有空腔效应。 10.侵彻:尤其指弹头钻入或穿透物体。其大小主要决定于弹头质量、弹头活力的大小和物质的性质。 11.工具伤痕:是指犯罪嫌疑人持工具破坏或侵害某种客体时,在接触部位发生塑性变形时形成的立体反映形象。 12.工具表面特征:多是一些大小不同、形状不同的凸起点、线、面状的特征或凹

下的点、线、面状的特征。 13.变动现场:是指由于人为或者其他外来因素的原因,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受到部分或者全部改变、破坏的犯罪现场。 14.刑事摄影内容:现场摄影、物证摄影、辨认摄影、检验摄影。 15.刑事摄影的种类:方位摄影、概貌摄影、重点部位摄影、细目摄影。 16.相向拍摄法:从相对的两个方向依次拍摄某一对象。 17.多向拍摄法:围绕被摄客体从三个或四个方向进行交叉拍攝的方法。 18.细目摄影原则:影像清晰、完整、不变形。 19.尸体辨认摄影种类:尸体的相貌摄影、全身衣着摄影、尸体特殊标记摄影。 20.检验摄影种类:分色摄影、紫外线摄影、红外线摄影、激光摄影。 21.物证摄影主要方法:原物大摄影、直接扩大摄影、脱影摄影、文件翻拍等方法。 22.比例拍摄法:在进行细目摄影时,为了标明被拍客体的实际尺寸而采取的拍摄方法。拍摄时,将比例尺置于被攝客体的同一平面上(注意将比例尺有细节分划的一侧朝向画面中心。但不能遮挡客体的原貌和特征),使摄轴垂直于被攝客体中心、镜头主面与客体表面平行.连同比例尺一并拍摄下来。可根据被摄客体的特点,分别选用黑白比例尺、彩色比例尺和透明比例尺。 23.微量物证分析:是采用理化检测手段,对物质的理化性质、微观结构,以及物质组份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1.手印乳突花纹的特点有三个特点: 人各不同;指各不同;终生基本不变。 2.乳突线纹的细节特征有哪九个 乳突纹线间局部的细小结构和具体形态,起点、终点、小点:<1mm、短棒:1-5mm、

工商管理本科论文完整版

题目:浅谈沟通在基层人员管理中的重要性及应用 论文完成时间:2014 年 4 月29 日 摘要 人员管理是部队管理的重点,而沟通则是实施人员管理的第一步。它是管理者正确 的有效途径。本文从沟通的概念入手,着力于阐述沟通及其模型运行方式,说明其对于基层人员管理的重要性,并尝试寻求有效沟通的具体方法,对部队基层人员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沟通人员工管理对策研究

目录 第1章沟通的含义 (3) 第2章沟通在基层人员管理中的重要性 (3) 第3章实施有效沟通应重点把握的环节 (4) 参考文献 (6) 致谢 (6)

价值观、世界观也日趋多元化,看待问题的角度更是千差万别。要提高部队人员管理效益,管理者就必须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和方法。部队管理者只有通过广泛的沟通对管理对象的思想、心理、情绪全面了解,对思想变化进行综合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和特点, 第1章沟通的含义 所谓沟通,是指人们通过语言和非语言方式传递并理解信息、知识的过程,是人们了解他人思想、情感、见解和价值观的一种双向的途径。沟通过程就是信息交流的全过程,是指信息发送者将信息按一定的程序进行编码后,通过信息通信渠道传递给信息接收者,信息接收者将收到的信息进行解码处理并反馈给信息发送者的过程。沟通过程模型如下图所示,它包括信息发送者、信息、编码、通道、接收者、解码、反馈等七个要素。 第2章沟通在基层人员管理中的重要性 沟通在基层人员管理中举足轻重,正如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所言:“未来的竞争将是管理的竞争,竞争的焦点在于每个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及其与外部组织的有效沟通上。”在人员管理过程中,只有充分重视管理内、外部环境信息的交流,全面掌握环境及人员思想动态,才能为人员管理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提高管理效益。 (一)有效沟通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益 沟通是部队管理者进行计划、决策的前提和依据部队管理者面对变化着的内外环境,计划、决策的正确与否关键在于管理者的正确判断。而决策判断是否正确,关键在于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而信息需要沟通才能发挥作用。如果传递的信息全面、关键、及 理者与官兵沟通不够,掌握的信息不全甚至不准确,就不能保证在管理中做出正确判断,制定出正确计划,即使是制定出计划来,这种计划也是不符合实际,将影响到管理效益。 (二)有效沟通有助于化解管理矛盾

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流程

一、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流程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回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3、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5、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同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对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

6、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债务纠纷的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 2、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约定义务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凭证、或者在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为共同被告。 4、有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可根据情况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 三、申请执行人能只申请执行担保人吗? 我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的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在中国建立中央法院系统的思考

在中国建立中央法院系统的思考 韩志红左颖1 摘要:设置中央(联邦)法院系统是大多数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司法体制的共同特征。在中国设置中央法院系统不仅可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而且有着克服法律实施中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现实意义。设置中央法院系统的基本理论依据和逻辑前提是中央(联邦)政府拥有事权。有事权就应当有立法权、执法权以及司法权,有司法权就需要有自己的法院系统。文章对在中国如何设置中央法院系统、中央法院系统的受案范围及设置中央法院系统后的配套改革等方面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中央法院系统司法体制受案范围配套改革 引言 中国的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在担负着监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和核准死刑案件以外,也管辖第一审案件。这体现了我国独特的管辖制度,即包括最高院在内的每一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案件。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学术界有多种解释,如梁书文、杨荣新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这是法律赋予的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法律这样规定,既可使某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取得较好的经验。又可避免某些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受到干扰和影响,以保证具有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得以严格地依法审判。2 如果说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是合理的,那么在程序上应当以遵循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为前提。而在中国,这种规定实质上与诉讼法上的两审终审制相违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无法上诉,这实际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可能正因为如此,笔者没有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案例。只查到了“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也是终审的案件。 笔者认为,要真正落实诉讼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职能,需要在中国建立中央法院系统,这一系统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者一起构成中央法院体系。 中国目前对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和审判的公正、合法,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带来一些弊端。如刑事案件中,对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 1作者简介:韩志红(1955- ),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左颖(1988- ),女,江苏南京人,天津师范大学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2梁书文、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第207页。

法院强制执行可以驳回吗

一、法院强制执行可以驳回吗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二是当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如何提起执行异议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法院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上面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案外人和当事人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行使这项诉讼权利。 三、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______份。

浅析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_0

浅析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 刑事科学技术是我国公安司法鉴定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下属的各分支学科主要有: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学、声像技术、刑事化验、法医检验、警犬技术、心理测试、生物物证和电子物证等九大部分。刑事科学技术主要是运用互换原理和物质转移、种属鉴别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进行对物证的识別、检验和鉴定工作。刑事科学技术的主要内容包括:1.痕迹检验。2.文件检验。3.声像技术。4.刑事化验。5.法医检验。6.警犬技术。7.心理测试。8.生物物证。9.电子物证。 标签:刑事科学技术;侦查;案件破获 在现如今的刑事侦查中,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作用也越来越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多,各种作案手段层出不穷,犯罪人员反侦查意识不断提高。加之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已成为侦查办案工作的重要原则。因此,从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上来说,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中的地位愈加突出,发挥的作用也愈加重要。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的恶现象,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影响到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律的秩序。打击犯罪,得到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侦查中必不可少。由于现代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各种影视文学作品的宣传,作案人在犯罪中的活动也变得智能化、技术化、信息化、现代化。作案人的技术不断升级,反侦查意识不断提高,对现场进行伪装和破坏已为常事,导致证据越来越少,现场勘查中证据也越来越难以发现和提取。所以刑事科学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公安科技和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 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中主要有三个大方面上的应用。第一个,给是否进行侦查提供依据,即是否立案。侦查必须在案件性质已经确定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通过检验和鉴定现场痕迹等来对事件进行定性。比如在火灾现场的尸体经法医解剖根据其喉管中有无灰尘来确定死者是否死于火灾。第二,提供侦查方向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刑事科学技术通过对现场痕迹和证据的分析检验可以为侦查提供依据和方向。比如根据现场痕迹的数量、分布和状态来确定作案人数、手段、过程以及作案人的职业特点和技能;根据现场遗留文字和笔迹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职业特点以及个人习惯;根据不同案件现场的手印、脚印和DNA等的同一认定来串并案件。同时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认定作案人提供证据。比如对现场的作案人的精液、血迹、毛发等物质的DNA鉴定可以准确认定作案人。第三,刑事科学技术可以对侦查中的其他证据进行认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科学技术对现场痕迹和物证的分析检验可以印证侦查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比如通过对现场勘中物证情况的分析检验和痕迹的分布情况来确定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准确等。

关于企业管理的论文

姓名:李国率 班级:应化0902 学号:2009040901

关于现代企业管理的论文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了全球经济的脉搏,中国的经济的确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竞争无处不在,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企业从规模、技术到营销、人力资源等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都不占绝对优势。那么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成为常胜将军,企业长久的动力怎样获取? 无数经典的案例表明:人力资源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在人力资源管理的众多手段中,激励问题又是重要内容之一。激励运用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源运用的效率。面对企业的人才外流现象,如何留住人才已成为很多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有效的激励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抛弃旧管理观念 一、数字指标唯一 旧管理观念的主要表现是:榨干员工的能量,以此创造更多的收入、获取更大的利润。你会听到这些人喋喋不休地谈论数字指标,仿佛那是企业的惟一目的。 1、员工只是经济人 传统管理中,那种把人只看作为一种资源,是管理的对象,被指挥者、执行者的理论。其实质是只崇拜物,不崇拜人的思维的体现。是建立在把员工设想为经济人的前提下的。 2、干部是一群家长 在企业管理中,传统的“组织人”模式是建立在管理人员的权威性基础上的,这种管理模式主张:只有将员工变成像他们管理的资产一

样可以进行预测和控制后,企业管理才是成功的。家长式管理在我国企业管理中普遍存在,奉行上述管理模式的企业也是俯拾皆是。然而实践证明,在选择这种管理模式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注重员工对企业管理的一致性和服从性,不会倡导员工的个人创新意识和能动精神,也不会鼓励员工去承担风险,久而久之,企业就会陷入一种死气沉沉的管理状态中。这时,有才能的员工往往倍受压抑和排挤,他们的才能和专业技能也受到限制;基层管理者失去了寻求企业发展机遇或创造新设想的激情与动力,他们不关心会发生哪些问题和如何解决问题,而是做完必须要做的活。现代企业正面临着一种新的竞争环境——不间断地变革和高度不确定性。企业一旦陷入死气沉沉的管理状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然会逐步走向死亡。 二、尊重和关心员工 1、第一条规矩 BMC公司副总裁维尔森强调管理时说:”企业确实需要规矩,但规矩的第一条规矩就是尊重个人,如果把这一条规矩做好了,一切也就好办了”。 2、员工同时是社会人 其实,企业员工既有经济人,劳动是为挣钱生存的一面,还有社会人寻找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一面。管理也就存在着制约与自律两个方面的作用。积极创造使员工全面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在全面提高员工素质的前提下,变指挥型、命令式的管理思维为引导型、协调式的管理思维,是高明的选择。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 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不主动履行的,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三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但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也可能不清楚法院具体会采取怎样的执行手段。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资料,告诉大家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

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简况

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简况 发布时间:2010-05-17 15:22:49 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主要面向全国法院系统法官的一个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讨论会。该讨论会始于1989年,其宗旨是:促进法学理论同审判实践相结合,深入研究人民法院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进一步推动学术研究的开展,发现和培养理论研究人才,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198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法院系统建国四十年以 来的首届学术讨论会。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建新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从此以后,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的论文就每年面向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官进行征集(第一届接受法院系统外作者提交的论文,其后只面向法官。从2001年开始,又开始接受法院系统外的作者之论文)。从1989年8月开始到2008年,学术讨论会已经成功地举办了二十届,共收到参选论文15783篇,共有4243篇论文获奖,其中一等奖136篇,二等奖1426篇,三等奖2234篇,优秀奖444篇,特别奖3篇。 目前,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及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承办。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负责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的筹备、

组织等具体工作。全国法院学术讨论委员会主任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学术研究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任主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教授。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及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负责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的日常组织、筹备工作。 为了使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达到良好的学术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每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都会围绕一个中心议题进行。中心议题的确定着眼于推进应用法学理论的创新,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基础性、前瞻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为研究方向,同时注重推动传统法学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推进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的创新,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增强科学预见性,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阐释和概括并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努力形成一批见解比较深刻、思路比较明确、措施比较具体的研究成果,对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每年的中心议题由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目前我国审判实践的需要、全国法院及学术界法学理论的研究现状和当前的形势等情况,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于当年年初确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 论文的评选工作由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成立专门的论文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委会是由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为论文评选工作而成立的临时性机构。评委会主任由全国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战争罪中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一)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战争罪中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一) 1998年《罗马规约》通过之际,在7个投反对票的国家中,中国、美国和以色列都阐明本国投反对票的理由。其中,中国和以色列均对战争罪的有关规定提出质疑。以色列无法理解为什么“将人口迁入被占领领土”的行动也被列为一种战争罪1]。中国则对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罪行范围内提出保留意见。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区别 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间的战争才是国际法上的战争。战争是敌对国家之间相互使用武力造成的冲突。战争是具有相当规模和范围,并持续一定时间的武装冲突,偶然发生的、地方性的、短暂的边界冲突等,不构成国际法上的战争。而现代国际法则倾向于使用“一切武装冲突”(包括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敌对行为”等术语。在现代国际法中“武装冲突”和“战争”这两个概念同时存在,而“武装冲突法”有取代“战争法”的趋势2](pp.614~615)。 实际上,战争和武装冲突从有战争史以来始终就是一对相互交错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某一国际性武装冲突究竟有无战争状态,抑或仅有敌对状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冲突的规模;二是冲突双方的意向;三是第三国的态度及反映3](pp.679~680)。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确立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后①,战争与武装冲突之间术语的使用,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更加难以厘清。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教授在其拟订的《国际刑法典草案》中认为:“战争罪,是指在国际协

约中规定的适用于武装冲突的规则,以及普遍认可的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禁止的作为或不作为。”4](p.56,p.149,p.297)但是,战争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如《纽伦堡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军事法庭宪章》定义的战争罪属于普通战争犯罪(或称为通常的战争罪),因为广义的战争犯罪还包括侵略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这一定义在《纽伦堡原则》中进一步得到确认②。武装冲突则既有国际性武装冲突,也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上述四个概念间的区别,决定了适用法律规范的不同,适用于战争和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文件相对较多,而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文件虽少,但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规定已经被视为习惯法及代表交战各方不应偏离的最低标准。这些规则随着时间、地点、道德和文明进步的程度逐渐发展变化,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已作为习惯法的内容纳入战争和武装冲突规则。 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纳入战争罪的学理分析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39条的规定③是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到以强制手段维持或者恢复和平之间的连结条款和基础条款,而且是联合国集体强制行动的法律基础5](p.282)。笔者认为,该条有意用“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侵略行为”的措辞取代过于敏感的“侵略”或者“战争”,一方面,突出《联合国宪章》仍能适用于现代社会出现的“新型冲突”现象;另一方面,避免用语的过于精确而受到自身规定的束缚。有学者指出,使用“侵略行为”和“侵略战争”都是侵略的表现形式,而使用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完整版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完整版 21世纪,全球酒店业将面临着一个与技术带来的酒店业战略性变化,未来的酒店业可持 续发展的主导因素是“人”的因素,但我目的酒店业人力资源管理大多仍停留在以“事”为中心 的管理模式中。本文对早已实施人性化管理的国际酒店的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探讨分析,指 出其中我国酒店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学习的经验和应用方法。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能使酒店加强自身的,内部凝聚力,提高酒店的竞争力,必然成为一种趋势。 在全球酒店业面临着一个人才与技术的变革,快速发展之际,我国的许多酒店普遍出现 以下问题:人才资源短缺、学历水平偏低、培训工作针对性不强、激励手段单一以及社会 保障机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都制约着我国酒店业的发展,而这些问题的成因大多是由传统 的以“事”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所造成的。此时,人性化管理,这种以“人”为企业核心资源,把开 发人的潜能作为最主要的管理任务的管理模式,显得越来越重要。国外酒店较早地将人性 化管理应用于酒店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历经试炼的经验是,本文重点讨论 这些可供我国酒店业思考和学习的国际化经验。 一、将“员工第一”的理念落到实处 1.尊重员工,善待员工 尊重员工是实施以人为本管理的基础,员工并非简单的劳动成本,而是可持续发展的人 力资源和可不断产生回报的人力资本。尊重员工的体现是:多和员工沟通,倾听他们的意见、关注他们的想法。管理者要公开表示对员工的关心和支持,让员工明白,他们对于所在部门 和整个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这些做法是在向员工传递一个重要的信息:他们很重要,酒店 很重视他们。 里兹酒店集团的格言:We are ladies and gentlemen who serve the ladies and gentlemen,这一宗旨深深地渗透到公司的每一管理层。马里奥特的管理风格是以“员工第一,顾客第二”的信条为前提,员工受到尊重,他们会对工作更有信心、感兴趣,并对自己的工 作满意。 要大力倡导“人性化管理,员工第一”的理念,要使“只有愉快的员工,才会有快乐的客人” 的思想,深入每位酒店管理者之心。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那些看起来很不起眼的普通的员工,主宰着企业的命运,把握着企业的兴衰。” 2.倡导情感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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